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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家详解股权与创业投资税收政策

税务专家详解股权与创业投资税收政策
税务专家详解股权与创业投资税收政策

税务专家详解:股权与创业投资税收政策

中华私募股权投资网 2010-02-05 14:39:48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文字大小:[大][中][小]

中华PE:尽管美国在爆发“黑石税案风波”之后开始酝酿对合伙税制进行根本改革,但我国不少地方政府针对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前景究竟如何?为帮助业界人士深入理解国内外有关税收政策的背景和实质,证券时报记者特地采访了资深税收专家——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董国云。

平衡税负严防“黑石税案风波”上演中国版

早在2007年,国家财税部门针对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发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简称“31号文”)。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在31号文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简称87号文)。87号文实施一年来,效果究竟如何?今后如何完善?尽管美国在爆发“黑石税案风波”之后开始酝酿对合伙税制进行根本改革,但我国不少地方政府针对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前景究竟如何?为帮助业界人士深入理解国内外有关税收政策的背景和实质,证券时报记者特地采访了资深税收专家——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董国云。

以“规模”标准实施税收优惠

记者:按照去年新出台的87号文,创业投资企业仍只能按“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来计算应纳税所得抵扣额。业内人士普遍反映,“规模”和“高新”双重标准过于严格。您认为,今后的改进方向是什么?

董国云:双重标准确实偏严了一些,特别是在采用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以后,被投资企业能同时符合“中小”和“高新”标准的就更少了。据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初步了解,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可达90%左右;但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平均不到50%,个别能达到80%,大多数只有40%左右。因此,尽管各类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都能或多或少享受到一些所得税抵扣,但享受力度被“高新”标准大打折扣。

在国外,由于科技含量是一个比较难以界定的变量,而企业的规模大小相对容易核定,所以普遍只采用“中小”规模标准。由于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等风险性投资方式投资于中小企业,为覆盖投资风险,创业投资企业自然而然地会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主要属于科技型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因此,采用“中小”规模标准就可以间接达到支持技术创业的政策目标。

从更好发挥创业投资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增加创业投资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角度考虑,今后我国也宜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所得税抵扣的投资标准放宽到单一的“中小”规模标准。如果非要直接体现创业投资支持技术创新的作用,建议可在“按对中小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申请应纳税

所得抵扣”的基础上,如果所投资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再加计一定比例的应纳税所得抵扣。

公司制、合伙制税负各有优劣

记者:非法人的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本身就不用纳税,而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虽然可以享受税收抵扣优惠,但毕竟要作为纳税主体。就此而言,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在税收上真具备优势吗?

董国云: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并不必然存在类似美国那样的双重征税。在当前中国税制下,哪种类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税收上更有优势,关键是看其投资者本身在纳税义务上的不同特点。

对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房地产公司、实业企业等需要纳税的企业投资者而言,如果投资一家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其通过基金从事创业投资的收益虽然无需在基金环节缴税,但必须在投资者环节缴税。如果投资一家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其通过基金从事创业投资的收益虽然需要在基金环节缴税,但基金将税后收益分配给这类投资者时即可作为“免税收入”.可见,对这些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投资者而言,如果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其投资于公司型基金或是合伙型基金的税负实际上是相当的。如果考虑到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享受所得税抵扣,投资者最终承担的税负反而会较低。因此,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实业企业等需要纳税的企业投资者更适合于投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

对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如果投资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在基金环节要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自然人环节还需再缴纳20%的投资收益所得税,总税负为:“25%+(1-25%)×20%=40%”.如果投资于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其从基金分得的利润,在投资者环节按“工商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由于边际税率过高,年所得超过5万元即需按35%缴税,故有限合伙的税收优势并不明显。尤其是当考虑到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能够在基金环节享受所得税抵扣因素后,自然人投资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实际税负就很可能低于投资于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此外,公司型创投企业如果将所得收益用作再投资,个人投资者还可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特别是目前国家财税部门正在考虑如何避免对个人投资公司型企业(包括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如果个人也能比照法人企业一样,从其他法人企业所得的税后股息红利也可视为税后收益而不再征所得税,则必将极大地激励个人投资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积极性。

