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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适用条件

缓刑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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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适用条件

核心内容:不能认为一个人犯数罪就认为不能适用缓刑,缓刑能否适用关键是看犯罪人的综合情况是否全部具备法定的适用缓刑条件。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适用缓刑的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是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对刑法修改最大的一次,修改后的部分规定更为细化,缓刑的适用问题就是被细化的规定之一。关于缓刑适用,修改前的规定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修改后的规定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刑法修正案八》将之前笼统规定的“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明确为“犯罪情节较轻”,这也就明确了“犯罪情节较轻”是适用缓刑的一个必要条件。

1、适用刑种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缓刑适用的刑种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两种,其中对有期徒刑又做了限制性规定,即只有宣告刑在三年以下的才能适用。

2、适用的实质条件

在符合刑种适用条件的前提下,我国刑法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才能可以或应当宣告缓刑,即: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适用的排除条件

排除条件是指即使符合以上两方面条件,倘若在排除条件范围之内,仍不能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此条规定即为缓刑适用的但书,即排除条件。

关于数罪的缓刑适用问题

对于数罪并罚后缓刑的适用问题,关于犯罪人被数罪并罚时是否可以适用缓刑,有的国家刑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的国家则没有作出规定,但据笔者掌握的资料,还没有哪个国

家明确规定对受数罪并罚的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应当指出的是,没有规定数罪并罚可以适用缓刑,并不意味着对数罪并罚的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因为法官完全可以根据犯罪人所犯数罪的性质、情节,犯罪人的悔罪表现以及个人情状等内容,以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为标准,决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对数罪并罚的犯罪人适用缓刑,法官的这种裁判就是合法并且合理的。

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必须根据数罪中各罪被判处的刑罚相加的总和刑期来决定能否适用缓刑。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来判断能否适用缓刑。

关于数罪的并罚又分为几种情况,即审判时的数罪的并罚,与漏罪的并罚,与新犯罪的并罚,以及与本文关系较为密切的缓刑考验期中、后发现新罪或漏罪的并罚问题。因这些情况均为数罪并罚的范围故不再予以具体分析。

浅析适用缓刑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缓刑制度作为一项刑罚执行的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与轻微犯罪作斗争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我国的缓刑制度自扎根伊始,其适用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存在许多未尽完善之处,以安徽省定远县法院近六年来缓刑的适用情况为样本,来分析缓刑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适用缓刑的现状 据统计2006年至2011年,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629人,缓刑适用率39%。2006年宣告缓刑的95人,占给予刑事处罚人数的32%;2007年宣告缓刑的94人,占27%;2008年宣告缓刑的134人,占33%;2009年宣告缓刑198人,占45%,2011年宣告缓刑的333人,占64%;2010年宣告缓刑的235人,占58%;缓刑适用率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在适用缓刑的犯罪类型中,以交通肇事案件和故意伤害案件居多,分别占适用缓刑总人数的19%、29%。 二、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职务经济犯罪缓刑适用率偏高。据统计安徽省定远县法院2006年以来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总人数中,适用缓刑的比例超过55%,盗窃罪适用缓刑的比例仅9%,两者相比,相差较为悬殊。尽管职务犯罪适用缓刑比例高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但如此高比例的缓刑适用率,难免在社会公众心目中造成“官官相护”的印象,而且与民众对贪官的痛狠之心相悖甚远。 2、民事赔偿或罚金执行程度的影响较明显,缓刑适用具有一定功利性。在审判实践中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履行以及罚金是否执行到位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的现象较为普遍,以金钱的付出作为犯罪分子悔罪表现的衡量依据之一,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这种做法极易误导“钱可赎罪”、“以罚代刑”的观念盛行,使缓刑成为有钱人的“护身符”,损害了法律的公平、平等和法院的威信。 3、不利于改造罪犯和罪犯再社会化。刑事审判中,对轻缓刑事案件,尤其是那些社会危害性已消除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撤案、取保侯审、不诉等方式予以从轻处理,而我们却要予以逮捕、判刑,坚持走三道工序,其结果是导致加害人对社会失去信心,甚至产生报复情绪,有的在羁押期间又被交叉感染,为日后重新犯罪埋下隐患。 4、不利于被害人权益恢复和补偿的最大化。绝大部分轻缓刑事案件由纠纷、争执、一时冲动引起,一旦予以逮捕、判刑,致使被害人或因得不到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或因害怕加害人出狱报复而终日提心吊胆。有的加害人因被羁押或入狱服刑而发生人格扭曲,其家人特别是子女也因此失去照顾,因而达不到被害人权益恢复和补偿的最大化。此外,轻缓刑事案件大多侵犯的是个人利益,对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损害较轻,因此我们运用公权力的重点应放在促进被害人权益恢复和补偿的最大化上,同时兼顾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而不是通过对加害人施实刑罚来恢复社会公共秩序。 5、判决宣告及执行缓刑公开宣告不到位,不利于对缓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法院在宣判时只是简单宣告对某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及缓刑的考验期限,但对缓刑的意义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间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没有明确告知,以致有的被告人对于缓刑的实际含义并不十分清楚。

