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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档案利用中的隐私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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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档案利用中的隐私保护问题——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看《档案法》的修改

张建文

2012-12-23 21:23:53 来源:《山西档案》(太原)2008年5期【英文标题】Privacy Protection in Utilization of Public Archives: Amending Archive Law based o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作者简介】张建文,西南政法大学档案馆,重庆400031

【关键词】公共档案/利用/隐私/保护Public

archives/Utilization/Privacy/Protection

在当代,由于公共机构依照职权在职务活动中,制作、获取并记录、保存了大量的公共信息,其中包括诸多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资料,如医疗机构保存的病患病历、各种治疗资料,金融监管机构保存的个人金融信息等,又由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使用,使得可以轻易地建立数百万人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系统,一旦泄露,可能给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带来难以言状的痛苦,摧毁受害人的正常生活。相应的,公共档案的记录和保存形式也朝着信息化、电子化和无纸化方向发展。

在这种环境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更显紧迫,促使当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渐朝三个方向转变:一是隐私权在性质上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扩展,突出地体现1890年布兰黛尔《论隐私权》所确定的隐私权为私权的定位,在各国宪法和行政法学的强力介入下,逐渐向公权转变,行政法学界极力构建行政法学上

的隐私权保护制度;二是隐私权在权能上逐渐地从消极防御权向积极控制权转变,从单纯的在隐私权受到侵害时请求救济的模式向同时具有对自己的个人资料的积极控制权转变,有人称后者为“新隐私权”[1];三是隐私权在场域上逐渐从私人领域(个人住宅、隐秘空间等)向公共领域(公共地方、公共记录等)延伸。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规管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这种变化:首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保护义务,勾勒了行政法上的隐私权的初步轮廓;其次,规定了公民对自己的个人资料的公开同意权、获得权、更正权等积极控制权;最后,承认在公共记录中存在隐私权,并要求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尊重和保护该项权利。

因此,本文所追问的问题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框架下是否能够解决公共档案利用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档案法》中的隐私权保护空白当如何填补?

一、政府信息与公共档案的关系

虽然该行政法规调整的是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但是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虽说,政府信息和档案不过是同一事物在不同运动阶段上价值形态变化的体现,在从政府信息到公共档案的转化过程中,需要经过归档、确定密级、保管期限、从业务部门移交机关档案室、移交档案馆等过程,但是,一旦完成了政府信息向档案的转化过程,就意味着政府信息不再是《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而是《档案法》意义上的档案,在法律上,应受《档案法》关于档案的查阅利用等相关规定的约束。[2]尽管政府信息的内容还是原来的内容,形式还是原来的形

式,可在法律规定上就不再是原来的政府信息,而是档案。无论是存放在机关档案室,还是档案馆,都只能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来进行查阅。

二、公共档案利用与隐私保护冲突

在现行的政府信息中包含不少涉及个人信息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某个人的教育背景、金融交易、医疗病史、犯罪前科、工作履历及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其他属于该个人的身份标记,如指纹、声纹或照片等。在涉及有关个人的档案的利用上,就会发生公共机构保存的档案的利用与当事人的隐私保护的冲突问题。

由于《档案法》缺乏明确的对公共档案利用中的隐私权保护规定,导致公共档案材料中的信息被不正当地使用(如作为新闻报道的基础信息而公开性犯罪受害人的个人信息等),侵害档案材料中所涉当事人的隐私权。

有学者在《条例》颁布前就认为:“如果不计较立法成本和制度成本,当然可以提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法》,然后修改《档案法》,将档案的公开全盘纳入行政信息公开的范畴”。[3]但是,笔者认为,在《条例》的背景下,并没有为解决公共档案利用中的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问题提供新的机制。因为,根据该条例第37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该条例执行。这里所谓的信息仍然不包括经过一定程序后转化为档案的政府信息,不包括《档案法》意义上的档案,前已述及政府信息与档案有着法律上的重要区别。

