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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条债务承担裁判规则|最高法院

20条债务承担裁判规则|最高法院
20条债务承担裁判规则|最高法院

天同码40:20条债务承担裁判规则|最高法院

2015-07-08 审判研究审判研究

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规则摘要

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

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6.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前提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在无约定情况下,不应认定第三人代为履行。

7.当事人未签章的政府协调会纪要,非民事合同性质

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召集相关当事人参与会议,由此形成的会议纪要,一般不应视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8.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债务,不免除保证责任

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该债务行为,不构成债务转让,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9.经债权人同意的“代替履行”,并非就是债务转移

债权人与债务人虽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中,“代替”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10.第三人通过协议及其他行为加入债务,应认定有效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愿意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应认定第三人加入债务。

11.以起诉方式要求债务加入人担责,应视为接受加入

一方当事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第三人承担合同相对方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

12.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人责任免除应有明确约定

——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13.债务加入承诺,自作出时生效,无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14.并存式债务承担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原债务是否已过时效应推定其应知,故其加入债务承担表明其已放弃了原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

15.名为债务转让实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的认定

合同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并未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应按条款实质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16.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无需通知原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17.如无明确约定,保证加入不能推定放弃另一项担保

在保证加入情形,不能仅以主合同对一项担保债权进一步约定,推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18.免责式与并存式债务承担,应根据合同约定来区分

在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或可确切推知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

19.担保人不能以第三人债务加入未经其同意主张免责

第三人自愿加入主债务承担成为共同债务人并不导致担保责任免除,担保人对未减轻部分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0.三方协议约定等额冲抵连环债务,应认定债务转移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直接付款以等额冲抵各方连环债务的,应认定成立债务转移关系。

规则详解

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债务转移

案情简介:2005年,物业公司与电讯公司所签股权转让协议因无法继续履行,在物业公司向电讯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电讯集团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物业公司已交付的3000万元款项。后电讯公司认为债务已转移,电讯集团认为该《承诺函》系担保物业公司与电讯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而形成。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向电讯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电讯集团向物业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物业公司已交付的3000万元款项,该《承诺函》效力与是否存在《合作合同》无关。物业公司接受该《承诺函》后未表示异议,电讯集团即应受该《承诺函》约束。电讯集团提出其不应向物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与《承诺函》不符,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电讯集团应为电讯公司所欠物业公司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宜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

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依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0)民提字第153号“某电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见《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王富博、杜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2:271);另见《所涉股权系第三人所有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2012:170)。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务主体|并存的债务承担

案情简介:2000年,矿业集团在欠银行1.3亿元贷款情况下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其优良资产与他人组建矿业公司,将净值9000万余元的资产投入到矿业公司。期间,矿业集团、矿业公司向银行出具《债务转移协议补充承诺》:“1.矿业集团与矿业公司共同对银行的债权负责;2.为了使银行的债权不受矿业集团改制的影响,确保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矿业集团再以十万吨电解铝扩建工程竣工后总资产作为偿还银行债务的保证,如果矿业集团确实无力归还银行的债务,那么由矿业公司负责归还。3.如十万吨电解铝工程竣工后资产需进入矿业公司,银行债权随同该资产同步转移。”争议焦点:矿业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①案涉《债务转移协议补充承诺》实际上向银行承诺了以下三项内容:第1条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的加入,矿业集团不脱离原来的债务关系,矿业公司加入到矿业集团对银行的债务当中,承诺与矿业集团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2条为债的保证,即矿业集团以十万吨电解铝的资产作为还款保证,在其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矿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第3条实际为附条件的免责债务承担,即以十万吨电解铝的资产进入矿业公司为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矿业集团脱离原来的债务关系,矿业公司直接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银行认可《债务转移协议补充承诺》,十万吨电解铝中有6.9万吨资产在矿业公司成立时即进入

该公司,剩余3.1万吨资产自2004年6月13日起由矿业公司租赁,并于2005年10月27日以承担矿业集团债务和支付部分现金等方式收购。②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债务转移协议补充承诺》所附条件已成就,要求矿业公司承担矿业集团还款责任的诉请,应予支持,故矿业公司与矿业集团应对本案贷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实务要点:第三人承诺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和该第三人主张共同的偿还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院(2008)民二终字第81号“某银行与某矿业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张树明,代理审判员王华菊、沙玲),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8:424);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裁判文书》(2010:249)。

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保证人变更|并存的债务承担

案情简介:1993年,化肥公司为玻璃厂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1995年,玻璃公司向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我公司对归还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放弃一切抗辩权”。2004年,受让该银行债权的资产公司同时对化肥公司、玻璃公司、玻璃厂进行了公告催收。化肥公司认为依该承诺,已发生担保债务转移。

法院认为:①根据《民法通则》第85条、第9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结果,保证人变更须建立在债权人同意基础上。即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相应担保,除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有消灭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外,原保证责任并不免除。本案并无债权人同意变更或解除化肥公司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玻璃公司虽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债权人银行在接受同时,并无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债务人由玻璃厂变更为玻璃公司,故玻璃公司的承诺行为不能构成债务转移,即不能构成债务人的变更。②无论是保证人的增加还

是债务人的增加,二者在案件性质上并无不同,只是合同性质上有所不同:保证系从合同,保证人是从债务人,是为他人债务负责;并存的债务承担系独立的合同,承担人是主债务人之一,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也是单一债务人增加为二人以上的共同债务人。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认定为保证;如没有,则应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故本案中,根据承诺书具体内容及催收通知中的担保人身份注明,均对玻璃公司的保证人身份有较为明确的表示与认可,资产公司主张玻璃公司承诺系保证人增加的理由成立,故化肥公司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实务要点: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河北省冀州中意玻璃钢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吴庆宝,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6:177);另见《保证人的变更需要建立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为提供相应的担保》,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890)。

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

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抵押置换|保证担保置换|内部约定

案情简介:2003年,实业公司为食品公司向银行贷款2800万元购买设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前,食品公司分别向实业公司和银行承诺,待所购设备安装投产后,以设备作抵押从银行撤出实业公司的担保。事后,实业公司以银行明知贷款未用于购买设备而虚构购买设备的事实,主张免责。

法院认为:食品公司单方向实业公司出具的明示待食品进口设备安装投产

后,以设备作抵押从银行撤出实业公司担保的承诺,在银行明确同意以对相关设备的抵押撤回实业公司保证担保,且食品公司实际将相关设备进行抵押之前,对银行不产生任何约束力。实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向其或食品公司作出过以设备抵押担保置换实业公司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且事实上食品公司亦未进口相关设备并进行抵押,故实业公司仍应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连带责任保证。

