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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应可直接执行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应可直接执行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应可直接执行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应可直接执行

贺维田文

笔者所在的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胡业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中谋债务纠纷一案时,因被执行人张中谋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张中金配偶张龙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有存款20000元后,遂于2008年8月28日依法将该款予以冻结。

在执行该款时,有两种相反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因该财产是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在没有证据证实本案债务是共同债务和该财产是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直接冻结该财产就侵害了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冻结,也要看法律上是不是有规定能将被执行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再裁定;第二种意见是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因该财产在被执行人配偶没有证据证实系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属于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依法应有一半份额,如果不能执行的话,债务人就明显规避法律,也就是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执行难将难上加难。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法律规定的要求。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哪些属个人财产,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债务,哪些属夫妻共同债务均有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之规定,该条款设立的目的和立法本意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同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有的财产应推定为共同财产。当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规定的情形不在本文讨论范畴。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显然能够确立以下两点:①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

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首先应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双方都应该以个人财产负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立法的本意也是为了避免夫妻假借离婚分割财产债务来逃避债务,也不致因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任意约定而削弱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实现可能,从小的方面讲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从大的方面讲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发展。

二、审判实践的要求。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对外发生着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对内又存在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受到夫妻家庭财产制度的调整。普通的民商事纠纷通过诉讼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审判人员不会主动审查被诉方的婚姻家庭情况,也没有义务去审查被诉方的债务到底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从而不可能在法律文书中明确界定该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我们在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就不能犯教条主义,机械地一字不差的按照裁判文书执行,在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践中,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三、执行实践的要求。当法院执行员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的配偶就会以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因而其名下的财产不是可供执行的财

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甚至对抗法院执行,严重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如果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一些被执行人就会借此转移财产恶意逃避法院执行,更有甚者,会出现共同财产全在非债务人的夫或妻一方,共同债务全在债务人的夫或妻一方的情况广泛出现,使法院难寻可供执行的财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不和谐因素,甚至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果能直接执行使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那么这些问题可能就会迎刃而解。

所以,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在推定是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的前提下,直接将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予以执行(冻结、查封),如果被执行人配偶提供不是共同债务或共同财产的有效证据,则予以解除(冻结、查封) ,否则就执行给申请执行人(扣划、拍卖)。

本案在法院依法将该款予以冻结后,被执行人张中金配偶张龙兰提出了口头执行异议,笔者按照文中思路对其进行了解释后,其表示同意,后申请执行人胡业道与被执行人张中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 裁判标准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肖利波律师2017/11/22 08:49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 裁判标准 作者王毓莹,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以及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为该类诉讼审理和认定的核心问题。但是目前来讲,《民事诉讼法》、执行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等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下列几类情况,因为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审判实践中亦经常出现,争议较大: (一)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权利认定。 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房屋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该类案件在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是最大的,而因涉及房产纠纷,往往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民生性,审理难度更大。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存在争议: 1、借名买房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在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登记的情形下,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和公示公信原则,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案外人对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一般债权,即使案外人对于因限购、逃避债务、规避税收、获取贷款等原因而借名登记具有过错,但其所应承担的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而不致在私法上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对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予支持。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是:第一,在借名买房情形中,借名人与出名人通常会相互约定,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限仍归借名人享有。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借名人可以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其不能阻却执行。第二,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因此,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第三,借名登记合同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合意,借名人对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本身具有过错,而且借名协议通常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与政策,对由此产生的风险理应自行承担。综上,对借名人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2、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房抵债的权利人主张停止执行能否获得支持,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要以房抵债协议是真实的,且签订于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并已经实际占有的,就应当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利益。另一种意见认为,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公信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而以房抵债的权利人对于涉案房屋进行了实际占有,具备准物权的性质,其应优先于普通债权。 3、被拆迁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民事诉讼,其他文书)

报告财产令 (____)____执____号 ____: 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执行____与____(写明案由)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____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联系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 本院地址:____ 邮编:________ 附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____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____)____执____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____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时用。 2.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等内容。 3.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执行人。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947401862.html,/ws/detail13093.html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doc

