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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税金账务处理

代扣代缴税金账务处理

(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结算时,或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在支付劳务费用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1.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代扣营业税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XX单位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代扣代缴本企业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代扣代缴承包承租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查帐计征和带征企业其会计处理相同。代扣代缴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个人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支付内部职工集资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销售返利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销售返利的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销售返利主要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 2.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 3.冲抵货款的形式。 二、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减免税及税收返还的账务处理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区分所享受优惠的性质、税种及所属期间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按税种分别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 1、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或贷: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2、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或贷: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必须注意的是: 1、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当年(税款所属年度)利润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退和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或退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时 1、如果属于当年度的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如果属于以前年度的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对于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管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免征的税款体现为收到退税款或不作账务

处理当年度的利润(即本年利润)。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不增加当年度的利润。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时 1、如果属于当年度的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 2、如果属于以前年度的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不管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免征的税款体现为收到退税款或不作账务处理当年度的利润(即本年利润)。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不增加当年度的利润。 四、所得税 1、实行所得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性减免)的企业,应先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再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计算时: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缴纳时: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收到时: (1)收到本年度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2)收到以前年度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会计新准则下营业税金及附加实务处理

会计新准则下营业税金及附加实务处理 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发生的增值税不在本科目核算。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例」某工厂所设门市部某日对外零售应税消费品全部销售额为46800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7%,应缴增值税6800元,消费税率为10%,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应缴消费税4000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56元[(6 800+4000)×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应缴教育费附加324元[(6 800+4000)×3%],销售收入已全部存入银行,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08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56 ——应交教育费附加324 缴纳各项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56 ——应交教育费附加324 贷:银行存款5080 期末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时:

借:本年利润5080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5080 「例」某汽车运输公司,2007年3月取得运输收入500000元,同时该公 司还转让一间废旧仓库的永久使用权,取得销售收入2000000元,转让一项 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900000元。该公司3月份的三项收入中,假设运输收 入适用营业税率3%,转让废旧仓库永久使用权应视为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转让非专利技术适用税率5%.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如果不考虑其他税费,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其账务处理为: 计算营业税: 运输收入应纳营业税=500000×3%=15000(元) 转让废旧仓库永久使用权应纳营业税=2000000×5%=100000(元) 转让非专利技术应纳营业税=900000×5%=45000(元) 应纳营业税合计=15000+100000+45000=160000(元) 计算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160000×3%=480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60000×7%=11200(元) 账务处理: 计算运输收入应纳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00 计算转让废旧仓库永久使用权应纳营业税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000 计算转让非专利技术应纳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4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5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6000

返利相关税收处理

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 1、销售返利的概念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旅游等。返利是税收“概念”而非会计概念,会计准则对其无明确规定,按其性质应当列作营业费用。 2、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需根据供货方年度(或一段时间)销售情况到年终(或结算期)才能决定存在与否和存在多少。在日常实务中让利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销售方往往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或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是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还不可以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所以,这种处理方法对销售方很不利;二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请购货方到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由供货方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销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3、销售返利发票的正确开具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生产企业从销售企业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发票有两类,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 在实践当中,不少企业往往把销售返利发票开成“劳务费”,这种做法存在以下四大税务风险。 风险一:生产厂家要多缴增值税 “销售返利”实质上就是企业的销售折扣。生产厂家在销售货物的实际收入为扣除”返利”后的余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生产厂家取得的“劳务费”返利发票由销售企业单独开具,这显然不符合“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条件。所以,对生产厂家给予销售企业的销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许抵减其销售额,从而增加了生产厂家增值税负担。 风险二:销售企业要多缴营业税 根据相关规定,销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为生产厂家代开服务业发票时,将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甚至于还会附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等,这对于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经销企业来说,额外承受了本不应当缴纳的税收,大大增加了税收负担。 风险三:生产厂家的促销费将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版)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流程及凭证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账务处理流程及凭证要点 1、缴税凭证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3% -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2、费用凭证 借:管理费用-明细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打的、市内交通费、IC卡充值、快递费、购办公用品等办公费 餐费、礼品等(注尽量不开礼品发票)招待费食品、小额餐费福利费电费、水费水电费房租、场地租赁费、租车费租赁费过路过桥费、油费、汽车修理费汽车费用汽车保险、财产保险保险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税金 3、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借:管理费用-社保类 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收款-社保类 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若没有提供扣个人依据,先全额下费用,汇算清缴在做

调整 4、工资 (1)计提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工资 (2)发放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等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现金 营业外收入(单位内部罚款)应附:工资表两张凭证可以合并 5、计提折旧 学会使用财务软件中的固定资产模块 借:管理费用-折旧 贷:累计折旧 6、往来收款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应收账款–明细或其他往来明细设置要点 经常销售客户建立明细

非经常销售客户归集其他在摘要注明客户名称(简称) 7、往来付款 借:应付账款–明细或其他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往来明细设置要点 经常采购客户建立明细 非经常采购客户归集其他在摘要注明客户名称(简称) 8、进货 借:库存商品-明细 贷:银行存款 现金 应付账款-明细或其他 公司在月底结转成本时,如果库存为负数时,应该暂估入库。要定期督促企业取得发票(也可以开具少量收据)。 借:库存商品-明细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库 9、销货 借: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明细或其他

