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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价值评论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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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价值评论

「摘要」

我国目前两种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观——“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都存在着一定的理论瑕疵。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有结构的统一体,它涵括了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子系统。目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致力实现的社会理想和终极目标,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秩序的价值结构。而形式价值则是指刑事诉讼本身在组织结构上的形式合理性,即刑事诉讼程序必须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目的;过程;形式

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在法制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成为了一个后进国家。整个二十世纪的历史,对于中国来说,就是不断探索现代化发展路径、致力寻求国家现代化的历史。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说,实现现代化就是要建立与现代文化、观念相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市民社会的法治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和前

提。因此,建构一个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制度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当务之急。自八十年代中期启动司法改革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历时十年。司法改革始自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刑事司法改革也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任务的重中之重。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在我国建立一个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然而,从原理上分析,具体的技术体系离不开价值体系的指导,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一项制度的变革往往需要以特定价值观的型塑为前提,因此,要在我国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首先必须树立现代的刑事诉讼价值观。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缺乏深入研究,理论基础仍显薄弱。本文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对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检讨了我国目前通行的两种刑事诉讼价值观——“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并提出了建立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相结合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理论倡议。

一、导言:价值的一般涵义与意义

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因此,在一般意义上,作为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价值指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即客体的存在及其属性对主体(人)的需要的满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价值的生成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客体及其固有属性单方

面作用于主体的过程,作为一个描述主体需求与客体属性之间关系的

基本范畴,价值的生成本质上是一个主体的主观需求与客体的客观属性之间相互作用的互动过程。在这一互动过程中,主体有选择、客体也有适应,主体在根据自身需要赋予客体一定价值的同时,也对客体寄予了自己的理想和愿望;而客体在满足主体的需要的同时,也因为承担着主体的理想和追求而对主体构成了一种目标和导向。

作为人、物关系最直观的反映,价值问题最早在经济学领域得到关注,成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的中心术语。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和扩大化,价值也逐渐成为一个普遍的范畴,攀升为哲学的研究对象,并形成了一种普遍的价值学说——价值哲学。此后,价值学说又逐渐向道德、艺术、科学、宗教、政治等其他社会学科领域渗透,形成了道德价值、艺术价值、政治价值等广泛的价值理论。正如马克斯。韦伯指出的,由于价值与道德是社会行动和社会秩序形成中的重要因素,因此,实际上任何社会理论都无法回避他们。作为人类制度文明的重要成果,法律科学也不能摆脱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的影响和作用。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又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因为,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实际上,站在法文化学的立场上,法律在作为一种解纷机制的同时也被视为是一种传达意义的文化符

号,它承载着特定的文化信息即主体——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因此,法律价值是法律的内容和核心,也是我们认识、评价法律现象的重要途径。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指出的,“法律是人的创造物,只能根据人的理念,也即创造的目的或价值来理解。所以对任何法律现象不可能采取价值盲的观点。法律又是一种文化现象,即与价值有关的事实。”

二、检讨:两种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观

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法律制度的价值已经不可能表现为单一的目标追求,而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体系。对这一价值目标体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解读和诠释。正是由于认识角度的不同,我国学术界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

(一)目的价值观。应当承认,早期的刑事诉讼价值理论渊源于一般法律价值理论,并力图与法理学界关于法律价值的已有研究成果保持一致。站在法哲学的角度,法的价值一般被认为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在这一视角下,一些诉讼法学者按照法理学界的通识将刑事诉讼的价值定义为“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产生于刑事诉讼的内在属性和功

能,其存在取决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显然,这一定义是一般意义上的价值概念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直接套用。根据不同学者的归纳,秩序、安全、正义、自由和效益等价值纷纷被以不同的标准加以排列、组合,作为刑事诉讼的价值进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如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功能、效用和意义以及后者对前者的需求,都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与此相适应,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同刑事诉讼之间便形成了多层次、多方面的价值关系。概括而言,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大体包括秩序、公正(或曰公平、正义等)、效益诸项内容。该观点认为,尽管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也是其它法律的价值,但刑事诉讼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对秩序、公正、效益的需要,是通过处理刑事案件来实现的,这一点是同其它法律价值所不同的。也有学者将公正、效率与效益并列为刑事诉讼的三大价值目标,认为公正、效率与效益是当代统治阶级进行刑事诉讼所要满足的需要,是刑事诉讼目的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还有学者认为,自由与安全才是在刑事程序设计与操作中冲突着的两项基本诉讼价值。正是对这两种价值的追求构成了整个现代刑事诉讼实践的基本内容。根据这种观点,公正、效率虽是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但是却是居于自由、安全之下的次级价值目标,公正是自由价值的内涵之一,而效率则是安全价值的必然要求。

上述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将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和实体目的——不管是自由和安全,还是秩序、公正和效益,视为是刑事

诉讼的价值,由于这一观点主要是从刑事诉讼制度欲实现的目的的角度来认识刑事诉讼的价值,因此,我们称之为目的价值观。目的价值观的理论优势在于,将自由、秩序等作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揭示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实体目的和社会理想,从而也揭示了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根基,这是因为,从根本上讲,自由和秩序是人类社会存续、发展的最基本需要,国家设立刑事诉讼制度的最原始动机就是通过对犯罪的揭露、证实和惩罚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进而确保公民的个人自由,因此,将自由、秩序等作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对人的这种基本需要的满足,提示了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正当基础和终极目的就是保障自由、维护秩序;同时,自由、秩序等价值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理想,也为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发展提供了目标和导向,成为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朝着这一终极目标发展、完善的不竭动力。

