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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林 论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

王春林  论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
王春林  论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

论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

目前,中国非法传销的活动日益猖獗,遍布中国各个城市,数以亿计的中国人民深受其害,形势已相当严峻。看着我们身边的同学、朋友和亲人落入火坑真心感觉难受。此文将对传销犯罪案如何侦查展开分析以期对中国此歪斜之风的遏制起到一点点作用。

当前传销犯罪活动已经由“传商品”转化为“拉人头”、“传人头”;传销模式从大规模、集中式开始转向为分散型、家庭化;传销分子聚集窝点也更加隐蔽,转入半公开;传销人员外出时以小规模行动为主。更突出的是,传销组织者对未成功“洗脑”的新进人员不再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目的是让不愿参加者不再举报传销窝点;针对传销案件线索发现难的情况,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以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标本兼治、确保社会稳定为原则,加强对传销案件线索的规范管理,并主动开展情报分析,进行前期排摸调查,拓展传销案件线索来源。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发现传销案件的线索。

一、被害人或家属的控告或报案

控告,是指经济犯罪被害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向经侦部门进行的告发。报案,是指发现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向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就了解的案发情况进行告发的一种行为。被害人或其家属控告或报案是公安机关发现传销案件线索的重要方式。作为传销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被害人报案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害人被传销组织限制了人身自由。一般情况下,进入传销组织的新成员都会受到人身控制。他们的身份证、暂住证、手机、钱财等都会被没收或“代为保管”。传销组织会断绝其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外出也必须是结伙同行,互相监视。为了逃离传销组织,被害人想尽各种办法,有的假装妥协服从,等待机会逃跑或报警;有的在外出时通过纸条、借公用电话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或他人求救;有的冒着生命危险跳楼或跳桥,甚至为求脱身失手杀死传销组织者。另一种是被害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害人,有可能通过求人帮忙给家里打电话、发短信、寄信件等途径向家人求救;还有一些被害人为了发展自己的下线,也可能主动或被动地与亲戚、朋友联系,诱骗其亲戚、朋友参加到传销组织中来。其亲戚、朋友一旦察觉是传销行为,为了让被害人离开传销组织,也可能会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外,传销犯罪活动的被害人大多是被同学、同乡、朋友等以“介绍工作”的名义诱骗加入传销组织的,一旦长时间不与亲属取得联系,亲属就会四处打听,探寻亲人的下落,在无能为力时也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被害人的控告或报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根据被害人所提供的线索,进行初步调查,

以确认是否存在传销活动,针对调查后的不同情况展开后续工作。对于被害人家属的报案,公安机关要认真对待,一方面要以寻找失踪人口为依托,向失踪地发布协查通报;另一方面要对被害人家属提供的线索深入调查,判断被害人前往地是否为传销高危地区,如果确实与传销有关,可以此为线索立案侦查。

二、群众的举报

举报,是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向公安机关揭发、检举犯罪嫌疑人及其经济犯罪事实。群众路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侦查工作最本质的特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是公安机关发现和打击犯罪的重要途径。传销案件也是一样,群众的举报也是发现传销犯罪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之一。传销组织的最大特点就是“拉人头”,这必然会与广大群众接触;传销窝点是传销人员活动的主要场所,大量人员聚集,甚至派人看守、追打想要逃离的传销人员等,必然会影响周围群众的生活,引起周围群众的警觉,进而向公安机关举报。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在群众中对传销及其变种的危害性的宣传,提高其识别传销的能力;另一方面要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揭发传销犯罪线索。同时,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举报保密制度,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拓展传销犯罪的线索来源。

三、扭送

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住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随着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的深入进行,传销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越来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传销也越来越容易被识破和发现,传销组织为疯狂敛财越来越暴力化的行径也引起许多被骗进入传销组织人员的反抗。传销受害人或群众将传销头目扭送至公安机关成为发现传销案件线索的一大来源。近期全国各地已陆续出现多起传销被害人“起义”扭送传销组织者或小头目到公安机关的案例。

四、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银行卡交易、账户异动等发现犯罪线索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普遍应用,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逐步兴起,利用银行卡自助查询和交易、跨地跨行查询和交易、网上交易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为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借助金融平台的任何交易和查询都会在其信息系统留下痕迹。如查询和交易的次数、时间、地点、数额、资金往来流向,交易(折)卡的开

户行及开户资料等,这就为侦查工作提供了可资分析的信息。传销活动收取“入门费”或向头目汇总传销资金都必须经过金融部门。因此,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特别是保持定期与银行进行信息交流,加强金融立法和金融系统的预防控制,拓展犯罪线索的来源。针对个人存取疑似传销数额的现金,银行工作人员需要对其进行身份登记;对经常进行疑似传销数额资金操作的账户,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从反洗钱监测调查中获取传销案件线索

