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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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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公开制度

一、美国司法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当前,以《信息自由法》为核心的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世界上影响最大。尽管美国的司法机构不在《信息自由法》调整范围内,但是受此影响,美国司法机构开发度非常高,形成了一整套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可以说,司法公开是美国司法的重要传统、核心理念和主要经验,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务公开。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必须在法院网站公布以下审务信息:法院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法院诉讼规则和条例、法院的内部规定、所有案件的流程信息、与案件有关的全部实质性书面意见等,同时法院必须对各类信息定期更新,并提供多种电子下载格式。如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在网站上公布了法院信息、自助服务、格式与规则、法院意见、法院项目、行政管理以及新闻与参考文献等信息,可以检索查阅加州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的全部审判信息,包括判决书、审判流程、争议焦点、判决日期和相关判例等。据联邦法院法官John Tobin介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工作信息、案件审理日程等都在网站上公布,以便

公众可以从中选择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庭审旁听。在美国法院考察中了解到,公民旁听权源于公民的信息自由全,即公民有了解司法信息的权利。因此,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走进法庭旁听案件的公开审理。公民旁听庭审不需要出示任何身份证件和特许证件,也没有针对国籍、性别、身份的特别限制,只要进行安全检查就可以进入法庭。如果旁听人员过多,则以先来后到排队或者抽签形式来决定旁听人员,对于重要的审判,公众或者记者往往在清晨就开始排起了场对。在新闻媒体旁听方面,美国许多法院往往将旁听席上一半的座位留给媒体,很多法院提供装有闭路电视系统的“庭外审判室”和媒体室,确保媒体旁听庭审程序的机会。

(三)陪审团选任。陪审团制度是美国的重要法律制度。陪审团组成人员的普遍性以及选任的随机性决定了陪审制度不仅是司法民主的体现,而且也是司法公开的组成部分。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因此,在美国只要有读写能力、能够熟练讲英语就有可能担任陪审员审理案件,这也意味着法院的大门向每一位公民开展,凡是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案件都是向公民公开。在具体个案陪审团产生过程中,法院会从原始名单中随即抽取20-30名候选人,通知其到法院报道,然后经过严格的“如实回答”程序

及双方律师和当事人公开提问筛选,最终确定陪审团名单。可以说,陪审团整个选任流程公开透明,确保了陪审团来源和组成的正当性。

(四)庭审直播录像。在学习培训和考察期间,我们多次就这一问题与有关学者和法干进行交流。据了解,在美国,对于庭审直播录播问题历来素有争议,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立场态度各异。在州法院系统,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美国州法院系统就允许对庭审进行电视转播,目前绝大部分州法院允许对庭审直播录像。其中,俄亥俄州是美国将法庭口头辩论现场直播的第一个州,庭审的视频和音频都放在互联网上提供给市民查阅。从有关资料上了解到,哥伦比亚特区是唯一严禁在审判庭和上诉庭摄像的州法院。但在纽约大学法学院,接待我们考察的教授介绍说,纽约州法院也不允许庭审直播录播。在联邦法院系统,对于法庭录音录像一直持抗拒态度,联邦法院刑事诉讼中电子媒体报道曾经被明令禁止,直到上世纪80年代这一禁令才解除。1991年7月,美国第二、第九上诉法院以及美国联邦法院中的纽约南区法院等6个地区法院经批准实施为期三年的对民事案件庭审直播试验项目,但该实验结束后,联邦司法会议拒绝批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扩大庭审直播适用范围,也没有允许刑事诉讼可以进行庭审现场直播。直到1996年3月,司法会议授权各

联邦上诉法院自行决定是否对庭审口头辩论阶段进行摄像直播,目前第二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已经允许直播录像。从2011年7月开始,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北区法院在内的14个联邦地区法院再次开展为期3年的“摄像机进法庭”(即庭审实况直播录像)试点工作,但该试点工作只限于民事案件审理程序,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试点法院的庭审录像目前不能同步直播,但是法官会尽快把录像放到互联网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摄像机进法庭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大多数法官都在不同场合表示过反对意见,前大法官苏特甚至说“除非跨过我的尸体,否则摄像机休想进入我们的法庭”。尽管禁止对庭审直播录像,但是法庭开庭都会有录音,并且在每周五下午网站会公布本州的庭审音频记录。

(五)司法记录公开。美国《大法官会议及州法院院长会议关于州法院执行公众获取司法信息的指导原则》规定,司法记录包括在任何司法程序进行过程中收集、制作、保存的信息和文件,如司法程序的日程安排、司法文件索引、登记、笔录、命令、裁决等,都应当公开。2008年美国司法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开展案件电子档案的私人查阅和公开的规定》,要求所有案件的电子卷宗必须对外公开,方便查询,只有特定的刑事案件信息不得公开。根据规定,法庭应将诉讼记录电子副本上网,并按照一定格式范例命名。一旦诉讼

