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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分布系统施工合同模版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2008年GSM室内覆盖壹期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陕西GSM室内分布壹期工程

项目编码:H08SN1GB01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乙方:西安金马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地点:中国·西安

目录

第一条合同目的

第二条工程概况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

第四条图纸提供

第五条工程期限

第六条质量标准

第七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合同价款

第九条支付方式及期限

第十条双方义务

第十一条安装调试、开通、工程初验和终验

第十二条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与工程服务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风险转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除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东城桃园室内分布系统工程、壹又贰分之壹大厦内分布系统工程室内分布覆盖系统表设备、材料清单及价格表

合同内容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联系地址:新科路1号新园产业园8层

乙方:西安金马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446号

邮政编码:710054

电话: 029-********

第一条合同目的

1.1 经双方协商一致,由本合同乙方承担甲方中国联通陕西2008年GSM网室内覆壹期工程的施工,并由乙方负责完成工程的安装、调试、开通及技术服务。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东城桃园室内分布系统工程、壹又贰分之壹大厦内分布系统工程

2.2 工程地点: 咸宁东路390号、小寨东路21号

2.3 承包范围:乙方负责提供辅助材料及分布系统的集成服务,包含前期勘测、方案设计、业主协议签订、业主协调(包括光缆入户协调)、设备安装、调测、开通、验收、编制竣工文档、维护等服务,负责办理与施工相关的批件和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

3.1本工程由甲方负责提供主材及设备。

3.2 乙方所提供的辅助材料应为全新产品,质量优良,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指标。

第四条图纸提供

4.1 由甲方提供设计图纸。

4.2 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期间,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书面回复。

4.3 施工过程中,如乙方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须征得甲方的书面确认。

第五条工程期限

5.1 本工程的开工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

5.2 本工程建设工期为20天。

第六条质量标准

6.1 本工程应当符合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4]19号文《关于公众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使用频段的通知》;1997年12月发布的《900/18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第二阶段基站子系统技术规范》;国标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范》;国家通信行业标准,YD5039—97《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定》;《中国联通数字移动通信网室内覆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方案》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7.1 按照《中国联通数字移动通信网室内覆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方案》及甲方的有关验收标准。

7.2 自工程竣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乙方申请,甲方组织初验。

7.3 自试运行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乙方申请,甲方组织终验。

第八条合同价款

8.1本合同依据陕西联通计划电字〔2008〕127号传真电报《关于2008年内覆盖工程供货及集成厂家分配原则的通知》签订2008年室内分系统工程集成工

程施工合同。

8.2分布系统集成服务费主要包括施工费、分布系统勘察和设计费、物业协调费及相关辅助材料费等,另外以上费用还包括所承建系统保修期2年内的系统维护、物业协调以及网络优化等工作。

8.3分布系统集成服务费按照实际发生的集采物料总金额(含直放站、馈线、室分器件)的39%计取。

8.4本合同价款(即分布系统集成服务费)共计129126.93元,大写:壹拾贰万玖仟壹佰贰拾陆元玖角叁分。

注: 设备材料清单和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8.5 工程初验后,甲方将对该工程进行审计,审减率(审减金额与送审金额的比例)在3%以内,审计费由甲方承担;审减率在3%—10%之间的,3%以内部分的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审减率在10%以上,审减金额的

审计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依照审计确定的合同金额付款。

第九条支付方式及期限

9.1集成服务合同签订后,分三次支付集成服务费。

9.2室内系统调测开通后10日内,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系统开通通知书,支付合同总价50%的系统完工款 64563.46 元(人民币大写 :陆万肆仟伍佰陆拾叁元肆角陆分),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9.3工程初验合格并经甲方结算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依据合同及双方共同签署的《初验合格证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审计金额的80%(含系统完工款),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9.4工程终验合格,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双方共同签署的《终验合格证书》,工程进入质保期(12个月),甲方在保修期届满且乙方处理完所有遗留问题后向乙方付清剩余款项,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9.5 乙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为:

收款人:西安金马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东亚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

帐号:122310*********

乙方开户银行、帐号等如有变更,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并加盖公司印章后交给甲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双方义务