实务要点:保证人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且事实上债务人或第三人未就相关财产进行抵押的,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3)民提字第51号“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纠纷案”,见《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农行与被申请人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宫邦友,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林海权),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01303/35:235)。

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免责式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债务移转

案情简介:2000年,实业公司向银行借券并共同委托证券公司监管。2001年,证券公司转交了信托公司出具给银行的《债券承诺书》,表明证券由信托公司所借,承诺原借券协议由信托公司继续执行,并由信托公司承担归还责任。但银行并未接受。因实业公司到期未偿借券等值款,银行起诉证券公司、实业公司,并前述承诺书主张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承诺书文字表述系由信托公司继续执行实业公司与银行间借券协议,其性质并非是在保留实业公司责任的基础上由信托公司加入债务,而系免除实业公司责任的债务承担,故该承诺书须经债权人银行的同意才能生效。由于银行当时并未认可该承诺书,该债务承担的要约因银行拒绝而失效,双方间债务承担合同关系并未成立。信托公司不应对实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从而免除债务人责任,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1)民提字第68号“某银行与某信托公司等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见《事实合同的认定,民刑交叉案件的裁判依据和举证责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农行、重庆迪奥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周帆,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周伦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2012:24)。

6.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前提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在无约定情况下,不应认定第三人代为履行。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转让

案情简介:1997年,建筑公司因施工享有对汽车公司的400万元工程款债权。2000年,建筑公司与陶某达成以货物换现金的意向性口头协议:因配件厂欠汽车公司货款,陶某在配件厂提取抵债物资后变卖并扣取27%贴点后支付给建筑公司。陶某隐瞒了其个人欠汽车公司252.25万元债务的事实。随后,建筑公司向汽车公司出具“报告”,内容为“兹有贵公司欠我单位工程款400万元,现我单位申请将此款抵配件厂欠贵公司的货款,其中包括还以前的252.25万元货款”。陶某遂持此报告抵偿其个人债务252.25万元,汽车公司到配件厂提取余下147.75万元等值货物后交给陶某。因陶某未给付建筑公司款项,并因涉嫌诈骗被羁押。2003年,建筑公司起诉汽车公司要求偿还工程款。

法院认为:①案涉400万元工程款,建筑公司虽在报告中有“其中包括还以前的252.25万元货款”的表述,但建筑公司仅明确表示抵配件厂欠汽车公司债务,并无替陶某清偿个人债务的意思表示,故汽车公司该行为没有合同依据。余下款项147.75万元,汽车公司到配件厂提取等值货物并交给陶某,陶某用以变现或换取其他货物,但并未给付建筑公司。对此,建筑公司虽与陶某订立了货物换现金的协议,但该协议仅为双方之间的协议,建筑公司并未向汽车公司出具任何委托陶某代为处理债权的授权,且未参与到配件厂提货,故汽车公司的上述行为不能视为向建筑公司的给付。②由上可知,报告虽有以汽车公司对配件厂债权冲抵汽车公司对建筑公司债务的约定,但在实际履行中配件厂并未向建筑公司履行债务,汽车公司亦未向建筑公司给付其他对价,其仍应向建筑公司偿还未结工

程款及相应利息。③另外,根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而本案并非配件厂与汽车公司约定由建筑公司代配件厂向汽车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法律要件。故判决汽车公司偿还建筑公司工程款400万元。

实务要点: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无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不符合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法律要件。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1)民提字第47号“某汽车公司与机械公司等欠款纠纷案”,见《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车身厂与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机械化施工公司三分公司及十堰市德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刘崇理、曾宏伟),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2012:360)。

7.当事人未签章的政府协调会纪要,非民事合同性质

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召集相关当事人参与会议,由此形成的会议纪要,一般不应视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会议纪要|债的加入

案情简介:1996年10月,市政府召集纤浆厂产权股份转让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达成如下意向:企业债务5407万元从纤浆厂转出,其中2310万元由银行贷款;化纤集团出资3800万元收购市国资办持有纤浆厂产权,国资办将该款按比例偿付银行贷款即1617万元,余下贷款以企业地方税收偿还;经贸局负责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当日,经贸局发放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系棉浆厂。棉浆厂成立后,与银行签订了231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国资办与化纤集团签订协议,约定将持有纤浆厂57.85%的全部产权以3800万元转让给化纤集团,国资办将其银行债务从原纤浆厂转出。1998年,国资办以棉浆厂名义偿还银行930万元。2000年,银行将该金融债权计算为1837万余元转让给资产公司;2003年,资产公司将债权计算为2221万余元转让给某律所;2008年,律所将该债权转让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诉请棉浆厂清偿债权,并认为1996年的会议纪要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市政府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①案涉会议纪要是在市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和召集下,为纤浆厂产权转让问题召开会议,相关当事人在会上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了安排,市政府只是起到召集协调作用,形成的会议纪要也只是对会议情况的记载。该会议纪要没有相关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其功能和作用体现为存档备查。故对投资公司提出的会议纪要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②银行作为债权人与棉浆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后来的历次债权转让合同均有效。债权转让后,其仅在让与人即原债权人、受让人以及合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让的原权利的范围。故投资公司作为受让人,其仅能向借款合同债务人棉浆厂主张还款责任,而不能向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市政府主张。③此外,借款合同均未约定担保人,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时并未将市政府作为债务人或担保人,亦未通知市政府承担还款义务,在之后的债权催收与历次转让公告中,亦未将市政府列为债务人或担保人。即,无论是本案的原始债权人,还是本案历次债权受让人,均未将市政府视作债务人。现投资公司要求市政府承担还款责任,不应予以支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认可了棉浆厂的独立法人地位,并依约发放了贷款,如投资公司认为棉浆厂没有注册资金,市政府对其出资不到位,其亦仅可要求市政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而非在本案中直接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责任。国资办基于与化纤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通过转让其所有的化纤厂产权所得的转让款3800万元,该款属国资办所有,如何处置系国资办即市政府的权利,并非本案借款合同所涉内容,与投资公司无关,故对于投资公司提出市政府扣留687万元转让款构成侵权的主张亦不予支持,判决投资公司687万元债权由棉浆厂偿还。

实务要点: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召集相关当事人参与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会议情况进行记载,以存档备查,该会议纪要虽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安排,但无相关当事人签字盖章,不应视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让的原权利范围——藁城市人民政府与北京孚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北省藁城市棉浆厂、河北省藁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借款合同纠纷案》(赵柯,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刘敏,代理审判员赵柯、杜军),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审判案例分析》

