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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草案

旅游法(草案)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管

第八章权利救济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游与旅游经营活动,包括在境内组织的出境旅游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旅游,是指自然人为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

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地方,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公民旅游权利)公民有依法在境内自由旅游和出境旅游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旅游权利并创造条件逐步满足其旅游需求。

第四条(旅游发展原则)旅游业发展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旅游消费引导)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第六条(旅游经营原则)旅游经营实行统一的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或者地区垄断。

第七条(旅游协调机制)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地区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旅游行业组织)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资源享用)旅游者有依法平等享用旅游资源的权利。国家鼓励经营者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给予便利和优惠。

第十条(旅游信息获取)旅游者有方便和及时获取旅游必要信息的权利。

第十一条(假日旅游)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有权利用法定节假日、周休日或者带薪年休假进行旅游活动。

第十二条(质价相符)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

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受尊重权)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应当得到尊重。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满足其合理的个性化服务

需求。

第十四条(旅游救助)旅游者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及时救助的权利。

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请求国家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尊重旅游目的地习俗)旅游者应当尊重旅

游目的地的社会公共秩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不损害他人权益)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安全义务)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应予以配合。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旅游者接受国家或者社会公共组织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出境旅游者义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

第十九条(入境旅游者权利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入境旅游者享有与境内旅游者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十条(规划编制)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跨行政区域且不宜分割的资源进行旅游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

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二十一条(规划内容)旅游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旅游产品开发重点、旅游服务质量、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和市场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等内容。

旅游发展规划可以根据需要对旅游活动聚集的特定区

域内的项目、设施和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二十二条(规划衔接)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与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林地湿地草原森林公园保护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规划要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依法保护旅游资源的原则,维护和传承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促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规划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或者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整体

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政策支持和区域合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资金支持)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资金,促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七条(设施建设安排)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信息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

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项目和产品开发)国家鼓励旅游与工业、农业、林业、商业、文化、体育和科教等产业及领域融合发展,支持利用各类资源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九条(旅游宣传)国家制定和实施统一的旅游形象宣传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宣传工作,建立旅游整体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

旅游形象的宣传工作。

第三十条(信息服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第三十一条(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三十二条(旅游经营条件)从事旅游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经营许可)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经营者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交通、住宿、游览、餐饮等两项以上组合服务并以总价销售的,

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在交通工具上和住宿场所内另外提供上述其他单项服务的经营者除外。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经营范围)旅行社可以经营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赴港澳台旅游;

(三)出国旅游;

(四)边境旅游;

(五)入境旅游;

(六)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二)至(四)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五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应当依法交纳质量保证金,用于特定条件下的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订购产品服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安排导游的,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应当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旅行社组织或者接待入境旅游团,应当安排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公平交易)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导游)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执业许可制度。

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九条(领队)国家对领队人员实行执业许可。具有相应学历和语言能力、一定旅游从业经历,且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领队证,方可从事领队业务。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从业规范)导游和领队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导游和领队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在职培训。

第四十一条(导游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导游服务机构为导游人员代理执业注册、介绍导游业务、组织业务培训、提供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条件)景区开放经营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具备上述条件的景区,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开放经营申请,批准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景区门票管理)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四条(民俗、乡村旅游经营)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高风险旅游经营许可)国家对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第四十六条(网络旅游经营)通过网络从事旅游经营

的,经营者或者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的醒目位置,明示旅游经营相关许可证信息、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以及旅游经营和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旅游经营规则)旅游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诚信经营,履行谨慎注意、安全保障、投诉处理等义务,保护经营中获得的旅游者个人信息;

(二)预先对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内容、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作出真实、完整、准确的说明;

(三)相关设施、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四)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等级标准的,严禁使用其称谓和标志;

(五)不得设置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旅游项目,不得组织、带领旅游者参观、从事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六)不得索取小费;

(七)不得给予、收受贿赂。

第四十八条(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衔接)交通、住宿、购物、娱乐等经营者从事旅游接待,应当符合接待旅游团队等要求,并遵守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九条(委托经营的连带责任)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经营者报告义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出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在境外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入境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或者在境内从事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责任保险)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等经营者分类实施责任保险。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二条(订立合同)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三条(包价旅游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团社、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四)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五)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六)旅游费用及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应向旅游者对前款(二)至(六)项内容进行必要说明。

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

者另行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旅行社告知义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行程的情形;

