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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教育法学》

1.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其主要指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其主要指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其主要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的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结合实际,说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2.联系实际,说明你对学校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1)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国家保护学校的上述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其受到非法侵害,国家将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

(3)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不可滥用权利。

(4)结合自身实际,对学校的相关权利进行分析和阐述。系实际,说明你对学校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3.结合实际,谈谈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法律保护。(1)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

的一项权利。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

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

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

著作权、监护权等多项具体权利。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国家

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

犯未成年学生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

生,这种对权利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学生

的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方

面。

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

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

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未成年学

生的身心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成

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

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

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

为。”

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

人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

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

对这一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未

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隐匿、

毁弃、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

名誉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根据其日常生活

行为、作风、观点和工作表现获得关于思

想品德、学业表现或其他方面形成的积极

社会评价以及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称号。

未成年学生的名誉荣誉权受到法律保护,

他人不得诽谤、诋毁,非法定程序,他人

不得剥夺。否则,就构成了对学生名誉荣

誉权的侵犯。

(3)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保护是多方面

的,除上述提及的具体方面外,在管理和

教育学生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劳

动成果,尊重他们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等。

由于学校或教师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对学

生这些具体权利的侵害,学校或教师都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结合自身实际作进一步论述。

4.结合实际,谈谈教师应如何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利?

(1)教师的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

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其

具体内容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

的由《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

法规赋予的权利。特别是《教师法》对我

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其

主要内容为:(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

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

利,简称教育教学权。(2)教师享有“从

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

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简称科学研究权。(3)教师享有“指导学

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

成绩”的权利,简称管理学生权。(4)教

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

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的权利,简称获取报酬权。(5)教师享有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

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

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6)教师

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

权利,简称教育培训权。

(2)教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其权

利受到侵犯时,教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

定,通过教师申诉制度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寻求法律救济。《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

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

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

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

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

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

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做出处理。”第三十六条还规定: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

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

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3)结合具体实例进一步说明你的认识。

5、结合实际,说明为什么要遵守教育法。

答:作为一名教育者,必须遵守教育法,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教育法的遵

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

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宪

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

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

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

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

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

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仅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遵守教育法,除了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之

外,还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位条例以及规章。

6、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享有的“管理

学生权”的理解和认识。

答:目前,有些教师在履得自己职责权利

时,不敢管学生,这种现象主要是对《教

师法》和《教师法》不理解的表现。作为

教师应明确管理学生是自己履行《教师法》

的一项基本权利。

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的主导地位。具体来讲,(1)教师有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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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有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的这一权利作为专门的职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学校及其管理人员未经教师允许不得随意修改教师对学生所做的成绩评价和操行评定。

7.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的理解和认识。答:一定权利的享有对应着一定义务的履行。我国《教育法》对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这既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也是每个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对此可以分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方面,作为国家公民,学生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作为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法律、法规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若有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二)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这是我国培养学生成为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的具体要求。履行这方面的义务的标准是不同的。例如:小学生应当履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规定的学生的相关义务;中学生应当履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对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相关义务所作的具体规定。

(三)努力学习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这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特定义务。这项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指学生应该明确学习目的,刻苦认真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教师的提问;认真复习,按时独立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不作弊;完成各个阶段的必修课程,努力取得优良成绩等。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义务有所不同。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地顺利进行,

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

包括学校教学、科研、德育、劳动、体育

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对这些管理制度,

学生有义务遵守。学生遵守这些管理制度,

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时一致的。

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

法规的具体化。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

的管理制度,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

分。处分对学生不良思想行为进行否定,

帮助学生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分清是非、

明确方向,督促学生自觉地遵守其所在学

校的各种管理制度。例如,受教育者应爱

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

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出入校门遵守学

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遵守学

生宿舍管理制度,等等。

8、请结合实际说明你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的理解和认识。

(1)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

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

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

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检验受教

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

手段。(2)《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实

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

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实施国家教

育标准,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随着

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形式的多元化发

展,需要国家制定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的标

准,从而有效地指导教育教学改革,保证

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4)国家实行教育

考试制度,有利于促进教育竞争的公平性。

通过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为受教育者提供一

个相对平等的获得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同

时也是保障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任何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行为,实质上都

是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其恶果是

削弱了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权威性。国家

教育考试制度设立的一个根本目的就在于

为入学考试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使得人们能拥有相同的机会享受国家和社

会所提供的高一层次的教育资源;就水平

考试和自学考试来看,不论受教育者采用

何种途径进行学习,只要其通过国家教育

考试标准,那么,他就会取得同等的学业

水平和学历资格,并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

律的保护。这都是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权威

性不可侵犯的表现。而一切违反国家教育

考试制度者都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为

此,《教育法》中规定:“在国家教育考

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

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国家

考试的种类与机构必须经由国家批准。《教

育法》中规定:“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

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

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非法举办

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

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样就通过国

家授权来保证国家考试的最高权威性,进

而保证它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也有

利于国家教育考试根据我国教育改革和发

展的需要来确定。

9、结合实际谈谈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加强教育管理,将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显

得越来越重要。学习教育法学对于了解现

行教育法、健全教育法制、完善教育法学

科以及促进依法治教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学习教育法学是深入了解现行教育

法的需要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学

习教育法学可以深入了解我国现行教育

法。

(二)学习教育法学是完善教育法学科的

需要

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外许多国家都加快

了教育立法的速度,并深入到教育法学研

究领域。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也呈现出较

好的景象。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

我国认识到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

制的重要性,教育立法被提到了议事日程。

随着教育立法工作的开展, 教育法律法规

的数量逐渐增多,并深入到教育领域的各

个方面,调整着教育活动中的各种教育关

系,教育法学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特别是《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

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与此同

时,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学界、

教育界、政府、学校、社会等不同领域的

人士纷纷投入教育法学研究,为我国教育

法学科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创造了不

断发展的契机。但我们也不能否认现行教

育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教育法学研究的影

响。基于此,学习教育法学、完善教育法

学科更为重要。

(三)学习教育法学是促进依法治教的需

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

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教育事

业。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

的体现,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

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的日趋

复杂化的必然要求。学习教育法学可以树

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为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有赖于各地区、各

行业的依法治理,教育是为国家培养人才

的一个重要行业,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

主阵地,教育行业的从业人员更应带头学

法用法。为此,国家规定教育学法课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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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小学校长培训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公共必修课,要求所有的教育从业人员都必须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教育法律制度,提高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

10、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终身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以补充能量。

终身教育认为: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整个一生。为实现终身教育,要对传统教育进行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这些教育既包括或多或少有组织、有计划的正式教育,也包括任何场合中的、自发性的非正式教育;既包括胎教、幼教、普教、高教,也包括职教、成教及继续教育和回归教育;既包括就业、生计教育,也包括老年、闲暇教育等。只有不断地建立和发展各级各类教育,促进它们的相互沟通和衔接,才能不断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进而保证终身教育的顺利实现。

《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其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另外,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四十一条规

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

条件。”

11、结合实际,阐明你对学校应如何依法收费的看法。

参考观点:(1)学校作业公益性组织,公民在依法实现受教育权利的同时,也应按照所入学校的不同性质依照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2)根据我国现行关于学校收费的法规、政策文件的基本精神,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但可酌情收取杂费,杂费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适当收取学费。(3)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般由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高等学校以及一部门部属、省属中等专业学校,一般由各中央主管部门或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幼儿园一般由县、市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4)学校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严格依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甚至把办学当作牟利的工具。(5)学

校应抽家长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必要时还应分开所有收费的帐目,以

便群众监督。(适当举例)

1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享有“管理

学生权”的理解和认识。

参考观点: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

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具体是:(1)教

师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

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

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

客观公正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

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

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适当举例)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教师