但是,对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之类的免税主体而言,由于投资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可能多多少少需要承担一些税负(除非所投资创业基金申请到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足够用于抵扣全部应纳税所得),从减轻税负的角度,按有限合伙制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更加适合。

对本身适用低税率的投资者(如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税率为15%),关键要看法人型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抵扣优惠后的实际税负是否低于在投资者环节缴税的税负。如果享受税收抵扣优惠后的实际税负低于在投资者环节缴税的税负,则投资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更为合适;反之,则投资于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更为合适。

对没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并购投资基金(即狭义私人股权投资)而言,如果不考虑公司型能够建立更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等因素,而仅从税负角度看,则由于有限合伙型基金在基金环节无需纳税,因此,无论是对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之类的免税主体,还是对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都可能更具有税收优势。

平衡有限合伙制企业税负

记者:目前国际社会对合伙型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新动向?“黑石税案风波”的根源是什么?美国正在对合伙型企业的税制进行改革,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董国云:先介绍一下美国现行的对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税收处理方法。在美国的税法体系下,合伙型私募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其所有的收入和支出按照“流经原则”,直接分配给各合伙人,合伙人根据收入的种类申报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进行严格分类是美国个人所得税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应税所得的种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私募基金合伙人的税收负担。普通合伙人收取的管理费(约为其管理资产的2%)属于工作所得,将按最高35%的累进税率征税;业绩分成作为资本利得,按照最高不超过15%的资本所得税率征收;按合伙契约约定的比例分得的投资所得,如属于长期资本利得,按照最高不超过15%的资本利得税率征收。

但是,美国现行的对合伙企业的税收制度也引起了众多的争议,不少人批评合伙企业成了合法避税的工具,并于2007年黑石合伙集团公开上市前夕演变成为震惊全球的“黑石税案风波”.针对合伙避税的批评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公开上市的合伙企业本身是否应作为纳税主体。在美国,股份公司必须按35%的税率缴纳联邦所得税,另加10%左右的州税;而合伙企业可以不承担任何税负,因而导致越来越多的原本以公司形式设立的企业都借用“合伙”之名来避税。在黑石合伙集团上市的消息传开后,2007年6月,美国参议院金融委员会主席、民主党人鲍可思(Max Baucus)和共和党人葛世雷(Charles Grassley)向美国国会提交了一份主要针对合伙企业是否应当被作为纳税主体的议案。他们认为,合伙企业上市后获得了股份公司上市后同样的流动性好处,就应像股份公司一样纳税。否则,就不能保证税收体系的公平与完整。

二是对合伙企业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的业绩分成是否应作为资本利得处理。对公司型基金而言,不仅基金本身要高额课税,其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的业绩分成也必须按普通所得缴纳35%联邦所得税,另加10%左右的州税;对合伙型基金而言,不仅基金本身无需缴税,其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的业绩分成,按照“流经原则”还可被视作资本利得而仅需缴纳最高不超过15%的资本利得税。对此,2007年6月,民主党议员桑德列维也提交了议案,认为这种做法极不公平,并要求将合伙

型基金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的业绩分成比照公司型基金分配给管理公司的业绩分成,将其作为普通收入看待,按普通所得缴纳35%联邦所得税,另加10%左右的州税。

三是资本利得税率是否过低。对此,巴菲特曾通过NBC公开表示,他属于高收入阶层,但由于收入主要来自资本利得,竟然适用最高不超过15%的税率;他的秘书属于低收入阶层,却要缴纳实际税率高达30%以上的工薪所得税。鉴此,不少像巴非特这样的高收入者都认为应当提高资本利税率。

