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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法制史
法制史

法制史总结

名词解释

一法律思想

1-夏商的法制思想

<1>“天讨”、“天罚”思想

夏商时期统治者奉行“天讨”、“天罚”的神权思想,借用天上的神权,维护地上的王权。这种思想在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人们普遍迷信落后的历史条件下,其具有相当的欺骗性。同时,其也为夏商统治者掩饰其残酷的刑事镇压,强化法律的威慑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2>神权思想

夏商时期在司法领域奉行“神权思想”,用以解释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这表明商代神判思想意识浓厚,以致上商王在处理重大死刑案件时,首先占仆神意,尔后来决定执行死刑与否,而不是主要凭借证据与法律做出裁决。

2-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

周人在取代了商人的统治后,仍然宣扬王权来源于“天命”,神权是王权的后盾。对周统治者来说,解释商的灭亡比周的兴起要困难的多,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2>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也就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通过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所谓“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法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该滥罚无罪、滥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迫使民众服从。

<3>“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阶层的基本政治观点,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针在西周政治、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指导作用。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指导下,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创造了一种特殊的“礼治”社会,形成了中国早期的“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3-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其中心思想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的特权,无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样开始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

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

加重刑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法出现。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

4-秦代法制思想

<1>坚持“法制”,重法轻儒

从商鞅变法开始至秦代建立,秦提倡法家之学足有130余年,秦代法制自然也体现出了浓厚的法家色彩并淡化宗法、血缘对法律的影响。

<2>法网繁密与行政主义风格

法家既然重视法的功能,就试图把法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因此贯彻法家政略的秦人在各类事项上都设定了严格地法律规范.

5-汉代法制指导思想

<1>汉初至文景时期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一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2>汉武帝以后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6-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思想

通过制定法律将各种经济与政治特权规范化与法律化,此外,门阀士族阶层重视儒家经学的发展,并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成为重要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观念,实现了法律与礼仪道德的融合。

7-唐朝立法思想

<1>“务在宽简,取便与时”、“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

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

<3>初唐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4>法律不避权贵,刑罚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8-宋代法律思想

<1>从“立法严、用法恕”至“立法贵乎中”

<2> “上下相维,轻重相制”

<3“政丰”、“理财”、“通商惠工”

9-元代立法思想

<1>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2>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10-明代立法思想

<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

<2>“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礼法结合

11-<1>清代前期立法指导思想

清代入关之初,特别强调仿形明代法制与保持后金习惯法相结合,形成了以“参汉酌金”、“详绎明律、参以国制”为主旨的指导思想体系

<2>清代后期立法指导思想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二法典

1-春秋战国时期秦国【铸刑书】

2-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

3-秦代【秦律】

4-汉代【汉律】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新律】、【晋律】又称【泰始律】、【北魏律】和【北齐律】

6-隋代【开皇律】和【大业律】

7-唐代【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永徽律疏】、【唐六典】(唐律疏议)

8-宋代【宋刑统】

9-元代【新立条格】、【至元新格】、【大元通制】

10-明代【大明律】、【明大诰】、【明会典】

11-清代前期【大清律】、【大清会典】清代后期【大清新刑律】、【大清明律草案】12-中华民国南京时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三官僚特权

1-西周时期: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大夫”泛指大夫以上的贵族、官僚,重心在于强调平民百姓与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等统治阶层社会特权的维护。

2-汉代时期: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3-魏晋南北朝时期:

<1>魏晋时期,门阀士族地位的不断上升,政治地位的不断膨胀,以高贵血统为说辞,推行不与寒门、贫民通婚交往的政策。

<2>经济上推行“品官占田荫客制”

<3>政治上确立“九品中正制”,门阀士族与国家统治阶层融为一体并控制国家政权。

<4>门阀士族阶层重视儒家经学的发展,并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确立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八议”制度和“官当”制度(“八议”制度是指对八中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刑罚适用问题上给予特殊照顾;“官当”制度是在“八议”对应八种人以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主体的适用范围,因被刑人不同,而在刑罚适用问题上予以减免的制度;其特点是因犯罪者的官职爵位而依法律规定减免刑罚。

4-隋代时期:承袭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度,又有所发展。

<1>创设“例减”制度,即八议人员、七品以上官吏犯罪非十恶者,依例自然减刑一等。

<2>比照以官当徒,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5-唐朝时期:

<1>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制度,对八类高级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

<2>“请”的规格低于“议”,适用对象包括“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官吏有权条陈其罪及应请的清状,如是死罪,奏明皇帝发落;流刑以下自然减刑一等。

<3>“减”的规格低于“请”,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员,及应请者的家属。如有犯罪,又在流刑以下,可以自然减刑一等。

<4>“赎”的规格低于“减”,是适用于九品以上、七品以上官吏的亲属。上述人犯流刑以下罪,听凭以铜赎刑。

<5>“官当”,指官吏犯罪可以官品和爵位抵当刑罪。按以官当徒原则,公罪比私罪抵当多一年,官品高的比官品低的抵当的多。

<6>“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抵当刑罪。

<7>“除名”,即官爵悉除;“除名”可以比徒三年,六年以后续用。

6-宋代时期:

<1>编管与安置即将犯罪人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它主要用于朝廷命官而犯重罪者,是宋代不杀士大夫的祖训在刑罚上的具体表现。

<2>荫补制度

7-元代时期:诉讼代理制度适用对象包括退休或暂时离任官员这是为使退休官员、暂时离任而无官员身份之人免于对簿公堂而设立的一种特权。

四法律儒家化

<1>汉武帝以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治国理政,德主刑辅,儒家思想开始确定为官方正统思想。

