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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噪音管制标准

工厂噪音管制标准
工厂噪音管制标准

一、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

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括號中A指在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NO.7129規定之一型聲度表。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測量20 Hz至200 Hz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NO.7129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IEC 61260(1995)Class 1等級。

五、測定高度

(一) 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

地面或測定樓層之樓板延伸線一〃二至

一〃七公尺之間。

(二) 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

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七公尺之間。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 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

背景音量。

(二) 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

之音量相差10 dB(A)以上,如相差之數值

小於10 dB(A),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 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單位:d B(A))

(四) 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

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修正背景音量之

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責人

或現場人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

量,並加以註明。

(五) 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

之數值小於3dB(A)時,應停止量測,另尋

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

源之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一) 量測20 Hz至20 kHz頻率範圍時,除在陳

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定外,以

主管機關指定該工廠(場)周界外任何地點

測定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

尺以上。

(二) 量測20 Hz至200 Hz頻率範圍時,於陳情

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室內地點測定,並應

距離室內最近牆面線一公尺以上,但欲測

定音源至聲音感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

此限。室內門窗應關閉,其他噪音源若影

響量測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

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

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 eq或L eq,LF)或最大音量(L 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

(一) 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

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則以連續五次

變動之最大值(L max)平均之。如圖(1)所

示,為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

定。又如圖(2)所示,為間歇性的規則

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

次最大值,共五次平均之。

(二) 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表示:20 Hz至20

kHz之均能音量以L eq表示;20 Hz至200

Hz之均能音量以 L eq,LF表示。其連續量測

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

得多於二秒,如圖(3)所示,在噪音計

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1-2dB(A)之變

動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圖(4)

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L eq ,LF 之表示公式如下: ∑=??=Hz Hz n LF eq n eq 20020L 1.0,,10log 10L

L eq,n :以1/3 八音度頻帶濾波器測得之各

1/3 八音度頻帶均能音量。

n :20 Hz 至200 Hz 之1/3 八音度頻帶中心

頻率。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与原标准相比,《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三是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四是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此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此标准执行。 《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见表1) 单位:db(A) 《标准》规定,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分贝,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米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限值减10分贝作为评价依据。 对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标准》规定,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见表2、表3)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说明: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A)

粉尘及噪音的控制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4301 粉尘及噪音的控制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粉尘及噪音的控制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控制目标 (1)噪音控制:施工机械设备噪声一般控制在80~110分贝之间,汽车噪声控制在90分贝以内,职工营区休息时间段噪音控制在30分贝以下。 (2)粉尘控制:均达到国家环保机构规定的空气中粉尘含量。 2.粉尘控制措施 (1)对施工现场场地进行硬化和绿化,并经常洒水和浇水,以减少粉尘污染。装卸有粉尘的材料时,要洒水湿润或在仓库内进行; (2)建筑物外脚手架全封闭,防止粉尘外漏;

(3)严禁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所有垃圾装袋运出。现场主出入口处设有洗车台位,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能离场上路行驶,对装运建筑材料、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车辆,派专人负责清扫及冲洗,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4)对于用来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的车辆配备挡板并用防水布遮盖; (5)开挖钻孔作业采用湿式作业,出渣前洒水降尘; (6)水泥、粉煤灰等容易产生飞扬细颗粒物料尽量安排在库内存放,露天存放要压实覆盖; (7)对施工区域内的道路路面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配置专人专车每天对路面进行洒水消尘。 3.噪音控制措施 (1)合理安排夜间施工项目,有效控制施工噪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 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制定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船舶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工商、文化、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村民自治组织、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08-19发布2008-10-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 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 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奇妙的噪声控制技术(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奇妙的噪声控制技术(标准版)

奇妙的噪声控制技术(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噪声是干扰和影响人们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声音,随着社会生产水平和人民 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从各方面控制和消除噪声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因此降低噪声,是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一项重要课题。 目前,国外在噪声治理方面进展较快,提出了一系列奇妙的噪声控制技术,有些 早已付诸实施,效果甚佳。美国等一些国家的专家提出的“反噪声”技术就是十分新 颖的。美国希格比教授利用这一技术,成功地处理了大柴油机的低频噪声振动。即用 一组传感器将检测到的柴油机噪声信号输入计算机,然后,计算机对这种声音进行分 析并把“反噪声”信号通过一组密布在发动机表面的喇叭发送出

