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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授权协议

为更有效地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运营,全体合伙人决议授权普通合伙人对除年度合伙人会议的其他合伙人会议内容进行表决和对合伙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现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此协议。

本协议所指的合伙企业为:

广州智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广州智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普通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

用于合伙企业的出资需要为普通合伙人的自有资金;

2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与职责

2.1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事项外,合伙企业的一切事务均由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实施,其行使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开展业务,订立合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3)拟定并实施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并实施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5)分析评价潜在的投资项目,制定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的方案,由管理人设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方案作出决策;

(6)代表合伙企业就投资项目和相关各方进行谈判;

(7)在投资后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制定适当的退出策略,由管理人设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退出方案作出决策;

(8)代表合伙企业向各合伙人发出要求其及时缴纳出资的认缴通知;

(9)代表合伙企业联络投资项目所属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

(10)提议召开、召集合伙人会议;

(11)负责及时收取合伙企业投资本金及所产生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及时汇入托管帐户;

(12)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披露合伙企业财务报告及资产运作情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13)向合伙企业提供其他管理协议约定的管理服务;

(14)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争议;

(15)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

2.2 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选定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且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适用本协议下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条款。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时,由普通合伙人指定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执行合伙事务代表”)。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通过其执行合伙事务代表独立执行合伙事务,并有权自行决定更换。执行合伙事务代表可由普通合伙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的形式进行更换。

2.3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或受其他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的委托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团队可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团队激励的需要,与本合伙企业建立管理协议及其他合同关系。但是,普通合伙人在上述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并且普通合伙人应当建立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并经合伙人会议批准,根据利益冲突制度善意公正地管理、解决上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普通合伙人在上述前提下从事的股权投资或投资管理活动不应被视为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被视为对本协议有任何违反。为本协议之目的,利益冲突是指对于一个投资项目,既适合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投资且合伙企业也有能力投资,也适合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关联基金”)投资,合伙企业与关联基金在投资该项目上存在的利益方面的实际利害关系。

普通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其他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书面提出,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解释或予以纠正。如果普通合伙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就该行为给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3.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3.2以合伙企业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的,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合伙人的更大利益为宗旨,对该合伙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3.3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4不得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将合伙企业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设定其他担保;

3.5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与自己及其关联人从事关联交易的,应保证该关联交易的价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的公允价格,不存在损害合伙企业和/或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情形;

3.6应保障合伙企业财产的安全,保护合伙人的合法利益。合伙企业托管账户与普通合伙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他财产账户相互分立,独立设置;

3.7 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8 运作合伙企业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自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

3.9 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或以其财产份额提供担保;

3.10 中国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6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1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有限合伙人实施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

务的行为: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通过其在合伙人会议的代表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合伙企业(i)未经审计的季度财务报告,简要总结该季度合伙企业的商务活动及财务状况;(ii)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iii)有关收入、税务及收益的其他合理而必要的财务信息;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当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当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按实缴财产份额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9)法律授予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6.2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的向合伙企业出资;

(2)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不得进行干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实质性参与基

金的投资管理与决策;但有限合伙人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行使其权利,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3)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履行在合伙企业的设立、经营、解散、清算等事宜中需要有限合伙人履行的协助、配合等义务;

(4)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6)中国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全体合伙人签名:

(广州智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广州智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

签署日期:(红棉汇注册日之前)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权利质权 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 质权特点 (1)必须是财产权;(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 (一)设立书面合同(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质权 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3)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1)保管标的物。(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四)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无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权利质权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内容)

1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公司项目管理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接受公司总经理委派,领导项目监理部全体人员,在项目监理过程中代表公司 全面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全面贯彻实施公 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保证质量体系能够持续有效运行; (2)总监理工程师在技术工作上、经济工作上受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应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主要 内容如下: 1)招投标情况; 2)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情况; 3)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4)重要的工程变更、工期拖延、工程争议和工程索赔; 5)监理费用的收取情况; 6)现场财务情况; 7)项目监理部各级人员的工作情况。 (3)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在现场主持工作,如必要时可将部分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此时,总监理工程师也必须定期巡 视,发现和解决现场中的问题; (4)对外代表监理公司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及项目所在区内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协调建设各 方之间的关系,确保监理任务的实施; (5)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6)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7)审核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核意见; (8)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可调换其工作; (9)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10)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等重要文件; (11)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重要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12)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事宜; (13)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4)调解业主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 (15)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 (16)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初验,参与工程项目的 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17)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18)主持编写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完成:

保险人说明义务

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 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是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基础,这一范围的确定是保险人说明义务立法目的实现的关键。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正当化基础来自于消费者保护主义、附合契约理论、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这种正当性基础直接决定了各国保险法在对于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的规范方面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对衡量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重要事项”标准扩张解释,本文通过对各国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相关规定的比较与分析,结合我国新《保险法》的相应修改,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认为应当以抽象标准与具体列举标准相结合的明确规定方式规范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 关键词:说明义务说明范围可操作性 Abstract:The explanation of obligation of the insurer plays an im p ortant part in the fields of cont rolling the information inequality ofthe insurance market , as well as protecting the right s of the policyholder and keeping the equity of the insurance cont ract , but there is still much imperfection in the existing law in China. This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good faith , and it should be the main difference between the general and the special explanation of obligation that the insurer explains the cont ract initiatively or not . The legislation on the insurer′s declaration obligation has gong through a gradual p rocess of imp rovement. The new Insurance Law, with the purpose of p rotecting the insured′s benefits, more stringently p romulgates on the insurer′s declaration obligation. The original Insurance Law′s“Exclusions Provision”was amended to be“Provisions on InsurerLiability Exemp tion”. As a result, the declaration obligation scope for insurers is significantly expanded to include provisions on exemp tion of claim payment liabilities, limited liability p rovision, and specifiedliability provision. Key words:declaration obligation declaration obligation scope operationability 一、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正当化基础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确定的解释和说明,使投保人能够了解合同的内容。它包括陈述说明和答疑说明两个部分。陈述说明是指向投保人说明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一定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如未据实告知、怠于危险增加通知等的法律后果。答疑说明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疑问进行解答。[1]保险人说明义务具有法定性、先合同性、主动性三大法律特征。[2]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限制或免除。[3]它是为实现保险合同缔约意图而将保险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一种准强制性义务。[4]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正当性基础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消费者保护主义 发端于1900年至1960年期间的消费者觉醒时期,消费者权利①被明确揭示。[5]此后近百年时间,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见诸于各国法律当中。[6] 保险是无形的商品,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人进行保险交易后,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消费者获得的保险商品即理赔服务却会与其合理期待之间发生偏差甚至是背离。究其原因,往往 ①包括四项基本权利:消费者有寻求安全的权利、消费者有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消费者有意见被尊重的权利。

合伙人协议书62345.doc

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使企业向更快、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实现人生的价值,人力物力资源充分发挥,各方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提高各方的经济价值,达到高效、高产、高标准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目” ) 。项目地址:项目 ( 以下简称“项 。 第三条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出资总额为:的%;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 红六门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产权归张成文所有。其他合伙人拥有合伙期限内的使 用权,厂区内的其他设备,木材,机械、手工工具等归合伙集体所有,个人无处置权 和所有权。 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盈利的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 配,其他的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以及新项目的研究和拓展。 2、债务承担: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生效前的所有债务自行承担,不得假借公司名义承诺 个人债务,合伙协议签订后,公司不承认之前各方的所有债务,协议书默认各方处于 无债务状态。合伙协议签订后,合伙企业内的新债权为合伙集体所有,债务有合伙集 体承担,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3. 合伙人工资待遇标准,初期拟定按照每人每月 1800 元的基础工资加上绩效考核,张成文、徐军、徐梦生三人在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无严重材料浪费、机械设备严重破坏,保证客户产品质量,无严重返工、质量退货、不合格现象,每人给予当月已验 收合格且已收回货款项目总价的提成。张学明和徐守唐按照拟定的销售且收款业绩进行 核算。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监理招标文件中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doc

