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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辽宁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辽宁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辽宁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篇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XX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区)党委政法委,市级政法各部门党委(党组):

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XX省政法委、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政法〔20XX〕8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保障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有效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党

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二、严格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

《办法》对实施司法救助的对象、原则、方式和标准等作了规定和明确,全市政法各单位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救助的对象准确,方式恰当,实现司法救助公平、公正、合理。

三、规范国家司法救助的程序

《办法》对开展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政法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告知工作,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具体情况并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政法各单位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意见。拟给予救助的,办案单位报同级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核,办案单位国家司法救助小组负责人根据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审批;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主要审核以下内容:①救助对象和条件的把握是否适当、平衡;②救助的标准把握是否得当;③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是否存在重复救助;④涉法涉诉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的,是否签订了息诉停访协议并认真履行。

(四)发放。对批准同意的,办案机关将司法救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移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四、强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切实给予保障。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政法各单位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本地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报送上一年度救助资金发放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

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党委政法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政法部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处理。

五、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机构。市、县(区)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审计和政法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措施,测算资金需求,审查政法各单位提请的事项,检查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政法委,负责日常工作(XX市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级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

政法各单位成立国家司法救助小组负责国家司法救助的审核、审批,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事务。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政法各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已经救助的案件需移送下一办案环节或其他政法单位的,办案机关应将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材料随案卷一并移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相关政法部门司法救助信息共享。(三)建立衔接机制。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

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

报市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二: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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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为跨考网整理,如您还需更多考研资料,可选择法硕考研一对一咨询进行解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

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

国考面试真题及参考答案:2013年3月5日上午辽宁国税面试真题

国考面试真题及参考答案:2013年3月5日上午辽宁 国税面试真题 面试是一个角逐的过程,是能力与能力、细节与细节之间的较量,因此入围面试的考生在备考期间一定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细节,争取全面攻克。中公教育面试频道根据国家公务员考试的面试形式为考生整理了大量结构化面试与无领导小组面试技巧、最新热点、面试案例、面试模拟、面试课程以及常用的面试礼仪等供考生学习提高。 还有疑问?点击这里>>>一对一在线咨询。 2013年3月5日上午辽宁国税面试真题: 1.过春节时,很多在外打工的年轻人因为婚姻和经济问题,导致压力大,不愿意回家,你怎么看? 2.为了弘扬正气,你单位要组织一个劳模道德模范报告会,你是策划人,你怎么策划? 3.你和小李到基层单位去了解信息化建设,小李由于言行不当与该单位领导发生冲突,该单位领导不愿意配合,你该怎么办? 考生在公务员面试中的举止仪表相当于敲门砖,考生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务员面试中的举止仪表,考生在公务员面试中对举止仪表如何进行宏观把握,举止仪表的要点又是什么呢,中公教育专家在此进行指点。 公务员考试举止仪表的考察要点:1、仪表,2、涵养,3、礼节。 一、仪表 政府部门人员的衣着、仪表都以简单、朴素、庄重为主,因此,参加公务员面试的考生最好穿安全系数较大的衣着,这样可以博得大多数考官的同感。现在参加公务员面试的考生大多比较年轻,所以中公教育专家在此就重点介绍年轻人的穿着。 ①男考生。以简洁、大方、庄重为主。春夏可以着深色西裤、深色皮鞋、浅色衬衫,短发(如头发较长,要梳理整齐,不可披头散发),衣服颜色最好是纯色,也可以穿暗条纹的衣服,切记身上不要带任何饰品,特别是脖子和手等显眼部位;秋冬以正规西装或夹克、领带、衬衫(颜色要搭配合理)、皮鞋为主,当然,也可根据个人特点穿毛衣等,但要以正装为主,最好不要穿过于休闲,过于运动的衣服。 ②女考生。女孩子的着装种类比较繁多,但总体上以纯朴大方、简洁青春为主。春夏可以穿裙子,比如裙子配衬衫,但裙子不能太短,最好略微盖过膝盖,因为考官大多是年纪比较大的,思想会保守些。颜色也尽量以纯色,简单为主。秋冬季节,如在北方,天气比较寒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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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清理整顿小炼油厂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征﹝1999﹞201号 【发文日期】1999-11-30 【实施时间】1999-11-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9]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省局成立了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具体的协调组织工作。各市国税局也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各业务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人员在省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布置下具体负责做好本地区清理整顿和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 二、加油机符合安装条件并安装税控装置,这是对加油站清理整顿的重要内容,也是整顿合格继续经营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要主动与各市经贸委、工商等部门联系,取得支持,积极参与对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工作。清理中要注意加强宣传,对符合安装条件并承诺(承诺书式样附后)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可视为本项条例整顿合格,否则不得通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刘立达;成员:王东山、黄正吉、申林。 办公室人员名单:主任:王东山;副主任:黄正吉、申林;成员:肖兵、杨克飞。

