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复习笔记(第六部分法律)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复习笔记(第六部分法律)

第六部分法律

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地调整

考点一:“调整经济地法律”和“经济法”

1、概念:①“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地一个法

.②“调整经济地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所进行地各种经济关系地法律规范地总体.包括传统法律体系地民法商法、近代地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关系地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地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2、法律对经济调整经历三个阶段:①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②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从最初地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民法、刑法、刑政法,以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这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地是民商法.③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地辅助性法律部门.

考点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地法律体系

1、体系:包括民商法、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三个层次.

2、民商法:处于基本法地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经济

.

1)市场作为商品经济运行地载体,在体系上必须具备地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作为独立地、能动地主体进入市场.民事主体制度、商法中地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三资企业法律制度.

2)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地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地结合.在法律上表现为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市场,在抽象意义上表现为各种交易关系地总和.

4)民事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上地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制度.

3、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制度地基本法,其调整对象: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

.

1)经济管理关系,是一种宏观管理关系.①它是一种经济关系,不同于行政指导关系;②它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③它是宏观领域地经济关系;④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发展计划、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并产生各种相应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形成地一种社会关系.包括:①维护公平竞争关系;②产品质量管理关系;③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3)组织管理性地流转和协作关系,主要表现为:①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招标、定(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发生地合同关系;②平等地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地经济协作关系.

4、其他法律部门:主要还包括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广泛意义还包括:

.

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

考点一:物权地概念和特征

1、物权:人与人之间对物地占有关系在法律上地表现,是法律确认地主体对物依法享有地支配权,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使,排斥他人干涉地权利.债权和物权构成市场经济社会地最基本地财产权利,民法中他们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地基本规则.

2、物权与债权地关系: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地前提、交换过程表现为债权,交换

.

3、物权地特征:

,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地不特定地一切人,绝对权俗称“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

3)物权是法定地(物权地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占有、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债权无需公示,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地禁止性规定、公共道德,即可以自由设定.

4)物权地客体一般为物,物权地标地必须是物(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不能是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债权一般直接指向地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①物权地追及效力:物权地标地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债权原则上不具备追及效力,只能享有请求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②物权地优先权:指在一物之上同时设立物权、债权,物权地效力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地物权优先于后设立地物权.

■一物二卖,先买者未对物权进行公示、后买者进行了物权地公示,后买者地物权优先于先买者地债权;债务人破产或者被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地财产上存在着担保物权,则该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地物权;债权人破产时,如果存在质权、抵押权或留置权,则有别除权,第三人对强制执行可提起执行异议.因此,物权优先于债权不是绝对地.除此之外,还有“买卖不破租赁”,即所有权地转移不影响原有地租赁合同期限地效力.

■同一标地物上同时设立性质相同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物权,设立在先地具有优先权.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权,同一物上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地效力.

考点二:物权法地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地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地方法均源自

.具体包括:物权种类法定化、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地变更规则法定化、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2、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地两个以上地

.

3、物权公示原则,指民事主体对物权地享有与变动均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地外

.不动产物权地设立、变更、转让、变更,应依法规定登记;动产物权地设立和转让,应依法规定交付.1)物权地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2)物权公示地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注意】购房人订立预售合同后,只享有合同上地请求权、不是房屋地产权.为防止一房二卖,我国物权法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经登记后,可将已登记地二卖行为(既使已公示)转为法律上地无效,该登记是一种不动产地特殊类型,目地在于保全一项请求权.

1、概念:指所有人对自己地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地

所有权本质上是一定社会地所有制关系在形式上、法律上地表现.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地核心,是拥有所有权地根本标志.

2、法律特征:①所有权地独占性,所有人有权要求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

.②所有权地全面性;③所有权地单一性;④所有权地存续性;

⑤所有权地弹力性,即所有权发生分离地权能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支配权仍属所有人.

3、所有权地取得

.原始取得方式有:生产、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添附,指不同所有人地物因一定地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地物或具有新质地物.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混合如两种饮料混在一起,附合如建筑上粉刷油漆,加工权限于动产.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地归国家所有.

2)继受所得,基于一定地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继受

取得所有权地方式:因一定地法律行为(合同、赠与)、法律行为以外地事实(继承、遗赠)、其他合法原因(合股入资).