(二)行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责任限制、减免的相关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事项也应向旅游者作出提示。

第五十五条(不能成团的告知)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在下列时限内通知旅游者:境内旅游至少提前七天,出境旅游至少提前三十天。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旅行社在委托范围内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十六条(旅游者替换与解除合同)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旅游者原因的解除)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性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非法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并不同意交相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组团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的,地接社应当按照合同相关内容提供服务。

地接社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组团社或者地接社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包价旅游合

同约定的,由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组团社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第五十九条(合同变更限制)非因下列事由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不得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

(三)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预见的事件。

第六十条(第五十九条事由导致后果的处理)由于第五十九条事由影响合同履行的,按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可以在合理范围变更合同,但应当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合理分担。

(三)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六十一条(合同解除的处理)合同解除后,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二)因第五十九条事由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三)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合理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此造成组团社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责任。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过错造成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返程费用。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违约后果处理)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原因影响合同履行,按下列情形处理:(一)置换、减少游览娱乐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三)对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人身损害,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旅游者自身原因、履行辅助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除外;

(四)负责保管的旅游者行李物品损毁、灭失的,由旅行社负责赔偿,但因物品自然属性造成的除外。

由于公共交通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提供者索赔。

因第五十九条事由造成违约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三条(旅游者违约责任)旅游者违约造成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或者其他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者采取不正当方式解决争议,妨碍旅游行程、造成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旅行社赔偿;由此造成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或者其他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旅游安排、代订、咨询合同)旅行社根据旅游者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代订交通、住宿等旅游服务,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旅游安排合同。

旅行社可以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承办此类业务收取佣金或者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委托,有偿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其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六十五条(住宿合同)住宿经营者应当按旅游服务合同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负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退还旅游者已支付费用,并协助其安排住宿。

住宿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旅游者携带的物品在住宿场所内损毁、灭失、被盗的,住宿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六十六条(政府旅游安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职责。

第六十七条(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监测、评估)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

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突发事件应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六十九条(景区流量控制)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

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资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消防的有关规定,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十一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警示)旅游经营者应

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设施设备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

(二)预防危害的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范、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旅游经营者的事故救助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旅游监管

第七十三条(监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旅游市场监管工作机制。

旅游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管,依据法定职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七十四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以下事项实施检查:

(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者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旅游法第48条解读

旅游法第48条解读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本条释义】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旅游业的存在形式和运行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传统的旅游经营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由于网络的便捷性、高效性,网络化经营已经成为旅游业适应网络经济发展要求的必然趋势。鉴于信息技术对旅游产业的巨大促进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明确提出,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但实践中,旅游业网络经营已具较大规模,每年网上旅游交易额不断增长,旅游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取得较快发展的同时,网络旅游市场也出现违规经营、无序竞争、信息不实、价格欺诈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网络旅游市场秩序,最终也会影响旅游业的长远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本法根据具体经营模式的不同,对网络旅游经营加强规范。实践中,网络旅游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传统的旅游企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二是通过旅游网站发布游览、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经营信息。 一、关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 本条第一款对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规范作出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实际上是旅行社通过网络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是旅行社经营和管理方式的一种更新。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具有传统经营方式难以替代的优势: (1)旅行社通过网络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减少人力、场地、交通、通讯等费用,提高旅行社经济效益; (2)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可以根据公众的需求及时调整运营方式,为游客提供更具个性化、更优质、更便捷的旅游服务; (3)旅行社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传递,有利于扩大宣传、

论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

浅谈我国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 摘要:历经三十年酝酿和三次审议,我国首部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对旅游的相关内容都作了规定,这部旅游法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主线,与现行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是我国旅游者保护史上的里程碑。文章以旅游法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分析旅游法出台的背景和历程,客观解读其对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权途径及对旅游经营者行为限制的规定,浅谈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结合国外对旅游者保护的做法为更好地实施其规定规范旅游市场提出建议。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权利;权益保障 Introduction to China's Tourism Law Enacted for Tourists Abstract:After 30 years of brewing and three review, the first tourism law in October 1, 2013 formally executed. It related contents of tourism, the main line of the tourism law is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ourists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is a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Chinese tourists.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the law, analyses the background and process of tourism law enacted,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on tourist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rights of way and on the limit of tour operators behavior, introduction to tourism law enacted for tourists, the influence of combination of overseas for the tourists to prote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standardized tourism market to better advice. Key Words:traveling law; tourist; traveling operator; right; rights and interests safeguard 前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方式的多样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业余生活期间进行旅游,我国旅游业也迅速发展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领军产业。在旅游活动开展过程中,旅游者法律意识淡薄、旅游市场缺乏规范、旅游服务质量不高、旅游纠纷不断、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日益凸显,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旅游法终于于2013年10月1日决定实施!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