附件:(略) 1.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承诺书。 2.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情况统计表 3.全省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情况统计表(略) 4.全国加油机机型一览表(此表供填写附件2、3时参照)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司法救助申请书5篇

司法救助申请书5篇 申请人: 请求事项:免交诉讼费用 理由: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人目前属城市低保人员且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特申请贵院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予以免交诉讼费用。 请予准许为盼。 此致 某某区 __ 申请人:某某某 *年7月15日 市(县)政府:

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关于开展涉法涉诉救助工作的意见》(政法「**」44号)的文件精神,我院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于**年将司法救助基金纳入了县财政预算之中。针对弱势群体、涉法信访等问题,按照上级要求和文件规定,积极开展了救助活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得到了上级机关及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好评。自**年以来,由于救助资金未能及时拨付,导致救助机制运行不畅,我院只能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垫付发放,解决救助申请人的实际生活困难,消化大量的信访矛盾,截止目前,我院已垫付资金20余万元。为确保今后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特请求县财政局按已列入财政预算的计划,拨付我院专项救助资金20万元。 特此申请,恳请予以审批。 年三十二月五八日 申请人:**,男,1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__号码:略,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__: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洞口县 __ 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湘0525民初56*号《民事 __》,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 __予以强制执行,但是被告刘某某从未露面,至今未执行到一分钱。 申请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前就是残疾人,一只眼睛失明,因经济困难被评为贫困户。申请人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现迫切需要进行颅骨修补手术,该费用需要4万元左右,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请求 __依法予以司法救助。 此致 **县 __ 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深度解读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48048701.html,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深度解读 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切实做好司法办案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 《救助细则》如何体现检察特色,又有哪些亮点,检察机关如何正确贯彻执行?记者就相关问题专门采访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 如何把握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度”? 国家司法救助不是国家赔偿,要防止其诉讼化和信访化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为各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 “深入贯彻《意见》,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亟待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工作细化相关程序和机制。对此,《救助细则》适时颁布。”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如何准确定位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针对这一问题,该负 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不同于社 会救助。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监督职能与国家司法救助的关系,注意防止将其诉讼化和信访化,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公平救助、及时救助。 “辅助性是准确理解国家司法救助的一个关键,对把握好国家司法救助的‘度’,公正合理地进行救助,具有重要意义。”该负责人解释说,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首先,必须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进行,不能脱离办案职能和办案环节单纯开展救助。其次,国家司法救助是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某某某 请求事项:免交诉讼费用 理由: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人目前属城市低保人员且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特申请贵院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予以免交诉讼费用。 请予准许为盼。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某 20xx年7月15日附:街道低保及经济困难证明一份。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2十三师党委政法委: 自20xx年以来,我师法院按照党委政法委和兵团分院的统一部署,先后两次积极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根本解决,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多种原因难以执行,特别是在执行标的较大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遇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穷尽与案件相适应的执行措施

后,只能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人因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对执行产生误解,迁怒于法院和社会,导致有的申请人四处上访、告状。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牵制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大量的人力、物力,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据统计我师两级三院现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45件,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1件,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24件。为有效地缓解“执行难”所引发的矛盾,避免生活困难的申请人采取上访闹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体现我师党委亲民、利民的执政理念,彰显执政为民宗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其他一些单位的经验,设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 基金是从机制体制上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我院按照兵团分院要求,在借鉴他人经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师党委政法委申请设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基金。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3 申请人: 身份证: 申请救助理由: 我因20xx年5月21日被绑架抢劫以后,钱被抢光,不幸患上严重的肝病,一直在治疗,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支付不起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医生建议:只有手术和化疗才能达到效果,估计要十多万元的手术化疗及其他费等。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