但是,人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主体,其需求具有多样性,这就决定了刑事诉讼的价值不可能表现为单一的目的价值,而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多元价值系统,本身包括了不同层级的子系统,仅仅将刑事诉讼的价值归结为目的价值这一层面,对刑事诉讼乃至诉讼价值的认识显然是过于逼仄了。从主体需求的角度而言,人们对诉讼的期望(或者说需要)不仅是获得最终的胜诉,更希望获得一个“满意”的判决,因此,诉讼的价值不仅体现在通过查明案件真相、发现实体真实,即满足人们自由和秩序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从心理或行动上解决纠纷,

而这就要求纠纷解决的过程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如刑事程序本身的组织结构必须具有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等,因为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即使法院最后的判决对其不利,但是只要程序本身是中立、平等、公开的,人们也趋向于接受判决的结果,程序本身的中立、平等、公开,有助于达成一个令人满意的判决。这说明,刑事诉讼除了目的意义上的自由、秩序价值外,还必须具备一种形式价值,即刑事程序本身必须具备形式理性,保持中立、平等、公开和参与性,这些形式价值实际上也是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因此也应当是构成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应当是一个由目的价值系统和形式价值系统共同构成的多元价值体系。而对此,目的价值观的理论阐释是无能为力的。

(二)过程价值观。从理论谱系上看,形式价值观是在反思目的价值观的理论缺陷的基础上产生的,并逐渐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目前的通说。针对目的价值观的不足,我国有学者提出,从目的价值的角度界定刑事诉讼的价值,容易导致程序对实体的从属和附庸,“那种将程序看作刑事实体的附庸的观点,没有看到程序是以实效性的权威决定着刑事实体的现实形态。程序不是刑事实体的影子,而是可以使刑事实体美化或丑化的独立的力量。从实效性的角度看,程序比刑事实体能更直接触动社会的神经,能更直接地体现刑事诉讼活动是公正、正义的,还是偏私、罪恶的。只有对程序达到具有独立人格的理解,对程序问题的讨论,才能有堂堂男儿的自信,刑事程序的理论才

能在刑事实体理论面前抬起头来,寻求有历史感的独立意义。”这是我国学者关于刑事诉讼目的价值理论的最早反思,它提出了关注刑事诉讼程序价值或曰过程价值的理论先声。

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了目的价值观的哲学认识论根源,认为将刑事诉讼价值定位为自由和秩序等是没有对刑事诉讼中的价值问题作出具体的和有针对性的探讨,而这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片面重视哲学认识论、忽视哲学伦理学的结果,这种将价值定位于认识论上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的观念,只能推导出“价值就是有用性”的结论。而有用性又可以称为实用性、工具性或者功利性,以此为基础来分析法律价值问题,所得出的结论将永远不会摆脱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甚至工具主义的束缚。为此,该观点主张摆脱认识论束缚,从哲学伦理学即道德评价的角度来认识刑事诉讼的价值。具体而言,从哲学伦理学的角度看来,价值也就是所谓的“善”,是人们值得追求和向往的“善”。在伦理学上,“善”是一个最普通的褒义形容词,意为一种高尚的、至少是令人满意的品质的存在,它们或者本身是值得羡慕的,或者对于某种目的来说是有用的。显然,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可以被区分为工具价值与固有价值两个方面,也就是“作为方法的善”和“作为目的的善”。据此,人们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评价,也就与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评价一样,可以有两项独立的价值标准:一是外在的价值或者工具价值,也就是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实现某一外在目标而言是否有用或者富有意义;二是内在价值或者固有价值,也就是

该项程序本身是否具有独立的内在优秀品质。刑事诉讼的价值应当是一种过程价值。作为一种过程价值,刑事诉讼价值不是指什么抽象的安全、自由、秩序和正义价值,而包含着诉讼的内在价值(或公正价值)与功利价值(或工具价值)两个方面。为实现其内在价值,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上必须符合特定的伦理价值标准,具有特定的内在优秀品质。而为实现其功利价值或工具价值,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上还必须考虑如何对刑法的正确实施具有积极的效用和保障意义。

上述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调程序除了具有致成结果公正的工具性价值之外,程序过程本身也具有某种独立的内在优秀品质,因此,称之为过程价值观。过程价值观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突破了传统的目的价值观的巢窠,揭示了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程序性法律在价值追求上与实体性法律的区别与独特性。由于过程价值本质上属于一种形式价值,因此,过程价值观实际上是主张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程序法除了目的性价值的追求之外,本身的结构和组织也体现着一种形式性价值。这就为我们全面认识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但是,这种观点反对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理解价值,而主张将刑事诉讼价值视为一种“善”的观点,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哲学伦理学同样离不开认识论的指导,所谓“善”与“不善”,不也是以主体人的需要和认识为标准而划分的吗?离开主体的需要和认识,作为

客体的刑事诉讼又有何“善”与“不善”可言呢?在我们看来,应当也只能从认识论角度,即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来认识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价值观将自由、秩序等归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并没有错,目的价值观本身并不必然导致“程序工具主义”,目的价值观的缺陷在于将目的价值奉为刑事诉讼的唯一价值而忽略了形式价值的存在及其

重要性。我们认为,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即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这一角度说,目的价值、过程价值都是一种功利价值,自由、秩序、程序公正等实际上都是满足人的需要的手段。但是,相对于目的价值而言,过程价值又是一个独立的价值系统,因为它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完全不依赖于目的价值而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过程价值是一种独立价值或曰内在价值(来自于程序本身的),但却不是一种目的价值即“作为目的的善”。从渊源上看,过程价值观并非我国的本土资源,而是一种舶来品,最早提出该理论的是美国学者萨默斯、贝勒斯等人。在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思想的影响下,萨默斯、贝勒斯等人在对诉讼程序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后,提出了一种“程序内在价值”理论,他们认为,按照人们最初的观点,诉讼程序的设计应当是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为中心的,但是考察诉讼程序的实际结构,“即使公正、尊严和参与等价值并未能增进判决的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维护这些价值。”这些价值是来自于程序本身的、使人感到满意的东西,因此可以称为“程序内在价值”。而他们的研究方法也被称作“程序内在价值”分析方法。与我国学者的观点不同的是,“程序内在价值”分析方法并不排斥哲学认识论,贝勒斯等人并不讳言程序内在价值的基