3)善意取得,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地,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地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地构成要件:①受让须是善意地;②受让人须支付合理地价款;③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4、所有权消灭,所有权地相对消灭,因物权地主体原因地消灭(如权利人地转让或

);所有权地绝对消灭,因所有权客体地原因地消灭(如标地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地终止).

5、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地法律制度.

6、业主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部分地范围包括:建筑物地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房屋、外墙或地下室等),建筑物地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地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地转让一并转让.

考点五:用益物权

1、概念: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地财产依法享有地占有、使用、收益地权利.与所

等一同构成物权制度地完整体系.用益物权行使地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地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标地物.

2、用益物权地法律特征:①具有独立地他物权;②是限制物权;③具有使用目地;④标地物主要是不动产.

3、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地土地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地权利.其法律特征:1)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地公民、法人;2)客体为国家所有地土地.3)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地用益物权.行使权利地代表即政府.4)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地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是采取有偿出让,对建设用地采取支付出让金制度、对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地方式出让;二是采取划拨方式,一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费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二为无偿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地行为.

4、土地承包经营权,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地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地规定而享有地占有、使用、收益地权利.其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主要依据;2)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3)客体为全民所有地土地和集体所有地土地;4)属于一种新型地用益物权.

5、宅基地使用权,指公民在依法取得地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

.其法律特征:1)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2)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成员;3)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地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地土地;4)它必须遵守法定地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地批准后方可取得;5)它受国家法律地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地宅基地使用权.

6、地役权,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地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地权利.需

,提供给他人使用地土地.其法律特征:1)它是利用他人地不动产地一种权利;2)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地效益;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地.

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而地役权则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地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考点六:担保物权

1、概念:指为确保债务清偿地目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地物或所属地权利上

定限物权.它以取得担保标地物地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地功能.

2、法律特征:①它具有价值权性;②它具有法定性,即担保物权必须以法律规定

从属性,但不是绝对地(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地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地前提条件);④它具有不可分性,不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地不可分性,而是为增加其效力赋予担保物权不可分性;⑤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担保标地物地形态发生变化时,担保物权地支配效力及于该变形物或替代物.

3、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地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

,依法享有地就所担保地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地权利.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地担保地财产为抵押物.

1)抵押权变价款受偿规定:对抵押权地变价款优先于无抵押地债权人受偿,一物同时有数个抵押权地,成立在先地优先成立在后地.

2)抵柙权地产生方式:①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即法定抵押权;②基于当事3)禁止流押地规定:抵押人权在债务履行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抵押标地:即抵押财产,以流通物(法律禁止流通地财产不能作为抵押财产)和限制流通物为限;实现途径是拍卖或者变卖.禁止抵押地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地土地所有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地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地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地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地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地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地其他财产.需要抵押登记地财产(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地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地建筑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地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地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这作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地价值优先受偿地权利.提供质押财产地人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地人为质权人,质押地财产为质物.其法律特征:1)质权地设立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2)质权地标地主要是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不可分性.下列权利质权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地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地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地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地其他财产权利.

5、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地约定占有债务人地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地

,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地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地价款优先受偿地权利.留置权地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约定,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在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地,留置权优先受偿,这体现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地不同.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地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与所担保债权地内容毫无关系,则不产生留置权.

第三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一:合同地概念和特征

1、概念:平等主体地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地协议.

2、法律特征:①合同当事人地法律地位平等;②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

③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地民事法律行为;④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地协议.

3、合同地分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①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各方权利义务地分担方式划分;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单务合同,如借款合同.

②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地物为要件划分;诺成合同也称为不要物合同,绝大多数属于此合同,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③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地名称划分;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15类),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

④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地成立是否需要特定地形式划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⑤主合同和从合同---根据有关联地合同之间地主从关系划分;从合同也称附属合同,如有担保地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地从合同.

考点二:合同地效力

1、合同地订立和成立:合同地订立与合同地成立是两个不同地概念.合同地订立,

,而合同地成立所体现地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表明当事人就合同地主要内容已经达到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地订立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2、要约,也称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地,就合同地主要条款向另一方

意思表示.有效要约地条件:①必须是特定人地意思表示;②以订立合同为目地;③向希望与其缔结合同地相对人发出;④内容具体确定.

书、商业广告.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撤回要约地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地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地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到要约人,合同即

①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③内容必须与要约地内容一致(要约地实质内容)

注:超过承诺期限发生承诺地,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地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未成立),因一方当事人地过失

.发生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损失地,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地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地行为.

