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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文版_广东省_労働契约书

日文版_广东省_労働契约书
日文版_广东省_労働契约书

改正を拒否としたら甲は本契約の解除ができる、かつ賠償金を払わない、その行為より甲

の損失があるとしたら、乙は経済損失を賠償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3.双方が労働契約締結時に根拠とされた客観的状況に重大な変化が生じて、或いは個人の原因で本契約書の条項を変更しようとする場合、必ず書面の意見書を提出して、協議一致を経れば本契約書が変更できる。

4.本契約書解除或いは終止後、甲、乙双方は十日内契約の解除及び終了の手続きを処理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5.労働契約期間の満了は労働契約書の終止、乙は30日前に書面で甲と労働契約継続意向を表明するとしたら、甲、乙双方が協議を経て労働契約の継続を行う、でなければ、乙は契約の継続を同意しないと見なす。

甲:(捺印)乙:(サインまたは捺印)

法定代表人:

(または委託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注:この契約書は広東省政府から2007年12月7日に公布された労働契約書の見本を日本語に翻訳したものです。原文を一字一句忠実に訳すよう務めましたが、この契約書を使用しての損害等に関しては免責とさせていただきます。

番号:

広東省

雇用機関(甲):

住所(甲):

従業員(乙):

労働契約政策法規ホットライン:12333

使用説明

一、契約双方は、本契約を締結する前に本契約書をよく読むこと。本契約は一旦締結すると法的効力を発し、双方は忠実に履行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二、本契約は使用者(甲)の法定代表人(あるいは委託代理人)と社員(乙)自らがサイン?捺印し、使用者の公印(あるいは労働契約専用印)を捺印後に法的効力を持つ。

三、本契約中の空欄は、双方の協議を経て確定後に書き込み、法律、法規および関連規定に違反してはならない;書き込む必要が無い空欄には“/”と記入する。

四、乙の仕事内容及び類別(管理或いは専門技術類/工員類)は国家を定めた職種分類と技能標準を参考して、変更範囲と条件は本契約書の第十二条で約束できる。

五、労働時間は標準労働時間、不定時労働時間、総合労働時間の三種に分けられる。、労働保障部門に不定時労働時間、総合労働時間を承認した場合、具体的の内容を本契約書の第十二条に約束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六、従業員正常な勤務時間内の賃金をはっきりと記入すること、かつ、当地区の最低賃金を下回ってはならない。出来高払い給与を採用する場合、本契約参考文書の第十二条に具体的の内容が約束でき、あるいは別途で補充協議が結締できる。

七、労働者代表大会あるいは労働組合と雇用会社が法律によって協議を経て労働報酬、労働時間、休憩、労働安全?衛生、保険福利などの事項について団体協議し、集団契約を締結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労働者個人と雇用会社に労働契約を結締する場合、契約の標準は集団契約より低いとだめだ。

八、本契約書に規定されていない事項については本契約書の第十二条を参考し、別途補充協議を結締することができ、本契約書の附属文書として、一緒に履行する。

九、本契約に書き込みをする際は、はっきりと、万年筆で正確に書き込まなければならず、勝手に書き直してはならない。

働契約を変更する場合双方は「変更労働契約協議書」結締すること。

(三)「労働契約法」を規定した終止労働契約の条件が現れた場合、本労働契約書を終止する。

(四)甲は労働契約解除又は終了と同時に労働契約解除または終了の証明を出さなければならず、15日以内に乙の档案と社会保険関係の移転手続を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乙は双方の約束に照らして仕事の引渡しを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八、経済補償金、医療補助費の給付

本契約を解除した、或いは終了した場合、経済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医療補助費の給付は?労働契約書?と国家、省、市の関連規定に基づき執行する。

九、通知と連絡

甲、乙双方が本契約の履行中、提供した通知、書類、資料などは必ず当面交付或いは本契約書に記載した住所へ通知義務を履行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どちらか一方が住所、電話などの事項に変更がある場合、書面で通知する。

十、本契約の履行により生じた紛争の解決方法

甲が乙の合法権利を侵入すると判断すると、乙は甲に告白すること或いは工会に反映する、協議して解決し、協議が不成立の場合、附近の労働行政部門に苦情を言う、双方が本契約の履行により生じた紛争は協議し無ければならない、協議が不成立の場合、紛争発生の日から30日以内に、甲は労働争議調停委員会に調停を申請することが出来る。或いは労働争議仲裁委員会に仲裁を申請することが出来る