这项权利的行使,学校及其管理人员未经

教师允许不得随意修改教师对学生所做的

成绩评价和操行评定。

13.请结合实际说明学校应如何依法保证

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

(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

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

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学校有通知适龄

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入学接

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如:每年秋季开学,

小学会通知所在辖区的每一位年满6周岁

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入学接受义

务教育。(2)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

具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

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按

照《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

定,学校应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并认真履

行法定义务,如:学校应按照确定的教育

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应把

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

惯,不得分设重点班;应保证学生的课外

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

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

故发生;应有合格的教师,不得聘用曾因

故意犯罪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其他不

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

员;应遵守“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

杂费”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

用;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教职工

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

应予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等等。(3)根据

《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

14、结合实际,谈谈学生申诉制度的现实

意义。

答:(1)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

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

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

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2)目前,有些学校乱收费违法违纪现象

较突出。教师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出

现,《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受教育

者的权利,其中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

以处分不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等合法权

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根

据这一规定,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在其权

利受到侵犯时,法律予以保护,具有现实

意义。

第一、学生申诉制度,是保障学生行使合

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学生维护自己

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而寻求法律

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学生申诉制度,对学校或教师侵犯

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

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

益者可以申诉,为学生及监护人提供保护

人身权的法律依据,可以使学生把握人身

权法律准则,做到违法必纠,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第三、学生申诉制度,对学校或教师侵犯

其财产权如非法收费、乱摊派,乱罚、侵

犯学生的财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学生申诉制度,增强了学校与学生

对行使学生权利的责任感,清除疑虑,进

而防止或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维护学校合

法权益的权威,密切了学生同学校、教师

的关系。

15、结合实际,试述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

定:因下列情形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

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准,或者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

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

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

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

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

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

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

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

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

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

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

参加某种教育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时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

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

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操作规

程、职业道德变相体罚学,或者在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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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过程中违反了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的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定,对任何阻碍或破坏学校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的;以及体罚学生的,等等,都要依法追究的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16 分。)

16.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1.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

面进行理解:(1)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其中,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 (2) 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教育法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以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对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残疾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17. 请结合实际说明学校应如何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

(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学校有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如:每年秋季开学,小学会通知所在辖区的每一位年满6周岁

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入学接受义

务教育。(2)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

具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

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按

照《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

定,学校应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并认真履

行法定义务,如:学校应按照确定的教育

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应把

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

惯,不得分设重点班;应保证学生的课外

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

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

故发生;应有合格的教师,不得聘用曾因

故意犯罪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其他不

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

员;应遵守“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

杂费”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

用;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教职工

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

应予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等等。(3)根据

《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对任何阻碍或破坏学校履行其法定义务的

行为,如: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以

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

式谋取利益的;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

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违反国家规定

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的;

以及体罚学生的,等等,都要依法追究的

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

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8、试述受教育权的发展特点。

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认识已经愈来愈向着

理性化的方向发展,具体反映在对受教育

权利的公正、正义、自由、程序,效益等

价值标准的追求上

(一)受教育权向追求学习权发展

(二)受教育权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发

展1、对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2、对家

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权的

法律保障3、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4、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的法律保障

19、试述学校事故的侵权责任的特征。

答:学校事故的侵权责任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存在

公平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2)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3)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受害人的

轻微过失一般并不影响侵害人的责任

(4)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其赔偿的范

围有一定影响

(5)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过错负责,而不

对第三人过错所致的损害负责

六、(1)答:学校的决定与区教育局的处

理是合法的。理由(1)学校有权对受聘教

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

作成绩进行考核,并作为提职、实施奖惩

的重要依据。(2)教育法规定,考评行政

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第三十个工作日内作

出处理。1997年6月18日申诉,7月7日

作出筛决定。

(2)答:市教委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合法,

因为超出了教育法有关申诉后第三十个工

作日作出处理的规定。

20、简述我国建国后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

历程。

答: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在废除旧法的

前提下开展起来的,是在总结我国革命

根据地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成长起来

的。这一发展进程经历了风风雨雨。教

育立法同样也经历了一条曲折而漫长的

发展道路。1949年正月,中国共产党废

除国民党旧法统,宣布建立新的法制体

系。伴随着这一转折,开始了我国社会

主义新的法制建设。1949年9月,制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

中关于教育的条文为新中国的教育规定

了基本的方向和政策。10月1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在教育方面,“从帝国

主义手中收回了教育主权;妥善地接受

了全国的学校;取消了国民党反动派对

学校的法西斯教育和特务统治;建立起

社会主义的教育制度”。这一时期的教育

立法是围绕这一任务展开的。1950年12

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接收美国

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

方针的决定》。1951年10月,政务院颁

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2年9

月颁布了《关于接办私立中、小学的指

示》,还陆续颁布了幼儿园、小学、中学

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暂行规程。高等教育

方面于1950年颁布了《高等教育暂行规

程》和《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内容所及

包括教育事业的计划管理、中小学教育

的改进与发展、课程的改革、学校领导

关系、师资管理、培养与调配等各方面

关系。这些教育法规有力地配合了解放

初期的学制改革、旧学校的接管与接办、

贯彻革命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行向工农

开放的方针、进行院系调整等教育工作。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

一宪法包括两项基本原则,即社会主义

原则和民主原则。宪法对于教育的规定,

充分体现了以上的宪法原则。1958年,

为了纠正学习苏联经验过程中出现的缺

点、创立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教育

体制,在全国开展了以勤工俭学、教育

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中心的教育革命。

4 / 11

这场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苏联教育经验的局限性,为教育的发展开拓了新的途径。但同时也出现了“左”的错误,必要的法规制度遭到破坏,出现了无政府主体的盲目状态。从1961年起,对教育进行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通过总结经验,制定条例,纠正实际工作中的失误。教育部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于1961年草拟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简称《高教六十条》)和《全

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简称师学五十条))、《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简称《小学四十条》),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1958年教改以来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为各级学校工作规定了明确的工作方向。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已有的教育法规制度被破坏殆尽,教育事业遭到严重摧残。一直到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才恢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重新颁发了《高教六十条》、师学五十条》和《小学四十条》三个条例。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育立法出现了崭新的面貌。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部法律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证。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为一部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教育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人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此外,于1996年5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通过了忡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这使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领域的工作有了法律依据。除此之外,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务院还制定了十几部教育行政法规,并对建国以来制定的数百件教育行政法规进行了整理和汇编工作。各地方权力机关,根据所辖地区的需要和可能,颁布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大批有关教育的政府法规,从而大大丰富了教育法的内容。综上所述,以1995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已经步人正轨,一个依法治教的新局面正在逐步形

成,依法治教的工作出现了一个新的高

潮。

21、试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答:一)教师的权利。(一)教师权利,是

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

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

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

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二)教师的基本权

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

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

的最基本权利。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

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

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3)指导学生

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

绩。简称管理学生权。4)按时获取工资报

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

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

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

理,简称民主管理权。6)参加进修或者其

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二)教

师的义务。(一)教师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

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

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二)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职业

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

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

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

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

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

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

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

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

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2、试述我国现行学制的改革与发展的方

向。

答:(一)正确确立我国学制改革的价值基

础。1)立足于教育发展的现实,着眼于教

育发展的未来,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2)

建立科学的教育分类方法体系。首先,要

建立合理的教育分类标准。其次,要建立

以先纵后横向划分为主的灵活的教育分类

方法体系。(二)要符合现代深奥发展的趋

势。(三)合理调整学制结构的组成部分。

1)国家应加强对幼几园的管理,使学前教

育的发展逐渐地步入有序、健康、规范发

展的轨道。2)增强义务教育学制在分段基

础上的灵活性,协调好义务教育与高级中

等教育的衔接。3)加大高级中等教育阶段

结构调整的力度,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4)进一步完

善高等教育体系,理顺初等教育、中等教

育、高等教育阶段之间的关系,提高整个

民族的文化素质水平。5)为成人教育提供

广阔的发展空间。

23、试述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答:1)制订规划,并组织落实。2)建立

目标责任制昨监督检查制度。3)合理设置

学校保证办学标准。4)贯彻教育方针,确

立学制和教学内容。5)筹措教育经费,并

予以保证。6)发展师范教育,培养培训师

资。7)实行免费教育,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8)帮助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

