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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期末复习指导

婚姻家庭法学期末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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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一单元练习题答案(包括题干)

一、填空

1、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具有(社会性)、(自然性)这两方面的因素。

2、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共分(六)章(51 )条。

3、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4、修改后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

5、当代各国婚姻家庭法有关结婚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类型。

二、名词解释

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3、对偶婚制这是继群婚之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4、宗亲又称本亲或内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未嫁的女性亲属。

5、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异体主义。指男女结婚后各保持独立的人格,相互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的财产权,在法律地位上平等。

三、判断

1、婚姻法的特征有:普遍性、伦理性和强制性。(对)

2、群婚制经历了血缘群婚和亚血缘群婚这两个发展阶段。(对)

3、结婚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主要存在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宗教婚、共诺婚等几个阶段。(对)

四、单项选择

1、表兄弟姐妹是自己的(A)。A、旁系血亲B、旁系姻亲C、直系血亲D、直系姻亲

2、舅兄的妻子是自己的( C )。A、配偶的血亲B、血亲的配偶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3、婚姻法中的规范大部分是(A)。A、强制性规范B、任意性规范C、制裁性规范D、随意性规范

五、多项选择

1、用寺院法计算出下列二亲等的亲属(ABC )。A、姑姑B、祖父C、表弟D、同胞姐姐

2、用罗马法计算出下列三亲等的亲属(AC )。A、叔叔B、表妹C、姨D、堂姐

3、家庭关系是基于(ABCD )而发生或终止的。A、结婚B、出生C、收养D、死亡

4、“一夫一妻”产生的社会条件是(ABC )。A、原始社会的崩溃B、私有制的确立

C、父系氏族的出现

D、母系氏族的出现

5、对偶婚出现的意义是(BC )。A、为母系氏族的产生准备了条件B、为父系氏族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C、为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D、能够确认子女的生父

6、用罗马法计算出下列四亲等的亲属(BD )。A、叔叔B、表妹C、姨D、堂姐

7、用寺院法计算出下列二亲等的亲属(ABC )。A、姑姑B、祖父C、表弟D、姐姐

六、简答题

1、简述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2、《婚姻法》第18条规定,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婚前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3、简述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答: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两个: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三个:禁止有配偶者结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禁止有特定疾病者结婚。

七、案例分析

案情:赵某女于1973年由赵天路、林毛娣收养。1986年赵某女参加工作后,仍与赵天路、林毛娣一起生活,和睦相处。1994年,赵、林二老欲将赵某女许配给侄子赵仁义为妻,遭到赵某女的拒绝。此后,双方关系紧张。1996年赵某女自行择偶结婚后,住在夫家,更引起二老的不满,声称不认赵某女为养女。赵某女虽然多次探望二老,均遭拒绝,被迫中断了往来。后赵、林二老先后病故,其侄子赵仁义未通知赵某女,自行办理了丧事,并继承了二老的遗产8万元及房产。现在,赵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以养女身份继承。赵仁义认为,赵、林二老生前早已解除了与赵某女的收养关系,后来赵仁义一直照顾二老,并给二老送终,遗产理应由他继承。

问:1、赵某女与二老的收养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2、二老的遗产8万元及房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赵某女与二老的收养关系没有解除,因为,二老的口头声明解除关系无效。二老的遗产8万元以及房产应归赵某女继承,因为赵某女仍然是养女,有权继承。赵仁义无权继承,因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赵仁义作为侄子,都没有继承权。但是,赵某女应该在遗产中拿出一些给赵仁义作为补偿,因为,赵仁义毕竟照顾了二老,并且送终,付出了一些劳务和精力。

婚姻家庭法第二单元练习题

一、填空

1、姻亲分为三种,即(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2、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选定权)、(计划生育义务)。

3、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

4、自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即1994年2月1日),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婚同居)对待。

二、名词解释

1、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2、聘娶婚是中国古代主要的成婚形式。是指以男家向女家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聘礼为成婚要件,并要求严格依照成婚的礼仪程序缔结婚姻的仪式婚。

3、亲属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的、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

4、家族本位主义它是奴隶、封建专制主义和等级制度在家庭中的反映。家族本位主义者认为: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单位,是社会的基础,主张从法律上确认家长制和家庭的地位。其目的是强化家庭。

三、判断

1、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宗亲三种。(错)

2、中国古代明、清时期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妻亲三种。(对)

3、我国现行的政策和法律对待婚约的态度是禁止的。(错)

四、单项选择

1、外祖母是自己的( C )。A、旁系血亲B、旁系姻亲C、直系血亲D、直系姻亲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指( B )。A、结婚的最高年龄B、结婚的最低年龄

C、结婚的最佳年龄

D、必婚年龄

3、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C )内提出。

A、3个月

B、6个月

C、一年

D、2年

五、多项选择

1、公民甲乙二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结婚,但婚姻登记机关却不予以登记,公民甲、乙可能是存在下列婚姻障碍:( AB )。A.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B.二人是表兄妹

C. 男方已有妻子,其妻子上月意外在家中而死,公安机关怀疑其妻子是被其所杀,正在立案侦查

D.女方原男友向男方所在单位告发该男在妻子死亡之前曾与该女有通奸行为

2、青年诗人王X婚后出版了一本诗集,得稿费1000元钱,王X想把这笔稿费寄给生活在农村的父母,其妻子坚决不同意,王X认为稿费是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自己有权支配,无须征得妻子同意,为此夫妻俩闹得很不愉快。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AD )。A、王X可以不征得妻子同意而自行支配所得的稿费