十一、本契約の条項は、国家、省、市が新たに公布した法律、法規、規則に合致しない場合、新た法律、法規、規則に基づき執行する。

十二、双方が約定を必要とするそのほか事項は以下の通り。

1.甲が公布した一切規則制度及び乙と結締した「秘密保守協議書」は本契約の付属文書であり、本契約と同等の効力を持つ。

保険費を支払い、乙は、法に拠り相応の社会保険、福利待遇を享受する。

(二)乙が病気になるか業務外で負傷した場合、甲は国家と地方で規定された医療期間と医療待遇を与え、かつ規定の医療期間内は病気休暇手当て、もしくは疾病救済費を支払い。

(三)乙が職業病を患ったり、仕事上で怪我をしたり死亡した場合、甲は国家、省、市規定の工傷保険条例に沿って処理する。

(四)乙の生育待遇、甲は国家、省、市の女性社員保護規定に沿って処理する。

六、労働保護、労働条件と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は国家と省の労働保護規定に基づき、乙に国家労働衛生標準に合った労働場所を提供して、適切に乙の生産中の安全と健康を保護する。乙が仕事中に職業病を引き起こす可能性があれば、甲は乙に事実を伝え、甲は《職業病防治法》の規定に基づき、乙の健康と関連権益を保護する。

(二)甲は乙が従事する職場により、国家の関係規定に基づき乙に必要な労働保護用品を提供し、かつ労働保護規定に基づき乙に対し毎(年/季/月)定期的に無料で身体検査を手配する。

(三)甲は国家、省および当地の関連規定により、女性社員と未成年社員の労働保護と保健を適切に行う。

(四)乙は甲の違約指示および強制的に危険な仕事に従事させようとする命令を断る権利を有し、かつ契約を解除する権利がある、甲およびその管理者が乙の安全と健康を軽視する行為に対し、乙は改正を要求する権利、関係部門へ検挙、告発する権利があり。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終止

(一)「労働契約法」に列挙されている法定条件に合致し、或いは甲乙双方の協議、一致を経た場合、本契約の関連内容を変更する、或いは固定期限契約と無固定期限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無固定期限契約は一定の任務の完成を期限とする契約。

(二)乙が業務に耐えられず、甲は法に基づき適当に乙の職場を調整する以外に、労甲(使用者):乙(労働者):

名称:氏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者):身分証番号:

戸籍住所:

会社住所:

通信住所:

経済類型:

連絡人連絡電話:連絡電話:

《中華人民共和国労働法》、《中華人民共和国労働契約法》と国家及び省の関連する法規に基づき、甲乙双方は法と公平と平等自由意志に基づき、双方合意の上、誠実信用の原則の下、本契約を締結する。

一、労働契約期間

(一)契約期間

双方は以下の第種の方法で本契約期間を確立することに同意する:

1.固定期間:年月日から年月日まで。

2.無固定期間:年月日から法定終了条件が出現するまで。

3.一定の任務の完成を期限とする:からの任務が完成するまで。この仕事の完成の指標は

とする。

(二)試用期間

双方は以下の第種の方法で本契約期間を確立することに同意する。(試用期間は契約期間に含まれる):

1.試用期間無し。

2.試用期間は年月日から年月日まで。

(労働契約期間が三ヶ月以上一年未満のとき、試用期間は一ヶ月を超えてはならな

い;労働契約期間が一年以上三年未満のときは、試用期間は二ヶ月を超えてはならない;三年以上の固定期間および無固定期間の労働契約は、試用期間は六ヶ月を超えてはならない。)

二、仕事内容と勤務場所

(一)乙の業務内容,

(二)乙の仕事内容は(“是”を書き込む)()管理/技術類()操作員類を確立する。

(三)甲が契約期間中に生産経営上の必要性やその他の原因で乙の職位を調整する場合、協議一致により本契約の変更を行い、双方がサイン、捺印して確認した協議書を本契約の付属文書とする。