公安机关要密切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的联系,通过对大额、可疑交易线索的核查,主动发现和预防传销犯罪,同时注意结合资金交易情况加强情报研判工作。无论南派传销的“资本运作”,还是北派传销的“拉人头”,传销组织者最终都是以“骗钱”为目的,而传销组织通常都利用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流转的渠道。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到的大额交易报告中不乏涉及传销的线索。另外,通过分析可疑交易也可发现传销案件线索。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及性质等有异常特征的支付交易。传销案件的资金流动由下线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层层向上传递,资金流动量大,交易频繁,数额相对固定,通常是2800元、3800元、2900元、3900元或其倍数,且均存入同一银行账户,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较易引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注意。因此,当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分析、识别后,发现该交易或者客户可能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也会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目前,由于情报信息工作滞后,公安机关发现传销犯罪的能力相对较低,大部分是依靠被害人或其亲属的举报。因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当积极开拓发现传销犯罪线索的途径,充分收集传销犯罪信息和情报,变被动侦查为主动侦查。另外,公安机关在案件线索受理阶段,可建立打击传销举报中心,负责对接受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核分理,对交付公安机关查处不是犯罪的,转交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工商部门查处的案件,经查涉嫌犯罪的,移交经侦部门依法查处。同时,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线索的跟踪问责,确保案件线索查处有始有终。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是个良心活,数以亿计的中国人深受传销之害。遏制非法传销活动是我国当务之急。真心希望各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努力净化中国的环境拯救那些深受传销之害的中国同胞兄弟姐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之间的区别 两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有很大不同: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后者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缴纳高额入门费,而前者不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是根本得不到入门资格的。二是从经营对象上看,后者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且有退货保障。而前者根本没有产品销售,或只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后者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前者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人会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后者的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前者的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二)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要求他人以资金投入而承诺以利息、红利、利润等形式定期返还巨额利益,一般没有或者很少有商品经营行为,且以本人作为枢纽,与所有受害人直接联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存在商品买卖行为,但利益主要靠传销人自己亲自发展下线来获取,没有下线就没有获利。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集资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动机,该牟利行为主要不是通过非法占有经营中所接触的他人财物来实现,而是通过所谓“经营活动”来实现。 (三)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1.“团队计酬”式传销是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来计算和返还上线的报酬,因此这种传销在本质上是一种经营活动。在本罪所称的传销包括了《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的三种传销方式的前提下,“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组织、领导行为既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成立非法经营罪,两者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 2.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拉人头”和“骗取入门费”式传销中,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对被发展人员是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因此,从性质上看,这两种传销在本质上并不是经营活动,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与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之间不存在竞合关系。

反传销宣传试题

反传销宣传试题 一、单选题 1.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A )立案侦查。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法制机构 2.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B)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以上20%以下 3.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C)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下

4.经查证属实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A),提醒群众防止上当。 A.警示、提示 B.行政处罚决定书 C.查封扣押通知书 D.暂缓执行决定 5.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C)查处。 A.商务主管部门 B.检察院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法院 6.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可处以(C)元罚款。 A.1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7.下列属于利用互联网传销行为的是:(A) A.赵某为某传销公司设计了一套公司网站管理软件,用于发布传销信息,计算业绩 B.钱某在新浪网论坛上发帖散布传销信息,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 C.孙某在网上购买了某化妆品自己使用,并在自己的博

客上谈论使用心得,推荐别人购买 D.李某将自己设立的网站服务器租借给传销公司使用,从中牟取利益 8.《禁止传销条例》明确建立由(C)牵头,(C)为主,商务、教育、民政、财政、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配合,形成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权责一致的打击传销机制。 A.工商,公安 B.公安,工商 C.政府,工商和公安 D.工商和公安,政府 9.禁止传销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C) A.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B.宣传与惩罚相结合 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D.宣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10.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C )推销产品的经营方式。 A.其他直销员 B.加盟店成员 C.最终消费者 D.非直销员

关于打击传销的工作汇报

关于打击传销的工作汇报 根据市打传办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紧紧联系我县实际,对打击传销活动进行全面部署,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加强人民群众防范传销的意识,有效地遏制了传销违法行为,取得了较好社会效益,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今年以来,我县共捣毁涉嫌传销窝点1个,驱散涉嫌传销人员11人,全部遣返至省外,有效遏制了传销活动的蔓延。 我县制定了《XX年**县打击传销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副县长傅克同志为组长的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明确了打击传销工作的目标要求、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对打击传销工作进行了全面、详细的部署,把打击传销工作进行分解,县综治办、县工商局、县公安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做好落实。县打传办负责牵头、协调工作。 各乡、镇综治、工商、公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服从所在地打击传销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参与专项集中整治行动。 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加强了对辖区特别是人员聚集区、外来务工集中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监控,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做到联防联控联查,及时掌握传销活动动态,建立快速打击传销活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相关单位的作用,及时发现、彻底清除辖区的传销活动。