B、王X不可以自行支配所得的稿费

C、王X可以在征得妻子同意后而支配所得的稿费

D、妻子无权支配王X所得的稿费

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有:(ABC )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B、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C、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是(AB )。

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C、符合一夫一妻制

D、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5、王X男和张X女,结婚5年,并生有一子。婚后二人由于不合,多次争吵,双方决定离婚,3岁儿子由王X抚养,88年3月,他们把介绍人找来,当着介绍人的面撕掉了结婚证。半年后,张X再婚。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CD )。A、撕掉结婚证并不是婚姻关系的解除,

B、撕掉结婚证等于是婚姻关系的解除,

C、应根据婚姻登记办法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夫妻关系解除。

D、张X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取得离婚证,再行结婚则构成重婚。

E、张X再婚,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重婚。

6、公民甲今年1l岁,系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其可有下列哪些权利?(AB )。

A,要求其生父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

B.要求其生父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

C. 要求其生父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直至其18岁为止

D.要求其生父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直至其结婚为止

六、简答题

1、简述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答:第一、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第五、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六、收养人须自愿收养。

2、简述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简述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答:(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4、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七、案例分析

案情:胡XX在化工厂工作,父母体弱多病,有一未成年的弟弟正在上学。胡的父母多次写信给胡XX,要求胡XX 负担弟弟的学杂费。胡XX的妻子认为胡XX的父母健在,胡XX没有义务支付弟弟的学杂赞。为此胡的父母多次找工厂要求解决。

[问题]:本案中胡XX应否负担弟弟的学杂费? 为什么?

答: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这种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①抚养弟妹的兄、姊必须有负担能力,即有—定的经济条件,能承担弟妹正常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等。②被抚养的弟妹,必须是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者;②被抚养者是未成年人。根据以上规定,虽然父母健在,但无力抚养弟、妹,弟、妹又未成年,而且兄、姊有负担能力,就必须承担抚养弟、妹的义务。其中就包括承担教育费用,给弟妹出学费。本案中的胡XX应负担弟弟的学杂费。

婚姻家庭法第三单元练习题

一、填空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包括(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三种。

2、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三,即(禁止有配偶者结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3、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

4、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离婚制度,主要有(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等四种方式。

5、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有三种,即(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剩余财产制)。

二、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制度是指由一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由各种社会规范所确认的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

2、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

3、外亲又称女亲、外姻、外族,是指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和与出嫁女儿相联系的亲属。

4、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三、判断

1、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有两种形式,即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对)

2、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错)

四、单项选择

1、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高院所作的解释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C )%的比例给付。A、15-20 B、20-25 C、20-30 D、25-30

2、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高院所作的解释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C )%。

A、40

B、45

C、50

D、55

五、多项选择

1、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同年7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BD )。A. 法院应当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B.王某与武某的婚姻关系无效C. 法院对王某与武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D.法院对这起纠纷应按非婚同居关系处理

2、王某和前夫离婚后,女儿任某判决由王某抚养。1990年王某与赵某结婚,任某由王、赵二人共同抚养。后王某因车祸死亡。王某死后,( BCD )。A. 任与与赵某的权利义务自然消除B.任某与赵某的权利义务不消除

C. 赵某只有与任某的生父协商后并对任某的生活作出安排,才可能解除与任某的权利义务关系

D. 任某的生父只有与赵某协商后,才能领回女儿任某

3、公民甲乙离婚,其一子丙12岁。由女方抚养,由甲方每月付给丙生活费200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甲方应付给其子丙生活费的期限应该( BC )。A.由夫妻甲乙双方协商B.至其子丙18周岁

C.至其子丙能独立生活D.由夫妻甲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4、李某和陈某领取结婚证仅两天,尚未来得及举行婚礼,李某便意外死亡,可以参加继承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 AB )。A.、陈某B、李某的父母C、李某的兄弟姐妹D、陈某与前夫所生之子

5、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ABC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怀孕期间B、分娩后一年内C、终止妊娠6个月内D、患传染病时

6、收养人应符合以下条件:(ABCDE )A、无子女;B、年满30周岁:C、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D、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E、收养人必须自愿收养。

六、简答题

1、简述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答:婚姻法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简述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答: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女方、子女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3、简述被收养人的条件。

答:被收养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七、案例分析题

案情:王某与张某2002年结婚,2004年王某因工伤离开工作单位在家休养,带回生活补助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2006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张某分得遗产6000元。2007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问:财产应如何分割?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王某的生活补助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是属于婚姻法第18条的情形,即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应归王某个人所有;张某分得的遗产6000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分割。

婚姻家庭法第四单元练习题

一、填空

1、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请求予以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制止。

2、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时为止。

4、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

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名词解释

1、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2、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活动,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

3、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4、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养育管教和财产上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三、判断

1、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对)

2、我国现行的政策和法律对待婚约的态度是不提倡,不禁止。(对)

四、单项选择

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的年龄应当相差( C )周岁以上。

A、30

B、35

C、40

D、45

五、多项选择

1、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公民禁止与外国人结婚:(ACD )