(201204/32:165);另见《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让的原权利的范围》,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2012:135)。

8.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债务,不免除保证责任

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该债务行为,不构成债务转让,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务转移|注销|债的加入

案情简介:1992年,机械公司为锯材厂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00年,锯材厂被其主管单位申请注销,门窗厂承担了锯材厂遗留的债权债务。嗣后,机械公司以债务转移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①原锯材厂的债务并未因其注销及门窗厂承接债务的行为而消灭,故门窗厂承接该债务的行为,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而非其与锯材厂之间的债务转让。在《担保法》第23条规定的保证人免责的情形中,其法定适用条件为“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并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以避免出现因债权人转让债务的行为而增加保证人民事责任负担的不公平结果。②鉴于本案中不存在锯材厂与门窗厂之间进行债务转让的事实,门窗厂承接债务时锯材厂已注销,二者之间不构成债务转让。原债务人锯材厂注销后,门窗厂自愿承担锯材厂债务的行为,亦未加重保证人机械公司的该项保证责任。故机械公司保证责任不应免除。

实务要点: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该债务的行为,不构成债务转让,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0)民提字第130号“某资产公司与某机械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自愿承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是否应以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青岛裕丰工商公司、青岛市丰田塑料门窗厂、青岛市金山实业发展总公司、青岛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青岛工贸合营包装厂、青岛安全器材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宪森,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杨征宇),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上)》(2011:353)。

9.经债权人同意的“代替履行”,并非就是债务转移

债权人与债务人虽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中,“代

替”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代替清偿

案情简介:2003年,投资公司、材料公司受让实业公司对建筑集团的全部股权,办理完股权变更手续后,建筑集团与实业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股权转让余款1120万元,“双方同意由建筑集团代替投资公司、材料公司向实业公司清偿”。在逾期未偿的情况下,投资公司、材料公司应否与建筑集团共同承担对实业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成为争议焦点。投资公司、材料公司认为债务已转移,实业公司认为属于债的加入。

法院认为:①《合作意向书》虽约定建筑集团代替投资公司、材料公司向实业公司清偿债务,但“代替”一词不能说明投资公司、材料公司将该债务转移给了建筑集团。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但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履行的变化并不一定就是债务转移。尤其在该意向书签订后,实业公司多次向投资公司、材料公司送达催款函,进一步说明实业公司并不认可该债务已转移给建筑集团。②建筑集团与实业公司约定的违约责任虽不同于投资公司、材料公司的违约责任,但这是建筑集团的自由意思表示,不能说明投资公司、材料公司退出了对实业公司的债的关系,故仅凭合作意向书,不足以证明实业公司同意债务转移,故建筑集团对清偿案涉债务构成债的加入,应与投资公司、材料公司共同偿还实业公司债务。

实务要点:债权人与债务人虽然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情况中,“代替”的含义至少包括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或者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等情形,“代替”这一用语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案例索引:最高院判决“某投资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见《并存债务承担的认定及各债务人的责任承担依据——中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欣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隆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案》(杜军,最高院民二庭),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审判案例分析》(201002/22:88)。

10.第三人通过协议及其他行为加入债务,应认定有效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愿意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应认定第三人加入债务。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的加入|代为偿还

案情简介:1991年至1999年,电线厂先后向银行借款3800万余元。2004年,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偿还贷款协议书》,约定开发公司愿代电线厂偿还欠银行的贷款本息。随后,开发公司办理了电线厂《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交接、权利人的变更、土地挂牌拍卖等手续,并向当地土地局、土地储备拍卖中心提交申请、请示等,均表示开发公司愿意承债式兼并电线厂,整体承担电线厂有关债权债务。2007年,受让该金融债权的资产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承担偿债责任。

法院认为:开发公司系与银行签订《偿还贷款协议书》的主体,约定自己成为偿债责任人,使得双方之间建立了新的债务承担民事法律关系。开发公司此后所实施的一系列民事行为,均进一步印证了上述《偿还贷款协议书》的内容。开发公司兼并电线厂的整个过程与实际结果说明该公司实际享受了当地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故应认定开发公司为本案债务人,应承担本案争议债务。

实务要点:第三人通过与债权人签订愿代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协议,约定自己成为偿债责任人,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的,应认定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建立了新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0)民二终字第26号“某资产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综合考量合同签订背景、合同内容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债务人的身份;利息计算标准应当划分合同期内与合同期外两种情况——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内蒙古漆包线厂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钱晓晨,审判员刘敏,代理审判员李京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上)》(2011:237)。

11.以起诉方式要求债务加入人担责,应视为接受加入

一方当事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第三人承担合同相对方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的加入|起诉行为|合意

案情简介:工业集团4家子公司欠贸易公司货款3000万余元,工业集团诉讼前后多次致函贸易公司表示“我们不会赖”并提出多套还款方案。2003年,贸易公司起诉工业集团要求偿还欠款。

法院认为:①案涉债务协商及诉讼期间,工业集团多次致贸易公司的函件及

还款方案均有承担其4家子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贸易公司虽未明确对工业集团所作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进行承诺,但其在诉讼期间,以工业集团为被告,并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其承担本案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工业集团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故应认定双方对债务承担达成合意。②由于工业集团与贸易公司并未表示工业集团承担债务后其4家子公司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故该债务承担应为债务加入。本案中,工业集团只起诉债务加入人工业集团,故工业集团应依约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实务要点:一方当事人以对方为被告,并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其承担本案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应认定双方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

案例索引:最高院(2009)民二终字第18号“某贸易公司与某工业公司货款纠纷案”,见《一汽贸易总公司与吉林省汽车工业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审判长刘竹梅,代理审判员张雪楳、潘勇锋),载《商事审判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01001/21:204);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裁判文书》(2011:174)、(2010:150);另见《合同义务的移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上)》(2011:345)。

12.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人责任免除应有明确约定

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并存式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2000年,建筑公司因与科技局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100万余元问题,与科贸公司达成还款协议。2004年,建筑公司起诉科技局、科贸公司要求连带偿还工程款。期间,科贸公司宣告破产,建筑公司仅从破产财产中实现了部分债权。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科贸公司达成由科贸公司偿还100万余元的协议,该还款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债务加入,即第三人科贸公司加入到建筑公司与科技局的债务关系中并承担偿还工程款的责任。该还款协议并未免除发包人科技局作为原债务人的还款责任。科贸公司宣告破产后,建筑公司仅从科贸公司破产财产中实现了部分债权,建筑公司仍有权就其未实现的债权要求科技局承担偿还责任。