义务教育。9)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

权益。10)奖励贡献突出者,处罚违反法

律者。

论述:

24、.论述我国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具备的基

本特征。

答:第一,有完善的法制保证贯彻国家对

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

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各级

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法制、各级各类学

校的规格及其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

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第

二,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

组织和他人的侵犯。在公民受教育权利受

到损害时,有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救济。

第三,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

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

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四,有完善的

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保

证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不同

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协调发展,真正发挥

其调节的作用。第五,有明确的法律责任

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的

保护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追究并处理违

反教育法的行为。第六,有完善的法律监

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

监督,同一切违反与犯

罪行为做斗争。第七,有与现代法治社会

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维护教育法所体现的

价值原则,革除人治时弊,力促观念和思

维方式的更新与转变,使现代社会的教育

观念、法律观念融入人们的行为之中,形

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文化氛围。

25、.论述教育法的功能。

答:一,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

的有效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所谓

政策,就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

和经济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

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

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线路和原则。但

是,国家只有把自己的意志以法的形式表

现出来,才能凭借国家的强制力取得一体

遵循的效力。在我国,政策是国家一切活

动的依据,一般都要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我国的文化建设政策把教育放在十分重要

的地位,把发展教育和科学并列为我国现

代化建设的战略重点之一。可以说,我国

已初步建立起了一个教育法体系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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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各国的国家行政尽管各不相同,但一般都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行政权利必须为国家所专有。行政是国家的一种职能,行政的主体必须是依据宪法和法律,采取一定的形式正当组织的行政机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才能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任何私人、私人组织和社会团体都不能据有或滥用行政,不能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2)、行政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活动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同,它是一种执行和组织的活动,是对国家事务进行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的务实性活动。(3)、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在其权限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所作的合法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行政目的必须以实现国家的职能为出发点。行政是国家权利的行使,处理的国家事务,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维护本阶级统治的目的。三,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1)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管理的法律形式。计划管理是现代国家功能的重要内容,是全部行政管理的先导。(2)教育经费管理的法律形式。(3)学校教学工作管理的法律形式。对教育进行法律调控的领域还有许多,通过立法的、司法的、行政的以及监督的不同调控手段,综合起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对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有效的保护和组织作用。

26、试述高等教育国家的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

一.高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1)高等学校的设立。第一,高等学校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教育的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设立高等学校,除了应具备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所应具备的条件外,要求大学生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地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响应的规模。第三,设立高等学校必须有高等学校的章程并与申办报告、可行性论证材料一同提交审批机关。第四,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人民政府审批。(2)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与保障。第一,在教育经费投入上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第二,按照教育法的改订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体制。二、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高等阶段学生主要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硕士、博士)。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体现的教育平等,主要不是就学权利、教育条件和教育效果的平等,而是指受教育机会的平等。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扩大就学范围,(2)竞争机会均等。(3)成功机会均等。我国由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较小,因此,只

有少部分人享有必然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同外,更重要的是要受

到高等教育发展规模的影响。

27、试述我国学制改革与发展的方向?

(一)正确确立我国学制改革的价值基

础。1、立足于教育发展的现实,着眼于教

育发展的未来,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2、

建立科学的教育分类方法的体系。(二)要

符合现代学制发展的趋势。我国现行学制

地单轨制度要负担起双重的使命,一种表

现为要求劳动者素质的整体水平都有所提

高;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劳动者个体素质水

平要求的差距进一步加大。因此,我国现

行学制的单轨制要负担起双重的使命。三,

合理调整学制结构的组成部分。1、国家营

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使学学前教育的发展

逐渐的步入有序、健康、规范发展的轨道。

2、增强义务教育学制在分段基础上的灵活

性,协调好义务教育与高级中等教育的衔

接。3、加大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结构调整的

力度,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不同专业

人才培养的需要。4、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

体系,理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

育阶段之间的关系,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

素质水平。

28、论述我国成人教育体系。

答:我国现行的成人教育体系是一个多序

列、多层次、多形式的立体网状结构体系。

从教育对象来看,包括工人教育、农民教

育、干部教育、军人教育、城镇居民教育

以及离退休人员教育等;从层次上看,包

括初等成人教育、中等成人教育、高等成

人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从形式上看,

包括成人学校教育、远距离教育和岗位培

训教育等。从培养目标来看,包括成人学

历教育和成人非学历教育两大类。成人学

历教育是指纳入国家学历教育系统的,以

达到一定学历层次为目标的成人教育。分

初等、中等、高等三个层次。学员修完相

应教育层次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合格者发

给相应级别的学历证书。成人非学历教育

使指不纳入国家学历教育系统,以满足人

们提高职业知识和能力,提高社会文化生

活水平要求的各类教育活动。其教育目标、

课程设置、学习时限等均由举办单位自定,

结业时不发学历证书。有成人扫盲教育、

短期文化补习教育、各种职业培训、单项

技术普及培训、岗位培训、大学后继续教

育、社会文化生活教育。

29、试述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意义。

答: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无论对实施国

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学质量,还是对实

现教育机会均等、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在当前办学体制和

教育形式日益多样化的情况下,为了保证

我国各级各类教育的健康发展,必须制定

一定的教育质量标准并对教育质量加以监

控,而国家教育考试就是重要的监督手段

之一。同时国家统一入学考试,为公民获

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机会提供了公

平竞争和公正选拔的手段,公民凡符合考

试规定条件者,均有权参与公开、公正条

件下的平等竞争,这在较大程度上保证了

公民所达到的教育机会的均等。国家军办

的水平考试或自学考试,则是对公民所达

到的教育水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无

论公民以何种形式参加学习或接受教育,

只要通过规定的国家考试,就可以取得相

应的资格或学历,从而在就业、升迁等方

面得到同等对待,这有利于维护公民的教

育权益。

30、试述国家教育督导团的主要职责。

答:1、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

规章;2、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

方案;3、组织实施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4、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5、组织培训

督导人员;6、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

组织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国务院的教育

行政部门领导下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对国

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中

等以下教育及有关工作的管理情况进行督

导和评估。向国务院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反

映情况,提出建议;拟定有关教育督导工

作的方针、计划、办法和指导方案,组织

实施全国性的教育督导工作;指导地方各

级教育督导工作;指导督导人员的培训和

教育督导理论的研究工作。

31、试述督学应具备的条件。

答: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2、熟悉国家有

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

策水平;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

有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

育教学工作业务;4、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说真话;5、身体

健康。对督学的政治思想、政策水平、学

历和业务能力、工作作风、身体素质等方

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就国外教育督导人员

的任职条件来看,许多国家都进行严格规

定。英国的督导人员有女皇督学和地方视

导员之分。女皇督学应具备以下条件:大

学毕业;在某一专业学科领域中具有一流

知识;了解教育发展的基本问题和最新趋

势;有10年以上教龄,具有丰富的教育教

学经验;有良好的个性品质;具有迅速、

有效的处理文字工作方面的能力;具有迅

速适应新环境的能力;身体健康。

32、试述学生申诉的范围。

答:第一,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各种违纪处

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及

其他处分;第二,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

身权,如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

生,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侮辱学生,侵

犯学生人身自由权,随意剥夺学生荣誉称

6 / 11

号侵犯学生荣誉权等行为;第三,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第四,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学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以及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行为,第五,以上未列及的有关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其他行为,学生均可提出申诉。

33、试述学生提起申诉的条件。

答: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较小,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再次,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之内。34.你认为,家庭应如何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