A、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

B、政府官员

C、正在服刑的人

D、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1984年钱某夫妇收养张某(当时2岁)为养子,一直共同生活。1993年张的生父母与钱某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1年后张某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C )。

A、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须经协商确定

C、张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张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3、金某20年前丈夫去世,后同丧妻不久的李某结婚。当时李的长子10岁,次子8岁。后金某带去的一男一女与李某的长子、次子长大成人参加丁工作。两年前,金某患病双目失明。去年李某去世,金某的生活无着落,她的亲生子女认为,母亲改嫁进了李家的门,就得由李家赡养。李某的二个儿子认为金某不是他们的亲娘,他们没有赡养义务。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有赡养金某义务的是:( ABCD )。A.金某的亲生女儿 B.金某的亲生儿子C.李某的长子 D.李某的次子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按着《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其处理方式应是:(AD )A、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B、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C、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D、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5、杨某(男)与黄某(女)是夫妻。杨某在某中学任教,月工资1200元。黄某是某公司的职员,月收入2500元。1995年,黄某被派往国外进修,1996年回国,带回价值人民币十万元的家用电器。其出国期间的工资三万元由杨某领取。一年中,杨某为赡养老人、家庭生活用去了一万五千元,另外一万五千元存入银行。黄某回国后,对杨某十分冷淡,常不回家。有人向杨反映,说黄某已有婚外恋人。杨某虽然很生气,但仍尽力劝说黄某,希望她回心转意,但黄某不听,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杨某向法院提出离婚。黄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双方有意见分歧。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ABD )。A、从国外带回的价值十万元的家用电器应归黄某个人所有。

B、黄某出国期间的工资三万元,杨某应全部归还黄某。

C、从国外带回的价值十万元的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双方分割。

D、一年中,杨某为赡养老人所花费的15000元应由杨某个人承担。

六、简答题

1、简述兄、姐扶养弟、妹须具备的条件

答:第一、扶养人有负担能力;第二、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第三、被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

2、简述(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赡养(外)祖父母须具备的条件

答:(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子女须具备的条件如下:第一,扶养人有负担能力;第二、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实无力抚养;或者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第三,被扶养人必须为未成年人。

(外)孙子女赡养(外)祖父母须具备的条件如下:第一,赡养人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第二、被赡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实无力赡养;第三、被赡养人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七、案例分析

1、案情:李大明(男)与王丽娟(女),双方均无配偶,1986年8月在农村老家未经登记,即举行婚礼,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次年7月生一女孩。由于男方歧视虐待女孩,致使双方关系恶化,感情不和,同年10月即行分居。1988年5月,王丽娟的父亲去世,遗下存款两万元,王丽娟分得一万元。1991年2月,李大明到法院要求与王丽娟离婚。当时李大明24周岁,王丽娟22周岁。王丽娟要求抚养女儿;李大明提出如果王丽娟抚养女儿他可以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要分割王丽娟所继承遗产的一半。

问:1、这样的案件应否按离婚纠纷处理,为什么?2、王丽娟继承的遗产,李大明有权分割吗?为什么?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吗?为什么?

答:(1)不能,因为双方同居时是1986年8月,当时双方的年龄都不符合结婚条件,应认定为非婚同居关系。(2)王丽娟继承的遗产,李大明没有权利分割,因为双方不是合法的配偶关系。(3)1987年所生女孩是非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相同,李大明应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2、案情、刘某,男,某大学教师。其妻孙某,女,某中学教师。

2001年9月,刘某的侄子考入东北某大学,由于家境贫寒,交不起学费,便向刘某求助。刘某为帮助侄子顺利入学,便向邻居李某借了7000元钱,为侄子交了学杂费。不久,孙某的父亲患病住院,经济困难,刘某便向老同学杜某借了20000元,支付了岳父的住院治疗费。2002年,刘某与妻孙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经协议,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上述债务,二人产生分歧。

问:上述两笔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答:(1)刘某为侄子交的学杂费7000元应该由刘某自己偿还,因其属于个人债务,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本案中,刘某没有扶养侄子的义务。(2)为岳父支付的住院费用20000元应由共同财产中支付偿还,因其属于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包括为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本案正是这种情况。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

一.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人类社

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 1 、群婚制。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2 、对偶婚制。它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其特点,和群婚制比,配偶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一夫一妻制比,结合仍很脆弱,容易解除。 3 、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

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都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概括为:( 1 )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 2 )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 3 )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

二、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 1 、普遍性。2 、伦理性。3 、强制性。

三、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第二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确立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概括起来,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1 、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3 、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 5 、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6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二、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从这里可以看出他的两个特征:其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其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 、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2 、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3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

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4 、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什么是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 、包办买卖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这里的第三者包括父母,强迫包办是这两种婚姻的相同点,索取不索取财物是它们的区别之处。

2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干涉儿女婚事;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

四、借婚姻索取财物

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双方基本上是自愿自主的。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这是滥用了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五、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制,即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婚,和历史上的团体婚是对应的。

六、重婚的概念及形式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较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

重婚可分为两种形式:( 1 )法律重婚是指前婚没有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 )事实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的。

第三章亲属

一、亲属的概念及分类

1 、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 、亲属的种类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亲属有不同分类。旧中国亲属分为: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外亲,指与女系相联系的亲属,也叫女亲;妻亲,是指与妻子有关的亲属。

