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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法律备忘录

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法律备忘录

第一部分最新《意见》及《答复意见》(正在清理)

根据中组发【2013】1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为《答复意见》),对于党政干部任职兼职主要规定总结如下:

一、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1、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

《意见》第二条,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国有企业及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

《答复意见》:“3、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下同)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如何参照《意见》执行?

答复意见: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前备案或审批;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出资企业所能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

当一并免除。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

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后到企业任职的,按照《意见》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退(离)休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的,按照《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其他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同公务员的规定)

四、协会、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领导干部

《答复意见》12:“此类人员中,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其在企业兼职(任职)按照《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其他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在清理范围,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根据协会、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性质和职能,从严掌握。”

第二部分部分特别规定

五、关于高校党政领导的特别规定

1、《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

校:

(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纪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2、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

四、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五、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六、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3、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教党[2010]14号)

“5.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山东省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八条规定》

廉洁奉公,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利益,不准违反国家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兼职取酬,不准超标准购买、使用小汽车和违反规定建、购住房,校级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

董事。

六、中管干部特别规定

1、中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

一、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二、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可以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三、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四、中管干部辞去公职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可以领取相应报酬,具体数额应当由其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五、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七、国有企业干部特别规定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2000年11月30日)

一、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

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适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

未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七、“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未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或者担任这些企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

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

职和兼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

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包括:本企业的下级企业、本企业下属的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授权经营的单位,与本企业合营或者本企业参股经营的企业以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本企业以外的国有、集体、私营经济组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出资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合法持有的股份,其红利不视为个人兼职取酬。但兼职企业给予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其红利应视为兼职取酬。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国办2009年7月12日印发)

第二条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12〕3号)

第十五条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4、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

第七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兼职制度,纠正违规兼职和违规兼职取酬行为。未经批准兼职取酬的,兼职所得应当上交本企业。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规兼职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责令其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十一)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八、其他规定

1、《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组发[2004]2号)》(针对2004年的党政领导干部清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

中央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从总体情况看,各地、各部门执行这一规定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的地方和部门执行得不够好,安排了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任领导职务。这种做法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利于政企分开原则的贯彻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经中央同意,各地、各部门要限期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三部分2014年以来因《意见》及《答复意见》而辞职的部分独董(辞职报告中明确因为上述文件辞职)

1、股票代码:002170 股票简称:芭田股份

兰艳泽女士,汉族,1964年4月生,1984年毕业于内蒙古财经学院商业经济专业,中国国籍。2006年毕业于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博士研究生学历;1984年至1992年在内蒙古财经学院先后任职会计学教师、会计系团总支书记、教研室主任等;1993年至2013年在广东商学院会计学院任院长,2005年晋升为教授,2013年8月至今任湛江师范学院任总会计师,兼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秘书长、广东省会计学会理事和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理事。2009年1月至今任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第四、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股票代码002263股票简称大东南

陈银飞先生:历任浙江工业大学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化材学院副院长。现任浙江工业大学化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导;本公司独立董事。

3、股票号码:600448 股票简称:华纺股份

赵树元:历任济南陆军学院教员,山东省体改委处长,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副巡视员,山东体改研究会秘书长,山东市场经济促进会秘书长,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山东华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浪潮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4、证券代码:601188 股票简称:龙江交通

刘德权,男,历任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副主任兼厅党组秘书,哈尔滨商业大学副校长、校党委委员、哈尔滨商业大学党委书记。现任黑龙江大学党委书记、本公司独立董事。

5、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陈晶莹女士,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教授,硕士生导师,无境外居留权。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二届、十三届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会长,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6、股票代码:600731 股票简称:湖南海利

杨胜刚:经济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杨先生现为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湖南省人民政府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大学校党委委员,湖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经济学部主任;兼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湖南省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股权投资协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省行政学院兼职教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等国家级科

研课题10余项,SCI、SSCI、CSSCI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全国霍英东优秀青年教师奖、全国宝钢优秀教师奖、教育部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奖,2006年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09年被评为国家级教学名师,2010年受聘为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7、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蔡文浩,男,汉族,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兰州商学院教授,省级重点学科国际贸易学学科负责人。2006 年9 月至2008 年9 月,挂职担任陇东学院院长助理;2008 年11 月至今,担任兰州商学院教授。2009 年6 月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书。2009年6月至今任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8、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张群生先生,中国国籍,出生于1946年。曾任中国煤田地质总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河北省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省委常委秘书长、宣传部部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现任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9、股票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北钢铁