<2>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士族阶层重视儒家经学的发展,进一步将儒家的宗法观念、礼仪习俗和道德观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成为重要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观念,实现了法律与礼仪道德的融合。

<3>初唐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指导原则,更加突出了封建儒家礼仪道德对法律的指导作用。

<4>唐代“十恶”内容中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重罪,破坏封建社会统治基础,从严处罚,体现出儒家纲常伦理与阶级统治紧密结合。

<5>宋代时期,思想意识形态领域发生新的变化,宋明理学兴起,儒学进入哲理化、思辨化阶段,同时也成为两宋三百多年间及影响其后元、明、清时期维护政治思想统治的学说。

<6>元代时期,忽必烈受汉族儒学影响而确定“附会汉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故元代法律是蒙古旧制与汉法的混合物,也标志着我国法律民族融合的趋势的加强。、

<7>明代时期确定“明刑弼教”的立法精神,主张“重典治国”与“明礼导民”相结合的立法思想,礼教与刑罚结合加深,法律儒家化进程进一步推进。

<8>清初入关之初,仿形明代法制与保持后金习惯法相结合,“参汉酌金”,将汉族法制与满族法律有机统一,充分吸收汉族法制文明的精华,儒学法律化达到顶峰。

五会审制度

<1>唐朝时期,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亦叫“三司推事”制。到封建后世,“三司推事”制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

<2>明朝时期在唐宋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一套比较齐备的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

2)圆审。亦称“九卿会审”,凡特别重大案件,两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的诏令,可由九卿会审,即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审核批准。

3)朝审。明代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建立朝审制度加以审核

4)会官审录。直隶京师的上报案件从刑部委员与监察御史会审,地方各省的上报案件从布政使委官与按察司官共同审决,这实为清代秋审制度的前身

5)大审。明代自宦官干预司法后,形成一种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审判囚徒的特殊会审制度

6)热审。即农历小满后10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的制度

<3>清代死刑复核即会审制度

1)秋审。秋审在清代号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依【大清律例】,死刑判决有立决、监侯两种;凡判为斩监侯或绞监侯者,即监押等候复核。因复核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故曰秋审。

2)九卿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重审斩监侯、绞监侯的案件,也审理当年死刑案件。

许多案件在进入朝审、秋审前已经过九卿会审。

3)朝审。在秋审大典的前一天,对京师刑部狱中在监死囚进行复核

热审。又称小三司会审,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审理关押在京师的杖刑以下罪犯,或免释、或减刑,因举行于热季,故又称热审

简答题

一婚姻制度

<1>夏商法律在确立婚姻关系上,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商代允许男性王族在确立一夫一妻外,大量纳妾。

<2>西周时期

1)婚姻基本制度可以说是一夫一妻制。除正妻外,男子还可以合法的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正妻所生死“嫡系”,其他妾所生是“庶出”

2)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宗法制度下,婚姻制度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外,就是“合二姓之好”,绝非男女当事人个人的事情

4)“婚姻六礼”制度,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婚姻解除的条件和限制,实质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1)七出: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即不顺姑舅、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2)三不去:按照西周礼制,夫家不能休妻的三项理由,即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3>.秦代婚姻制度

1)结婚只有到官府等级才有效,未经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丈夫休妻同样必须报官登记

2)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秦律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小,虽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的限制和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

<4>汉代婚姻制度

1)统治者推行早婚制度

2)仍然存在招赘制度

3)一夫一妻多妾制

4)婚姻的解除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的基本原则,同时男子可以找各种借口抛弃妻子,但在一般情况下,即使丈夫有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5)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出嫁时的财物带走

<5>魏晋南北朝婚姻制度

1)士庶、良贱不婚。士族控制国家政权,身份尊卑良贱等级森严

2)纳妾合法化

<6>唐代婚姻制度

1)法律确认封建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的合法性

2)赋予家长主婚权,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严罚

3)严格禁止“同姓为婚”

4)严格禁止良贱通婚

5)关于离婚,唐律规定了“七出”与“义绝”等项制度,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时代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1)“七出“原则沿袭西周制度

(2)“义绝”是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

<7>宋代婚姻制度

宋代有关婚姻的法律基本沿袭唐律,但有变化。特别是婚龄有明确规定,“凡男年15,女年13以上,并听婚嫁”,南宋基本沿用这一规定

<8>元代婚姻制度

元代仿照前朝“因俗而治”办法,在婚姻立法等方面明确规定蒙古人不适用汉法规范<9>明代婚姻制度

明代婚姻制度基本沿用唐宋旧律,但在婚姻关系和违法婚姻适用刑罚刑罚等方面,明律又有诸多新发展和变化。

(1)婚姻缔结“必要两家明白通知”

(2)规定府州县亲民官不得于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3)明代禁止娶在逃子女、强夺良家妻女、乐女为妻妾,否则都要出刑

(4)明代法律表彰妇女守节

(5)违律婚姻处刑,明律量刑比唐律减轻

二司法制度

<1>夏商时期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夏朝中央司法机构是大理,掌管国家司法大权;商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成为大司寇2)审判制度

(1)商代审判制度在夏代的基础上有重要发展,凡属重要案件的审理一般要经过三级

(2)商代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持慎重态度,主张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定案

(3)商代主张审判依据事实,有犯意无实据,不认为是犯罪

(4)天罚与神判

(5)监狱制度

<2>西周时期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1)周王 (2)中央司法官员(3)地方司法官员

2)主要诉讼制度

(1)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区分

(2)告诉与审理

(3)“五听”

(4)证据制度

(5)审判官做出判决后,还应当当众宣读判决;宣读判决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

(6)司法官的法律责任,即强调司法的审慎、宽缓

<3>秦代司法机构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2)地方司法机关:分郡县两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