缓刑适用的调查报告

浅谈缓刑适用的现实与未来 --09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近年来,山东法院系统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思想,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关注罪犯矫正问题,在维护刑罚公正和保证社会安全的基础上,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逐步加大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虽然各地法院缓刑适用率不断提高,对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缓刑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仍需完善。 调查时间:2009.3—2009.4 调查地点: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庭 调查方式:问卷式访谈式 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法的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法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助于贯彻少捕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除此之外,还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的发挥刑罚的功能,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刑法的目的,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缓刑的适用对于现代的审判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在我所进行的调查中发现缓刑在像是中的适用非常频繁,据了解山东法院的缓刑适用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抢劫、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几类案件中,占全部缓刑犯人数的75.08%。其中,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率最高,已达到此类案件数量的81.5%;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率为58.78%;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为53.9%。而盗窃、抢劫犯罪的缓刑适用控制相对严格,其缓刑适用率分别为27.34%、19.50%。更进一步了解到,2006年山东各级法院判处的缓刑犯人数比2001年增长了83.24%,这与全国的增长趋势是一致的。缓刑适用率的不断增长,是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也表明了缓刑适用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但在缓刑的适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 一是对缓刑适用标准规定不明确,各地法院缓刑适用不平衡。各市法院、同一市的各基层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仍然存在着缓刑适用标准不一的现象,这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其次,由于个法院的要求和实际情况不同,存在机械适用缓刑、个别案件缓刑适用不当的现象。表现在有些案件应当适用而没有适用缓刑,如有的法院要求对抢劫犯罪一律不适用缓刑,有的对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力度还不够大等等。有些案件依法适用缓刑但社会效果不好,如对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率过高群众反响强烈。此外还存在为适用缓刑而刻意地对犯罪分子减轻处罚的情形。 最后、监管不到位,缓刑犯管理失控。对缓刑犯实施监管就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对缓刑犯的具体表现进行观察并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我国修订后的刑法进一步明确了缓刑考察机关,并且详细规定了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所必须遵守的有关缓刑犯监督管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却不难发现,由于监管不力,缓刑犯管理失控的现象仍相当严重。有时07

我国缓刑守则适用条件.doc

我国缓刑制度适用条件 当代各国缓刑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适用都有着严格的条件,一般都只针对罪行较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或施行法定刑后其家庭将发生严重困难,本人可能失学等的罪犯。譬如德国刑法典第56条之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1 年以下自由刑者或者被判处两年以下自由刑的具有特别情况的犯罪人。俄罗斯刑法典的第73条规定:对被判处劳动改造、限制军职、限制军纪营管束或剥夺自由,不服刑亦可能得到改造的被判刑人,法院可以判处缓刑。在我国,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一)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缓刑适用的前提要件是指缓刑适用的对象,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战时缓刑制度中仅限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且只能在战时。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知,我国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适用缓刑的对象只能局限于罪行较轻的人犯,而不适用于重刑犯。之所以这么规定与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有关,通过对刑法的学习我们知道,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般来说,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刑期长短的规定是直接反映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刑期越长,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就越严重,反之,则相应较小。所以被判处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社会危害性是较严重的,不宜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不能适用宣告缓刑。而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宣告缓刑,把他们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可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体现惩办与宽大的结合,实现刑罚的社会化。这一规定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而且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三年以下的罪刑占大多数,这一规定能够将缓刑的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另外,对于我国主刑中作为最轻刑种的管制,由于其本身是一种不予关押的刑种,所以没有适用缓刑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对于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应不包括三年此本数,以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缓刑适用上的泛滥,防止因法官刑罚裁量的随意性造成司法腐败,引发矛盾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二)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是指缓刑的适用标准,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不执行所判刑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战时缓刑的标准是罪犯在战争状态下没有现实危险。并非所有的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目的实现是建立在不危害社会的基础上的,只有确保犯罪分子缓刑后不致危害社会,才能实现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同时也节省刑罚执行中人力及物力资源的目的。否则,不仅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还将引发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不满,产生对缓刑制度合理性的异议。笔者认为,认定犯罪分子缓刑后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主观方面,包括犯罪分子的成长历程、犯罪后的思想言语、是否积极交待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有深刻认识和悔悟