实务要点: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中较为严厉的一种责任,须有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依据,故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案例索引:见《第三人债务加入原债务人应否免责》(陈丹,广州中院民一庭;徐瑞柏,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0903/39:152)。

13.债务加入承诺,自作出时生效,无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务加入|承诺生效

案情简介:2002年至2003年,工程公司向电信公司借款,其中1.1亿余元流入开发公司账户。对于至2003年8月仍欠的7000万余元,开发公司向电信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开发公司及所属企业承诺:按期归还电信公司资金”。2006年,电信公司起诉时,开发公司主张工程公司并非其“所属企业”。

法院认为:①因电信公司无金融许可证,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无论开发公司与电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借款关系,但依开发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亦可认定开发公司之关于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且该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电信公司的同意,即自开发公司出具承诺书之时起,开发公司即因债务加入而成为债务人之一。②按其承诺,开发公司应与工程公司共同归还工程公司所欠电信公司的3200万余元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另外,案涉承诺尽管未指明借款数额、期限、利息,但根据本案资金流向可认定,开发公司所占有的1.1亿余元资金确系通过工程公司从电信公司处划出。开发公司既有占有电信公司资金的事实,又有归还借款的承诺,故判决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案例索引:最高院(2006)民二终字第199号“某开发公司与某电信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务加入自加入人出具承诺书之时起,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杭州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迪佛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同方建

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审判长贾纬,代理审判员沙玲、苑多然),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上)》(2011:251)。

14.并存式债务承担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原债务是否已过时效应推定其应知,故其加入债务承担表明其已放弃了原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诉讼时效|债务加入|开办单位

案情简介:2003年,银行与信用社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根据国家清理“三产”政策,银行对其开办的8家经济实体欠信用社的1100万余元贷款,由银行分期偿还给信用社。在信用社依此主张债权时,银行抗辩称其作为分支机构,无权签署上述还款协议;其系配合信用社做账而受欺骗、胁迫签订该协议;在签订还款协议时,部分债务已过诉讼时效,部分原经济实体已清理完毕,不存在所谓贷款。

法院认为:①国有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授权授信制。在授权范围内,其分支机构可以自己名义对外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是否越权属于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亦无证据证明《还款协议》系在被欺诈、胁迫情形下签订,或损害了国家利益,故银行关于协议无效的抗辩不能成立。②《还款协议》约定由银行对由其负有清理义务的经济实体所欠信用社的借款进行偿还,故该协议实为债务承担协议。由于债务承担系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而非设定新债务,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故原债务人的抗辩权自然移转于债务承担人,债务承担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本案中,银行作为清理单位,应推定银行在签订《还款协议》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8家经济实体的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在签订《还款协议》之时,应认定银行放弃了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还款协议》签订前,部分经济实体已以整体转让方式进行了清理,根据企业转让的一般法理,转让方的债务由受让方承继。在《还款协议》签订之时,银行承诺承担上述实体债务的目的及标的物均已不存在,故银行不应承担上述部分债务的清偿责任,判决银行偿还信用社520万余元本金及利息。

实务要点:并存式债务承担或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由于在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具有同一性,故债务加入人享有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对原债务人负有管理及清理义务的开办单位及清理单

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仍表示加入债务承担的,表明其已放弃了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案例索引:最高院判决“某银行与某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的同一性与债务加入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分行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工商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案》(张雪楳,最高院民二庭),载《民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分析》(200601/9:230)。

15.名为债务转让实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的认定

合同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并未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应按条款实质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债务转让

案情简介:2002年,实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合资组建酒店公司,同时约定了“债务转让”条款:开发公司代实业公司支付银行及建筑公司共7000万余元债务,由实业公司根据代偿情况,将相应价值的房屋作为实物出资移转至联营企业。嗣后开发公司据此认为该约定系债务转让性质,因未经债权人同意,故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①本案《合资经营合同》无论是从名称上还是实质上并不能认定其为完全的债务转让性质,合同有关条款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就该条款实质来看,仍属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未给原债权人设定义务,其与债务转让最本质区别在于有无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而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所指向对象不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并未实质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当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未实际发生或未全面履行时,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人主张,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而债务转让是新债务人就转让的债务取代原合同债务人成为原合同债务关系当中的债务主体,原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②本案《合资经营合同》有关实业公司债务由开发公司偿还等条款内容,其前提是双方之间的合资联营,开发公司代为履行债务实际上是一种履行出资的方式,只是在整个合资合同内容中的一种投资形式,该条款内容只是整个合同内容中的一小部分,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性质不论是属于联营关系还是合资关系,均不应认定为债务转让。从本案双方当事人洽谈、签订及实际履行合同过程可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债务的转换承担,而在于将其作为双方之间的一种投资

方式,从而合资成立新的合资企业谋求互利发展,故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实务要点:合同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并未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未给原债权人设定义务,故应按条款实质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

案例索引:最高院(2005)民二终字第35号“某发展公司与某实业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见《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区分——宁夏金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基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叶小青,审判员陈明焰、朱海年),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上)》(2011:319)。

16.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无需通知原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通知义务

案情简介:2003年,就实业公司因补偿贸易所欠焦炭公司的2亿余元及其他债务,实业集团与焦炭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实业集团分期还清其中的两笔补偿贸易款共计1亿余元。实业公司与实业集团法定代表人同一。嗣后实业集团抗辩称该协议未通知原债务人应无效,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①案涉协议就实业集团承担实业公司对焦炭公司相应债务的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债务承担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该种债务承担协议并不损害原债务人利益,故债务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不需要通知原债务人。本案中,秦某作为实业集团与实业公司共同的法定代表人,在上述协议上签字亦说明实业公司对该协议系明知,故实业集团以转让协议未通知而无效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②因上述协议是在实业集团和焦炭公司之间形成,无免除实业公司相应还款责任的内容,故实业公司仍应承担该笔债务,实业集团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涉协议确定的实业公司对焦炭公司的其他债务,焦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业集团有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实业集团与实业公司虽系母子公司关系,但系两个独立的法人,焦炭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二者属于人格混同,故实业集团不应对案涉协议确定的补偿贸易款以外的债务

承担责任。

实务要点: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时,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债务人的其他债务,如第三人无承担该债务的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表明原债务人与第三人人格混同的,该第三人不应对其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院(2005)民二终字第155号“某焦化公司与某供销公司等合作合同纠纷案”,见《第三人代为清偿——山西城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孝义市城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乡镇企业焦炭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李京平、苑多然),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上)》(2011:395)。

17.如无明确约定,保证加入不能推定放弃另一项担保

在保证加入情形,不能仅以主合同对一项担保债权进一步约定,推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保证人加入|担保债权放弃

