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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协议存款合同.pdf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议存款合同书(意向版)

合同编号:

甲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

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下存款协议:

第一条特别承诺

1、甲方以协议存款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并不包括保险企业的自有资金,均

为甲方保险客户保费和中间业务资金,除为了保险资金的周转使用对外作担保外,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担保。

2、甲方以协议存款的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不得为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

构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欠乙方的债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乙方也不得接受甲方

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甲方的协议存款所提供的担保。

3、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任何纠纷,乙方

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损害甲方协议存款利益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

划、延迟支付本金利息等行为。

4、乙方是经批准合法成立并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本合同存入

的款项将按国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运用。

5、乙方承诺在向监管部分或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报送年度和

季度会计报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该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6、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

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7、甲方已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权签订本合同,乙方对此已完全知晓。

第二条协议存款金额及期限

1、甲方共分次合计存入乙方人民币亿元。

2、协议存款的期限均为年零天。

3、协议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款项下乙方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

实书”(该证书即协议存款凭证)。

第三条划款时间及方式

甲方共分次向乙方划款,期限如下:

第一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上述划款期限内具体的划款时间及帐户等信息,以乙方的书面划款指令为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1、甲方的资金每一次划拨到达乙方指定帐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为甲

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份,金额各位当次划拨资金金额,存期为年零天,自每次划拨资金到达乙方帐户之日起算,本合同款项下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必须特别注明“协议存款”和按

“年月日,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协议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2、乙方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应具有先进的防伪功能,并将其

中一项核心防伪功能书面告知甲方。

3、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向第三方质押、转让,甲方质押的目的仅限于甲方业务

相关企业资金周转使用和理财使用。甲方转让“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

在签订转让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将受让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协议存款利率

(一)协议存款年率确定为

%(浮动利率),随基准利率变动而浮动(基准利率为国家法定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

在双方确定协议存款利率后,该协议存款到期前,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向上调整基准利率,按以下公式确定利率:

协议存款利率=调整前的协议存款利率+基准利率调整幅度;

基准利率调整幅度=调整后的基准利率—调整钱的基准利率。

存款利息自利率调整之日起分段计息。

若中国人民银行向下调整基准利率,协议存款利率不调整。

乙方有义务在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如下协议存款合同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放开并不再制定人民币存款利率,甲乙双方将本着长期合作,共同获益的原则,重新协商协议存款利率调整方式,如协商不成,双方按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前一日利率执行。

(三)协议存款到期未支取,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协议存款不计复利。

(五)如在协议存款合同履行期限内,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规定、政策、制度等导致甲方根据本合同签订时执行的利率获得的收益实际减少时,甲乙双方均同意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后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协议存款期限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保险企业协议存款法定准备金的缴存办法,即保险资金协议存款所对应资金的法定准备金由甲方缴纳法定准备金,则自政策调整之日起,按照协议存款双方“成本与收益不变”的原则,将原协议存款的利率水平进行相应调整,付息方式和浮动方式不变,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利率=甲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甲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甲方准备金利率—调整前利率1第六条利息的支付

(一)自甲方存款资金到达乙方制定帐户之日起开始计息。如甲方依本合同

第三方的约定分次划款,则依据甲方存款资金分别到达乙方指定帐户的时间开始

计算当次存款利息。

(二)协议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

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

日利率

利率

360

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见本合同附件1,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利息:

乙方按季向甲方支付利息,付息计算至存期中没季度末月的20日,21日入账,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

日。到期支取本金时利随本清,所本金归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节假日或休息日仍按照本合

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人民银行的帐户。

(四)甲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营业部

户名:保险公司

账号:

第七条本金的归还

在合同约定的存款到期日前十日,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合同复印件、“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相关授权文件,乙方应本着审慎和内部制约的原则,对相应

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甲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明确告知甲方收到的

合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授权文件等明细内容,并承诺在合同到期日

将归还本金。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将本金划入前条在人民银行收取利息的帐

户。

第八条提前支取

1. 除非出现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五条第五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

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或甲方发生流动性风险等情况,否则甲方不得提前支取乙方

亦不得提前偿还。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出现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五条第五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或甲方发生流动性风险等情况,甲方可以要

求乙方提前偿还协议存款利息。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前支取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

将协议存款本金及提前支取日前的利息偿付甲方;如因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或者

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而提前支取的,还应同时依照本合

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协议存款地点及帐户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存款放在省市,存款帐户等具体信息以乙方的划款指令为准。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

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

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

单位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乙方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后重新办理

新的存款手续,挂失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任何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

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拖欠偿还当期利息超过五日的;

(2)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

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3)乙方未按约定接受甲方资金超过十日;

(4)甲方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超过十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单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起,本合同解除,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

二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条款

1、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即视为违约,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

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赔付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乙方保证按约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应按延

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为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按第十一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3、乙方若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接受甲方资金,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拒收金额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4、甲方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均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发出划款指令的,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划款指令款项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保密责任

1、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及双方有约定的情况外,双方对协议存款的利率、数量均负有保密义务。

2、任何乙方因制定、履行、修改本合同而向有关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被显露本合同相关内容,不应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由于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遇有前述情况的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证明文件应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情况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通讯方式

甲方与乙方之间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传真或邮寄的方式,专人送达自另一方签收之时视为送达;传真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邮寄自投寄后五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合同各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无法协商解决时,甲乙双方均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

效期至乙方全部支付存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乙方: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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