适用缓刑上诉状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适用缓刑上诉状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运用法律或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可以 提出上诉,那么,下面是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适用缓刑上诉状, 供大家阅读参考。 适用缓刑上诉状1 上诉人:李xx,男,xxxx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市xx区某 乡某村大街7排5号3户,现羁押于xx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xx市迎泽区人民法院(xxxx)迎刑初字第 23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审量刑畸重,请求撤销xx市迎泽区人民法院(xxxx)迎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同时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对判决书所述交通肇事的事实认定及定性无异议,但认为量刑畸重,同时应当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对此情节应当予以考虑。 2、综合考虑上诉人认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过错,案发时间、地点,过失犯罪,应减少基准刑70%以下。 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13、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5、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7、(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 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综上,对于上诉人应 减少基准刑70%以下。

什么情况下适用醉驾缓刑条件-

什么情况下适用醉驾缓刑条件?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一、什么情况下适用醉驾缓刑条件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事故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盗窃罪缓刑适用条件

盗窃罪缓刑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盗窃罪的缓刑适用条件; (1)盗窃罪缓刑适用条件(1)犯盗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①实施盗窃行为五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②实施盗窃行为三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③初犯、偶犯,盗窃数额不超过3万元,同时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2)犯盗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①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②一年内多次入户盗窃的; ③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的; ④盗窃公共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⑤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刑法》的规定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符合上述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撤销缓刑的情形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撤销缓刑的两种情形: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的种类 缓刑分为一般缓刑和特殊缓刑(战时缓刑)。 1、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非军人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特殊缓刑,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 并不是所有犯罪的人都可以被判处缓刑,存在以下5种情形的犯罪人员不能对其适用缓刑: 1、累犯; 2、强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

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 我国97《刑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我国缓刑适用现状。 一、适用率偏低,没有广泛使用。在西方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缓刑的适用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虽然近年来英美等国家受犯罪情势、公众舆论等影响,监禁率和监禁人口有明显上升,但与我国相比,缓刑率仍远高于我国。据联合国1994年的统计,美国有1,7,505人处于缓刑之中,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0万中有处于缓刑监督之中,而同年,美国的监禁率仅为10万分之389;在加拿大,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95,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217;苏格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109,其缓刑率为10万之;荷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57,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日本的监禁率和缓刑率都很低,但是缓刑率也超过了监禁率,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30,而其缓刑率高达10万分之同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率低得多,1999年仅有%,全年才有9万名罪犯被判处缓刑,即使以平均三年的缓刑期计算,我国现在处于缓刑之下的总人口也只有27万,而我国目前的在押罪犯已经超过了141万。近两、三年来,我国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但缓刑适用率仍远低于上述其他国家。 二、没有正确使用,社会观感不好。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即使是性质相同的案件,有时候能适用,有时候不能适用; “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有关系的人能适用,没有关系的人没法适用。缓刑有时成为平衡各方关系的工具。还有对本地人适用得多,外地人适用得少,甚至不用。一些外地人即使符合适用条件,但当地的法院却因为是他外地人不予适用缓刑,而判处拘役或较短的徒刑。刑种适用过于集中,特别是贪污、受贿案件适用率太高,与我国反腐败形势相悖,使得老百姓不解,甚至产生误解。

什么时候可以适用缓刑 缓刑最少几个月

什么时候可以适用缓刑缓刑最少几 个月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关于缓刑最少几个月的问题,其实也就是指缓刑的考验期最低时间。需要注意,法律中规定只有被判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才是具有适用缓刑的资格,而我国法律中对不同主刑的缓刑考验期规定不同。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一、什么时候可以适用缓刑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二、缓刑最少几个月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律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律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12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12%, 2014年则为19%,2015年为35%,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有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006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

关于缓刑制度

关于缓刑制度 〔摘要〕:一、我国缓刑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缓刑制度的存在有其必然性:一是具有非监禁性的特征;二是我党“惩办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体现;三是从我国适用缓刑制度的社会效果来看;四是从适用缓刑制度的重要意义看。二、我国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存在问题:一是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缓刑的适用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导致缓刑适用的地区差别、个案差别较大;二是对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失之过宽,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严惩腐败的呼声形成强烈反差;三是缺乏制度化的缓刑考察规范,监管工作无章可循。形成原因:一是法律规定本身的原因;二是经济体制改革使社会管理手段发生了变化;三是实际执行的原因。三、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是立法机关对72条应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二是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界定;三是将缓刑适用的原则、条件、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建立规范的缓刑考察机制和工作制度;五是建立和完善对缓刑犯奖惩制度;六是建立适用缓刑的前科考察制度;; 七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强化个案缓刑适用的监督,保证缓刑适用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概念、特征;比较;问题、原因;对策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 缓刑,一般的说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缓刑,最初适用于英国。但仅仅是