正是由于美国的合伙企业税制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奥巴马上任后决心对其实行一系列改革。2009年2月26日,奥巴马在向国会提交2010财年预算案时,强烈要求对合伙基金的“业绩分成”,从现行被视为“长期资本利得”(税率最高不超过15%),比照公司型基金,按照“普通所得”征税(联邦税率为35%,另加州税10%左右)。对合伙企业本身如何比照公司纳税问题,以及如何提高资本利得税问题,目前仍在取证中。

从国际社会关于合伙企业税制的发展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传统意义上的合伙企业而言,由于它并不是独立的工商实体,而仅仅只是一种依附于各合伙人的契约关系,因此,自然不应该也无法对这种契约关系征税,而只能在合伙人环节征税。但是,随着合伙企业逐步借鉴公司机制之后,它越来越类似于公司实体(这种准公司实体与公司一样享受着国家公共管理和国防服务,与公司一样可以将每年所得收益转为资本),所以,从防止偷逃税和公平税负角度考虑,不少国家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特点,而相应采取三种不同的合伙企业税制模式:一是不将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主体的非实体模式,主要流行于合伙企业尚未演进为独立实体的国家;二是将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主体看待的实体模式,主要流行于合伙企业已经演进为独立实体的国家;三是介于实体模式与非实体模式之间的准实体模式,该模式在合伙企业环节统一作收入和成本核算,但对合伙企业的净收益在合伙人环节纳税。在这些对公司和合伙实行公平税负的国家(如德国、澳大利亚等),由于公司在内在机制上优于合伙,故其创投基金则一直以公司型为主流。

地方税收优惠应规范有序

记者:中国能否有效避免“黑石税案风波”?前些年一些地方政府针对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而国家财税部门也针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台了税收政策。在地方政策与中央政策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地方政策是否继续有效?

董国云:在我国,由于个人与企业的财产制度不健全,防范合伙企业偷逃税更加困难。所以,国家财税部门在2000年研究制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时,就非常谨慎。尽管考虑到在合伙企业只能按普通合伙设立且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的条件下,合伙企业不会大面积发展,加之当时国家急需鼓励个人创业和增加就业,91号文将普通合伙企业规定为非纳税主体;但与此同时,91号文又通过一系列规定来防范市场滥用合伙避税。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企业按有限合伙设立,而且法人等机构也可作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在这种情况下,将包括加工贸易类、咨询服务类的各类合伙企业均视为非纳税主体后,使得防范市场借合伙避税的任务便变得更加艰巨。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只好在经历很长一段时间的研究后,才于2008年12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简称159号文)。159号文一方面遵从《合伙企业法》第七条规定,将合伙企业作业非纳税主体;另一方面通过相关规定,来弥补合伙企业可能成为避税工具的缺陷。

从实务层面看,虽然不敢断言159号文一定能够切实防范,但至少有利于防范“黑石税案风波”在中国重演。一是通过规定合伙企业的收益无论是分配还是留成都需要缴税,能够有效防范止合伙企业本身成为避税工具。二是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税率,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都须按“工商经营所得税税率”执行,能够有效防范事实上的普通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人”名义,逃避较高税率的“工商经营所得税”.三是规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收益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利于防范合伙企业通过关联合伙人避税。四是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不得用于抵扣投资主体的税基,能够进一步防范合伙企业通过作账制造全面亏损来冲销投资主体的税基。

在“159号文”颁布之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地机构来本地落户,争当中国的股权投资中心,分别出台了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按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与“159号文”的规定明显不一致。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明确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可见,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具有法律效力。

创投税收政策重在防避税

记者:国内一方面对公司型创投基金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有关合伙型创投基金的税收政策体现了“重在防避税”的原则。这是否有失公平?