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 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题) 一、单选题 、以下具有制定和颁布法律制度的社会主体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旅游条例》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从此进入建设性发展阶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我国现行旅游法主要由()构成。 法律部门规章法规规章 、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湖南省旅游条例》 、国务院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新的《旅行社条例》于年()开始实施。 月日月日月日月日 (▲)、年月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并于()实施。 年月日年月日 年2月1日年月日 (▲)、年月日湖南省旅游局在()举行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实施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岳麓山桔子洲长沙世界之窗烈士士公园 、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 (★)、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湖南省旅游局、湖南省某四星级饭店 、来湖南旅游的美国游客、某旅行社法人名称 、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者 旅游企业旅游权利

、以下具有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的主体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以下属于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文件的是()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反映了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下列不符合旅游合同客体所指的“物”的条件的是:() 、旅游资源、旅游设施 、旅游商标、旅游商品 、下列符合旅游合同客体所指的“智力成果”的条件的是:()、旅游资源、旅游设施 、旅游商标、旅游商品 、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践相结合有两次历史性飞跃,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称为()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客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或客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邓小平同志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从解决问题开始的。() 香港澳门 台湾香港和澳门 、年月日,全国导游大会在北京召开。会上表彰了“全国模范导游员”和“优秀导游员”,并号召向“全国模范导游员”( )学习。 文花枝任长霞牛玉儒李素丽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下列不是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是() 《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关于旅游法的深度解读之一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三

关于《旅游法》的深度解读之一——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三)2013年11月20日12:18 来源:《旅游学刊》2013年第08期作者:汪传才刘红婴韩玉灵曾坚于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202 为旅游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于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陈成熊文钊) 正如《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所宣告“旅游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旅游权归属公民权利中社会权利的范畴,是休息与休闲权利的重要体现。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全年国内出游人数约30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超过2万亿元,直接从事旅游业人员超过1350万,相关就业者达8000余万人,已成为全球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和出境旅游购买力第一大国。随着中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建立一部保护旅游者权利,规范、监管和促进旅游市场,从全局高度协调各部门利益的全国性旅游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经历了31年的漫长历程,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并将于10月1日施行。《旅游法》开篇总则中第1条、第3条明确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该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专设旅游者一章,从法律层面上将旅游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合同履行请求权、受尊重权、特殊群体优待权、救助保护请求权、获得赔偿权等8项权利予以确认。 旅游者权利虽具有一般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属性,但并不意味着关于旅游者权利的规定可以简单复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具有旅游行业的特殊性质。首先,在旅游者的定义方面,《旅游法》采用扩大解释的方式。《旅游法》第二条规定“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行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这隐含着《旅游法》所指的旅游者并不局限于参与旅行社团体旅游的消费者。通过将自助游、购物游乃至公务出差中发生的旅行活动等广泛于传统意义上旅游消费活动的概念囊括于旅游活动中,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界定范畴以及《旅游法》的适用广度。此外,《旅游法》第二章的8项权利虽存在如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重合的权利,但亦具有旅游行业自身特点的权利类型。其中,可分为基于旅游合同的旅游者权利、基于旅游经营活动的旅游者权利以及基于政府行业监管与公共服务职责的旅游者权利。 一、《旅游法》细化旅游者基于旅游合同的权利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基于旅游合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最基础的旅游法律关系。因此,旅游者权利将集中体现于旅游合同签订、履行等过程之中。在立法体例方面,《旅游法》除了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在第二章第9至第12条中直接规定旅游者所享有的权利外,亦在具体制度中结合旅游行业的自身特点间接地明确了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合同订立与履行方面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的规范设置上。具体而言,《旅游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了旅游者在合同订立中对旅游行程、实际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导游等基本信息的知情权。针对旅行社擅自“转团”、“拼团”问题,《旅游法》第63条、第69条则强调旅行社亲自履行的义务,仅在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旅行社才可将旅游服务或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这实质上赋予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拒绝权。此外,在第65条中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对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反映了《旅游法》保护旅游者权利的价值倾向,也为修订中的《消法》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立法实践。