来,这样柴油机就完 全“沉寂”了。国外一些电气公司最近还研制了一种特制耳机,这种耳机由一个微型 的拾音器和一个通话器组成。进入耳机的声音由拾音器送入一个小小的电气箱里接受 分析,并测出了它的噪音成份类型。这时便产生一个“反噪声”信号,这个信号与噪 声的频率一致,但声波相位恰恰相反。两者由于干涉而相互抵消。使用这种特制的耳 机,可将噪声降低到50分贝左右。这种耳机在美国和欧洲至少有6家公司正在销 售,已广泛用于航空上。美国威斯康星州一厂家已生产出一种可放在空气管道中,以 减轻工业电风扇和加热器叶片及空调系统噪声的反噪声装置。纽约的反噪声专家前不 久宣称,他们为汽车制造的电子消声器,能在不减弱发动机性能和燃烧率的情况下抑 制发动机的隆隆声。加州一研究小组研制了一种电子计算机操作

湖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失效].doc

湖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湘政办发[1987]45号 发布日期:1987-12-23 执行日期:1987-12-23 生效日期:1998-12-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通噪声管理 第三章工业噪声管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六章奖励和惩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以及其它社会活动所产生的干扰人们生活、学习、工作的音响和振动。 凡在本省省辖市、地辖市市区范围内有噪声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陆上、空中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

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噪声管理,协助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将所辖市区划分不同的噪声控制区,并实施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条对城市市区的噪声污染源应采取消声和减震措施,使其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超过标准的,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治理,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第六条公民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应消除危害,并承担应负的责任。 第二章交通噪声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时所产生的环境噪声。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要求规范》GB/T50087-2013(整理最新版)

1 总则 1.0.1 为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安全生产与正常工作,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1.0.3 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时进行。1.0.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技术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 1.0.5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1.0.6 对于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不能达到噪声控制设计限值的车间及作业场所,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1.0.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 工作场所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2.0.2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 具有声压猝增特征的噪声,持续时间不大于1s。 2.0.3 A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0.4 C声级C-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C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0.5 倍频带声压级octave band sound pressure level 频带宽度为1倍频程时的声压级,基准声压为2×10-5Pa。 2.0.6 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2.0.7 对噪声敏感的企业noise-sensitive enterprise 内部工作性质或使用状况要求安静的企业。 2.0.8 噪声控制专用设备equipment specified for noise con-trol 专门为控制噪声而设计、生产或制造的设备。 2.0.9 高噪声设备high noise equipment 辐射噪声对工作环境或生活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的设备。 2.0.10 隔声sound insulation 利用隔声材料和隔声结构阻挡声能的传播,把声源产生的噪声限制在局部范围内,或在噪声的环境中隔离出相对安静的场所。 2.0.11 透射系数transmission coefficient 在给定频率的条件下,通过材料后透射的声能量与入射的声能量之比。 2.0.12 扩散声场diffuse sound field 能量密度均匀、在各个传播方向作无规分布的声场。 2.0.13 声桥sound bridge 在双层或多层隔声结构中两层间的刚性连接物、声能以振动的方式通过它在两层中传播。2.0.14 声阱sound lock 具有大量声能吸收的小室或走廊,其用途是使室内两边可以相通但声耦合很小,从而提高两个分隔室的隔声能力。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本标准规定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监测测量计划制定、现场调查方法、监测点位设置、室 内低频噪声测量方法、监测数据处理与评价、资料整编和监测质量保证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引起的室内低频噪声污染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78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 GB12348 GB22337 GB/T3241 GB/T15173 GB/T1718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声校准器 积分平均声级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倍频带声压级soundpressurelevelinoctave采用符合GB/T3241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本标准规定的噪声频谱分析 时使用的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 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频率覆盖范围为22Hz~ 707Hz。 3 .2低频噪声LowFrequencyNoise测量仪器性能应符合 (IECGB3785和GB/T17181对1型声级计的要求且符合国际电工协会 GB/T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61260)Class1标准;噪声频谱分析滤波器性能应符合具备实 时频谱分析功能,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 4 .1.2声校准器 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 率为GB/T15173对1级声校准器的要求。A 声级测量时,校准声源频20~250Hz区间1000Hz;低频频谱测量时,校准声源频率至少有一个点频率应设在内。 测量仪器和声校准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声级计每次测量前、后应进 行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 .5dB,否则本次测量无效。使用延伸电缆时,应注意 长电缆对声波信号的衰减,因此在进行校准时,应使延伸电缆与声级计一起进行校准。 传声器应 加防风罩。

