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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省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凡属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理招标投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令)确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

程项目;

(三)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四)招标人要求进行监理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行监理招标;

(一)属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的建设工程;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三)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其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编制;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情况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并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六)招标人组织必要的答疑、踏勘现场;

(七)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

(八)开标;

(九)评标;

(十)定标;

(十一)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二章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监理招标组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监理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及财务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时,同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自行招标备案文件,自行招

标备案文件包括:

(一)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基本情况;

(二)从事招标工作的工程技术、造价及管理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人或专业人员以往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二)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技术文件资料;

(三)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已签订书面代理招标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填写《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备案登记表》并持相应资料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的应予办理备案登记且应当在接

受招标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发现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不具备相应资格,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并要求改正。

第十八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九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的方法、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质、组织机构、业绩、技术装备、财务方面的证明材料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依法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允许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择优确定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同时,将资格预审

资料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内容、预审过程和结果有违法违规的,应当书面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改正。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标段划分,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递交、修改、撤回的要求,监理费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应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GF-2000-020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图纸等技术文件资料;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招标人必须明确招标人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条件等;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中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应当书面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改正。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并同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七条监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是响应监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具备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

省外入滇参加监理投标的监理企业,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资质证书;

(三)企业简历:包括企业在册职工人数、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四)投标人拥有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

(五)近三年来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

(六)在监监理工程情况;

(七)如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共同投标的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依据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期限做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函;

(三)监理大纲: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及措施,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理方法、对策和措施;

(四)拟派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附简历、业绩;

(五)用于工程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六)监理费报价,包括付款计划分配表;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银行汇票、现金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视招标项目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得超过监理费报价的3%,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按规定提交招标人。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或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或原封退回。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投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监理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后果及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不得比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标准下限的报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九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也可邀请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公证。

第四十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招标人委托公证的,则由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监理费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视为无效文件,不予送交评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同时,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开标会议上,招标人查验身份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以上证件、资料的,视为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不予送交评审。

第四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

代表,以及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从有关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行政

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并对其评标结果签字确认。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六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四十九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招标项目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人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标准下限的报价竞争的;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相应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一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五十二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大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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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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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建筑市场,开展平等竞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列入我省和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除某些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和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在二千万元以上及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地、州(市)属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地、州(市)属建设工程和建设项目其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由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昆明市属投资建设项目可不受此限额限制,由昆明市直接管理。 第四条持我省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省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省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我省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和投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在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要坚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证性和定标的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省建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建设银行共同组织领导,下设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审查建设工程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投标单位的资格; 3、组织审定标底,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4、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问题; 5、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有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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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以下是为建筑人士收集相关的资料。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

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 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 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 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 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号公告)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第3号公告)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 (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第五条拦标价必须公布以下内容: (一)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 1.关于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法律规定 勘察设计和监理工作招标,均需遵守《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特殊之处说明如下。 (1)勘察设计招标除应遵守上述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的相关规定。 (2)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如勘察设计、监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施工招标最高为80万元人民币)。 (4)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或者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按废标处理。 (5)关于监理招标,国家发改委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尚未颁布专门的行政规章(《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尚在征求意见阶段),故主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 2.招标程序的步骤 按照招标人和投标人参与程度,可将招标过程粗略划分成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 (1)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招标准备阶段的工作由招标人单独完成,投标人不参与。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招标方式。 ①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人的管理能力确定发包范围; ②依据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次数和每次招标的工作内容; ③按照每次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选择合同的计价方式; ④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合同类型等因素的影响程度,最终确定招标方式。 2)办理招标备案。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招标手续。招标备案文件应说明:招标工作范围;招标方式;计划工期;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等内容。获得认可后才可以开展招标工作。 3)编制招标有关文件。招标准备阶段应编制好招标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有关文件,保证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些文件大致包括:招标广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以及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方法。 (2)招标投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该阶段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投标截止日期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1.建立信用制度的宗旨:要通过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信息体系,充分发挥( B )对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作用。 A 企业 B 社会公众 C 政府单位 D 执法部门 2.在代理合同及收费中, ( C )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A 委托人 B 投标人 C 招标人 D 政府人员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C)日。 A 1 B 2

