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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法院管辖权的确定

涉外离婚法院管辖权的确定
涉外离婚法院管辖权的确定

涉外离婚法院管辖权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

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夫或妻为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10160564.html,/

南京法院首创《离婚证明书》.doc

南京法院首创《离婚证明书》- 南京法院首创《证明书》保护人群隐私 很多去法院打官司离婚的市民,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尴尬:法院下了离婚判决书,但却不能在民政部门换取离婚证,于是乎,在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时,离婚判决书被当作离婚证使用;可是,判决书中记满了人生中一段不愉快、也不光彩的情感经历,暴露在外人面前,简直就是隐私大揭底,个人的尊严和体面都无从谈起! 昨天(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从即日起,南京两级法院可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这是一份简版的离婚判决书,载明夫妻双方已离婚,且判决书已生效。毫无疑问,对于诉讼离婚的市民来说,他们的隐私权将得到有效的保护。 A. 网络问政问来的话题 2010年10月9日,网名sheerybai 的一位市民,在《南京网络问政》论坛上发帖称:不久前,她与前夫在法院打了离婚官司,之后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中内容非常详细,涉及很

多隐私。在办理购房等手续时都需要出示离婚判决书,感到非常不方便。 这位女市民询问,能否在离婚判决后以判决书换取离婚证?当然,这件事不可能由法院一个部门解决,希望本着执政为民的态度,加以关注和解决。她写道。 B.看到离婚判决书女友弃他而去 其实,类似的尴尬远不止发生在sheerybai 一人身上。36岁的高先生离婚已经3年多,前年年底经熟人介绍,他结识了28岁的吴小姐。两人交往半年,感觉不错,于是开始论及婚嫁。去年5月,吴小姐在河西看中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高先生不敢怠慢,忙张罗起买房的事。 河西的房子都不便宜,高先生需要申请贷款来完成置业。根据银行规定,有过婚史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以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高先生觉得尴尬,自己曾有婚外恋,为此,前妻上法院和他离婚,当时,他极力挽回濒临破碎的婚姻,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有过外遇,并恳求妻子原谅。这一切都被记录在了判决书中。但银行向来是按程序办事,因此,离婚判决书不得不出示。

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通常会选择离婚。而在办理与离婚相关事务的过程中,财产分配、子女培养等问题常常会再度引发纠纷,导致协议离婚失去可能。此时,就要请律师到法院起诉离婚。涉及离婚诉讼,首先要确认的是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甲女与乙男在家乡A市a县登记结婚。 情境一:乙男去B市b县打工,离家超过1年,且没有回家的打算;后甲女得知南方在B市有了第三者,欲起诉离婚。——此时,可以a县法院管辖,也可以b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情境二:男在B市b县打工、女在C市c县,女想回A市a县起诉,可以吗——不可,B市b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情境三:情境二条件下,夫妻双方涉及共同财产3个亿(即涉及共同财产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B市b县法院管辖。 但若标的额确实巨大,如果法官认为案件在市里有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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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主张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30万元,补偿其家务劳动付出15万元,同时要求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要求蒋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 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诉讼离婚相关法律常识

诉讼离婚相关法律常识 (一)什么是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二)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 诉讼离婚适用于:(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3)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管辖 诉讼离婚的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离婚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诉讼离婚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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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函范例)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67408 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Template of divorce judgment

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 东莞市长安镇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大女儿蒋大×10周岁,小女儿蒋小×7周岁)。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因小事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得到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由提供! 被告方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主张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30万元,补偿其家务劳动付出15万元,同时要求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要求蒋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 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二、婚生大女蒋大×由原告蒋某抚养,小女蒋小×由被告丁某抚养。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视一台、消毒碗柜一台、沙发一套、床两张、布艺窗帘、吊灯一具等电器家具用品及房屋装修归原告蒋某所有。 四、原告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丁某188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元,其他诉讼费810,合计1336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668元。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由提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审判员:×××20xx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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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 东莞市长安镇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大女儿蒋大×10周岁,小女儿蒋小×7周岁)。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因小事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得到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由提供! 被告方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主张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30万元,补偿其家务劳动付出15万元,同时要求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要求蒋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 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