2)审判制度

(1)诉讼的提起:官诉、举发

(2)告诉的限制:秦律限制自告父母或奴隶告主人;秦律还禁止诬告和轻罪重告,对诬告实行反坐原则,同时对轻罪重告也予以处罚

3)案件的审理

(1)原被告双方到庭

(2)讯问,其中秦律允许司法官吏实行有条件的刑讯

(3)调查:针对案件的局部不清问题专门进行调查工作;现场勘验;法医检查或鉴定(4)审讯笔录:秦律明确规定在案件审讯时须将审讯经过、在场人员、被告人的口供和所使用的证据等一一记录下来

4)判决与再审

5)证据制度

(1)以被告人口供作为主要定案依据

(2)官吏举告与民人告奸皆须举证

(3)广泛收集证据

(4)各种证据须详载于笔录

6)诉讼原则:主要包括有罪推定、依法律和事实判决、有条件的刑讯原则

<4>汉代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构:廷尉是最高司法机构,其长官也叫廷尉

(2)地方司法机关;分郡县两级,汉初郡县与封国并存,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但不构成独立的司法管辖机关

2)诉讼与审判制度

(1)诉讼的提起(2)逮捕与羁押(3)审理与判决(4)上书与复审(5)执行

<5>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1)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为大理寺;刑部的前身—三公尚书、都官尚书

(2)地方司法机构的变化:地方仍沿汉代旧制,司法权由县令、郡守、州刺史掌握2)审判制度

(1)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2)限制诉讼权利

(3)直诉制形成。即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

程序

(4)刑讯用测立法

(5)死刑复核制度形成

(6)上诉制度的变化

(7)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管

(8)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6>唐朝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的系统化

(1)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法司”即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以及京兆府

(2)地方司法机构:唐朝地方设州县两级政权机构,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制度2)诉讼制度的完善化

(1)对于做出全面规定。唐代严格了告诉的各项程序,规定告诉必须自下而上,由县至州、再由州至中央

(2)严格逮捕的各项程序

(3)完善审判制度

(4)严格规定上诉与复审及死刑复核程序

(5)判决的执行

<7>宋朝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宋朝司法体制初沿唐制,中央审判机构为大理寺,复核机构为刑部

(2)地方司法机构:分为提点刑狱司、州、县三级。县由知县或县令兼理司法,主簿协助,判决杖刑以下案;州有司理参军负责的“司理院”,判决徒刑、流刑

案件

2)审判制度

(1)诉讼的提起(2)案件的审理、判决

(3)上诉与复审。即犯人不服判决可以申诉,要求进行复查

(4)死刑复核制度(5)证据制度。宋承唐律,刑事证据制度仍以口供、证言、物证为证据形式,基本证据仍是口供(6)理雪、驳议与法官责任制度

<8>.元代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大宗正府是蒙古国初期掌刑、政的断事官演变而来

(2)地方司法机构:行省、路、府、州、县等地方行政机构,兼有司法职能

2)诉讼制度

(1)诉讼主体与诉讼的提起。诉权限于男性,只有妇女“寡居,为他故所妨”时,女

子才有一般诉权

(2)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3)减免宽宥与死刑复核

<9>明代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明代司法机关职能的变化和名称的改异上发生重大变化。中央司法机关称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2)地方司法机构:明朝地方设州县两级政权机构,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制度,明朝地方设州县两级政权机构,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制度

2)诉讼制度的特点

(1)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

(2)诉讼中禁止诬告

(3)禁止匿名信告人罪

(4)司法机关受理诉讼的规定。明代强化了具体的司法责任制,即应受理而不受理和不应受理而受理的责任

(5)司法官吏受理诉讼回避的规定

<10>清代前期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1)中央与京师地方司法机关:三法司体制,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机关

(2)清代的地方司法体制为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州县四级

2)诉讼制度与审判制度

(1)民刑诉讼的相关制度:禁止越诉、诉权限制

(2)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3)死刑复核即会审制度:秋审、九卿会审、朝审、热审

中国法制史司法考试题

5、律,最早源于__________。 32、秦朝的具五刑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__________与__________并用的刑罚。 33、秦朝的__________是一种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名。 34、秦朝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用的刑罚叫做__________。 35、在秦朝,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的犯罪是__________。 36、秦朝以__________确定责任年龄,汉朝以__________确定责任年龄。 37、秦律中故意称__________,过失为__________。 38、秦朝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符但非出于故意者叫做___________。 39、__________是目前看到的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货币立法。 40、秦在战国时已设有__________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41、秦朝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把诉讼形式分为两种:一是__________,二是__________。 42、秦律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官府对“公室告”的案件必须__________,对“非公室告”不得__________。 一、名词解释 1.法律答问 答案:是官方用问答的形式对法律的内容、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它是秦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秦的法律答问开创官方律疏的先河,对后世影响极大。 2.封诊式 答案: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即朝廷统一发布的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其中有对司法官听审的指令,有对案件进行调查、现场勘验和审讯程序的规定;此外还附有一些可供司法审判参照的案例。封诊式的这些内容说明秦朝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处理纠纷的手续已经相当完备。 3.廷行事 答案: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是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与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以古非今罪 答案:是指引用三代历史事例,非议当朝政策法令。秦始皇曾明令:“以古非今者,以古非今罪反映了秦朝实行思想文化专制的暴虐。 6.盗徙封罪 答案: 非法变动田界的犯罪行为。封就是田界,是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界定物,非法变动田界即意味着侵犯了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秦律规定对犯盗徙封罪的人处以赎耐的刑罚 7.具五刑 答案:是对犯有重罪的罪犯执行各种肉刑之后,再执行死刑,以加重刑罚的残酷程度。通常情况下,具五刑只适用于夷三族的重罪。 8.族刑 答案:也称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关于三族亲属,一说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 9.耐刑 答案:就是剔去罪犯鬓毛和胡须而完其发的一种耻辱刑,又称完刑。它常作为附加刑和徒刑