(1)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中都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对义务教育过程中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义务也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在家庭义务方面,《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还对国家、社会、学校、家庭、

适龄儿童和少年的各种不能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在家庭的责任方面,《<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为此,家庭应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以保证其子女及时接受义务教育。

(3)结合实例,谈谈你对此问题的看法。

35、应如何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

答: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法律对教师与学生的权利规定来着。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历料;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教

师侵犯其人身权、权产权等合法权益,提

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讼;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权利。为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除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外,教师也应

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的义务包括:尊守

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

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

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

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

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

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

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

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

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

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

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

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6、应如何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

律关系。

答:(1)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指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从法律对教师与学生的权利规定来

着。

A、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

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

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

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B、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参

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

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历料;在学业

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教师侵犯

其人身权、权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或者依法提起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权利。

(3)为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除学校应

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外,教师也应履行相应

的义务。教师的义务包括:尊守宪法、法

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

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

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

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

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

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

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

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

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学生的义务:遵守

法律义务;养成良习的义务;努力学习义

务;遵守学校制度义务。

37、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进行

分析。

答: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共所享有的

一项重要权利《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

教育机会。

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受教育权是在学校

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对未成

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就学

的平等权保护以及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

侵权的法律救济保护等方面。就学的平等

权首先体现在对依法按照规定年限的义务

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

接纳他们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拒

之予学校门之外。《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中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第

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规定:“凡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

别,民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

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

周岁入学。

别外就学一平等权还表现为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仰导依法

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主要体现在对

一些弱势群体受教育权上,具体包括:女

子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受教育利。为部分困

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

供帮肋和便利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

教育创造条件等。

对未成年学生常驻教育权的侵犯,实行法

律救济制度,当未左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受

到侵犯时,可以通过行政渠道或用法律渠

道范得救济。

38、在义务教育制度实施过程中,学校应

履行哪些义务?

答:(1)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具

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

学质量,使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

发展的义务;学校有通知适龄儿童、少年

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

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

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

少年的入学通各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

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

况,需要适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

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

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通知的形式是由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

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制作“义务教

育入学通知书”。根据《义务教育法》的

规定,学校还有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教学,

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以及对完成教

育的学生授予学业证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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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阻碍或破坏学校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如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并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以及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9、请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

参考观点: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受教育权是其在学校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就学的平等权保护以及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侵犯的法律救济保护等方面。就学的平等权体现在:(1)对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纳他们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拒之校门之外;(2)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实行法律救济制度,当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可以通过行政渠道或司法渠道获得救济。(适当举例)

40、请分析社会应该如何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答:(一)、社会支持学校建设(详见课本第211页)

《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的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据此,社会各界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多个方面积极为学校提供尽可能多的物质或经济的帮助与支持,支持学校建设。国家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捐资助学、集资办学,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友好人士对我国教育事业提供捐助。

(二)、社会参与学校管理(详见课本第211页)

从目前情况看,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主要有:(1)成立学校董事会。(2)成立社会中介机构(3)成立社区教育委员会(4)成立家长委员会

41、、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

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总体上可划分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其职权如下: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教育工作的政策、规章;制定全国教育事业

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

发展;提出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预算方案

的建议;制定国家基本学制和各级各类教

育基本的国家教育标准;审定全国通用的

普通小学教科书;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置;主管高等学校招生

及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主管教师工作;

主管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监

督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的教育工

作;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授予的其

他职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

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

域的教育工作。具体说来,县级以上的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如

下: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法规;核

拨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政策、法规;按

照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

设置、变更、解散的审批、注册、核准等

工作;主管教师、教职员的资格认定、录

用、聘任、培训、考核、奖罚、职称、待

遇等人事习惯行政工作;主管各级各类学

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等

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各

项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指导、

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

工作。

42、教师的权利有哪些?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

括以下六项: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开展

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即“教育教学权

利”;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

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

见,即“学术研究权”;指导学生的学习

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及学业成绩,即

“学生管理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

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

薪休假,即“报酬待遇权”;对学校教育

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即“参

与管理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

训,即“进修培训权”;以上是教师的主

要权利,教师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这些权利。

43、学校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学校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外,还享有下列具体权利:自主管理权,

即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教育教学权,即组

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生权,即招收学

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学籍管理权,即对受

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颁发证书权,即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

业证书;聘任教师权,即聘任教师及其它

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财产权,即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干涉权,即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

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其它权,即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4、学生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

定,学生除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还

享有教育法规中规定的基本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在《义务教育法》

颁布后,当地政府有义务建立普及义务教

育的学校。由于有了《义务教育法》,适

龄儿童接受普及教育就成为义务,同时,

家长有义务送适龄子女入学,各行各业或

个人都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就业,否则就违

反了义务教育法,就会受到应得的制裁。

年满15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有接受扫

除文盲教育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

出身等方面的限制,学生的受教育权一律

平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规区别于

一切剥削阶级教育法规的本质特征。涉及

受教育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学生是否有

权根据身心发展特点,或其他情况选择学

校、专业、教育形式。我国学制系统内的

基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学生的受教育权是项比较原则

性的权利,它的实际含义还需要通过一些

具体权利来体现。我国的教育答对学生的

具体权利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2)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

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可称为“参与活动权”。这体现了教学民

主性,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学是一

种双向活动,必须调动教师和学生双方的

积极性。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贷学金、助学金,可称为“获得学金权”

(4)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

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

书、学位证书,可称为“公正评价权”

(5)对学生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

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

起诉讼,可称为“申诉起诉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可

称为“其他权”,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在

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而在教育法

律、法规中没有重复规定的权利;教育法

律、法规中已有规定,但是随着客观形势

的发展变化,经法定解释,该项权利具有

了新的涵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对学

生权利的新规定,包括新赋予的权利,对

原有权利的修订,撤销等。

45、论述教育的公益性

答:教育具有公益性,是公益

性事业,应该追求公共利益。在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

教育市场,人们远不像对待其他市

场那样乐观,因为它打破了教育原

有的利益平衡,引起了公平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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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冲突,使人们产生了疑惑,从而向教育的公益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此,我们应当正确认识教育公益性的内涵,自觉维护教育的公益性。这样才能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办出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这对国家和民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教育公益性的内涵

公益性也可称为非营利性。《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益性原则。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教育公益性是指教育的宗旨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的教育服务,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教育公益性应该同时包括教育的公共性和教育的公平性两方面。

1、教育的公共性

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从教育的本体功能和社会功能来看,教育不仅能促进人的身心发展,还能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素质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因而,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是个体发展的需要,也是全社会、全人类发展的共同需要。《教育法》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事业应该纳入社会共同承担、共同管理、共同监督的范围。

其次,教育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教育活动作用于每一个受教育者,每一个受教育者又将自己的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因而,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也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成为整个社会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每个公民不仅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而且还必须履行接受教育的义务,才能保证社会的健康发展。

2、教育的公平性

首先,受教育机会要平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性。受教育机会平等性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

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

层面。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

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

的权利。《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

民族、种族、应当接受规定年限的

义务教育。”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受

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受教育

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

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

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教育

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享

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

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图书资料”的权利。受教育结果上

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

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

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

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

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

的平等等。

其次,教育发展要均衡。我国

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

经济、文华、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

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

不平等的现象。针对我国目前经济、

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

不平衡的状况,教育部最近提出了

《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

展的若干意见》,以尽快实现我国基

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我国少数民族

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国

家对这些地区和人群给予特殊的帮

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

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

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

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

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都反映了

我国的教育事业必须要坚持走均衡

发展的道路。

二、教育的公益性面临着严峻

的挑战

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应该追求

公共利益。然而,面对我国教育的

市场准入,学生家长的“择校热”,

各地的“名校”工程以及现行的考试

制度和招生办法,教育的公益性正

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我国教育的市场准入,打

破了国家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垄断教

育的格局

近20年来,我国教育体制改革

使传统的公共教育体制呈现出了复

杂多变的状态,我国的教育正在面

对一种全新的情况,在满足教育的

社会需求中,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

力量的作用日趋重要。这些办学主

体的教育提供方式不同于公共途

径,其产品也具有不同于纯公共物

品的某些属性,从而构成了教育领

域中新型的、具有市场交易性质的

关系。依靠各种社会力量提供教育

服务,已经成为发展我国教育事业

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教育法》

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

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

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指出:“国家

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

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

育的市场准入,彻底打破了国家为

实现公共利益而垄断教育的格局,

不仅产生了民办学校,而且,“公办

民助学校”、“民办公助学校”、“校

中校”等等相继出现。这类学校的问

世无疑是对国办教育的补充,然而,

他们是否遵循了“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的法律规定呢?是否符

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呢?