我国现在将亲属划分为三种( 1 )配偶:即夫妻,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亲生的亲属。( 2 )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3 )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二、姻亲的几种情况

一对男女结婚以后,双方和对方亲属的关系就叫姻亲。这种亲属是因为这对男女的结婚行为而产生。姻亲可分三种情况: 1 、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的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夫、姨夫等。 2 、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夫或妻)的血亲。3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血亲的配偶。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当然,姻亲还有很多,但由于范围广,关系太远就不计算了。

三、亲系的概念及分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分直系亲和旁系亲等。

四、亲等的概念及计算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亲等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1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以代数为标准来算亲等。以自己为基础,往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如自己与父母为一亲等,与祖父母为二亲等。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自己往上数至与所指的旁系血亲共同的直系血亲(同源之人),然后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到所指的旁系血亲。上、下代数相加之和,即是自己与所指的旁系血亲等。

2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相同。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自己往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所指的亲属往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如两边带数相等,可按一边的代数定亲等;如两边代数不等,

则按代数多的一边定亲等。寺院法的计算不能反映亲属间的亲疏关系,大多数国家不采用这种方法。

3 、新中国亲等计算法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

第四章结婚

一. 结婚的概念及特点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 、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 、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亦称缔结婚姻关系。 3 、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4 、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结婚行为的上述特征,正是与友谊、恋爱、甚至订婚等人们的一般行为的区别。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结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婚制度的性质、内容和特点,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决定和受当时社会制度的制约。社会制度不同结婚制度也不同。

分析结婚制度的沿革,可以从不同的标准来说明。从人数分,可分为团体婚和个体婚;从制度分,可分为形式婚和事实婚;从方法分,可分为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和共诺婚。

三、结婚的必要条件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所谓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主要有:1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的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四、结婚的禁止条件

所谓禁止条件是指结婚是应该排除的情况,主要有两个方面: 1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或遗传,保护子女后代和民族的健康。

五、结婚的程序

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1、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无效婚姻

六、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 重婚的;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七、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1、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

2 、申请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章家庭关系

一、我国家庭关系的范围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一定亲属所构成的单位。一定亲属之间的社会关系即构成家庭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 1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 、父母子女关系。

3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二、夫妻的人身关系 1 、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2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意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 、夫妻上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夫妻的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有三点规定: 1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另有的约定除外。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谓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它包括:(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夫妻特有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它包括:(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约定财产制

4 、夫妻双方互相扶养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5 、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1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付给生活费、教育费等,生活上给予帮助。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帮助。(

2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对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除因某种原因不能独立者外,从出生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3 )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 )赡养是指子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 2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是无期限的,无条件的。知道父母去世为止。(

3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 、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无论是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发生抚养关系子女,继承权都是相同的。

七、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22 条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既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八、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本无扶养义务,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他们之间也发生抚养关系。婚姻法第23 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第六章收养

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从主体看,收养是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从内容看,收养是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行为。收养一经成立,就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了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3 、从形式看,收养的成立与解除,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由此可见,收养与寄养、立嗣、义亲、干亲是有区别的。

三、收养成立的条件

1 、收养人必须是有扶养能力的成年人

收养人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和教育,能够担负起这一责任的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且要具有扶养的经济能力。一般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收养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和无生育能力。(2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

2 、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

以未成年人为被收养人,既有利建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感情,也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特殊情况也允许收养成年人。

3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由于收养关系一经成立立即发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双方年龄差距不宜过小。

4 、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同意( 1 )收养人同意。一般要求结婚的承您收养人应夫妻双方同意,如一方同意,另一方未明确同意,但在收养后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实收养应认为同意。如一方始终不同意,只认定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成立。( 2 )送养人同意。如送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配偶者需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收养不能成立。( 3 )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

四、收养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与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

利和义务。2、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3、收养的拟制效力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间也有相应的表现。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使用有关祖孙间的权利的规定等。

五、解除收养的形成和后果

解除收养的形式有两种:其一,因双方当事人协议而解除。其二,因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解除收养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其一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其二,未成年的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恢复;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恢复,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七章离婚

一、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时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从人类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在几千年的演变中,基本上有两大立法主义。

1 、禁止离婚主义即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它是一种宗教婚姻制度,产生与基督教,盛行于中世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 、许可离婚主义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教协议离婚。它认为

婚姻是契约,允许自由缔结,也应允许离异;夫妻是共同生活伴侣,应以敬爱为本,如夫妻情义消失,关系无法维持,应允许离婚。

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双方自愿离婚适用行政程序,即双方同意经过登记而离婚的程序。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适用诉讼程序,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诉讼而离婚的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三、离婚程序上的两项特别规定

1 、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婚姻法33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关于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的特别程序婚姻法第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四、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及认定婚姻法第32 条规定:“------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说明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没完全破裂,既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可见,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 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八章离婚的效力

一、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1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探望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 、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 1 )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 )哺乳期外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

二、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主要注意以下方面:1 、法院判决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2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3 )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4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尽了主要家庭义务的,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补偿。 2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3 、离婚时所欠债务的处理:(1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则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2 )男女一方单独的债务,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偿还。

三、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九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略)