础仍然是满足人的需要,即有助于达成一个令人满意的判决,从而从心理和行动层面解决纠纷。“程序价值的存在基础在于解决争执的内在目的。我们已经知道,工具主义方法主要是针对查明真相这一目的,除了因解决争执要靠正确的判决而与解决争执有所牵涉外,它并不过问解决争执这一目的。法律程序有助于从心理层面上和行动层面上解决争执。法律程序的诸多内容无助于判决之准确性但有助于解决争执。”强调这一点的理论价值在于,只有从主客体角度认识刑事诉讼程序的形式价值,将刑事诉讼程序的形式价值理解为是对当事人需要的满足,即从心理层面和行动层面解决纠纷,才能为我们建构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提供功利标准,“诉讼程序始终不是为存在而存在”,毕竟什么样的程序本身才是公正的,最终还是应当以人的需要作为最终的依据和标准。据此,对于有学者提出的公正的判决是公正程序的必然结果和逻辑延伸、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就意味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的观点,我们不敢苟同,因为这种观点奖程序与程序的结果、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混为一谈。

三、目的与形式:刑事诉讼价值的双重分析

虽然价值的真谛植根于人的需要,而人的需要又往往具有多样性,尤其是受个人价值取向的影响而可能出现个体差异,但是基于共同的人性基础,最低限度的需求总是相一致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就集中反映了人的这种最低限度需求,这就使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

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适性。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有结构的统一体,它涵括了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价值子系统。目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致力实现的社会理想和终极目标,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秩序的价值结构。而形式价值则是指刑事诉讼本身在组织结构上的形式合理性,即刑事诉讼程序必须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

应当承认,目的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主要方面,它真正反映了刑事诉讼致力寻求的社会理想和目的,反过来也预设和框定了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完善的目标与导向。从一般法理上说,目的价值是法律价值系统内的最高价值或曰终极价值,其他价值都是从终极价值派生而来的,并为其服务的。这是因为,目的价值充分反映了人类最本质的生存需要,具有本源意义。从根本上说,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两种最基本的需要就是自由和秩序,前者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为人的发展之必须,后者为人的生存所必备,是前者得以实现的保障和基础。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人类是自然人和社会人的双重复合体,自由反映了人类的自然本性,而秩序则体现了人类寻求和谐、共存的社会本性;前者植根于人性的个人主义倾向,后者则生发于人性中的共性取向。因此,自由和秩序是法律制度包括刑事诉讼价值体系中最高层级的终极价值。至于公正、效益等价值,虽然也构成法律的基本价值,但却不是根本意义上的终极价值,而是服务于自由和秩序价值的次级价值。公正价值实际上是自由和秩序价值的保障,其基本功能是在自由

价值和秩序价值发生冲突时加以衡平。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一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秩序价值是自由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反过来自由价值又为秩序价值提供了目标和方向;但是,常识理性提醒我们,“任何人为地制度都不可能同时实现两种价值,即一仆不能同侍二主”,由于内在规定性的不同以及在价值实现资源上的不足,自由价值与之间秩序价值在各自实现过程中难免产生冲突,这时,就面临着如何对价值冲突进行衡平的问题。经过实践摸索,公正价值的衡平功能被发掘出来,成为对这一价值冲突进行平衡的最有效手段。公正价值潜在地规定了自由和秩序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它要求刑事诉讼不仅要实现自由和秩序,而且要以公正的方式予以实现。因为以不公正的手段确保秩序,不但不能实现秩序,反而会引发更大规模的社会冲突,动摇秩序的社会和道德基础;以不公正的手段实现自由,只会削弱自由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使自由成为没有保障的自由。因此,公正实质上是人们基于控制、约束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冲突的烈度和范围而作出的一项理性的自律安排。正如伊壁鸠鲁指出的,“自然的公正,乃是引导人们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的互利的约定。”从公正的最初语义来看,它指的就是一种价值分配模式,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的一个关于公正的著名定义就是,公正或正义“乃是使每一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西塞罗认为公正指的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的价值取向。”阿奎那也认为公正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穆勒进而指出:“人公认每个人得到

他应得的东西为公道;也公认每个人得到他不应得的福利或遭受他不应得的祸害为不公道。”当代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也认为:公正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那么,从根本上说,什么“东西”或福利是每个人应得的呢?从人类的需求着眼,最根本的需求显然是自由和秩序,公正只是将每个人应得的自由和秩序分配给其人。可见,公正价值始终是为终极价值服务的,它是对终极价值的一种保障和实现的手段,但它本身并不是终极的社会理想或目的,因而并非终极价值。此外,人作为理性的主体,其经济理性也要求在实现自由和秩序价值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经济规律,必须以最少的成本投入来获取最大的成果收入,即必须以最少的经济投入来实现自由和秩序。西方学者就认为,如果说正义是一个与权利有关的价值的话,那么效益则是一种与目的有关的价值,即达到一项有价值的目标的最好、最快、最低廉且损失最小的手段。显然,在这里,效率或效益实际上被视为实现自由和秩序的一种有效方式或途径,就此而言,效率或效益也应当是一种手段价值或次级价值,而非终极价值。

犯罪之所以被视为是一种“恶”而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压制,是因为犯罪本身作为一种极端的反社会行为,对他人的自由和社会的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自卫,社会必然本能地对犯罪发起反击。从根本上说,国家设立刑事诉讼制度的原始目的就在于通过对犯罪的压制性制裁,修复社会受到的伤害,回复社会的秩序和安全,确保个人自由。如果说犯罪是对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否定,那么刑事诉讼就是