(四)乙の勤務場所は。

(五)臨時性の仕事或いは短期の教育訓練を除く、若し甲は本契約を規定した以外の勤務先、単位へ従事すること或いは学習することとしたら、本契約の第七条に基づく。

三、労働時間と休息休暇

(一)甲、乙双方は同意の上以下の第種の方式で乙の勤務時間を確定する:1.標準労働時間制,毎日の労働時間は時間とし、毎週の勤務日数は日で,毎週正常の勤務時間は40時間を超えてはならない、かつ毎週最低一日の休暇がある。

2.不定労働時間制,労働保障部門の許可を得て、乙の職場で不定労働時間性を実施する。

3.総合労働時間制。労働保障部門の許可を得て、乙の職場で(是を書き込む)年()、半年()、季()、或いは月()を周期として、総合労働時間制労働を実行する。

(二)甲は生産(業務)上の需要により、労働組合または乙との協議を経て労働時間を延長できる。《労働法》第42条規定の状況を除き、一般に一日に1時間を上回ってはいけない。特別な理由があっても毎日三時間を越えてはならず、毎月36時間を越えては

らない。

(三)甲は規定及び企業が補充した仕事、休暇、休息に基づき乙に法定休暇、年次休暇、結婚休暇、忌引き、などの有給休暇を与え、契約書に定められた基準及び政策、法規、規定に沿で賃金を支払う。

四、労働報酬

(一)乙の正常な労働時間の賃金は以下の第()(残業代を計算する基数)種形式で計算する、当地の最低給与及び本単位集団契約の水準を下回ってはならない。

1.時間給:元/月(元/周)

2.出来高払い給与:(定められた労働ノルマは乙と同等の職位の70%以上の社員が法定労働時間内に完成できること);

3.その他の形。

(二)乙の試用期間の給料は元(試用期間の給与は本契約書約束の第(-)条で決められた給与の80%を下回ってはならず、又は甲の同様の職位の最低レベル賃金を下回ってはならず、本契約で決められた給与の80%を下回ってはならず、また甲が所在する地域の最低給与標準を回ってはならない)

(三)甲が法により乙に残業を命じたり、「労働法」の第四十四条の規定に基づき残業代を支払う。

(四)給与は必ず貨幣の形式で支払い、現物や有価証券を貨幣の代わりに支払ってはならない。

(五)甲乙は生産経営状況や物価水準などの状況に照らして、協議または集団協議の形式で、法により賃金の正常な増加の具体的な方法と幅を決定する。

(六)甲は毎月日に(当月/先月)の給与を支払う。祝日や休日に当たるときは、給料日に一番近い労働日に繰り上げて支払う。

五、社会保険

(一)甲、乙は国家、省、所在地の規定に従い、社会保険への加入手続きをし、社会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 一、总则 第一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动、解除和终止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面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订的《员工关系手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三)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所有全日制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签订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公司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可根据不同岗位、技能水平、任职资格及员工的身体因素、年龄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以下列表为首次劳动合同期限的参照表,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招聘中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首次劳动合同期限参照表 岗位说明: (一)技术岗位指研发人员、生产技术员、工段长、班组长、质量鉴定等职位; (二)管理岗位指公司聘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三)行政岗位指主管、产品经理、行政科室人员等职位; (四)销售岗位指业务销售及配合销售工作的相关行政人员等职位;(五)采购岗位指商业片各事业部的采购人员职位; (六)生产仓储操作岗位指生产操作一线人员及配送、物流、仓储操作人员等职位; (七)后勤辅助岗位指从事后勤清洁、绿化、食堂、招待所及从事繁重体力工作等职位。 第七条、新招人员中二次就业者需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公司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在缔约过程中,公司应如实告知员工的企业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员工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公司在招用时,有权了解员工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以及就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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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买卖契约书(模板)

附条件买卖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 出卖人: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法院为第一