沈阳市国税局

沈阳市国税局:沈阳市国税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情况汇报 2010年,市国税局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这一主题,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廉洁高效的要求,在全市国税系统进一步加强了职业道德建设。 一、注重实际效果,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市局党组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始终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国税系统干部队伍建重要工作来抓,把职业道德建设贯穿于创建学习型机关之中、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之中、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之中、贯穿于爱岗敬业、争先创优活动之中、贯穿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市局在职业道德建设上坚持做到“四个到位”。一是抓教育到位,筑牢职业道德建设基础。把职业道德建设列入到党组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加强税务干部思想教育的重要举措。二是抓制度到位,完善了《税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规定了“税务人员五项禁令”和“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确保税务干部遵守职业纪律。三是抓服务到位,今年市局为加强纳税服务工作,专门设立了纳税服务专司机构,成立了纳税服务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从组织上保证了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市局为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制定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意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及实施纲要(2010-2012)》及《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建设工作规程》等,为更加规范纳税服务明确目标、明确方法,把职业道德建设渗透到纳税服务之中。四是抓结合到位,强化职业道德建设成果,坚持职业道德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政风行风建设及税收各项工作相结合,把职业道德建设渗透各工作环节之中。 二、不断创新形式,努力营造职业道德文化建设 一年来,市局坚持以“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为重点,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创新形式,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积极营造职业道德文化氛围。 (一)弘扬雷锋精神,突出主题教育,开展好职业道德思想教育。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热爱税收、依法治税、廉洁奉公、文明征税,其核心是: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市国税局紧密结合干部队伍实际,把开展职业道德思想教育与弘扬雷锋“四种精神”高度融合,通过“四个载体”将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引向深入。(1)在全体干部中开展心得短语撰写活动。每名干部均以“雷锋精神与我同行”“我与雷锋的差距”为主题,用精炼的语言写出自已的学习感悟和心得体会,市局将其制成计算机屏保,供广大干部学习交流,使雷锋精神的“一种信仰,四个精神”入脑入心,在全系统形成了立足岗位学雷锋的浓厚氛围。(2)开展“创建书香机关、提升能力素质”活动。在局域网开创学习专栏,与东财大联合创办网络培训,向干部推荐好书11册,丰富63个图书馆的功能,为干部学习搭建多种平台,在干部中掀起全员读书的热潮。(3)推出“六个不让”服务要求。即“不让办税事宜在我手中耽误;不让涉税文书在我手中积压;不让执法差错在我身上出现;不让不廉言行在我身上发生;不让办税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诚信形象在我这里受损害。”全面提升了纳税服务工作水平。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

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doc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具体实施内容是什么?下文是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内容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 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 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

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 (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 (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 (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 (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

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一、xx年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案件数量、资金使用情况:泰和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秉承司法救助精神,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受到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陷于困境,或因被告人无力赔偿而影响后续治疗或导致生活困难,尽量通过其他途径在经济上帮扶的同时,也给予精神上的安抚,实现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的有序衔接,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xx年大队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上还未实现零的 突破,主要有以下困难: 一是司法救助体系不完善。在实施司法救助过程中,主要是t通 过社会救助基金向被害人家属发放救助金。而在实践中,很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面临的动辄几十万的费用,这无疑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太多的问题,如无钱请律师等甚至生活极度困难,实践中难以获得便捷的司法救济。 二是司法救助范围狭窄。司法救助的案件类型以涉重大道路交通 案件为主,在救助对象上基本是被害人家属、生活极度贫困的案件原告、执行申请人。而对相当一部分经济较为困难的案件当事人不可能考虑给予司法救助,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当事人因无法受到赔偿致贫。

三是司法救助标准难把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 事人,平时可能经济状况较好,但在诉讼前陷入困境,对这类人如何确定为经济确有困难,标准难以把握。部分需要救助的当事人农村,到相关部门开具经济困难的证明存在障碍,只能由村委会开具证明,但此类证明公信力不足。 四是司法救助经费不足。当事人需要救助的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但因经费有限,大量的司法救助无法保障。上报的救助金额难以全部被批准,且每年申请救助的金额逐年上升,经费存在较大缺口,只能对少数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难以满足大量困难当事人的救助需求。 五是司法救助效果不明显,目前司法救助已经是简单地以发放救助金来息诉罢访,会造成一种错误导向,让当事人只要到处闹就能获得司法救助金,这样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化解涉诉信访,还有可能违背司法救助的初衷。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一)提高司法救助重要性的认识。司法救助是交警大队一项重要职责,大队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对经济困难的群众进行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样本)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一 法律援助来访/电话/信函/网络咨询登记表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二 法律援助申请表