全国2015年0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00263《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2015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 课程代码:00263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古代两河流域最具典型性的法典是【】 A.《法经》 B.《汉穆拉比法典》 C.《十二铜表法》 D.《摩奴法典》 正确答案:B(1分) 教材出处:P3 2.《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婚姻形式是【】 A.抢婚 B.群婚 C.神圣婚姻 D.契约婚姻 正确答案:D(1分) 教材出处:P17 3.欧洲最早产生国家与法的地区是【】 A.罗马 B.希腊 C.两河流域 D.英伦三岛 正确答案:B(1分) 教材出处:P35 4.最早使雅典城邦具有国家性质的改革是【】 A.梭伦改革 B.提秀斯改革 C.德拉古改革 D.伯里克利改革 正确答案:B(1分) 教材出处:P38 5.阿菲埃尔特立法创设的司法制度是【】 A.贝壳放逐制度 B.陪审团制度 C.陪审法院制度 D.不法中诉制度 正确答案:D(1分) 教材出处:P40 6.内容丰富、内容严谨,并形成多部成文法典的法律体系是【】 A.罗马法 B.印度法

C.日耳曼法 D.楔形文字法 正确答案:A(1分) 教材出处:P49 7.与贵族长期斗争,从而推动罗马法发展的社会阶层是【】 A.奴隶 B.平民 C.国王 D.外邦人 正确答案:B(1分) 教材出处:P50 8.罗马最高裁判官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法律体系是【】 A.公法 B.私法 C.市民法 D.万民法 正确答案:D(1分) 教材出处:P53 9.《引证法》中确立的、其著作解释效力最高的法学家是【】 A.保罗士 B.乌尔比安 C.伯比尼安 D.莫迪斯蒂努斯 正确答案:C(1分) 教材出处:P54 10.日耳曼法形成的时期是【】 A.公元前6——7世纪 B.公元1——3世纪 C.公元5——9世纪 D.公元13——16世纪正确答案:C(1分) 教材出处:P79 11.在观念上,日耳曼各王国的成文法被看做是【】 A.公约 B.天命 C.神的意旨 D.国王命令 正确答案:A(1分) 教材出处:P81 12.日耳曼法规定转让时要式性最为明显的标的物是【】 A.武器 B.牲畜 C.奴隶 D.土地 正确答案:D(1分) 教材出处:P86 13.教会的最高统治者是【】 A.神甫 B.教皇 C.主教 D.大主教 正确答案:B(1分) 教材出处:P99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 1、古代奴隶制法共同的特点:奴隶制法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1)各国的法均从习惯法开始,经过一个阶段才出现成文法,着重宣扬“君权神授思想”。(2)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权。(3)体现奴隶主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奴隶视为物件、权利的客体,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以及法的规范中起初都保留一些原始公社的残余。 2、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特点:(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3)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3、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颁布的,法典原文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其立法思想:(1)极力宣扬推行“君权神授”思想。(2)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3)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4、古印度法的特征:(1)与宗教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5、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12卷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6、罗马法律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诉讼法。历史地位:(1)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在东罗马帝国境内一直适用,各“蛮族国家”对原罗马帝国的居民仍适用罗马法。(2)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的作用和价值日益受到重视。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采用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称为“注释法学派”,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中的“评论法学派”,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被西欧许多国家所采用。法国是最早接受的国家之一,德国早在13世纪就已广泛采用,在西班牙也同样受到重视,就连英国也受到影响,吸收借鉴了罗马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和精神。(3)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影响了中世纪许多国家,推进了西欧法制的发展进程,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与统一具有卓越的贡献。 7、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主要线索:主要是自公元5世纪中叶西罗马帝国灭亡到公元17、18世纪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开端前欧洲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1)公元5-11世纪封建社会形成和巩固时期,西欧封建制法律是罗马法同日耳曼法相融合的产物。公元13世纪后,地方习惯逐渐被编纂为成文法典。(2)从公元12世纪初开始,首先在意大利然后在法、德展开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和应用,史称罗马复兴。(3)教会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不仅规定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而且在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所有权、婚姻、家庭、继承、犯罪与刑罚、诉讼等方面都有规定。发展为独立的法律体系,教会法院管辖的范围不断扩大。(4)公元11世纪前后,随着西地中海沿岸海上贸易的复兴和自治城市的出现,西欧商法也逐渐发展起来。中世纪后期,随着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西欧各国法律开始走向统一。英国与西欧大陆各国不同,其法律发展变化走的是一条独特的道路,就是西