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学习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心得 近日股份公司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更深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更形象的认识,相信在以后合同签订工作中我会受益匪浅。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给我最大的收获我感觉就是对合同类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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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労働契約法」の適用に関わる若干問題についての意見 (滬高法[2009]73号) 一、弁護士事務所等団体とその従業員との間の紛争解決 弁護士事務所で行政事務或いは用務員業務を行っている労働者、弁護士事務所で法律事務を取扱い、固定給料或いは基本給料をもらっている労働者は、弁護士事務所との間で、労働報酬等の事件を巡って生じた紛争は、労働紛争に属し、労働紛争の関係規定に基づき解決する。弁護士事務所とその弁護士、組合利益の分配及び具体的利益の分配を巡って生じた紛争は、民事紛争に属し、関係民事法規の規定に基づき解決する。 公認会計士事務所、基金会等団体とその従業員との間で生じた紛争は、前項に類似する場合、前項の規定を参照して解決する。 二、労働契約の双方当事者が書面契約を締結しなかった場合の解決 労働契約の締結と履行に関しては、信義則を重視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労働者が実際に雇用単位の為に働いているが、雇用単位が1ヶ月を過ぎても労働者と書面労働契約を締結しなかった場合、雇用単位が信義義務を履行したか否か、及び労働者が契約締結を拒絶した事情があるか否かを考慮して、労働者に2倍の給料を支払う必要があるか否かを判断する。雇用単位が信義義務を尽くしたが、不可抗力、想定外の状況或いは労働者の労働契約締結拒絶など、雇用単位以外の原因で、労働契約が締結されなかった場合、「中華人民共和国労働契約法実施条例」(以下は「実施条例」と略称する)第六条の、雇用単位が「労働者と書面による労働契約を締結しない」状況に該当しない;雇用単位が原因で書面による労働契約を締結しない場合、雇用単位は法律に基づき労働者に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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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二十二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在任何合同关系中都有可能发生,最常见的是下列几类合同: 1、买卖合同。当出卖人给付物品具有瑕疵时,致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出卖人的行为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 2、赠与合同。赠与物因有瑕疵致受赠人损害的情形与买卖

合同相类似,但赠与合同因是无偿合同,只有在赠与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 3、租赁合同。就出租人而言,因租赁物瑕疵引起承租人损害的,构成违约与侵权;就承租人而言,因其过失行为,毁损租赁物,也构成违约与侵权。 4、雇佣合同。在此类合同中,受雇人在履行义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雇佣人损害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 5、运输合同。在旅客运输中,因承运人的过失,例如紧急刹车,或车门突然开启,致使旅客落地受伤,死亡的,同样出现责任竞合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同一违法行为可能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具体来说: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例如,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并非法使用,造成财产毁损的。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这就是所谓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第三,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第四,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正是由于以上原因,责任竞合才得以产生,并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制。 根据本条,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而提起诉讼。法律允许受害人选择责任,是因为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选择任何一种责任都是加害人所应当承担的。同时允许受害人选择责任也是因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

附条件买卖契约书(2021版)

YOUR LOGO 附条件买卖契约书(2021版) The contract concluded by both parties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专业合同书系列,下载即可用 附条件买卖契约书(2021版) 说明:本合同内容的主要作用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附条件买卖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 买受人:××× 出卖人:×××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迳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胡康生 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 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武再平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王瑞娣 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严冬枫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 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日本労働契约法

日本労働契约法 第一章法 (19年12月5日法128号) (第1条-第5条) 第2章合同的形成和修改(第6条-第13条)第3章合同的最后期限第4章(第14条-第16条)应规定第19条补充规定 第一章规则 (目的)第1条此外,以下是协议原则、其他合同和基本事项、设定方法、合理条件和决定以及沟通和保护方法。 第2条(定义) 是指“持有人”和“使用人”以及“使用人”和“使用人”“用户”和“使用人”不包括在两个法律法规中,使用它们的人和租用黄金的人不允许这样做。 (合同原则) “协议、协议和立场基础、参与者和用户”第3条 2合同、员工和用户、雇佣模式、平衡考虑,甚至更多。 3合同、员工与用户、生活、协调与分配、结论与改进 4、业主和用户应遵守的合同、信托、利益和义务。 5用户及用户、合同依据、行使、滥用等 (合同内容及理解与推广) 第四条用户、参与者及建议、合同条件及内容、参与者及对合同的理解

