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的保险利益

浅析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的保险利益【摘要】我国新《保险法》第49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了,而保险标的受让人却因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不当然地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即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所有权人非为同一人时,保险利益不随保险标的转让而移转。因此,新《保险法》第49条第1款将保险标的转让等同于保险利益移转之规定显得过于草率。所以,本文以该条之规定为出发点,拟对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所有权人非为同一人时,保险利益不随保险标的转让而移转问题作简要的探讨,以期对处理此类问题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利益;移转

我国新《保险法》第49条第l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可知,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转让密切相关,即保险标的转让后,转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占有,从而丧失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资格;而受让人却因为占有保险标的,成为保险合同新的被保险人。但是,此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标的是什么。

一、“保险标的转让”是什么?

一般认为,保险标的转让只发生在财产保险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4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是指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被保

保险合同的转让

[案情简介] 某单位购车后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一年,即1987年11月1日至1988年10月1日止,保险额为 15000元。1988年元月,该单位将汽车转卖给个体户肖某,但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和车辆过户手续。肖某使用三个月后,又转让给祝某。肖慌称保险手续遗失(其实该单位未将保险单给他)。祝某于3月 20日以保险单遗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手续。接待人找到该车原保单存根后,未请示领导,擅自为祝某补办了保险证。 1988年6月24日,该车由雇请司机刘某驾驶跑长途运输,途中与外地个体户汽车相撞,致对方车损严重。祝某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出具便函给事故地保险公司,称如属保险责任范围,损失在 2000元之内,委托该公司处理;如超出上述范围,由本公司派人查勘处理。嗣后,公司查核该车未办过户批改手续,拒绝派人查勘。事故经当地交警裁定,祝某应负完全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12800元,祝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祝某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赔。为此,祝某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原车主已保险公司投保,祝某购买后,此车仍在保险有效期内。祝某以保险单遗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险公司为其补发保险证,但未办批改手续。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祝某诉求无理,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祝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 祝某购车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车辆保险过户?? 二审法院认为:

批改手续,由于保险方经办人工作疏忽及祝某对保险知识无知等原因,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只补发给保险证,而未填写过户批改的批单,故车辆未批改的主要过错由保险公司承担。祝某得到保险证后,误认为已经批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审判决欠妥。依照《民法同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判决撤消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赔偿祝某10000元。 本文认为,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一、保险合同早已终止,保险公司对汽车不负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无须争得保险方同意外,经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物过户转让或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只止。”投保方是原车主某单位,该车几经转让,未正式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未“事先书面通知保险方”批改。基于此,投保方某打单位已经构成违约。导致保险责任自汽车转卖给肖某时即行终止。无论是祝某还是某单位均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二、祝某无权申请办理车辆过户批改手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根据这一规定申请办理车辆过户批改有两个条件:一是申请办理批改者为被保险人,即本案中的某单位,而非祝某,祝某无资格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二是被申请批改的保险合同必须在保险期内。本案中虽然祝某利用经办人员疏忽办理保险证时尚未超出某单位投保的期限,但因祝某无权申请.

对因转让保险标的而变更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会由于买卖、赠与、继承等情况的发生而转移,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利益当然会随之转移给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由于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标的转让相应地会带来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变更合同就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续。 在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标的转让,应视为原投保人退出保险,该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相对消灭,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动。在这种情况下,要继续保持保险关系,投保人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就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受让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受让人对保险标的价值的估价以及他们具有的安全常识和对保险标的可能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以确定是否继续承保。因此,应当将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通知保险人,经过保险人审核,同意继续承保,就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后,即完成保险合同的变更。在履行法定的变更保险合同手续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相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投保人转让保险标的而不通知保险人,则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转让时起即行终止。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对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况做出明确约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即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手续。 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变更保险合同有一种特定情况,就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自动变更。货物运输保险,是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由于运输中的货物流动性大,特别是海上运输,路程遥远,在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远地易主,很难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为了方便合同当事人的交易,避免他们错过交易良机,国际上的保险惯例是只要保险合同没有另作规定,凡运输保险,其保单可随货物的转移而背书转让。也就是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投保人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随保险货物的转让而自动变更,原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即行消灭,受让人与保险人之间新的保险关系随即建立。

国际贸易合同(通用版)

