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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表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表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表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表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须提交本表一式三份,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须按《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提交有关资料。

2、危险废物拟跨省转移或出口的,须在备案表中明确填报去向,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办理有关核准手续(备案时已提供相关材料的,请注明,但无须重复提供)。已予备案的,不视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已核准其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或者出口申请。

3、变更备案的,应当填报产生单位基本情况和与变更内容相关的所有栏目,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变更的事项。同时,提供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4、一次性备案的,还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一次性产生危险废物的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5、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备案机构在三份备案表加盖备案章并加注编号,一份由备案机构留存,一份返还申报单位,另一份由备案机构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保监管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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