2、学生家长的“择校热”,促

进了教育的“产业化”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社

会对人才、知识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市场的竞争已经变成了对人才、知

识的竞争。学生家长对子女的教育

投入,已经变成了一种经营投资。

他们认为:对子女的教育投入越大,

将来回报率就越高,望子成龙、望

女成凤之情可以理解,不惜巨资为

子女选择名校之举更是明智的选

择。所以,择校从跨区、跨市、跨

省、到跨国界距离越来越大;择校

从大学、高中、初中、小学、到幼

儿园,年龄越来越小。择校之风已

经到了不能再热的程度。尽管不少

地方政府一再强调:在义务教育阶

段“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办”,然

而,面对大学生的就业困难,学生

家长为子女找好老师、上好学校的

愿望挡不住;面对教育的竞争和生

源的减少,各类学校招收学习成绩

优秀的学生、筹集办学经费的愿望

也挡不住;不少地方政府创办几所

“名校”为自己寻求政绩的愿望更

是挡不住。他们的行为促进了教育

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3、各地的“名校”工程,加

剧了教育的不均衡发展

许多地方政府不惜巨资打造

豪华的名牌学校,从“重点校”到

“示范学校”,因为它不仅是可以

展示的政绩,也是权势阶层便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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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近水楼台”。这些学校以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和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为名,从办“校中班”到办“校中校”。“名校办民校”已成为我国当前基础教育中民办学校的主力军,它们日益高昂的择校费、屡禁不止的奥数班、高烧不退的中小学生考证热等,不仅加剧了学生的学业负担和家长的学费负担,还制造着家长的集体恐慌,更极大地加剧了教育的不均衡发展。

过去,教育部已明令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的重点学校制度,取消小学升初中考试,实行就近入学。然而,时至今日,为重点学校“锦上添花”、扶强抑弱、甚至劫贫济富的做法并没有真正废止,从而使得名校愈名愈富,差校愈弱愈贫,形成学校的两极分化。现在,谁能够享受“优质教育”、怎样才能享受“优质教育”越来越成为人们议论教育的一个热点问题,越来越成为金钱和权力的象征。

4、现行的考试制度和招生办法,引发了公平与效益的冲突

我国不少地区现行的考试制

度和招生办法是:先统考再按批次择优录取,这种办法引发了公平与效益的冲突,向教育的公益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现在,本科大学升学率已经成为衡量省市级重点高中办学水平的主要标志,初中校更是把重点高中升学率作为学校之间的竞争指标。重点学校的升学率不仅能给学校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而且还能吸引政府、社会和学生家长的投资,会给学校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提高学生考试成绩不仅会给教师带来精神的、物质的奖励,而且还会增加学生家长教育投资的回报率。

为了获得不同的效益,学校常常重奖那些能教出优秀成绩的教师,教师常常偏向那些能考出优秀成绩的学生,学生家长更是宠爱那些学习优秀的孩子。现行的考试制度和招生办法,在义务教育阶段,把那些未成年的孩子们,按学习成绩分出等级,学习成绩差的孩子们从小就成了家庭与学校的负担,而那些学习成绩暂时好一点的孩子从小就成了家庭与学校的宠儿。这种行为,不仅引发了公平与效益的冲突,向教育的公益性提出了挑战,而且使许多未成年的孩子在不公平的教育环境中畸形发展。

三、维护教育的公益性

面对我国教育的市场准入、学生家长的“择校热”和各地的“名

校”工程,我们如何来维护教育的

公益性呢?发展教育事业、维护教

育的公益性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教

育体制改革中,政府与学校、学校

与社会、教师与学生等许多利益关

系在发生变化,各方都应把维护教

育的公益性放在首位,而不能相互

争夺利益、推卸责任。

1、国家必须维护教育的公益性

国家应该把发展教育事业作为

自己的重要职责,保证教育投入。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

我国改变了由国家包办教育经费的

状况,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

学活动,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不

能由此而变成依赖社会力量。具有

公益性的教育事业主要应该由政府

来办,财政再困难,也要把教育办

好,特别是要优先保证义务教育阶

段的经费投入,在我国尽快实现免

费的九年义务教育。

国家应该做好宏观调控工作,

保证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教育发

展的不均衡严重地妨碍着教育公益

性的实现。目前,在地区之间、城

乡之间、学校之间、阶层之间,都

存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和受教育

机会不均等状况。最近,教育部出

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

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逐步缩小

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坚持义

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

学,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

校,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校

际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保证

我国的基础教育能够得到均衡发

展。

国家还要扶持困难群众。困难

群众的教育是关系到教育公益性能

否实现的关键环节,国家要特别关

注他们,提供适合他们的发展和需

要的教育。只有当困难群众受到公

平对待时,教育的公益性才可能最

大化地实现。

2、社会必须支持教育的公益性

社会各方面都应支持教育事

业。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

兴,全民有责。国家在办好教育事

业的同时,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

量兴办和扶持教育事业,把落实教

育优先发展的战略真正变成全民

族、全社会的实际行动,为繁荣我

国教育事业提供深厚的群众基础和

社会合力。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

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但社会的参与必须维护教育的公益

性。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不能

以营利为目的投资教育。为此,我

们必须使社会成员都能认识教育的

公益性的内涵,监督各种投资者的

办学行为,维护教育的公益性。

3、学校必须贯彻教育的公益性

学校是国家批准设立的公益性

机构,在其运行过程中必须贯彻公

益性原则。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学

校贯彻公益性原则应特别注意以下

几方面: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

方针。学校要依据国家的课程标准,

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提高教育质

量。在义务教育阶段,要坚决制止

取消非考试科目的行为,保证学生

的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培养各类人才,维护教育的公共性。

(2)保证学生受教育机会平

等。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要坚持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义务教

育阶段,要保证适龄儿童,不论性

别、民族、种族、身体状况、经济

条件如何,都有同等接受规定年限

教育的权利。同时,公办学校要坚

持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免试录取,不

招择校生,任何民办和各类进行办

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

以考试方式择优选拔新生。

(3)保证学生受教育过程平

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要关心和

帮助那些学习困难的学生。在义务

教育阶段,要坚决遏制教师歧视学

习成绩较差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

学生的现象,坚决禁止教师为追求

升学率而剥夺了一部分学生参加考

试的现象。

(4)拒绝非公益性因素干扰。

学校不允许任何宗教和封建迷信组

织或个人对学生施加影响。严禁任

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向学生

摊派或推销物品,以及侵占学校的

校舍、场地等行为。

(5)反对以教牟利。学校在招

生中不得为了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

而降低录取标准;不得为了提高升

学率而在考试中有组织地作弊;不

得允许教师为自己的学生作有偿家

教;更不得贩卖文凭等等。处于义

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更要端正办学思

想,规范办学行为。要认真执行义

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

规范收费行为。在严格核定杂费、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基础上,按学

期一次性由学校统一向学生收取费

用,国有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学校

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杂费收入

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

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

贴、福利和基建等项开支。抵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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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

我们建议,政府的有关部门能够改革现行的中考制度与高中招生办法,控制现在基础教育阶段的“择校热”,保证在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平与效益之间,能够做到以公平为主,维护教育的公益性。

总之,教育是公益性事业,不仅维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而且还关系到个人的成长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和政府对于教育事业不仅要给于资金的支持,更要给与政策的保证;社会对于教育事业不仅要关心和支持,还应发挥维护和监督作用;各类学校和办学机构都要以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为重,自觉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46.简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答: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7、.简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答:(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战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权利

48、简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答:“(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收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49、.为了使教育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必须创造哪些基本条件?