【个人简历范文】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怎样写?那么,下而是CN人才公文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相关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一】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xx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郑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XXXXXXXXXXXXXXX. 复议请求 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xxxx)西执异字第118号《执行裁泄书》和(xxxx)四民执字第118 号《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对贵院的《执行通知书》,我公司依法提出异议,贵院于xxxx年4月25日作出(xxxx) 西执异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xx公司的执行异议。 我公司认为,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本案争议的纠纷在审判时法院至今没通知我公司,即本案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是违法的、也没有合法生效。 xxxx年4月25日,我公司法律顾问到西平县法院査询原审理卷宗,得知原卷宗中只有邮寄回执(网上查询,签收人李开放,但李开放是谁和我公司是何关系?我公司没有此人,亦没有授权李开放签收我公司的法律文书。另一邮寄回执没有显示出有任何人签收。还有一份邮寄回执,显示门卫签收,手写中鑫之宝门卫房,我公司根本就没有门卫,中鑫之宝门卫房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并没有签收回执,也就是说,法院虽然邮寄了但是当事人否真的收到至今无法证明,怎能说明已送达我公司呢?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F规定》第一条、第六条,可知法院送达应有签收回执才能说明的确已送达,否则该送达无具有法律效力是违法送达,违法审判,而且本案也不具备邮寄送达的前提条件。 本案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实体严重不公,本案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但卷宗中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泄书,该案存在虚假、恶意诉讼,现又违法执行。法院对我公司提出的民事再审申请书至未答复。 综上,本案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且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圧,故我公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4、225条等之规定,向贵院提岀异议复议申请,请予审査并依法裁左。四平法院审判员、执行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请依法査处。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申请书(模板)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人:陈XXXX, 男, 汉族, XXXX年9月XX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址,XXXX305房。我系本案被执行人XXXX的丈夫,联系电话,XXXX。 申请执行异议的请求事项: 1、请依法撤销贵院作出的(2018)粤XXXX号执行案件的关于立即拍卖、变卖登记在本案被执行人XXXX名下的广州市XXXX305房屋的执行裁定书, 2、请依法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属于异议人XXXX所有的,只是名义上登记在被执行人XXXX名下的XXXX305房屋。 申请执行异议的理由: 关于原告XXXX被告XXXX、XXXX民间借贷及担保纠纷一案,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XX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我于2019年XXXX日上午看见了贵法院在我夫妻居住的广州市XXXX305房屋大门上张贴了贵院(2018) XXXX的执行公告,说是要立即拍卖、变卖登记在本案被执行人xxxxxx名下的XXXX305房屋。作为本系被执行财产权的共同所有人,为维护本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特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如下: 1、我作为被执行人XXXX的丈夫,虽然登记在xxxxxx名下位于

