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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

前几天,高中选修《中国古代史》教科书的责任编辑给我一篇文章,并对我说:“教科书的明清部分是您写的,现在有位教师认为教科书对一条鞭法的表述错误,请您回复。”我接过文章一看,作者是四川省西充中学李德先老师。他在文章中写道:
在130页第四节“明清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一课里,说“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既“‘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了,怎么又“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了呢?“一条鞭法”的核心就是废除人头税,按田亩的多寡来收税。教材讲“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不是成心乱说么?正确的表述是:“一条鞭法将原来按户、丁征收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笔者阅后认为:这位教师的意见不对,但有一定价值。它的价值在于,证明编者把目前高中教师的实际业务水平估计偏高。过去,我们一直认为高中历史教师绝大多数都是本科毕业,有些非本科毕业者,也都教学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所以,我们对一条鞭法的表述写得十分简要,以为教师可以理解。现在看来,这个认识存在问题,有必要再讲一讲一条鞭法,为教师备课提供帮助。
一条鞭法上承唐朝两税法,下启清朝摊丁入亩,在古代中国赋役制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明朝中叶以后,全国各地都在进行赋役改革的尝试。宣德年间(1426-1435)江南出现征一法;成化年间(1465-1487),浙江、广东出现均平银;弘治年间(1488-1505),福建出现纲银法。它们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趋势。明朝政治改革家海瑞(1514-1587),在任淳安知县和应天巡抚时,就推行过“一条鞭法”,并多次称赞:“一条鞭法是救国良法”(《海瑞集》中《兴国八议》、《督府条约》,中华书局1962年版)。明万历九年(1581),首辅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针对赋役制度的弊病,总结明朝中叶以来各地改革赋役制度的经验,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神宗实录?万历十八年二月》对一条鞭法的说明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其内容要点是:一,以县为单位,赋役合并,总为一项征收,改变过去赋、役分开征派的办法,简化了繁杂的徭役名目和摊派手续。二,改变过去按户、丁派役为按人丁数和田粮数派役,部分地实行摊丁入亩。即派役时,既按丁又计地。各地丁粮派役的

比例没有统一规定,例如河南邓州(今河南邓县)役银按“丁一粮三”比例编征;陕西白水县役银按“丁六粮四”比例征收。三,田赋中除政府规定地区仍征收米麦外,赋役一律征银,农民出银代役,官府雇人承应。四,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府直接办理,不再由里甲负责,“丁粮毕输于官”(《明史?食货志二》)
举个例子说明:如陕西白水县,役银按“丁六粮四”比例征收。有两户人家,都是五口人,都有十亩地,但一家有两丁,一家只一丁,那么,有两丁之家比有一丁之家,所纳役银要多。还有两户人家,都是五口人,都有两丁,但一家有十亩地,另一家有二十亩地,那么,有二十亩地之家比有十亩地之家,所纳役银要多。因为“量地计丁”,即“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役银,这是实行一鞭法的重要原则,比较合理。
综上所述,教科书对一条鞭法的表述并无错误,说它“成心乱说”是站不住脚的。
一条鞭法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具体做法有很大差异。有的固定丁粮编征的比例,如南直隶江宁、庐州、安庆等府,河南邓州(今河南邓县)和新野等县役银按“丁一粮三”比例编征,陕西白水县役银按“丁六粮四”比例编征;有的固定民每丁、粮每石或地每亩摊征的银额,如江苏嘉定县每丁摊征役银一分、每亩摊征役银七厘七毫,浙江余姚县每丁摊征役银五分、每亩摊征役银四厘,山东曹县每丁摊征役银七分二厘、每大亩摊征役银七分一厘;也有将役银全部摊派于地亩的,如广东始兴县每粮一石带征丁银二钱六分,山东鱼台县将役银均派于税粮。就役银由户丁摊入地亩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数地区将役银全部摊入地亩,户丁不再负担役银者外,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①以丁为主,以田为辅,以州县为单位,将役银中的小部分摊入地亩,户丁仍承担大部分役银。②按丁田平均分摊役银,即将州县役银的一半摊入地亩,另一半由户丁承担。③以田为主,以丁为辅,即将州县役银中的大部分摊入地亩,其余小部分由户丁承担。
一条鞭法祛疑
周明学

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亩一般被称为中国古代三大赋役改革,它们历来都是高中历史教学的重点。而一条鞭法不仅是教学的重点,更是教学的难点。关于一条鞭法,学术界有不同的解读,人教版教科书《中国古代史》(2002年审查通过)的叙述也有些杂乱,这恐怕都是老师难以讲清、学生难以理解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理解一条鞭法的关键点在于它既要减轻农民杂税、徭役负担以缓和阶级矛盾,又要保证政府财政收入(主要为田赋),其法是将杂

税全部摊入田亩,徭役部分摊入田亩。本文试就一条鞭法涉及的一些问题,结合史学界研究动态,特别是“一条鞭打遍天下”的梁方仲先生的研究成果,略谈浅见,希望能够解惑祛疑,对同行们的教学有所帮助。

