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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投诉举报受理电话

成都市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投诉举报受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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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投诉举报受理电话

受理单位受理咨询(投诉)事项电话

成都市物价局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机动车停放库

(位);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机制,适时调整公布

的物业服务费用政府指导价标准;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项收费

进行检查和管理,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进行查处;受理物业服

务收费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服务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12358

成都市工商局企业登记中对住所的审查,不得为将住宅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经规划

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

理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加强对建筑区

划内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12315

成都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建筑区划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落实建筑区划内的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除建筑区划内的治安隐患,及时查处治安

案件;加强对建筑区划内流动人口和犬只的管理;负责建筑区划

内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与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

管理。

110消防:119)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建筑区划内环境卫生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建筑区

划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对临街安装空调等的投诉和纠纷

进行调查处理。

12319

成都市建委在建物业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房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

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

86632515

成都市规划局负责新建建筑区划的统一规划,按规定配置包括车库(位)、物

业服务用房等在内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协调解决建筑区划内涉及

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查处擅自改变专有部分使用性质的行为。

86259909

成都市林业园林局负责建筑区划内绿化工作的行业指导管理和调整树木、绿地变动

的依法审批,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加强绿化养护。

87661139

成都市卫生局负责对建筑区划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61881951

成都市环保局负责对建筑区划及周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建筑区划及周边的污染源依法

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2369

成都市质监局负责对建筑区划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督促使用单

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

证上岗等工作;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调

查处理建筑区划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12365

成都市气象局负责建筑区划内防雷装置以及气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安全监

察;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建筑

区划内的防雷装置以及气象特种设备事故

87015830

成都市安监局负责做好建筑区划内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工作61885777 成都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输送与管道维修962777 成都市电力公司电力输送与相关设施设备维修95598

成都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的供给与管道维修87741166 中国电信成都分公

室内固话通信与线路维修86623508 成都市光纤网络光纤通迅与维修96543

成华区房管局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监督工作84355491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监督工作85153647 金牛区房管局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监督工作87737267 锦江区房管局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监督工作86618160 青羊区房管局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监督工作86532606 武侯区房管局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监督工作85575665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物业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 2007年11月10日 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区划 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 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三节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 第四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

第三章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 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节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章总则 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五条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 第二章建筑区划 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管理制度新物业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新物业管理条 例

国务院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修改。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部分内容摘编刊登以飨读者。修改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壹、将第十条第壹款修改为:“同壹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于物业所于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且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可是,只有壹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壹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壹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能够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能够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可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能够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壹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之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之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壹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于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

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保障物业管理活动有序进行,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支付的、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文件中明确交存保证金的要求,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交存和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期限; (三)保证金计付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保证金存储的专户银行; (五)逾期交存或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六)保证金交存、返还及相关费用等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可按物业服务费用或建筑物管理维护费用年度总额的10%至20%计算;具体数额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上年度信用记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相对应,并按以下情形酌减: (一)一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50%、30%、10%; (二)二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30%、15%、5%; (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15%、10%、5%; (四)其他管理人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15%、10%、5%。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一般应当在办 理物业共有部分承接验收15日前,将保证金交存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共管帐户。

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 新版) 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为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环保、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物业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并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沟通。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进行。 新建物业,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实施前,物业管理区域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2007]90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的配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依

法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该建筑区划内应当配备的基本的、保障性的人力资源及设备、器材、信息等技术与装备的总和。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是指按规定纳入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物业维修、秩序维护等成都市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人员。 物业服务合同对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的约定高于本标准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中人力资源配备的监督管理,将适时调整本标准并予以公布。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提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选聘为建筑区划配备物业服务力量高于本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专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宅(别墅除外)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 (二)别墅、非住宅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

成都市产业园区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188-2015

DB510100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510100/T 188-2015 成都市产业园区物业服务等级划分 2015 – 12 – 31发布2016– 01 – 01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0100/T 188-2015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一般要求 (1) 6 服务项目 (5) 7 延伸服务 (28) 参考文献 (30) I

DB510100/T 188-2015 II 前言 为适应产业园区物业服务市场的发展要求,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客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对产业园区物业服务分等分级提供技术支撑,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订本标准。物业服务当事人可根据产业园区的具体情况,在服务委托合同中具体约定执行等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成都嘉善商务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成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欧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庆华、唐宗伟、巫庆敏、苟强、杨静波、李轶梅、王玉宾、胡勇、曾毅、田昕、李云声、陈曦、水巨场、陈干平、钟嵚、熊斌斌、滕小兰、任雁、文萌川。