2许可持有人和使用人,以及许可合同的内容(许可合同的期限和内容以及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在内)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也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报告。 第5条(雇员的安全和安全考虑)规定了用户、雇员合同和伙伴、雇员生命、身体等的安全。确保员工的安全,必要的考虑等。第二章是关于合同的成立及其进一步 (合同的成立) 第6条。合同、用户、用户、用户和用户同意 第七条合同的订立、用户的合理条件、聘用规则、已知情况、合同内容、聘用规则和条件,不得涉及参与者和用户。以下是雇员、雇员和用户雇佣的一些规则和条件:什么是要求,什么是要求,什么是要求,第12条的限制是什么? (合同内容) 第八条合同的参与人和使用人、协议、内容和条件与合同相同。(雇佣规则、合同条款和条件)第9条规定了以下条件:用户、员工和协议、雇佣规则、员工、非营利组织和条款和条件此外,还必须考虑以下因素:事件的性质、事件的情况和限制。 第十条用户的聘用规则和条件、条件和条件、条件和条件、要求和条件、必要性和条件以下是一些例子:组合、情况、其他聘用规则、相关事项、合理方法、合同内容和条件以及变更后的聘用规则和条件。除第12条规定的关于雇员、雇员和用户的雇用的规章制度、条件和要求、协议的要求和部分以及条件和限制外,本规章制度不适用。

合同法经典案例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

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中国传统契约文书的概念考察_法学理论论文(1).doc

中国传统契约文书的概念考察_法学理论(1) - 关键词:传媒/新闻自由/审判独立/公正审判/新闻审判/美国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美国法院如何保证审判不受传媒干扰的四方面较成熟的实践经验和规则,即诉诸司法程序的手段、限制传媒取得有关未决法律事宜的信息的权利、对传媒的事先约束和事后处罚等,指出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有效治理我国传媒在追求“新闻自由”中形成的“新闻审判”现象。美国是最标榜新闻自由的国家,其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新闻自由,是美国新闻记者对抗一切限制新闻报道的金科玉律;同时,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由公正的陪审团”及时和公开的审判。这一条为确保公正无私的审判而设计。两者时有冲突,传媒对案情的报道与被告获得公平审判之间的冲突尤其突出,因而美国法院在如何保证审判不受传媒干扰方面也发展了一些较成熟的规则。一诉诸司法程序的手段在美国司法界,一项无可置疑的原则便是法官是法庭的主宰,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院和法庭所处的环境以确保传媒和公众不干预对被告的公正审判。如果传媒的报道惹人注目且遍及街头巷尾,而初审法官又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以使陪审员避免任何来自报端的影响,那么其判决就要冒被推翻的危险。在这方面,美国最高法院的最著名、最经典的案例便是1966年的谢波德一案。山姆·谢波德(Sam Sheppard)是俄亥俄州的一位著名外科医生,1954年因涉嫌杀害已有身孕之妻而被捕。他自

称无辜,其妻是外人入室将她击昏后所杀害。此案公开后,立刻引起全国和地方各媒体的极大关注,有关评论和报道随即铺天盖地而来。在谢波德被捕前,各报纸就认定他犯有谋杀罪。对于庭审过程,传媒亦紧追不放,记者及照相机、摄影机充诉法庭。在选定陪审员、举证及认定事实等方面,传媒极力施加影响。主审法官对此听之任之,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陪审团的判断不受干扰。此种情形一直持续至有罪判决作出后方才停息。随后,谢波德以审判过程被严重干扰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当时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1966年,谢波德在依人身保护令获得联邦最高法院重审之前,已在俄亥俄州的监狱里度过了10年的时光。这10年之中,最高法院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在大众传播时代保护刑事被告的经验也日益丰富,最后,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注:Sheppard v. Maxwell,384U>S.333,362-363(1966)。该案经重审后,谢波德被宣告无罪释放,几年后,谢波德去世。)。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主审法官在该谋杀案的审理中未能保护被告人获得正当法律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审判权利,未能保护被告人不受审前弥漫全社区的偏见和在法庭审理中因传媒报道而产生的不良影响力的伤害。主审法官克拉克在判决意见中极其严厉地批评新闻界的过分报道和初审法官的失职行为。这一案件表明,传媒过度地公开庭前听审和庭申情况,并且在法庭上行为失当,使被告人实际上失去了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此后,美国法院规定:法庭和法庭的一切设施受法庭控制,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庭和法院处所的环境以确保传媒和公众不干预被告接受公正审判。法官可运用若干程序上的方法来排除报道带来的潜在的不利影响,包括:(一)推迟审理案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二)如果有关的报道尚未充斥整个州,将案件转移到另一

附条件买卖契约书(2021版)