电子记录送交书记员办公室,当事人律师有义务核实查对,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对于上诉记录上网的时间规定是:庭审书面记录产生后必须在7日内转交给书记员办公室,律师审查核实后可在21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请求,法院在受到修改请求后31日内决定是否修改庭审记录,律师无异议或者修改完毕后,法院应当将诉讼记录上网,也就是说庭审的诉讼记录必须在59日内上网。目前,联邦法院已经建立专门的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王,方便公众查询法院案件信息,该网站由联邦司法系统建设,并承诺通过集中服务向公众提供法院服务。

(六)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是世界各国的通例,美国也不例外。据了解,州法院系统的裁判文书已经实现全部上网。如加利福尼亚法院的全部文书均在官方网站的判决文书栏目上公布,任何人通过检索都可以查询到加州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联邦最高法院诉讼规则规定,最高法院裁决的任何案件宣判之后,判决书都必须在10分钟内上传至官方网站。所有案件的判决书一旦上网就不得从网站上撤下,而且法院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将上网的所有裁判文书以便利、适当的方式建立关联,方便检索、查询、对比和分析。

二、美国司法公开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为核心理念。美国的司法公开源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公众知情权的权利基础之上,公众享有广泛地获取司法信息的权利。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均有权得到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这一规定,一方面确保被告人不遭受秘密的死刑审判,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公众旁听和目睹审判的权利,从而确保审判公正。基于这一理念,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得到了进一步扩展,由刑事程序到民事程序,从庭审程序到预审、陪审团遴选程序,社会公众都享有充分的司法公开权利。特别是在一系列标志性判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尽管美国没有公众获取预审程序和陪审团程序公开的宪法权利,但是却有公众获取初步听政程序的普通法传统。实践中对预审程序和陪审团程序的公开,不仅强化了形势庭审的公正性,而且从程序上确保了公众对司法系统的坚定信心,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二)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范式。“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是美国《信息自由法》首创的信息公开原则,也是世界各国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无一例如地遵循着这一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美国司法公开的范

围广泛,界定明确。从座谈了解的情况来看,在制度建设层面,《美国电子政务法》、《司法会议关于开放案件电子档案的私人查阅与公开的决定》等都对公开作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在公开范围方面,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不宜公开外,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应当将法院基本情况、诉讼指南、开庭日程、法院令、年度报告等基本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普通公众如果感兴趣,可以随时走进法庭旁听庭审,也可以在周一至周五的规定时间到法院参观;案件审判记录、裁判文书、开庭录音录像以及案件裁判过程中所有实质性的书面意见等都及时上传网上,并提供便利的搜索引擎方便公众查询。

(三)以保护当事人隐私权为公开例外。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是隐私权得到确认的主要法源基础。美国在确认“公开为原则”、最大限度地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将保护当事人隐私作为不公开的例外情形。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司法程序上,一旦公开可能严重侵害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权,并且这种侵害是不能通过替代性方式避免时,就必须对公众参与庭审以及媒体的报道进行限制。但是,美国在司法程序上对公开的限制属于相对不公开,即在限制旁听的人员范围方面不是采取绝对的禁止;案件审理过程不是

全部,而是部分与个人隐私有关的环节不公开。二是在司法记录上,美国联邦司法委员会专门制订《司法隐私保护书》,规定各州保护隐私的程度不得低于保护书确定的标准,并且明确告知当事人其文书信息在网上能够被查阅。法院负有对这些记录信息的监管权,如果记录信息可能用于不恰当目的时,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编辑部分信息或者决定对记录保密。实践中,多数州都将有关个人隐私权和利益的、可能伤害个人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信息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四类法院记录信息不予公开。三是在传媒报道上,美国对案件信息的限制在审判前主要采取颁布“司法限制言论令”,禁止媒体传播案件信息;在审判过程中主要采取不公开审理、密封逮捕和公开记录的信息、限制案件相关人员向媒体透露信息、限制摄影设想者和相关设备等。当然在司法与媒体的互动关系上,美国明显是走向开放的趋势,在保障公正审判的同时,尽量维护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的言论自由。比如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媒体报道规则详细规定记者在法院拍摄、记录、播放应遵守的规则,洛杉矶高等法院公共信息办公室专门制订了《新闻记者庭审报道指南》等。

(四)以现代信息化技术为公开载体。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美国许多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改变传统的纸质公开方式,探索利用信息技术远程公开司法信息。一是建立独立的