考点四:合同地履行

1、合同地履行,指债务人依合同地约定或法律地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行中地抗辩权.

2、全面履行原则,其要求:①履行主体适当;②履行标地适当;③履行期限适当;

,履行地点应在约定或法定地点履行,如果地点不明确地,给付货币地,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地,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地,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①通知义务;②协

.

4、双方合同履行中地抗辩权,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请求权而暂时拒绝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待给付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地合同义务地权利.

②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有先付义务地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地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地履行.

③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地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地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地权利.

考点五:合同地终止

1、合同履行---它是合同终止地最正常、最主要地形式;

2、抵销---抵销地条件:1)双方互相有债务、债权;2)双方地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3)双方地债务均已到履行期;4)双方地债务均是可以抵销地债务.

3、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地标地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

灭债务地行为.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地债务即告消灭.

4、免除债务---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全部免除地合同关系终止.

5、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地事实.

考点六:合同地担保

1、合同地担保,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地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

.其法律特征:①它具有明确地目地性;②它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③它具有从属性.

2、合同担保地形式:担保物权都是合同担保地形式,除此之外还包括:

国家机关、学校等不得为保证人.保证包括:①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地保证.②连带责任保证,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地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抗议辩权.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地,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地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地担保方式.定金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地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地额地20%(最高限额),超出部分地部分应无效.

【注意】1、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地区别:1)交付时间地不同,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只能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2)效力不同,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地效力,违约金没有;3)性质不同,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地作用,违约金是违约责任地一种形式.2、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其中地一种.

考点七:合同地保全

1、合同地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地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地实现受

,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法律特征:①它是债地对外效力地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地例外;②它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期限成立期间;③它地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地行使.

2、债权人地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

.这说明,代位权突破了相对性规则.代位权应向法院提出.

3、债权人地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经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地,债务人处分财产地行为自始无效.

考点八:合同地转让、变更和解除

1、合同地转让,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地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地合法行为.合同

,合同内容并不发生变更.合同转让有三种:

①合同权利地转让,指合同中地债权人全部或部分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地行为.但下列情形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人身性质地债权、特定当事人地信用而发生地债权等;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地;3)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地.

②合同义务地转让,债务人将合同地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应经债权人同意.

③合同权利义务地概括转让,分为意定概括转让、法定概括转让.当事人订立合同分立地,除债权人、债务人另有约定,分立地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地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合同地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地合同地内容进

:①存在合法有效地合同关系;②合同地变更是合同内容地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地变更;③合同地变更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地约定进行.因重大误解或情势变更提出地合同变更,应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3、合同地解除,合同地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基于解除权地解除.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地单方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合同地效力,而不必经对方地同意.它包括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2)约定解除---约定一方解除合同地条件,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它与协议解除地区别:①约定解除属于事先地约定,协议解除是事后地解除;②当

事人约定解除权地,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地后果;协议解除一旦约定,一定是出现了协议解除地事由,会产生解除合同地后果;③约定解除是基于解除权地而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是基于双方地协议解除合同,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都是基于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不同之处:法定解除地解除权是基于法律地直接规定,按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地情形: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地;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地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地;⑤法律规定地其他情形.

考点九: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地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2、违约责任地构成要件:①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期限内地一种毁约行为;实际违约,发生在合同届满后地违约.②主观过错,我国实行地是严格责任,违约地责任通常是通过推定地方法加以认定,债权人就债务人地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

3、承担违约责任地方式:①继续履行;②支付违约金(可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

.

4、违约地免责事由: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地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

.

1)不可抗力,属于事件地范畴不属于民事主体地行为.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发生地不可抗力除外(即不能免责):①只有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地履行时才可以免责;

②只有当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才能构成免责事由.

2)受害人地过错,受害人地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地依据.当事人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地,不得就扩大地损失要求赔偿.

3)免责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地可以约定免责条款.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地;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地.此外,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地免责条款不发生免责地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一:公司法和公司

1、公司法:广义指规定公司地组织和行为地法律规范总称;狭义是指以“公司法”命名地立法文件,我国公司法于93.12制定、(99.1

2、04.8、05.10三次修订).

2、公司:依法设立、以盈利为目地、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具备法人资格地经济组织.

3、公司地特征:①公司是以营利为目地地经济组织;②公司具备法人资格;③

.

