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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标准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标准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标准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标准

第一部分总则

1.目的依据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包括授权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与管理,适用本标准。

3.标准分类

案卷制作标准分为基本要素标准、一般要素标准和立卷归档标准。

3.1本标准所称基本要素标准,是指行政处罚决定足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维持的标准。

3.2本标准所称一般要素标准,是指卷内法律文书的要素齐备、填写规范的标准。

3.3本标准所称立卷归档标准,是指立卷归档应当符合国家、省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基本要素标准

4.处罚实施主体合法

4.1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4.2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法定职权范围、授权范围或者委托范围。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处罚,不得再次委托,委托方对委托处罚的后果承担责任。

4.3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本级安监部门的管辖权限。两个以上安监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监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上级安监部门决定后才可实施的,应当报请上级安监部门决定。

5.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5.1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2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5.3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追溯时效,一般不超过2年。

6.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6.1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6.2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和事实全貌。

6.3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证据的采集和形式内容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7.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7.1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7.2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相互对应。

7.3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7.4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条文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行为地法优于属人地法”的原则。

7.5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定要求,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无明显不当情形。

8.处罚实施程序合法

8.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5日内报所属安监部门备案。

8.2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涉嫌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立案。确需立即查处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但应当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立案。

8.3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8.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安监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并不得因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对当事人提出的可能影响行政处罚性质和结果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8.5安监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8.6案件调查基本清楚,且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已经行使后,由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3万元以上以及拟报请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的,应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8.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书面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

8.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8.9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依法收取罚没收入时,应向被处罚当事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专用)”(以下简称“罚没缴款书”);当事人持“罚没缴款书”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并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罚没缴款书”,到安监部门换回罚款收据。安监部门根据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罚没缴款书”,登记非税收入辅助账簿,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罚没收入收缴情况。

8.10县级安监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价值2万元以上、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

8.11安监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本级安监部门印章。

第三部分一般要素标准

9.法律文书的通用标准

9.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分为一联式和两联复写式两种。一联式由安监部门备案,两联复写式一份由安监部门备案,一份交相对人留存。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摘要内容填写语言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清晰。禁止使用模糊含义的词语,禁止随意简化单位名称或者使用非专业称谓。

9.2法律文书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打印,填写可用黑色、蓝黑墨水钢笔或者黑色中性笔,文面清洁,文字工整,标点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9.3案件名称应当简洁描述,但要能够反映案件的性质,并且在案件材料中保持前后一致。案件名称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填写,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事故类,由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月日+事故等级+事故类别+案组成,如“××公司‘2.2’较大高处坠落事故案”;二是违法事实类,由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案组成,如“××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产品名称)案”,涉及多个违法主体或违法事实的,填写主要的违法主体或违法事实。

9.4文书文号由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简称+年份+序号组成。序号按年度采用流水编号的方式填写。如2012年第1起案件的立案号应是“鲁安监管立〔2012〕1号”。文书流水编号应遵循“一案一号”的原则,即在一个案件立案后形成的所有需要编流水号的文书,应当统一为一个流水号(案号);立案前所形成的文书需要编号的,可以统一于一个受理号;立案后形成的文书编号不得出现“一案多号”现象;一起案件中涉及对多个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采用“文书流水编号+-1、-2”的方式填写。

9.5文书中当事人情况一栏,应当根据案件调查结果确定其为单位还是个人,单位、个人两栏不能同时填写;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填写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填写常住地址或者居住地址,年龄以公历周岁为准;当事人为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按工商注册信息填写,并写明全称。

9.6凡需交当事人留存的文书和送达文书,成文日期使用中文小写书写;其余法律文书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处罚罚款数额应当使用中文大写书写。

9.7法律文书书写超出样本页范围时,可另附页,但应注明页码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加盖印章、注明日期。

9.8当场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审阅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如有改动或者补充,应由当事人在改动或者补充处捺印或者加盖印章。当事人认为内容无误的,应在文书上注明“以上情况属实”或者“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所说一致”等确认表述并签名。

9.9送达文书应记录送达的时间、地点、送达人、当事人、收件人、见证人、送达方式等。需要当场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在文书上签收;个人委托他人签收的应有委托书,也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签收,但应当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并出具关系证明。文书中没有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签收。

9.10当事人拒签、拒收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要在相应文书上载明情况,并向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告;现场有见证人的也应在文书上同时签名或者盖章。非被检查(复查、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现场负责人等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出具相应的职务证明或者授权手续。

