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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四)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并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粮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安、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城市社区、农村等聘请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村(社区)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纳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科学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报道食品安全状况,加强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城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十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实际,制定和实施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省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及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或者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情况的督查,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十一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省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农业、林业、渔业、食品、营养、食品检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及时进行复审,并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林业、渔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林业、渔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再办理工商登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本章第三节和第四节的规定。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具有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录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公开、公平、择优、便民的原则确定并公布。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等事项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二)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的食品;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用油以及以此类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用量的食品;

(五)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和微生物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六)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食品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管理、不合格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运输和交付等事项制定和实施控制要求,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在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过程中,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有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及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和进货(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销售)票据。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加强管理,明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应当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消费者或者相关权利人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保证其制作加工过程、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与工具、餐饮具等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二节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四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第二十五条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销售)票据。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添加剂销售者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使用和保管食品添加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二)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超出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将其存放于橱柜等专用仓储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

第三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改造为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八条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

(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

(四)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

第二十九条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向县级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由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包装采用食品用包装材料;

(三)使用的清洗剂、消毒产品等物品符合相关标准;

(四)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一条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将下列食品列入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品种目录: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设立食品生产和销售台账。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自行进行检验或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不得销售,并如实记录。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标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三十五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检。现场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节食品摊贩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确定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七条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当地人民政府允许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时间内经营;

(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采购时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四)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五)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

(七)食品经营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八)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

社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协助做好食品摊贩基本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管理需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食品摊贩管理模式。

鼓励采取提升改造、联合经营等方式改进食品摊贩经营水平。鼓励、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展集中生产、统一配送、定点定时、连锁经营的饮食供应模式。

第五节餐饮具集中消毒

第四十条设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场所距离垃圾堆放处、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面积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

(二)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三)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区、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存在逆向或者交叉。

第四十一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并书面说明理由。未经卫生监督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业。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二)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集中消毒餐饮具应当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四)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五)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定期抽检;现场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和产品消毒合格证明,并留存其复印件。对未能提供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

毒卫生监督合格证或者未能出具产品消毒合格证明的集中消毒餐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供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等现场制售形式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在歌舞厅、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内提供餐饮服务及现场制售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性质难以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各项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分类监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推行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逐步实现食品安全全过程的电子化监管。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不良行为信息。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整合资源,优化配置,逐步实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信息互通共享,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平台,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应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停止生产或者销售。生产经营者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对同一食品生产企业的同类食品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条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并公布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方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统一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有关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和核实、处理的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大型社会活动等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明确食品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五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规定进行处置,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召回等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扩大。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也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法律、法规和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一)本省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情况和企业标准备案情况;

(三)本省首次出现的,已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

(四)影响限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五)本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六)省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生产经营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食品,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制度并保存销毁记录台账的;

(二)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记录、保存进货(销售)信息或者保留进货(销售)票据的;

(三)食品添加剂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记录、保存进货(销售)记录或者保留进货(销售)票据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记录和保存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或者保管食品添加剂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六十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开业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洗涤剂、消毒产品、包装材料、洗涤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三)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独立包装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四)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第六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集中消毒餐饮具使用查验制度,或者使用无合法来源和无消毒合格证明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已受到一次以上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侵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其所经营的食品不合格,不主动退市或者销毁,或者退市后又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的;

(五)隐匿、销毁、伪造证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食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容器外未标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三)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

(四)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先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二)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已经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实际情况,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不及时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五)越权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生产者。

食品摊贩,是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第七十一条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其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卫生监督审核。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规[2016]1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7.12 【实施日期】2016.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 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规〔2016〕13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3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2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具体案件情况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程序正当原则。处罚必须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第四条裁量幅度分法定裁量幅度和酌定裁量幅度,法定裁量幅度包括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及从重处罚幅度等区间;酌定裁量幅度,是指没有法定裁量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综合考量予以裁量的裁量幅度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能真正做到司法上的平等呢?因为没有司法平等,立法平等也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 平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刑法本身价值的体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比如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并且能够独立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改革刑事审判方式,保证审判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改变执法观念,保证用平等的执法观指导刑法的适用等。作为法治的目标,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定罪、量刑、行刑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也是漫长而没有终点的,需要人们不断努力去实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