对某些犯人进行训斥,并责令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始于宥谅,交付监督而释放的一种方式。 ; 缓刑制度自创立至今,; 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现已成为被各国刑法所采用的一项正式的刑法制度。当前,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 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至77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此为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缓刑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先决条件。缓刑的基本特征表现为:一是在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二是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执行原判刑的可能性,即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一)刑之宣告犹豫制,或称缓刑宣告

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如果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了他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的,是可能触犯刑法睥交通肇事罪的。缓刑是适用于较轻的刑罚,如果被判处缓刑的,是有一定考验期的,那么,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呢?律伴网小编马上为您答疑解惑。 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罪的含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二、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轻、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重、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 出于过失肇事过失由小到大分为这样几类: 1、因天气差、路况差、车辆性能不佳导致驾驶员尽谨慎注意义务、具备较好的驾驶技术仍可能发生事故,这种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 2、因其他车辆违规行驶、行人违规穿行,造成驾车人出于躲、闪的目的撞到其他车辆或行人而造成的事故,这种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 3、驾驶员驾车时间长身体疲倦或驾驶员身体素质差、紧急情况下处理不够灵敏或夜间行车,这种情况肇事,主观过失较小,罪过较小; 4、车辆超载、超速、驾驶员边打手机边开车或边吸烟边开车,明显粗心,过失较大,罪过较大; 5、驾驶员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驾驶淘汰车辆、驾驶刹车不灵或存在其他缺陷的车辆上路、车辆无牌照的,造成事故,这些情况驾驶员过失大,罪过大。还有其他情况不一一列举,可以比照上述分类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对于驾驶员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对其从重惩罚,因为他们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任,接近于“放任”的心理态度,当然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是“过于自信”,轻信自己是幸运的,不会出事,因此未谨慎注意。笔者认为对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予以实际处罚,判实刑,不宜判缓刑。对于主观罪过小、罪过较小的肇事案件,因为他们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谨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够,对他们处罚重没有实际意义,结合其他条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试论缓刑的适用(一)

试论缓刑的适用(一) 内容接要 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本文着重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所判处刑罚是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三、必须不是累犯。缓刑适用的对象:未成年犯、从犯、胁从犯、过失犯、中止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者等。另外还对在适用缓刑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如:对缓刑期限的考察、缓刑的撤销、缓刑犯的附加刑、缓刑的法律效果进行了分析说明。 缓刑制度是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刑事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是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如果使用不当,则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立法机关应对缓刑条件具体化、标准化,以便审判机关在裁量案件时,统一掌握,防止过多地适用缓刑。 (正文),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运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建国初期,在我国的司法工作中即已采用了这一缓刑制度,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公布实施以来,缓刑制度逐步得到了正确贯彻执行。各级审判机关正确适用缓刑,不但有助于感化、教育、挽救和改造犯罪分子,而且有利于犯罪者家庭生活的稳定和社会大局的稳定,还可以减轻看守管押场所的压力。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彻刑法指导思想中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都具有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本文拟就缓刑的适用及其相关的问题做些粗浅的探讨,以供商榷指导。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多年来司法实践中经验的总结。缓刑是我国刑法中刑罚的具体运用的一种形式,适用缓刑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四条又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所判处刑罚种类是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是其它刑罚种类。所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言,而非法定刑。如果所犯之罪法定刑虽然在三年以上,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宣告刑却在三年以下的,也可以适用缓刑。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说明其所犯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比较大,则不能适用缓刑。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并且确有悔罪的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过于笼统,没有制定明显的条条框框,只是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认定而已,主要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来认定。例如:没有卑鄙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系初犯或偶犯,平时一贯表现较好等等。以及悔罪表现,例如: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坦白交待,揭发同伙,检举犯罪等。同时综合判断看是否可以缓刑,将犯罪分子放到社会上监督考察而不予关押。 3、必须不是累犯,这是我国刑法对于适用缓刑时在犯罪种类上的严格限制。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其主观恶性大,屡教不改,难以促其新人,适用缓刑的后果不能预料。因此对于累犯,即使所判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不能宣告缓刑。 上述三个条件,从刑罚的种类,犯罪的性质,及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方面对缓刑的适用提出了法定的要求,虽然角度不同,但是三个条件都是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所检