三、现行《档案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公共档案利用与隐私权保

护问题上的比较

相比较而言,现行《档案法》规定了统一的对国有档案、集体档案和私有档案的利用制度,但是缺乏明确的隐私权保护规则,甚至没有提到在公共档案利用中可能出现的对隐私权的侵犯。令人感兴趣的是,该法第26条规定,在利用、公布档案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凸现了对公共档案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根本没有提到对档案所涉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尽管《档案法》没有明确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该法所建立的公共档案利用与公布的二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间接弥补隐私权保护规则缺失留下的法律空白。《档案法》严格区分了公共档案利用与公共档案公布制度,前者是指阅览、复制和摘录,而后者是指以《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的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阅览、复制和摘录公共档案仅仅使利用人了解他人的某种个人信息,但并没有使之众所周知,成为公开的资料,从而侵犯隐私权,而公共档案的公开则会使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成为众所周知的资料,从而侵犯隐私权,所以说,《档案法》严格区分公共档案利用与公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间接保护了所涉当事人的隐私权。国外研究者也认为,“把查阅资料与发布资料两者区分,便可以保护公共记录里的个人资料,以免该资料被人在传媒上散播”。[4]

但是,《档案法》提供的保护途径是极其有限的,且存在诸多空白:首先,公共档案公开制度仅限于禁止利用人首次公开,而不限制公共档案保存机构公开,而且也不禁止利用人在档案已经公开后再次公开、重新公开、扩大公开,这恰恰是可能构成隐私权侵犯的;其次,公共档案的利用与公开制度的区分,没有提供给当事人对所涉及的个人信息的积极控制权(获得权、更正权、知情权);最

后,也没有规定对隐私权的法律限制和权利救济。

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

(一)《条例》中隐私权保护的进步与缺陷

在《条例》第14条第4款第1句中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保护原则,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这里的不得公开,既包括依职权的主动公开,也包括依申请的被动公开。

在该条例中又进一步规定了隐私权主体的一系列权利,建立了一个相对于《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消极防御型隐私权而言的积极控制型隐私权,主要包括所涉个人的三项积极控制权:同意公开权、限制获取权、申请更正权。该类隐私权的出现意味着现代隐私权在我国的登场,意味着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从私法领域开始向公法领域扩展,隐私权从消极防御权向积极控制权转变,同时,对于公共领域中的政府信息(包括那些可能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公共档案的政府信息中)属于个人隐私的资料,承认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利益存在,并积极防范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同意公开权意味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限制获取权是指任何个人只能获得与自身有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政府制作和保存的信息且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能自由获得他人的与自身无关的公共信息。申请更正权是指对于公共机构制作和保存的与自身有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有权要求该公共机构或者有权更正的公共机构予以更正(第25条第2款),并告知申请人。

尽管《条例》体现了对公共信息公开中应当保护隐私权的基本观念和价值,但是由于《条例》以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为对象,而非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对象,由此导致信息时代作为隐私权保护的最新发展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思想没有得到完全体现,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仍有待于制定专门法律予以保障。比较《经合组织指引》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的规定,可以知道,个人信息保护不仅仅局限于对已经制作并保存的公共部门的个人信息赋予个人以参与权,即确定资料控制者处有没有关于他的资料、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在支付并非过于昂贵的费用(如有的话)后,以合理方式,即以他可轻易解读的形式将属于他的资料交给他,在有质疑的情况下有删除、更正或者修改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参与原则)。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应延伸到国家主管机关对是否允许进行资料收集(限制收集原则)、如何进行资料收集(资料质素原则、指名目的原则)、如何利用已经收集的资料(限制使用原则)、如何保护已收集的资料不会被未经授权而使用(保障安全原则)、有何种途径可以确定个人资料的存在和性质及其使用情况以及资料控制者的身份和通常地址(处事公开原则),谁为落实上述原则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原则)[5]等领域。

可见,《条例》规定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隐私权保护仍然不能取代《个人信息法》,其在调整范围和调整手段上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二)《条例》中的隐私权限制

一是权利人同意,即权利人可以同意放弃或者缩减自己的隐私利益的范围,从而可以公开所涉权利人的信息。首先,同意的本质是维护个人人格完整的自我决定。隐私权具有相对性,权利人可以放弃或者缩减法律对自己的隐私利益的保

护,这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不要求同意者须具有行为能力,而只需具备足以识别侵害其人格权领域的行为之意义和范围,是非判断和依此作出决定的自然能力等即可”[6]。其次,同意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虽然《条例》第23条要求行政机关在认为申请公开的公共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要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但是并没有规定第三方的同意需要以何种方式作出,故原则可以认为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明示或者默示方式均可。最后,即使在权利人同意时,也还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权利人的隐私利益。在权利人被征询意见时提供同意的情况下,也还必须注意对权制人的保护,特别是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使涉及权利人的资料去个性化,如根据公开的必要性,隐去权利人的姓名、所涉及的地点、过于详细的事件描述等,使得任何可以自由接触到该资料的人不能够根据资料信息判断出何人是所涉及的人。