对犯罪的否定,是对自由和秩序的否定之否定,并以此作为自己的道德基础和正当性根源。尽管在人类文明的早期,由于深刻的阶级对立,享有自由的主体范围以及自由本身的内涵较为逼仄(只有位于权力金字塔顶端的少数统治者才真正享有自由,居于底层的人民并无自由可言),但是“一种实践的性质并不因为实践者的意识发生改变而发生改变,”程序本身作为一种中立的指涉,并不能因为刑事诉讼制度在古代社会服务于少数权力统治者的意志,就完全否定其自身固有的属性和功能。即使在专制统治之下,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观目的仍然在于确保自由和秩序(只不过在客观效果上确保了统治者的自由和秩序,而成为蹂躏人民自由的工具),刑事诉讼制度在专制社会中的这一现实功能大大降低了其本身的合法性基础。近代以来,由于国家主权原理的转换,“国民主权”原则使布衣民众代替“口含天宪”的封建君主成为了国家主权的真正拥有者,享有自由的权利主体得以普遍化,人的主体性和尊严开始得到尊重,个人主义的消极自由得到张扬。在这样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机制的人权保障机能得到增强,成为确保公民个人自由的有效工具,其作为一种惩罚权力机制的社会基础和合法性也相应得到提升。

在法理学上,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除了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即目的意义上的价值之外,还可用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这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与法的目的价值不同,并不是指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社会理

想,而仅仅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哪些值得肯定或“好”的品质,因此称之为“形式价值”。美国学者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有其道德性。法的道德性有两个方面,即“外在的道德”和“内在的道德”。法的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是指法的实体目的或理想,如人类交往和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抽象的正义,等等。法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或法治原则,是使以规则治理人类行为的事业能为可能的道德,也即是法律之成为法所绝对必须的先决条件。按照富勒的观点,法的内在道德包括以下属性:一般性或普遍性、公布、可预测性或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性、官员的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等,否则,就根本不宜被称为法律制度。英国学者弗尼斯也指出,法治是一种“制度”,一种“善”,是这样一种“良好状态”:法律规则是关于未来的;是可能服从的;公开的;清晰的;与其他规则是一致的;充分稳定的;裁决和命令的制作是由其公布的、清晰的、稳定的和相对一般的规则指导的;制定、执行和适用规则者有责任遵守与其活动有关的规则,并且实际上是前后一致地依法执法的。根据富勒和弗吉斯的观点,在法的实体目的之外,还存在着评价法的优劣的独立标准,即法的内在道德属性。法律的这种内在道德属性,显然与法的目的价值不同,而应归属为法的形式价值的范畴。法的形式价值要求法律除了具备实质理性(即实体目的合法)之外,还应当具有形式理性,形式理性或形式价值是确保法律的自治性、实现法治的必

然要求。

从思想渊源上看,富勒和弗吉斯都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形式价值与目的价值的理论区分实际上也起源于西方自然法思想。自然法精神的实质是理性主义,即将法律视为人类理性的反映,从而承认有一种人性共许的法律的存在,这些法律肯定了人类的基本权利的存在并应当得到有效保障,而不管它在一个国家的实在法中是否得到了正式表达。从内容上,自然法具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实体自然法,即法律应当致力于实现自由、秩序等实体目的或理想;二是程序自然法,即法律过程本身也必须实现理性化,作到形式公正。实体自然法规定了法律的目的性价值,而程序自然法则催生了法律的形式价值。在程序法领域,形式价值要求程序除了致力于实现自由、秩序等目的价值之外,还必须关注程序本身的理性,尽量作到形式公正。在程序自然法看来,除了分配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体自然法原则外,“还有一些关涉到法律过程的原则,这些原则作为自然理性的命令也对人的精神产生了影响。其中的一项原则是,未违反法律者不应被判有罪。第二项原则则要求,在双方当事人间进行的法律争辩中,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获得机会陈述己见。第三项原则主张,一个法律制度必须为保护权利和补偿损失提供公正的法庭,而且任何人都不应当在其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这些关涉到法律过程的原则实际上就是程序法应当具备的形式价值。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解纷机制,本质上也是以程序自然法为思想渊源和理论根基的,这就要求在目的价

值之外,将形式价值也列为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重要层面。

但是,从更深层次看,形式价值的生成仍然是基于人的需要。“有社会就有纷争,有纷争才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解纷机制,法律的根本价值在于解纷止争、消饵冲突,维护人类社会存续、发展所需的自由和秩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直接以解决纠纷为目的“诉讼法”构成了典型的“法律”,也反映了法律的原初形态。人们创设诉讼制度的原始动机就在于通过诉讼这一社会机制的设立来平息衍生自人

类社会内部的各种冲突,防止社会走向分裂。因此,虽然由于所要解决纠纷的性质不同,诉讼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但是,解决纠纷可以说是所有诉讼形态共同的价值所在,诉讼正是通过对冲突或纠纷的解决,满足着人类社会存续、发展的需要,从而彰显出自身的价值所在。但是,纠纷的解决并不能仅仅依靠最终得出一个“正确”的判决来实现,因为从主体需求的角度而言,人们对诉讼的期望(或者说需要)不仅是获得最终的胜诉,更希望获得一个“满意”的判决。“满意”判决的达成与“正确”判决不同,它反映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解决纠纷的理路,“正确”的判决要求程序以增进判决的准确性为中心,注重的是通过查明案件真相、发现实体真实,来满足人们对自由和秩序的需要;而“满意”的判决更看重从心理或行动上解决纠纷,即确保纠纷解决过程的形式合理性,因为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即使法院最后的判决对其不利,但是只要程序本身是中立、平等、公开的,人们也趋向于接受判决的结果,程序本身的中立、平等、公开,有助于达成