四川省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分析

第一章总则 1、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 【四川省】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增加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成都市】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适用范围 【四川省】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增加了物业管理的定义) 【成都市】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3、监督指导部门 【四川省】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外,还赋予了发改、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职责。形成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力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格局。)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展开 编辑本段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 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编辑本段颁布背景和目的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与此同时,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目前,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目的: 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运作,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 编辑本段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编辑本段正文(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2018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17 【实施日期】2007-12-17 【发布单位】【文号】成物 协[2007]2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成都 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等法规、政策的规定, 现将我会制定的《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秘书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依法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该建筑区划内应当 配备的基本的、保障性的人力资源及设备、器材、信息等技术与装备的总和。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力量配备应当符 合本指导标准。 一、人力资源配备指导标准 (一)客户服务人员配备指导标准: 1、客户服务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人/30000平方米或者1人/300户; 2、参考定额人数R1=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20000(平方米);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本指导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数和要求进行配备。 (二)秩序维护人员配备指导标准: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建筑区划实际情况,在建筑区划各出入口、监控室等安全防范重点部位配备相应的秩序维护人员,并配备相应的机动人员; 2、参考定额人员数R2=[主出入口数×6,次出入口数×3,(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3,监控室数×3]×4/3,2名机动人员;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本指导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数和要求进行配备。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护人员配备指导标准: 1、根据建筑区划硬件配备的不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护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人/25000平方米,且应配备强电、弱电、管通等专业维养人员; 2、参考定额人数R3=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20000(平方米); 3、高低压室、锅炉房、中央空调等机房的运行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据实配备;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需配备强电、弱电工程师各一名,对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建筑区划提供有效技术支持; 5、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本指导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数和要求进行配备。 (四)环卫维护人员配备指导标准: 1、环卫维护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非住宅建筑区划不得低于1人/2000平方米(公共区域),住宅建筑区划不得低于1人/6000平方米(公共区域);

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随着物业公司规章制度的完善,保洁的要求也在逐渐增强,那作为保洁领班在2018年的工作中是怎样进行的呢?下面是X精心为您整理的“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1 一年来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经过部门员工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公司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业主的认可。 保洁只不过是物业服务管理行业中的一个行当。它体现着行业单位的态洁形象,同时,也经业主、使用视觉感观留下第一印象。俗话说:进门看地面,坐下摸板凳。这就是人们审视卫生状况的习惯心理常态。

回顾一下,我们是这样做的: 一、保洁标准化 在去年的基础上,在新细化工作内容,严格考评大分标准。不同区域,不同部位都有具体的分值考评。这样,便于操作,利于检查。 1.按标准培训,针对岗位轮换和新员工入职较多的实际,实行例会讲理论,在岗做示范的方法进行培训。 班长手把手教,熟练工传、帮、带,发挥班长的业务技能长,调动熟练工的积极性。这样做受培训者也容易接受和掌握,即提高了受培者的技能,有拉近了同事间的距离,一举两得,相得益彰。严把培训关,讲清操作要领要点,做到眼勤手快(即:眼勤看手快做);先粗后细,一步到步,人走物清(即:一次做彻底,人走垃圾、杂物、工具全带走)。 2.按标准去做。 分二,责任到人,签定目标责任书,让员工胸中有标准,日工作表上排列有顺序,操作起来有个准。周师傅就是突

出的一位,大厅的玻璃大门,玻璃幕墙洁净透明,茶几、沙发一尘不染。袁师傅发扬着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楼层保洁清洗垃圾桶,与男性相比,毫不逊色,保持了主楼卫生洁净度。 xx现在是装修期间,在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几位师傅也拿标准来要求自觉,向标准去靠拢,尽量接近和达到标准。对他们的工作,只有这样来描述:扫地荡身灰,拖地一身汗。较突出,调人员积极行动,毫无怨言。老范师傅责任的区域是目前最彻底,较洁净的一块,从装修阶段而言,是难以见到的标准典范。 3.按标准去查。 在检查工作中,不去过场。杜绝一糊二混,发现问题即使提出,注意预期轻重,尽量不伤和气,出现反常,多方协助。目的只有一个,标准不放弃。技之一恒的日检查,是保洁标准化不可缺少的措施,只有这样,墙上贴的才不会是一纸空文,区的卫生也才能赢得业主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2〕11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改善人居环境、强化城市管理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中的积极作用,夯实社会管理基础,创建宜人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2012年,全市建立服务规范、管理有序、环境优良、和谐文明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中心城区社区物业管理基本实现规范化,全市100户以上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率60%,基本实现城乡物业管理全覆盖。2013年,全市基本实现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监

管职责得到落实、社会基层治理明显加强、业主民主管理进一步优化、物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二、加强业主大会建设明确推进主体。各区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业主大会建设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的工作内容,明确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组织推进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强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促进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开展。明确工作任务。各区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应建尽建”的要求,对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建筑区划,督促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各区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为主要对象的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业主大

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管理条例。 目录[隐藏] 简介 颁布背景和目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正文(最新版) 相关解读 各方反响 简介 颁布背景和目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正文(最新版) 相关解读 各方反响 [编辑本段]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编辑本段] 颁布背景和目的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与此同时,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目前,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目的: 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运作,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

[编辑本段]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编辑本段] 正文(最新版)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成都市地方标准写字楼物业服务规范

成都市地方标准 写字楼物业服务规范 前言 本标准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华昌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学明、蔡任重、姜礼、巫庆敏、庞琳、曾光德、杨波、董伟、何昌伟。 写字楼物业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写字楼物业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客户服务、房屋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运行及维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的维护、绿化的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写字楼物业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则 DB51/190 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写字楼 为商务、办公活动提供空间的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 3.2 物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1]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中文名:《物业管理条例》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人:温家宝 类别:行政法规首次拟定:2003年06月08日 实施时间: 2007年10月01日修订日期:2007年08月26日,2018年03月19日 目录 .1制定原因 .2发布信息 .3修订内容 .4条例全文 .5内容解读 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原因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内容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具体修改内容为[4]: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2]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自2016年3月1日。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删除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删除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在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新 西安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全文

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最新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有什么变化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市容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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