缓刑的适用条件

缓刑的适用条件 核心内容:不能认为一个人犯数罪就认为不能适用缓刑,缓刑能否适用关键是看犯罪人的综合情况是否全部具备法定的适用缓刑条件。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适用缓刑的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是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对刑法修改最大的一次,修改后的部分规定更为细化,缓刑的适用问题就是被细化的规定之一。关于缓刑适用,修改前的规定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修改后的规定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刑法修正案八》将之前笼统规定的“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明确为“犯罪情节较轻”,这也就明确了“犯罪情节较轻”是适用缓刑的一个必要条件。 1、适用刑种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缓刑适用的刑种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两种,其中对有期徒刑又做了限制性规定,即只有宣告刑在三年以下的才能适用。 2、适用的实质条件 在符合刑种适用条件的前提下,我国刑法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才能可以或应当宣告缓刑,即: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适用的排除条件 排除条件是指即使符合以上两方面条件,倘若在排除条件范围之内,仍不能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此条规定即为缓刑适用的但书,即排除条件。 关于数罪的缓刑适用问题 对于数罪并罚后缓刑的适用问题,关于犯罪人被数罪并罚时是否可以适用缓刑,有的国家刑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的国家则没有作出规定,但据笔者掌握的资料,还没有哪个国

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

1.刑法中管制的规定 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和内容: 1.管制的对象 刑法典对于管制的对象未作明确限制,只要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规定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属于犯罪尚不够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以不予关押为宜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判处管制,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 2.不予关押 不予关押,也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这体现了管制刑的开放性特征,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固有的弊端。 3.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这是管制区别于免予刑罚处罚之关键。根据刑法典第39条之规定,限制自由的内容是:(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是,对犯罪人的劳动报酬不得进行限制,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4.具有一定期限 管制有一定的期限,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根据刑法典第38条、69条、第41条之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依据第40条之规定,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5.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管制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但由于管制是一种开放性的刑罚方法,故也离不开群众的监督。事实上,刑法典第39条所规定的“服从监督”,也即是服从群众的监督。这充分体现出管制是我国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实践经验的创造性产物。

刑事上诉状(适用于缓刑)

刑事上诉状(适用于缓刑)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程XX,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住XX省XX县XX 乡XX村四组。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8月27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698号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698号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判决宣告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依法应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上诉人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主要是因为离开了现场,才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诉人并没有其他严重的违章行为。 1、上诉人当时驾驶的车辆装满货物,车重五十余吨,摩托车撞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时,车辆几乎没有振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值深夜,光线较暗,本案中摩托车是碰撞到上诉人驾驶车辆的尾部,上诉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身较长,上诉人已经尽了应该尽的

注意义务,交通事故的结果是上诉人无法控制的。 2、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上诉人驾驶的车辆行驶的速度极其缓慢,是被害人高速驾驶的摩托车主动撞上了上诉人驾驶的车辆,而不是上诉人驾驶车辆撞上被害人。 3、上诉人直到2013年4月13日凌晨3点左右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的通知,[见《讯问笔录》(第2次)中程付良的供述内容]才详细检查自己的车辆并发现自己挂车最后一排轮子的左后轮的挡泥板有些损坏,也才知道自己车辆与被害人摩托车相撞的具体位置,当天,上诉人就驾驶自己的车辆去交警大队协助调查,投案自首。 4、上诉人在交警部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曾调取了事发时的视频录像,上诉人看到:录像显示上诉人当时是在缓慢地驾驶车辆行驶,摩托车驾驶人则是以极快的速度撞向上诉人驾驶车辆的尾部。 二、上诉人为维持并不富裕的家庭生活才于去年多方筹借款项购买了本案中赖以生存的大货车,原本希望以靠运输为生,改善一下家人的生活,没想到买车时向亲戚朋友借来的款项还没有还完,却发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使得并不宽裕的家庭经济因此而濒临绝境,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及家属还是尽自己所能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25000元,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向法庭表示,愿意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将本案中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肇事车辆依法折价或拍卖价款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上诉人现有年幼的女儿需要抚养,上有无经济收入的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上诉人是家庭经济的支柱,现上诉人因被羁押,家庭已经濒临解体,为使上诉人的家庭能继续完整地存在,

缓刑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缓刑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一般情况下,对于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但是又确实触犯了刑法的罪犯,法官可能会判处缓刑,即在监狱外执行。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缓刑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呢?此外,在法律上,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缓刑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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