法院网站。根据美国《电子政务法》的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巡回法院与地区法院、上诉法院以及破产法院等均应建设法院网站,并定期对网站信息进行更新,加强对在线数据库的维护。网站上的文档必须电子化,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当事人隐私等不适合公开的内容外,所有电子文档比如判决书与涉案其他文件、信息和法院意见等以一种最便捷和合适的归档方式放在一起,让社会公众便于检索、比对和分析。二是建立法院档案公开访问系统。这是由美国司法部管理、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所运行的公共电子信息平台,它允许用户可以24小时直接通过互联网全天后从美国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破产法院获取判决和未决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因、案件裁判、上诉法院意见等,并可以打印和下载信息。三是建立案件管理系统。这是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协助建立的,所有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破产法院和上诉法院以及部分州法院采用,该系统与法院档案公开访问系统共用一个数据库,允许法院通过互联网进行档案管理、提交诉讼相关文档以及网上立案。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使法院履行记录保管的法律义务,主要功能是为联邦法院提供文档管理服务。需要强调的是,美国对于敏感的司法信息可以利用可扩展标记语言(xml)进行自动识别,标记与处理。比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可能涉及到限制公众访问的敏感信息,那么这个文件将通过xml运行程序进行

标记。当公众通过法院电话中断访问该文件时,该文档会自动显示为“X”符合或者直接被删除,但当法官、律师等具有获取全文的授权对象进行访问时,该司法信息系统将会向其展示未经编辑的全部文本。

美国司法制度借鉴

美国司法制度借鉴 篇一:关于中国学习借鉴美国司法制度观点浅析 中美司法制度的简单比较 (政治学院肖遥02020XX019) 摘要:目前一些冤假错案浮出水面,社会上对于司法不公的包容性日益减少,针对一些人士提出的通过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国现有的司法体制,笔者通过对两国一些主要的司法差异进行比较,认为中国司法制度可以适当改革,但不能完全照搬美国体制。 关键词:中国;美国;司法;制度 前段时间社会上出现冤假错案的事件不断浮现。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命就是绝对保证审判公平,监察公平。司法审判作为最后的防线,被突破了必然引起社会舆论的公愤。细查这些冤假错案的产生缘由,主要的原因即为司法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为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很重要的就是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中国有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人治历史,法治的习惯尚短,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也不过短短数十年的时间。由于文革造成历史上的人才断层,中国系统人员构成复杂,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之前,按照有关领导的观点,担任法官,

检察官者应当为工农出身,政治面貌清白,具备高小文化即可。而且由于高等法学教育落后,法学本专科毕业生非常有限,因而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者占了大多数。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价值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短期培训获得,而且同时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至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时,我国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业务素质没有太大的提高。 20XX年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为止,从20XX年开始,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学历条件和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相信这些修改的要求,会有效的提高司法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关于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一些左倾倾向的政治网站上,有相关观点认为中国应当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建设,针对这些观点笔者进行一点简单的分析,谈谈笔者自己的看法。 在美国,法院是独立于立法和执法之外。对内,法官审判权独立。法官只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判案即可,不受任何人的影响,同时法官享有宪法的特殊保护,没有后顾之忧,司法机构享有司法独立权。而在中国,法院只是独立于立法,不独立于行政。立法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各级人民法院主要组成人员有相应的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美国司法制度(十)完整篇.doc

美国司法制度(十)- 美国的审判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陪审团审;其二是法官审。所谓陪审团审,就是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其中,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所谓法官审,就是法官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单独进行审判,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也负责适用法律。虽然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数量并不很多,但是这种模式代表了美国审判制度的特点。 无论是陪审团审还是法官审,抗辩式都是美国审判制度最主要的特点。这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由诉讼双方提出其主张和证据;其二是由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依据双方的主张和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美国人认为,抗辩式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最佳途径,因为只有通过诉讼双方从对立的角度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审判人员才能在最大限度内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并公正地适用法律。 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并进行“登记”之后,执行逮捕的警察机关应该没有不必要延误地将嫌疑人送交法官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由法官向被告人宣布指控的罪名并告知其有关的权利-特别是由律师代理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没有放弃其陪审团审的权利,那么正式审判程序便从挑选陪审员开始。如果被告人选择法官审的方式,那么正式审判便直接从“开庭陈述”开始。由于公诉方负有举证责任,所以首先由检察官进行开庭陈述,然后再由辩护律师进行开庭陈