中国法制史试卷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 《中国法制史》答卷 本人承诺:本试卷确为本人独立完成,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理。签名___ ____ 学号_______专业______ _______学习中心_____ ___ 试题: 根据下列案例材料,请分析以下案例体现了汉代司法中的什么原则?这种原则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对中国古代司法产生了什么作用?(100分) 答: 第一个案例:甲没有儿子,拾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 第二个案例:有个女子的丈夫坐船时不幸淹死海中,无法找到尸体安葬。四个月后,父母将这个女子改嫁。按照法律,丈夫没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则处死。董仲舒认为,根据《春秋》之义,女子丈夫死了是可以改嫁的,遵从父母之意改嫁实为孝顺而不是淫荡,也不是为了私利,所以应免罪。 第三个案例: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棍子去帮忙,他并非有意伤到父亲。《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许止死罪。甲并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定罪处罚。 (一)上述案例体现了汉代司法审判方法中“春秋决(绝)狱”的“原(论)心定罪”和“亲亲得相首匿”两个原则。 (二)“春秋决狱”又称“春秋绝狱”“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还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上述三个案例都运用了“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体现了“春秋决狱”的“原心定罪”原则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原心定罪”是“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董仲舒曾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青。” 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如上述三个案例)。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所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构成社会危害,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如案例一和案例三)。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三)“春秋决狱”及其“原心定罪”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对中国古代司法产生了重要作用:(1)“春秋决狱”标志着儒家的法律原则已处于法律的优越地位。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对于中国整个的封建法律制度乃至中华法系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以儒家的经典著作《春秋》作为断案的依据的“春秋决狱”对于中国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春秋决狱”是西汉司法领域的大事件,它是儒家思想向司法领域渗透的第一步,标志着儒家的法律原则已处于法律的优越地位。“春秋决狱”的真正

2018年4月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

全国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 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汉穆拉比法典》中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的部分是 A.序言 B.正文 C.结语 D.附录 2.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两种土地形式,即 A.王室土地和私人土地 B.公社占有土地和私人土地 C.王室土地和私人占有土地 D.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 3.根据考古发现,公元前20世纪的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是古希腊法的萌芽地,相传该城邦最早的立法者是 A.提秀斯 B.米诺斯 C.哥尔琴 D.阿提卡 4.古希腊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的执政官是 A.梭伦 B.克里斯提尼 C.阿菲埃尔特 D.伯里克利 5.为了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罗马于公元前242年设立了A.保民官 B.内事裁判官 C. 执政官 D.外事裁判官 6.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法律规定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律为A.《引证法》 B.《狄奥多西法典》 C.《格利哥里安法典》 D.《优士丁尼法典》 7.罗马法上,能作为客体的只有意大利半岛的土地和法律所限定的动产的所有权是 A.外来人所有权 B.市民法所有权 C.最高裁判官所有权 D.外省土地所有权 8.公元5世纪末期大多数日耳曼国家在习惯法基础上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编纂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被称为 A.日耳曼法典 B.撒利克法典 C.蛮族法典 D.裘特法典 9.日耳曼法上适用属人主义的一般原则是 A.以姻亲关系为依据 B.以血亲关系为依据 C.以父系关系为依据 D.以母系关系为依据 10.被恩格斯称为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耳曼法是 A.法国法 B.英国法 C.德国法 D.美国法 11.中世纪早期城市法的唯一渊源是 A.城市判例 B.城市习惯法 C.城市立法 D.城市特许状 12.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中最为首要的内容是 A.城市机关 B.城市刑法 C.市民自由权 D.城市自治权 13.在商法演变的历史上,一直适用共同商业习惯,没有编纂商法典的国家是 A.英国 B.德国 C.意大利 D.西班牙

中国法制史练习题2报告

第一章夏、商、周的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天讨天罚 2、五刑 3、汤刑 4、炮烙 5、颠越不恭7、脯 8、兄终弟及 二、简答题 1、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律观。 2、简述商代的的罪名玉刑罚。 3、简述奴隶制五刑。 4、简述中国古代的法律起源的特点。 三、分析题 请说明下面这句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分析。 1、“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尚书.甘誓》 2、“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 奇技奇器已疑众,行伪而坚,学非而博,顺非二泽以疑众, 杀;假于鬼神、时日、十巫以疑众,杀。”——《礼记.王制》 四、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 1、试述商代的神权政治法律思想。 2、试述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含义。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五听 2、五过 3、三刺 4、七出三不去 5、六礼 6、《吕刑》 7、刑罚世轻世重 8、九刑 9、五礼10、乞鞠11、质剂、傅别 二、简答题 1、简述西周时期实行的同姓不婚原则。 2、简述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3、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4、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律知道思想。 三、分析题 请说明下面这些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穿透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1、殷因于夏礼,其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其损益可知也。 ——《论语》 2、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3、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 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 不亲;班朝、治军、三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 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记.曲庙》 4、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礼记. 5、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杀。乃有大

外国法制史简答题-(1)