对于权利人的同意,不能做扩大解释,必须注意权利人在以特定的用途和手段的情况下表示的同意仅限于对本次使用或者公开,对以其他方式和为其他目的而利用和公开该资料则不适用。

二是公共利益限制,即在公共利益所必要的条件和所必要的范围内,违背权利人的意志强行公开相关公共信息。笔者认为,为了公共利益而强制公开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公共信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只有在无法取得权利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够以公共利益名义强制公开该信息,因此,在可以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场合,即使涉及公共利益问题,也应当首先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条例》第23条规定,“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即为程序上的要求。其次,在为公共利益而强制公开权利人的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适当原则,衡平对权利人的隐私利益的保护,主要包括三个具体原则:1.均衡原则,即要兼顾公共利益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妥当性原则,即是否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3.必要性原则,即所选择的方式是否适当,以能够达到目的为限[7]。这里就特别要求,在为了公共利益而强制公开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的公共信息时,应当选择最小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方式。最后,为公共利益而强制公开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的公共信息的情形,《条例》虽然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根据隐私权法理和比较法的规定,主要局限于以下情形:防止、侦查或调查罪行;防止或者消除不合法或严重不当的行为;当事人执行他的公共职务或专业职务的能力;当事人担任他现有或希望担任的公职的适合程度,或他从事他现在正从事或希望从事的专业的适合程度;防止公众在重要的事情上被原告人所作出的公开陈述误导;保护公共卫生或公众安全;保障国家或地区的安全。[8]

五、在“政府信息——政府档案二元结构”下的《档案法》修改

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和政府档案之间存在法律上的重大区别,《条例》的颁布并不能填补《档案法》在公共档案利用中隐私保护的空白问题,因为《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还并不是公共档案,《条例》所规制的只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还不是《档案法》意义上的档案。因此,有必要在未来《档案法》的修改中,增加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在《档案法》中的隐私权保护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定档案利用中档案馆的一般保密义务和档案利用者的隐私保密义务;

2.规定具体档案所涉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自我控制权(公民本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获得权、更正权、知情权,对档案馆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同意公开权、限制获取权);

3.规定对公共档案利用中的公民隐私权的限制,主要为公共利益限制。

【参考文献】

[1]刘怡君.资讯化社会隐私权之研究——以日本个人资讯保护为中心,淡江大学日本研究所硕士班硕士论文,2005年6月,第3页.

[2][3]刘飞宇.从档案公开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以行政公开第一案为契机,公法研究第4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1.

[4]E Paton-Simpson, "Private Circles and Public Squares: Invasion of Privacy by the Publication of 'Private Facts'", (1998)61 MLR 318 at 328.

[5]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有关保障个人资料的法律改革[R].1994年8月,第78-80页.

[6]翁晓玲.性侵害犯罪新闻报导之法律界限问题——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条第一项相关理论及实务之研究[J].中正法学集刊,2003,(12).

[7]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88.