按照上级部署,在辖区范围内深入开展了**剑Ⅰ号、Ⅱ号行动,集中排查摸底行动中国共产党出动执法人员100人次,执法车辆20台,对出租民房进行调查,与公安、政府等部门配合走访群众1220人,走访学校、企业、专业合作社46家,调查出租房38家。重点调查是否有假借"连锁销售"等名义和形式的传销活动;是否有无正当职业的外地人三五成群聚集开会、学习活动的情况;是否有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诱骗返乡农民工参与传销的违法行为。 通过**剑Ⅰ号、Ⅱ号行动的深入开展,全县打击传销工作及各个职能部门已经形成了各司其职、紧密联系、密切配合、合力打击的工作格局。 着力加大宣传力度,在各乡镇、村居社区人员聚集的地方设置了宣传栏15,展出了板报18幅,悬挂了标语、横幅60张,散发了宣传资料300多份,深刻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违法犯罪本质,增强了群众的防范意识,做到了把传销活动的特征、违法性、危害性、国家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知识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市场、进车站。 我县组织召开了有综治、工商、公安、社区等单位参加的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向相关单位通报了我县打击传销工作情况,充分发挥了各个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彻底清除辖区的传销活动。加强与社区的联系,通过在社区向辖区居民发放联系卡、张贴监管网络示意图、建立出租房屋管理

小学校园反传销宣传教育活动情况汇报

XX小学反传销宣传教育活动活动情况汇报 XX市XX镇XX小学 2016年6月13日

XX小学反传销宣传教育活动活动情况 防止传销进校园,是依法打击传销的重要内容,是为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必然要求。根据XX教育局XXXXXXX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认识做好防止传销进校园,我校开展了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反传销宣传教育活动,此次活动情况如下: 6月3日学校宣传栏向师生宣传《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及我市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成果。 在6月6日,学校开展了以“远离传销”为主题的专题讲话,对传销的严重危害性进行了宣传教育,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表现形式、惯用手段、变化特点以及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揭露传销的骗人害人本质,提高师生区分直销和传销、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通过反传销学习资料让同学们认识到传销在生活中对我们的影响,加强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 随后,以各班为单位进行了“揭露传销真相,戳穿美丽谎言”承诺签名活动,活动中,同学们郑重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表示要坚决抵制传销,远离传销,坚决不参加任何传销活动。 6月10日,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引导学生制定合理的假期学习计划,积极参与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引导学生阅读健康向上的课外读物,开展好家庭服务和自我服务。 此次活动使同学们充分认识传销活动向学校渗透的现实危害性,进一

步增强防范和打击传销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把做好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以对党、对人民、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切实履行职责,一手抓宣传教育、一手抓严厉打击、切断传销组织向学校和学生渗透的渠道,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分析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如何侦查取证

分析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如何侦查取证 【摘要】络传销犯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运作模式新型等特点,侦查取证难度较大。络传销犯罪案件要在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构成要件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的收集中,紧密围绕构建定案证据体系展开,突出取证重点,紧扣取证核心,缜密开展侦查取证,同时,还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 【关键词】络传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侦查取证 自《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司法机关陆续处理了一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但是,从这些案件的判决情况看,受打击的多是采取传统模式的传销犯罪,络传销犯罪很少受到打击,而且大多数案件不同程度存在被告人人数较少、构成要件事实表述不全面、量刑事实不清特别是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等问题,法律效果并不理想。为此,笔者结合办理络传销犯罪案件实践,就如何对此类案件开展侦查取证略陈管见。 一、关于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的收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的新罪名,对传销犯罪案件特别是络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侦查人员应在准确理解和适用该罪名及深刻把握络传销犯罪案件特点的基础上,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具体而言,在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的收集上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尽早固定完善电子证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核心特征是以开展经营活动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络传销组织往往在站公然宣称无需开店、无需进货、无需做售后服务,只需做推广宣传,且无需投入时间、精力管理,就可从中获取返利,这些都是传销的赤裸裸表述,体现的正是传销活动赚人头费,不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而完全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完全符合该罪法条表述的客观特征。因此,这类络宣传资料证据是定案的最有力证据之一,公安机关要对这些电子证据尽早进行固定,完善规范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在讯问、询问涉案人员时,听取他们对这一问题的辩解。 (二)确保鉴定报告客观真实。络传销犯罪案件司法鉴定报告一般显示,传销组织往往都无任何经营现金流入,90%以上甚至100%都是推广返利,即发展下线的返利。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上交易和消费只是络传销活动的依托和幌子,其主要目的是传销,上经营只是犯罪的掩饰。因此,此类案件定案的关键结论来自

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根据人大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修证案之规定 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