第十章婚姻法的适用

一、婚姻法的效力范围 1 、婚姻法的时间效力:1981 年1 月 1 日生效。2 、婚姻法的空间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域之内。但是法律允许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做一些变通的,补充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使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3 、婚姻法对人的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公民。

二、我国少数民族婚姻的特点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个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状况也不一致,风俗习惯都不相同,发展也不平衡,总的说有以下特点:1 、等级、门阀之见极深 2 、包办、买卖婚姻盛行 3 、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现象任然存在4 、早婚现象严重

三、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补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 条的规定,各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当地民族的婚姻家庭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目前先后有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四川、云南等六个自治区和省的自治州、县制定了补充规定或变通条例。主要有: 1 、在基本原则方面:“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尊重不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多妻多夫家庭,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在计划生育上,对少数民族掌握较宽。 2 、在结婚条件方面:男女双方法定婚龄普遍各降低了 2 周岁,为“男不得早于20 周岁,女不得早于18 周岁”;“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

3 、在其他方面:“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定手续,禁止一方面用口头或书面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结婚登记。”

四、涉外婚姻的有关问题、

1 、涉外婚姻的概念

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它具有两个特点:( 1 )婚姻发生在我国境内( 2 )婚姻的主体中有一方为外国人。

2 、涉外婚姻的结婚条件( 1 )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原则,适用我国法律中有关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的规定。( 2 )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应适当考虑其本国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被本国认为无效。(

3 )某些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①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②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3 、结婚程序(1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机关;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 2 )申请登记双方须持有关证件;(3 )结婚登记机关对证件审查,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4 、离婚问题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适用法院受理的法。在我国诉讼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答案说课讲解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答 案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 课程形成性考核册 学校名称: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班级: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婚姻家庭法: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l.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C )。 A西藏自治区 B.宁夏回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2.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B A.户籍机关 B.民政机关C.人民法院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B A.因受欺诈而结婚 B.因受胁迫而结婚 C.因出于真意保留而结婚 D.因出于重大误解而结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ABC )。 A.买卖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赠与婚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3

2.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BCD ) A.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 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人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 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 3.针对亲属,法学界的通行看法,姻亲的种类包括( ABC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4.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CD )。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B.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 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 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5.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CD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B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对偶婚制: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4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设计

婚姻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号 学时数:30 理论环节时数:30 实践环节时数: 学分:2 适用对象:本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全校公选课 全日制专科生 开课单位:法律系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婚姻家庭法学既是一门实用的应用型法学,它独有的亲属制度理论和婚姻家庭制度理论,又是当代法学基础理论之一。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并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知识以及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精神实质,熟悉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条文和民事政策的规定,并能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本课程的任务是学习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结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为将来从事婚姻家庭法律实务工作和学术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理论,充分理解法律规则,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分析解决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同时培训学生理性思考精神,批判精神和法律思维能力。本课程以讲授为主,同时引入实践教学的理念与方法,引导学生关注婚姻家庭领域的前沿动态与学术成果,关注民生,从科学与严谨的视角探讨婚姻家庭问题。 三、课程的主要内容、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婚姻家庭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历史类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等基础知识,为学习和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各项具体制度打下理论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 婚姻家庭的的概念;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内容提要】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理念与属性 一、婚姻家庭概念与性质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三、文明时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婚姻的概念及其含义? 2、为什么说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固有属性? 3、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社会自主选择吗?它的根本动因是什么? 4、举例说明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是什么?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发展的主要阶段,掌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我国当代婚姻家庭立法。

婚姻家庭法学本科课程教学大纲

淮南师范学院本科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___ 婚姻家庭法学__________ 课程编号:_________0105211_____________ 学科专业:_______ 法学_____________ 所属系:政法系 系主任:吴玉才 制订日期:__2009___年 ___9___月 __1__日 淮南师范学院教务处编制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0105211 总学时: 36 总学分: 2 开课学期:第五学期 适用专业法学大纲执笔人:王长贵大纲审核人: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婚姻家庭法学既是一门实用的应用型法学,它独有的亲属制度理论和婚姻家庭制度理论,又是当代法学基础理论之一。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并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知识以及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精神实质,熟悉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条文和民事政策的规定,并能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本课程的任务是学习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结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为将来从事婚姻家庭法律实务工作和学术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理论,充分理解法律规则,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分析解决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同时培训学生理性思考精神,批判精神和法律思维能力。本课程以讲授为主,同时引入实践教学的理念与方法,引导学生关注婚姻家庭领域的前沿动态与学术成果,关注民生,从科学与严谨的视角探讨婚姻家庭问题。 三、课程的主要内容、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婚姻家庭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历史类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等基础知识,为学习和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各项具体制度打下理论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 婚姻家庭的的概念;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内容提要】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理念与属性 一、婚姻家庭概念与性质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三、文明时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婚姻的概念及其含义? 2、为什么说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固有属性? 3、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社会自主选择吗?它的根本动因是什么? 4、举例说明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是什么?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原理