述。开庭陈述不是辩论,双方律师只能简单地向法庭讲述其主张。开庭陈述之后,就轮到“公诉方主诉”了。 所谓“公诉方主诉”就是由公诉律师通过证言和物证来证明所控犯罪的每一个构成要件。主诉的基本形式是公诉律师通过提问让证人讲述其所知案件事实。这就是“直接询问”。在此过程中,公诉律师也可以让证人辨认各种实物证据并将该证据提交法庭。在公诉律师进行直接询问时,辩护律师可以按照有关的证据规则随时提出“异议”,并请法官裁断。公诉律师结束对每一位证人的直接询问之后,辩护律师有权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即质证。 公诉方主诉结束之后,辩护律师便开始进行“被告方主讼”。被告方主讼的形式与公诉方主诉相同,只不过辩护律师与公诉律师交换了角色。辩护律师先对其证人进行直接询问,然后公诉律师有权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辩护律师可以让被告人本人出庭作证,也可以不让其出庭作证,以避开公诉律师对其的交叉询问。 被告方主讼结束之后,便进入法庭调查的第二轮-“反驳证据”。首先由公诉方根据辩护理由提出反驳证据;然后再由被告方提出针对公诉方反驳证据的反驳证据。这一程序不是双方律师辩论。其形式仍然是律师对证人的直接询问和交又询问。 反驳证据结束之后,就轮到双方律师对陪审团的“最后论述”和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了。在美国的大多数州,最后论述都在法官指示之前,但是在有些州,这一顺序正好相反。不过,法官在此时要召集双方律师到法官室去进行关于法官指示的“协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 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 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 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 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 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 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 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 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 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 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 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 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 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 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 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 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 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苯仙伲?ψ嗜 狈?/p>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 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 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

美国宪法的经典案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Al Gore)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目录 编辑本段 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乔治城(Washington Georgetown)一位41岁的富商;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富商马伯里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麦迪逊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美国人虽然赶走了殖民地的英国军队和总督,但却继承和发扬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合理部分。1787年9月,经联邦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费城(Philadelphia)诞生。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之后。(美国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由联邦制宪会议表决通过。1788年6月21日New Hampshire批准宪法之后,宪法已被四分之三州[九个州]批准,但实际上,当维吉尼亚和纽约两个重要的大州于1788年6月25日和1788年7月26日批准宪法之后,联邦宪法才算被正式批准。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宣告成立,宪法正式生效。联邦成立之后,南卡罗林那于1789年11月21日批准宪法,Rhode Island 于1790年5月29日批准宪法。)。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正式宣告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作者:何家弘 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 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随着殖民区生活的安定和人口的增长,人们逐渐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离不开司法机构。詹姆斯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国的模式建立了北美第一个法院,审各种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尔后,其他殖民地也纷纷效仿。这些法院名义上是由英国国王下令设立的,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居民组建的。法官由殖民地的行政长官兼任或者由当地居民推选。 在早期的刑事审判中,北美殖民地法院普遍采用控告式诉讼制度,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辩护,法官审查双方的证据并做出判决。起诉者可以是受害人或其亲友,也可以是警务官和司法行政官等地方官员,但这些官员也是以私人名义把被告人送上法庭的。这种制度与当时英国的“私诉”制度大同小异。 但是没过多久,殖民地的刑事起诉制度就开始背离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逐渐转向公诉制度。在这一演变过程中,起诉权首先从被害人扩大到一般民众,即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也可以行使起诉权,一些殖民区还开始在重大犯罪案件的起诉前召集当地居民代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来又出现了专门负责刑事起诉的大陪审团和检察官。 1635年,马萨诸塞建立了北美殖民地上第一个大陪审团,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居民或官员滥用起诉权力。1641年,弗吉尼亚也建立了大陪审团。大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1643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任命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检察长。作为英国国王在该殖民地的代表,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审判中提供法律咨询并维护国王的利益。随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设立了检察长,其中有些检察长已具有明确的刑事起诉职能。例如,马里兰在1666年设立检察长,其职责就是向大陪审团提交刑事起诉书并以总督顾问的身份出席刑事案件的审判。 虽然英国也有检察长,但是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发展很快就超越了英国的模式,因为那里有更为丰富多样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例如,17世纪中期纽约地区(当时叫“新荷兰”)的居民结构非常复杂,包括荷兰人、法国人、英国人、德国人、丹麦人等。由于荷兰人最先在那里定居而且已经统治了数十年,所以该地区的法律制度以荷兰传统为基础。1653年,该地区建立了一个以荷兰法院为模式的殖民地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3名法官和1名司法官组成。该司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提起公诉,因此他实际上是北美地区最早的地方检察官之一。1664年,英国获得了对纽约殖民地的管辖权之后,其行政长官理查德·尼科尔斯开始修改当地的法律制度。然而,他并没有全盘否定荷兰的法律制度,而是逐步修改,使英国的普通法与荷兰的法律传统融合在一起。虽然原来设在法院中的司法官被取消了,但是其公诉职能却由英国传统的司法行政官继承下来。 在北美殖民地的县一级政府中设立检察官,标志着地方检察制度的形成。在这一方面,康涅狄格殖民地是先驱者。1662年,康涅狄格率先设立县检察官,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1704年,康涅狄格又成为北美第一个明确建立公诉制度的殖民地。其法律规定,无论受害人及其亲属是否提出指控,各县的检察官都有权代表地方政府和人民对所有刑事案件提出起诉。 这种“康涅狄格模式”很快就被其他殖民地效仿。 由于殖民地的检察长是英国政府的代表,而县检察官是地方任命的官员,所以二者之间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