案情简介:2003年,物资公司为钢铁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最高额为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日,经贸公司亦向银行出具还款担保书,明确为钢铁公司向银行不高于2000万元的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随后,依钢铁公司申请,银行垫付共计1000万元的商业汇票承兑款、115万余美元的进口押汇款,双方所签融资协议中约定由物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贸公司据此认为其保证责任已免除。

法院认为:银行接受经贸公司担保书且未表示不同意见,应认定双方之间保证法律关系成立。钢铁公司先后与银行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和进口押汇合同,由此形成对银行的债务性质属于约定的担保范围。虽然,钢铁公司融资时,其与银行约定欠款由另一保证人物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因物资公司和经贸公司未对钢铁公司的债务约定分担的份额或进行其他区分,银行亦未以任何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对经贸公司担保债权,故仅以银行与钢铁公司在主合同中对一项担保债权作出进一步约定的事实不能推定其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实务要点: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欠款由另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各保证人未对主债务约定分担份额或进行其他区分,债权人亦未以任何明示方式放弃

某一担保债权,故仅以主合同中对一项担保债权作出进一步约定的事实不能推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案例索引:最高院(2005)民二终字第32号“某银行与某钢铁公司等票据纠纷案”,见《进口押汇行为的性质——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新疆国标经贸有限公司、新疆金邦钢铁有限公司、新疆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世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山口世达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新疆天基钢铁有限公司、孙新云、鲁新民、鲁新安、鲁建新票据纠纷案》(审判长叶小青,审判员王洪光,代理审判员雷继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4)·金融卷》(2011:165)。

18.免责式与并存式债务承担,应根据合同约定来区分

在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或可确切推知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免责性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

案情简介:2002年,科技公司与物资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科技公司将5000万元委托物资公司管理,并约定了18%的固定保底收益。2004年6月,就物资公司未偿还的委托资金本息4000万余元,实业公司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担保协议独立于前述《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不因《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无效而无效。2004年8月,物资公司、科技公司、证券公司、实业公司签订四方协议,约定如果物资公司未将拖欠的委托资金及部分收益3163万元打回科技公司再由科技公司打给证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则形成的物资公司欠科技公司的债务,“该债务转移至证券公司及担保人,由其代为偿还。”实业公司同意将其在证券公司拥有的股权为物资公司、证券公司应支付给科技公司的本金及收益进行连带责任担保。

法院认为:①综合整个四方协议的文义作整体解释,可看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在科技公司与证券公司未能成立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将物资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债务转移给证券公司及担保人,由二者进行偿还。故证券公司实质作为债务人加入到原债权债务关系中,承担偿债责任,而并非债权债务关系外的第三方主体,并非只是代物资公司履行债务。②依四方协议约定,证券公司成为债务人,向科技公司偿还物资公司应偿还的基于《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新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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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篮球规则和裁判手势图解[40P]

最新国际篮球比赛规则 比赛概要 第一条:定义 1、1、篮球是两队各有五位球员出场的比赛,其目的在将球投入对方篮内,并防止对队获球或得分。 1、2、球队所进攻的篮为敌篮,球队所防守的篮为本篮。 1、3、球可以向任何方向传,投,滚,拨或运球,惟必须合乎下列规则条文的规定。 1、4、比赛时间终了,以得分较多的一队获胜。 第二章 球场及设备 第二条:球场面积 第三条:界线与及尺寸 第四条:球场设备 第二条:球场面积 2、1、比赛球场为长方形的坚硬平面,场内不得有障碍物。 2、2、国际篮球总会主办之重要比赛(参阅‘国际正式比赛程序’E段),其球场面积需长二十八公尺,宽十五公尺,由界线内缘量起。 2、3、国际篮球总会授权各会员单位,在主办区域性或洲际性之比赛,或各国家篮球协会主办之国内比赛,得适用现有球场,惟最低限度须长26公尺,宽14公尺。即将兴建之球场,应依据国际篮球总会正式比赛场地规定,即长二十八公尺,宽十五公尺。 2、4、球场天花板或障碍物的高度,至少不得低於七公尺。 2、5、球场的光线应平均而充足,灯光装臵不得影响球员的视线。 第三条:球场界线 划成同一颜色(最好为白色); 宽五公分(5cm),并且清晰明显。 3、1、界线 3、1、2、球场两边的长线称为边线,两端的短线称为端线。 3、2、中线 3、2、1、球场必须划出中线,中线为两边线中点的连接线,与端线平行,且应超出边线十五公分。 罚球线 3、3、1、罚球线必须与端线平行,其离端线较远一边,与端线内缘间的距离为5.80公尺、罚球线长为3.60公尺、其中点应位於两端线中点假想的连接线上。 限制区域 3、3、2、限制区域的面积的面积,包括端线与罚球线及两连接端线的斜线中间部份,该两斜线起於端线内缘,该两线之外端各距端线中点三公尺,斜线的另两端中止於罚球线的两端、限制区域可漆上颜色,但必须与中圈内所涂的颜色相同。 罚球区域 3、3、3、罚球区域是以罚球线中点为圆心,以1.80公尺为半径划一圆圈并连同限制区域所有的面积、在限制区域内另一半圆,应划成虚线。 3、4、中圈 球场的中心,须划上一半径1.80公尺的圆圈,此圆圈的半径应计算至线的外缘、中圈内可涂上颜色,但必须与限制区所涂颜色相同。 3、5三分投篮区域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 相关法律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篮球比赛中裁判员的分工配合与手势

篮球比赛中裁判员的分工配合与手势 跳球前两裁判员的分工配合: (1)被指定的主裁判员首先要询问记录台准备的情况。 (2)检查口哨后,持球走入或者跑入场内,面向记录台。 (3)鸣哨的同时用手招呼、催促双方队员到中圈就位准备跳球。 (4)被指定的主裁判员以握手的方式确认双方场上队长。 (5)被指定的主裁判员进入中圈准备抛球。 比赛开始跳球两裁判员配合图 比赛过程中篮球裁判员名称: 1.前导裁判:比赛中位于进攻队攻势前方,并从该位置观察比赛的裁判员。 2.追踪裁判:位于进攻队后面并从该位置观察比赛的裁判员 场地责任划分:

前导裁判员管辖区域图 1.前导裁判负责④区、⑤区和⑥区的2分区域 2.另外他负责端线和其右边的边线 追踪裁判管辖区域图 1.追踪裁判负责①区、②区、③区、⑤区和⑥区 2.另外他还负责中线和其左侧的边线、24秒装置和得分手势 3. ⑤区和⑥区2分深色区域是前导和追踪的共管区域 罚球时分工配合 1.执行裁判 (1)检查队员是否按规定在罚球区站位。 (2)进入限制区内用手势向队员表明罚球次数。 (3)将球递交给罚球队员并退出限制区。 2.前导裁判 (1)站在罚球线延长线上,注视对面罚球区站位的队员,同时做罚球次数手势。

前场端线掷球入界判断 凡是在深色区域内,发生违例或犯规,不涉及到罚球,进攻需要在端线外由前导裁判掷球入界 前场罚球线延长线和中线之间的边线外掷界外球时两裁判员配合 由追踪裁判递交球他与前导裁判员进行目光联系后站在该掷界外球队员的左侧递交球。完成递交球后,执行掷界外球的有关规则。然后,穿过球场移动到追踪裁判员的正常位置上。前导裁判也回到正常位置。 追踪裁判宣判犯规两裁判配合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退还或者赔偿涉案财物的,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程序办理。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具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并由检察人员、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人员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犯罪嫌疑人退还或者赔偿。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图表中国律师信息声明:本文章已经获得作者本人允许转载。 作者:简军律师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机 检察机关拘留 一般情况10 检规 83条 机特殊情况延长1-4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7 未被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般情况15检规 109条 重大复杂20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检规 221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检在221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2条区 市 检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222条规定的 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3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检规 228条机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 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检规 227条大审查 起诉 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检规 272条 机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15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补侦第一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检规 268条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补侦第二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延期 审理 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检规 349条法 说明: 1、本图表适用于由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2、表中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范文一: 申请人:赵xx,男,出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x省x市x区9-401室。 被申请人:西安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x号。 请求事项: 请求xx区人民法院向西安xx发展公司收集调取证据。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简要叙述案件事实情况)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申请法院调取、审查在西安xx发展公司处的有关证据情况。 此致 范文二: 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事项: 被调查人: 地址: 申请人诉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因申请人需调查。现因调查取证困难,故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此予以调查取证。特此申请,望批准!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范文三: 申请人:上海市x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区x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x,董事长。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职权向上海市x区刑侦大队调取被上诉人失窃车辆的卷宗材料;到车辆被盗现场实地查看并核实车辆当晚所停场所非申请人所属停车场。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x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刘x、彭x、张x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起上诉,现业经贵院立案受理。现被上诉人车辆失窃案件已由上海市x区刑侦大队侦破,其查明的一部分案件事实材料(被上诉人所指车辆与上海市x宾馆有限公司停车场处丢失车辆是否为同一车辆;被上诉人刘x在停车后是否存在对车辆方向盘、发动机等未上锁的过失行为;追加直接侵权人为第一被告,申请人对本案只负补充责任)对确定本案各方责任比例至关重要。且车辆被盗现场非申请人所属停车场,在责任承担上请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四)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二)人民陪审员;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六)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七)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范例) --------------------------------------------------------------------------------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B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XXX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完全由XXX管理。现XXX声称,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都交予XXX,不可能没有

任何存款。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XXX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月××日 附: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现住址。