xxxxxx305号房, 实际是属于异议申请人xxxxxx的个人财产,至少是属于执行异议申请人xxxxxx与被执行人xxxxxx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为夫妻共同所有,作为共有人的我不同意将其作抵押或拍卖。在没有彻底弄清楚被执行人的案情真相之前或确定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未知悉和未经共同财产权所有人的同意,不得封查,扣押或处理非案件当事人的房产。 2、被执行人xxxxxx瞒着我和家人,被原告饶波、昌志勇一而再,再而三的设局欺骗, 在我和家人经常提醒不要上当受骟被人利用的 忠告不顾, 被执行人xxxxxx背着我和所有亲人,被饶、昌二人花言巧语,威逼利诱的在其二人早就设计好的借款协议担保人一栏签名。而且事后还不告诉家里人,直到其银行卡被法院查封才知道事情的发生。这完全是xxxxxx的个人行为,我和家人坚决不能受此牵连。况且xxxxxx所有的银行卡及医保卡,甚至连用来交水电费的缴费卡都已经封扣,这些作法都是在我们全家人没有收到过贵法院的任何电话、信息或通知告知书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我更不同意处理我的共同财产。 3、贵院拟强制执行的涉案房产广州市海珠区两滘村南大街20号之五305房属于我与被执行人xxxxxx的唯一住所,且也是目前全家人的唯一居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唯一住房的应当不予强制执行。 4、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确实属于错误判决,我方已经申请再审。贵院也已经受理了我方的已再审申请。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新兴区法院付长明 一、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 (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前所述,申请人在立案后,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规定和强调申请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有利于申请人积极参与执行程序,积极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只是消极地等待、坐享其成,将实现债权的责任完全交由执行法院负责。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申报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之后,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也必须如实向法院申报其个人财产。 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主要的做法有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询问由其口头申报,或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重点是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通知宜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并限定申报的期限。还要告知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不全面申报财产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制裁。 (三)法院调查、搜查 法院的调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但执行工作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法院的调查因此往往一方面疲于奔命、徒劳无功,另一方面人力不足、有心无力。应以申请人申请为主,只有在申请人确实不能收集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取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依职权调查。此外,还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四)悬赏举报。 悬赏举报是指对于检举和揭发被执行人存款或有价值物品线索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由申请人或人民法院给予举报者酬金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的行为。悬赏举报的奖金来源可按申请人自愿付出或依职权确定或二者结合。依职权确定的奖金由被执行人负担。按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大额标的按1%~20%的相对比例,小额标的按绝对数确定。 悬赏执行是执行工作借鉴刑事侦查手段的实践尝试,拓展了执行程序中财产调查的途径,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从而提高执行效率、震慑企图逃废债务的被执行人。当然,此举有引发执行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虽已查明财产却隐瞒不报,而与他人串通举报以领取悬赏金之虑,应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 (五)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社会发展迅速和人员流动性增强,导致外出务工人员多,要查明其在外地的收入、投资等情况,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将过大,也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除委托执行之外,对规定不明的案件,可以采取委托调查的形式查明其履行义务能力。基层法院还可以采取代为执行措施。 (六)给予申请人一定授权 对于申请人,除了明确其义务外,还应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以实现达到权利义务的一致。可以借鉴外地做法采取这样的措施: 1、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协助调查令。 申请人在自行直接取证困难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为其或其律师发出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 被异议人: 被异议人: 申请事项: 1、请求立即撤销X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821执50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立即解除对房屋【粤房地产权证号:】的查封、拍卖、变卖。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人是(2018)粤XXX执XX号执行案件的案外人、不是被执行人,异议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被执行财产。 异议人根据执行案件法官发给异议人的微信得知:BBB起诉时称其与AAA之间的民间借贷发生在异议人与AAA结婚之前,案涉债务属于AAA婚前个人债务,BBB也没有将异议人列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异议人是执行案件的案外人、不是被执行人,异议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被执行财产。BBB的《申请书》却要求人民法院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异议人认为人民法院应该依法驳回BBB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案涉房屋属于异议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AAA与异议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案涉房屋属于异议人个人财产、不属于AAA与异议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zhixing《民事裁定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民事裁定书》虽然记载为“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AAA之妻名下的房屋(粤房地产权证号:)房屋一套属其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事实上,贵院在作出《民事裁定书》之前,并没有向异议人、案涉房屋房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案涉房屋的权属,也不了解异议人与AAA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内容,该裁定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客观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十四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异议人

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执行法院往 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往往委托专业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下作一个简单整理,以期给那些被执行难所困惑的债权人一点帮助。 1、从申请人处挖掘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先行扣留权。 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 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 (1)套取:笔者在代理赴保定市执行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是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我们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我们一个账号,我们的公司直接打过来,总台服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我们一个账号,然后我们和执行法官赶到银行一查询,余额远远超过应执行款项,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成功返回石家庄。 (2)安排“线人”进入被执行人单位。 (3)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帐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4)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车辆。 (5)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共同共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共同共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龚浩鸣连强 【案情回放】 京城某公司与贾B原系商业合作伙伴,后双方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贾B应偿还京城公司300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债务人贾B并未按期履行,于是京城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贾B名下的房产一处,并经过委托评估程序,正准备拍卖该处房产。 在拍卖程序开始前,被执行人贾B的儿子贾A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停止拍卖程序。异议人贾A称,法院查封并准备评估拍卖的房屋在产权机关登记的是贾B和贾A共同共有,并有房屋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共同共有产权证明为证。因此,异议人贾A是该处房屋的共有权人,并不是这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对其房产进行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现贾A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该房产的拍卖程序,并要求对所查封的房产予以解封。 【不同观点】 执行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就异议人贾A所提异议请求的性质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异议人贾A主张对查封房产停止拍卖,根据其请求内容来看,仅仅针对的是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因此,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异议人贾A作为查封房产的共有权人,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并且,由于异议人有房屋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共同共有产权证明,因此,执行法院经审查,应作出支持其异议请求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种观点认为:异议人贾A所提异议请求,虽然形式上是要求法院停止拍卖程序并予以解封,但实质上是异议人基于共同共有关系对执行标的房产主张所有权。因此,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实质上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性权利,本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和裁决。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审查处理。而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对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裁判。因此,本案中,异议人贾A有房屋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共同共有产权证明,执行法院经审查,应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同时赋予当事人诉权。债权人如果对法院的中止执行裁定不服,可以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许可执行之诉。 【法官评析】 本案异议人的请求针对的是执行标的 1.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标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执行(2011-07-14 11:14:27)转载 标签:杂谈李连军 在执行过程中,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执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执行问题在审判和执行、理论和实践出现了难以协调的矛盾,主要表现在: 一、债务人的配偶在实体法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文书上没有被列为被告,执行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无程序法上的依据。 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配偶对抗债权人的申请,虽可行使执行异议之权利,但无严格程序保障,救济渠道狭窄。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对内个人责任和对外连带责任的矛盾关系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存在冲突,例外情形多,成为规避执行的渊薮。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民事判决既判力理论在立法上的确认和在实践上认识的统一,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衡平等法理要素。根据程序公正价值准则的要求,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执行问题,至少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非有法律明确规定,非经合法程序,不得任意扩张。二是执行的对象是财产。 三是承担非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给予有效救济途径。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一:刘永桂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又名刘永贵、刘十美),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XX)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永桂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永桂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永桂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永桂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2)、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永桂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永桂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