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征、打击的难点和对策

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征、打击的难点和对策 许珂“传销”一词是从英文Multi 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经营营销学划分,传销也是“直销”范畴,直销是Direct Sale中译,意为:无店铺销售,它分为单层次营销和多层次营销,国际上习惯将单层次营销称为“直销”,将多层次营销称为“传销”。 直销从19世纪中叶在美国出现,一百多年来这种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经营模式,在全球发展迅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这种商业经营模式也进入我国,最早进入内地的一些知名国外企业如“安利”、“雅芳”等取得了很大成功,也带动了国内的这种经营模式的发展。但“南橘北枳”,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备,管理手段相应落后,加之这些知名大企业在内地运用的是“店铺加直销员”的多层次营销,按当时的政策称为直销,造成了人们对传销、直销概念上的认识混乱,这种经营方式很快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们利用传销大肆从事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这种被国外称为“老鼠会”、“金字塔型销售”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国风行,引起经济秩序混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国务院于1998年4月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面封杀了中国的直销经营。 但是传销活动沉寂了没多久,很快就改头换面死灰复燃并呈迅速滋生和蔓延之势,手段更加多样化,活动更加隐蔽,组织形式更加严密。人数更加众多,危害更加严重,致使很多群众受骗上当,引发了到政府部门上访静坐,甚至围攻政府机关和封锁国道等事件,发生了被骗人员因生活无着,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有的自杀甚至杀死传销组织者的恶性案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和社会秩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等领导都对打击传销活动作了重要批示。由于法律法规滞后,政策界限不清晰,有关职能部门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治理不是很有效,在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后,传销活动仍无收敛,还呈猖狂之势,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一种“经济邪教”。

XX年街道打击传销工作总结及工作安排

XX年街道打击传销工作总结及工作安排 XX年,我街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按照区打传办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严格建立健全责任制,把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结合起来,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以及全面推进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彻底铲除传销和变相传销赖以生存的土壤。在街道创建无传销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打击传销工作措施有力,处置得当,仓前街道辖区内未发生一起传销或变相传销案例,创建“无传销社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街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把打击传销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街道成立了仓前街道创建无传销社区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党工委组织委员、党工委宣传委员、办事处副主任、仓前司法所所长、仓前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公安派出所、街道综治办、宣传部、民政办、司法所、财政所、经济科、劳动保障所、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为成员。同时,建立健全打传工作机制,明确了成员单位和个人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职责,确定了打击的重点违法行为和重点区

域,并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街道与区政府、街道与各社区居委会都层层签订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职责,落实了责任,形成了合力。 二、扩大宣传,营造氛围 我街不断加大对打击传销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创办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摆放宣传展板、悬挂张贴宣传标语、举办大型户外宣传活动等形式,积极营造打击传销良好社会氛围。11月18日,街道在学生街城市广场举行了“禁止传销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主题的大型打击传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动员群众支持和参与打击传销工作,积极发展打传志愿者,阐明直销及传销的定义及销售模式、揭露传销的特征、手法和危害性,并以活生生的传销实例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使群众从中受到教育和启发,提高了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9月初,街道专门印发了7000份致居民、经营户、出租房主的一封公开信,由各社区指定专人入户送到相关人员手中,进一步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增强了广大群众参与创建“无传销城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今年来,全街道共发放以打击传销活动为内容的宣传资料7000多份,悬挂横幅3条,宣传栏3个,摆放展板8副,led展示屏19条,接受咨询500余人(次)。 三、齐抓共管,注重实效

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XXX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XX年广西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X新出发〔20XX〕132号)精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统一部署, 认真组织,做好自查工作,确保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 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我局自查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素 质教育,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围绕中央、XXX和市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求, 我局及时调整充实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20XX年局 主要领导调整后,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卓 章为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随局领导班子成 员工作的变动及时进行调整,确保领导力量不出现空档期。局主要领导定期听取法制工作情况汇报,坚持开展 中心组和局务会议学法制度,使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 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得到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得到提高。将依法行政工作全面纳入我局工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 激发了干部主动学法、规范自己依法行政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水平。

(二)开展广泛宣传教育活动,强化依法行政观念 1. 分层次组织学法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组织全体干部学法,开 展讲法讲座活动。坚持不定期地组织干部学习相关的法 律法规。按照市法制办的要求参加年度普法学习和考试,参与率和合格率达到100%。重点组织学习了《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内容,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外,结合年度核验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行业学法。每年均分 别举办了全市出版物发行单位法人代表法规培训班,全 市印刷企业法人代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等,培训班还 结合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专题讲解,通报分析了 出版物行业违法违规有关案例,并就当前我市出版物市 场存在的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自律提出了具体 的要求。20XX年,贵港城区出版物发行单位代表100多人,全市80多个印刷企业法人代表参加了培训,受到行业内广泛好评。 2. 坚持全方位多形式宣传,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宣传氛围。我局坚持利用4.26等活动日子,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组织干部集中开展不同 形式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依法行政氛围, 积极推进全民普法教育。20XX年4月24日上午,我市扫