10.1 甲方义务

10.1.1 甲方负责工程前期的测试、勘测、选点。

10.1.3 甲方负责室内信号分布系统与移动通信网络系统接口的协调,如信号源的开通、传输到位等。

10.1.4 甲方和乙方共同对系统通话性能进行测试。

10.1.5 甲方接到乙方的验收要求后,组织工程验收。

10.1.6 甲方按照合同规定支付集成服务费。

10.2 乙方义务

10.2.1 乙方协助甲方完成工程前期的测试、勘测、选点。

10.2.2 乙方负责工程安装调试。

10.2.3 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应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项目。乙方应

严格按照相关的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

10.2.4如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设备损坏或质量事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共商解决办法。

10.2.5 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操作不慎或操作错误而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对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第三人因此追究甲方的,乙方承担甲方的损失。

10.2.6 因故无法按设计文件施工的,乙方应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做出

更改。

10.2.7在分布系统的建设及后期维护过程中,如系统发生故障或出现问题,由乙方作为该分布系统的最终责任人,如果是产品问题,必须乙方指出产品问题的具体方面,并在甲方及产品供应商的配合下最终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安装调试、开通、工程初验和终验

11.1 乙方负责并保证按期将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

11.2 乙方与甲方共同开通设备,并达到覆盖要求。

11.3 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的初验申请报告、竣工资料。甲方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工程初验。初验通过,由甲方和乙方代表签署初验合格证书,初验合格后方可转入试运行。

11.4 试运行期为设备初验合格后6个月。在试运行期乙方技术人员需提供支持服务。若试运行期间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3]日内向甲方提交事故及问题的情况说明(乙方确需延长时间的,需提交延长时间的书面申请,否则甲方将有权重新计算试运行时间,并可视情况推迟有关验收、付款等)。因工程本身原因造成故障,试运行期将重新计算。

11.5系统运行期间,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运行异常,乙方相关的部门人员(部门和人员若变动应及时通报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马上作出应答,并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修复。

11.6试运行期满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的终验申请报告,甲方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经甲方确认具备验收条件,按双方认可的验收方案进行终验,终验合格后,甲方和乙方代表签署终验合格证书后,进入保修期。

11.7 若项目系统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则甲方将视情况延长试运行期,并书面通知乙方。无论何种原因,若试运行仍然不成功,或合同规定的技

术指标无法在已延长的试运行终止时得到满足,则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在延长试运行期间,所有的技术整改及乙方技术人员的人工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与工程服务

12.1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自工程终验合格之日起12个月。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2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乙方承担的全部施工内容。

12.3 在保修期满前,乙方对施工工程及设备应每季度巡检2次,并将巡检结果书面报送甲方。

12.4 在保修期满前,乙方应提供7x24小时(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免费维护服务和现场技术服务。

12.5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时起3个小时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合同余款中直接扣除该费用。

12.6 发生事故需紧急抢修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2.7 质量保修期满,由甲方组织验收并由双方共同签署《工程保修期限届满确认书》。

12.8在质量保修期满前,合同施工范围内(含甲乙双方提供的设备及材料)的移动通信系统如须迁移,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技术和迁移服务,馈线等损耗材料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况。

1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合同对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日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3.3.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乙方承担。

13.3.2 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3.3.3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13.3.4 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3.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13.3.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3.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风险转移

14.1 工程初验合格之前,所有意外风险(雷击、火灾、地震等)均由乙方承担;初验合格之后,所有意外风险由甲方承担。

所谓意外风险是指不可归责于甲乙任何一方的原因而致使工程设备或元器件等毁损灭失的客观情况。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 乙方应按时完成甲方委托施工的工程,如不能按时完成,则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将不免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乙方应自担费用予以返工、重新施工安装。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15.3 工程质量(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和元器件等)问题,经乙方返工或重新施工后,仍不能达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甲方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除

16.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在期限届满之前解除合同。

16.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6.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6.2.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16.2.3 乙方延迟竣工晚于合同规定日期30日以上。

16.2.4 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致使甲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6.3 甲方依照上述各项内容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或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的通知方式履行完毕通知义务之日时解除。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

16.4 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不能解决,应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和其他

18.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8.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附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3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18.4 本合同签订之后,凡需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明确。

18.5合同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8.6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写明的地址、号码,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或中国邮政EMS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进行。

18.7如使用传真方式,通知日期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中国邮政EMS,通知日期为邮件到达日期。

18.8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乙方:西安金马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盖章)(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乙方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室内分布覆盖系统表设备、材料清单及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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