董国云:对这个问题,在2008年北京科博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的演讲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他指出,体现税负公平,只需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就行;但税收优惠还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这种优惠政策不至于鼓励偷逃税,二是不至于引发市场风险。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来理解,在将合伙型基金作为非纳税主体的基础上,再给其税收优惠激励,就相对困难。况且,目前不仅美国已有“黑石税案风波”的前车之鉴,国内利用合伙的避税便利来忽悠投资者,进而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事件也开始频频出现。一些机构在利用有限合伙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时,就公然宣称:“国家为鼓励以合伙形式设立基金,《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基金不用缴纳任何税收啦!地方政府为鼓励以合伙形式吸引其他投资者来本地投资,合伙人也只需缴纳20%的低所得税啦!而且,在合伙人环节你就是不缴税,税务部门也很难查到你”.与合伙型基金不同的是:公司型基金本身被作为纳税主体,很难偷逃税,加之能够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秩序,避免市场

风险,因此,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型设立,在当前中国国情下是可以理解的。

需要补充的是,目前不光是在创业投资领域,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仅针对公司型。担保公司、先进服务类企业等各个领域的税收优惠都仅针对公司型。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各地区对以合伙制设立的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 一、 【区域】江苏南京 【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 【优惠政策】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二、 【区域】广东深圳 【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金发〔2011〕5号) 【适用条件】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区内新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前海登 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 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08年1月1日 起,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环境保护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 结转抵免。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企业所税三免三减半:对符合条件的节能 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创新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动漫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规划布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资料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 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

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 【摘要】 净利润是分析股东创造价值的最核心指标,所以针对我们研究的主要对象——股权投资企业来说,先了解国家对这类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优惠措施,对我们分析一些必要考虑因素(比如设立的地理位置、投资的产业或行业、如何进行投资等)和投资项目的未来投资收益率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该报告主要介绍了三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以及它们对应的税收政策,重点分析了有限合伙型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和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和优惠政策,并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分类、归纳和总结,以方便对各地的税收对企业和企业合伙人的净利润收入进行比较,使得税收的优惠政策更直观化、简明化。 报告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做了简单的描述和介绍;第二部分,讨论了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国家实施的一般税收政策;第三部分,也是该报告的核心内容,归纳了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各地的政策做了简单的比较(详细见附件Excel)。

【正文】 一、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 首先,股权投资基金(PE), 通常为私募股权投资,也就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且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的方式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VC),

这三种不同的投资基金来说,其界限不是特别清楚,股权基金可以通过对特定产业或者一些高新技术类产业的股权投资变向地作为产投基金或创业基金进行投资,而产投基金和创投基金也可以通过对目标产业进行非公开的股权投资转而涉及到股权投资基金的领域。该报告的主要分析对象是私募股权基金,但通过对一些政策的分析,当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于特定的产业(高新技术类、西部大开发类、当地支持产业类)时,也可以同时享受到当地政府对产投基金和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基金按其组织架构的特征,可以分为三类: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1、合伙制基金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文件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文件 (一)、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税法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A.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C.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3、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

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年116号规定。(二)、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期转让公司股权时,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以股权转让溢价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居关于个人非货币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编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编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 [2002]191 号)规定,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对 以无形资产、 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 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 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 生物资产、无形资产、 股权、 债权等 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 作为企业的收入 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 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 照规定扣除的折旧、 折耗、 摊销、 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 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59 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 转让财产 ”(《企

75%。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 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 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 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 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 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 基础确定。 ③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 定: ①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 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 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③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 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 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12-08-30 来源:本站 一、直接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 1. 增值税、营业税提高起征点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鲁财税[2011]91号) 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营业额500元。(鲁财税[2011]91号) 2.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财税[2011]117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国务院令第538号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月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11]62号) 5.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

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和税务问题资料讲解

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和税务问题 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性约束力。 一、公司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 股东转让出资作为公司运营中的重大事项,直接关系到大多数股东、公司本身和市场交易相对人(公司、团体、个人)的利益,股东出资转让程序规定严格。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向董事会提出申请 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股权的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这主要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因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须经过股东会表决。另外,股东在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股权的申请之前,往往已同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达成转让股权的意向。 2、公司资产评估 转让股权中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

