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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细则汇总稿2011年12月13日6

第六章附则

一、各省(区、市)四项主要污染物综合达标率变化情况及监察系数由环境监察部门确定,按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执行。半年核算不予考虑。

二、核算期上一年各地五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物平均去除率由环境保护部提供。

三、总量减排数据弄虚作假的地方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总量减排中从严核算。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不再执行。

附表

附表2-2-1 全国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新建企业排污系数表

注:地方实施更严格的排水量、COD和氨氮排放限值要求的,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附表2-2-2 主要工业行业排污系数参考表

附表2-2-3 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电力、钢铁行业监察系数表

附表2-2-4 其他行业监察系数表

附表2-3-1 各省(区、市)城镇生活污染物综合产生系数表

(单位:克/人〃日)

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新疆取值。

附表2-3-2 各省(区、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进水浓度限值表

(单位:毫克/升)

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新疆取值。

附表2-4-1 2001年至2009年各省(区、市)猪养殖总量及变化率

(单位:万头,出栏量)

附表2-4-2 2001年至2009年各省(区、市)奶牛养殖总量及变化率

(单位:头,存栏量)

附表2-4-3 2001年至2009年各省(区、市)肉牛养殖总量及变化率

(单位:万头,出栏量)

附表2-4-4 2001年至2009年各省(区、市)蛋鸡养殖总量及变化率

(单位:万只,存栏量)

附表2-4-5 2001年至2009年各省(区、市)肉鸡养殖总量及变化率

(单位:万只,出栏量)

附表2-4-6 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产污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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