9.11文书中注明加盖安监部门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清晰,需盖骑缝章的地方要加盖骑缝章,一般文书盖章要“骑年盖月”。

9.12审核人、审批人要签名并写上具体明确意见,不得打印审核、审批签名或者意见。

9.13证据采集要规范。文书空白处要加盖“以下空白”印章;对传来书证要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章;对照片资料要有与照片内容一致的文字说明,照片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证明人可签字(或盖章)确认;对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提供原始载体或者复制件,注明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人、证明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的文字记录。相关印章式样如下:

9.14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安监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复议权,告知当事人既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安监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对于行政诉讼权,告知当事人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监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10.法律文书的具体标准

10.1立案审批阶段文书

10.1.1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的事项:①文书文号;②案由(用于对案件性质进行初步定性,可以按照违法事实分类填写);③案件来源和时间(案件来源主要包括执法检查、事故、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单位移送和其他等);④案件名称;⑤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地址和邮编;⑥案件基本情况(应简要说明初步掌握的案件基本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或者影响,包括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经过、初步证据材料、后果等);⑦承办人意见、签名及日期(应列出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名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表明承办人“建议立案”的意见);⑧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由执法监察负责人或者承担执法监察审理职能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立案应填写“同意立案”,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同意立案应注明理由,可附页说明);⑨审批意见(审批意见由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与执法监察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或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执法工作的,执法监察负责人也可以签署意见。同意立案应填写“同意立案”,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同意立案应注明理由,可附页说明)。

10.2调查取证阶段文书

10.2.1询问通知书应当载明的事项:①文书文号;②发文对象(应写明具体的人员);

③原因(填写“办理+案件名称”);④时间和地点(所设定的时间应考虑可行性,即应当考虑文书的送达和被通知人前往的在途时间);⑤携带材料(视调查需要而定,一般包括3个方面:第一,被询问人的身份和工作关系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等。第二,属单位违法的,有关该单位的情况证明,如营业执照、章程等。第三,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材料,如合同书、各种收据、往来账目等);⑥安监部门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一般应是案件的调查人员);⑦印章和日期。

10.2.2询问笔录应当注意的事项:①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二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三是被询问人对自己行为的申辩。执法人员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如果与案件有关,也应作为询问内容,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②询问是对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在询问过程中不应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评判;③询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切忌自问自答,或者由询问人提出多个问题,然后要求被询问人做出“是”或者“不是”的回答;④对被询问人陈述的记录,要客观、准确、详略得当。文书空白处应当注明“以下空白”等技术处理;⑤在调查询问结束时,要将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若

发现笔录有漏记、错记,应进行补充或更正,并由被询问人在补充或者更正处捺印确认,然后让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在笔录末页最后定格顶行写明“以上记录已阅,和我所说一致”的字样。若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应注明情况,并由询问人签名。必要时,应由现场其他人员签字证明;⑥询问聋哑人时,应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在笔录中载明;⑦涉及少数民族人员或者国外人员不能使用汉语时,应聘请翻译,做好翻译记录并由当事人和翻译人员签字确认;⑧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人,且只能针对当次询问。笔录中如有涂改处应由被询问人捺印确认。如有第三人在场,应如实记录在场人的姓名、与本案的关系。

10.2.3勘验笔录应当载明的事项:①文书文号;②勘验时间、勘验场所和天气情况;③勘验人、当事人、被邀请人、记录人(勘验或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在笔录上签名;勘验人、当事人要同时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一定要说明理由,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原因,当事人代表单位对勘验笔录进行确认时应有相应的授权手续;被邀请人中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勘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有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④勘验情况(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与违法情节等。需要对现场情况附以图示、图片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科技手段做出现场检测、勘查结论的,必须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现场制图、录音、录像,须载明其种类和份数,表明制作时间和制作人)。

10.2.4抽样取证凭证应当注意的事项:①应详细记载抽样时间、地点和所抽取物品的生产厂家、品牌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内容;②抽样时应当尽量少抽,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案情无关的物品不能抽样;③抽样取证记录由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并表明日期;④抽样人不得少于两人。在实际办案中,如果某些检验机构对送检物品有特殊要求,并派员抽样的,则应予以注明。