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对新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还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3、签订转让股权协议 转让股权的股东与受让股权的人按法律规定并以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依据,双方签订转让股权协议;其中对双方转让股权的数额、转让程序、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规范双方的行为。 4、特殊审批事项 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或《中外合作企业法》规定,要经过中方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审批,并报送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出资证明书 给受让人印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及其变更记载都作了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6、召开股东会议 表决修改公司章程,根据股东的提议,必要时变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公司章程对股东的名称及其股权额都有记载,股东转让股权必然引起股东结构及股权发生变化,因此,按《公司法》对股东会职权规定,召开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原股东出任或委派的董事

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争议及税法汇总分析

以转让股权名义实质转让房地产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分析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 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 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产和行为税 2015年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 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687号2000-09-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87号2009.7.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 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 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 税征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415号2011.7.29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研究分析及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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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之企业分立 目录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2、企业分立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五)印花税 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契税 (二)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 五、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企业重组,在不同的税收文件中有不同的叫法。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财税〔20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将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事业单位改制等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将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将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企业出售、置换等方式又叫兼并重组。 财税〔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一文中又只提到了企业兼并,通常理解也应包括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等内容。 2、企业分立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其中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1、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

股权投资转让税收问题分析与探讨

股权投资转让税收问题分析和探讨 股权投资、股权转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股权运营日趋频繁,对促进企业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加强对股权投资、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目前企业间利用现行税收政策间隙,进行假股权投资、转让,合理避税的问题较为突出。这固然有税收政策和我国日益普遍化、市场化的股权投资转让实践之间出现脱节的原因,也有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监控、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对此,本文就股权投资、转让问题做一粗浅分析和探讨,对加强股权投资、转让税收管理起到借鉴作用。 一、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的涵义 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股权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或在生产经营上控制被投资企业。但如果被投资单位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区分受让方是公司股东还是股东外其他人而不同。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对受让方没有限制,但对于发起人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有一些限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

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和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因为任何经济业务都需要税收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在征和不征上做出选择,以调控和维护经济秩序。目前,和股权投资、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二、股权投资和转让环节现行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换取股权,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转让其股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五条划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一般情况下“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但“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也就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私募基金涉及的税种汇总

私募基金税收一览 企业上市与并购 我国的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种。本文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方面对相关主体的纳税问题(仅探讨所得税与增值税,不涉及印花税等税种)进行简明分析,本文所称基金,限定为根据境内法成立的主体或契约关系。私募基金 所得税 公司型基金就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能够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型基金,适用15%的税率。 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层面均不存在所 得税。 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并非纳税主体,其基金层面无需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公司型基金与合伙型基金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因其收入种类不同而存在 差异:

若为转让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属于增值税调整范畴。 若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合伙份额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转让股权、合伙份额为投资附加回购类型的交易结构,其实质为债性融资,存在被界定为贷款服务从而缴纳增值税的可能。 对于转让新三板股票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实践中税务部门是否将新三板股票视为金融商品,目前各地有不同操作,但倾向于将新三板股票视为有价证券类的金融商品。 私募基金投资者 所得税 一、公司型基金投资者 1法人投资者 A股权转让所得 公司型基金的法人投资者,其转让股权涉税事宜与公司型基金适用相同规则,但若该法人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转让股权满足源

泉扣缴的,参照下述“B 权益性投资所得”c、d进行。 B权益性投资所得 公司型基金的法人投资者,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a. 若投资者为居民企业,则该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b. 若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其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该等投资收益若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该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c. 若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其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该等投资收益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则其从基金处取得的投资收益由基金按10%的税率实施源泉扣缴,缴纳预提所得税; 上述c的非居民企业若在香港、澳门设立,或其设立地政府与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与国内税 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方针政策,鼓励吸引股权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发展,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壮大,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企业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注册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中,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地应当为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五条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成长性企业的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工商注册登记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为你推荐】武陵区律师丰县律师江城区律师天河区律师新都区律师高县律师邛崃市律师西乡塘区律师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52000 投资收益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9247516.html,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纳税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及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但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应当纳税的。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三种情形,现分别予以论述。