婚姻家庭法学教学计划书

婚姻家庭法学教学计划 书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婚姻家庭法学》教学计划书 一、课程简介 婚姻法家庭法学是民商法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1996年开始,几经修改,直至2001年4月28日,新的《婚姻法》才通过实施。在这期间,从专家学者到普通百姓,都对婚姻法的修改寄予了极大的热情,草案第三稿终获通过。修正案在关于无效婚姻制度、家庭暴力问题、夫妻财产制度、离婚制度和救助措施、法律责任等问题上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在新法颁布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解释中对法律中一些规定的比较抽象的内容作了比较详细地阐述,为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和人们正确理解法律提供了更好的依据。 二、课程的教学目标及总的教学要求、重点、难点 学习婚姻法,主要是在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能领会它的内在精神、立法目的,以及如何应用这些法律、法规手段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婚姻家庭权益,如何制止和惩治破坏婚姻家庭的个人和行为。

通过课堂讲述,要求学生通过自我学习、自我研究、掌握婚姻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精神、?紧密联系实际,结合现实生活中的若干情况、一些案例来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定的意义。 本课程教学重点与难点主要包括: 1、婚姻的效力; 2、夫妻财产制; 3、离婚的效力; 三、课程性质和适用范围 必修课。适用对象为法学专业学生。 四、教学时间安排 授课时数为32学时。具体安排如下: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 课程形成性考核册 学校名称: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班级:

婚姻家庭法: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l.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C )。 A西藏自治区 B.宁夏回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2.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B A.户籍机关B.民政机关C.人民法院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3.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B A.因受欺诈而结婚B.因受胁迫而结婚 C.因出于真意保留而结婚D.因出于重大误解而结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ABC )。 A.买卖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赠与婚 2.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BCD ) A.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 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人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 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 3.针对亲属,法学界的通行看法,姻亲的种类包括( ABC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4.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CD )。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B.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 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 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5.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CD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B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对偶婚制: 2.“同姓不婚”: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说明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说明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阶段的一门限选课程,是法学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国《婚姻法》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这一规定只是《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这个法律本身的概念,而不是婚姻法的完整定义。婚姻法的完整定义是: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这个定义是广义的。狭义的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关系。还有些国家的法律,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但不称婚姻法而称“亲属法”或“家庭法”等。婚姻法是涉及到每一个公民日常生活的基本法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学好婚姻家庭法将对今后的工作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按照中央电大教学计划的要求,婚姻家庭法课程应达到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水平。婚姻家庭法课程3学分,一个学期开设,共十章。容包括: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亲属、结婚、家庭关系、收养、离婚、离婚效力、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婚姻法的适用。 婚姻家庭法学的教材是由自1985年以来就一直担任中央电大《婚姻家庭法》课程客座教授并被评为“全国电大优秀主讲教师”的著名婚姻家庭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巫昌祯教授主编,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夏吟兰教授副主编的《婚姻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录像教材18 讲,由中国政法大学巫昌祯、夏银兰教授讲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音像出版。IP课件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忠芳教授、中央电大叶志宏副教授等录制。此外,还有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杂志社出版的《婚姻家庭法学复习指导》,以及网上资源。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应在民法学总则部分之后开设。

婚姻家庭法学任务二

婚姻家庭法学任务二 .个人主页 .我的课程 .婚姻家庭法学 .第二次学习任务(对应教材第3章-----第5章).形考作业2 开始时间2020年05月30日星期六18:12 状态完成 完成于2020年05月30日星期六18:14 耗时 1 分钟44 秒 成绩仍未评分 标记题目 信息文本 每题4分,共5道题,共20分 题目1 完成 满分4.00 标记题目 题干

婚姻家庭 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反馈 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题目2 完成 满分4.00 标记题目 题干 群婚制 群婚制-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 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反馈 群婚制-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 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题目3 完成 满分4.00 标记题目 题干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 的总和。 反馈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 的总和。 题目4 完成 满分4.00 标记题目

题干 对偶婚制 它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 夫。 反馈 对偶婚制-它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 中有一主夫。 题目5 完成 满分4.00 标记题目 题干 拟制血亲 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 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 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反馈

婚姻家庭法学

一、课程说明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家庭及其他近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自始存在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它需要适应于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就目前来讲,婚姻家庭关系对我们的社会、经济、文化、道德意识等领域还在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通过对婚姻家庭法学课程的学习,我们可以了解婚姻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婚姻家庭制度与生产力、生产关系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增强学生的运用相关知识和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课程主要讲授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制度、家庭制度、收养制度、离婚制度以及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婚姻问题等。 二、考核说明 考核说明依据《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和《婚姻家庭法学教学大纲》编制的,是考试命题的基本依据。教材使用孙彬等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婚姻家庭法学》。学生可同时参考使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制作的《婚姻家庭法》音像教材、省电大提供的《婚姻家庭法》IP课件,电视直播课堂、CAI网络课件等其他教学媒体讲授的内容进行考试复习。 本课程主要考核学生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发展、基本制度和现行法律规定的了解掌握情况,使其能够全面了解目前中国婚姻家庭制