旅游法35条解释

如何理解《旅游法》第35条规定的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1、如何理解旅行社“指定”。 旅行社预先安排的行程中含有购物场所、另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及签订旅游合同时,因该合同及行程属于格式条款,虽经旅游者签字同意,也会被认定为旅行社“指定”,因为旅游者无法对行程和购物自费安排行使分离和单项选择权。只有旅行社与旅游者经过充分协商,在预订的行程之外另行签订了旅游者要求或同意购物的补充协议,才可被认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的购物、另付费项目。因此,建议旅行社在宣传、销售的旅游产品中合同和行程中不包括购物场所、另付费项目。 2、如何理解“具体购物场所”的界定 “具体购物场所”指不向当地公众开放、仅向旅行团提供购物服务(或者虽称也向当地公众开放,但由于地点偏僻,当地公众不便前往)、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价且向旅行社返还高额回扣(即商业贿赂)的购物店。同时向当地公众开放服务,且其商品卖价与市场均价大体相当的大中型百货商店,如购物一条街、老佛爷、奥特莱斯、王府井百货、友谊商店等,不属于“具体购物场所”。参观主题加工厂、种植园、体验馆等只要其符合前述第一段定义的,也属于具体购物场所。 旅行社如何与旅游者另纸签订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补充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

1、《旅游法》第35条的三个条款的逻辑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条的关键。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35条的规定。 《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游线路卖价必须在合理以上的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 2、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把握以下原则: (1)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 (2)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3)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 (4)同一条线路,旅行社应以相同的团费价格对外销售,不得以购物、另付费项目作为签约条件。比如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降低团费,如不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增加团费。 (5)著名收费景点应列入行程并包含在团费中(第一道门票),不应列为自费项目。 3、当前旅行社业内普遍的做法是: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3年4月25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治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爱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组织到境外的巡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进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爱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进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舞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爱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巡游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舞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进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进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进展和监督治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治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适应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解读】:《未成年人爱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优待的规定。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爱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旅游法知识竞赛题目

旅游法知识竞赛题目 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在什么时间通过的?( B ) A.4月23日B.4月25日C.5月2日 D.5月20日 2.旅游法实用的范围包括( D) A.全国各地 B.亚洲 C.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旅游活动 3.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 C )个月公布? A.1 B.3 C.6 D.7 4. 国家倡导( C )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A.健康,文明,友好 B.快乐,和谐,文明 C.健康,文明,环保 D.快乐,和谐,环保 5.依照旅游法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C)? A.随意购买商品B.随意结交朋友 C.非法滞留D.以上都是 6.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D ) A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B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D以上都包括; 7.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时,应注意哪些行为规范?( A ) A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 B可按照个人经验,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C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D某些情况下可以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8.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D)制定。 A 自治区、直辖市B省,自治区 C 直辖市D省、自治区、直辖市 9.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天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天通知旅游者。( A ) A.7,30 B.3,7 C.15,30 D.3,30 10.请问哪些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D) A.残疾人、老年人 B.未成年人残疾人 C.未成年人老年人成年人 D.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 11.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B) 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②.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③.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④.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⑥.经验丰富; A.①②③④⑤⑥ B.①②③④⑤ C.①②③④⑤ D.②③④⑤⑥ 12.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哪些事项:( A ) ①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②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④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 等;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A.①②③④⑤⑥ B.②③④⑤⑥ C.①②⑤⑥ D.③④⑤⑥ 13.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接受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C ) A.不必须不得 B.必须可以 C.必须不得 D.不必须可以 14.旅游业的发展能够(A) ①.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 ②.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法》知识试题(一)