基层反映: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现象亟待重视

基层反映: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现象亟待重视 今天,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现象亟待重视》范文,供各人在撰写下层反应、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所谓网络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以网络为载体,以获取暴利为诱饵,由上线发展下线并以下线交纳费用或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盘算和给付人为,实现非法图利的违法行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生长,网络传销不停生长和渗入渗出,且较传统传销更具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对此,工商部门应加强对网络传销重要范畴、蔓延缘故原由及面对困难的阐发,并思考如何采取行之有用的步伐增强打击。 一、当前涉及网络传销的主要领域 一是电子商务范畴。一种是传销组织者以其建立的网络购物和网络会员办理平台或网站为中央,打着“电子商务”、“网购”、“网团”、“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旗号,推销实物产品,并以生长下线会员数目、下线会员购买商品数额等为尺度设定种种嘉奖,鼓励会员生长下线、提高业绩。另一种是组织者打着“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的旗号,以投资一笔资金,即可以在短期内取得大额红利为诱饵,骗取参与者的高额入门费,并以高额的提成回报,鼓励入会者生长下线。如福建平潭一组织打着“直销企业”、“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的旗帜从事传销运动,半年发展“会员”700多人,涉 案金额超百万元。 二是投资理财范畴。组织者使用群众的投资生理,大肆宣

传高投入、高回报,虚拟一个所谓具有庞大投资代价的项目,诱骗群众到场网络投资,并以“返还原始股、回报基金”等措施激励参加职员拉拢其他下线会员。如某3个仅有小学文化水平的农夫,借用网上炒黄金、投资说明会、网上操纵先容等幌子,使上万人中招,其中不乏拥有大学学历者及公务员,涉及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1万多人,涉案金额逾亿元。 三是网络游戏范畴。通常打着“网游、网赚”、“玩游戏得大奖”、“玩网游送红包”、“私人馈赠的金钱游戏”等旗号,在各游戏论坛、QQ群大打宣传广告,引诱网游玩家在其网站注册会员,赚取各种游戏币继而兑换现金,并按下线会员充值金额返利的情势,鼓励会员推荐其他玩家成为本身的下线会员。如某类似QQ农场游戏的网站——“梦幻庄园”便是以此情势开展网络传销运动,使全国各地不少游戏玩家被骗。 四是兼职招工范畴。组织者打着“在家创业”、“网络创业”、“创业兼职”、“网络加盟”、“网络代理”、“点击广告,有钱赚”等旗号,吸引网民注册会员,从事网站指定的网络储存空间营销、点击网络广告、网络电话卡行销、会员卡优惠卡发行代理等运动并勉励其先容、生长下线会员参加。如网购刷单军团公布勾引告白,由YY公会等构造接办对成员洗脑、专业培训并考核,推荐会员加入获得50%的入会费提成及刷单佣金被管理员抽走30%左右的管理模式,形成一条“附体吸血”的新型网络传销产业链。 二、网络传销迅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是组织者转移阵地躲避羁系。近年来,工商部门打击传统传销举动的力度不停加大,经验教训日积月累,使传统传销举动的重要表现形式、聚集场所、漫衍范畴渐渐明朗化,工商部门打击传统传销的举措也更敏捷、更有效、更成功。因此,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

王某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指派崔寓翔律师为被告人王某辩护,出庭参加庭审。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本案被告人王某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因此,对被告王某应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王某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三、被告人王某自己仅发展了三名下线,且申购量最大的下线是她的母亲薛某,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人也属于受害者。

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已认定被告人王某直接发展的下线只有3个,且最大的一份申购单是其母亲薛某的21份。其本人并未从犯罪活动中获利,反而为此造成被告人王某家徒四壁。 四、被告人王某没有收取新进人员的产品申购款,只是参与了对新进人员的谈话,被告人王某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 五、被告人王某参与传销的时间较短,其刚成为所谓的积极参与者“高级业务员”就被抓获,其招募传销下线的数量小,危害性不大,且其违法所得数额也小。 此外,认定经营数额、非法获利只有被告供述是不够的,至少应有汇款凭证或银行方面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果没有上述证明,其经营数额不应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指控的经营数额。难以有证据可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数额的指控。 六、王某等被告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他们的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等人被传销组织强化洗脑,无法区分传销、直销、连锁销售等的区别,认为自己从事的连锁销售是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国家对此是低调宣传,暗中保护,支持发展。王某等人根本不知道其行为本身会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这跟明知