附条件买卖契约书(2021版)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1498

附条件买卖契约书(2021版) 附条件买卖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 买受人:××× 出卖人:×××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一)标的物应置放于××(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迳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协议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关系以日本消费者保护立法为中心(筱冢昭次)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关系 ——以日本消费者保护立法为中心 筱塚昭次 上传时间:2003-2-19 [日]筱塚昭次(日本早稻田大学名誉教授)著 丁相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译 周永胜(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校 (本文是作者在2000年10月在首都经贸大学法律系所做讲演的基础上整理成文的。)“合同”与“侵权行为”的关系问题直到今日也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其理由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第一,合同是经过“合理的”意识达成的有“计划”、有“目的”的合意,与此相反,侵权行为是没有计划的、偶然发生的事件。当然,在侵权行为中,象有意制造的交通事故那样,有的也是有计划有预谋的事件,但这不是“合理的”事件;第二,虽然二者存在上面的差异,但是在法律上二者最终的结局都是金钱“损害赔偿”。有人认为没有必要将二者加以严格区分。那么, 这一看法是正确的吗?这里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日本大学法学教育习惯上把民法的起源分罗马法和日尔曼法, 并且将这两种对立的法原理进行比较和讲解;而且强调罗马法是商人的法,日尔曼法是农民的法。也有的学者称罗马法为城市的法,日尔曼法是农村的法。当然,罗马是指意大利,日尔曼是指德国。我曾经在德国的大学做过访问学者,也在意大利做过访问学者,讲授日本民法,并单身一人分别在两国居住了数个月,我认为将两国的民法体系加以对照比较具有深远的意义。 日本民法的合同形态与消费者保护立法 日本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除等内容。而分则规定了赠与、买卖、交换、消费借贷、使用借贷、租赁、雇佣、承包、委任、寄托、合伙、终身定期金、和解等合同形式。 近代合同思想确立了私法自治的基本原理,同时确定了私法自治的界限。这主要包括:(1)对“意思”的合理性和纯粹性的追求,并以此作为合同解释的标准和依据;(2)过失责任主义。所谓过失责任主义正如耶林所讲的那样,“无过失则无责任”;(3)合同自由的原则,就是在选择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合同条件、违约金等)、缔约方式等内容上的自由,要排除行政管制。 但是,日本在坚持近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出现了限制合同自由的立法倾向,出现了现代合同法的原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现代合同原理的出现、发展 现代合同法的原理主要是通过以下立法体现出来。 (1)限制利息法。这部法律制定于1877年,是日本1868年开始向近代国家转化后10年左右制定的法律,1954年对该法作了修改。这是一部禁止高利贷的立法,该法规定了10%棗20%的利率限制,但是,由于出现了被称为“天取”的“先取得利息”的违法行为,该法实际上是一部有漏洞的法律。虽然1983年又对该法作了修改,但这部法律仍然是不完善的。 (2)借款业管理法。这一法律制定于1983年。这是一部禁止对贫民无担保高利融资的

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演变轨迹分析

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演变轨迹分析 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笔者认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萌芽时期——西周 西周时期,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私有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有所增加,比夏商的社会商品经济活动更加频繁,出现古代契约的雏形,如质剂、傅别、借贷契约。 1. 质剂。《地官·质人》:“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指的就是在买卖过程中,大的买卖用质,质是较长的契券,用较长的竹简书写,如买卖牛马、奴隶;小的买卖用剂,剂是较短的契券,用较短的竹简制成,通常用于较小的买卖,如:买卖珍异、兵器。当时的质剂都是官方管制下由市场管理人员“质人”制作的,这说明此时官方已经开始对市场贸易进行早期的干预了。 2. 傅别。《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别,是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形式也是在竹简上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一半,竹简中的文字是半文。傅别平时是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而一旦发生纠纷又会成为诉讼的证据,这为后世的法律要求证据提供了借鉴。

3. 借贷契约。国家开始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借贷契约行为,如:违法者会被处以刑罚。《周礼· 秋官·朝土》:“凡民间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周礼·秋官·司约》:“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总体来说,西周时期契约种类较少,但是相对于夏商来说内容较为完备、形式比较灵活。而且西周时期利用契约形式来调整经济活动,为秦汉时期的契约制度打下了基础。 (二)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初步发展时期—秦汉 秦汉时期因为牛耕与铁制农具的进一步推广,再加上国家的统一,社会开始繁荣起来,农业、手工业发展迅速。契约制度在西周的基础上得到了发展与完善。 秦汉契约制度在西周基础上的一些创新举措:出现了专门的交易区域——市肆,这是前所未有的创举,为经济活动提供了交易场所,促进了商品的交换。汉代有“券书”,《说文解字》解释“券”说:“券,契也,从刀声。券,别之书,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 “券”的表现方式为刻侧为验,这是因为汉代契约的书写介质以竹木简为主造成的。在西周已有契约的基础上,又出现了以物担保和保证担保两种担保契约。借贷契约与西周的借贷契约相比更加完善,如:债务人逾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