10.2.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物品清单和处理审批表、处理决定书)应当注意的事项:①先行登记保存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不具备该条件的,则无需采取该措施;②分为原地保存和异地保存两种保存方式,承办人应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异地保存时,应记录存放地点以及保管人的姓名或者保管单位名称;③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④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当事人应在场,并在文书上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参加的,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在清单中载明;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具有相对独立性,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2.6现场检查记录应当载明的事项:①被检查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按工商注册信息填写,并写明全称);②检查场所(相对多个独立的场所,应分别制作文书,或者在一份文书中作出准确的描述。场所的名称应尽量写清楚、明确具体方位和地点);③检查时间(应当具体到检查的年、月、日、时、分);④检查情况(要将检查的内容、方法、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全部记录下来,做到有序、客观、全面、准确。有序指笔录记载情况的顺序应与检查的顺序一致,按照先远后近、先外后内、先上后下、先一般后个别的原则记录,避免错记或漏记。客观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在现场观察到的实际情况,反映其客观的原始状态。检查人员的分析、判断、推理等不应计入笔录。涉及专业性检查时,应当使用专业性的规范用语。全面指凡是与案件有关的情况需全面收集并予记录,对关键细节要详细记录。准确指文字表达要做到准确、客观,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句,一般不用形容词。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的建议,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标准规范等作为判断依据);⑤检查人员(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在笔录上签名。笔录应交付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但一般不留存当事人);⑥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被检

查单位现场负责人须签署“以上看过,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在笔录上签名)。

10.2.7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应当载明的事项:①文书文号;②当事人名称;③存在问题(对于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应当描述准确、具体,可以列明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标准的全称及其对应的条、款、项、目。此处填写内容应能够与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相一致);

④整改时限(由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问题的大小、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当事人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监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⑤救济途径;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⑦被检查单位负责人;⑧印章和日期。

10.2.8整改复查意见书应当载明的事项:①文书文号;②当事人名称;③使用范围(可以针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多种文书使用,应根据文书不同填写相应文书编号);④复查意见(问题表述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标准规范作为依据,表述文字应紧扣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设定或者法律责任的具体描述;复查意见应与使用范围所针对的文书中要求的事项相对应;必须明确复查意见仅限于当日现场状况;复查意见表述忌简单或绝对,严禁表述为“完全整改完毕”、“基本整改完毕”等字样;文书内容不够可以通过附页的形式进行补充);⑤被复查单位负责人;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⑦印章和日期。

10.2.9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应当注意的事项:①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可以针对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等多种决定使用;

②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在文书中列明所引用的条款;③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期限届满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安监部门应当进行复查,并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④本文书送达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文书上签名并签署时间即可;⑤印章和日期。

10.2.10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注意的事项:①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时,应当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②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③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④在交通不便地区,或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先行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在24小时内向安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⑤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监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2.11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的事项:①文书文号;②被委托单位名称(应写清楚被委托单位的名称,以便被委托单位及时收函,尽快完成鉴定事项);③鉴定物品(鉴定物品应分行填写。限于表格的篇幅,如所需鉴定的物品多于5种时,可另附表格填写);④鉴定要求(鉴定要求应当具体、明确,写清楚要求对方单位在哪些方面对物品进行鉴定,且该物品应是可以使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鉴定的);⑤印章和日期。

10.3审查决定阶段文书

10.3.1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的事项:①文书文号;②当事人;③违法行为(该部分按照案件调查查明的违法事实填写,主要是违法行为人、违法时间和地点、具体违法行为、

相关情节包括违法所得、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和影响等方面内容。案件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1…2…3…”的表述方式逐项列明,);④违法依据(该部分应当写明违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目,一般为禁止性规定或者义务性条款);⑤处罚依据(该部分应当写明拟作出处罚所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目,主要为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款。没有具体处罚条款规定的,不得处罚);⑥拟作出处罚(填写拟对当事人作出的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要求符合法定权限、自由裁量适当);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⑧安监部门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⑨印章和日期。

10.3.2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应当注意的事项:①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是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的记录性文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无需制作笔录;②笔录应尽量记录各方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也应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意愿;③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记录完整。当事人提供文字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随卷保存。需要限期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注明;④当事人认为陈述申辩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当进行补充或者修改;⑤当事人陈述申辩后,承办人要询问其“是否还有其他陈述申辩意见”,确认其是否还要陈述申辩;⑥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10.3.3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更改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权”外,听证告知书的制作方法和载明事项同行政处罚告知书。

10.3.4听证会通知书应当注意的事项: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监部门下达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②当事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安监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③安监部门组织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④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监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⑤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旁听。