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号)委托(身份证号),系本人(与本人关系),办理 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有关事宜。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申请人:工作单位: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出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无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证单位。 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 个人情况。 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本中心(处)收到(申请人)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如下: 注:本凭证一式二份,申请人、法律援助中心(处)各一份。 申请人(签字):收件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六存根 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 申请人: 案由: 经办人(签字): 日期: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六 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 : 经审查,你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清楚,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补充下列材料/说明有关情况。未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进行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需要补充的材料: 1. 2. 3. 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章) 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 行)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3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 (2015年3月30日)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自治区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司法救助是指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资助的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只能用于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 (二)辅助性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是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三)一次性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四)公正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要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和合理救助。 (五)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六)案件管辖地救助原则。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原则上应由案件管辖地人民法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导致重伤或严重残疾,且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等情形,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危急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死亡,且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doc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 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号:辽国税所[1999]236号 发布日期:1999-12-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适应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现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中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税工资问题 1、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企业,可由企业提出工效挂历钩方案,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的,一律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2、对实行总挂总提、总挂分提的工效挂钩,其计税工资按照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的分劈工资指标据实扣除,对需要层层分劈审批的工资指标,各市要及时审批。未经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的工资指标,当地国税机关不予承认,并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各市要严格审查指标内的工资项目,对不属于工效挂钩范围内的列支项目要进行纳税调整。 3、对企事业单位超过1年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季节性职工发放的工资,可视同在册职工计算计税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4、对企事业单位职工买断工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扶持金等,在不短于3年摊销期摊销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各项费用包干计税扣除问题对企业实和销售大包干,差旅费、电话费等包干费用,以有及发放的清欠款奖等,本着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及时收回应收帐款,加速资金周转的原则,1999年度暂由市局审定,允许据实在税前扣除。 三、对企事业单位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必须使用合法凭据。凡属经营性的项目,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发票;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合法凭据。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 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免交诉讼费用 理由: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人目前属城市低保人员且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特申请贵院依法提 供司法救助,予以免交诉讼费用。 请予准许为盼。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某 *年7月15日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 市(县)政府: 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关于开展涉法涉诉救助工作的意见》(政法「**」44号)的文件精神,我院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于**年将司法救助基金纳入了县财政预算之中。针对弱势群体、涉 法信访等问题,按照上级要求和文件规定,积极开展了救助活动, 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 积极的贡献,得到了上级机关及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好评。自**年以来,由于救助资金未能及时拨付,导致救助机制运行不畅,我院只 能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垫付发放,解决救助申请人的实际生活困难,

消化大量的信访矛盾,截止目前,我院已垫付资金20余万元。为确保今后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特请求县财政局按已列入财政预算的计划,拨付我院专项救助资金20万元。 特此申请,恳请予以审批。 年三十二月五八日 司法救助申请范文 申请人:**,男,1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湘052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但是被告刘某某从未露面,至今未执行到一分钱。 申请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前就是残疾人,一只眼睛失明,因经济困难被评为贫困户。申请人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现迫切需要进行颅骨修补手术,该费用需要4万元左右,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司法救助。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司法救助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年5月16日出生,住:**号,系被害人**之父。申请人:**,女,汉族,19@@@@年4月20日出生,

申请司法求助须知

申请司法求助须知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其中,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上述减交比例应当在30%以上。 三、当事人符舍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五、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立案前应作出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 六、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七、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八、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朴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1.01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清缴欠税的力度,压缩滞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其它税种的欠税清缴与管理。

第二章欠税的确认 第三条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法定期限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行为。具体范围包括: (一)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二)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并限期缴纳,逾期后仍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三)纳税人被查补的税款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四)经税务机关批准缓征税款到期后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解缴代扣代缴的税款。 (六)纳税担保人未在担保的期限内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七)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四条欠缴税款发生时间的确定。 凡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从规定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确认为欠税。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从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起确认为欠税。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采取分期预缴方式纳税的,凡于次月1日起至 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不视为欠税。对未结清的税款,从次月11日起确认为欠税。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的,可以顺延。

国家司法救助总结

国家司法救助总结 篇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跨考独家整理最全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和知识点等内容,加入我们的法硕考研交流群还可以获得法硕学长免费答疑服务,帮你度过最艰难的考研年。 以下内容为跨考网整理,如您还需更多考研资料,可选择法硕考研一对一咨询进行解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 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

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

2017申请司法救助需要什么条件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948048701.html, 2017申请司法救助需要什么条件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遭受到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后,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所以他们的生活陷入了很大的困境,那么 2017申请司法救助需要什么条件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近日,记者从中央政法委获悉,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全国已基本建立起统一完备的司法救助制度。这是2017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那么,哪些人能够得到国家司法救助,可以多大程度上获得救助,记者针对这些焦点问题,采访了部分专家和学者。 问题一:哪些人能够得到国家司法救助