答:首先,应加强对公民进行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使公民懂得,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仅有法律还是不够的,还有赖于社会对教育法的遵守才能实现。培养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意识,一是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肃清以言代法、等级特权、义务本位等旧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消极影响,使人民群众认识、尊重和运用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与之相适应的义务。二是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者和每一个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水平,严格遵纪守法,处处依法办事,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以权代法的做法。三是要建立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的法

律实施监督体系,专门机关和群众一起对

教育法的实施实行有1权威的、有效的监

督,从而提高广大群众对法律意识,使遵

守教育法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其次,

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

效性。法律只有严密、完备,具有可操作

性,才会体现它的法律效力。再次,法律

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执法是否有严肃性。

我国教育法规虽然还不够完备,但是当前

同样重要的另一个问题还在于已经制定公

布的法规没有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

有法不依的现象强化了一些人藐视法律的

心态,降低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使法

律形同虚设。

50.为什么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答: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的标

准,主要不再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否

有收入,也不在于是否高手费,而在于将

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

何处。

51、综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及义

务?

答: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

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

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

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

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

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权利。义务:1.遵守

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

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

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他监护人

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

提供便利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

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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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及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及答案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3.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 5.教师的权利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X 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X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X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V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V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X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各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 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四、论述题。3题共26分) 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 2.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请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即在教学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8分) 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 (10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参考答案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书制度(2分)。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 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2分)。

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题库1——高等法规试题(标准答案)

说明:答案中红色为增加的正确答案,黄色为要取消的错误答案,黑色为保留的正确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教育行政法规是由( C )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2.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 B )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传统文化 B.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C.知识与技能 D.讲文明礼貌 3.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C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A.传授专业知识 B.传授实验技能 C.教书育人 D.为人师表 4.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D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低于 B.高于 C.同等于 D.不低于或者高于 5.在我国教育法系中,居于第一层次的法是( 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 D )的原则,由高等学校的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A.服从学校发展需要 B.由教师自己申请 C.学校规章制度确立 D.双方平等自愿 7.国家举办的高校实行(C )。 A.党委负责制 B.校长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董事会负责制 8.高等学校应当为( D )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A.毕业生 B.结业生 C.肄业生 D.毕业生、结业生 9.高等学校实行教师( A ) A.聘任制 B.聘用制 C.合同工制 D.终身制 1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 C )为目的举办学校 A.私利 B.欺骗 C.营利 D.政治 11.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B )日内,作出处理。 A.20 B.30 C.45 D.60 12.(B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A.1984年 B.1985年 C.1986年 D.1995年

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题库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简答题题库 32.简述宪法实施的监督及其内容。 参考答案: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对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2分) 内容包括: (1)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2分)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2分) (3)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 参考答案: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有: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5)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国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1分) 31.简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含义。 参考答案: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3分) (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3分) (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2分) 32.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参考答案: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1)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的。(3分)(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3分) (3)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2分) 3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科学性?参考答案: 所谓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是指宪法的各项规定必须真实的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使宪法具有严密的完整的科学体系。(2分)首先,取决于宪法在指导思想上的正确性;(2分) 其次,它要真实的反应并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使之规范化、条文化;(2分) 再次,还要求宪法必须概念清晰、含意严谨、明确界限分明、做到解释的排他性,避免使用时产生歧义。(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参考答案: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高等教育法试题

1..以下哪一种情况不属于教师常见的心理健康问题。( ) A.沮丧 B.烦恼 C.厌倦D偏执答案:B 2.以下学生观中不正确的是( )。 A.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B.学生受教师的意志支配 C.学生是有着丰富个性的完整的人 D.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答案:B 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 )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A.简陋的 B.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 C.临时修建的 D.拥挤的答案:B 4.教师坚持正确职业行为方向的保证是( )。 A.廉洁从教 B.热爱学生 C.锐意创新 D.依法执教答案:D 5.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 )的权利。 A.小学教育 B.初级教育 C.义务教育 D.基础教育 答案:C 6.如果发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A.学校和老师 B.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C.国家机关 D.任何组织或个人 答案:D 7.班主任经常拆看学生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 )。 A.合理 B.合法 C.不合法 D.学校允许即可答案:C 8.对学生的培养及全面素质的提高,起关键作用的是教师的( )。 A.能力 B.学识 C.态度 D.方法答案:C 9.“教师职业道德”在教师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体现出来,以下理解正确的是( )。 A.教师对优生的偏爱是自然的、无可非议的 B.教师职业道德就是教师职业纪律 C.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D.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应从“现实”走向“理想”,从“朴素”走向“高尚” 答案:C 10.( )是指教师对学生进行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的能力。 A.组织教学能力 B.言语表达能力 C.教学监控能力 D.教学反思能力 答案:A 二、判断题 1.孔子说:"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可见,早期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 2.教师刻苦学习,钻研业务就是唯书、唯上,多读少思。(×) 3.一个教师的举止既体现了他的道德修养、文化水平,又表现出他与别人交往是否有诚意。(√) 4.一个教师不热爱自己的工作对象同样可以说热爱自己所从事的教书育人工作,就像一个不喜欢自己的工作的工人同样可以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一样。(×) 5.道德意义上的良心是一种道德心理现象,是指主体对自身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的一种自觉意识和情感体验,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对于道德自我、道德活动进行评价与调控的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卷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包括( A ) A.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B.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 C.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D.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 2.高等教育分为( D ) A.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B.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 C.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D.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3.《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C ) A.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B.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同类人员大体持平。 C.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D.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同类人员。 4.《教育法》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一条款属于( B ) A.操作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抑制性规范。 5.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有( D) A.学科、专业设置权 B.招生权 C.教学自主权 D.以上都对 6.《教育法》中关于“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一条款属于( B ) A.义务性规范 B.授权性规范 C.允许性规范 D.权利性规范。 7.根据《教师法》规定,对教师的考核应当( B ) A.公开、公正、公平 B.客观、公正、准确 C.公平、客观、准确 D.客观、公正、公开 8.《教师法》规定教师考核评估的内容有哪些?( A ) A.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B.教师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 C.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 D.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9.下列各项中,( D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A. 学校资金 B.学校名誉 C. 教师讲课 D.学生受教育权 10.教育法的( D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A. 实施 B.适用 C. 解释 D. 遵守 11.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主要采取( B )责任原则。 A.公平 B.过错 C.严格 D.补偿 12.构成教育法律规范的要素有三个,请把下列选项中不是的挑出来:( D ) A.法定条件 B.行为准则 C.法律后果 D.法律责任 13.不属于我国人身伤害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的是:( C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教育法学试题

教育法学期末试题 一、填空题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这是对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4.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5.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6.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包括:(国籍要求、思想道德要求、业务要求、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 7.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和申诉处理)三个环节。8.教育法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9.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三个层面。 10.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三种规范。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11.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规章几种。 12.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四种教育权。其中,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育活动的权利。 13.受教育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1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5.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 16.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1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教育立法程序可分为法律方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分布四个步骤。 18.学校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19.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20.我国学校目前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