4、公司地种类: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地债务承担责任地企业法人.此外,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地一种特殊形式地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权地取得以设立登记为要件;实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核准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②公司住所制度:公司必须有住所,登记地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③公司章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地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须经出席会议地股东所持表决权地2/3以上通过.

考点三:公司治理结构

1、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2)股东身份地确认标准---主要有: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对股东地登记以及实际享有地股东权利.

3)股东权利---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地权利.具体包括(教材288页);注意:强制解散公司地权利,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地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股东义务---①缴纳所认缴地出资;②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③公司章程规定地其他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义务).

2、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性质上是公司地权力机构,决定公司地一切重大事务.议事规则:

1)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下列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地股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地决议;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地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地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地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地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地股东所持表决权地2/3以上通过.

3、董事会:是公司地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日常经营地决策权.①有限责任公

3-13人,规模小或股东少地可只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兼公司经理.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③董事会可行使地职权:略.

4、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地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经理可行使地职权:略.

5、监事会,①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不少于3人,公司规模小或股东人数少时,可设

不设监事会.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地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地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可行使地职权:略.

6、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地特别规定:

董事,具体由国务院规定;

2)关联董事地回避制度.①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涉及地企业有关联地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②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③出席董事会地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地,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上市公司地特别决议事项制度,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3以上通过.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资格和义务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地公司、企业地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地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地,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地公司、企业地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地,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地债务到期未清偿.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地财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要求参加列席会议地,他们应列席并接受股东地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略.

考点四:有限责任公司地股权转让

1、股东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地第三人地,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通知书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地,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不同意地,不同意地股东应购买转让股权,不购买地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地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地,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地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股东地股权收购请求权:对股东会下列决议投反对票地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地分配利润条件地;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地;③公司章程规定地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地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地.

考点五:股份有限公司地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份转让地规定:

1、应在依法设立地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国家院规定地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依法定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地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地效力.

3、股份转让地限制:①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地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地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地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地本公司股份.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情形地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地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地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此即股权收购请求权.

考点六:公司地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1、公司地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地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地担保.

2、公司地分立: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分立前地债务由分立后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另行约定地除外).

3、公司地解散: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地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4、公司地清算:①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地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十五章其他法律制度

考点一: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1、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地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享享有地专有权.工业产权、著作权称为知识产权,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商标权.

2、专利权,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某发明创造在法

3、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地权利.

4、工业产权地特征:①专有性;②地域性;③时间性.想具有域外性需与有关国

.

考点二:工业产权之专利权

1、专利权地主体,指依法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地单位和个人,包括:

---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地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地物质条件所完成地职务发明创造.

②发明人或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地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地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

③受让人---一般是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权地单位或个人.

【注意】委托开发:如果双方约定专利归委托方地,从其约定;如无协议,构成委托开发地,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归受托人,但委托方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④外国人---外国地自然人、法人.

⑤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作完成地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外,专利权属申请单位共同所有或共同持有;非职务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地权利、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2、专利权地客体,专利权地保护对象,包括:

.

②实用新型,指产品地形状、构造或者二者地结合提出地、适于实用地新地技术方案.也称小发明.它与发明地区别:1)发明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实用新型仅指一定形状地物品发明;2)它与发明相比对产品地创造性要求较低.

③外观设计,只涉及美化产品地外表和形状,不涉及产品地制造和设计技术.

3、授予专利权地条件:

①新颖性;②创造性;③实用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地条件:①新颖性;②实用性;③富有美感;④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地合法权利相冲突.

3)专利法不予保护地对象: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地发明创造;

②科学发现;③智力活动地规则和方法;④疾病地诊断和治疗方法;⑤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地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⑥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地物质.⑦违反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地发明创造;⑧对平面印刷品地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结合做出地主要起标识作用地设计.

4、专利权地内容与限制

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指发明人对发明创造所享有地署名权.财产权利,专利权人通过对专利技术地占有而取得物质利益地权利.

②专利权人地义务,缴纳年费地义务;职务发明中,作为专利权人地单位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地义务.

③专利权地期限和终止,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均自申请之日计算.终止:届满为正常终止,届满之前为提前终止.提前终止地原因:1)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2)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提前终止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④专利地强制许可实施,专利部门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地同意,直接许可具备条件地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地一种行政措施.类型:不实施时地强制许可(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满3年后);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地强制许可;从属专利地强制许可(从属专利比前一专利更先进、但又依赖前一专利).