度的基本规定,并要求学生在全面系统掌握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着重掌握重点、难点及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考核要求分为了解、领会、掌握三个层次,每一层次都有具体的考核要求,了解要求学生对所给的问题有全面和一般的认识;领会指在了解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对所给定的问题有完整的理解;掌握指在领会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对给定的问题能够准确的记忆,并针对考题做到灵活运用。 本课程的考核采取形成性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性考核一般包括网上集中讨论、课堂专题讨论、平时作业等形式,平时作业可以是综合性问答题的形式,也可以是小论文、案例分析的形式。形成性考核成绩均以百分制计算,对平时作业,教师主要通过学生对问题的回答是否正确和论文、案例分析质量给出成绩;对于网上和课堂讨论,可根据学生的发言以及学习态度评定成绩。具体分值构成见形成性考核说明。 形成性考核的成绩占期末课程总成绩的20%,以各次作业、所参加的讨论活动的成绩平均值20%的比例折算计入课程总成绩。 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80%,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考试题量适当并且难易搭配。按照不同层次大致可分为:重点掌握占35%,一般了解占35%,实际运用占30%。试题分为较难、适中、较易三个等级,应分别占卷面总成绩的25%、35%、40%。试题类型主要包括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与案例分析等。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试题主要引导学生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

K201603《婚姻家庭法学》复习题答案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 《婚姻家庭法学(专科)》课程复习题答案 一、单选题 1.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体现了()原则。 A.保护妇女 B.姓名自由 C.人身自由 D.男女平等 答案:D 2.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年内,男女双方均不得提出离婚。 A.1 B.2 C.3 D.4 答案:A 3.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 A.婚姻缔结地法 B.该外国人的本国法 C.中国法律 D.该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法 答案:A 4.建国后,我国共颁布过()婚姻法。 A.一部 B.二部 C.三部 D.四部 答案:B 5.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小于()周岁,女不得小于()周岁;在原规定的年龄基础之上加()周岁为晚婚。 A.22,20,3 B.25,23,3 C.25,23,2 D.22,20,2 答案:A 6.以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表述错误的是()。 A.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B.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只能对婚前的财产加以约定 D.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答案:C

7.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 )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五年 答案:A 8.下列哪种情况不应禁止结婚()。 A.直系血亲 B.三代以外的旁系血亲 C.精神病未治愈 D.麻疯病人和先天性痴呆 答案:B 9.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产生的时间以()的时间为准。 A.领取结婚证 B.举行仪式 C.订婚 D.同居 答案:A 10.()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A.分居满两年 B.已经办理结婚手续 C.感情确已破裂 D.双方同意离婚 答案:C 1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的义务。 A.拒绝 B.协助 C.配合 D.允许 答案:B 12.以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表述错误的是()。 A.夫妻财产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B.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只能对婚前的财产加以约定 D.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答案:C 13.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 )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A.知道 B.应当知道 C.被继承人死亡

国开-00696-婚姻家庭法学-网络核心课作业一--学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学-网络核心课作业一-学习资料 特别提醒:本课程每道题的出题顺序可能会被打乱,请仔细逐一搜索每道题在作答,请确保 本材料是您需要的资料在下载!! 第1题“神作之合者,人不得而离之”一语出自() a. 《旧约全书》 b. 《马太福音》 c. 《里普里安法典》 d. 《法学阶梯》 提示:题目难度适中,请复习国开课程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马太福音》 第2题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刘某的丈夫的弟弟的妻子与刘某是() a. 一亲等旁系姻亲 b. 二亲等旁系姻亲 c. 一亲等直系姻亲 d. 二亲等直系姻亲 提示:题目难度适中,请复习国开课程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一亲等旁系姻亲 第3题关于家父权即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a. 《十二铜表法》 b. 《查斯丁尼法典》 c. 《法学阶梯》 d. 《学说汇纂》 提示:题目难度适中,请复习国开课程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十二铜表法》

第4题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老杨的舅舅的孙子与老杨是() a. 五亲等旁系血亲 b. 三亲等旁系血亲 c. 三亲等直系血亲 d. 五亲等直系血亲 提示:题目难度适中,请复习国开课程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三亲等旁系血亲 第5题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a. 西藏自治区 b. 宁夏回族自治区 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 内蒙古自治区 提示:题目难度适中,请复习国开课程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6题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 a. 和离 b. 七出 c. 呈诉离婚 d. 义绝 提示:题目难度适中,请复习国开课程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义绝 第7题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它是() a. “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b.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c. “夫妻互享配偶权”

国开-00696-婚姻家庭法学-网络核心课作业四--学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学-网络核心课作业四-学习资料 特别提醒:本课程每道题的出题顺序可能会被打乱,请仔细逐一搜索每道题在作答,请确保 本材料是您需要的资料在下载!! 第1题 家庭是由()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a. 婚姻 b. 男女 c. 父母子女 d.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提示:题目难度适中,请复习国开课程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第2题王涛在离婚后,带着幼子王甲生活,后王涛娶郑红为妻,郑红本有一个女儿张乙,王甲与张乙成年以后,自愿提出结婚,是否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a. 可以结婚,因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 b. 不可以结婚 c. 由婚姻登记机关决定 d. 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可以结婚 提示:题目难度适中,请复习国开课程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可以结婚 第3题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甲与其堂兄的儿子是()。 a. 四亲等 b. 五亲等