国际贸易合同通用版 双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第1条定义 1.1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由甲方制造并以其商标销售的(产品名称)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商品。 1.2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___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商标:本协议中所称“商标”系指(商标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条委任及法律关系 2.1委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任乙方作为其代理,以便在“地区”获致“产品”的订单。乙方愿意接受并承担此项委托。 2.2法律关系:本协议给予乙方的权利和权力只限于给于一般代理的权利和权力,本协议不产生其它任何关系,或给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它任何协议约束的任何权利,特别是,本协议并不构成或委派乙方为甲方的代表,雇员或合伙人。双方明确和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论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2.3指示: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随时发来的指示。由于乙方超越或违背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赔、债务和责任,乙方应设法保护甲方利益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3条甲方的责任 3.1广告资料:中方应按实际成本向乙方提供合理数量的“产品”样品、样本、价目表、广告宣传用的小册子及其他有关“产品”推销的辅助资料。 3.2支付推销:甲方应尽力支持乙方开展“产品”的推销;甲方不主动向乙方代理“地区”的其他客户发盘。 3.3转介客户: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地区”其他客户直接向甲方询价或订购,甲方应将该客户转介乙方联系。 3.4价格:甲方提供乙方的“产品”价格资料,应尽可能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利推销。 3.5优惠条款:甲方提供乙方获致订单的条款是最优惠的。今后如甲方向“地区”其他客户销售“产品”而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条件时,甲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比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3.6保证:甲方担保凡根据本协议出售的“产品”如经证实在出售时质量低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要怎么写.doc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要怎么写() 保险合同解释 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如果想要变更保险合同变更申请,需要递交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那么,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要怎么写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要怎么写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二、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要怎么写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本人(单位)系xxxxx号保险单的投保人,由于xxxxxxx 原因,申请对该保险单内容做如下变更: 1、保险合同□提前/□延展至年月日终止;

2、保险责任内容□扩展/□减少;3、保险标的□增加/□减少; 4、保险金额□增加/□减少; 5、□被保险人/□受益人变更;6、□其他变更。 具体批改内容:

投保人:(签章) 年月日 复核:部门负责人:经办: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注意事项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变更。若您的地址有变,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投保后,保户也可能对某些附加险的需求发生变化。比如,有人认为自己身体好,不想再续保医疗附险;有人认为现在的工作风险加大,要求增加意外附险。取消附险可随时申请,但增加附险却有时间、身体状况、职业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因而应向保险公司了解相关条款和投保规则。 保单复效也较常见,例如投保人在60天续期缴费的宽限

保险合同协议书的转让

保险合同协议书的转让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案情简介] 某单位购车后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一年,即1987年11月1日至1988年10月1日止,保险额为 15000元。1988年元月,该单位将汽车转卖给个体户肖某,但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和车辆过户手续。肖某使用三个月后,又转让给祝某。肖慌称保险手续遗失(其实该单位未将保险单给他)。祝某于3月 20日以保险单遗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手续。接待人找到该车原保单存根后,未请示领导,擅自为祝某补办了保险证。 1988年6月24日,该车由雇请司机刘某驾驶跑长途运输,途中与外地个体户汽车相撞,致对方车损严重。祝某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出具便函给事故地保险公司,称如属保险责任范围,损失在 2000元之内,委托该公司处理;如超出上述范围,由本公司派人查勘处理。嗣后,公司查核该车未办过户批改手续,拒绝派人查勘。事故经当地交警裁定,祝某应负完全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12800元,祝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祝某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赔。为此,祝某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原车主已保险公司投保,祝某购买后,此车仍在保险有效期内。祝某以保险单遗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险公司为其补发保险证,但未办批改手续。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祝某诉求无理,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祝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 祝某购车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由于保险方经办人工作疏忽及祝某对保险知识无知等原因,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只补发给保险证,而未填写过户批改的批单,故车辆未批改的主要过错由保险公司承担。祝某得到保险证后,误认为已经批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审判决欠妥。依照《民法同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判决撤消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赔偿祝某10000元。 本文认为,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一、保险合同早已终止,保险公司对汽车不负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无须争得保险方同意外,经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物过户转让或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只止。”投保方是原车主某单位,该车几经转让,未正式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未“事先书面通知保险方”批改。基于此,投保方某打单位已经构成违约。导致保险责任自汽车转卖给肖某时即行终止。无论是祝某还是某单位均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二、祝某无权申请办理车辆过户批改手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根据这一规定申请办理车辆过户批改有两个条件:一是申请办理批改