20XX—019学年度第一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指导思想 以新一轮课程改革为抓手,更新教育理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努力实现教学创新,改革教学和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促进学校的内涵性发展。同时,以新课程理念为指导,在全面实施新课程过程中,加大教研、教改力度,深化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的研究。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创新与质量的关系,积极探索符合新课程理念的生物教学自如化教学方法和自主化学习方式。 主要工作 一、教研组建设方面: 、深入学习课改理论,积极实施课改实践。 、以七年级新教材为“切入点”,强化理论学习和教学实践。 、充分发挥教研组的作用,把先进理念学习和教学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以学促研,以研促教,真正实现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 、强化教学过程管理,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效益,规范教学常规管理,抓好“五关”。 ()备课关。要求教龄五年以下的教师备详案,提倡其他教师备详案。要求教师的教案能体现课改理念。 ()上课关。 ()作业关。首先要控制学生作业的量,本着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精神,要在作业批改上狠下工夫。 ()考试关。以确保给学生一个公正、公平的评价环境。 ()质量关。 、加强教研组凝聚力,培养组内老师的团结合作精神,做好新教师带教工作。 二、常规教学方面: 加强教研组建设。兴教研之风,树教研氛围。特别要把起始年级新教材的教研活动作为工作的重点。 、教研组要加强集体备课共同分析教材研究教法探讨疑难问题由备课组长牵头每周集体备课一次,定时间定内容,对下一阶段教学做到有的放矢,把握重点突破难点 、教研组活动要有计划、有措施、有内容,在实效上下工夫,要认真落实好组内的公开课教学。 、积极开展听评课活动,每位教师听课不少于20节,青年教师不少于节,兴“听课,评课”之风,大力提倡组内,校内听随堂课。 、进一步制作、完善教研组主页,加强与兄弟学校的交流。 我们将继续本着团结一致,勤沟通,勤研究,重探索,重实效的原则,在总结上一学年经验教训的前提下,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 校内公开课活动计划表 日期周次星期节次开课人员拟开课内容 10月127四王志忠生物圈 10月137五赵夕珍动物的行为 12月114五赵夕珍生态系统的调节 12月2818四朱光祥动物的生殖 镇江新区大港中学生物教研组 xx- 20X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范文 20X年秋季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化学生物教研组的工作计划 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年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20X年化学生物教研组计划 20X年化学生物教研组计划 中学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第一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20XX—019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英语教研组工作计划 XX—XX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英语教研组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本学期,我组将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论,把课程改革作为教学研究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和研究新课程标准,积极、稳妥地实施和推进中学英语课程改革。以新课程理念指导教研工作,加强课程改革,紧紧地围绕新课程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加强课题研究,积极支持和开展校本研究,提高教研质量,提升教师的研究水平和研究能力。加强教学常规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英语教师的英语教研、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我校争创“三星”级高中而发挥我组的力量。 二.主要工作及活动: .加强理论学习,推进新课程改革。 组织本组教师学习《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及课标解度,积极实践高中英语牛津教材,组织全组教师进一步学习、熟悉新教材的体系和特点,探索新教材的教学模式,组织好新教材的研究课活动,为全组教师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和机会。 .加强课堂教学常规,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强化落实教学常规和“礼嘉中学课堂教学十项要求”。做好集体备课和二备以及反思工作。在认真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抓好上课、课后作业、辅导、评价等环节,从而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加强教学方法、手段和策略的研究,引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的同时,引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学习策略。 .加强课题研究,提升教科研研究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 组织教师有效开展本组的和全校的课题研究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研究、有活动、有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并向报刊杂志和年会投稿。 制订好本组本学期的校公开课、示范课、汇报课计划,并组织好听课、评课等工作。 三.具体安排: 二月份:制订好教研组工作计划、课题组工作计划和本学期公开课名单。 三月份:、组织理论学习。 、高一英语教学研讨活动。 、组织好高三第一次模考、阅卷、评卷和总结等工作。 四月份:、组织好高三英语口语测试。 、高三英语复习研讨会。 五月份:、组织好高三第二次模考、阅卷、评卷和总结等工作。 、协助开展好我校的区级公开课。 六月份:、组织好高考的复习迎考工作。 、收集课题活动材料。 2019学年春季学期小学语文组教研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课程改革精神,以贯彻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以研究课堂教学为重点,以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本学期教研组重点加强对教师评课的指导,使教师的评课规范化,系统化,定期举行主题教学沙龙和“会诊式行动研究”,促进新教师的成长,加快我镇小学语文教师队伍成长速度和小学语文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结合区里的活动安排,开展各项有意义的学生活动,培养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调动启发学生的内在学习动机。 二、工作目标 、以课改为中心,组织教师学习语文课程标准,转变教学观念,深入课堂教学研究,激发学生主动探究意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提高学生语文素养。 、进一步加强语文教师队伍建设,让“语文研究小组”,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重视团队合作智慧、力量。开展“师徒结对”活动,以老带新,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组织教师开展切实有效的说课沙龙、评课沙龙,提高教师说课能力,和评课能力,能够结合主题教研活动,对典型课例进行互动研讨,开展教例赏析活动。 、加强教研组集体备课,每周以段为单位组织一次集体备课,分析教材,赏析重点课文,进行文本细读,交流教学心得。让备课不再是走场,形式主义,而是真真实实为提高课堂效率服务,提高教师的素质服务。 、根据上学期制定的语文常规活动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竞赛活动、过关活动,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在自主活动中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促进个性和谐发展。 、加强学习质量调查、检测工作,及时分析,寻找得失,确保完成各项教学指标。 三、主要工作及具体措施 (一)骨干教师示范、把关,当好“领头羊”。 、本学期,语文研究小组成员继续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重视团队合作智慧、力量。教研组将围绕“探索实效性语文课堂教学模式”这个主题,深入开展精读课文教学有效性研讨活动。低段(1-2年级)则继续进行识字教学的有效性的探讨。分层、有序地开展教研活动,使教研活动更成熟、有效,切实提高我校语文老师的专业水平。 、开展“师徒结对”活动,以老带新,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二)年轻教师取经、学习,争取出成绩。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促成新教师迅速成长,—年教龄新教师每一学期上堂模仿课和一堂校内研讨课。上模仿课的内容可以通过观看名师的关盘、视频或者教学实录等途径,根据个人教学需要,有选择性地进行局部模仿,从而使新教师形成个人的教学风格。 2019年高二历史第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范文1 一、指导思想 高二的历史教学任务是要使学生在历史知识、历史学科能力和思想品德、情感、态度、价值观各方面得到全面培养锻炼和发展,为高三年级的文科历史教学打下良好的基础,为高校输送有学习潜能和发展前途的合格高中毕业生打下良好基础。 高考的文科综合能力测试更加强调考生对文科各学科整体知识的把握、综合分析问题的思维能力、为解决问题而迁移知识运用知识的能力。教师在教学中要体现多学科、多层次、多角度分析解决问题的通识教育理念。教师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教材转变教学观念,紧跟高考形势的发展,研究考试的变化,力争使高二的教学向高三教学的要求靠拢。 按照《教学大纲》和《考试说明》的要求,认真完成高二阶段的单科复习工作。坚持学科教学为主,落实基础知识要到位,适当兼顾史地政三个学科的综合要求,培养提高学生学科内综合的能力。从学生的实际出发,落实基础,提高学科思维能力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水平。 二、教学依据和教材使用 全班共40人,其中男生15人,女生人。学生的数学基础较一般,多数学生能掌握所学内容,少部分学生由于反映要慢一些,学习方法死板,没有人进行辅导,加之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不能掌握学习的内容。能跟上课的学生,课上活泼,发言积极,上课专心听讲,完成作业认真,学习比较积极主动,课后也很自觉,当然与家长的监督分不开。部分学生解答问题的能力较强,不管遇到什么题,只要读了两次,就能找到方法,有的方法还相当的简捷。有的学生只能接受老师教给的方法,稍有一点变动的问题就处理不了。个别学生是老师怎么教也不会。 