Ⅰ.附件A:服务范围 A.一、监理服务范围 1、监理项目范围:XX公司二期高压背压机扩建工程2机2炉(2台13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台B15背压机组脱硫、脱销系统)工程,老机组脱硫所有涉及的建(构)筑工程、各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等。 2、监理服务阶段:包括上述项目包括施工准备、五通一平、桩基、土建、安装、调试、机组移交调试生产、保修期、竣工验收并完成机组达标创省优全过程监理。 3、监理服务方面:包括上述项目、阶段的“四控制”(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承包商与现场其它各单位的关系)工作。 Ⅱ.二、监理服务工作内容 1 人员配备及素质要求 1.1 总监理师 监理部设总监理工程1人,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以总监身份监理过30MW及以上燃煤机组工程的监理业绩。副总监若干(安全副总监必须专人持证),要求具有电力行业专业资格证书,并具有30MW及以上燃煤机组工程主体监理业绩。上述人员要求年龄不大于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胜任本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 1.2 监理工程师 必须全部持有建设部或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其中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30%。各专业负责人均应有参加过30MW以上燃煤机组及以上燃煤机组工程全过程施工监理的业绩。监理部应配备专职熟悉MIS系统的人员从事合同与信息管理,应配备熟悉P3软件的人员从事计划进度管理,应配备持证的熟悉创国优档案管理人员从事档案管理。监理部人员的配备应专业齐全,年龄结构合理,工作经验丰富。 2 施工管理 2.1根基国家、电力行业有关规定、规范及有关示范文本编制本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2.2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开工的施工准备工作。 2.3参加对投标商投标工作,协助委托人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2.4协助委托人筹划、安排本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审查承包商施工准备方案、计划。 2.5主持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提出监理意见。 2.6组织施工图会审和交底,审查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并提出监理意见。 2.7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停工待检点必须监理工程师签字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2.8审查承包选择的分包队伍、试验单位的资质和其它能力,并经委托人认可。 2.9根据委托人指定的里程碑计划编制施工一级网络计划。核查承包商编制的二级网络计划,并负责组织协调实施。 2.10审批承包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报告。 2.11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整版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信息披露义务。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借款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贷款人了解其资信情况的需要而提供的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活动。 2借款人收取借款的义务。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 3借款人需要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

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篇一: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属于保险合同()的变更。A.客体b.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 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 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 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

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 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 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 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 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 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属于()。A.保 险合同客体变更b.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 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 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 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 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 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 一、总则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合伙人制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同时保障公司、员工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合伙制 所谓合伙制,是指合伙人共用公司品牌、推广平台、案例数据库和专家团队等资源的一种业务合作模式。海天广告公司与合伙人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不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合伙人有权使用知识库,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三、合伙人分类 (一)高级合伙人:不领取工资收入,在公司组建之日便投入资金的股东,负责项目信息的搜寻、谈判、合同签定与项目完成,以及团队成员的招募培训、薪酬福利及绩效考核等管理。 (二)普通合伙人:领取工资收入,在公司组建之后根据条件加入的,有一部分资金入股,可参与分红。 (三)期权合伙人:领取工资收入,在公司组建之后,无资金投入但工作能力强,愿与公司同进退的员工,可视其工作态度和能力得到部分期权,参与年底分红。

注: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换,但须提前一个月与公司商议 四、合伙人的产生 (一)本公司组建或重组时直接投入资本的员工; (二)本公司组建后因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新发展或吸收的员工; (三)因工作需要而发展的非公司员工的相关人员。 (四)为公司提供技术、资源、人力、财力等方面的贡献的人。 五、合伙人的条件 (一)在公司工作一年、工作能力较强、想要参与公司经营的员工。 (二)愿意直接或通过购买股权的对公司进行投资的; (三)有很好的融合性和信任度;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职业纪律的; (五)有良好的客户发展潜力并把握现实客户资源的。 (六)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人力或客户资源的。 按本条规定,合伙人会议可组织对合伙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研究以决定是否保留某人的合伙人资格。 六、发展合伙人的程序 (一)依本办法,全体员工或公司外人士均可申请加入合伙人; (二)现有合伙人可直接向合伙人会议推荐; (三)被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合伙人人选的,由执行合伙人与其谈话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2015级政法干警班艾华丽 学号 2015360080023 基本案情 原告黄新文、曹春娥之子黄建庄在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告业务员苗领先于2013年4月到该公司推销保险,黄建庄在被告处投保了一年期综合意外险-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了100元保险费,被告向黄建庄出具了一份保险单。2013年11月9日,黄建庄在进行单位安排的隔墙清除工作时,墙体意外坍塌,将黄建庄砸伤致死。后其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理赔。现请求判令被告向其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0000元。 被告辩称: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被保险人仅限1-4类职业人员,黄建庄从事建筑拆除工人工作出险,属5类职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公司的一年期综合意外险-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系网络产品,投保人通过网络阅读保险条款并投保。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要旨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如下: “黄建庄在被告处投保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告向黄建庄出具