销售返利的会计分录大全销售返利形式

销售返利的会计分录大全销售返利形式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读者来信中,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 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

新准则营业税金及附加实务处理

新准则营业税金及附加实务处理 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发生的增值税不在本科目核算。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例」某工厂所设门市部某日对外零售应税消费品全部销售额为46 800元。增值税率为17%,应缴增值税6 800元,消费税率为10%,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应缴消费税4 000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56元[×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应缴教育费附加324元[×3%],销售收入已全部存入银行,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4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 8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 08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 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56 ——应交教育费附加324 缴纳各项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 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56 ——应交教育费附加324 贷:银行存款5 080 期末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时: 借:本年利润 5 080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5 080 「例」某汽车运输公司,xx年3月取得运输收入500 000元,同时该公司还转让一间废旧仓库的永久使用权,取得销售收入2 000 000元,转让一项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900 000元。该公司3月份的三项收入中,假设运输收入适用营业税率3%,转让废旧仓库永久使用权应视为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转让非专利技术适用税率5%.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如果不考虑其他税费,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其账务处理为: 计算营业税: 运输收入应纳营业税=500 000×3%=15 000 转让废旧仓库永久使用权应纳营业税=2 0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补缴上年增值税分录.

补缴往年增值税 1、补计增值税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缴增值税2.8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82 2、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82 贷:银行存款2.82 3、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8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缴增值税2.82 4、交纳滞纳金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0.14 贷:银行存款0.14 冲销往年费用 上年多做费用分摊174,具体凭证如下:借:管理费用-折旧摊销-其他摊销174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其他174但是做的时候没有注意,“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其他”是没有余额的,导致这个科目现在挂着贷方余额,现在已经年度结账了,怎么冲销,具体分录应该怎么做??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74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其他-174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7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7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减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 知道抵扣税额如何计算发票金额 专用发票 适用17% 发票金额 (价税合计)=税额/17%*(1+17%) 问:企业所得税向国税申报还是向地税申报? 答: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在地税交?这个问题会困扰刚参加工作的会计。之所以困扰,是跟我国变来变去的相关规定有关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2002年1月1日是个分水岭,在这之前成立的企业在地税交企业所得税,在这之后成立的企业在国税交企业所得税。

之后又出一个调整通知:2009年起新注册的企业中,应缴增值税的企业就去国税交企业所得税,应缴营业税的企业就去地税交企业所得税。两种税都交的就看税种核定表,主营业务的流转税在哪里交,企业所得税就在那里交。

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 1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所得确认:该文件明确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计价:该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该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征管问题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自行申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余额纳税:该公告第四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其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分期缴纳:该公告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 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备案管理:该公告规定分期缴纳实行备案管理。 违章处罚: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3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28 号)。 二、主要内容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隐含于附件中。 附件 1 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更加

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

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 所谓平销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其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售给商 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对外销售。为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生产企业对商业企业予以返还利润。返还的利润,一般按其销售量确定,商业企业购物越多,则返点越高。 平销返利行为的税务处理是很明确的,但在会计上,国家始终无明确的统一规定,这也导致实务中对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混乱不一:有的企业计入“其他应付款”,而长期在“其他应付款”挂账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有意见认为应将其作冲减“营业费用”处理,但根据会计 制度规定,返利又不属于营业费用核算内容;还有意见认为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在会计上其实并不是作为“收入”,而是作为“利得”核算的,而返利收入却是与企业销售业绩直接相关的,因而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也是不合适的。那么是否可以将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呢? 实际上,“其他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企业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其差别主要在于业务的主次之分而已,在不同企业,这种主次之分又是相对的。与“主营业务收入”一样,“其他业务收入”也应有相应的成本结转,只不过不是通过“主营业务成本”而是通过“其他业务成本”核算的。商业企业收到的平销返利,并不是因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而是供货方对其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其次,将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在“其他业务成本”中并无相应的成本结转,只是转出进项税额。所以,将收到的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种观点也是不合适的。 由于返利是供货商对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且一般是在商业企业将商品 售出后结算的,因而商业企业作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处理才是比较合适的。如果是次年收到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如果商品尚未售出就收到返利,则应冲减商品成本。当然,返利形式不同,对其会计处理也是有区别的。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例1】2009年甲企业向乙企业购货20万元,并已经以相同价格全部对外销售。当年甲企业收到2万元现金返利,则应转出进项税额2906(20000÷1.17×17%)元,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17094(20000-2906)元。会计处理:

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运行几年来,其核算的会计科目有所增加,核算方法不断完善。为了便于税务干部及纳税人充分理解和运用,现将现行的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及处理方法编撰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不必要设三级科目,一般纳税人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未交增值税”三个明细科目。 二、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内容 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当月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抵顶以后各期的销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月终应将尚未缴纳的增值税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可按上述规定设置有关的专栏进行明细核算,也可以将有关专栏的内容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沿用三栏式帐户,在月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细帐的余额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可按规定设置九个专栏进行明细核算,如下所示: 借方: 合计记录:借方各栏数额 进项税额:记录购入货物及应税劳务而支付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练习题