(完整版)00453教育法学论述题复习题

论述题 一、试述教育法的原则。 1.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以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基础协调发展。(1)从教育和社会其他各部门的相互关系以及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出发,规定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任务,规定教育的基本制度、基本内容以及组织形式等。(2)教育事业是国家和全社会的事业,教育法必须保证教育事业的公正性。(3)一切教育事业的举办都必须以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与可能为基础。 2.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基本方针,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使教育服务于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根本目的。(1)以法律形式规定我国教育的根本目的,各级各类学校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及方法必须以培养青少年在德智体美方面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出发点。(2)加强对广大学生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3)教育工作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科学文化知识。(4)入学机会均等。 3.调动和发挥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一切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 二、试述教育法的文本结构。 1.法律文件的名称。每一部法律文件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以反映法律文件具有什么样的效力等级、性质和内容。在制定法律法规文件时,必须遵循下列基本要求:第一,要求名称应能反映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地位的高低,使人一目了然,通过名称就能知道是哪一类、哪一组国家机关所发布;第二,应能反映法律、法规的规范对象、规范程度和规范内容。第三,法律文件的名称不宜过长或过短,过长则不便于准确记忆,过短则难以准确判断其效力等级和使用范围。 2.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它应当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这些都是通过它的特定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具体的说,法律规范是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奖惩。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奖惩是指人们做出或不做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3.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一部法律文件,仅有法律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一系列辅助法律规范的内容,例如法律的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等。效力等级通常通过法律中标明的立法机关体现出来。时间效力通常通过法律所标明的通过、公布或发布时间、生效或施行时间体现出来。 4.法律本文。本文是法律文件的主体内容。本文中的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须经一定的结构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本文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 三、试述教育法的体系结构。 我国教育法体系由纵向5个层次和横向6个部门构成。纵向: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是协调教育部门内部以及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教育部门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2.部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纵向结构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根据规范内容的不同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需要,大致由6个部门组成。3.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属于较为具体的问题,教育法或各单行法未予规范的问题,也可由行政法规加以调整。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5政府规章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五个层次,属于这一层次的政府规章一般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和发布,其效力要低于行政法规。横向:1。义务教育法是调整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单行法。2.职业教育法是以实施职业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在我国,职业

证据法学论述题

证据法学论述题 1.论现代科技对证据法的影响? 答:证据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证据法顺应社会的发展,包括科技的发展,现代科技对证据法实实在在地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①证明对象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具体的证明对象发生变化,计算机犯罪日益严重。②证据种类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促成新的证据种类的产生,同科技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③证据的收集、审查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了收集和审查证据的技术和方法,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收集、审查。④证据规则方面。在证据规则方面现代科技与英美对抗制传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反传闻规则和最佳传闻规则成为采用现代科技所作成的证据的主要障碍。 2.试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答:①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③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环境;⑤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边缘交叉。 研究对象:①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③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环境。⑤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边缘交叉问题。 3.论证据的基本属性? 答:⑴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客观性的根据:①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决定的。②对证据的认识,必须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基本路线和方法。⑵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关联性根据:①证据是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它和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②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联系观点在证据属性上的体现。⑶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合法泩两方面的涵义:①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②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4.论书证的特征? 答:①书证是以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这是书证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书证区别于物证的根本所在;②书证由于其所再现的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③书证具有稳定性;④书证的存在形式是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而不是存储音像的磁性材料;⑤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与案件相互关联。 5.论书证的提供与收集? 答:由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性质和调整对象、范围的差异,书证的提供与收集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①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提供。②行政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由被告来提供,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③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由控方来举证。 6.论视听资料的特征? 答: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高等教育法测试试题

高等教育法选择题 1、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_____。A、16世纪的欧洲国家B、17世纪的欧洲国家C、19世纪的欧美国家D、20世纪50年代末的欧美国家 2、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_____。A、教育现象B、教育法律现象C、行政现象 D、行政法律现象 3、_____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A、《国家与教育》B、《学校法学》C、《法院与公共学校》D、《教育法》 4、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的法律是______。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外国教育法的兴起是在______。A、古希腊时期B、资本主义经济上升时期C、二十世纪初D、二战之后 6、1947年______义教育。A、《教育基本法》B、《教育敕谕》C、《学校教育法》D、《社会教育法》 7、教育法制建设的关键是______。A、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D、违法必究 8、建国以来_____。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C、《高教六十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9、教育法最主要的渊源是_____。A、宪法B、国际法C、法律D、行政法规 10、我国教育法体系是以_____为主体。A、宪法B、教育基本法C、单行教育法D、教育行政法规 11、教育法体系中的“母法”是_____。A、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法律规范B、教育基本法C教育行政法规D、教育规章 12、有关教育法的规范性文件在文件名称、条文格式和用语逻辑等方面的结构是教育法的_____。A、形式结构B、层次结构C、部门结构D、内容结构1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法______。A、追究行政责任 B、承担民事责任 C、追究刑事责任 D、追究违宪责任 14、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______。A、追究行政责任B、承担民事责任C、追究刑事责任D、追究违宪责任 15、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______。A、承担民事责任B、追究行政责任C、追究刑事责任D、追究违宪责任 16、人民法院受理教育行政案件______ 内立案。A、3日B、5日C、7日D、10日 17、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______。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B、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C、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D、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18、对于教育行政处分、教育人事任免争议______来解决。A、教育行政复议 B、教育行政诉讼 C、教育民事诉讼 D、教育申诉制度 19、在市场经济体制下______。A、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B、高等学校的管理者C、高等学校的办学者D、高等学校的举办者

高等教育法自测题三

1、当代中国法律渊源主要以()为主。 A、习惯法 B、制定法 C、制订法 2、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是()。 A、法律 B、宪法 C、行政法规 3、()由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 A、行政规章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4、()是当代中国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 A、法律 B、地方性规章 C、地方性法规 5、下列()不是法的发展历史类型。 A、原始社会法 B、奴隶制法 C、封建制法 6、以下体现高等教育民主性原则的是()。

A、竞争机会均等 B、民主管理 C、民主办学 7、在整个高等教育法体系中,()层次数量最多。 A、行政法规 B、法律 C、地方性法规 8、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体现的教育平等主要是指()。 A、就学权利的平等 B、教育条件的平等 C、受教育机会平等 9、一般情况下,下列不属于高等教育的是()。 A、专科教育 B、博士后教育 C、研究生教育 10、国家教育管理制度乃至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支柱是()。 A、学业证书制度 B、学校教育制度 C、学位制度 11、高等教育法的(),是指国家高等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权限,适用高等教育法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A、实施 B、适用

C、执行 12、为保障高等教育行政处理决定的有效执行或避免、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持续而依法采取的措施是()。 A、高等教育行政强制措施 B、高等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C高等教育行政处罚措施 13、高等教育法监督中最具权威性和强制力的方式是()的监督。 A、行政机关 B、权力机关 C、司法机关 14、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是()。 A、违法行为 B、违规行为 C、犯罪行为 15、以下不属于违宪责任特征的是()。 A、承担方式独特 B、追究机关单一 C、政治性较强 16、除具有法律性质以外,还反映一定程度的政治愿望和要求的法律责任是 A、违宪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17、违宪责任的主体主要是()。