传销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传销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论文摘要]传销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更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在司法实务中,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仍面临着不少困境,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经侦部门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时面临的难题,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论文关键词]传销犯罪侦查难点对策 传销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经济破坏性和思想毒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随着我国打击传销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传销犯罪活动已由公开转入地下,不断变化犯罪形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大大增加了打击传销犯罪的难度。 一、办理传销犯罪案件难点分析 传销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经侦部门在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中主要遇到“五大难题”,即立案难、抓捕难、取证难、追缴难和处理难。 (一)立案难 首先,对传销的主观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传销犯罪立案工作的进行:有的地方认为传销牵涉人员众多,查处不利于当地的稳定;有的地方分不清非法传销与合法直销的区别,认为是合法的市场经济活动;有的地方甚至认为传销活动对当地的经济有促进作用,进行地方保护等。其次,传销的犯罪手段多样,多以代理商、加盟店等形式出现,迷惑性强,而前期获取的证据又非常有限,使得经侦部门对某些行为难以定性并及时立案,容易错失最佳打击时机。再次,传销的窝点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等通常不一致,并且为了逃避打击,频繁迁移犯罪窝点,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常引发管辖争议。此外,虽然我国已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立案标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但实际操作中,这两个条件很难界定。 (二)抓捕难 由于传销组织的头目行踪诡秘,多异地、幕后、单线遥控指挥,且经常更换联系方式、居住地和“卡账”账号,反侦查意识强,极易“人间蒸发”。所以,在不少案件中,虽然传销窝点被取缔,传销商品被收缴,但主要犯罪嫌疑人漏网,甚至无迹可寻,被抓获的大部分是“小鱼小虾”。另外,要将传销犯罪人员彻底抓捕归案,也并非易事。有的传销窝点以公司、连锁店等形式作掩护,更多则采取“家庭式”管理,这类窝点多设在城乡结合部等较为偏僻、人口流动量较大的区域,不易引起注意。通常一个传销组织有多个窝点,分布广泛,甚至跨县跨市跨省,且每个窝点都有“家长”,一旦某个窝点被取缔后,其他窝点的人员便会闻风而逃。 (三)取证难

打击传销工作总结2篇

打击传销工作总结2篇 【打击传销工作总结例一】 今年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进一步推进打传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切实维护辖区市场经济秩序,全年来辖区内没出现传销或变相传销违法行为。 一、领导重视,认真落实打传工作责任制 为确保打击传销工作取得成效,镇成立打传行动领导小组,并对打传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确保打传工作协调一致,目标一致,发挥最好工作效果。 二、抓住工作重点,严查严打 (一)在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围绕重点人群、区域、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坚决取缔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利用互联网等形式的传销活动,严查以“连锁经营”、“直销经营”、“纯资本运作”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子有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采取“勤巡查、严监控、端窝点、抓头目、堵回流”的方式,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屋密集区等传销活动多发区、易发区实施重点监管。

(三)依托12315申诉举报网络体系、“一会两站”消费维权网络及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组成内外联动、纵横交错的工作体系,以明察暗访的方式严查严打。 (四)继续深入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针对辖区实际,认真梳理、摸排,制定村创建工作时间表,对照“六个一”的工作标准,逐条、逐项抓好落实,成熟一批,发展一批,不走形式,最终实现“无传销社区(村)”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打传氛围 截止2015年10月底,我所共出动执法人员40余人次,车辆10台次,发放打击传销宣传材料2000余份,处理传销投诉举报3起。通过整治,我所打击传销长效监管机制已初步建立健全,人民群众识别、防范、参与打传的意识显著增强,目前,传销活动在我镇得到根本遏制,整治工作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打击传销工作总结例二】 根据市打传办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紧紧联系我县实际,对打击传销活动进行全面部署,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加强人民群众防范传销的意识,有效地遏制了传销违法行为,取得了较好社会效益,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今年以来,我县共捣毁涉嫌传销窝点1个,驱散涉嫌传销人员11人,全部遣返至省外,有效遏制了传销活动的蔓延。

开展“精神传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开展“精神传销”专项整治 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市、区政法委和市教育两委关于依法取缔和打击“精神传销”有害培训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为切实加大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xx”,我校开展“精神传销”专项打击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思想上 对全体师生以及学生家长进行“精神传销”概念以及危害性的教育,对相关知识进行讲解。 “精神传销”有害培训是指一些不法培训教育机构、信息咨询公司打着“心灵培训”“领导力培训”“灵修”等旗号,以心理暗示、催眠洗脑等方式,对学员进行含有精神控制内容的培训活动。由于其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控制精神、牟取暴利,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与身心健康。 二、行动上 领导重视,迅速部署。我校成立开展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专项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置专职联络员,并于2020年4月21日开展工作。全面排查我校师生以及学生家长,无有传销情况。由于组织到位,措施得力落实,现我校师生以及学生家长已经全面接受相关教育与提示,防止上当受骗。