10.3.5听证笔录应当注意的事项:①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经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听证主持人由安监部门负责人指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案的听证主持人。没有符合条件的听证主持人的,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安监部门选派;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期间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可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责令其离场;③听证会前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认真阅读案件材料,熟悉案情,掌握案情的重点和关键,以及法律名称、人名、地名、专业术语等;④笔录应尽量记录各方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也应真实反映各方意愿;⑤笔录要清楚明白,尽量体现出听证按程序、分阶段进行的特征,记在笔录正文栏按听证进展过程分几个分栏记录。第一,听证会开始的情况,包括对当事人权利的告知和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权的使用情况。第二,案件调查人员关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处罚建议的陈述。第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四,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人的陈述。第五,相互的质证和辩论。第六,听证主持人根据需要向听证参加人进行的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的发问;应邀参加听证的专业人员经允许,就听证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的陈述意见等。第七,听证参加人的最后陈述。第八,出现听证延期、中止、终止情况的,该情况产生的原因、过程和相关决定;⑥记录应突出重点,对各方存在的争议和围绕争议所展开的质证和辩论应详细记录;⑦记录应当完整,不得缺少法定要件和程序。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笔录应交由各方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名或者盖

章。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核对后签名。各方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当进行补充或修改,补充或修改处应捺印或者盖章确认。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

10.3.6听证会报告书应当注意的事项:①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②听证会报告书应当载明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主持人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③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应当重点写明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利害关系人和应邀参加人对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是否存在分歧。如有,应分别写明各方共同认可的事实和存在分歧的事实和依据;

④处理意见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第一,经过听证,认定违法事实清楚,拟作出行政处罚意见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提出维持意见。第二,经过听证,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但拟作出行政处罚意见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处罚裁量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第三,经过听证,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但办案程序不足的,提出调查人员补正后再作出行政处罚意见。第四,经过听证,认定违法行为轻微,提出免予行政处罚意见。第五,经过听证,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第六,经过听证,认定违法事实不清楚,提出继续调查意见。

10.3.7案件处理呈批表应当载明的事项:①文书文号;②案件名称(应当与立案审批表一致);③当事人基本情况(被处罚单位和被处罚个人不能同时填写);④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依据其进行处罚,具体到条、款、项、目);⑤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应当写明当事人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申辩意见。如当事人没有申辩意见,注明“无申辩意见”);

⑥承办人的意见(承办人应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性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拟作出的具体处罚意见,以及是否提请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建议);⑦审核意见(同意承办人意见签署“同意承办人意见”,对严重违法案件或者疑难案件应同时签署“依法定程序应由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如有其他意见可另签署);⑧审批意见(同意则签署“同意承办人意见”,对严重违法案件或者疑难案件应同时签署“同意提请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也可视案情签署其他意见)。

10.3.8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一案一份)应当载明的事项:①案件名称;②讨论时间和地点;③主持人、汇报人和记录人(主持人由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讨论会议,可以委托负责相关的分管负责人主持会议。汇报人一般应是案件的调查人员);④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所有参加人员的姓名及职务均应记录在内);⑤讨论内容(一是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被处罚主体是否认定准确。二是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是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是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五是自由裁量的种类、幅度是否得当);⑥讨论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参加会议人员依次发表的意见。对于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应当如实记录。记录应当客观具体,尽量引用会议参加人的原话。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对其内容在此一并讨论);⑦结论性意见(原则上须经参加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方可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下列事项:(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暂不予行政处罚,由案件经办单位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以1次为限。补充调查后仍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三)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争议较大、形不成决定的,经过充分酝酿后再次召开会议仍形不成决定的,由主要负责人作出最终决定);⑧出席人员签名(所有出席人员均应签名。签名必须使用手写,严禁代签)。

10.3.9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①文书文号;②当事人基本情况;③违法事实及证据(应写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并用概括的语言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查明的证据应全部记载在内,由于文书所限不能清楚地表述违法事实的,可另附纸);④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应列明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引用的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是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并遵守自由裁量权的规定);⑤履行的方式和期限(有两种履行方式:一种是当场收缴罚款,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监部门。另一种是告知当事人将罚款直接交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⑥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⑧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书面的委托书);⑨印章和日期。