《外国法制史》参考书目

一、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制度: 1.《世界通史》或世界《古代史》、《中世纪史》、《近代史》、《现代史》,任意版本; [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英] 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王云霞、何戍中著:《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4、顾准著:“希腊城邦制度”,载《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任寅虎、张振宝著:《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6、[古罗马]阿庇安著:《罗马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7、[意]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下),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9、[意]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3、[美]孟罗·斯密著:《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16.[古希腊]普鲁塔克著:《希腊罗马名人传》,黄宏煦主编,陆永庭、吴彭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7.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8.曲可伸著:《罗马法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9.[英]巴里·尼古拉斯著:《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6、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7、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9、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0、张寿民:《罗马法论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2、[英]约翰索利:《雅典的民主》,王琼淑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 印度法 丘日庆:《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 [英]查尔斯埃利奥特:《印度教与佛教史纲》(第1卷),李荣熙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摩奴法论》,蒋忠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王云霞、何戍中:《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尚会鹏:《种姓与印度教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王云霞:《东方法律改革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楔形文字法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修订稿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美国法律体系的早期背景 1、假定你想要起草一个关于美国法律的体系图和执行它们的程序。要想找到美国法律体系的根源,就应该从远古时期的历史中开始探究。也许你可以追溯到的最早根源是在公元前1900年。大概在那个时期制定了汉漠拉比法典,这项法典是为生活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即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的苏美尔人制定的。那项法典包含了早期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过错行为和每种过错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这样的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所谓的“刑法”。另一项着名的法典是十诫,是在公元前1200年由摩斯人为犹太人制定的。这些戒律被编纂进了西方社会的上层建筑中。我们发现这些戒律中有很多被写入了现行法,比如针对杀人、通奸、伪证等行为的犯罪。 2、你可以在哲学迅猛发展的古希腊时期找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根源,那便是法治思想,而非人治思想,这在当今美国仍广为宣传。希腊人那时已经深刻理解了物权法,合同法和商法,并且在陪审员出现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尝试法律事务。 3、古希腊文化的发展为罗马复兴奠定基础,这些基础而简单的法律根源基本上融入到了更为全面的法律实体中。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成为罗马时期的道德原则的渊源并且在实践生活中应用。一千年之后,在公元后560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时期,所有的法律被汇编为法典,或者是编纂到国法大全中。那个时期的法典是当时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合集,并且对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衰败,大多数罗马法变成了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这些法律分支在1804年的拿破仑统治时期被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来源:一零一研究所时间: 2010-10-08 08:37 一、基本情况 美国人口普查局于2003年12月31日宣布,到2004年1月1日,美国的总人口将达到2.92亿。美国人口普查局说,“在今年1月份,美国每8秒钟将有一人出生,每13秒钟将有一人死亡。同时,国际移民活动将使美国每25秒钟增加一人。其综合结果是,大约每12秒内美国的总人口将增加一人。”据此,在美国,一年死亡人口达260多万。 美国的殡葬服务业很发达,这表现在殡葬服务场所的数量和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殡葬设备设施的科技现代化、殡葬专业教育的高度发展、殡葬服务的人性化专业化、殡葬工作者的专业化执业化、殡葬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市场化等等方面的程度和水平都很高。 在美国,殡葬的方式主要有土葬和火葬两种,人们可自由选择,美国的平均火化率近30%,但在一些大城市,高达70%。美国50个州,几乎每个州都有2-3所殡葬专科学院或在大学设立殡葬系,欲从事殡葬服务业者,须参加专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且每年要经过资格审查方可继续从事殡葬服务。美国共有殡仪馆27000多家,平均每一万人就有一家殡仪馆,且这些殡仪馆都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城区,殡仪馆的建筑设计既普通又独特,规模不大,但功能齐全;公墓的数量更是数以千计,从规模宏大的国家公墓,到小巧精致的乡村家族墓地,可谓难计其数。 在美国,殡葬服务业是商业服务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采用的是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私有化的企业管理方式,即使是在国家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方面也处处可见市场机制的影子,这与其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相适应的。 二、美国的法律体系介绍 在了解美国殡葬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美国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立法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行使。联邦的法律效力最高,州的一切法律包括州的宪法在内,不能违背联邦的法律。联邦和州的任何立法不能违背联邦宪法。 美国属典型的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律渊源主要有英国法、立法、判例法。 1、美国原来是英国的殖民地,英国属于普通法体系,和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体系不同,美国在殖民地时期已经接受英国的法律传统,美国独立以后,英国法律不能再为美国法院援引作为法律根据,直到十九世纪下半期才摆脱英国法的影响。然而相同的文化背景和长期的历史结合,英国法律传统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痕迹,决定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概念和特征。 2、当代美国法律最主要的渊源是立法。联邦政府的立法机关是国会,各州也有民选的立法机关。他们制定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是狭义的立法。近现代,国家机关所适用的成文的具有约束力的普遍性规则,绝

