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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 材 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木工 材 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木工 材 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2011年03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15606—1995

20081223发布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5606—1995《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本标准与GB15606—1995相比有如下差异:

———调整了一些术语,增加了3.5,3.6,3.7,3.8,3.9,3.10,3.10.1,3.10.2,3.11,3.12,取消了原

标准的3.4;

———对4.3和4.4内容的修改;

———删除了原标准第6章和第7章中的具体内容;

———增加了木工(材)车间防火防爆的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肖晓晖、郑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606—1995。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工(材)车间的作业环境、平面布置、防火与防爆的要求、设备与安全装置、安全操

作、安全管理与教育等。

本标准适用于原木制材、配料仓库、木制品加工、三板二次加工、木模加工等木工(材)车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226.1—2002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IEC602041:2000,

IDT)

GB12557木工机床安全通则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术语

3.1

木工

木材的机械加工,不包括手工和三板制造加工。

3.2

木工(材)车间

单纯的木材加工车间(工厂)、单纯的木制品(木器、木模、模型、家具、门窗、三板的二次加工)制造车

间(工厂),也指木材与木制品综合的加工车间。

3.3

车间(工厂)

企业生产的基本实施组织。车间一般指有适度的规模,承担一个或多个独立产品或部件的生产加

工任务。

3.4

三板泛指木质人造板,主要是指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

3.5

粉尘收集系统

为收集粉尘和木屑而专门设计的气动输送系统。它能将粉尘和木屑从其产生的源头(通常有多个

源头)输送到除尘系统。

3.6

粉尘收集器

用于将粉尘和木屑与气流分离的任何装置,包括且不限于:旋风分离器、介质型过滤器(布袋式除尘

器)和敞开式集尘器。

3.7

含水率(湿度)

样品通过干燥处理后所减少的质量(即排出水分的质量)的最大值与样品原来质量的百分比。

3.8

气动输送系统

包括材料进给装置、气屑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以及将可燃固体颗粒通过空气或其他气体从一

处运到另一处的气体传送装置。

3.9

木制品

纤维质材料,源自木材或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材料:麦杆、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杆、大麻纤维、谷

壳、纸或其他木材替代品或辅助产品。

3.10

木屑(木粉尘)

3.10.1

易燃木屑(木粉尘)

平均直径小于或等于420μm的木屑,其含水率小于25%。

3.10.2

干燥不易燃木屑(木粉尘)

平均直径大于420μm的木屑,其含水率小于25%。

3.11

照度

见GB50034—2004中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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