二、教材分析 本册的教学内容:()混合运算和应用题;()整数和整数四则运算;()量的计量;()小数的意义和性质;()小数的加法和减法;()平行四边形和梯形 本册的重点:混合运算和应用题是本册的一个重点,这一册进一步学习三步式题的混合运算顺序,学习使用小括号,继续学习解答两步应用题的学习,进一步学习解答比较容易的三步应用题,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复杂的数量关系,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得意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并继续培养学生检验应用题的解答的技巧和习惯。第二单元整数和整数的四则运算,是在前三年半所学的有关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复习、概括,整理和提高。先把整数的认数范围扩展到千亿位,总结十进制计数法,然后对整数四则运算的意义,运算定律加以概括总结,这样就为学习小数,分数打下较好的基础。第四单元量的计量是在前面已学的基础上把所学的计量单位加于系统整理,一方面使学生所学的知识更加巩固,一方面使学生为学习把单名数或复名数改写成用小数表示的单名数做好准备。 三、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使学生认识自然数和整数,掌握十进制计数法,会根据数级正确地读、写含有三级的多位数。 、使学生理解整数四则运算的意义,掌握加法与减法、乘法与除法之间的关系。 ③提出教学任务:在全面发展体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灵敏、力量,速度和有氧耐力,武德的培养;引导学生学会合理掌握练习与讨论的时间,了解实现目标时可能遇到的困难。在不断体验进步和成功的过程中,表现出适宜的自信心,形成勇于克服困难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优良品质;认识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合作和竞争意识,在武术学习过程中学会尊重和关心他人,将自身健康与社会需要相,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品质,结合本身项目去了解一些武术名人并能对他们进行简单的评价;加强研究性的学习,去讨论与研究技能的实用性,加强同学之间的讨论交流的环节。 ()教学目标: ①总体目标:建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和体魄,在必修田径教学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初级长拳”、“剑”的兴趣,培养学生的终身体育意识,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主体地位的同时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与不同需求,确保每一个学生都受益,以及多样性和选择性的教学理念,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设计本教学工作计划,以满足学生选项学生的需求,加深学生的运动体验和理解,保证学生在高一年田径必修基础上再加上“长拳”来引导男女生学习体育模块的积极性,再结合高二年的“剑”选项课的学习中修满学分。加强学习“长拳”以及“剑”的基本套路,提升学习的的兴趣,提升学生本身的素质,特别是武德的培养。 ②具体目标: 运动参与:养成良好的练武的锻炼习惯。根据科学锻炼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个人锻炼计划。学会评价体育锻炼效果的主要方法。 运动技能:认识武术运动项目的价值,并关注国内外重大体赛事。有目的的提高技术战术水平,并进一步加强技、战术的运用能力。学习并掌握社会条件下活动的技能与方法,并掌握运动创伤时和紧急情况下的简易处理方法。 身体健康:能通过多种途径发展肌肉力量和耐力。了解一些疾病等有关知识,并理解身体健康在学习、生活中和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与健康行为。 心理健康:自觉通过体育活动改变心理状态,并努力获得成功感。在武术练习活动中表现出调节情绪的意愿与行为。在具有实用技能练习中体验到战胜困难带来喜悦。 社会适应:在学习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与合作创新精神。具有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体育与健康方面知识和方法的能力。 ()教学措施: 采用教师示范与讲解,学生讨论,练习,教师评价,再进行个别指导,后进行学生练习,最后进行展示与学生的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的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方法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达到教学目标;实行培优扶中辅差,,采用学习小组的建立,加强学习小组的相互学习、相互讨论、相互研究的功能,提升学习的效率;加强多边学科的整合,特别是加强心理健康的教育,加强运动力学、运动医学等进行学习,以提升学生的运动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二、教学研究的计划 ()课题研究:加强校本课程“剑”、“平山初级长拳”的开发与教学;做好“趣味奥运会进入校园”课题的开题准备。做为“青春期健康教育进入校园”课题组的成员,协助课题组进行研究,开展活动。 ()校本教研:加强校本课程的开发,加强体育备课组的教研能力,做为备课组长的我与其他老师加强讨论校本的研究与开发,本次校本开发重点放在“剑”、“初级长拳”、“花样篮球”三个项目上,有所侧重。 ()论文撰写:结合课题研究的内容进行撰写。 ()校际、教研组、备课组教研活动:做为晋江市兼职中学体育教研员及校际组成员,积极参加校际组开展的各项活动,加强提升在校际组的教研水平,做好兼职教研员的本职工作,协助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积极参加教研组的各项活动,提升教研水平;做为备课组长的我,我计划是积极组织本组老师一起提高高中的课改力度与水平,集中老师的备课时间与讨论在备课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针对选项会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加强学习过程的评价,协调选项内容的评价标准及认证过程。 高二下学期语文备课组工作计划 高二下学期化学教学计划 高二下学期语文教学工作计划 关于高二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范文 20X学年高二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范文 20X高二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 高二下学期工作计划范文 20X年高二下学期地理教学计划 高二下学期物理教学计划 高二下学期语文教学计划 生积极性,要求作业在课堂上完成,并及时反馈。 4. 做好后进生的辅导工作,实施“课内补课”的方法,组织互帮互学。 5.培养学生的分析、比较和综合能力。 6. 培养学生的抽象、概括能力。 7. 培养学生的迁移类推能力。 8. 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 五、课时安排 四年级下学期数学教学安排了课时的教学内容。各部分教学内容教学课时大致安排 一、混合运算和应用题(11课时) 、混合运算课时 、两、三步计算的应用题课时 、整理和复习课时 二、整数和整数四则运算(18课时) 、十进制计数法课时 、加法的意义和运算定律课时 、减法的意义和运算定律课时 、乘法的意义和运算定律课时 、除法的意义课时 、整理和复习课时 三、量的计量(课时) 、常用的计量单位课时 、名数的改写课时 四、小数的意义和性质(17课时) 、小数的意义和读写法课时 、小数的性质和小数的大小比较课时 、小数点位置移动引起小数大小的变化课时 、小数和复名数课时 、求一个小数的近似数 2课时 、整理和复习课时 五、小数的加法和减法(课时) 小管家课时 六、三角形、平行四边形和梯形(10课时) 、角的度量课时 、垂直和平行课时 、三角形课时 、平行四边形和梯形课时 、整理和复习课时 七、总复习(课时) XX年月26日 向纵深发展。 、做好论文的撰写、参评工作。 活动安排: 二月份:课例展示交流。王钧、李汪俊、罗建上研究课;课题成员进行子课题研究交流。 三月份:课例展示交流。(姚爱祥)组织课题学习,程中华、戴辉文、孙小娟上研究课;课题成员进行子课题研究交流。 四月份:课例展示交流。(姚爱祥)组织课题学习,刘华波、曹辉、钱芸上研究课;课题成员进行子课题研究交流。 五月份:课题研究小结 、组织年轻教师开展会诊式课堂教学诊断活动、同课异构活动、同构异教活动,有效,切实提高我校年轻语文老师的专业水平,获得快速成长。 、选拔教龄——年新教师参加区教研室组织的区新生代课堂教学比赛,并做好指导、培训工作。 (三)教研形式稳中有变,踏实而生动。 、继续组织两周一次的专题学习沙龙和互动式评课沙龙,结合教研活动的主题组织好教师学习、交流。听展示课的教师对听课内容进行精心、系统的评点,写成评课稿,在两周一次的互动式教学研讨沙龙中进行交流、探讨。与往年不同的是,在保证互动评课活动开展同时,不影响正常教学,本学期安排次集体评课活动,其他评课通过qq群来交流、研讨。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同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但都不影响一个既定事实,就是这些规则是目前我国有现行立法依据的,是司法实践中在收集、审查、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调取证据最新五篇申请书范文

调取证据最新五篇申请书范文 证据,是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的真实情况并被人民法院作为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的各种事实材料。下面是我收集的调取证据申请书,欢迎阅读。 调取证据申请书1 申请人:--,住所地:--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调取--。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一案,涉案关键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故此,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三)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调查收集该项证据,望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调取证据申请书2 申请人:朱--,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市-区-路-号

被申请人:朱--,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路-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位于-区-路-号住房的具体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遗嘱公证书中载明被申请人有住房一套,该房屋的相关证件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该房屋原属单位分配住房,后由职工补缴价款后取得的个人住房。以上证据材料均有档案材料可查。庭审前,申请人曾多次前往,请求予以查阅,但均被拒绝。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调取证据申请书3 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广州市--人,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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