精品文档 。 1欢迎下载 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③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①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②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③反映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阿维鲁、穆什凯努)④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⑤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古代印度法律的特征①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②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③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④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⑤法典是由宗教人士和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编纂的。《摩奴法典》的主要内容①公开确认种姓制及等级差别;②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③将专制君主神圣化,用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古希腊法律的特点①由于自然环境,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长期分立;②成文法出现较早,从氏族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进行了立法;③从埃及和西亚邻国的法律中吸取了经验,又对罗马法有较大影响;④缺少对法律条文的理论研究,没有在理论上达到精深的程度;⑤被推广适用到各城邦在各地建立的殖民地中。以下为需要文章数达到20才能浏览的内容雅典民主制确立、发展的过程⒈梭伦立法改革为民主制奠定初步基础。(前594)①以财产多寡作为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标准而不像过去依靠地位和身份;②逐步从国家政权机关中排除贵族势力使雅典政治开始民主化;③新设四百人议会和陪审法院,吸引较多的雅典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⒉克里斯特尼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趋于巩固。(前509)"贝壳放逐法"⒊阿菲埃尔特改革使雅典民主制获得高度发展。(前462)"不法申诉制度"⒋伯里克利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达到顶峰。雅典民主制产生的条件①工商业发达农业落后,因此氏族贵族的势力相对软弱;②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③广大农民、手工业者要求改善自己的政治地位;④雅典的奴隶比自由民多数倍,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可加强对奴隶的统治。雅典"宪法"的民主性①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②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③公民能通过各种制度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反民主势力破坏。雅典"宪法"的局限性①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②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虽可得到津贴,但仍有不少困难;③通过投票选举的公职人员需符合一定条件且要经过特别审查;④统治阶级采取多种措施限制民众大会的作用。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十二表法)、2民众大会(①贵族议会②百人团会议③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通过的决议、4长官的告示、5法学家的解答、6皇帝的敕令(敕谕、敕裁、敕答、敕示)、7法典编纂。罗马法的分类⒈公法和私法;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⒊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⒋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①团体本位的法律;②属人主义的法律;③具体的法律;④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⑤世俗的法律。债权法的特点⒈债权制度不发达;(①契约种类很少;②契约的订立很重形式〈宣誓、扣押财产和人身、设定动产和不动产质权〉);⒉严格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①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②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③实行家长制。日耳曼法律的继承制度:一律实行法定继承。耳曼法犯罪和侵权行为的区别①侵犯私人利益构成侵权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构成犯罪;②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由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惩罚。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①犯罪种类由少到多;②刑罚从简单到复杂;③只要有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不考虑主观意图,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日耳曼诉讼制度的特点①实行自诉原则但后期出现了纠问主义诉讼;②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通常使用的证据是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法兰西王国9-13世纪法律特点⒈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⒉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⒊法律是分散和极不统一的,但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法兰西王国13-16世纪法律的变化⒈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其分散性逐步减轻;13世纪私人著作《诺曼底大习惯法典》、《圣路易习惯汇编》、《波瓦西习惯集》16世纪官方著作《奥尔良习惯汇编》、《巴黎习惯汇编》、《不列塔尼习惯汇编》⒉王室立法的加强;①巴黎高等法院判例法的形成②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也增多起来⒊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法兰西王国16-18世纪君主专制时期法律的变化⒈法律通过王室立法进一步统一起来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⒉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⒊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英国制定法的特点①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判例法的作用;②从效力上看在中世纪就确立了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③制定法只有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后才能进入英国法体系。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其特点中世纪土地占有形式:①自由租赁;②不自由租赁(交租)。中世纪英国根据持有土地期限的长短和享有权利的大小形成了三种地产权:①终身保有的地权;②限定继承的地权;③无条件继承的地权。西欧中世纪"复兴"罗马法的原因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直接原因为发现《学说汇纂》的原稿。罗马法"复兴"的过程①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伊纳留--"法律之光")②罗马法"复兴"的高潮,评论法学派(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及其贡献;③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以外的传播。罗马法"复兴"的意义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②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③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形成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渊源)①特许状;②城市立法;③行会章程;④习惯和判例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基本内容(为什么说城市法广泛涉及到公法和私法的各个领域?)①市民身份;②城市机关的组织;③行会组织;④所有权和债权方面。教会法的渊源①《新、旧约全书》(俗称《圣经》)公元4世纪编纂;②教皇的教令集;12世纪格拉蒂安编《格拉蒂安教令集》官编《尼卜法八世教令集》、《克雷门五世教令集》16世纪《教会法大全》③宗教会议的决议;④从世俗法借来的法规。(主要是罗马法,也有一些地方法包括习惯法)教会法中的家庭婚姻与继承制度①一夫一妻制;②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条件;③禁止离婚;④族外通婚制;⑤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原则。继承方面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更盛行遗嘱继承。伊斯兰法的渊源①古兰经;②圣训;③教法学(类比、公议);④其它(哈里发的行政法令、习惯法、外来法律)。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①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②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③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④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 蓄。伊斯兰债法的特点①买卖契约是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②应严格履行契约③禁止利息。伊斯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①有条件地允许一夫多妻②夫妻关系上男尊女卑③准许离婚。伊斯兰继承法的特点①较早地赋予妇女继承权;②较早出现遗嘱继承;③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比例按合法继承人人数的多少来确定。伊斯兰刑法的特点①没有形成犯罪的一般概念,没有把民事侵权责任和犯罪明确划分开;②把犯罪分为《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和《古兰经》未规定固定刑罚的犯罪;③刑罚很残酷。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①法官和法学家用17-18世纪的精神来解释普通法的古老原则,使其适合资本主义的要求;②通过审判以判例形式吸收适合资本主义需要的法律制度、原则推动普通法的资本主义化;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条例,作为对旧法的补充和修改,以弥补旧法的不足。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和发展①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板繁琐的诉讼程序;②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③制定了大量成文法,革除了封建法的残余并创立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①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②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③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④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①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②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③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⒈肯定了英国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①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②议会是唯一立法机关;③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④司法独立,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⒉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英国的财产法①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②革命后对旧法的改革和土地无限私有制的确立。英国的契约法及契约成立的条件①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②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③必须具备有价值的对价;④契约内容必须合法;⑤某些契约尚必须遵守法定形式。英国的侵权行为法及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①侵犯了他人的权利;②非法的作为或不作为;③行为人应存在故意或过失。英国的家庭法和继承法19世纪后英国刑法有哪些主要发展变化①犯罪;②刑罚。19世纪后英国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经过了哪些改革①确立了辩论式诉讼;②继续实行陪审制;③实行辩护制度。现代英国法律发展的趋势①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上升,并逐渐趋于系统化;(法令汇编、法律编纂)②英国法律在英格兰以外地区的使用范围缩小;③欧洲共同体法对英国法的影响。现代英国宪法的变化①《退位法》和《摄政法》的制定;②议会和内阁之间实际权力的某些调整,委托立法的增多;③选举制度的改革;④两党政治的加强;⑤文官地位的提高。现代英国财产法的改革①废除了对财产的封建性分类,即废除"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的分类,正式采用了罗马法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方法;②统一了土地和动产的移转规则;③扩大了动产所有权的范围。英国财产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合理使用"的理论)。现代英国契约法的变化①"标准式契约"出现,"契约自由"受到限制;②契约效力"阻碍"说得到发展,"契约神圣"的原则受到限制;③诚实信任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成了契约效力的一般原则,起着指导和补充契约履行的功能。现代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⒈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类似于无过失责任)⒉侵权行为构成条件方面的变化;(强调主观恶意)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方面的变化。①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②出现了"比例责任制";③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原则,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现代英国婚姻家庭法的变化①以感情"破裂"的离婚 原则取代了过去的"过错"离婚原则,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离婚权利;②废除了"夫妻一体制"的封建残余,妇女在法律上享有取得、占有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现代英国继承法方面的变化⒈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①规定妇女享有完全的遗嘱能力②对遗嘱绝对自由进行了限制)⒉无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取得平等继承权。英国商法不同于罗马日耳曼法系商法的特点①英国没有统一的商法典,因而它同其他部门法的界限不十分明确;②英国商法的渊源中惯例占重要地位。英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⒈工业产权;(①发明专利②工业品外观设计③商标)⒉版权。现代英国经济法的发展①国家通过国有化法令直接控制重要的工业和公用事业;②国家通过财政等措施来控制和影响全国工业发展的进程;③国家通过立法对限制性贸易的维持,以及垄断和合并实行控制;④国家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法对零售商业进行管理。现代英国刑法的变化⒈犯罪方面:①废除了关于重罪和轻罪的分类代之以应予起诉罪、简易审决罪和既可起诉亦可简易审决罪三类;②颁布了大量单行刑事法规对过去关于某些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某些修改和补充。⒉刑罚方面:①废除了肉刑、刑事劳役和苦役;②宣布永远废除死刑。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的关系①美国采用了英国普通、衡平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继承了许多概念和原则;②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1787年宪法以前所发布的宪法性文件①独立宣言;②邦联条例。《独立宣言》的内容①宣告了"天赋人权"原则;②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③最后列举了英国的28条罪状后宣告脱离英国,成立共和国。《邦联条例》的内容①宣告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②规定缔结邦联的目的是"为了共同防御和彼此间负有互相援助的义务等";③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除授予国会的权力以外一切权力;④规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一院制的国会,没有常设行政和司法机关,只在国会闭会期间设立"各州委员会"代行国会的职权。1787年美国宪法的基本特点①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的共和国;②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③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④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即权利法案。13条废除了奴隶制;15条规定不得因种族肤色限制或剥夺公民投票权;17条规定参议院议员由每州人民直接选举。路易斯安那州为罗马日耳曼法系。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00263 外国法制史讲义8