符合什么条件的人能够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恐怕是广大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了。简单说就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意见》具体规定了下列人员: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意见》同时明确,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等6种情形,一般不予救助。 “值得重视的是,在确定应否对被害人救助时,《意见》规定既要考虑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及医疗等急迫需求,也要考虑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需要,促使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表示。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人能获得多少救助金 能够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已是不幸中的万幸。对于这份幸运,记者有必要提醒当事人期望值不要太高,因为《意见》划定了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作出细化规定。

辽宁省国税局应税服务业普通发票开具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客户端)

辽宁省国税局应税服务业普通发票开具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客户端) 用户操作手册

目录 1机打发票开票的办理与操作流程(流程图) (3) 2客户端硬件设备的安装 (5) 2.1机打发票系统软件安装 (5) 3客户端软件开户注册 (8) 3.1必要说明 (8) 3.2开户注册操作流程示意图 (9) 3.3开户注册操作步骤 (10) 4客户端软件登录 (20) 5系统设置 (22) 5.1用户管理 (22) 5.2权限管理 (24) 5.3修改密码 (26) 6基础信息管理 (27) 6.1企业基础信息 (27) 7发票库存管理 (28) 7.1库存分配 (28) 7.2库存回退 (30) 8发票开具管理 (31) 8.1发票开具 (31) 8.2发票补打 (36) 8.3发票作废 (38) 8.4发票冲红 (41) 9发票日常管理 (45) 9.1空白发票异常报告 (45) 9.2成验旧传递单 (47) 9.3生成缴销传递单 (50) 9.4提交删除验旧传递单 (53) 9.5提交删除缴销传递单 (55) 10查询统计 (59) 10.1发票开具情况查询 (59) 10.2发票领用存查询 (60) 10.3发票核定信息查询 (62) 10.4发票电子记账清单查询 (63) 10.5开票点开具情况查询................................................................................ 错误!未定义书签。11系统维护 (65)

11.1客户信息维护 (65) 11.2货物信息维护 (69) 11.3常用原因维护(作废原因和冲红原因) (74) 11.4备注维护 (79) 11.5发票信息恢复 (84) 12系统管理 (85) 12.1开票点管理 (85) 12.2打印设置 (88) 12.3网络参数设置 (90) 12.4日志管理 (91) 12.5数据库备份 (92) 12.6数据库还原 (93) 13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96)

国家司法救助

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一、2015年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案件数量、资金使用情况: 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秉承司法救助精神,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受到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陷于困境,或因被告人无力赔偿而影响后续治疗或导致生活困难,尽量通过其他途径在经济上帮扶的同时,也给予精神上的安抚,实现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的有序衔接,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2015年大队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上还未实现零的突破,主要有以下困难: 一是司法救助体系不完善。在实施司法救助过程中,主要是t通过社会救助基金向被害人家属发放救助金。而在实践中,很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面临的动辄几十万的费用,这无疑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太多的问题,如无钱请律师等甚至生活极度困难,实践中难以获得便捷的司法救济。 二是司法救助范围狭窄。司法救助的案件类型以涉重大道路交通案件为主,在救助对象上基本是被害人家属、生活极度贫困的案件原告、执行申请人。而对相当一部分经济较为困难的案件当事人不可能考虑给予司法救助,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当事人因无法受到赔偿致贫。 三是司法救助标准难把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

事人,平时可能经济状况较好,但在诉讼前陷入困境,对这类人如何确定为经济确有困难,标准难以把握。部分需要救助的当事人来自农村,到相关部门开具经济困难的证明存在障碍,只能由村委会开具证明,但此类证明公信力不足。 四是司法救助经费不足。当事人需要救助的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但因经费有限,大量的司法救助无法保障。上报的救助金额难以全部被批准,且每年申请救助的金额逐年上升,经费存在较大缺口,只能对少数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难以满足大量困难当事人的救助需求。 五是司法救助效果不明显,目前司法救助已经是简单地以发放救助金来息诉罢访,会造成一种错误导向,让当事人只要到处闹就能获得司法救助金,这样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化解涉诉信访,还有可能违背司法救助的初衷。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一)提高司法救助重要性的认识。司法救助是交警大队一项重要职责,大队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对经济困难的群众进行帮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经济问题。只有真正让社会困难群体通过司法救助渠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方能调动社会困难群体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

国家司法救助金申请书

国家司法救助金申请书 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致使受害人生活陷入困境,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可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

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8、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按照意见规定,救助金应当一次性发放,其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意见规定了一般不予救助的8种情形: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意见规定,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救助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法院应当制作笔录。 而当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明;救助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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