c. 六亲等 d. 七亲等 提示:题目难度适中,请复习国开课程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七亲等 第4题资本主义社会主要的结婚方式是()。 a. 买卖婚 b. 有偿婚 c. 交易婚 d. 自由婚 提示:题目难度适中,请复习国开课程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有偿婚 第5题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a. 办理收养公证 b. 订立收养协议 c. 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 d. 进行收养登记 提示:题目难度适中,请复习国开课程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进行收养登记 第6题外祖父和外孙子女是()。 a. 直系血亲 b. 旁系血亲 c. 直系姻亲 d. 旁系姻亲 提示:题目难度适中,请复习国开课程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直系血亲 第7题李强六岁时父亡,母亲后与继父王某结婚,李强与外祖母一起生活,并受其抚养。李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类别:专业限选课 适用专业:法律事务 适用层次:高起专 适用教育形式:成人教育 考核形式:考试 所属学院:法学院 一、课程简介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以婚姻家庭、继承关系为调整对象,既是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婚姻法、继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也是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性最为普遍的法律之一。 二、课程学习目标 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系统了解婚姻家庭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熟练掌握该领域主要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培养实际运用能力,为从事实践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开拓学生视野,启迪学生思维,初步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 三、与其他相关课程的关系 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学、物权法学等 后续课程:民事诉讼法学 四、课程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知识点』 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功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性质、特点;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 『重点』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难点』 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情况 『基本要求』 1、识记: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属性、功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特征。 2、领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 『知识点』 亲属的概念、种类、范围;亲系、亲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重点』 亲等、代数的计算方法;亲属关系的法律拟制。

『难点』 罗马法、寺院法的亲等的计算方法;我国代数计算法。 『基本要求』 1、识记:亲属的概念、特征、种类;亲系、辈分的概念;亲等、代数的计算方法;亲属关系发生、终止、效力的法律规定。 2、领会: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和其他法律上的效力。 3、简单应用:运用我国的代数计算法判断亲属关系。 4、综合应用:无。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知识点』 我国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贯彻实施。 『重点』 处理各种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行为的法律规定。 『难点』 注意把握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者的主要区别及其处理之法律规定。 『基本要求』 1、识记:婚姻家庭法五项基本原则的基本理论、处理各种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行为的法律规定。 2、领会: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在立法、司法中的作用;法律对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总体要求。 3、简单应用:运用我国法律规定处理各种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行为。 4、综合应用:无。 第四章结婚制度 『知识点』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婚约;结婚的法定条件;结婚的法定程序;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非婚同居关系。 『重点』 我国关于婚约引起财产纠纷处理的原则;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及法律后果;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和处理。 『难点』 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及处理。 『基本要求』 1、识记:结婚的法定要件;结婚的法定程序;我国关于婚约引起财产纠纷处理的原则;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原因、法律后果;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处理;对非婚同居关系的处理。 2、领会: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非婚同居制度。 3、简单应用:运用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婚姻关系的效力。 4、综合应用:无。 第五章婚姻的效力 『知识点』

国开(宁夏)00696-婚姻家庭法学-网络核心课作业三-参考资料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网络核心课作业三-辅导资料 说明:如果课程题目是随机的,请按CTRL+F在题库中逐一搜索每一道题的答案 特殊说明请仔细:课程的题目每学期都可能更换,所以请仔细核对是不是您需要的题目再下载!!!! 第1题 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 夫妻感情不和 b.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 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 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正确答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2题 在我国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是() a. 县级人民政府 b. 公安机关 c. 婚姻登记机关 d. 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是:人民法院 第3题 下列关于探望权说法正确的是() a.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b. 探望权的主体除了子女的父母之外还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c.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协助探望权的行使,如果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对孩子进行强制执行 d. 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无权就探望权单独起诉 正确答案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第4题 甲乙夫妻二人,因外出打工将读小学的儿子张某寄养在甲的父母家,则甲的父母与其子张某的关系属于下列何种关系?() a. 适用收养关系 b. 不适用收养关系 c. 可以适用收养关系 d. 应当适用收养关系 正确答案是: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5题 合法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是() a. 订婚 b. 双方同居 c. 领取结婚证 d. 举行婚礼 正确答案是:领取结婚证 第6题 甲乙系夫妻,现甲因车祸身亡,债权人丙主张甲生前向其借款5000元,用于春耕购买化肥和交纳孩子丁的学费,并有借据为证。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婚姻家庭法学专二-0001

婚姻家庭法学(专)二-0001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形成性测评系统课程代码:5205023 参考资料 试卷总分:100 判断题(共7题,共21分) 1.(3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受理机关为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 √ × 参考答案:× 2.(3分) 在我国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履行结婚登记的,均属事实婚姻。 √ × 参考答案:√ 3.(3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 √ × 参考答案:× 4.(3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可撤销的事由规定为胁迫。 √ × 参考答案:√ 5.(3分) 一方婚前的债务应该由夫妻一方清偿。 √ × 参考答案:√ 6.(3分) 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结婚的私益要件的婚姻,是限于因胁迫而形成婚姻的情形。

可撤销婚姻一旦被宣告撤销,其婚姻的效力自宣告之日起无效。 √ × 参考答案:× 7.(3分)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和计划生育义务。 √ × 参考答案:√ 单项选择题(共11题,共44分) 8.(4分) 复员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属于() A、夫妻共同财产 B、复员军人个人财产 C、夫妻生活时间较长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D、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答案:B

9.(4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抚养的必备前提是() A、必须是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B、必须是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C、需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D、父母健在但工作很忙没空照看 参考答案:D 10.(4分) 亲权是父母对()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A、子女 B、未成年子女 C、成年子女 D、非婚生子女 参考答案:B 11.(4分)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下面哪一项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A、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B、义父母与义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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