[8]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侵犯隐私的民事责任[R].2004年12月,第174-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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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摘要] 本文从公众人物的概念入手,分析公众人物隐私权,并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提出了相应的分析和对策。 [关键词] 公众人物隐私保护制衡 在传媒业高速发展的今天,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报道和媒体挖掘隐私,人们早已见怪不怪。一些公众人物不当行为令人侧目,由于现代新闻捕捉、传播技术的提高,公众人物的花边新闻得丰富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大众的猎奇心理。有人认为公众人物在得到社会关注的同时也丧失了隐私权,同时新闻媒体则凭借着“新闻自由”的保护,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发掘公众人物的隐私。越来越多的公众人物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但却往往力不从心。而在司法界,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现实案例,只要不涉及国家利益,都会最大程度地保护新闻自由。那么,是否为了接受舆论的监督和满足大众的猎奇需求,公众人物就没有隐私权了呢?本文认为,在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及客观报道的作用的同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同样需要保护。 公众人物的概念一般指在社会生活的某一范围或时间内广为人知或对其所在社会领域有重要影响的成员。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对公众人物下的定义是“公众人物是指该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有独特的显著性,其中有些人从任何角度来看,都有相当的权利及影响力;说得更直接些,即这些人通常投身在特殊公共争议的最前线,以便能影响到争议的解决方式。”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领域里的名人。 我们可以对公众人物做以下划分,即公职官员与公众人士。按公众人物在国家和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划分,公职官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具有一定职位、掌控一定权力的人,在我国通常指各级机关领导干部。此类人拥有较大的权力和影响,大众自然产生一种渴望了解其学历、出身、行动、背景、品德、财产状况等心理,只有掌握了这些信息,大众才能更好的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如美国国务卿赖斯的学历问题即由某媒体披露有不实成分,而赖斯从未以侵犯其隐私权或名誉权与媒体对抗,因为新闻媒体的行为是对官员的监督,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对他们的隐私权应做出必要的限制。 公众人士是指在某一行业内有所成就或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非官员人士,前者如明星、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企业家、皇亲贵族、媒体名人等,后者则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商业投机者等。他们的社会影响力足以涵盖其所在的领域和范围,进而影响到关注他们的人,对社会生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后果,无论他们所做或善或恶,都应受社会监督。他们的隐私虽然不一定涉及公共利益,但却与公众的知情权和兴趣要求有巨大关系,并且这其中的大多数人本身就依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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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产后访视记录表 1.本表为产妇出院后3~7天内由医务人员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检查时填写,产妇情况填写此表,新生儿情况填写“新生儿家庭访视表”。 2.一般健康状况:对产妇一般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描述并填写。 3.血压:测量产妇血压,填写具体数值。 4.乳房、恶露、子宫、伤口:对产妇进行检查,若有异常,具体描述。 5.分类:根据此次随访情况,对产妇进行分类,若为其他异常,具体写明情况。 6.指导:可以多选,未列出的其他指导请具体填写。 7.转诊:若有需转诊的情况,具体填写。 8.随访医生签名:随访完毕,核查无误后随访医生签名。

附件4 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 随访日期2017年3月25日 一般健康情况 良好 一般心理状况 良好 血压 122 /76 mmHg 乳房1未见异常 2异常 1 恶露1未见异常 2异常 1 子宫1未见异常 2异常 1 伤口1未见异常 2异常 1 其他 分类1已恢复 2未恢复 1 指导 1性保健 2避孕 3婴儿喂养及营养 4其他 1 / 2 / 3 /□/□ 处理 1结案 2转诊 原因: 机构及科室: 1 随访医生签名××× 1.一般健康状况:对产妇一般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描述并填写。 2.血压:如有必要,测量产妇血压,填写具体数值。 3.乳房、恶露、子宫、伤口:对产妇进行检查,若有异常,具体描述。 4.分类:根据此次随访情况,对产妇进行分类,若为未恢复,具体写明情况。 5.指导:可以多选,未列出的其他指导请具体填写。 6.处理:若产妇已恢复正常,则结案。若有需转诊的情况,具体填写。 7.随访医生签名:检查完毕,核查无误后检查医生签名。

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谢谢主席,大家下午好 听了对方辩友的立论,我方对您的观点实在不敢苟同 1、对方辩友对公众人物做了限定,认为只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体才能被称为公众人物,那就是说,只有政客官员才是公众人物,难道凤姐就不算公众人物了?难道芙蓉姐姐就不算公众人物?对方辩友这种说法简直是在挑战常识。 2、对方辩友说,公众知情权基于公共利益,必须得到保障,如果得不到保障,社会就会动乱。对方认为公众知情权是建立在公共利益之上的,但是真的是这样吗?现在大众行使知情权时是否都是为了了解公共利益呢?来看看香港艳照门,网友狂热地挖掘所涉女星的隐私?难道这关系到公共利益? 3、对方辩友认为,隐私权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这样才能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可现实是舆论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和质疑,常常越过应有的边界,公众人物频频遭到过度“消费”。北大校长回家探母,情动之处下跪流泪,这么私密的事情,竟然还有媒体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大肆报道,请问大家,这样的情况合不合理? 4、对方辩友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私权,公众知情权基于公共利益是一种公权,私权必须让位于公权。那么请问对方辩友看过乔治奥威尔的《1984》没有?书中的老大哥借着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名义,用手中的公权肆无忌惮地侵犯个体的私权,大家希望书中主人公的遭遇发生在自己身上吗? 5、对方辩友认为,公众人物和公众角色是可以区分的,一个人担任公众角色时他的隐私权必须让位于公众知情权。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奥巴马住也在白宫,办公也在白宫,请问您到底如何区分他什么时候才是公共角色,隐私权什么时候应该让步呢? 而我方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理由如下 首先,我方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权利。公众人物的隐私涉及了公共利益之后,那么这部分隐私就不能上升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了。因为,所谓权利就是指一个人拥有支配及处分的自由,而牵涉到公共利益的那部分隐私,这个人是不能自由支配的,所以,公众人物对这部分隐私不享有隐私权。 也就是说,牵涉到更多公共利益的公众人物,他隐私权的性质是和我们没有区别的,但是他的隐私权范围比一般人要小。如果这时还要求隐私权让位的,实质上就是的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其次,公众知情权的权利边界在立法及司法上是没有明确界定的,而在现实中,这样的权利是被无限扩大的,此时所有人可以基于任何理由刺探任何公众人物的任何隐私。对于似是而非的知情权,隐私权的边际只能一退再退,退无可退