一、一条鞭法的字面含义
首先碰到的疑惑即是一条鞭法的字面含义问题。一般来说,对于概念的理解,固然不能望文生义,但常常可以顾名思义。如唐代的两税法即是“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清代的摊丁入亩即是“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这种循名责实的方法的确是理解概念的好途径。但用这种办法从字面来理解一条鞭法则行不通,因其内容与“鞭”字毫无关系。这也是一条鞭法不好理解的地方。其实,“一条鞭”的“鞭”的正字为“编”,“鞭”字乃俗写①。一条鞭应是一条编,其含义即将赋内(如田赋、杂税等)、役内(如按户征派——“里甲”、按丁征派——“均徭”、临时征派——“杂泛”等)各条款总编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或者说,先将赋内和役内的各款合并,再实现赋役合并,统一编派到田亩上,一律征银。所以,对一条鞭法字面含义的理解关键是抓住“一”和“编”,既可理解为“各种征派总编一条,计亩征银”,也可以理解为“赋役合并,统一编派,计亩征银”。
二、一条鞭法的内容
人教版教科书《中国古代史》关于一条鞭法内容的表述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1990年代的教科书中表述为“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叫作‘一条鞭法’。”这样的概括比较简单且容易理解,但计征方式不够准确。而在2002年审查通过的教科书中则调整为“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这样的归纳文白相间、古今杂糅,计征方式不够清晰,是“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还是“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或者其他,很不容易讲清楚,也容易误读。下面笔者归纳几种更准确更容易理解又不脱离教科书话语的“版本”,供大家参考。
1、版本一:
“将各州县原来的田赋、各种徭役(按户、按丁、临时的)、各种杂税全部折成银两,统一编派到田亩上,按田亩征银,随夏、秋两税一起征收。其中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只是部分分摊到田亩上,另一部分分摊到人丁上。”
这个“版本”先总后分,先一般后特殊。它明确

了哪些东西全部摊在田亩上,哪些东西部分摊在田亩上。关于“役银的摊派”,讲课时可举例说明:以往徭役按户、按丁征发,还有临时征发,多而复杂,现各州县算出每年各种徭役费用,得出一个“役银”数目,将一部分分摊到人丁身上,一部分分摊到田亩上。丁、田的分配比例各地各时不完全一样,或丁六地四,或丁四地六,或丁、地各半。如某一县的役银算出为一千两,原来全部由丁、户承担,现定丁出六百,田代出四百。此所谓“丁六地四”。
2、版本二:
①一律纳银代役(实际上是取消徭役)。其中部分役银分摊在田亩上,与田赋合并征收,部分役银按人丁征收(名曰:“丁税”,即按丁征收的役银,属于代役税)。此后不得无偿征调农民服役,由政府出钱雇人应役(由差役变为募役,实际是对王安石的“募役法”精髓的继承和发展)。
②杂税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与田赋合并征收(实际上是取消杂税)。

③田赋一律征银(此田赋,即土地税,含一条鞭法以前的田赋、杂税和部分役银摊入的。)

“版本二”分为三点,条理清楚。它从一条鞭法推行前的徭役、杂税、田赋三种负担的具体改革入手,分门别类,明白易懂。讲课时,对于三点中的括号内的内容需作强调说明。 3、 版本三:
① 征收田赋:包括原来的田赋、各种杂税,也包括原来的一部分役银。
② 征收丁税:包括原来的另一部分役银。
③田赋、丁税一律征银
“版本三”从一条鞭法推行后的两大负担入手,既可弄清农民负担减轻之所在,又可作为清初实行“固定丁税”、“摊丁入亩”的铺垫。
三、一条鞭法的特点
教科书对一条鞭法的特点没有进行概括,但讲课时予以适当补充,无疑会加深学生对这一概念的准确理解。与以往的汉代编户制度、隋朝至唐前期租庸调制度、唐朝后期至明朝前期两税法等赋役制度相比,一条鞭法有三点不同之处。第一,赋役合并。赋的对象为田地,役的对象为人丁,前者是剥削劳动成果,后者是剥削劳动时间或者劳动力。一条鞭法推行以前,赋役向来是分离的。如汉代编户制度规定编户齐民既要承担国家的赋税,又要承担国家的徭役、兵役。而一条鞭法将役的负担的一部分摊入田赋。当然,一条鞭法时,赋役还只是开始合并和部分合并,明代的人丁仍要承担部分役银(即“丁税”),只有到清初推行摊丁入亩时,将已经固定的丁税(属于代役税)全部摊入田赋中,力役才最终全部变为田赋,赋役才最终合并和彻底合并。至此,中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并存的二元赋役体系,经过曲

折变革,终于演变为单一的田赋结构。第二,化繁为简。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改革的趋势之一即是简化税制。如唐朝后期的两税法,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两次纳税,即夏税、秋税。这样税目减少,缴纳时间集中,纳税手续简便。一条鞭法继续沿着这一趋势改革,把原来的田赋、各种徭役(按户的、按丁的、临时的)、各种杂税等三大项负担变为田赋、丁税两大项,且一律征银,纳税手续更加简便。第三,用银缴纳。一条鞭法以前的赋役制度之下,所有的田赋、杂税都是交纳实物,徭役、兵役一般都是出动劳力,少数时期不服役的交钱——如汉之更赋、宋王安石变法之免役钱。而一条鞭法明确田赋、丁税一律用银缴纳,打破了二三千年来的实物田赋制度,货币税取代了实物税和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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