《旅游法》知识试题(一)答案 一. 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每小题1分) 1.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______,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A.旅游风险抵押金 B.旅游权益损害赔偿金 C.旅游安全保障金 D.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标准答案:D 2.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______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A.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B.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C.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 D.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标准答案:C 3. 地接社,是指______。() A.与组团社订立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B.与组团社订立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C.接受组团社委托,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 D.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标准答案:D 4.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______。() A.应当在涨价之前举行听证会 B.应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C.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D.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5.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______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A.旅游基础教育 B.旅游学历教育 C.旅游职业教育 D.旅游成人教育 ★标准答案:C 6.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______。() A.举行听证会并相应减少收费 B.举行听证会并公示 C.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D.公示并举行听证会,相应减少收费 ★标准答案:C 7.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______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A.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 B.老年人、儿童、孕妇 C.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 D.老年人、儿童、残疾人 ★标准答案:C 8.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______,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A.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且大多数人没有时间的 B.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 C.旅游者一方有共同请求并自愿推选出代表的 D.旅游者一方有共同请求且大多数人没有时间的 ★标准答案:B 9. 以下不属于旅游法内容的是______。() A.旅游规划和促进 B.旅游策划 C.旅游经营 D.旅游服务合同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81题) 一、单选题 1、以下具有制定和颁布法律制度的社会主体是:( A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 国务院 C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湖南省旅游条例》属于:( C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属于:( B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4、(C )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从此进入建设性发展阶段 A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B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C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D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我国现行旅游法主要由( C )构成。 A 法律 B 部门规章 C 法规 D 规章 6、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D ) A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B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C 《中国公 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D 《湖南省旅游条例》 7、国务院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B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8、新的《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 A )开始实施。 A 5月1日 B 3月1日 C 1月1日 D 2月1日 (▲)9、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并于( D )实施。 A 2008年12月1日 B 20009年1月1日 C 2009年2月1日 D 2009年3月1日 (▲)10、2009年3月1日湖南省旅游局在( C )举行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实施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A 岳麓山 B 桔子洲 C 长沙世界之窗 D 烈士士公园 11、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D ) A 物 B 行为 C 智力成果 D 内容 (★)2、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D ) A、湖南省旅游局 B、湖南省某四星级饭店 C、来湖南旅游的美国游客 D、某旅行社法人名称 13、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D ) A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B 旅游者 C 旅游企业 D 旅游权利

新旅游法解读

旅游者投诉索赔有了法律依据 【案例】南京小伙李某报团准备到杭州游玩,却在途中出了车祸。当李某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被几方踢起了皮球:旅行社称,车不是他们开的,而且旅游团已经转包给了地接社,不应赔偿;地接社称,李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损失不该由他们承担;客运公司称,伤者是在旅游时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李某索赔无门,只能将两家旅行社都告上了法庭。 【条款】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解读】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社会公众诟病的问题。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而游客要么因为身在人生地不熟的异地他乡,只好忍气吞声了事;要么就是被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法律名词绕得晕头转向,找不到索赔对象;一些敢于维权的游客被旅行社单方面抛弃甚至遭遇暴力行为。 “从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全国游客满意度调查情况看,对旅游投诉处理的满意度水平总体仍然较低,不满意的事项集中在旅游投诉的便捷程度上。因此,旅游法在制度层面上对此进行了完善。”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玉松表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还仅限于受理对旅行社或导游人员的投诉,众多散客的投诉则被分流于景区、消费者保护组织、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受理。旅游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这不仅方便了游客的投诉,而且也提高了处理投诉的力度和效率。 “目前,无论是旅游质监机构还是消费者保护组织,对相关旅游投诉的处理方式主要是调解。但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调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都很有限。”王玉松建议,应当在旅游法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完善和规范旅游投诉的处理制度。 “零负团费”不再是暴利保护伞 【案例】“900元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游,只有3个购物点,绝不强迫消费。”面对诱人的广告,浙江的张某立即就报了名,为了保险起见,他还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 然而,当飞机落地昆明,一切都变了样。旅行团坐着大巴车赶到丽江,风景还没看到,又被拉回了昆明,购物行程也由此拉开序幕。螺旋藻、银器、翡翠玉器、茶叶店、精油店……合同上白纸黑字的“3个购物点”愣是变成了10来个。 导游还约谈了几位不买的游客:“你们怎么能这样?还有一些购物点,你们不买东西,就别想回去!”就这样,6日游变成了6日购,全团26人消费总额超过20万元。 【条款】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零负团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价揽客后大肆宰客,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对待“零负团费”,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北京春秋旅行社总经理杨洋认为,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权威蔡家成解读新旅游法 2013-08-31 来源: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权威蔡家成解读新旅游法新旅游法解读 [导读]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权威蔡家成解读新旅游法,新旅游法解读 2013年10月1日新旅游法实施前,时任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副司长的蔡家成博士,对新《旅游法》进行了解读。蔡家成博士指出:旅游法规范的重点是有组织的旅游,也就是团队旅游,正是旅行社所经营的重点;旅游法规范旅游者和相关经营者的行为对旅行社有利,同时旅游法对旅游合同、旅游纠纷处理及主要概念的规定对旅行社也有好处。而此次的旅游立法,法是国之重器、是国家的意志,说明《旅游法》本身已经上升到准绳地位,是不会再存在模棱两可的可能的,最后的目的性和目标性肯定会达到一致的地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注:蓝色为蔡教授解析部分,红色为特别提醒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从本条的立法目的规定看,保障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是与保障利用这个合法权益并列等重的,而不是主要或者偏重旅游者,从法条内容看,对旅游经营者的约束规范更多更严,主要是平衡利益关系。 特别解析:偏重于游客(弱势群体)更多一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问题:境外活动应该受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范 理解:我国法律对我公民在境外的旅游行为可以规范,而境外服务是作为境内旅行社出境游产品的组成部分,因而中国法律也是可以规范的。