10.3.10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①文书文号;②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当按照文书样式的栏目逐项填写完全,不可有缺项。涉及多个当事人的案件,应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③违法事实及证据(应写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并用概括的语言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查明的证据应全部记载在内,由于文书所限不能清楚地表述违法事实的,可另附纸);④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应列明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引用的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是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并遵守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对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同时进行处罚的,应分开叙述违法事实及证据,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⑤履行的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将罚款直接交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⑥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⑦印章和日期。

10.4送达执行阶段文书

10.4.1文书送达回执应当注意的事项:①一个案件各类文书的送达,统一使用一份送达回执;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③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④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安监部门代为送达。代为转交的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⑤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⑥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⑦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10.4.2罚款催缴通知书应当注意的事项:①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缴纳罚款的,安监部门应向当事人下达罚款催缴通知书,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②对罚款缴纳最后履行期限的计算。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③当事人收到罚款催缴通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④罚款催缴通知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安监部门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4.3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文书(包括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和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应当注意的事项:①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安监部门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经安监部门审批同意,可以延期(分期)缴纳罚款;②对当事人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安监部门应在认真仔细调查核实后,再作出决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实际情况与所述理由不相符的,不得准予延期(分期);③当事人超过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④对分期缴纳罚款的期数和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和罚款的数额大小,合理决定恰当的期数;⑤批准当事人延期缴纳罚款的,应写明延长期限,具体到年、月、日;⑥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写明第一期缴纳罚款的具体期限,且每一期均应当单独开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并编写相应的文书编号;⑦安监部门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报财政、监察、审计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0.4.4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注意的事项: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安监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安监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有: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安监部门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③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安监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

10.4.5案件移送文书(包括案件移送审批表和案件移送书)应当注意的事项:①移送主要在4种情况下发生:一是因地域管辖权发生的移送,发现违法行为的行为地、结果地均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该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二是因职权管辖发生的移送,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该移送给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三是因级别管辖发生的移送,超出本部门权限时,应移送给上级安监部门。四是因违法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即行政案件变为刑事案件后,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②在案件移送中,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相关材料应当一并随案移送,并在文书最后注明材料名称及数量;③办案机关将案件移送给有权机关后,应当确认受移送机关是否收到案件移送函及附件的材料。必要时,应当进行当面交接。受移送机关收到移送机关交来的材料后,应当出具收据。移送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收据。④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0.5结案归档阶段文书

10.5.1结案审批表应当载明的事项:①文书文号;②案件名称(应当与立案审批表一致);

③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当与案件处理呈批表一致);④处理结果(应当写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引用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并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表述相一致);⑤执行情况(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对应填写。承办人在确认执行完毕后,应当在此栏填写“建议结案”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⑥审核、审批意见(审核人、审批人应同立案审批表中的审核人、审批人相一致。审核人同意结案应填写“同意结案”,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同意结案应注明理由和拟处理意见。审批人同意结案应填写“同意结案”,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同意结案应注明理由和处理意见)。

10.5.2案卷首页应当载明的事项:①文书文号;②案件名称(应当与立案审批表一致);

③案由(简要叙述立案来由,包括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情况等);④处理结果(应当与结案审批表一致);⑤立案时间(以立案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签署时间为准);⑥结案时间(以结案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签署时间为准);⑦承办人(填写该案件具体承办人的姓名);⑧归档日期(参照本标准11.2的规定,一般不得超过15日);⑨归档号(参照本标准11.7的规定);⑩保存期限(参照本标准14.1的规定,分为永久、30年或者10年)。

10.5.3卷内目录应当载明的事项:①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排列填写);②文件名称及编号(应当填写文书全称及相应编号);③日期(对于法律文书,应当填写正式生效的日期。其他证据材料,填写证据采集确认日期);④页号(将卷内文件排序后统一编制页码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文件在两页以上,填写起始页码号即可);⑤备注(填写文件说明事项,如复制件)。

第四部分立卷归档标准

11.案卷的整理立卷

11.1凡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案件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11.2按照“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从调查或者立案之日起,承办人员就应当开始系统收集有关文书,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承办人员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15日内立卷完毕。

11.3案卷分为一般程序案件案卷和简易程序案卷。一般程序案卷又分为事故案卷和非事故案卷。

卷内文书的顺序,按照结论性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回执)在前,办案客观进程形成的材料在后;法律文书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次序排列。事故案卷中,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附事故调查报告)排在结论性文书之前,其余事故调查材料作为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11.4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案卷分别整理。简易程序案卷20至30案为一卷;一般程序案卷实行一案一卷,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案件材料过多时可以一案多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依法不宜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装入副卷。