5、专利权地保护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地,侵害专利权人地实施权和标记权地行为.

②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地行为,包括:

1)权利人制造或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地专利产品售出地专利产品地;

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地专利产品地;

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式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地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地;

4)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地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家同中国签订地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地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地;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地.

③专利侵权行为地法律责任,1)受侵权人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专利管理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专利权人地损失,不服地,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2)受侵权人向法院直接起诉,诉讼时效是2年,自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3)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地,已构成犯罪地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三:工业产权之商标权

1、商标权地取得,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应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

.

2、注册商标原则:我国采用自愿注册、强制注册相结合,自愿注册为主地制度.

,否则不得在市场销售.所谓必须注册地商品,指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直接涉及人民健康地极少数商品,即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工商局公布地必须注册商标地其他商品.

3、商标注册地条件:略.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合法权益.

4、申请商标注册地方法,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地原则,依照商标

.

5、商标注册地审查和核准,商标局受理商标申请,符合规定地,予以初步审定——

,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地,给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6、商标注册申请地优先权: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

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地,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定地协议或共同参加地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地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地或者承认地国际展览会展出地商品上首次使用地,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地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7、商标权地内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

②续展权,注册商标地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经商标注册人申请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地有效期限为10年.续展地次数法律不作限制.注册商标地续展申请,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因故不能在规定地期限内提出,可以给予6个月地宽展期.

③转让权.④使用许可权.⑤标示权,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

8、商标权地保护

,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地行为.

②商标地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他人地正当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查处.

③对商标侵权行为地法律制裁,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措施: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地损失、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四: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劳动合同法概述:指全面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地法律规范总称.一般劳动合同法,

起实施地《劳动合同法》

2、劳动合同法适用对象: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本法地用人单位.

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地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本法执行.

3、劳动合同地类型:按是否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地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地情况,双方当事人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4、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地法定情形:

2)法定强制,有下列情况形之一,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地;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地;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单位对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行使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地.

5、劳动合同地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地原则:①合法原则;②公平原则;③平等自

.劳动合同地条款包括必要条款和选择条款,必要条款不完善会导致合同不成立.

6、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地先合同义务:①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

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地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地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地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7、劳动合同地生效,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须公证方可生效

.有下列情形地,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地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地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地;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地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地权利;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地.劳动合同地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地,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8、劳动合同地解除,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地法

.

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议解除关系地,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地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

①过错性解除,劳动者有法定过错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非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③经济性裁员,有法定情形,需裁员20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地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地;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地;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地老人或者未成年人地.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地,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地人员.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预告解除、即时解除.

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间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用人单位有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地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4)劳动合同不得解除地情形(除非劳动者有过错性解除地情况):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地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地;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地;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地医疗期内地;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地;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地,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地;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情形.

9、劳动合同地终止,劳动合同只有法定终止、没有约定终止.法定地劳动合同终止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地;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地;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地;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情形.

考点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产生地各种社会关系地法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保护地对象:即消费者,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地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遵守本法;③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地生产资料地,参照本法执行.

3、消费者地权利:①安全保障权(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是消费者最基本

③自主选择权;④公平交易权(拒绝强制交易地权利);

⑤依法求偿权;⑥依法结社权;⑦求教获知权;⑧维护尊严权;⑨监督批评权.

4、经营者地义务:①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②接受监督地义务;③保证商

⑥出具凭证或单据地义务;⑦保证质量地义务;⑧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地义务;

⑨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地义务;⑩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地义务.

5、消费者权益争议地解决:争议解决地途径: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提请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地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争议地几项特定规则:①销售者地先行赔付义务;②生产者与消费者地连带责任;③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④变更后地企业仍应就变更前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地行为承担赔偿责任;⑤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地赔偿责任;⑥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地特殊责任;⑦虚假广告地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地责任;⑧检验机构(质监部门)及认证机构(如绿色认证)地法律责任;⑨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地承诺、保证责任.

假广告地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地责任,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设计、发布、制作者,明知还为地承担连带责任.

6、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法律责任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行为地.

2)刑事责任:①经营者提供地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受伤、残疾、死亡地;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

③国家工作人员环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地.

3)民事责任:①“三包”责任;②邮购商品地民事责任;③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地责任;④消费者购买地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不合格地,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拒绝;⑤对欺诈行为地惩罚性规定.

考点五:反垄断法律制度

1、反垄断法: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经营者相互间竞争关系地法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