关于旅游法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

关于旅游法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旅游纠纷处理是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新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处理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特此,外航国旅行政人事部于9月3日下午组织了《新旅游法》的培训。此次培训学习分为四块大内容:一、《旅游法立法概况》二、旅行经营者规则解读三、其他相关规定解读四、积极应对调整。 本人特别对“相关规定的解读”作了详细学习和解读。如:第28条新增条件 1、必要的导游、领队、数量没有明确 2、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3、包价旅游服务:吃住行游 4、两项以上的服务叫包价旅游,只有专属旅行社执行,其他不可以 第29条:境内旅游代替国内旅游 第30条:不得非法使用经营许可证;转让,出租,出借,即挂靠,承包 罚则:处一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旅游部、工商部门);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增多严格

违法主体:个人、单位、双罚制 第31条: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扩大使用范围,增加垫付旅游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后的紧急救助的费用 2、旅游经营部门有权决定使用 3、垫付后,属旅游者和第三方的责任,有责任方付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人员造成损失可以用此笔保证金 第32条招揽、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 主要涉及产品的价格,内容,标准 第34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1、对地接,组团,甚至司机车辆资质的审核 2、不得以不合理的价格,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不合理”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 3、不得以诱导欺骗,不合格的低价诱导旅游者,隐瞒不合理低价,隐瞒购物场所自费参与项目 4、不正当利益“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 除外情形与要求1、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提出要求2、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旅游法总论

第一章旅游法总论 本章考点分析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察学生对旅游法基本概念的理解记忆,对旅游法的产生和发展、旅游法制建设的掌握情况,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旅游法律法规的了解,以及对旅游行政部门的认识。 二考核重点 我国法律兑旅游反面事项的相关规定,旅游法的产生及发展,我国的旅游法治建设,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国家旅游管理机构的模式,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保护。 三考核要求 要求学生:理解旅游法调整的对象,记忆我国旅游法治建设的特点以及我国在家人WTO时就旅游业作出的承诺,掌握旅游执法的一般问题。 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法的本质在于(A ) A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形式 B 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法规 C 法具体地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D 法具有强制性 2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先后颁布过一个宪法文件和(C )宪法 A两部B三部C四部D五部 3饭店业与(B )并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A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娱乐业C旅游饮饮业、旅游购物业 B旅行社业、旅游交通业D旅行社业、旅游饮食业 4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一内容体现了公民的(A ) A人身自由权利 B 政治权利 C 经济权利 D 平等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 1 我国宪法规定,保护(BCD )等特殊主体的权利。 A企事业单位C华侨、归侨和侨眷 B妇女、儿童、孕妇、老人 D 婚姻、家庭 2 在我国旅游法律中,能够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主要有(ABD )A国内旅游者和海外旅游者 C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B旅游企业和旅游组织 D 旅游行政主管机构 3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来看,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BC ) A《旅行社管理条例》 C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B《导游人员管理条例》D《国家旅游局局长令》 4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的特征包括(ABCD ) A依法成立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B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知识测试题姓名:单位:分数: 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年月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2.旅游者有权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和。 4.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5.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订购产品和服务。 6.参加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订立 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7.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费用。 8.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

不得导游和领队业务。 9.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公布。 10.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并相应。 11.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12.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13.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4.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 15.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 16.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的基本信息。 17.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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