的保险单,明确了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时,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金额50000元,未说明任何免责事由。现被保险人黄建庄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5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黄建庄从事建筑拆除工人工作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该保险产品系网络销售,免责条款在黄建庄进行网络投保过程中已进行提示说明,因原告称黄建庄系通过被告业务员苗领先投保而非网络投保,结合被告出具的保险单上载明的投保人是苗领先而非黄建庄的事实,不能认定被告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黄新文、曹春娥保险金50000元。” 解说 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性质和必要性 说明义务,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的义务,是一项先合同义务。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投保人之所以向保险人付保险费,很大程度基于信赖对合同条款的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常用术语及监理方法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常用术语及监理方法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 2,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 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工程监理企业在委托监理的过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 根据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作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 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1投资额在20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2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工程监理企业只能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它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它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 2科学性: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3独立性: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不得有嫡属关系和其它利害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按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4公正性:监理企业应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2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3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4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投资最少、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或全寿命费用)最少、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2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性推行制度。 3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4市场准入采取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双重控制。 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建设程序应当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优化决策,竞争择优,委托监理。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程序是: 1在投资决策阶段实行了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2实行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3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4实行了项目法人制度。 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

合伙权利和义务

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王力志发布时间:2004-11-30 15:43:37 【摘要】本文对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以期能使其法律化制度化,进而减少合伙纠纷的发生,或使合伙纠纷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个人合伙;合伙人;权利;义务 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参与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合伙人,明确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般被称为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从广义上讲,联营、合伙企业以及个人合伙等应当都是合伙,联营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一般都订立书面合同,使得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合伙企业是经国家工商机关登记核准才成立的,其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在企业章程上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是约定不明确,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来规范,而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多以口头形式成立合同,我国民法通则又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的不甚严密,一旦有纠纷,就会因其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而难以确定责任,所以对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化就显得很有很必要,本文将从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来说明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文所称的合伙人均为该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权利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享有的实现有关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合伙人的义务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应当为满足其它合伙成员或与合伙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应履行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一、合伙人在合伙体内部的权利 (一)已按合伙协议出资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出资额。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如期提供资金或实物,如果有一合伙人没有出资,其它已出资的合伙人可以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其补足,因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合伙人作为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去履行合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资金或实物)。有的学者认为出资的合伙人甚至可以提起诉讼来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资金或实物,笔者稍有不同见解。个人合伙是典型的人合性的组织,是合伙人之间较为稳定、长期的联合,须由全体合伙人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就共同经营合伙事业达成一致协议,彼此之间形成自愿、平等的合同关系,在合伙协议一经签订,一方连出资义务都不愿履行时,这充分说明该合伙几方已丧失了合伙的意义,无论于合伙人自己还是于社会都显得没有必要,使合伙体以后的合伙事务难以开展,合伙的目的难以实现,所以当其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已出资的合伙人完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赔偿损失,并解除其与已出资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但合伙协议在已出资合伙人之间应为继续有效。 (二)参与合伙事务的权利。这是合伙的一项重要权利,个人合伙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经营”。在个人合伙中参与合伙事务的方式一般为直接参与,即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为更有效地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可以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来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形成决议;通过各合伙人行使互相监督的权利来促进决议的落实;通过行使对违法经营的制止及举报的权利来维护合伙体的长远利益。 (三)合伙人有了解合伙体经营状况的权利。这应当是合伙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对合伙体的经营情况都不了解就

动产质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动产质权的范围以及设立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动产质权的生效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三、动产质权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动产质押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提交标的物和单据是电子商务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为划清双方的责任,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当明确肯定。如果合同中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法未做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合同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办理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与传统的交易相同,卖方仍然应当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以保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买方。卖方应保障的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承担保障标的物的权利不被第三人追索的义务,以保护,买方的利益。如果第三人提出对标的物的权利,并向买方提出收回该物时,卖方有义务证明第三人无权追索。必要时应当参加诉讼,出庭作证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卖方应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规定,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应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瑕疵,也不应出现与网络广告相悖的情况。卖方在网络上出售有瑕疵的物品,应当向买方说明。卖

方隐瞒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责任。买方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够买的,卖方对瑕疵不负责任 2、买方的义务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络购买一般没有时间、地点的限制,支付价款通常采用信用卡、智能卡、电子钱包或电子支付的方式,这与传统的支付方式也是有区别的。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由买方自提标的物的,买方应在卖方通知的时间内到预定的地点提取。由卖方代为托运的,买方应按照承运人通知的期限内提取。由卖方运送的,买方应做好接收标的物的准备,及时接收标的物。卖方迟延接受时,应负迟延责任 (3)买方应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买方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检验,规定有验收期限的,对表面瑕疵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发现标的物的表面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卖方,瑕疵由卖方负责。买方不及时进行验收,事后又提出表面瑕疵,卖方不负责任。对隐蔽瑕疵和卖方故意隐瞒的瑕疵,买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卖方,追究卖方的责任