C 3 D 4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B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A 1 B 2 C 3 D 4 ======多选题部分 ====== 5.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ABC ) A 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B 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C 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D 缩短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 6.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 ABCD ) A 坚持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B 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C 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D 坚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立法原则 7.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 ABC ) A 有权必有责 B 用权受监督 C 侵权须赔偿 D 权责分开 ======判断题部分 ====== 8.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对错 9.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对错 10.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错

云南省招投标条例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折叠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

湘建建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监理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理。 第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按国家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到位或落实; (三)有招标投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初步设计图纸; (四)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监理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承包人不发生变更的;

云南省招投标中串标行为云政办发修订稿

云南省招投标中串标行 为云政办发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0]10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 理 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授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 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强化行政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技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方式: (一)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认定: (二)评标委员会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程序可以依照利害关系当事入的投诉举报启动,或者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评标委员会依照职责权限启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依法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告知授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监理或分阶段监理)和其他工程项目需要委托监理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凡已建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中心的,监理招标应当进入管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四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或制定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省属、中央在甘工程项目;独资、合资、合作等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四)调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五)审核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定标组织,审查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系统方案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系统方案

目录 一、软件介绍 (3) 二、软件功能介绍 (3) 1. 工程管理 (3) a) 工程信息录入 (3) b) 工程信息维护 (3) c) 工程信息导入导出 (4) d) 自定义输出 (4) e) 工程概况 (4) f) 工程详细信息 (4) g) 项目组织情况 (4) h) 工程设备材料管理 (5) 2. 规划细则 (5) 3. 工程监理 (5) a) 监理工作程序 (5) b) 监理准备工作 (6) c) 监理例会 (7) d) 专题会议 (7) 4.进度控制 (7) 6.造价控制 (8) 7.合同管理 (8)

8.资料管理 (9) 9.用户管理 (9) a)用户色、权限管理 (9) 三、系统网络结构 (9) 四、系统设备配置 (10) 一、软件介绍 根据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的需求,系统从功能上可分为进度管理、造价管理、监理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验收管理、文档资料管理。通过本系统使得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变得更加简单、方便,能够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大大提高了工程管理的效率 本系统目标是监理工作的三控两管一协调,保证项目监理部良好、高效、低成本的运行,特别适合监理公司与专业监理人员使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软件功能介绍 1.工程管理 a)工程信息录入 用户在此建立工程项目名称,并输入工程基本情况,这部分信息将自动转入监理规划和监理月报等所有相关之处。 b)工程信息维护

本系统可同时管理多个工程项目,用户可以在此新建、选择、删除工程,对系统中所有的工程进行维护。 c)工程信息导入导出 用户可以将某个工程的相关信息导出到指定文件,方便地拷贝到其他机器上。使用导入功能可以将系统导出的文件重新加到当前系统中。 d)自定义输出 可以对当前工程或系统中的所有工程的工程信息、单位工程、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信息输出到WORD文档中供用户打印输出。 e)工程概况 工程基本情况:记录工程的基本信息,可以输入工程基本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本软件可处理多个工程项目及其所包含的多个单位工程,以适应住宅小区及多个单体组成的功能区。 f)工程详细信息 分部工程的有关信息,供监理参考。 g)项目组织情况 对项目有关的监理、建设、总包、分包、设计、供应商及其他单位的基本信息、组织机构情况和人员信息。用户一次输入后,便可以在其他窗体中下拉选择,无须反复输入。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2012年 3月 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 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二)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监理招标宜在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监理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监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服务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分析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进程中,工程建设领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经过多年的实践,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投标管理不断成熟和规范化,也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体系。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推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更加具有操作性和规范化。然而,随着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监理企业擅自降低收费标准,缩减监理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等。因此,需要关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招投标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成熟和完善。 1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进入有形市场的内涵及优势 1.1内涵 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有其开放式的内涵及封闭式的内涵之分,从开放式的角度来看,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可以在互联网上实施,可以扩展到所有具有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从封闭式的角度来看,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没有在互联网上开放,而是在单位内部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上实施,局限于特定的项目及投标人。可以说,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行为的本质是一种电子商务活动。 1.2优势 1.2.1极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建设工程监理电子招标投标的方式,是用自动化替代人工操作的方式,其将工作人员从繁重的手工操作中解脱出来,而将更多的智力和管理集中于招标投标工作的质量提