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问卷-档案馆

广东省高校档案馆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问卷 问卷填写日期:________________ 问卷填写人: 档案馆(室)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档案信息化建设 1 ?档案信息化是否得到校领导重视 □非常重视并解决了实际问题。 □重视,了解了实际问题。 □完全不重视。 2.是否制定了信息化工作计划 □制定了信息化工作计划并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年度计划。 □仅仅初步制定了信息化发展规划。 □没有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 3.是否获得了档案信息化专项资金,数量: □是,20万及以上。□是,10万到20万之间(含10万)。 □是,5万到10万之间(含5万)。□是,5万以下。 □否,没有获得任何资金。 4?档案信息化规章制度、标准体系及安全规范 □制定了全面完整的适合本档案馆(室)的信息化规章制度、标准体系及安全规范。 □初步制定了信息化相关的规章和标准,但并不全面。 □没有任何与信息化相关的规章和标准。 第二部分基础设施与信息网络建设 5.档案馆(室)是否配备了充足计算机 □配备了与人员数量相当或超出人员数量的计算机,且性能佳,满足档案信息化工作。 □配备了计算机但数量少于人员数或者性能较差,不足以满足档案信息化工作。 □没有配备计算机或计算机性能非常差。 6?请您列出您单位的管理设备(可多选,并请填写具体数量。) □打印机,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 □复印机,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 □扫描仪,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 □数码照相机,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硬盘,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 □刻录机,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 □投影仪,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

数字档案馆建设方案(修订)

大连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TEL:0411-******** Dalian Hengzhi Sci & Tech Development Co., Ltd. 大连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数字档案馆建设方案

目 录 第一章:前言 (1)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意义 (2) 第三章:数字档案馆馆内建设目标、内容 (3) (一)“数字档案馆”馆内总体建设目标 (3) (二)“数字档案馆”馆内总体建设内容 (3) 第四章:数字档案室建设 (11)

第一章:前言 根据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办〔2010〕116号《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中指出: 数字档案馆是指各级各类档案馆为适应信息社会日益增长的对档案信息资源管理、利用需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数字档案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管理,并通过各种网络平台提供公共档案信息服务和共享利用的档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 建设数字档案馆,有利于提高档案馆工作效率和现代化水平,有利于确保数字档案永久存储与安全保管,有利于促进公共档案服务能力拓展和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建设数字档案馆,有利于促进国家信息资源总量增加、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现代信息服务的现实需求。 数字档案馆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经过调研、立项、论证、软件开发、平台构建、资源准备、系统试运行、项目验收、运行维护等诸多环节,需要各业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共同参与,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 数字档案馆建设的目标是:紧紧依靠国家和当地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充分利用各种政务网平台、公众网平台以及各类网络资源,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手段,集成建设适应本部门本单位一定时期内数字档案管理需要的网络平台,开发应用符合功能要求的管理系统,推动馆藏档案资源数字化、增量档案电子化,逐步实现对数字档案信息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管理办法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管理办法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的治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健康档案要采用统一表格,在内容上要具备完整性、逻辑性、正确性、严厉性和规范化。.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专人、专室、专柜保存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居民健康档案安全。居民健康档案要按编号顺序摆放,指定专人保管,转诊、借用必须登记,用后及时收回放于原处,逐步实现档案微机化管理。、为保证居民的隐私权,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在病人转诊时,只写转诊单,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把原始的健康档案转交给会诊医生。、健康档案要求定期整理,动态管理,不得有死档、空档出现,要科学地运用健康档案,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增补内容及档案分析,对辖区卫生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总结报告保存。、居民健康档案存放处要做到"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达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档案,销毁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办法,禁止擅自销毁。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制度一、居民建档率要符合市卫生局的要求。设立健康档案资料室,以户为单位,一人一档的准则为家庭和居民建立健康档案。二、健康档案要集中档案室保管,按行政村名和编号顺序存放,档案专柜存放,保持整齐、美观和规范有序,逐渐实行计算机化管理。三、居民健康档案应由全科医师负责填写,责任医生要对健康档案进行按照岁以老人、