中国古代订立契约的方式

中国古代订立契约的方式 中国是世界上契约关系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西周时,就有了一些对契约的界定,如《周礼》中就有“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周官·小宰》)。取予,是指财物所有权——取—予的转移,在这种转换过程中,应以书契为凭。宋人王昭禹说,“载于简牍谓之书,合而验之谓之契。”书契在卖买交易中又称为“质剂”,在古代使用简牍书写的时代里,总是将交易内容一式二份同时写在简牍两边,然后从中间破别开来,两家各得其一,检验时两片验之相合称为契合。这种书契长形者称为质,多用于大型交易;短形者称为剂,多用于小规模交易。如果当事人在契书上手书文字,或刻画印痕以为鉴证者,又称之为“傅别”、“符别”,或称之为“莂”。 现存最早的契约,是近三千年前镌刻在青铜器皿上的《周恭王三年(公元前919年)裘卫典田契》等四件土地契,将契约文字刻写在器皿上,就是为了使契文中规定的内容得到多方承认、信守,“万年永宝用”。所以订立契约的本身,就是为了要信守,就是对诚信关系的一种确立。诚信,是我国所固有的一种优良传统,也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一种民族美德,在中国儒家的思想体系里,是伦理道德内容中的一部分。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

娄上》)这是说“诚”是天地间运行的一种法则,而追求诚是人的法则,是人对天地间这一法则的尊崇和效仿,它要求着人具有真实毋欺的品性。“信”也是儒家的一种道德规范,即言出要兑现,孔子要求做人要“言必信,行必果,敬事而信”,即要身体力行,说话算数。“信”就是指遵守承诺、诚实不妄的品格,被儒家列为“五常”伦理道德“仁、义、礼、智、信”中的一种。 随着官方契约制度的确立,民间也相应形成了一套乡法民约。在吐鲁番出土的一件唐代的文书中写有“准乡法和立私契”(《唐咸亨五年(公元674年)王文欢诉酒泉城人张尾仁贷钱不还辞》,《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卷,第269页),这是说民间私人之间订立私契,都是遵循的“乡法”。所谓“乡法”,就是指民间世代承袭的习惯法,其中最核心的思想就是以诚信待人处事。从两千多年来的中国民间各类契约看,其方式大致有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是立券契本身的防伪:最早的契约,较大型重要者,常镌刻于青铜器皿上,一旦成立,即难于作伪。在用简牍作书写材料的时代里,人们想出将契约内容一式二份写在同一简上,并写上一“同”字,并从中剖开,交易双方各执一半,当两份合在一起时,“同”字的左半与右半是否完全相合,就成了验证契书真伪的标志。如不写“同”字,由当事人立契时另写其他字,或在简契上刻画成一些痕迹,然后一分为

2020最新附条件买卖契约书((模板))

附条件买卖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 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 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___________ (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 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___________________ 或 为其他任何处分。 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 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

中国传统财产文化

中国传统财产法文化 Traditional Chinese property law culture 学生:指导老师: Student: Teacher: 【摘要】本课题把中国传统财产法文化作为研究对象,对中国各朝各代财产法进行研究,期望通过研究来提高大家对中国传统财产法的起源的了解,对中国传统财产法特点的认知,对中国古代的“刑”、“法”、“律”含义的熟识。了解中国传统财产法法律产生的原因及其过程,加强大家的法律意识,提高大家的法律素养。 【关键词】产生原因发展继承方式特点 Abstract: This topic put traditional Chinese property law culture as the research object,the study of China's in every generation of property law,hope through research to improve understanding of the origin of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property law,the cogni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property law,the “punishment”, “law” in ancient Chain,know the meaning of the “law”.To understand the causes of China's traditional property law and its process,strengthen our legal consciousness, improve the legal accomplishment of everyone. Key words:produces reason,development,Inheritance way,peculia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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