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质监局发〔2005〕103号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
公示制度》、《云南省质量
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办法(试行)》和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
格式文书》的通知
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做到政务公开,使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局制定了《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公示制度》、《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1—
附件:1.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2.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办法
3.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格式文书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质量监督许可管理制度通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省政府法制办,局领导。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5年8月26日印打印:谢红校对:杨伟勋(共印5份)—2—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应当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内容;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四)办理程序;
(五)行政许可办理各环节的时限;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七)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收费标准;
(八)承办人员、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九)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
(十)监督举报电话;
(十一)其它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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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具备条件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部门,应当积极
采用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的手段进行行政许可公示。
第六条所有公示的内容应当依法确定,完整、明晰、准确,按照方便查询、美观整洁和长期放置的要求进行规范。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事项作出新的设立、修改或取消时,或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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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
案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许可,保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档案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卷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案卷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案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把案卷管理情况作为考核行政许可工作质量的一项指标。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接受、收集、制作的文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形成案卷,原则上一单位(人)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制作一个案卷。
第五条行政许可案卷一般由下列材料组成: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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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及清单;
(四)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五)核查材料;
(六)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材料和决定书;
(七)监督检查材料;
(八)其他材料。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应当使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完整、清晰明确,印章使用正确,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有效。
第七条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卷的登记管理工作。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前的案卷由该行政许可承办人负责妥善保管,办结后承办人应当定期将案卷装订整齐移交案卷登记管理人员,移交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案卷应当以年度为单位编号归档。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案卷登记簿。案卷登记簿应当载明案卷号、案由、受理(不予受理)时间、办结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行政许可案卷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撤销、吊销、撤回后再保存三年,法律、法规、规章、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行政许可案卷应该公开,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查阅、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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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接受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政府、上级机关依法开展的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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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格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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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内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