噪声控制管理办法

1.范围: 为有效控制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减少噪声对公司的影响,明确对噪声的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本公司各部门对噪声的控制。 2.职责 2.1纸盒、铁盒计划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实施与检查; 2.2相关部门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对本部门噪声源进行有效控制。 3.内容 3.1噪声控制标准 3.1.1本公司从源头对噪声实施控制,规定控制标准,减轻噪声对环境污染; a) 锣杆式空压机区域噪声≤60—65dB; b) 冲压机噪声:≤60-65 dB; c) 通风机区域噪声≤60—70dB; d)水冷却塔区域噪声≤50dB—55dB; 3.1.2厂界噪声控制标准 昼:55dB 夜:45dB 3.2 噪声监测 由区环保局对公司厂界噪声实施监测,公司根据需要请区环保局对声源噪声进行监测,确保噪声的源头得到控制。 3.3 对公司内区域噪声的控制规定。 3.3.1 为尽可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在厂区规划布局中,已考虑了将高噪声设备布置在厂区的中间。 3.2.2 空压机房位于厂区的合适位置,有隔音措施;冲压机在车间靠中间位置;中央空调、水冷系统与宏晨包装有限公司相邻,通风机在车间内部与相关设备配套使用。 3.2.3 对噪声设备采取的降噪措施是: 3. 3设备噪声管理规定 3.3.1大型设备在专门机房内,做好隔音,消音工作,生产部负责做好维护保

养工作,使之正常运行,以减少噪音污染; 3.3.2 对厂区区域设备由生产部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各部门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生产部在选用、更换、维修设备时,应优先考虑经济、环保、低噪声的设备。 3.4 检查考核 各生产部门对噪声设备的声级根据厂界噪声的检测结果提出对声源噪声的检测要求,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请区环保部门实施监测并记录,对不合格项开具《环境管理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予以纠正。 办公室定期组织对相关部门噪声控制情况实施检查,并予以考核。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管理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活和人们在社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声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村镇建设,按功能区合理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督促、协调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遵照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按以下分工实施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机电设备或器械,减少噪声对生活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条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受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督促造成噪声污染者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十一条在人口稠密区以及在医院、学校、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及其附近,不得规划新建和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拆除或闲置已安装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污染实行申报制度。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供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使其符合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使用通风、排风(气)、降温、发电、锅炉等设备,对周围生活环境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审查意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对超标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对难于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对其实行关、停、并、转、迁。确因经济和技术条件所限,短期内难于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必须采用消声、隔音等有效措施,把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取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或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3241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15173声校准器 GB/T 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社会生活噪声community noise 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 3.2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3A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5边界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设施的边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3.6背景噪声background noise 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3.7倍频带声压级sound pressure level in octave bands 采用符合GB/T 3241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其测量带宽和中心频率成正比。本标准采用的室内噪声频谱分析倍频带中心频率为 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盖频率范围为 22Hz~707Hz。 3.8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4环境 4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噪声管理制度

噪声管理制度 (HBQY-AH-17) 1 目的 加强噪声的控制管理,减少噪声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管理处在生产经营、办公、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噪声的控制。 3 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全处范围内噪声治理工作的监督。 3.2各科室、单位负责本科室、单位范围内的噪声控制管理。 4 管理规定 4.1管理处存在的主要噪声源: --- 各种机电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如发电机、空调、厨房设备等。 --- 车辆、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 --- 工程施工产生的噪声。 --- 其它。 4.2噪声的控制措施 4.2.1 机电设备噪声的控制措施 a)在操作中严格遵守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防止因误操作而产生异常噪音。 b)尽量减少各种机电设备运转的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 c)按照机电设备的检查与维护要求,定期做好加注润滑油(脂),更换易损件,紧固各个零部件等工作。 d)加强各种机电设备的循检工作,遇到突发情况时,及时修理产生异常噪音的设备,缩短异常噪音的排放时间。 e)尽可能将噪声源与工作人员相隔离,减少噪声对接受者的影响。 4.2.2 车辆、机械设备噪声的控制措施 a)严格遵守车辆、机械设备操作规范,防止因误操作而产生异常噪音。 b)定期对车辆、机械设备的主要部件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技术性能良好,使