11.5在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形成的档案,可以合并入原案卷保管,或者另立附卷保管。

11.6卷内文书材料按照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写页码,用打码器打码。单面书写文件的页码在右上角;双面书写文件,正面页码在右上角,背面页码在左上角。空白页不编写页码。各分卷之间不连续编写页码。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卷底不编写页码。

11.7案卷的归档保管号,采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4位数字为立案当年的年份号,后4位数字为当年办理案件的流水号,自0001开始,一案一号,依次编写。

11.8案卷装订前,要对卷内文书材料进行检查整理,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全部剔除干净;破损的材料应当进行修复;原件模糊、褪色或为不符合要求的字迹材料,应予复制,复制件与原件一并归档;外文材料要与翻译材料一并归档;信封(展开放平、保留邮票、邮戳)、照片和纸张较小、轻薄的文书、证据材料应当加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应当折叠,纸张的折叠、裁剪以A4纸为准。

11.9案卷采用软封面装订,用档案盒存放。档案盒、备考表采用档案局统一监制的式样,软封面采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的文书式样。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一般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式,装订线在距案卷左边2.5厘米,以中眼为准,上眼和下眼与中眼的距离均为8厘米,孔径1至2毫米;装订的案卷,要求在纸张的长度和宽度一致的前提下(A4纸),达到右边齐、下边齐;案卷厚度不超过2厘米,页数不超过200页;案卷装订完毕,在卷底三眼线上贴上封纸,盖住线绳,在封纸与卷宗纸的骑缝处,由立卷人签名和加盖单位骑缝章。

11.10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视频等声像档案,应转换成格式统一的数字信息进行存

储,并在载体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不能装订入卷的,应拍照入卷,证物放入证据袋内,并贴上标签,注明证据名称、数量、种类、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所在案件案卷号等事项。

12.案卷的移交和登记

12.1办案人员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结的案件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移交前应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案卷和附卷证物进行当场清点接收,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分别由办案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保存),办理移交手续。电子文件应当随纸质案卷一并移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办案人员重新整理后归档。

12.2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将有关案卷材料整理完毕后,及时移送县级安监部门归档管理。

12.3已经归档的案卷,确需增加材料的,应当经执法监察负责人审核后,报安监部门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并按本标准的规定重新整理立卷。

12.4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应当办理档案移交手续。行政区划变动部门涉及案件档案,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做好登记备查。

12.5案件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编制档案存放登记表,做到专柜储存、专人保管。档案放置应科学和便于查找,案件档案柜上或者档案盒上应标有档案年度和案卷流水号。

13.案卷的保密和借阅

13.1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卷,办案人员在移交时,应当向档案管理人员说明。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案卷或者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案卷的内容。

13.2案卷的借阅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安监系统内因工作需要查阅和摘录案卷材料的,应当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经执法监察负责人审核、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和摘录。查阅和摘录原则上在档案室进行,不划道、涂改、拆卷、裁剪、拍照、撕毁等。确需复制案卷材料的,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安监系统外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摘录和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当出示公函、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经执法监察负责人审核、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阅、摘录和复制。外借案卷的,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借出单位禁止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13.3接收借出的案卷时,要认真验收和清点核对。对存在的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及时追查处理。珍贵的实物档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缩微胶片等档案一律不得借出。

14.案卷的保管和销毁

14.1案件档案保存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采用标时制,根据归档材料的价值定为30年或者10年。

保存期限自立卷之日起开始计算。简易程序案卷的保存期限为10年。一般程序案卷中,未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非事故案件的保存期限为30年;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非事故案件、所有事故案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本级人民政府领导或者上级领导批示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14.2按照国家规定的档案销毁标准,经执法监察负责人鉴定后,书面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填写案卷销毁登记表,由两人以上(一名销毁人、一名监督人)负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名,严禁把销毁的档案出售给任何单位和个人。销毁档案的请示报告和销毁登记表应立卷存档。

第五部分附则

15.本标准属于山东省安监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处理上以上位法为准。国家、省对实施行政处罚及法律文书制作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6.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17.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发[2008]17号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持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历届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抓基层、打基础,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整改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总体稳定的态势。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正处于安全生产事故“易发期”。我省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多,监管任务重;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不到位,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政府监管责任不落实;有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章不循,导致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这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志,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臵上抓,一刻都不能放松。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坚持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执