儿童、孕产妇、慢性病人及重性精神病人等进行分类专册登记,档案盒要设目录和分类信息登记。四 、定期开展随访工作,按疾病分期随访病人,结合参加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和育龄已婚妇女每一次的健康体检,以及儿童防备接种和体检、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常见妇女病检查、临床诊断治疗、职业体检和健康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五、资料管理人员及责任医师,应及时登记已经获取的各种信息,并进行分析统计,及时反馈。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管理制度一、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管理相关信息。,鼓励利用计算机管理健康档案。二、公卫生科信息员每个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新增建档花名册、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按要求上报的各种统计数据和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三、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登记、统计制度,做好统计汇编,遵守各种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计算机化健康档案,要在技术上加强用户权限和密码管理设计,使所有操作和使用者在获得认可后,才能登陆。四、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五、逐步健全网络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录入及整理工作。六、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范,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保养、维护及数据备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岗位责任制度一、负责健康档案文本保管,资料微机输入,保持微机内的记录与文本记录一致,并做到同

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一)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因为拥有隐私权,权利主体便享有处决自己隐私的权利,可以自由的决定自己隐私是否被他人获取,也当然的享有拒绝自己的私人生活被大众传播媒介的报道的权利。社会出于对于个人的隐私的尊重,禁止公民们去挖掘及散布关于他人隐私的信息。但个人隐私并不是绝对的,公民在限定的范围内享有守护自己秘密的权利,但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有这样的权利,隐私权也是有一定限度的[1]。例如在公共场合,个人的行为应当受社会约束,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基于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则需要个人做出一定牺牲。为了保护更高的利益,个人隐私在必要时应当做出一定让步,这些涉及隐私的信息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由于不同的个体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身份不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担当有所差距,他们的私人生活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程度也有所差异,这就导致他们的隐私范围有显著不同。一般来讲,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越高,知名度和曝光度越高,和大众生活密切程度越高,他可以享有的隐私权范围就越有限。这一类人以公众人物为代表。 (二)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且能因此能从社会中得到巨大利益,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2]。我们日常熟知的例如画家、企业家、明星、体育运动员、领导人等等,都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 相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公众人物对社会有着更大的影响力。公众人物是社会风尚的代表,他们广受关注,因而其举动对社会起着一定的示范指导作用。公众人物总和新闻媒体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通过报纸、网络、广播、图书等渠道被大众所知,尤其在科技日渐进步发展的今天,人们可以借助多种途径了解及传播有关于公众人物的信息,由于这些媒介的存在,公众人物才得以被公众所知晓。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可以通过对于公众人物做出这种区分的方式区别对待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这也已成为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处理名誉权、隐私权与新闻舆论监督权、公众知情权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三)公众知情权 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利益又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他们的隐私权又不单是属于自己个人的权利,而与公众的知情权又紧密相连。知情权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来获取知悉自己需要了解利用的那部分信息的权利。在这种条件和背景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往往会产生一些不太容易调和的矛盾,主要因以下几点而起: 1. 权利主体不同。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主体是为公众所熟知的自然人,而知情权的享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社会中的其他组织,这两种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作为公众人物反而会是弱势的一方。 2. 权利价值取向不同。 前者倾向于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后者更倾向于大多数人的利益 3. 法律位阶不同 两种权利处于同一法律位阶,无法简单判定哪个权利更加重要。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有以下几种解决原则: (1)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基于多种矛盾存在,民法界提出了“公共利益原则”这一概念。“公共利益”原则的确立,是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碰撞后权衡协调的结果,它在一定限度内较好的解决了两者之间的矛盾,为新闻媒介传播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的新闻提供了合法依据[4]。当个人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必要时需要牺牲个人的权利,这是我们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应当做出的牺牲。 (2)侧重隐私权保护原则。这种看法认为个人的隐私权重于一切,只有在个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公众才有暇顾忌公共利益。这种看法更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关于档案馆的信息化调研报告