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二、婚生大女蒋大×由原告蒋某抚养,小女蒋小×由被告丁某抚养。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视一台、消毒碗柜一台、沙发一套、床两张、布艺窗帘、吊灯一具等电器家具用品及房屋装修归原告蒋某所有。 四、原告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丁某188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元,其他诉讼费810,合计1336元,由

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10160564.html, 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诉讼离婚属于离婚的方式之一,一般在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时候,才会选择诉讼离婚。而在离婚诉讼中也会有一些常见的问题,这是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的。那究竟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赢了网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离婚诉讼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但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但是,有近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 二、诉讼离婚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 起诉状; (2) 证书; (3) 身份证; (4) 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闵行)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离婚后财产判决书

王某甲与聂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某王某甲。 被告聂某甲。 原某王某甲诉被告聂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邦、被告聂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正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并办理婚姻登记,又于2006年更换了新的结婚证。2014年4月17日,原、被告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并判决离婚,就位于鄱阳县芦田乡孤山村房屋原、被告双方同意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故在判决书中未作处理。原、被告于2011年3月10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归属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多项财产归属,其中就位于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芦田乡孤山村(新村)房屋及家电家具约定归原某所有,为此原某王某甲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位于芦田乡孤山村田乐路旁房屋及房屋内家电家具归原某所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某王某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 2、婚内财产归属协议 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东三民一初字第684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目的:①原某主体适格;②原、被告离婚判决书中没有对该诉争房屋进行处理;③原、被告同意在该诉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法院处理;④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归属协议真实有效,原、被告在该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该诉争标的归属原某所有。 第二组证据 1、村委会证明 2、鄱阳县芦田乡孤山村委会收款收据 3、孤山村新农村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证明目的:证明诉争房屋土地由聂某甲在婚内存续期间购买。 第三组证据 1、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3)鄱法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书 2、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饶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 证明目的:证明原某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且鄱阳县人民法院依据“权利主体”一致原则确认了该诉争土地系聂某甲的。 第四组证据 1、方某的证明 2、王某乙的证明 3、陈某甲的证明 4、鄱阳县芦田乡孤山村部分村民的证明 证明目的:证明方某、王某乙替聂某甲夫妻监督建房,陈某甲替聂某甲夫妻建房做饭。 第五组证据 1、陈某甲为聂某甲夫妻建房伙食费用清单 证明目的:证明伙食费用全部由聂某甲夫妻支付,该房屋确由夫妻双方建造。 第六组证据 1、王某乙经手建房明细 证明目的:证明该诉争房屋由王某乙监督建造,费用由聂某甲夫妻支付。 第七组证据 1、考勤表 证明目的:证明该房屋系由他人监工,由聂某甲夫妻建造。 第八组证据 1、联名信

2020最新离婚纠纷判决书格式范本

2020最新离婚纠纷判决书格式范本 离婚判决书标准格式 原告XX,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xx学校教师,住北京市XX区XX园 二里X号楼X单元X室。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委托代理人聂xxx,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XX公司职员,住址同原告。 原告滑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不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本勇与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元。分配方式:各 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 方/男方。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前无感情基本,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活琐 事经常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我在精神上存在严重的生活压力。我认为,我们之间的 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在继续维持,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按法定分割。 被告何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因我无住房,我要求居住权,要求多分割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XX与被告XX系经人介绍于1999年秋季建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 3月12日登记结婚(无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发生矛盾,至今未能化解,致双上方的夫妻感情逐步失和。另查,2001年8月,男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一套,此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了家具家用电器和日常生活用品。双方无其它债权债务问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男方父母银行存折、银行交易信息明细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于被告自愿离婚,并在房产和其他财产归属及财产价格补偿问题上, 均自愿达成协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滑与被告何离婚。