其排放的噪声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c)检查车辆、机械设备的状态时,注重对其噪声的监测,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车辆、机械设备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d)加强车辆、机械设备的检查工作,遇到突发情况时,及时修理产生异常噪音的车辆、机械设备,缩短异常噪音的排放时间。 e)进入管理处区域内的车辆及外部车辆禁止鸣喇叭。 f)做好道路养护工作,提高路面质量,在相关路段设置隔音屏障。 4.2.3养护、其他工程施工中噪声的控制措施 a)工程主管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作业时,符合国家规定的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b)施工单位在管理处区域内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和合理的作业时间安排,尽量减少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影响。 c)对超过噪声标准的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前告知相关部门。 4.2.4对其它类噪音的控制措施 a)在使用音响设备时,应注意音量的大小,并且禁止在办公室区域内大声喧哗。 b)在办公室区域内,尽量减少各种办公设备的工作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 c)加强门窗的密封性,做到随时关闭门窗,将工作人员与噪声源隔离开。 4.2.5在各种生产活动中,应注意改进工艺流程及工作程序,减少各种设备因长时间运转所产生的噪声。 4.2.6及时更换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在购置新的车辆及设备时,应进行评价,其噪声排放标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低噪声的设备及车辆,以减少噪声的排放。 4.3 接受者的防护 4.3.1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处于噪声环境下的人员适当配备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4.3.2安排工作时,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5 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5.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

编号:SM-ZD-88896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目的 控制和管理生产运行活动中产生的噪声,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健康,实现社 会责任。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厂区生产运行活动中产生噪声的防治与管理,包括本厂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单位。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三级标准。 3 职责 3.1 安环部是噪声环境归口管理部门,对噪声污染进行管理和考核,负责噪声污染的环保改进方案。 3.2 生产部控制生产运行活动中的噪声污染。 3.3 仓库部控制运输活动产生的噪声。 4 工作内容

4.1 主要噪声源: 4.1.1 车间机械装置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如升降机运行,空压机工作时产生的噪声。 4.1.2 运输活动产生的噪声 4.2 生产活动噪声控制: 4.2.1 生产部应根据防止噪声的有关要求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2.2 生产部应对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按照《设施与工作环境控制程序》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降低噪声音量。 4.2.3 对生产过程、设备运行中产生的高噪声,安环部应组织生产部提出具体治理方案,从而减轻噪声污染。 4.2.4 对操作岗位上无法解决的高噪声问题,生产部应采取隔声等防护措施,确保岗位操作人员不受到噪声污染的影响。 4.3 运输车辆噪声控制 4.3.1 厂区内实施限速、限鸣号等控制措施,确保降低运输噪声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关于颁发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通知 为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防止噪声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和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同北京医学院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和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协作共同研究编制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现批准颁发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试行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卫生部并抄送北京市劳动科学研究所耳鼻喉科研究所以便研究修订附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 第三条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分 贝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 分贝 第六条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按表相应放宽 第七条工业噪声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 第八条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第九条新建包括引进项目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的控 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卫生劳动和有关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没有卫生劳动部门签字盖章不准施工和投产第十条在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 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在未达到标准前厂

各类场所的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

各类场所的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 一、娱乐场所 1.KTV 2.酒吧、迪厅、慢摇吧 3.会所、美容院、洗浴中心 4.网吧、游戏厅、动漫城 5.酒店 此类场所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如下: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1 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4.1.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4.1.2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检测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 4.1.3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4.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4.2.1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 和表3 规定的限值。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单位:dB(A)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 4.2.2 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制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声环境质量标准》 5.环境噪声限值 5.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噪声管理规定