第五节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一、罗马法的复兴 在西欧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在东欧自查帝以后,欧洲历史逐渐进入到封建的中古时期。随着罗马文明的衰落,罗马法失去其作为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的统治地位,但它在西欧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却并未消失。 从5世纪至11世纪末期,即西罗马帝国灭亡到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主要通行日耳曼法和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同时受到罗马法影响的地方习惯法。在日耳曼人建立的各“蛮族国家”中,罗马法在某些地区和某些领域保持着效力,这成为罗马法得以保存的重要途径。其主要表现是: 1.日耳曼人侵入西罗马后,由于社会制度上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的相互影响,各日耳曼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其结果形成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并且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为了便于适用,一些日耳曼王国进行了罗马法的编纂,用以调整罗马人之间的关系。例如5世纪末、6世纪初勃艮第王国颁布的罗马法典;西哥特王国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 2.教会法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使罗马法得以保留。并且由于教会法的地位在日耳曼王国时期逐渐上升,通晓罗马法的教会僧侣通过协助各日耳曼王国进行行政管理、法律编纂、司法审判等,客观上传播了罗马法。 3.中世纪初期,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业普遍衰退,但在意大利和法国南部等地区残存下来的城市中,以及在各地有限的商业活动中,仍按照罗马法原则行事,这使罗马法的某些原则以地方商业习惯的形式继续存在。 5—11世纪罗马法在西欧虽然局部地得到保留,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是有限的,法学处于衰退和湮没无闻的状态。自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历史上称作罗马法复兴(Reformation of Roman Law)。通过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的地位及适用范围得到提高和扩大。在西欧各国,凡是地方习惯和王室法令没有规定的问题都可以引用罗马法,罗马法成为一种重要的补充法律。同时,法学也得到蓬勃发展。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共同构成中世纪西欧三大改革运动,为资本主义制度的诞生做出政治、经济、思想上的准备。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的阿玛尔非地区发现了优士丁尼的《国法大全》的手抄本。有学者认为,这个偶然的发现引发了罗马法复兴运动。不可否认,《国法大全》的重新问世对罗马法复兴有直接的影响。但根据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在其著作《中古罗马法史》中的论述,中世纪早期西欧的教会图书馆中亦保存有优士丁尼法律的原本和手抄本,并且这些法律文献经常为教会法学者所引证。罗马法在西欧的复兴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西欧封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要求,也是罗马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 在经过长期衰退以后,11世纪后期到12世纪初期,欧洲的经济进入到发展相对迅速的时期。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十字军东征对商品交流的推动作用,使欧洲逐步从封闭的自然经济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过渡,工商业城市迅速发展起来,并产生了市民阶层。实现法律的统一,取消封建特权和封建等级制度的束缚,实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实现契约自由,成为新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的迫切要求。而当时西欧各国现有的法律,包括习惯法、商法、城市法、教会法和王室的立法都不能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其中商法虽然是针对商业关系的法律,但它只调整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由于商业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对于双方当事人不是商人的案件均不受理,并且商业法院只在城市设立。由于欧洲尚处于封建割据时期,国王只能在自己直辖的领地上行使权力,除英国以外尚不存在全国性的立法和司法机关,所以国王政府制定的法令也无法满足经济条件变化产生的要求。在这种