一个令人满意的判决,“如欲获得处于激愤中的正寻求其争端的解决方法的双方当事人的信任,程序法准则也必须合乎理性”。同时,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利益纷争或冲突是普遍的,冲突的出现意味着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出现了紧张,这种日渐积累的紧张如果不能够以某种合法的渠道予以宣泄、舒缓,便容易以激烈的方式爆发出来例如社会革命,为此,国家设立诉讼程序也是为社会成员公开表达和发泄它们的不满情绪提供一种合法的渠道,社会成员之间或者成员与国家之间发生了冲突,都可以以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方式,使掩盖在这种冲突下的对立、不满情绪得以宣泄。但是,因冲突而引发的不满情绪,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而会波及周围人群包括具有相似经历的人,因此,诉讼的“安全阀”功能的潜在对象是社会公众。但对社会公众来说,时空条件的有限性决定其不可能深入到每一个纠纷内部,参与纠纷的解决的全过程,而只能从观察诉讼“仪式”的外观形式来判断诉讼的最终效果,诉讼的过程公正、形式合理,人们就会认为诉讼的效果是令人满意的。这样,诉讼实际上就具有了某种“仪式”或“表演”的性质,通过这种“仪式”或“表演”,社会公众的紧张、不满情绪得到疏导、舒缓,而被排除在社会主流生活之外,显然,在这种“仪式”中,形式的合理性是相当重要和关键的。因此,刑事诉讼包括刑事刑事诉讼除了目的意义上的自由、秩序价值外,还应当具备一种形式价值,即刑事程序本身必须具备形式理性,保持独立、中立、平等和参与性,这些形式价值也是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因此也是构成刑事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辩证地看,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之间是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的。富勒认为,法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是不分彼此的,它们以相同的功效为法的事业服务。而且它们是相互影响的,其中一方的败坏不可避免地导致另一方也趋于败坏。他举例说,如果一位立法者为了实现一种极端利己或严重不公平的目的而制定法律时,他就不可能使他的法律表述得清清楚楚。再如,假如美国国会现在制定一项禁止避孕的法规。很显然,这个法规不可能得到强制执行,以致这个法规将违反官员行为与法律规则的一致性要求。另一方面,如果法律违背应有的内在道德,它就不能有效地实现法律的实体目的;如果法律严重地违背法律的内在道德,它就不配称为法。这表明,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之间是辩证统一的,这一结论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而言同样适用:一方面,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因为两者都是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缺乏目的价值或者缺乏形式价值,刑事诉讼都难以完全满足人的社会需要,都难以实现其解纷止争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之间又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形式价值是目的价值得以最终实现的有效保障,而目的价值又为形式价值提供了目标和导向。经验表明,缺乏形式价值的刑事诉讼制度很难真正实现其保障自由、维护秩序的理想和目的;而在一个缺乏自由和秩序价值理想的社会环境中,刑事诉讼制度也不可能具有形式价值。从历史上看,在封建专制社会,刑事诉讼制度曾服务于少数权贵统治者的自由和秩序,而对广大人民的自由构成威胁,显

2015(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为实体法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本身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刑诉法和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和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诉法和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和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实体权利。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我国 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 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将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注意: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和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 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军事法庭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和人。

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公正、秩序、效益等诸项内容,具体可分为刑事诉讼价值两个方面: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刑事诉讼法自身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即在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所体现的公正、秩序、效益的价值;其本身的制定与实施也体现着其独立的适用价值。 关键词:工具性价值程序公正保障人权内在价值 一、刑事诉讼法价值的涵义与内容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①它可以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其内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具有公正性、民主性、人道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优秀品质,本身就具有不依赖于外物而存在的独立价值。其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需要、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效用或积极意义,也就是其对刑法实施的保障作用。 一些学者仅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就是对刑法实施的工具性价值,也就是绝对工具主义理论,他们片面的排除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价值,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法律其本身的价值。试想,“当刑事程序被作为一种残酷镇压或者迫害人民的工具”②时,它的所谓的工具性价值还如何体现。所以,刑事诉讼法必然是有其内在价值的。而且,它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即“刑事诉讼价值的内涵在于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③ 二、刑事诉讼法的保障价值 (一)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既要保障实体的正义,又要保障程序的正义。刑事诉讼法保障程序,刑法保障实体。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大司法机关的职权: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的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的查证与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阶段的法庭审理过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不相互推诿,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从而让诉讼程序更加公正。 ①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页。 ②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182页。 ③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1页。

刑事诉讼法真题(有答案)

刑事诉讼法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D) A 秩序B公正C效益D民主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法院系统。 B《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C自诉案件也可以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D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刑诉法工具主义。 3.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 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4.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D)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5.下列应当由中院管辖的案件有(C) A故意杀人案件 B爆炸案件 C武装叛乱案件 D县法院请求移送的案件 6.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有关情况

C收集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7.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D)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8.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 A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B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C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D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相关的财产。

试论刑事诉讼价值(一)