外国司法制度概要

外国司法制度概要 篇一:比较司法制度书目推荐 《比较司法制度》可参考的阅读书籍 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范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2.《司法制度概论》范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3.《司法的理念与制度》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司法正义论》扬一平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 5.《当代司法制度》肖扬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6.《中国律师制度研究》章武生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7.《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熊先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8.《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于秀艳等编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 9.《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杨兆龙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10.《司法权及其配置:理论语境、中英法式样及国际趋势》程春明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 11.《两大法系判例制度比较研究》奚晓明等编著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XX年 12.《司法制度新论》冀祥德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年13.《多元司法: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高其才著法律

出版社20XX年 14.《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姚建龙著法律出版社20XX 年 15.《中国司法制度》李军、薛少峰、韩红俊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探索》主编曹建明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 17.《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何家弘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年18.《少年司法通论》张鸿巍著人民出版社20XX年 19.《英国司法制度(第2版)》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XX年20.《中国司法制度》左卫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21.《比较司法制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年22.《国际刑事司法制度通论》宋健强著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XX 年 23.《外国刑事司法制度》英文中文对照何家弘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24.《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武建敏著华夏出版社20XX年25.《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汪习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年 26.《理念、制度与实践:从司法制度到司法改革》冯军,吴卫军著中国文史出版社20XX年 27.《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 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 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93页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三级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代表组成的司法会议负责,具体由司法会议下属的美国法院管理局管理。各州的管理体制不同,此次考察的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州首席法官负责,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州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事务。 法官的产生、任用与管理制度。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要经历一个严格的进选审查过程。当联邦法院法官空缺或由法律规定增加法官职数时,国会议员、在职法官都可以向总统推荐法盲人选,经司法部、美国律师协会、联邦调查局、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进行政治背景、个人品行、司法观点和价值取问、司法能力的评估、确认、审查后,总统从审查后的名单中提出拟任法官人选,并经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表决通过,由总统正式任命法官。总统提名法官带有较强的党派政治倾向,一般从长期追随、支持和同情本党的法官中进行提名。卡特、里 根、布什和克林顿四任总统提名的联邦法官,与总统为同一党派的占89.4%。此次考察的康涅狄格州设有专人组成的司法选拔委员会承担法官的选任工作(其中州长提名6人,议会提名6人)。当法官候选人提名后,由司法选拔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评估,由州长提名,议

美国司法制度概论整理一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STEM

书名:美国司法制度概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STEM)著:Diane S. Kaplan 康大安 整理人:翁晓庭(仅供参考,禁止外扬,违反者请主动前往H628宿舍自首,本大小姐可以对你们进行从宽处置,限于本人较懒难免有些错别字大小写之类的低级错误还没有来得及改正希望各位见谅,但是相信还不至于影响到各位的欣赏阅读) 内容简介:1、各章目录翻译(方便各位考试时查找章节) 2、课堂上老师要求划下的重点(鄙人秉着一颗虔诚的心预测这就是考试重点了) 3、案例的中文简介(无数个日日夜夜呕心沥血边发微博咒骂美司边总结出来的 基本正确的翻译。) 目录部分: Chapter 1 A BRIEF HISTOR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 TES(美国联邦宪法的简史) Constitutional History(宪政历史)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独立宣言) The revolutionary war(独立战争/南北战争) 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美国第一部宪法/十三州联邦宪法)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制宪会议)) Ratifying the consititution (宪法的通过) The 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宪法修订案) The constitutional plan of government(政府的宪政计划) The preamble if the constitution (宪法的序言) ▲本章课堂上老师让划的重点句子 1、P15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doctrine”(三权分立学说) 2、P15 the purpose of distributing government powers among three separate branches is to prevent any one branch ,or any one person,from becoming too powerful.(把政府权力分散到三个部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或任何一人的权力过大) 3 、P15 the constitution also divides power between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the individual states. The division of powers between a central government and numerous regional government is called federalism.(宪法还在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进行了权力分配。这样的分配方式被称为联邦制。)