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思考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财产保险中因保险标的转移、人身保险中基于被保险入之保险金请求权而构成的必然债权会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转让,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不断从传统寿险产品(非分红产品/分红产品)向非传统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的转变,这种现象更为凸现,因此,探讨保险合同的转让问题既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说明的是,这里的保险合同一般是指载明了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内容的保单、保险凭证或批单;这里的转让仅指有偿转让,转让后的保单仍有效力。保险合同订立后或订立后一经缴费,除非发生然及保单效力的事件而致保单失效、被保险人就获得了从保险人处领取保险金的期待权,从民法的角度考察,被保险人的这种期待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被保险人是债权人,他(她)拥有处分其债权的权利与资格。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一般说来,财产保单的转让往往随着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其实质是基于保单索赔权(债权)的转让。 1.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的有效认定 《民法通则》第72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及一些应适应特别规定的动产。据法律规定,不动产及一些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要以一定的法律形式为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所有权之事实转移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例如,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实行登记制度,即须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未经登记注册,即使交易已经事实完成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机动车辆、船舶属于动产,但根据规定,其所有权转移同样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这在民法上叫“动产适用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法律”和“约定”。例如《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1 条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毋须征得保险方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事先应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的“另有规定”的立法精神是暗合的。 2.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引起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变化由于保单并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所以从民法物权的角度看,保单并不一定必须与保险标的一并转让,因此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有两个:要么引起保险合同随着保险标的一并转让,要么引起保险合同 的消灭,二者必居其一。第一种后果是保单转让人应受让人之要求在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前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1 条向保险人申请批改,经保险人同意并批改后

国际贸易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9099-57 国际贸易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国际贸易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 订单号:_____ 买方:_____ 卖方:_____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1)品名及规格_____ (2)数量_____ (3)单价_____ (4)金额_____,合计_____,允许溢短装_____% (5)包装:_____ (6)装运口岸:_____ (7)目的口岸:_____ (8)装船标记:_____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

证___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_____ 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履行以下原则

篇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如实告知 投保人需如实告知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保险人需如实告知有关免责事项。 (一)告知及违反告知的后果 1.告知义务约束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 2.投保人违反告知的三种后果: 保险人解除合同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保险费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人违反告知的后果: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 案例:某人于1979年在曼谷以65000美元买了222件古代石雕像和青铜雕像。在新加坡,这些货被估价3000万美元,他就以此金额在伦敦投保了去荷兰的货运险。货物装运前,承保人对货物进行了检查,认为投保人对商品估价过高,一些事实有虚报现象,因此取消了保险单。1982年,他从美国的一家保险公司获得货运险保单,货物装上了船,途中那条船触礁沉没,货物全损。承保人经调查后宣布保单无效,理由是投保人对货物的一系列事实作了错误申报,特别是隐瞒了以前保险单曾被取消一事,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决。法庭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是海商法中的既定准则,于是作出了有利于承保人的裁决。 二、保证 当事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1.保证义务约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篇一:合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条款 合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条款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内容 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一般来说,保险条款所涉及的内容有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保险费、保险单证和保险适用条款等。 保险金额(AmountInsured)是指保险公司可能赔偿的最高金额,习惯上按发票金额加一成(10%)预期利润和业务费用;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价格x(1+加成率)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保险基金,即损失赔偿基金的主要来源。计收保险费的公式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

如按cIF或cIp价加成投保,则上述公式应改为: 保险费=cIF(或cIp)价x(1十投保加成率)x保险费率 二、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按cIF或cIp条件订立的出口合同,由出口方负责投保。 按我国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需逐笔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接受后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 (二)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凡按FcA、Fob、cpT、cFR条件订立的进口货物,由进口方负责投保。我国外贸企业为了防止漏保和延误投保,也为了简化手续,大都采用预约保险做法,即由我外贸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opencover),又称预约保单(openpolicy)。按照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外贸企业无需逐笔填送投保单。在进口货物时,只需将国外客户的装运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为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自动承担承保责任。对于不经常有货物进口的单位,也可逐笔办理投保。 (三)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是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 据,是进出口贸易结算的主要单据之一。在国际货物贸