法制史作业2

法制史作业(二) 一、单项选择题。1、律典中第一次正式规定依服制定罪是在( )。A曹《魏律》B《北魏律》C《晋律》D《北齐律》2、“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出自下面哪部法律文献?( ) A《唐律疏议》B《宋刑统》C《大明律》D《大清律例》3、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是( ) A《元典章》B《蒙古律例》C《钦定西藏章程》D《天盛改旧新定律令》4、关于元代的刑罚制度,论述正确的是( ) A沿用唐宋的流刑制度,分里数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B笞杖刑以“七”为尾数C实行民族平等政策,对民族间的犯罪行为同罪同罚D实行剥夺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对其犯罪行为予以严惩5、清代的秋审是指( ) A每年秋季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复审B 每年霜降后对京师重犯进行的复审C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等九卿的会审D 犯人如果在行刑前提出申诉,要求案件重新审理的制度6、甲乙同是波斯人,二人长期在唐代长安经商,因发生经济纠纷,甲遂殴伤了乙。若你是当时的司法官审理此案,将如何适用法律? A、适用波斯法律B、适用唐朝法律C、适用的法律由当事人自己选择D、适用的法律由主审法官决定7、元代统一中国后所颁布的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律是( ) A.《至元新格》B.《大元通制》C.《经世大典》D.《元典章》8、“鞫谳分司”的司法审判制度始于( ) A.秦朝B.汉朝C.宋朝D.元朝9、“亲亲得相首匿”的立法原则始设于( ) A.秦朝B.汉朝C.唐朝D.宋朝10、清朝监察制度的重要变化是将六科给事中并入( ) A.都察院B.御史台C.大理寺D.刑部二、双项选择题1、西周时期的审理方法“五听”包括耳听、目听、色听、( )。A辞听B气听C听讼D听赎2、清朝将明朝的会审制度发展为三种,分别为:九卿会审、( )。A三司推事B 秋审C 朝审D 热审3、中国古代司法机构中的大理寺和刑部职能有所交替,其中大理寺掌中央审判权是在( )。A唐 B 宋C 明D 清4、以下与汉代司法制度有关的是( )。A 廷尉是当时最高的专门司法官署B允许有重大冤屈者直诉中央C死刑案件应当向皇帝三复奏D除特别的案件,死刑的执行一般在秋冬季5、元代编制的法律典籍有( ) A《大札撒》B《大元通制》C《泰始律》D《大诰》三、名词解释1、亲亲得相首匿2、《法经》3、充军刑4、翻异别勘四、简答题1、简述中国古代婚姻法中的“七去”、“三不去”的大致内容。2、简述刑罚世轻世重的刑罚原则。五、论述题西汉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如何形成的? 一、单项选择题1、C《晋律》2、A《唐律疏议》3、D《天盛改旧新定律令》4、B笞杖刑以“七”为尾数5、A 每年秋季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复审6、A、适用波斯法律7、A.《至元新格》8、C.宋朝9、B.汉朝10、A.都察院 二、双项选择题1、A辞听B气听2、B 秋审C 朝审3、A唐B 宋4、A 廷尉是当时最高的专门司法官署D除特别的案件,死刑的执行一般在秋冬季5、A《大札撒》B《大元通制》 三、名词解释1、亲亲得相首匿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曾发挥了重要的社会职能2、《法经》《法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蓝本3、充军刑罚犯人到边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作为死刑代用刑“刑莫惨于此”。4、翻异别勘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别勘)的制度。别勘

中国法制史考试题型

中国法制史考试题型: 一、名词解释 二、翻译 三、简答题 四、论述题 五、阅读 翻译与名词解释: 老师说:“比较简单,大家只要写一点,我看一看,就能有分。”言外之意,不能空着,不会也要写!这题老师是想送分的。 翻译 可能是儒家、墨家、法家的言说,也可能是近代的言说,所以要熟悉《礼法的争论与合流》和《清末变法大事记》(PPT中有概括)这两篇老师上课讲的文章,文件中心里的延伸知识里面有。 名词解释(仅仅个人推测,举例,不作为参考) 五刑与五罚、儒与儒家、八议、官当、重罪十条、五服、敕 折杖法、朝审、大审、热审、秋审、法理派、六法全书

阅读 老师会选择一个文本,里面会涉及到某一个朝代的某一个官职,或者某一项法律制度。作答时把官职或者法律制度稍微阐释一下。 简答与论述: 明代的法制的专制特征及其表现。元代法律对唐宋的继承关系。考试可能或涉及之前汪老师留过的作业。 以上仅仅是根据题型所展开的一点推测,仅供参考而已!!! 老师应该是不会挂咱们的,除非作! 没有时间复习的同学可以大致看看《中国法制史》的总论。串联一下知识点。文件中心有龙老师去年的课件,看不懂汪老师课件的,可以看看。有时间复习的同学,可以看看期末复习总结的文件夹里面有网上总结的非常好的知识点,详细的笔记,和简约的总结,还有老师课上的高度概括的法典变迁示意图。若同学有更好的复习资料,希望分享到公邮里面,让大家受益。我这里有上届复习资料纸质版,若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来找我复印。 汪老师讲课的重点,一个是先秦时期思想流派,特别是儒家。另一个就是清末的变法,这两个部分要格外的注意。最后一次上课时老师提到了魏晋南北朝、唐、宋、明等朝代,也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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