投保人在人寿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在人寿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保后签收保单之次日起的10日撤单权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全部退还所收的保险费;超过此期限,按保险条款的有关退保规定办理。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权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契约后,如仍有其他变更事项,可依据《保险法》之规定进行变更:“在保险公司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转让保险合同项下受益权 根据《保险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受益人享受法定保险金。 四、解除合同权(解约权) 依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 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前,一定要用足保险合同的附加功能,如“保单质押贷款” 功能等,不应轻易解除合同,否则损失惨重。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968488314.html,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情况受保密权 依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 密的义务。” 六、保险金优先清偿权 依据《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后,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 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 例分配。” 七、保险事故索赔权 人们买保险的目的就是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索赔自然在情理之中。但是在索赔过程中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须做到如下几点:1.及时报案,以便保险调查等;2.取得相关证据;3.了解人寿保险因第三者的行为可以同时要求保险人和第三者重复 赔偿。 八、保险合同的有利解释权 依据《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968488314.html,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完整版)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商务会所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卡拉ok包房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壹仟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甲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二)乙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三)丙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四)丁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五)合伙人于年月日前缴付出资。预期无正当理由不缴付出资份额的,按自动放弃本公司的营利分红。其他合伙人有权利吸收其他人员入伙,并占原合伙人出资份额比例。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1、本公司按年收入实行分红,分红比例以出资份额所占总注册资金铁百分比进行计算,( 甲: 35%, 乙:

30%,丙: 30%,丁: 5%) 2、本公司经营期间,如有亏损事由,即出现债务,由合伙人以出资比例承担。(即承担: 甲: 35%, 乙: 30%,丙: 30%,丁: 5%)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 新增资金,但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法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论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论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涉及保险人对已发生的事故赔或不赔,这些条款的生效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所以,认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成为保险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作为律师在办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不能忽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且大多数案件可以在该问题上直接找到突破口。 一、什么是“明确说明”? 1995年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提出“明确说明”这一理论,至于如何明确说明,没有详细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0年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高法院法研[2000]5号的批复,就明确说明做出了解释,即“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该答复从履行时间、方式、对象及应该达到的效果等方面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加以明确。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对十七条(原十八条)并未作出实质性的修改,也未解决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议。随后在2013年《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从司法解释的高度做了界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该司法解释虽然对明确说明义务作出了规定,但实践操作中依然五花八门,实务中对于

监理人员培训内容

现场监理人员培训内容; 一.入场教育。 1. 认真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 职责。 2. 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监理知识,提高个人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监理服务在本质上是一种技术服务。 3. 不得接受施工单位和其它被监单位的不恰当宴请。 4. 严禁以任何理由在施工单位报销或由对方支付费用。 5. 不接受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等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和馈赠。 6. 不得推荐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 7. 不得对被监理单位索拿卡要。 8. 不得安排亲友在施工单位任职。 9. 不得安排施工单位租用交通工具,设备,器具等。 10. 搭伙用餐必须缴纳伙食费。 11. 不允许使用施工单位车辆作为施工以外活动之用。 12. 不得泄露工程的密码协定及需要保密的事项。 13. 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 14. 工作中努力创造和谐环境。 15. 及时学习国家和行业最新规范文件。 二.监理术语。 1. 监理项目部;由监理公司派驻工程项目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 总监;由监理单位委派,由业主项目部任命负责监理项目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3. 总代;经监理单位法人同意,由总监授权行使部分总监权利的监理工程师。 4.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职责分工和总监指令,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程师。 5. 监理员;经过监理知识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 6. 监理规范(监理大纲);由总监编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监理项目部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7. 创优监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8. 工地例会;由监理项目部主持,在工程中针对质量,进度,造价,合同管理 职业健康管理和环境等事宜定期召开,由相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9. 工程变更;改变施工合同或施工图纸的任何部分。 10. 四控制;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现在已将安全控制改为安全监理了) 11. 二管理;合同,信息。 12. 一协调;协调参建单位关系。 13. 旁站(s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监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活动。分安全旁站 和质量旁站,线路质量旁站主要包含基础浇筑,全高100米以上高塔平口以上组立,导地线压接,接地埋设等,安全旁站主要是5米以上深基坑作业,80 米以上铁塔组立平口以上组立,3级以上固有风险施工等。 14. 巡视(h点);监理人员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活动。需要填写周巡视记录, 记录中问题要有闭环。 15. 见证(w点);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一工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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