三、今后工作方向 继续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工作。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政策性强,新情况、新问题多,专门法律法规少,传销和变相传销手段翻新、隐蔽性强,是经济邪教,顽固性强。针对这些情况,我校制定了今后工作方向:一是加强宣传和发布打击传销活动通告,告诫违法分子,不要再继续搞违法活动;二是告知广大群众不要参与一切传销和变相传销,分清正常从事教育培训、正常经营活动和“精神传销、变相传销”的区别;三是发动师生与家长积极举报。发动群众提高觉悟,做到不参与,积极举报和抵制传销,使传销分子无居住、活动环境。

揭秘传销组织真相

揭秘传销组织真相 犹如温水中的青蛙一样,在缓慢、渐进、周密,甚至“ 科学”的洗脑流程之下,在一个封闭的系统之中,在一股庞大的无处不在的“气场”的影响下,经过无数次的“洗脑攻心”后,仅仅在传销组织内呆一个月,便能让一个人发生他自己也想不到的变化。 文/ 夕曦 温暖的“陷阱” 2009 年4 月末的一天,家住四川省农村的刘师傅被自己侄子以做工程的名义骗到广西柳州市传说中的“柳来开发区”时,他并不知道,自己要去的这个“柳来开发区”是传销组织凭空杜撰出来的一个名词。其真实的地点并不在柳州市,而是在邻近的来宾市。 在民间反传销人士的口中,来宾被称为是“曾经的传销之都,‘连 锁销售'的革命圣地”。2007 年5 月,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 目曾经以“广西来宾缘何成为传销天堂?”为题,对这个地区的传销形势予以了曝光。尽管总遭打击,但以民间“反传销联盟”所掌握的情况来看,广西省内的传销现象有愈来愈烈的趋势。在反传销志愿者建立的QQ 群内,每天都有受害者加入。以至于从广西省的传销魔窟中逃出来的人,留下了这么一句话:“如果有人叫你去广西做事,很好赚钱的话,那70%就是骗你去做传销;如果说叫你坐车到广西柳州那就90%是搞传销;如果广西来宾的话,那就是100%的传销!”当然,从来没有上过网的刘师

傅是不知道这些的。 刘师傅刚到柳州火车站,所感受到的是一种这辈子从未感受过的“温暖”:来接自己的侄子等人一见面就热情的打招呼,还二话不说,将自己的行李搬到了一辆出租车上驶向来宾,下车时还抢着付车钱;刘师傅刚掏出烟,便有人抢着举起打火机来帮他点;到了住处之后吃饭时,刘师傅必须是第一个动筷子的人,而且好酒好菜的进行招待;起床后,立刻会有人主动来叠被子;衣服刚一换下,马上有人拿去洗;甚至还有人主动帮他洗脚、洗袜子;最夸张的一次是,刘师傅不小心打了一个喷嚏,竟然立刻就有七八条手绢递了过来,没有一个惧怕自己染上H1N1甲型流感……侄子和他“同事”们的所作所为,让刘师傅骤然感觉到了一种久违的亲情,和一种家庭般的温暖。“这真是一些好娃娃啊”,他不由的放松了警惕,开始在“娃娃”们的带领下,不时的出去逛逛,同时也跟他们一起聊天做游戏。偶尔会遇见一些新的同事,这些人会不时的跟刘师傅谈人生、谈理想、谈生活, 但闭口不谈公司、产品和制度。尽管刘师傅心中有很多疑惑,但侄子和大家都没有做过多的解释,只是说,不久后他就都会明白。从陆续的聊天过程中,刘师傅得知:侄子他们在从事一种“连锁销售”的新型“资本运作”的伟大事业。 不过,刘师傅还是对自己被骗到这里来心里感到很不舒服,于是侄子他们便开导他:“谎言是有善意和恶意之分的, 我们只不过用一个善意的谎言,让你来开拓一个赚钱的事业而已。所以善