美国独立建国的神话与现实

美国独立建国的神话与现实by 章永乐 2014-07-13求是理论网 来源:《红旗文稿》作者:章永乐 人们似乎习惯于这样一个美国独立建国的历史叙事:一群在旧大陆受到迫害、走投无路的清教徒,坐着船到新大陆上寻找他们的乐土。他们在北美建立了殖民地并推行“孤立主义”的路线,对外部世界并无兴趣。然而宗主国英国仍然步步紧逼,征收重税却不给政治代表权。最终,他们在迫于无奈之下揭竿而起,宣布独立,并战胜了宗主国的军队,获得自由,并通过协商建构了一个优良秩序。不过,这个“官逼民反”的故事包含了大量神话的成分,就连普通美国人也不知道其真相。 (一) 有两本书将有助于我们认识这些虚构,一本是美国新保守派的代表人物罗伯特·卡根(Robert Kagan)所作的《危险的国家:美国从起源到20世纪初的世界地位》(Dangerous Nation: America's Place in the World, from its Earliest Days to the Dawn of the 20th Century),另一本是英国历史学家尼尔·弗格森(Niall Ferguson)所作的《帝国:不列颠如何缔造现代世界》(Empire:How Britain Made the Modern World)。这两位作者都是货真价实的“帝国主义者”,卡根试图追溯美国的扩张主义传统,以便论证当下的扩张主义合乎“祖宗成法”;弗格森则试图突破当代世界的反殖民主义主流共识,赞美大英帝国的历史功绩。两位作者的直接意图并不是要破除美国独立建国神话,但却产生了“祛魅”的意外后果。下文将一一标识出这两位作者为我们所提供的“祛魅”点。 第一,到北美的人都是因为受到宗教迫害,从而希望在新大陆上建立“山巅之城”吗?卡根指出,没那么简单。一小部分人也许是如此,但新大陆的发财机会迅速冲淡了清教的宗教乌托邦。更何况,在清教徒抵达新英格兰以前就已经建

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一、概论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虽然各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单位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却呈现出相当的一致性和共通性,即国家将少年违法者从成年违法者中区分出来,社会永远都应该将少年违法者作为一个孩子来对待,而不是作为一个罪犯来对待,使他们复归社会而不是惩罚他们是最为重要的目标。①因此,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国外的理论与实践中往往特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二、英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英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关怀主要表现在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适当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介入制度。该项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生理特征,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设计的一项权利,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讯问时,必须又以适当的成年人在询问现场,以防止受到警察的不当压迫。② 少年法院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核心,英国少年法院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强调审判的教育预防功能,因此,英国少年法院有着截然不同的审判设计。第一,法官角色不同。在对位成年人的审判中,法官是不穿法袍和戴假发的,也不用法槌。第二,审理格局不同。少年

法庭采用的是圆桌审判,法官与未成年人围坐一起,在实现近距离平等交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未成年人的恐惧与抵触心理。第三,法官选任的不同。审理青少年犯罪的治安法官都是资深法官,一般年龄在50岁以上,并有相当资格能够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时必须介绍在青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专门部门培训。第四,术语使用的不同。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判决,绝对不能使用定罪、判决等字眼,而只能使用有罪结论和根据有罪结论发布的命令等术语。③ 少年法院审理结束后,未成年人案件将正式进入执行程序。英国对未成年人的判决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监禁判决,即判令未成年人在专门机构内进行校正教育;另一种是社区矫正,即判令未成年人在社区内接受教育和管理。 三、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美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内容庞大,最具特色的就是少年法庭。少年法庭的基本方针是: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的不是罪犯而是急需帮助、教育、保护的儿童,由此法庭在审判中必须:(1)将成年人的控辩对抗制庭审方式,改为非正规的、旨在教育的听证方式;(2)在这种方式下,法官成为一种慈善长者与法律权威相结合的形象;(3)进行庭审调查的目的在于分析、帮助、诊治未成年人被告;(4)在判决时应更多考虑被告的历史与环境情况及形成他犯罪的原因,而不是他的犯罪行为。④ 从程序来说,与成年人法庭一样,少年法庭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美国最高法院提出,少年法院必须保证少年享有以下几项具体权利,