执行没收被执行人财产的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可查封其夫妻共同财产

执行没收被执行人财产的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可查封其夫妻 共同财产 执行刑事判决时,法院能否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 2017-12-07 山东高法 执行没收被执行人财产的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可查封其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依据已确定没收被执行人财产的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可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 案情介绍: 一、东莞中院在执行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号李天福受贿、行贿刑事案,作出(2014)东中法执字第344号执行裁定(下称“东执344号裁定”),查封了李天福名下的两套房,梁燕芳(李天福之妻)名下的两套房,以及李婕(李天福之女)名下的一套房;并扣划了李天福及其以李燕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并向上述人员发出查封告知书。 二、提审李天福时其陈述因拾到姓名为李燕的身份证,即用来开设银行账户存款。 三、梁燕芳、李婕对东莞中院的执行措施不服,向东莞中院

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并撤销东执344号裁定,解除查封并返还被扣划的款项。东莞中院作出(2014)东中法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下称“东执8号裁定”),驳回梁燕芳、李婕的异议。 四、梁燕芳、李婕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请求:第一,撤销东执8号、东执344号裁定;第二,立即解除房屋查封、返还扣划款项。广东高院裁定:驳回梁燕芳、李婕的复议申请,维持东执8号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由于案涉财产是被执行人李天福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执行法院查封、扣划上述财产并及时通知梁燕芳、李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执行法院查封案涉5套房产,只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还未进行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尚未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进行确定。从而,执行法院无法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及执行费。 所以,申请复议人请求撤销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夫妻共同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 五篇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五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是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的一种法律文书。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张__,男,19__年X月X日出生,住__市__区__路X楼X号,身份证号:610____,联系电话:__X 请求事项:解冻申请人账号为______x的工资卡,并为申请人及其母、女每月留出生活必需费用每月1600元。 事实与理由: 因张__、陈__、吴__与__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__分社贷款纠纷一案,__x 年12月贵院依据(__x)__执恢__号执行裁定书对张__在中国工商银行__支行账号为______x的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措施,并扣划了全部余款,并且将每月到账工资全额划拨,结合执行及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现提出异议如下。 __x年10月,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取得一笔贷款,陈__向申请人表示她与被申请人当时的卢__负责人熟识,可以为其取得个人担保贷款。__x年10月27日,在陈__的介绍下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被申请人即向申请人提供了20万元贷款。然而,申请人实际上只拿到了5万元贷款,其余15万元被陈__拿走(发放贷款时一折一卡,申请人拿了一张卡,里边有5万元,陈__拿了折子,里边有15万元,折子一直在陈__手里)。陈__涉嫌诈骗一案申请人也已经报案。 申请人现年59岁,紧靠工资维持基本生活,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申请人之母程__出生于19__年X月X日,现年已经78岁高领,需要赡养,申请人之女张X,出生于19__年X月X日,尚未成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申请人抚养。从__x年至今,贵院将申请人的工资卡全额冻结,导致申请人及其母、女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给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

如何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最新)