学习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总结

髙峪镇福和希望小学学习贯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总结 根据《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文件精神,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及时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一下简称《条例》)原文,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现将我校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总结如下: 1.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校于4月11日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大会,会上成立了《条例》宣传贯彻领导小组,由田丁校长亲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宣贯小组办公室,马攀、丁庆分别任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具体的《条例》宣贯工作。 2.制定方案,计划工作。为有计划的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组织制定了《条例》贯彻工作方案,明确宣贯的目标、内容和要求。 3.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按照县教体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全校召开了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宣讲大会,全面组织教职工及学生学习《条例》,深入领会法规精神。 4.上好一节宣传教育专题课。各班主任组织学生开展了一次以“学习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班会课。 5.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栏;利用横幅、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印发了宣传资料,发放给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积极营造了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真谛。安全是学校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与学校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要想寻求更大发

展,就必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我们要经常性地总结经验教训,时刻绷紧安全稳定工作这根弦,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员工自身的密切配合。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参考题库完整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参考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A.所在地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C.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C 2.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面,以下错误的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各个行业领域都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答案:D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以下行为不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是()。 A.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B.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C.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D.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答案:C 4.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实施。 A.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B.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下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D.具备条件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答案:A 5.某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监部门可以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答案:A 6.某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监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 A.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B.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 省政府令第3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31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 2020年1月23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 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 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技术 研究与推广,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下列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 (一)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 (二)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检验检测情况;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场所; (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环境和气象条件; (五)有限作业空间; (六)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动火等特殊作业活动; (七)其他需要重点排查的环节和内容。 排查结束后,应当列明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后果。 第十条对排查出的风险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工艺、作业活动等情况选择适用的分析辨识方法进行风险因素辨识,明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影响因素。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发布时间:2017-01-20 11:18:08 信息来源:作者:安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原创】2020年最新《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

【原创】2020年最新《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2020.02 姓名:成绩: 一、单选题(每题5 分,共20分) 1、《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的施行日期是。(A ) A 、2020 年3 月1 日 B、2019年5月1日 C、2020年10月10日 D、2020 年1 月1 日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C) A、每年至少组织检查1 次 B、每半年至少组织检查1 次 C、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1 次 D、每年至少组织检查3 次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对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并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档案。风险管控档案不包括:。(B) A、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B、供应商质量评估 C、风险点排查台账、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D、巡查检查记录 4、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评审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C) A、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D、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二、多选题(每题4 分,共20 分) 1、制定《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的目的是:。(ABCD ) A、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 B、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C、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D、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ABCD )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全面排查、综合管控 C、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D、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3、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ABCD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行为、研究和推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2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解读(2020)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解读(2020)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已经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令第331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和创新点包括: 一、确定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确定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的原则。 二、明确了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三、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对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较大风险管控措施以及危险作业、发包与出租等的风险管控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进行风险点排查。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场所,有限作业空间等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二是进行风险因素辨识。对排查出的风险点选择适用的分析辨识方法进行风险因素辨识,明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影响因素;三是进行风险评价和分级。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对风险点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将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是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确定。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等风险点,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风险点,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 四、明确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将风险进行分级后,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规定了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一是所有风险均适用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二是较大风险的管控措施。对较大风险的管控,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严格限制人员进入并实行登记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管控,并定期进行检查、排查。三是重大风险的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的管控,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实时进行监控或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严格限制作业人员数量,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管控,并定期进行巡查、排查。四是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对于进行危险作业,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场地、设施设备,在同一区域内多个单位同时作业的,规定了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五是风险管控评审。对于风险管控措施,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风险管控评审,确保管控措施持续有效。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形,应当及时开展风险管控评审。 五、强化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教育培训职责。 六、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等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修订)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 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

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

鲁发…2008?17号 ★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的意见 (2008年10月1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持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历届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抓基层、打基础,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整改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总体稳定的态势。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正处于安全生产事故“易发期”。我省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多,监管任务重;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不到位,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仍然比

较突出,政府监管责任不落实;有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章不循,导致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这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志,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臵上来抓,一刻都不能放松。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坚持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

2020年整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doc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责任制,及时、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定期进行辨识,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隐患即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

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因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者失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有效运行,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对本单位建立双重预防体系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双重预防体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并公布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双重预防体系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组织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和监督执行。