打击传销工作总结-模板

打击传销工作总结 今年来,xx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xx和省领导批示和全省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电视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和xx市政府、xx市工商局的具体部署,结合xx市的实际情况,采取六大措施保持打击传销高压势态,取得明显成效。仅今年1-5月,全市就出动执法人员xxxx多人次,车辆xxx多台次,共查处传销案件xx宗,捣毁传销窝点xx个,遣散传销人员xxx多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x人;冻结传销人员的银行存款xx多万元,罚没入库金额xx多万元。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常务副市长蔡理多次亲自组织专门会议,分析打击传销工作形势,组织制订专项行动方案并以市府办文件的形式下发。每次打击传销的专项大行动,常务副市长蔡理都和该市工商局何文伟局长等领导亲自研究行动方案,并和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的领导亲临第一线指挥。 二、设立机构,加强巡查和监管。该市专门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工商局、公安局、东镇镇政府、市政法委、民政局、交通局、人民银行、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国税局、地税局、建设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从成员单位抽调执法人员27人组成打传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加强日常的巡查和监管。打传办实行每天24 小时值班,随时接受投诉,随时出动查处。 三、分片包干,层层落实“打传”责任制。市政府与工商、公安、东镇镇政府等部门,工商、公安、东镇镇政府又分别与下属单位,级级签订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责任书》,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人,明确打击任务,做到“守土有责”,在全市建立起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工商所、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三级参与的纵横交错、内外结合、上下联动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络体系。 四、狠卡软肋,强化出租屋管理。对传销人员集中的窝点和落脚点----出租屋,市委、市政府对症下药,采取五大举措加强出租屋管理,从源头上卡住传销的软肋,使出租屋主不想租、不敢租、不能租屋给传销人员,彻底铲除此了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土壤。(1)停水。凡是市打传办核实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3天内遣散传销人员而逾期不行动的出租屋主,由供水部门对该传销活动场所实施停水。待业主书面保证不再向传销人员出租住房后恢复供水。(2)断电。凡是市打传办核实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3天内遣散传销人员而逾期不行动的出租屋

【知识学习】工商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工商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七措并举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XX市工商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为重点,切实履行工商工作职责,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一、依法登记,严格市场主体准入关。在登记注册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的申请,一律不予核准登记注册。同时,对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和居民住宅区内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一律不予核准登记注册,切实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深入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一是突出重点,全面清查“黑户”。以网吧为重点排查对象,以居民住宅区、学校及周边、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重点打

击无照经营、变相经营、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和超时经营,加大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力度。二是积极配合文化、公安等部门深入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为“黑网吧”提供接入服务或租赁场所等便利的单位和个人,对利用电脑服务部、劳动职业培训机构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据统计,在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中,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974人次,执法车辆1226辆次,检查网吧207户,查处取缔“黑网吧”15间,立案查处2宗,依法没收黑网吧的电脑主机、显示器、交换机等上网设备119套。 三、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一是加大对玩具、文具、饰品等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的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宣扬色情和暴力的行为。二是加强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销售对象的游戏软件的审查管理,坚决防止含有诱发未成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暴力等内容的有害游戏软件进入市场。三是加大封堵查缴非法出版物力度,集中力量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场所,学校周边相关店铺、摊点,商贸文娱场所、繁华街区、旅游景点等易发问题部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四是加强对非法生产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查处和打击力度,预防和减少境外不健康电视节目对社会文化环境的危害。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判决书

李志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项刑再初字第00005号 原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志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2014年3月5日被项城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现豫南监狱服刑。 辩护人黎留中,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志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项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又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项刑监字第002号再审决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师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志强及其辩护人黎留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2011年4月,被告人李志强在项城市以河南同昊四方休闲俱乐部的名义,在项城积极发展会员。后发展闫会、吴东灵(均另案处理)为骨干,成立河南同昊四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项城办事处,地点设在项城市治安北路吴东灵经营的完美日用品商店。办事处在闫会、吴东灵的组织领导下,以提供旅游服务产品为名,多次集会宣传旅游服务产品,积极为公司发展用于敛财的所谓理财会员,每一名人员入会时缴费4150元,成为休闲会员。休闲会员至少推荐二名会员入会后即获得理财会员资格,成为理财会员,会费由吴东灵等人汇入李志强的账号。理财会员隔月依次每月可从公司返利中分红2000元、500元、 1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依次领满24个月为止。同时与休闲会员一样享有每月一次的国内免费旅游,共24个月,另赠送二次港澳游,以此诱使人员入会,积极发展下线,骗取钱财。在李志强的领导下,办事处将会员分层次分级进行管理,每12名会员为一个家庭,其中家庭主管一名,每一家庭有6名理财会员、6名休闲会员。理财会员按发展会员多少,分ABC三级主管。而另三名家庭成员又分为ABC三级,其余6名休闲会员为准家庭会员,以此发展会员后,该家庭发展裂变又组织新的家庭。在项城诱使入会人员达300余人,涉案金额100多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强当庭供认不讳,且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闫会证明:2011年2月,李志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旅游,说他现在是河南同昊四方休闲俱乐部的老总,现推出一个休闲项目,交4000元钱管二年24次旅游,如发展二个会员可赠送理财新产品,如发展的这两个人再拉人入会,可一直领红利数目不小。他说交4000元钱可入会,我说没钱,他说替我交一半,另一半等我吸收了会员,从领取的理财新产品中扣。我于2011年5月叫上张锦宣、刘玉珍租车去查岈山旅游,第二天,李志强和刘箭鸣对参加的100多人讲,发展会员入会理财新产品可不断的领到。回来后,李志强领着他公司的会计马颖伟在项城中项宾馆,我交2000元,张锦宣和刘玉珍每人交4000元,给我们办了入会手续,我因介绍了他们二人入会,我是理财会员可享受理财新产品。只要介绍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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