关于档案馆的信息化调研报告 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利用工作的调研报告档案事业能够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的需要,党和国家之所以重视档案工作,是因为档案工作对各项事业有重要的价值与作用。党和国家各个部门、各项工作对档案的利用,是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属,整个档案工作八个环节中,利用环节便是这一根本目的体现。档案利用工作对整个档案工作的发展有决定性影响,档案利用工作最好的一种宣传形式。为了解与掌握全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利用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5号)、《**省国家档案馆民生档案异地查档跨馆服务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取消利用档案收费的规定》、《**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和全国档案系统开展的简化优化档案公共服务流程、清理各种证明专项工作,我们通过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总结交流等形式,对**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六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利用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基本情况与现状 1.目前,整个**市共有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1家--**市国家综合档案馆; 各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6家--**、**、国家综合档案馆,**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国家综合档案馆。**年全年接收以民生为主的各类档案163636卷(件),群众查阅急

需的档案数字化扫描500余万页。 2.为社会各界和群众提供服务情况:**年主动为群众服务,采取各项便民措施与手段满足社会利用档案需求,全市共7565人次、15829卷(件)次,(其中**市档案馆523人次、4237卷(件)次; **市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4918人次)。今年上半年全市档案馆接待利用达11912人次、档案资料17783卷(件),(其中**市档案馆213人次、2451卷(件))。利用热点主要集中在一些涉及民生的档案中,主要有婚姻档案、职称档案、知青档案、招工档案等。 3.采取的服务措施与手段 **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主动为群众服务,采取各项便民措施与手段满足社会利用档案需求:一是开展档案数字化加工,建立了微机和人工两套检索工具,编制了档案馆全宗指南、文件分类目录等,提高了档案的查全率、查准率以更加快捷、准确的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档案利用的需求; 二是实行利用档案零收费(包括复印费),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取消利用档案收费的规定,取消了所有查档收费利用项目,更好地体现出了档案部门“馆为民所开,档为民所用”的服务理念; 三是开展来信函查、电话查阅档案服务,解决群众查档路途来回奔波的问题;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一)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一) 摘要]当前,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日显冲突,由此而来的名人官司日益增多,本文对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作了概述,并就其侵权认定作了介绍,提出了一些立法、司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 一、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概述 (一)公众人物的含义 公众人物的概念源于1964年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在该案中,布伦南大法官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Publicofficial)的概念,并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三年后,在“足球教练诉退伍军人案件”中,法院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首席大法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1]此案的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公众人物都涉及到公共利益。 1971年的“罗森布鲁诉大都会新闻有限公司案”将“确有恶意原则”确立为适用于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对个人报道的场合,后成为新闻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西方,公众人物(PublicPerson)已成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指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根据学者史宾塞(DaleR.Spencer)的解释,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公职候选人、发明家、作家、运动员、艺术表演家、罪犯、被控诉的人以及其他易

受注意的人物。 在我国公众人物又称社会知名人士,始见于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时报》案,指的是因其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广为公众熟知,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包括党政高级官员、著名科学家、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劳动模范、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公众人物。 理论上,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从公法的角度和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又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美国联邦法院还从时间属性上将其划分为完全公众人物和有限的公众人物。 (二)隐私权的含义及其特点 隐私,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是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 我国尚未确立隐私权制度,但有关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有规定,如《宪法》39、4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进行保护。 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是: 1、公众兴趣性。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

档案馆信息化建设

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探索 摘要: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是相对于传统档案管理提出的一种全新的工作理念和方式。传统 档案管理主要靠人工劳动,工作重心是档案实体的整理和保管,在提供利用上以档案信息供给为导向,实质上是人对物的管理。而档案信息资源管理则体现出人对档案管理认识的深化,将注意力从档案实体管理转向了档案内容的开发利用。对档案信息资源加以管理是传统档案管理的必然进步,是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需要从技术、管理、服务等多种角度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科学规划、整合、控制,确保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有效满足社会对档案信息的需求。 关键词:信息资源管理档案信息网格技术 1.档案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档案管理还远不能适应档案信息化和网络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以下列举了部分省市档案馆信息化数据作为参考 1.1浙江省档案馆信息化概况 (1)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 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的建设是一项循序渐进的长期工作,从2006年到2008年,经过两年时间的努力,全省档案信息资源种类和数量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已初具规模,一个依托信息化载体,存在于实体档案馆内部的数字化档案馆已初步成型,为下一步提供高效便捷的利用服务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存储量的大幅增长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2007年没有开展信息化评估工作,两年完成的数据量积累起来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二是各级档案馆越来越重视档案信息资源库建设,进一步加快了信息资源开发步伐,切实将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2006年与2008年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数据均值对比表 年度馆藏档案目录数量档案全文数字化量照片档案数字化量声像档案数字化量2006年87万条14万页2242幅84小时 2008年93万条48万页5042幅140小时 增加6万条34万页2800幅56小时 增长 6.9% 243% 125% 67% (2)电子目录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 电子目录中心和电子文件中心是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通过电子目录和电子文件两大中心的建设,可以全面整合区域内档案信息资源,拓展档案工作领域,从而有效提高档案信息服务水平,进一步转变档案部门职能,加强档案工作的社会影响。 发生以上变化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各级档案部门基本上已完成目录数据库建设,馆(室)内档案目录数据量庞大,存在大量可接收的目录数据;二是前期开展的档案信息化和数字档案馆建设侧重于馆内,随着相关工作的不断推进,各级档案馆逐渐将眼光转向未接