如何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一、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 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二、如何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是一项艰苦而细琐的工作 在明确了被执行对象之后,应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作一基本的了解、分析,比如,被执行人的资产规模,资产主要形态,被执行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如被执行人是法人,则要弄清经营范围、业务规模、主要业务合作对象、企业效益,企业历史沿革、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的个人情况。通过以上调查分析,目的是要弄清被执行人的资产分布面和可能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同时,尽可能多地掌握被执行人的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同时尽可能多地搜集被执行人可能的资产信息,如合作对象、投资等。有些信息,对外人是秘密,其实内部人都知道,只要稍作打听就能掌握。 在掌握了以上情况后,可以被执行人所在地域为中心,对其进行拉网式排查: 1 、在当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核查其名下的房地产; 2 、在当地人民银行调查其所开基本账户;在商业银行调查其所开的存款账户和其它账户。现在各大商业银行实行全国联网,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便可知道被执行人在同一银行在全国各地的开户情况。 3 、通过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以查清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开户和账上现金和股票 数目情况。 4 、掌握其投资实业公司情况。可在被执行人有可能投资兴办实业公司的城市工商管理部门,用其名称“海选”其有无投资兴办的实业公司。现在全国许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提供对外收费查询,只要提供投资人名称和证件号码,便可很快查到其名下的企业。但目前只能查到法人代表名下的企业,查股东还要作一些努力。 5 、在当地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6 、通过被执行人企业的财务和当地税务、工商和政府其它职能部门,调查其财务报表、企业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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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多篇) 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 目录第一篇:最新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第二篇:执行异议申请书第三篇: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第四篇:执行异议申请书第五篇: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最新的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北京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14)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14)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14)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4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14)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

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二零零三年初搬迁至北京, 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 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公司 申请日期: 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夏x尔,性别,xxxx年x月x日生,x族,地址。

史上最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史上最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老赖们颤栗吧! 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执行法院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往往委托专业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下作一个简单整理,以期给那些被执行难所困惑的债权人一点帮助。 1、从申请人处挖掘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先行扣留权。 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 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

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 (1)套取:笔者在代理赴保定市执行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是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我们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我们一个账号,我们的公司直接打过来,总台服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我们一个账号,然后我们和执行法官赶到银行一查询,余额远远超过应执行款项,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成功返回石家庄。 (2)安排“线人”进入被执行人单位。 (3)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帐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4)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车辆。 (5)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4、律师依法主动查明: 工商档案查询被执行人开户行、账户、账号,股权、子公司、分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验资报告股东出资是否虚假、到位,有无抽逃出资。被执行人缴纳水费、电费、税款等相关部门,知识产权可向国家商标管理局、专利局,不动产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 5、积极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和申请人民法院给律师签发财产调查令 北京、上海、浙江、湖南、重庆等省市的部分或全部法院已经实行。对一些不能核实或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调查的财产线索,作为代理人应将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积极协助法院调查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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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多篇) 目录 第一篇:最新的执行异议申请书 第二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第三篇: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第四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第五篇: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最新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书范文1申请人:北京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住所:北京市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假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20)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 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20)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讯断 认定究竟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20)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丧失. 事实与理由:2020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 冻结措施,部门款子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侵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假贷纠纷一案,经 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20)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怒,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 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子,申请人对于原告及 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窍不通.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乞贷,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关 照或别的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关照, 对本案件的诉讼步伐希望亦一窍不通,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 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讯断是轻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二零零三年头搬家至北京, 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 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 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 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 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关照任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干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举行企业间假贷举动.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该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的一篇关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救济途径的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浅析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司法救济途径 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手段,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阻碍了申请执行人胜诉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现行法律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申请人的救济途径作了哪些规定呢? 一、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有隶属关系且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追加或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82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见,第三人如系被执行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其无偿接收债务人之财产导致债务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时,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追加或执行,否则不能直接追加或执行。 二、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时,被执行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或无偿转移财产的,申请人依法享有撤销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第82条规定,法院的执行机构不能直接追加或执行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的第三人。遇到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时,被执行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或无偿转移财产给第三人的,申请人司法救济途径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上述情况,应中止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之诉。 第一种救济模式执行效率高,但剥夺了被追加或执行的第三人的诉权,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直接追加或执行的对象只限于与被执行人有隶属关系的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执行难成为人民法院乃至全社会顽症的今天,提高执行效率是当下唯一无二的选择。根据诉讼便利和诉讼经济的原则,我国的民事执行立法应作出规定: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移财产、低价转让财产或有此类行为之虞从而使债务人丧失执行能力时,该执行机构可以直接采取措施制止被执行人的行为;对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被执行人财产致使被执行人丧失执行能力的,可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同时,为充分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利,赋予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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