升领域,可寻找到更多、更为适合的资源,进行建设工程领域的资源优化配置。 1.2.2更为灵活和便捷化。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在互联网环境下,可以实现更为规范化、灵活化和流程化的操作。其可以极大地缩减人为操作的空间,也可以在网络的操作系统中留痕,便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检查、取证等工作。 1.2.3实现建设工程相关数据的存储与累积。在传统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过程中,主要是采用人工录入的方式,不仅速度慢,而且数据之间的关联性较差。而采用建设工程的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则可以对所有的建设工程数据实现自动存储和分类,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从而实现科学的决策。 1.2.4防范废标。在传统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难免出现废标的情况,而电子招标投标则可以最大程度上防止废标的出现,由于电子招标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可以避免在标书编制过程中的失误现象,从而减少废标的损失,增强企业的竞争力[1]。 1.2.5提供一个诚信的平台和环境。在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的过程中,也为市场主体诚信数据库的创建提供了平台和环境。其可以将诚信分计入到评标分值中,从而减少违规成本,更好地促进市场各主体间的履约行为。 1.2.6符合绿色建设的原则。在建设工程的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可以利用电子标书进行传递,极大地节约了人工成本和纸张费用,也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 云建建[2004]395号 各州、市建设局,省级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全省统一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云南省建设厅 2004年6月27日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的工程。

凡采用本办法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是指在招标人未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情况下,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发包范围和计价办法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综合报出投标总报价的招标方式。 第三条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招标人可编制招标工程拦标价,拦标价作为招标人期望的最高限价。拦标价应在开标前15天向投标人公布。若投标人对拦标价有异议,可在开标前10天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应对拦标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布。若由于招标人对拦标价的复核影响开标时间的,招标人应重新公布新的开标时间。 拦标价的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和设计图纸,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的规定,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其中主要材料应明确单价来源依据、产地或厂家),综合考虑投资、通常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合同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的全费用价格。 拦标价的计算公式为: J = Z + C + G + Q + F + L + S + X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省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凡属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理招标投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令)确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

设工程项目; (三)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四)招标人要求进行监理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行监理招标; (一)属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的建设工程;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三)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其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知识-建设工程监理数据及档案管理系统

建设工程监理数据及档案管理系统 建设工程监理资料及档案管理系统概述:监理项目部下发的项目联系单、通知、备忘录、报告、各种审核单、监理作业单等由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在房地产网建设工程监理资料及档案中发文前,提交规定的发文单位审核. 建设项目监理资料及档案管理系统总结:监理项目部下发的项目联系单、通知、备忘录、报告表、各种审核表、监理作业表等由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报规定的发行人审核后发行 文章来自房地产网 建设工程监理资料和档案管理系统 一、监理文件的管理 1、监理文件是指项目部监理人员在监理类管理中的监理; 2.监督文件分级管理是指在文件形成过程中,按照职责权限对文件进行编制、审查和签发; 3.监理文件的分类管理是指文件形成后的编号、发送、传递和保管。 二、监理项目部签发的监理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分为五个层次管理 1、监理项目部管理制度和监理作业指导文件、监理规划、专业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审批后由相关人员编制,作为级文件; 监管规划 经公司批准为公司文件后,作为一级文件管理; 2.项目监理部向业主提交的重要报告:总结、月报、专题报告、图纸

审查/复核总结、工程暂停令、重罚工期审批、索赔签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由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审批签发为二级文件。 3.监理项目部出具的正式函由相关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作为三级文件出具。 4.监理项目部下发的项目联系单、通知、备忘录、报告、各种审核单、监理作业单等由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规定的发行人审核后作为四级文件下发。 三、监理作业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的分类 1.按专业分类可分为以下11类:锅炉、汽轮机、土木工程(含测量)仪表与控制、护炉、焊接、化学、给排水、技术与经济、综合等。 2.文档属性的分类: 综合管理:监理规划、监理管理制度、监理项目部重要报告、总结、月报。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等综合施工作业指导文件后出具的工程联系单; 质量管理:针对施工质量、设备质量和缺陷消除方案发布的通知、联系单等相关质量控制文件; 进度管理:对开工报告的审核意见,以及监理项目部与开工、停工、复工指令相关的进度控制文件; 投资管理:针对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和材料代用,以及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更而发出的与投资控制有关的联系单、通知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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