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2011年03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15606—1995
20081223发布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5606—1995《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本标准与GB15606—1995相比有如下差异:
———调整了一些术语,增加了3.5,3.6,3.7,3.8,3.9,3.10,3.10.1,3.10.2,3.11,3.12,取消了原
标准的3.4;
———对4.3和4.4内容的修改;
———删除了原标准第6章和第7章中的具体内容;
———增加了木工(材)车间防火防爆的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肖晓晖、郑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606—1995。
Ⅰ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工(材)车间的作业环境、平面布置、防火与防爆的要求、设备与安全装置、安全操
作、安全管理与教育等。
本标准适用于原木制材、配料仓库、木制品加工、三板二次加工、木模加工等木工(材)车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226.1—2002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IEC602041:2000,
IDT)
GB12557木工机床安全通则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术语
3.1
木工
木材的机械加工,不包括手工和三板制造加工。
3.2
木工(材)车间
单纯的木材加工车间(工厂)、单纯的木制品(木器、木模、模型、家具、门窗、三板的二次加工)制造车
间(工厂),也指木材与木制品综合的加工车间。
3.3
车间(工厂)
企业生产的基本实施组织。车间一般指有适度的规模,承担一个或多个独立产品或部件的生产加
工任务。
3.4
三板泛指木质人造板,主要是指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
3.5
粉尘收集系统
为收集粉尘和木屑而专门设计的气动输送系统。它能将粉尘和木屑从其产生的源头(通常有多个
源头)输送到除尘系统。
1
3.6
粉尘收集器
用于将粉尘和木屑与气流分离的任何装置,包括且不限于:旋风分离器、介质型过滤器(布袋式除尘
器)和敞开式集尘器。
3.7
含水率(湿度)
样品通过干燥处理后所减少的质量(即排出水分的质量)的最大值与样品原来质量的百分比。
3.8
气动输送系统
包括材料进给装置、气屑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以及将可燃固体颗粒通过空气或其他气体从一
处运到另一处的气体传送装置。
3.9
木制品
纤维质材料,源自木材或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材料:麦杆、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杆、大麻纤维、谷
壳、纸或其他木材替代品或辅助产品。
3.10
木屑(木粉尘)
3.10.1
易燃木屑(木粉尘)
平均直径小于或等于420μm的木屑,其含水率小于25%。
3.10.2
干燥不易燃木屑(木粉尘)
平均直径大于420μm的木屑,其含水率小于25%。
3.11
照度
见GB50034—2004中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