财产保险合同范本(1)

财产保险合同范本 Model property insurance contract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财产保险合同范本 前言:销售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销售合同需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文档根据销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订立合同双方: 保险方:_________ 保险公司:_________ 投保方:__________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条座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补偿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doc 10页)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doc 10页)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财产保险中因保险标的转移、人身保险中基于被保险入之保险金请求权而构成的必然债权会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转让,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不断从传统寿险产品(非分红产品/分红产品)向非传统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的转变,这种现象更为凸现,因此,探讨保险合同的转让问题既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说明的是,这里的保险合同一般是指载明了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内容的保单、保险凭证或批单;这里的转让仅指有偿转让,转让后的保单仍有效力。保险合同订立后或订立后一经缴费,除非发生然及保单效力的事件而致保单失效、被保险人就获得了从保险人处领取保险金的期待权,从民法的角度考察,被保险人的这种期待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被保险人是债权人,他(她)拥有处分其债权的权利与资格。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一般说来,财产保单的转让往往随着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其实质是基于保单索赔权(债权)的转让。 1.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的有效认定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及一些应适应特别规定的动产。据法律规定,不动产及一些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要以一定的法律形式为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所有权之事实转移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例如,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实行登记制度,即须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未经登记注册,即使交易已经事实完成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机动车辆、船舶属于动产,但根据规定,其所有权转移同样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这在民法上叫“动产适用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法律”和“约定”。例如《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1条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毋须征得保险方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事先应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的“另有规定”的立法精神是暗合的。 2.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引起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变化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 篇一:海上保险合同 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 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第二百一十七条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保险人名称; (二)被保险人名称;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价值; (五)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七)保险期间; (八)保险费。 第二百一十八条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船舶; (二)货物;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四)货物预期利润; (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 (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第二百一十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

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 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四)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第二百二十条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 内容。 第二百二十二条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 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第二百二十三条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合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条款

合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条款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内容 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一般来说,保险条款所涉及的内容有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保险费、保险单证和保险适用条款等。 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是指保险公司可能赔偿的最高金额,习惯上按发票金额加一成(10%)预期利润和业务费用;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价格 X (1+加成率)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保险基金,即损失赔偿基金的主要来源。计收保险费的公式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 X 保险费率 如按CIF或CIP价加成投保,则上述公式应改为: 保险费=CIF(或CIP)价 X (1十投保加成率) X 保险费率 二、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按CIF或CIP条件订立的出口合同,由出口方负责投保。 按我国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需逐笔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接受后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 (二)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凡按FCA、FOB、CPT、CFR条件订立的进口货物,由进口方负责投保。我国外贸企业为了防止漏保和延误投保,也为了简化手续,大都采用预约保险做法,即由我外贸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 又称预约保单(Open Policy)。按照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外贸企业无需逐笔填送投保单。在进口货物时,只需将国外客户的装运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为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自动承担承保责任。对于不经常有货物进口的单位,也可逐笔办理投保。 (三)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是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

财产保险合同(样式二)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财产保险合同(样式二)范本正式 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财产保险合同(样式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订立合同双方: 保险方: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 投保方: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_____________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条座落地点____________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 (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 (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号:)温馨提示: 1.申请合同内容变更时(通讯地址变更除外),请尽量随附保险合同,以便我公司予以批注。2.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申请项目前“□”中划“√”,并由投保人或相关关系人亲笔签名。 3.申请更正个人资料的,若无特别声明,我公司将更正其所有保险合同的相关资料,并在我公司出具的《批单》上注明。 4.我公司对涉及的变更项目有解释权。投保人身份证号被保险人身份证号变更项目变更后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更正个人资料证件名称号码□ 投保人□ 被保险人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受益人 E-mail:其他:□ 职业变更职业职业代码更换原因:新投保人姓名:是被保险人的: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国籍:户籍:学历: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其他号码:□ 更换投保人职业代码:职业描述:工作单位:(变更投保人请同时变更交费账号)通讯地址:邮编: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E-mail:被保险人签名:原投保人签名:新投保人签名:受益受益性出生是被保险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顺序份额别日期人的□ 身故保险金 % 受益人% % □ 交费频率□ 趸交□ 年交□ 半年交□ 季交□ 月交(仅限自动转账)□ 现金□ 转账(如选择转账方式,请阅读背页的转账授权及声明并填写账户信息)□ 其它□ 交费方式请阅读背页的转账授权及声明并填写新的账户信息□ 交费账号告知详细内容:

(未尽事项请另附页)□ 补充告知□ 特别约定保障计划变更□ 追加保险费追加保费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圆(¥元)□ 部分领取部分领取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圆(¥元) □ 减少保额降低后保险金额元降低后保险费元附加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 增加险种□ 增加保额□ 减保□终止□ 续保终止□ 犹豫期退保□ 十日后退保□ 解除保险合同申请解除合同原因:□经济原因□服务不满意□产品不满意□出国□其它其它服务□ 申请复效(须填此保单曾□ 是□ 否□ 延期承保□ 加费承保□ 理赔写健康告知书)声明:本人认可自复效生效日起重新计算观察期及除外责任期间。申请补发原因:声明:此次为本人第次申请补发。原保单同时声明作废,日后因遗失或损毁的保险单所发生的任何纠葛,□ 挂失、补发保单由本人负全部责任。(每单补发工本费为10元人民币)□ 其他变更对以上申请的解释或说明:保全款项收付方式:□现金□转账(原交费账户)□ 转账(新指定账户,请阅读下面的转账声明及授权并填写账户信息)转账声明及授权:1. 本账户系以本人真实姓名开立的结算账户,账户信息真实无误,本人同意以该账户作为保全相关款项转账收付之用。 2. 本人已知晓:若因本人提供的账户内无足够余额、销户、挂失、止付、冻结等原因,造成转账不成功,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3. 本授权将长期有效直至保险合同交费期满或本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户名:开户行:支行:账号声明:本人已仔细阅知、理解贵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单要上印花税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财产保险合同的保单要上印花税吗 篇一:该企业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应缴纳印花税()元。 A.ob.20c.40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22种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22种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

保险合同转让

保险合同转让 篇一:保险合同转让 保险合同转让 什么是保险合同转让 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或出售所引起。 保险合同转让的特征 (1)保险合同当事人发生变化 (2)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变 保险合同转让的方式 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或其他方式进行。 保险合同转让的后果 在保险合同转让时,无论损失是否已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均可有效转让。

更多相关资料请查看保险百科 http:///shuyu/ 篇二:探究“保险合同转让”范本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财产保险中因保险标的转移、人身保险中基于被保险入之保险金请求权而构成的必然债权会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转让,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不断从传统寿险产品向非传统寿险产品的转变,这种现象更为凸现,因此,探讨保险合同的转让问题既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说明的是,这里的保险合同一般是指载明了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内容的保单、保险凭证或批单;这里的转让仅指有偿转让,转让后的保单仍有效力。保险合同订立后或订立后一经缴费,除非发生然及保单效力的事件而致保单失效、被保险人就获得了从保险人处领取保险金的期待权,从民法的角度考察,被保险人的这种期待权实质上是一种债

权,被保险人是债权人,他拥有处分其债权的权利与资格。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一般说来,财产保单的转让往往随着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其实质是基于保单索赔权的转让。 1.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的有效认定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及一些应适应特别规定的动产。据法律规定,不动产及一些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要以一定的法律形式为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所有权之事实转移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例如,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实行登记制度,即须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过户

合同范本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篇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论文】 成绩: 河北科技大学2015——2016学年第1学期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结课论文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学院: 班级: 姓名:张颖 学号: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摘要】海上保险随着海运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被称为起源 最早、历史最悠久的保险制度。海上保险条款是商人们从事海上保 险业的惯例反应。保证国际海运买卖等国际货物买卖公平、安全、 有序的进行,是世界各国立法及国际共同条约规范的重要任务。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特别 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贸易出口额和进口额包车逐年 大递增。但由于中国保险业起步晚,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影响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的发展。而对中国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 险的发展及现状分析,可以有利于我们走出一条更方便,快捷,高效,的道路,从而进一步促进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关键字: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货物运输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itime trade and maritime insurance gradually formed, known as the earliest origin, the oldest insurance system. clause of marine insurance is the merchants engaged in marine insurance practice of reaction. guarantee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such as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de fair, safe, orderly, is the world of the important tasks of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specification togeth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our country and around the world contact more and more closely. especially after chinas entry in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hinas trade exports and imports of transporting large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but as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