一、个人(包括外国自然人)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外,目前涉及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 根据这些规定,当个人有转让股权(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时,应当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纳税人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缴纳。

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衍生金融产品与传统金融产品转让盈亏可互抵 近日,税务人员在南京某信托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个月投资外汇发生净损失19万元,通过转让外汇掉期获利23万元,税务人员提醒可以按照两项交易的差额缴纳营业税,财务人员李先生得知此政策后非常高兴。 税务部门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的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因此,该公司在申报金融业营业税时仅需按照外汇投资和外汇掉期投资盈亏相抵后的余额4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可免征印花税 南京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年营业收入只有200万左右,该公司每年都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 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该政策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对于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因此该建筑公司和银行都可免征印花税。 符合条件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汇总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 一、重组文件汇编 (一)增值税 1.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整体转让) 2.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迁移进项转移) 3.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转让进项转移) 4.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多次转让) 5.财税〔2016〕36号附件2(整体转让) 6.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转让不动产) 7.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及解读(营改增若干征管) 8.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 9.(二)企业所得税 1.财企〔2005〕62号(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 2.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3.国税函〔2009〕1号(债务重组) 4.财税〔2009〕59号(具体处理问题) 5.财税〔2009〕60号(清算) 6.财税〔2009〕69号(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 7.国税发〔2009〕82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 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 8.国税函〔2009〕4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9.国税函〔2009〕388号(清算申报表) 10.国税函〔2009〕684号(清算申报) 11.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管理办法) 12.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 13.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4.国税函[2010]79号(所得税若干) 15.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撤回或减资) 16.总局公告〔2011〕39号(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 17.财税〔2012〕27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 18.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 19.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20.财税〔2013〕9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1.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2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23.财税〔2014〕79号(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 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24.财税〔2014〕109号(50%及划转) 25.财税〔2014〕116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6.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 题)

各种结构下PE税收政策汇总

各种结构下PE税收政策汇总 P-E投资基金的结构主要包括公司制A、合伙制B以及信托制C三种。在合伙企业可以开设股东账户之前,我国的PE基金主要以公司制的形式存在,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也是以公司制企业为主。近年来设立的PE基金多以合伙制为主,也有一些基金以信托制的形式存在。 采用模式C一般具有税收优势(针对非管理人的投资者而言),但是由于信托公司会收取一定的信托报酬,因此一定程度上对这种税收优势打了折扣。同时,采用信托制投资时,被投资公司上市审核可能会存在障碍。 一、模式A的税收情况 基金层面: 收益内容税收内容 股息、红利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免所得税 利息征收5%的营业税(同时还需缴纳城建税及

教育附加费等,下同); 按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非上市股 权转让所 得 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上市股权转让所得按差价征收5%营业税; 按所得征收25%企业所得税 税收减免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 额 管理人(股东)层面: 收益内 容 组织形式

公司制合伙企业个人 管理费等收入 的 营业税 的 企业所得 税 的营业 税 免征企业 所得税,先分 后税 不确定,如果 按劳务(咨询) 所得,最高收 40%个人所得税 投资分成:股息、红利分成 居民企 业税后利 润分配免 所得税 免征企业 所得税,先分 后税 的个人所 得税 投资分成:其他 的 企业所得 税 免征企业 所得税,先分 后税 的个人所 得税

其他投资者(股东)层面: 收益内 容 组织形式 机构个人 股息、红利收入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免所得 税 20%的个人所得 税 其他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为合伙制的话,依然是先分后税)一般20%的个人所得税 二、模式B的税收情况 基金层面: 收益内容税收内容 利息及上市按利息或上市股权转让差价征收5%营业

金融行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汇编

金融行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汇编 (特别提醒:本政策截止至2012年12月,如有变化,以新文件为准) 一、增值税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二、营业税 ◎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 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已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此款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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