法院一般离婚手续的管辖

---------------------------------------------------------------范文最新推荐------------------------------------------------------ 法院一般离婚手续的管辖 法院对于离婚手续的管辖的具体规定包括自然人离婚手续管辖和军人离婚手续管辖,对于这两方面的离婚手续的管辖的具体规定如下:一、离婚手续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法院对于离婚手续的管辖的具体规定包括自然人离婚手续管辖和军人离婚手续管辖,对于这两方面的离婚手续的管辖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离婚手续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二、提起离婚手续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三、提起离婚手续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四、提起离婚手续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五、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六、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七、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1 / 6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法院离婚手续的管辖地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手续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手续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手续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手续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起诉,还有的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从未考虑到该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对于诉讼来说,这是首要的关键一环,如果连管辖权都没有弄清,就有可能产生判决效力问题。婚姻案件属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辖依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地域管辖问题。 (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

院管辖。 (五)当事人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一般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即婚姻案件是归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管辖。但因为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地区有所不同。 我国涉外离婚管辖法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

最新-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2019566 精品

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16566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16566号原告彭,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上海市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男。 被告廖辩称,由于原告殴打被告,且原告与前妻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同意离婚。 离婚后,被告与前夫所生之子随被告生活,不要求原告支付儿子抚育费。 婚后拆迁所得4套房屋以及其中的大套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另有2套房屋租金收益,农村生产队分红钱款、股票投资款等均要求依法分割,且被告要求多分。 此外,由于原告有家庭暴力等过错,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原告损坏被告的财物,原告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5万元。 2019年11月,被告廖及其儿子廖的户口迁入闵行区华漕镇建设村滕更浪号原告彭户中。 2019年12月,原告彭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份,约定以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坐落于闵行区华漕镇建设村滕更浪号,协议中明确同住人有廖、彭、廖。 原告彭签署拆迁协议后,认购四套房屋上海市闵行区爱博家园爱博一村号室及爱博二村号室、号室、号室。 目前,安置房还未办理产权证登记,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共有人还未进行分割。 自2019年7月起,原、被告为安置房产权权属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分居生活。 2019年9月12日,原、被告为安置房的产权权属发生纠纷,并有肢体冲突。 被告报警处理并要求开具验伤通知书。 诉讼中,原告陈述发生冲突的原因是要求被告交还拆迁安置协议及房屋认购合同,被告陈述其将上述材料交至法院用于诉讼。 原告主张大套房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均属其成年女儿与前妻出资购买,表示

如何确定离婚诉讼案件管辖法院

如何确定离婚诉讼案件管辖法院 一、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三、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020年缺席离婚判决书范本

2020 年缺席离婚判决书范本【标准版】 XX省XX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于民一(黄)初字第 118 号 原告邹XX,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XX县人,住XX县XX乡上关村老鸦坪 82 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360731 1984032682222 。 委托代理人曾XX、金XX,XX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XX县人,住XX县XX乡杨屋村龙下组。居民身份证号码: 36213219770723XXXX。 原告邹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邹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兴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 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XX诉称:2005年3月下旬,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几天后,于3月28 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与被告一同前往福建打工, 但共同生活不到两个月, 原告即因双方性格不合,在怀孕的情况下回到XX,于农历2005年11月25日生育女孩陈锦丽。被 告自原告回家后, 至今未再与原告联系过。原告认为, 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 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遂于2007 年 2 月 5 日诉来本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陈锦丽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XX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邹XX与被告陈XX于 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3月28 日经XX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于2005年12月25日(农历11月25日)生育 了女孩陈锦丽。被告与原告结婚后, 一同外出打工, 但原告回家后, 被告即未再与原告联系、也未与其亲属联系过,原告及其亲属亦不知其联系方式。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 也无债权债务。其婚生女孩陈锦丽一直在被告母亲家生活。 上述事实, 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陈锦丽出生医学证明和被告之兄陈宏森、被告之父陈开善、原告娘家邻居余二娣的证词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当月即结婚,感情基础差。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分别在外打工, 两人相处时间极少, 未建立夫妻感情。在原告不知被告联系方法的情况下, 被告从未联系原告及其本人亲属,造成其父、兄、妻子等亲属均不知其音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女孩陈锦丽,系尚