美国法律制度以复杂为特点

第二课美国法律制度的双轨制 美国法律制度以复杂为特点,而这种复杂形势有美国的联邦制造成的,在联邦的构架内,每个州都保持相当的自治权,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议会通过的法规。以及州法院产生的一整套判例法,所以说美国有五十一套法律,而不是只有一套统一的法律,五十个州各有一套法律,联邦又有一套法律。 这种双轨制产生了一种错中复杂的情况,那就是,在跨州的交易和事件中,经常产生法律选择问题,如果纠纷涉及发生在不同州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这些州对所争议的实体权利又有不同的界定,则选择适用的法律就成了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这种选择要受不同州的法律选择规则支配。 统一法规的趋势已有助于减少这种复杂情况,但法律冲突问题依然存在。所以。在学习美国法律时,学生必须注意不同的州对特定的法律争议可能会有不同的实体法和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其结果是对法院的选择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选择法院也增加了在美国诉讼的复杂性,因为美国的法院系统同样存在双轨制。美国没有统一的法院系统,而是五十一个法院体系,而每一个系统都独立于其他系统而运行,每一个系统都是完整的,有自己的一套初审和上诉法院。 州法院是通常审理争端的法院,他的初审法院包括有限管辖权法院和普通管辖权法院,大多数州都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这些低级法院有权审理和决定涉及小额金钱或特定案情的案件,各州的有限管辖权法院的名称和权限往往各不相同, 所有的州都有可以审理所有类型案件的法院,这些法院通常按县建立,受理案件不受案情和争议金额限制。这些法院被称为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普通管辖权法院的名称各州有所不同,在加州被成为高级法院,在纽约州被称为最高法院,在许多其他州被称为巡回法院;在另外一些州被称为区法院,县法院,普通法院,等等,不论叫什么名称,这些法院将审理所有未在其他法院提起的诉讼。 大多数周度允许对有限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在某些州,诉讼当事人如果对低级大院作出的判决不满意,可以要求普通管辖权法院重新审理,在某些州,向普通管辖权法院提出的上诉时最后上诉,而在另一些州,可以向更高级的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复审普通管辖权法院判决。

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看法

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看法 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在实际中,联邦权力与州权力斗争与妥协的结果,历史地形成了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这两个系统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殖民地时期,美国的诉讼制度因袭英国普通法,适用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二元诉讼制度。独立后,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和1789年的《司法条例》都对诉讼制度和程序做了原则规定。在19世纪后的法律改革中,各州相继进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立法,规定本州法院适用的诉讼程序规则,各州法院根据自己的诉讼程序进行工作,但诉讼制度的基本方面与联邦相似。 美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这三权也就是审判机关的审判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以及警察机关的执行权。在美国审判机关事实上由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组成,包括了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虽然联邦法院是全美最高法院,但其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二者平行直到联邦最高法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美国的法院系统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 美国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美国的检察机关建立在联邦、州和市镇这三个政府级别上,所以又称为“三级”。而“双轨”则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分别由联邦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行驶,二者是平行的,相互之间不得干扰。检察机关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尽管如此,美国的检察机关也因为其职权范围的、规模大小及专业分工的不同而产生了多样性的基本特征。 美国的警察机关分别隶属联邦、州、县、市镇四级政府。警察机关无论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在各自的管辖区域内都享有独立的执法权。在联邦警察机关中主要的执法机关分别隶属于司法、财政、内政和国防四个部。各部下面又分别设有分局及下属机构。在各州、县及市镇的警察归属划分上又因为各地方关心区域、执法权力、规模大小的不同而分别作出不同的划分。其中,市镇警察是美国警察的最主要的力量,其人数约占了美国警察总数的四分之三。

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篇一: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异同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异同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示 曲鸿渤 司法制度是人类管理国家事务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通过对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学习,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英美两国虽然均属英美法系,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以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而法国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与英美两国所属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有明显的本质差异。 一、英美司法制度的异同 (一)法院组织系统 英国法院组织系统较为复杂,按上下级关系分为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级。高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上议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刑事法院;低级法院主要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按照审理案件的性质,英国法院体系又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其中,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治安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①。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两套法院组织系

统。它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从属关系,区别在于司法管辖范围上的不同。 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方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和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司法系统内的专门法院判决不服或者对拥有部分司法权力的政府独立机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司法体系内最高审判机关,但由于只有极少数案件才能向最高法院上诉,所以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绝大部分是最终判决。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各州的各级法院名称、组织、管辖权等都不一样,一般由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但部分州并不设上诉法院,由州的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除了普通法院以外,根据特别需要,英美两国都设有专门法院,用以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英国设有欧洲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劳工上诉法院和验尸官法院等。而美国设有联邦权力申诉法院、联邦关税及专利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联邦海关法院等。② (二)英美陪审制度①注:英国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在庭前不能接触任何证据和涉及过多实体事实的案卷材料,法官几乎是在对案情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开庭的。而且在开庭过程中,法官的调查询问权又受到极大限制,只能作为双方争论的消极仲裁人,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要求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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