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噪声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有效控制施工噪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减轻或避免扰民,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属单位承建的各类施工现场的噪声控制。 3. 职责 3.1 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程序。 3.2项目部安全科/安全员负责现场噪声的监督实施。 3.3项目部/工程、船机部门实施本程序。 4.控制程序 4.1 施工厂界噪声限值 根据我国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按城市不同的功能区域,把环境噪声标准分为5类。 0类: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dB,夜间40 dB。 1类: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dB,夜间45dB。 2类: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0dB,夜间50dB。 3类:适用于工业区。 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dB,夜间55 dB。 4类: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dB,夜间55 dB。 另外,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得超过标准值15 dB。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昼间和夜间时间的划分,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确定。各单位应识别出生产/施工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4.2 施工时间 施工尽量应安排在6:00------22:00间进行。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应尽量避免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4.3 一般噪声源 4.3.1 打桩施工、混凝土搅拌、沙浆搅拌、泵送混凝土、混凝土振捣、木工机械加工、砂轮锯、无齿锯切割等。 4.3.2 模板支拆、清理与修复(木模板拼装、钢模板支设、钢模板清理)。 4.3.3 钢管、脚手架搭设与拆卸。 4.4 噪声控制措施 4.4.1 在居民区和敏感区施工时,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下,优先选用低频率环保型振捣棒,振捣混凝土时防止触动钢筋和模板。 4.4.2 居民区内施工优先采用商品混凝土,如无条件,混凝土搅拌站应搭设封闭式工作棚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 4.4.3板、脚手架、钢管等材料的拆、立、装、卸要做到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严禁抛掷,施工中慎用锤敲击模板。在脚手架支设扣件垂直传送时,应采取用绳索或使用容器,减少噪声的排放。修理应设专门的修理场地,四周应有围档或封闭,清理时严禁用大锤直接剔凿。 4.4.4混凝土剔凿前将作业面分散布置,切忌集中操作,以减少噪声的排放.。夜间禁止剔凿。 4.4.5 施工阶段的强噪声设备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尽量减少机械使用数量或错开时间,对超出噪声限值的设备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或在施工机械设备四周设置围档,对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维护应在封闭的场所内进行。所有机械设备须严格按照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维修保养,最大限度减少有形磨损,使设备在正常状态下使用。 4.6 噪声监测 对在社区或敏感地带施工的工程项目,应按地方环保部门要求进行相应的监测,并保存相应的检测报告。基层单位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季检查一次,并保存相应记录。 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执行《不符合、事件、事故控制程序》、《纠正措施控制程序》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支持文件 《不符合、事件、事故控制程序》 《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噪声控制管理制度(精编版)

噪声控制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噪声控制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目的 加强噪声的控制管理, 减少噪声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使用范围 本程序使用公司内在生产、办公、生活和其他活动所产生的噪声的控制。 3、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全处范围噪声治理工作的监督。 3.2 各部室、生产车间负责本部室、车间范围内的噪声控制管理。 4、管理规定 4.1 公司存在的注意噪声源: a)各种机电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 如煤气风机、振动筛、各类泵等。 b)车辆、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 c)工程施工产生的噪声。 d)其它 4.2 噪声的控制措施

4.2.1 机电设备噪声的控制措施 a)在操作中严格遵守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 防止因误操作而产生异常噪音。 b)按照机电设备的检查与维护要求, 定期做好加注润滑油, 更换易损件, 紧固各个零部件等工作。 c)加强各种机电设备的巡检工作, 遇到突发情况时, 及时修理产生异常噪音的设备, 缩短异常噪音的排放时间。 d)尽可能将噪声源与工作人员相隔离, 减少噪声对接受者的影响。 4.2.2 车辆机械设备噪声的控制措施 a)严格遵守车辆、机械设备操作规范, 防止因误操作而产生异常噪音。 b)定期对车辆、机械设备的主要部件进行维修和保养, 保持其技术性能良好, 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c)检查车辆、机械设备的状态时、注重对其噪声的监测,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车辆、机械设备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d)加强车辆、机械设备的检查工作, 遇到突发情况时, 及时修理产生异常的车辆、机械设备, 缩短异常噪音的排放时间。 e)进入公司区域内的车辆及外部车辆禁止鸣喇叭。 4.2.3 工程施工中噪声的控制措施 a)工程主管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作业时, 符合国家规定的GB125-90《建筑

噪音环境管理规定

噪音环境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确保选矿厂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有效控制作业噪音对厂区工作环境产生的影响,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厂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噪音管理责任制的职责、制定和管理,确立厂内环境噪声污染的评审、防治与绩效测量。 本规定适用于彝良驰宏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8年1月1日施行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AQ 2007.1-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 4 术语 噪音污染:是指人类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干扰周围人类和动物生活环境。 5 职责 5.1 安全生产副厂长是建立和实施预防噪音污染措施的主管领导,负责对综合管理室报告的厂区噪音污染情况,提出改进的建议。 5.2 设备副厂长负责设备设施、供配电、防排水等造成噪音污染的设备进行改正和管理。 5.3 综合管理室负责制定预防噪音污染规定,确定厂区的各种噪音污染源,结合各管理室、工序负责范围内噪音管理及响应的具体工作,实施改进方案,并登记在案。 5.4 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是噪音污染、职业危害事故应急管理者,负责对预防噪音污染规定的实施,并定期组织对厂区的环评工作。 6 管理要求 6.1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建设项目(包括设施、设备),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经具有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6.2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噪音污染防治措施,设置相应的噪音污染防治设施,并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6.3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造成环境噪音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6.4降低声源噪音,设备能源室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室可以选择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减轻噪音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以减少噪音对人体的伤害。 6.5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厂区和建筑布局等。 6.6对于在噪音严重的工作点,人员要进行噪音防护,需要对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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