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 一、单选题 1、新《个人所得税法》费用减除基数为()元。 A、3000 B、3500 C、4800 D、5000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正确] 【答案解析】新《个人所得税法》费用减除基数为5000元。 2、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子女教育扣除的分摊比例为50%或100%,但是已经确定的()年内不得变更。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A[正确] 【答案解析】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子女教育扣除的分摊比例为50%或100%,但是已经确定的1年内不得变更。 3、境内住房贷款利息的个人扣除金额标准为()元。 A、500元 B、1000元 C、1100元 D、1200元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正确] 【答案解析】境内住房贷款利息的个人扣除金额标准为1000元。 4、李某和其妻子钱某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和钱某均可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B、李某和钱某每月均可扣除的额度是1000元

C、李某和钱某可以由其中一人扣除,每月扣除额度是1000元 D、李某、钱某所购买住房如果在北上广深等城市,扣除的标准要高于1000元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正确] 【答案解析】个税专项扣除中的首套房贷款夫妻共同可扣除额度为每月1000元。 5、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A、5% B、10% C、15% D、20%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正确] 【答案解析】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6、子女教育个税扣除的范围为子女年满()周岁直至博士研究生毕业(全日制)。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正确] 【答案解析】子女教育个税扣除的范围为子女年满3周岁直至博士研究生毕业(全日制)。 7、下列情况中纳税人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费用扣除的是()。 A、纳税人8岁的女儿放暑假了 B、纳税人儿子大学期间因服兵役而休学 C、纳税人24岁的儿子在海外留学 D、纳税人的18岁的儿子辍学打工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正确] 【答案解析】年满3周岁的子女接受学历教育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寒暑假等父母可以享受专项费用扣除,但因主观原因导致的不包括在内。

新准则下营业税金及附加实务处理

新准则下营业税金及附加实务处理 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发生的增值税不在本科目核算。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例」某工厂所设门市部某日对外零售应税消费品全部销售额为46 800元。增值税率为17%,应缴增值税6 800元,消费税率为10%,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应缴消费税4 000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56元[×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应缴教育费附加324元[×3%],销售收入已全部存入银行,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4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 8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 08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 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56 ——应交教育费附加324 缴纳各项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 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56 ——应交教育费附加324 贷:银行存款5 080 期末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时: 借:本年利润 5 080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5 080 「例」某汽车运输公司,xx年3月取得运输收入500 000元,同时该公司还转让一间废旧仓库的永久使用权,取得销售收入2 000 000元,转让一项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900 000元。该公司3月份的三项收入中,假设运输收入适用营业税率3%,转让废旧仓库永久使用权应视为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转让非专利技术适用税率5%.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如果不考虑其他税费,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其账务处理为: 计算营业税: 运输收入应纳营业税=500 000×3%=15 000 转让废旧仓库永久使用权应纳营业税=2 000

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二) 【摘要】增值税后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必须按税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及时正确地账务调整。否则将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或重复退税、重复收税的情况,财会人员对查补税款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增值税查补之后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因此,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税务检查亦称税务查账或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一种管理活动。 根据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应退的增值税。调帐方法如下: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根据该余额所在方向不同进行不同的处理: ①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③若本账户余额在贷记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④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现就增值税检查有关账务调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举例介绍如下: 一、年终结账前的查补账务调整 年终结账前检查发现的补税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 1.销项税检查后的账务处理: (1)销售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上,未计提销项税。 例:税务机关于某年12月份检查某企业当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账簿检查时,发现

营业成本、最新税金及附加

第五章费用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近三年考试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2007年分数为5分;2008年分数为7分,2009年分数为3分。从试题分数看,本章内容不太重要。 本章近三年考点: 1.单项选择题 (1)其他业务成本核算的内容;(2)管理费用核算的内容;(3)财务费用的计算;(4)销售费用核算的内容。 2.多项选择题 (1)管理费用的范围;(2)“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内容;(3)财务费用的范围。 3.判断题 其他业务成本的核算。 2010年教材主要变化 将原教材“收入、费用和利润”一章内容拆分为三章,即“收入”、“费用”和“利润”。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 1.营业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等 营业税 消费税 2.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附加税 资源税等 期间费用的概述 3.期间费用销售费用 期间费用的账务处理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一节营业成本 一、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活动所发生的成本。企业一般在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或在月末,将已销售商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企业应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主营业务成本的确认和结转情况。 企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劳务成本”科目。期末,应将“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例5-1】20×8年1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甲公司已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234000元,并将提货单送交乙公司;该批产品成本为190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1)销售实现时: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0000 贷:库存商品 190000 (2)期末结转损益: 借:本年利润19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90000 【例5-2】某公司20×8年3月10日销售甲产品100件,单价1000元,单位成本8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0元,购货方尚未付款,销售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特殊情况的税务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 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例如,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3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1 借:主营业务成本3020 贷:库存商品--××手机3000 库存商品--电池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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