试论刑事诉讼价值(一) 法律程序的变革,与诉讼价值的转变有关。一般来说,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刑事审判制度,由于对诉讼价值观念不同,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不同,大致可以分为职权主义模式或当事人主义模式,前者适用大陆法系,后者适用英美法系。所谓诉讼价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常表现为利益观念,即主体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判断、取舍。其中,一种是安全利益,另一种是自由利益。安全利益是指保障社会和社会的多数成员不受各种威胁行为之害,维护社会安全。自由利益意味着社会成员自由于某种(或某些)限制,去做(或不做)某种事情。 ⑴在司法实践中,安全利益主要通过追究和惩罚犯罪的积极活动予以保障,表现为社会性利益;自由利益则主要体现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表现为社会一般成员的共同利益。由于这种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判断与取舍,形成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念,一种是犯罪控制观;另一种为正当程序观。从现代各国的司法实践状况看,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犯罪控制观;英美法系则侧重正当程序观。根据犯罪控制观,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强调安全利益,把程序纯粹看成实体法的“功利”的手段,如边沁所说的:“对于法的实体部分来说,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而对于法的附属部分,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说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把实体法付诸实施。”他把程序法称为“附属性的法”,认为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就不复存在了。结果好什么都好,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应用到法律裁判的分析中。⑵认为实体的正义是诉讼正义的核心内容和最终目的,所以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是刑事司法最基本的利益,自由利益的保护不应当妨碍打击犯罪。因此,诉讼机制从发动到终结都实行职权主义,司法机关的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程序规则的限制很少,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置于相对次要的位置,司法机关拥有充分的自由、充足的诉讼手段去查明事实,调取证据以证明犯罪。诉讼过程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求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尽可能处理多的刑事案件,实现高的逮捕和有罪判决率。在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上力求简化,注重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发挥职能作用以利打击犯罪。以一定的司法资源处理刑事案件的数量为直接目的和评价标准。第二,主张有罪推定,司法人员的思维方式是以被告很有可能是有罪的理念下开展司法工作。证据不够充分的疑案尽量不做无罪处理,力图查清客观事实。第三,信任司法人员,减少对他们工作的限制条件,弱化程序规则。一方面认为审判之外的非正式程序是发现事实真相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司法人员加快诉讼速度,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另一方面国家充分信任司法人员,赋予他们较大的权力,主张不必要以严格的程序束缚其办案行为,以免打击犯罪不力。第四,在诉讼构造上强化刑事诉讼的惩罚功能,由此提高了惩罚的效率。在诉讼中,将被告人作为诉讼客体,因此,被认为是犯罪的人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很小。根据正当程序观,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事人主义模式,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从保障自由利益出发,要求尽量不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个人权利,以诉讼程序的两造对抗实现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正当程序的中心含义是指:“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等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之中”。认为正当程序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合理等基本理念,而且更是正义对法律程序的要求。因此,正当程序其实质就是以公正为价值取向。⑷诉讼过程将审判程序公正与否,看作裁判公正的决定因素。其一,法律赋予被告人对抗侦查的诉讼权利。在弹劾式侦查方式下,针对讯问有沉默权,针对羁押有假释权,针对司法追究有请求律师协助权。同时,加强法官对侦查的控制,对侦查活动严格控制,并提出许多具体规则,警方违反视为违法。⑸其二,审判阶段大力强调控辩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积极性、对抗性,主张法官以消极中立的姿态去主持审判进程。一方面加强对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保护,视无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为违法;另一方面是确立证据排除规则。凡是违法取得的证据,即是真实,法庭也不能采用,对控方的举证活动提出相当高的要求。其三,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

东财2019年9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答案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作者吴烁峰 考试批次1903 学籍批次1803 学习中心广东惠来奥鹏学习中心[15]VIP 层次专升本 专业法学 完成时间 2019年9月3日

一、案例 案例分析2: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 我国目前两种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观——“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都存在着一定的理论瑕疵。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有结构的统一体,它涵括了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子系统。目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致力实现的社会理想和终极目标,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秩序的价值结构。而形式价值则是指刑事诉讼本身在组织结构上的形式合理性,即刑事诉讼程序必须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目的;过程;形式 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在法制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成为了一个后进国家。整个二十世纪的历史,对于中国来说,就是不断探索现代化发展路径、致力寻求国家现代化的历史。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说,实现现代化就是要建立与现代文化、观念相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市民社会的法治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建构一个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制度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当务之急。自八十年代中期启动司法改革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历时十年。司法改革始自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刑事司法改革也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任务的重中之重。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在我国建立一个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然而,从原理上分析,具体的技术体系离不开价值体系的指导,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一项制度的变革往往需要以特定价值观的型塑为前提,因此,要在我国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首先必须树立现代的刑事诉讼价值观。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缺乏深入研究,理论基础仍显薄弱。本文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对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检讨了我国目前通行的两种刑事诉讼价值观——“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并提出了建立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相结合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理论倡议。 一、导言:价值的一般涵义与意义

刑事诉讼名词解释总汇

刑事诉讼: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 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 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 辩护:指法律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进行反驳,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应予以从轻、减轻等进行辩解,并允许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辩护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输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立案:是指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侦查是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起诉:又称“提起诉讼”,是指依法享有起诉权的机关或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出控诉,要求人民法院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一发进行第一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发法。 14、保证人的资格:①与本案无牵连;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1、刑诉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它可分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①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②直接目的是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如下: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3、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其中每项内容又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刑事诉讼价值源自刑事诉讼的内在属性和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对于刑事诉讼的需要。 4、刑诉的特征:①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②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③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④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⑤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⑥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7、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这些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职能,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任务,共同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8、检察院对刑诉的监督原则、:法律监督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除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履行自身的诉讼职能外,还要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内容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如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执行的监督,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现象,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9犯罪嫌疑人有权辩护的意义 10、地区管辖保护的依据,为什么是犯罪地? ①犯罪地作为被告人试试犯罪为的地点、证据集中、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①②③ ④⑤⑥⑦⑧⑨⑩ 11、关于级别管辖,刑诉的灵活性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2.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案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案.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全国性的重大刑案. 附带民事诉讼: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12、辩护人的职责:①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②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3、为其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13、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15、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①法律的性质不同,刑用刑诉法,是一种强制措施,行用治 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一种 法律的制裁。②适用对象不同:刑适用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行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 规的③适用的目的不同:刑是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行在于教育和惩戒违反规定 的人④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刑适用于公、检等侦查机关,行适用于公安机关⑤羁押期限不 同: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 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试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