2017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测试题 (带答案)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测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20道,共计40分): 1 .2017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A A 1月18日 B 2月18日 C 3月18日 D 4月19日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B A道路运输管理 B安全生产 C建筑施工管理 D危险化学品管理 3.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D A《消防法》 B《道路交通安全法》 C 《职业病防治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D A国家和企业 B人民群众生命 C财产安全D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A A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B企业 C事业单位 D个体经济组织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适用本条例。 C A道路运输管理 B建筑施工管理 C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D危险化学品管理 7.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B A本市行政区域内 B本省行政区域内 C本县区行政区域内D本乡行政区域内 8.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B A以经济效益为本 B以人为本 C以生产经营为本 D以安全管理为本 9.《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C A源头防范 B安全发展 C安全发展、源头防范 D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1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的方针。 A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安全第一 C综合治理 D预防为主11.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B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考试材料

企业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基础知识问答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

前言 为了帮助读者全面系统理解、准确把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相关概念、内涵及逻辑关系,加快推进全省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省安监局组织编制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基础知识问答手册,供各企业及全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人员参考使用。 手册中界定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相关概念,解释了其内涵及相关逻辑关系,其中,对法律、法规及标准中已经明确定义的,直接进行了引用;对法律、法规及标准中未明确的,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定义。 由于两个体系建设属于创新性工作,可供借鉴的研究理论、实践经验较少,在手册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准确、不全面的表述,欢迎同志们提出批评指正,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可及时向我们反映。随着全省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省安监局将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内容。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6日

目录 一、什么是风险? (3) 二、什么是危险源? (3) 三、什么是风险点? (4) 四、风险与危险源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4) 五、什么是风险辨识? (4) 六、什么是风险评价? (4) 七、什么是风险分级? (5) 八、风险一般分为几级? (5) 九、什么是风险分级管控? (5) 十、什么是风险控制措施? (7) 十一、什么是风险信息? (7) 十二、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7) 十三、什么是重大危险源? (8) 十四、风险辨识和评价的方法有哪些? (9) 十五、什么是隐患? (11) 十六、什么是隐患排查? (11) 十七、隐患一般分几级? (11) 十八、什么是隐患治理? (12) 十九、什么是隐患信息? (12) 二十、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3) 二十一、风险、隐患与事故之间的逻辑关系 (14)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与《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与《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试题 一、判断题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对)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对) 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 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在报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撤离作业场所。(错) 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

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对) 7、《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必须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错) 8、《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对) 9、《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 1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验收结果负责。(错) 1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 1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高危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对) 1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

2018-2019-《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新版本-word范文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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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311试题和答案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题 姓名:单位:成绩:时间: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48分) 1、为了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保障人民群众(),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3、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 4、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和()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并组织实施。 7、对排查出的风险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其()、()等情况选择适用的分析辨识方法进行(),明确可能存在的()、()、()和()影响因素。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16分) 1、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确定风险等级。() 3、风险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性较低,不构成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应当确定为一般风险或者低风险。() 4、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对风险因素进行辨识,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未进行风险因素辨识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的,可以作业。() 5、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场地、设施设备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管控责。()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较大以上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事故类型、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及管控机构和责任人员等内容予以公示。()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对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并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档案。() 8、制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审查和论证,并征求单位意见。()

山东省安全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强令超强度劳动、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超强度劳动、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完整word版)DB37T2974-2017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ICS13.100 C 6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974—2017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Detailed rule for th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system of industry commerce and trade work safety risk classification 2017-06-23发布2017-07-23

目次 前言...............................................................................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4.1 成立组织机构 (1) 4.2 实施全员培训 (1) 4.3 编写体系文件 (1) 5 工作程序和内容 (2) 5.1 风险点确定 (2) 5.1.1 风险点划分原则 (2) 5.1.2 风险点排查 (2) 5.2 危险源辨识 (2) 5.2.1 辨识方法 (2) 5.2.2 辨识范围 (3) 5.2.3 危险源辨识 (3) 5.3 风险评价 (3) 5.3.1 风险评价方法 (3) 5.3.2 风险评价准则 (3) 5.3.3 风险评价与分级 (4) 5.3.4 确定重大风险 (4) 5.3.5 风险点级别确定 (4) 5.4 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4) 5.5 风险分级管控 (5) 5.5.1 风险分级管控的要求 (5) 5.5.2 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5) 5.5.3 风险告知 (5) 6 文件管理 (5) 7 分级管控的效果 (5) 8 持续改进 (5) 8.1 评审 (6) 8.2 更新 (6) 8.3 沟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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