翁宇庆,曾任冶金研究总院研究室、院长,冶金部科技司司长、副部长、国家冶金局副局长、中国钢铁工贸集团总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金属学会名誉理事长,河北钢铁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张群生,曾任中国煤田地质总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河北省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省委常委秘书长、宣传部部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现任河北钢铁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陈金城,曾任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河北省政协委员、提案委员会副主任、邯钢股份独立董事。现任河北钢铁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10、股票代码:000402 股票简称:金融街

杜润平:男,高级会计师,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国际金融局副局长。现任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专职委员。自2008年6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11、股票代码:000038 股票简称:深大通

肖勤福先生,男,1954年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7.10--2009.3,中共中央党校图书馆任馆长;2009.4--至今,在中共中央党校报刊社社长兼总编。

12、股票代码:000720 股票简称:新能泰山

周宗安,男,教授。1986年7月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并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89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硕士研究生班,2009年6月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并获得管理学博士学位,现任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部主任、教授,本公司独立董事。主要兼职:山东省经济学会副会长、常务理事;山东省经济管理学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山东省金融学会副秘书长、学术委员会委员;山东省中青年研究会理事,“山大华特”和“浪潮电子信息”独立董事。

13、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本钢板B

王义秋,女,52 岁,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东北大学会计学系教授兼东北大学校长助理、计财处处长;现任东北大学校长助理。2009 年4 月起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14、股票代码:000420 股票简称:吉林化纤

杨世滨先生,1969年7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曾任纺织工业部生产协调司科员、中国纺织总会国际合作司副主任科员、中国纺织总会国家纺织工业局秘书、中国纺织企业管理协会秘书长、常熟江河天绒丝纤维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副秘书长。2005至今,任中国针织工业协会理事长、会长;并与2011年任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会长助理。

15、股票代码:000726 200726 股票简称:鲁泰A 鲁泰B

孙瑞哲先生:公司独立董事,1963年出生,硕士;工作经历:曾任纺织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所室主任、副所长,中国纺织信息中心副主任、纺织产品开发中心主任,中国纺织信息中心主任、纺织产品开发中心主任。2006年9月任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副会长、中国纺织信息中心主任。现任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中国纺织信息中心主任,中国纺织工程学会理事长。孙瑞哲先生已于2014年1月提出辞职。

16、股票代码:002612 股票简称:朗姿股份

王世定先生,1944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青年财政专业委员会总干事,全国中青年财务成本研究会长、名誉会长,任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悦达集团、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独立董事。目前,兼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成本研究会常务理事、副会长。王世定先生于2014年3月6日申请辞职。

17、股票代码:002627 股票简称:宜昌交运

辛宝荣,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2006年11月起任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顾问。2009年1月至2012年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辛宝荣女士自2009年9月25日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至今。

18、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贵州百灵

杨世林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61 岁,中药学博士,江西中医药大学副校长。1976 年毕业于北京中医学院,获得中医学士学位,1991 年毕业于英国伦敦大学药学院,获得中药学博士学位。1993—1995 年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先后担任副研究员、研究院、副所长,1995—1996 年,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云南分所担任所长,1996—2001 年,在中国医

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任所长、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98—2001 年,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海南分所任所长,2002 年至今在汇仁集团任研发总监。

何建国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49 岁,财务管理硕士。1985 年9 月毕业于山西财经学院会计专业,获得学士学位,1995 年毕业于重庆建筑大学管理学院财务管理专业,获得硕士学位。1986--1992 年,在重庆工业管理学院任教师,1995—1997 年,在重庆工业管理学院任会计教研室主任(副教授),1997—1999 年,在重庆工业管理学院会计系任主任(副教授),1999-2009 年,在重庆工学院会计学系任主任(2001 年起教授),2009—2011 年,在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任院长(教授),2011 年至今,在重庆理工大学任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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