档案管理信息化

档案管理信息化 第一、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它是指利用数据库技术、数据压缩技术、高速扫描技术等技术手段,将纸质文件声像文件等传统介质文件和已归档保存的电子档案,系统组织成具有有序结构的档案信息库。档案信息数字化的原则:规范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效益性原则。 档案信息数字化的内容有两个不同层次: 一是档案目录信息的数字化, 二是档案全文信息的数字化。目前我国面临的主要困难是:技术还不成熟且不经济;数字化的对象问题;合作问题。 第二、档案网站建设,它是指档案网站是档案机构在公共信息服务网站上建立的站点,它一般是以主页方式提供相关档案服务和开展档案宣传。档案网站建设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 重要步骤,是档案部门联系社会的重要窗口。档案网站的功能有:服务功能、宣传功能、交流功能。档案网站的主要内容:档案工作信息、档案机构信息、档案资源信息、档案利用服务信息。 第三、 数字档案馆建设,它是指利用电子网络远程获取档案文件信息的一种方式,它强调的是在数字化档案馆环境下用户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便利。数字档案馆的主要特点:A存在方式上的特点,是一种无形的信息组织与利用环境;B运行方式上的特点,存取档案信息的网络化;C功能定位上的特点,以存取为中心。数字档案馆与现行实体档案馆的关系:A现行实体档案馆的馆藏档案是数字档案馆形成的基础;

B数字档案馆的出现对现行实体档案馆的馆藏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C数字档案馆为现行实体档案馆提供了新的管理和服务机制。两者不是替代关系,而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 目前档案信息化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1、规划和设计滞后 主要原因是,档案信息的生成和管理是按时间和空间分割的,受权限、资金、规范的制约,全国统一制定规划很难,以地方为主做起,较为可行。另外的原因还有,与档案信息化连接的前期对象处于变化之中,使档案信息化本身也不得不跟着变化。如产生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正在进行,本身处在变化中,造成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不确定性。或者由于档案部门的参与指导不到位,使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采集与归档方法带有缺陷,难以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和完整。中国的电子政务信息化的变化与体制改革相关联。目前多数行政职能部门正处于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之中。由此造成信息系统运转中较强调权利的分割、流程控制和手续的严密,办理一件事的过程中,多数部门处于等待状态,效率较低。各个职能部门只掌握自己的数据,部门之间存在较严重的数据共享壁垒。由于体制限制,不少单位为解决此问题多次下文,企图实现信息共享,但很难奏效。如北京某科技园区管理中遇到工商、税务、公安部、财政等多个职能部门的信息壁垒问题,使对用户办事期限的时间承诺难以兑现。 2、档案信息化的服务观念和方式滞后档案信息化的服务对象扩展

关于规范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1)

关于规范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1)

附件1 关于规范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居民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记录文件。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是各级政府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现就在全国统一、规范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

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建立、使用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举措,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工作目标。到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以健康档案为载体,为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农村地区建档率达到50%。城市地区建档率达到70%。 (三)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居民自愿。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加强宣传,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建档。 ——重点突出、循序渐进。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为重点,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规范建档、有效使用。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

和管理,保证健康信息的连续性,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充分利用辖区相关资源,共建、共享居民健康档案信息。 二、积极稳妥推进居民健康档案工作 (一)统一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居民健康档案文本由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4类组成。填写内容和方法按照《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执行,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统一档案编码、识别码和健康问题编码。 (二)规范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在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要不断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 (三)有效使用居民健康档案。医疗卫生机构在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要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相关的健康档案资料。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居民的健康信息并及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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