试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 【出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摘要】刑事诉讼价值平衡是建立在主体性哲学基础上的平衡,程序正义为诉讼价值平衡的程序法基础。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元、开放的价值体系,建构价值平衡的途径主要应当体现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之间的平衡、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之间的平衡及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平衡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一刑事诉讼价值平衡何以必要 正如 E.博登海默所指出:“一种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为它成功地在专断权力之一端与受限权力之一端间达到了平衡并维续了这种平衡。这种平衡不可能永久维续下去。文明的进步会不断地使法律制度失去平衡;而通过把理性适用于经验之上,这种平衡又会得到恢复,而且也只有凭借这种方式,政治组织社会才能使自己得以永久地存在下去。” [1]随着刑事诉讼的现代化,利益类型不断分化,出现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犯罪人利益、被害人利益、社区利益的纷繁交织,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对利益的最大化及其冲突与平衡提出了制度化的要求。另外,作为公共利益守护者和社会利益保护神的现代国家在运用法律这一社会控制手段时呈现出两种面孔:既期望公权力的行使能够为社会带来秩序,但又惧怕公权力的肆意导致对公民权利的践踏;既期望通过权利的行使最大限度地制约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和滥用,又担心正当程序的运行阻却了公权力的正常行使。然而,法律实践并非是简单的法律规则的演绎推理和法律概念的计算,也不是纯粹的利益交换和成本收益分析。诉讼实践要在刑事诉讼价值平衡基础上正常运转,唯有价值研究可以为法律提供合法性,唯有符合一定价值的法律才能恰当地调整相互冲突的利益,也即是唯有将法律价值冲突的一般性原则运用于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才能指导、推进法治进程。 二、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的理论基础 (一)主体性哲学一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的哲学基础 主体性哲学理论发端于社会契约论,形成于康德的道德哲学,其核心内涵体现在个体主义、理性和主体自决。19世纪康德道德哲学对此有经典的论述:“人,一般来说,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对于自己还是对其他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当作目的。” [2]康德崇尚人格内在尊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 (一)诉讼的基本要素: 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 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 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 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 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1、二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 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 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 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 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A 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案例二:2004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 A、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B、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 C、适用国际条约 D、以上都可以 案例三:张某2012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案发后张某逃跑。201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 A、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 B、适用旧的刑事诉讼法 C、都可以 D、分时间适用 (一)空间效力 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注意延伸领土的规定 (二)对人的效力 原则性规定为一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注意例外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适用外交途径解决 (三)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的两种情况: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一段时间以后才生效(我国是后者) 失效的两种情况:明令废止和自然失效 有溯及力(与刑法的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同) 五、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和价值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刑事诉讼及其对象固有性质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事诉讼法方向论文选题

刑事诉讼法 【论文题目】 刑事诉讼中惩罚严重犯罪与基本人权保障 【提示要点】 一、严重犯罪的含义。包括定义以及包含的重要罪名。 二、基本人权的含义。包括定义以及包含的内容。 三、在刑事诉讼中惩罚严重犯罪与保障基本人权之间的关系。这是论文的重点部分,刑事 诉讼的两个基本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在实践活动中,尤其是在针对严重犯罪的诉讼中,二者经常发生冲突,因此如何定位二者的关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四、正确认识二者之间关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参考书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版 2.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樊崇义等著:《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4.【美】弗洛伊德·菲尼岳礼玲选编:《美国刑事诉讼法经典文选与判例》2006 年版 5.宋英辉著:《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参考论文】 1.吴亚东吴志刚《论刑事诉讼价值冲突之成因》,《宜宾学院学报》第8期 2.杨帆《刑事诉讼的功能:白由与安全之间的平衡》,《理论月刊》2006年第5期 3.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的系统论趋向》,《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4.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基本理念——兼及若干基本原则之修改》,《政法论坛》 2004年5月 【论文题目】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提示要点】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含义。包括定义、价值主体、价值内容、价值特征等方面。 二、论述不同价值的相互关系,着重论述主要价值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协调。 三、正确认识刑事诉讼价值以及关系的现实意义。 【参考书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2.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樊崇义等著:《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4.李文健著:《刑事诉讼效率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参考论文】

第二卷02刑事诉讼法-第01章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本章主要内容提示】 本章内容比较抽象,但非常重要,是深入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基石。要着重掌握以下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包括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包括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构造等。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者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根据所解决纠纷的性质不同,现代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査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皖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査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预审、侦査、拘留、执行逮捕等。我国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上述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刑罚权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就是依法査明犯罪是否已经发生,谁实施了犯罪及其有关情节,是否通过适用刑法予以处罚等。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而且诉讼过程也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诉讼过程本身对被追诉人而言就是一种惩罚。因此,办案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以防止权力滥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1.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除少数特别程序外,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为了在诉讼中査明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辩护人、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加诉讼。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

刑事辩护的价值

刑事辩护的价值 刑事辩护的价值“捞人”,简单可以理解为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看守所中救出来,比如无罪释放、取保候审。诚然,“捞人”成功确实是刑事辩护的价值体现,但是刑事辩护的价值仅是捞人吗? 价值是相对于需求而言的。讨论刑事辩护的价值,得先讨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需求是什么? 刑事辩护的价值是什么 不同的当事人的具体需求,会有差别,甚至同一当事人在不同案件中的具体需求也可能有差别。一般而言,绝大部分当事人都有以下需求: 一、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人道、公正的对待,比如公检法机关的尊重、不偏袒、不滥用权力、不玩忽职守; 二、诉讼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平、公正,比如不无罪判有罪、不轻罪判重罪、不轻罪重罚; 三、传递亲情,比如了解家属的情况和让亲属了解自己的情况。 可见,无罪释放只是当事人针对诉讼结果的一种需求,并非当事人的全部需求,换言之,即使实现了无罪释放,也只是满足了当事人的需求之一,而非满足了全部。 与当事人的需求对应,刑事辩护的价值也应该包括三个方面:

一、维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利益,如保障当事人获得人道、公正的对待; 二、维护当事人的实体利益,避免当事人被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轻罪重罚; 三、在当事人及其家属之间传递亲情。 显而易见,“捞人”只是刑事辩护的价值之一,而非全部。一个明智的当事人,不应该将是否成功捞人作为衡量刑事辩护价值的唯一指标,也不应该因为案件不具有无罪释放的可能性就忽视案件的辩护;一名成熟的辩护律师,应该认识到无罪辩护并非是当事人的唯一期待,捞人也并非是辩护工作的全部。 相关阅读: 刑事辩护的分类 无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有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刑事诉讼价值—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2)

刑事诉讼价值—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2) 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B.通过刑事程序规范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是秩序价值的重要内容 C.效益价值属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而不属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D.适用强制措施遵循比例原则是公正价值的应有之义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其中每项内容又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 选项A.D说法正确。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既包括通过惩治犯罪实现社会正义,也包括对犯罪惩罚本身的公正性;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本身符合特定的公正标准,如近、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所主张的裁判者中立,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在法律关系上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及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机会对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适度,等等。 选项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维护社会秩序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选项C说法错误。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的实现浅谈正义的价值于刑事诉讼中

浅谈正义的价值于刑事诉讼中的实现 刘来双【摘要】刑事诉讼过程不仅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这就有必要对法院的职权、诉讼程序及其刑事证明标准以应有的控制约束和要求,而这一切关键在于“正义价值”原则是否切实有效的在刑诉中得以有效体现。因为,刑事诉讼中所提倡的正义价值的实现,不只是一种消极的实体正义,即其目的不只是为了惩罚所有实施犯罪的个人,而在于保障受到惩罚的每个公民都确实是应受惩罚的,绝不牵连无辜;刑事诉讼过程中正义价值观的坚持不是为了促进在更多案件中实现惩罚,而在于将国家刑罚权抑制在国家有充分根据适用惩罚权的案件之中;在诉讼主体权利,职权,义务,与责任四个方面寻找相互间的合理性平衡,让当事人及其他人均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判决结果,做到诉讼主体自律与他律的最佳融合,做到时间与效益的最大兼顾,做到最大程度上缓解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两项价值要求的矛盾,做到法律与事实的最好衔接,做到定纷止争与社会利益的最合理的平衡。基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司法推理过程的本性,刑事诉讼过程亦只能是正义体现与实现的过程。即其目的之一不是为了惩罚所有实施犯罪的个人,而在于受到惩罚的每个公民都确实是应该惩罚的,这是从消极的实体正义来看;目的之二是积极的程序正义(程序公正),它要求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的动作产生一种法律事实,法官依此事实并依据实体法和道德的标准维护当事人应得或不应失的利益,不允许当事人权利滥用,更不允许法官的权利滥用,正是基于此种原因,在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既要坚守程序正义又要坚持实体正义,二者有机结合,以实现程序公正、司法公正,最终实现正义的价值。 引言 “千古悠悠,有多少冤魂——嗟叹!”不追往昔,看如今:佘祥林是因为一具至今也不知道是谁的死尸而蒙冤入狱13载,胥敬祥只因穿了一件红色的毛背心而含恨囹圄15年,陈国清只因一句不经意的话,而悬差一步命丧九泉,聂树斌只是因为到某个井口多看了两眼,却葬送了灿烂的花季……这一个个名字的背后,又流淌着多少个家庭和亲人的眼泪?都是一些偶然的生活细节直接改变了他们的命运,使他们蒙冤受屈,身陷樊篱,自身不顾,自命难保。究竟是谁改变了他(她)们,是谁有如此大的权利?有识之士发出了呐喊:“法律制度亟待完善,现行刑诉法律必须修改,冤狱必有刑讯逼供……”。但都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诉讼程序公正吗;正义,在刑

论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转变

论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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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转变 ???「摘要」在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理论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被奉为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对此已成共识。但是,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在两个价值目标之间进行选择,尚存争议。作者在对实体公正实现程度有限性的认识、对实体法和程序法局限性的认识以及在绝对真实观中引入相对真实观、在认识论中引入价值论、理性解读刑事诉讼的利益观等刑事诉讼理论观念上深刻变革之前提下,提出了程序优先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冲突选择的价值追求。??「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价值选择?马丁·路德金有句警世名言,“手段代表了正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正在进行之中的目的,人们不可能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诉讼价值作为一种理论研究首先是为西方人所关注的。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学者赫伯特。帕卡提出了诉讼价值观念和诉讼模式学说之后,有关诉讼价值论和诉讼构造论的研究逐步展开。如今,刑事诉讼价值论和刑事诉讼构造论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法理学研究的两大理论基石。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研究,在西方,尤其是英美,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现已形成了诸多的学说和流派。但在我国,对刑事诉讼价值较为深入的研究仅仅是近几年的事情。应当看到,目前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研究只能说是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下去。笔者认为,重新审视传统的刑事诉讼价值理论,对于构架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模式,建立现代化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观念也必将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一、问题的提出: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冲突勿庸讳言,人们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久远而痛苦的求索过程。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基于国家实施刑事实体法的需要而制定的,因而实施刑事实体法就成为了刑事诉讼法合理存在的前提,由此二者也就形成了一种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在刑事诉讼的价值观上,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从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出发,片面认为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唯一的“正当职业”,是刑事诉讼唯一的价值追求。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刑事诉讼中为了追求结果的正确而不择手段的现象屡屡发生,“只要真相能够得到,它是如何获得的并不重要。”而在不择手段地获取事实真相的同时,却对人的权利造成了极大的侵犯,也损害了包括家庭伦理道德在内的其他一些价值。 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难道仅仅在于结果正确吗?带着这样的疑虑,基于对自身命运的关注,人们在经过理性的探求后发现,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求得正确的结果并不是刑事诉讼唯一的价值追求,诉讼过程中还应当对人权和其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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