教育政策法规论述题

论述题(15分) 1、依据《教师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哪些?结合你的理解,谈谈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答:(1)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依据《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教师依法享有:①教育教学自主权;②学术自由权;③管理学生权;③获取报酬权;⑤参与教育管理权;⑥培训进修权;⑦申诉权。依据《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教师应履行:①遵纪守法义务;②教育教学义务;③参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④尊重学生人格义务;⑤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⑥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2)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①教师的权利不能离开义务而存在。享有权利是以履行义务为前提的。②教师的义务也不能离开权利而存在。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的享有权利。3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同一性。例如教师的教育教学自主权也是教师的义务。④由于教育的公益性质,教师的权利应以义务为出发点,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2、结合教师工作实际,谈谈应当如何处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答题要点:简要说明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有关师生关系的具体表现;阐述在依法治教的意义下,正确的师生关系特征是什么(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平等的关系);阐释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的几种途径。 3.为什么说《教育法》为全面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答题要点:一是《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教育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结束;二是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其基本要求就是要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三是《教育法》为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地位、性质、方针、体制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制度、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规定了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保护等措施。未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律规范;四是按照《教育法》的要求,依法治教必须坚持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性原则以及教育法制统一原则。 4.联系当前中小学生现状,论述如何推进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答题要点:当前中小学生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列举;阐述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学校教育德育为先),一方面通过改革课程设置、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等渠道营造良好的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工作氛围;另一方面可依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与之同时,还应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 5.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请谈谈你是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答题要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表现为:两者是相统一的有什么样的义务,就应该有相应的权利;两者又是相互依存的,权利人权利的享有依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两者还是相一致的,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精选)《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及参考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3.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 5.教师的权利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 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各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四、论述题。3题共26分) 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 2.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请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即在教学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8分) 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 (10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参考答案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书制度(2分)。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 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2分)。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解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 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2分)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2分) "。 3.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2分) ,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 等学校(2分)。 4.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2 分) ,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 置的工作岗位(1分) ,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1分)。 5.教师的权利: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1分)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1分) ,以及要求他人相 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1分) ,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1分)。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 1.错( 1分)。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3分)。 2.错(1分)。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3分)。 3.错( 1分〉。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3分)。 4.错( 1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3分〉 5.不完全(1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住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3分)。 6.不准确(1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3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参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四个条件,每个给1.5分。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育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流权(6)校内人事权; (7)财产权. 以上七个自主权,少一个扣1分,扣满6分为止。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中国公民(1. 5分)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1. 5分〉(3)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1. 5分) (4)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1. 5分〉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具体内容见《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每个要点1 分,共6分。

高等教育法规试题

《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法规》 一.单选 1、( A )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 A、教育法 B、义务教育法 C、高等教育法 D、教师法 2、(D )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的、普及的、免费的教育制度。 A、学校教育制度 B、职业教育制度 C、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D、义务教育制度 3、( B )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其获得者达到了一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 A、学历 B、学位 C、学业 D、职称 4、( A )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A、教师资格制度 B、教师职务制度 C、教师聘任制度 D、教师岗前培训制度 5、( A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A、教育 B、科学技术 C、人才 D、农业 6、( B )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特点。 A、营利性 B、公益性 C、强制性 D、系统性 7、教师考核应当( B )、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A、主观 B、客观 C、公开 D、公平 8、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D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A、低于 B、高于 C、不低于 D、不低于或者高于 9、下列各项中,属于《高等教育法》的最突出特点是(A )。 A、立足教育改革 B、突出高校地位 C、注重人才培养 D、关注高校教师 10、高等学校的( A )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A、校长 B、党委书记 C、董事长 D、举办者 1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D )毕业学历。 A、大学专科 B、大学本科 C、研究生 D、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 12、高等学校实行教师( B )。 A、委任制 B、聘任制 C、选任制 D、转任制 13、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 B )。 A、校长负责制 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C、党委书记负责制 D、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4、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C )。 A、2至3年 B、3年 C、4至5年 D、5年 15、( C )是实施科教兴国的主力军。A、初等教育B、中等教育C、高等教育D、成人教育16、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大学必须设有(A )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A、三个 B、六个 C、八个 D、十个 17、高等学校设立( A ),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A、学术委员会B学位委员会C专业设置委员会 D、教学指导委员会 18、高等学校应当为(D )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A、毕业生B、结业生C、肄业生D、毕业生、结业生 19、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 A )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A、校长 B、党委书记 C、人事处处长 D、教务处处长 20、下列各项中,属于教育领域的特殊救济制度是(D )。 A、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 C、校内调解制度 D、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教育法规的作用是(ABCD)。 A、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B、规范教育行政权力运行 C、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 D、保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下列各项中,属于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是(ABCD)。 A、依法治教原则 B、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C、教育公共性原则 D、公民受教育权利平等原则 3、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 ABC )”。 A、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B、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C、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D、培养“四有”公民 4、国家实行( ABCD )的学校教育制度。A、学前教育B、初等教育C、中等教育D、高等教育 5、下列各项中,属于学生享有的权利是(ABCD )。 A、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B、获得学金权 C、公正评价权 D、申诉权、诉讼权 6、下列各项中,属于学生履行的基本义务是(ABCD )。 A、遵守法律、法规 B、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

教育法三套模拟试题及答案

江苏省2016年高校新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教育法教程》模拟试题(一) 准考证号_______考生姓名____成绩__ 一、单项选择题(20分,共10题) 1.在我国宪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国家教育方针的是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2.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法律地位最高的是() A、教育根本法 B、教育基本法 C、教育单行法 D、教育主体法 3.我国《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资格要素不包括()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相应学历学位和教学能力 C、相应的年龄 D、相应的道德品德 4.《教师法》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的年限是() A、3年 B、5年 C、8年 D、10年 5.我国教育法中规定的教师资格不包括() A、幼儿园教师资格 B、兼职教师资格 6.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学位制度不包括() A、学士 B、硕士 C、博士 D、博士后 7.《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不包括: A、严重警告 B、留校察看 C、劝其退学 D、开除学籍 8.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 A、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会议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领导集体决策制 D、校长负责制 9.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属于() A、企业公益事业 B、社会公益事业 C、收费教育事业 D、高等教育事业 10. 下列关于民办教育描述错误的是() A、民办学校属于营利性和公益性相结合的法人性质

B、我国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在法律上完全平等 C、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鼓励和保护的原则” D、民办学校受教育者享有与同级公办学校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二、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5题,15分) 依法治教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位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移送管辖 三、简答题(每题7分,5题,共35分) 1.什么是教育法治化? 2.简述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3.我国高校教师职务任职的条件。 4.简述我国义务教育法修改的内容。 5.我国教育申诉制度的特点。 四、论述题(16分,两题任选一题) 1.试述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2.试述我国行政复议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五、案例分析:(15分) 2013年1月11日,学生王某在某工程学院11级会计学本科专业的《财务会计》课程考试中,与人有交换试卷的行为,被当场发现并被终止了考试。事后,学校同意并安排原告参加了正常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但在2014年毕业前夕,王某却被该校通知因曾受过记过处分而不授予学士学位。经多次交涉才知是因考试作弊受到过处分。2014年6月,学校让王某见到了某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处做出的作弊“处分决定”。该处分决定在当时没有通知王某,也没有宣布。王某感到非常郁闷。 请分析本案中某学院对王某的处分存在哪些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王某如何进行法律救济?从本案应当得到什么启示? 2016年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

大学《教育法学》试题库及答案

所谓义务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义务教育的各项_________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收藏 A. 法律政策 B. 法律规章 C. 法律规定 D. 法律制度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职业学校教育是__________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学校的设立、条件、体系及职业学校教育保障条件等重大问题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根据我国职业学校教育的具体情况作出的,因而,它是依法管理职业学校教育的主要法律依据。 收藏 A. 职业培训 B. 职业训练 C. 职业技术 D. 职业教育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进一步规定,依照《教师法》第14条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________。 收藏 A. 收缴 B. 发放 C. 颁发 D. 退回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对于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

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___________等课程。 收藏 A. 心理学 B. 物理学 C. 德育学 D. 历史学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教育督导是政府加强对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形式和机制,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得的贯彻实施,实现_______,具有重要意义。 收藏 A. 教育目的 B. 依法治教 C. 教育现代化 D. 教育结果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使领导和管理全国教育工作的权力和职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教育部,是国务院主管教育工作的一个综合部门,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________,统一行使教育行政权。 收藏 A. 教育事业 B. 教育行业 C. 教育职业 D. 教育产业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_________时,同样的情况、同样的事,必须同样对待,不得有所偏私,允许教师依法申诉,这无疑对教育行政机关工作是一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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