如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去本辖区基层法院领取文书底稿,起草起诉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等待法院通知被告方应诉。开庭前做好离婚、子女安排、财产分割计划的心理准备。开庭。被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 一方因为一些原因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的,就属于诉讼离婚。但对于很多人来讲,这都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因此也就不清楚到底应该如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此,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离婚诉讼前应该做的准备工作 离婚诉讼前应该做的准备工作如下: (一)一定尽早到婚姻专职律师处进行一个详细的全面的咨询,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子女情况,律师的咨询会给你的思路进行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当事人的后期操作。 (二)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包括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包括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例如有的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再比如夫妻曾签署过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又丢失了。婚姻诉讼不同于其它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证据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积累,这对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要求。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证据取得方面,在律师的指导下,尽早着手准备。 (三)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的介入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判决书范本

精品文档 东莞市长安镇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某,男,XX年XX月XX0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XX 村 被告:丁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XX 村 委托代理人XXX,东莞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大女儿蒋大 X 10周岁,小女儿蒋小X 7周岁)。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因小事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得到两个女儿蒋大X和蒋小X的监护权。 被告方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主张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30万元,补偿其家务劳动付出15万元,同时要求两个女儿蒋大X和蒋小X的监护权,要求蒋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 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 精品文档 决如下:

民事诉讼法及适用对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九十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最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

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9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93、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

不准离婚判决书

原告:刘定群(又名刘定琼),女,生于1969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东升镇福乐村1社。 委托代理人:曾宪德,骆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 被告:王正勇(又名王三娃),男,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东升镇福乐村1社。 法定代理人:陈碧清,女,生于1938年10月24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不识字,务农,住东升镇福乐村1社(系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肖顺城,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刚,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刘定群诉被告王正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年正月经王正全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腊月1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1992年4月20日补办了结婚证。1991年2月16日生一子,名叫王亮。1993年修建了四排三间一楼一底砖混木楼楼房,房屋两侧各修了偏搭瓦房一间。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我们的婚姻属父母包办。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加之被告从不履行其当丈夫和当父亲的责任,长期争吵、打架。我和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据此,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育,被告依法承担孩子的抚育费,并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1、我与原告从谈恋爱到结婚就有3年时间,并同居2年半时间后才办的结婚证,这难道还算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吗?2、说我不尽丈夫和当父亲的责任,那更不是事实,小孩王亮马上读高中了,我不尽义务,他是从何而来?且小孩一直随我生活,我不尽义务,他是如何长大了的?我近几年患了精神病,收入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我仍在外务工维持自己的生活,但原告作为一个正常的人,难道还要作为一个病人的我来照顾吗?说我与原告长期争吵打架,那更不是事实,有干部和群众可以证明!3、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我生病了,先后在亲朋好友处借款6万元,原告不想尽夫妻扶助的义务。但我病不是很严重,只要好好治疗是可以控制的,看在和原告20年的夫妻感情和马上要读高中的孩子份上,请原告放弃离婚,共建美好家庭。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原件、原被告及子女户口复印件;2、刘定群(原被告的介绍人,和原告同名)的调查笔录、蒋国忠调查笔录各一份。欲证明:1、原告婚姻系父母包办;2、被告未尽丈夫的义务,且常打骂原告,3、婚后修了四排三间一楼一底砖混木楼楼房,房屋两侧各修了偏搭瓦房一间;4、婚后生有一子,取名王亮;5、共同生活期间,添置了部分共同财产。 被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王正东、李碧先、王碧芳、王正强、王朝俊、陈荣林等的调查笔录各一份;2、借条复印件8份。欲证明:1、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到现在原告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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