附件1:0101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小麦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小麦粉(通用,专用)。获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的,其范围可以覆盖通用小麦粉。小麦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小麦→清理(筛选,去石,磁选等)→水分调节(包括润麦,配麦)→研磨(磨粉机,松粉机,清粉机)→筛理(平筛,高方筛)→成品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小麦的清理,研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的添加。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小麦粉中过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

2.小麦粉中灰分超标。 3.含砂量超标。 4.磁性金属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小麦粉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筛选设备(振动筛,平面回转筛); 2. 比重去石机; 3. 磁选设备(电磁辊,永磁铁); 4. 磨粉机; 5. 筛理设备(平筛,高方筛); 6. 清粉机(专用小麦粉必备); 7.微量添加设备(必要时); 8.包装设备; 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如绞龙,风网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355-1986《小麦粉标准》;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 GB/T 8607-1988《高筋小麦粉》;GB/T8608-1988《低筋小麦粉》; LS/T3201-1993《面包用小麦粉》; LS/T3202-1993《面条用小麦粉》; LS/T3203-1993《饺子用小麦粉》; LS/T3204-1993《馒头用小麦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2017年浙江省化学竞赛初赛试题及答案

2017年中国化学奥林匹克竞赛浙江省预赛 一、选择题 (本题包括12小题,每小题4分,共48分。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意) 1.2016年诺贝尔化学奖在瑞典皇家科学院揭晓,让·皮埃尔·索维奇,J·弗雷泽·斯托达特爵士和伯纳德·L·费林加三位科学家分享该奖,以表彰他们在“合成分子机器”方面的研 究。下列关于分子机器说法不正确 ...的是 A.“分子机器”尺寸小,可以依靠各种化学能、电能、光能等进行驱动,在纳米层次上控制单分子和多分子的运动 B.“分子机器”是通过分子和分子之间的共价键作用形成的结构固定的超分子组装体,再通过酸碱、离子、光、电等外界刺激,使分子之间发生相互运动,最终实现做功C.“分子机器”可以通过它的分子钳子与特定的病毒相结合,向肿瘤部位集中运输药物D.只要材料和环境条件具备,“分子机器”就能自动组装 2.化学与生活、社会发展息息相关,下列有关说法不正确 ...的是 A.“青蒿一握,以水二升渍,绞取汁”;屠呦呦改进提取青蒿素的方法,提取过程中发生了化学变化 B.“时气错逆,霾雾蔽日”,雾所形成的气溶胶能产生丁达尔效应 C.《中国诗词大会》不仅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还蕴含着许多化学知识。例如刘禹锡诗句“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可以看出金性质稳定,可通过物理方法得到D.“外观如雪,强烧之,紫青烟起”。南北朝陶弘景对硝酸钾的鉴定过程中利用了焰色反应 3.离子液体(或称离子性液体)是指全部由离子组成的液体,如熔融NaCl、KOH等。室温附近呈液态的离子液体称为室温离子液体,其常见的阳离子有季铵盐离子、季鏻盐离子、咪唑盐离子、吡咯盐离子等,常见的阴离子有卤素离子、四氟硼酸根离子、六氟磷酸根离子等。离子液体具有许多传统溶剂无法比拟的独特性能,被广泛应用于化学研究的各个领域。下列 说法不正确 ...的是 A.离子液体在反应过程中可作为溶剂和催化剂,从而提高化学反应的速率 B.在使用含有重金属元素的离子液体时,要严格遵守安全守则,严禁用手直接触碰,同时佩戴防毒面具,防止离子液体易挥发而导致中毒 C.离子液体具有电导率高的特点,可作为电解质溶液应用于电化学研究 D.通过对离子液体的进一步研究,发现选择不同的阴阳离子可调节其对许多无机物、有机物的溶解度,在分离提纯物质方面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大分子化合物油脂在人体内水解为氨基酸和甘油等小分子才能被吸收 B.2017年2月,朝鲜第三代领导核心金正恩兄长金正男系神经毒剂“VX”中毒身亡,VX的键线式为: O C10H26PSNO2,无手性 N

以下不属于药品的是 (B)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

浙江省“来益”杯“安全用药家庭健康”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以下不属于药品的是:B A、中药饮片 B、卫生材料 C、血清疫苗 D、医院制剂 2、家庭选药基本原则应该是:A A、对症首选、疗效择优、安全低毒、价廉易得 B、价格越贵越好 C、进口总比国产疗效高 D、跟着广告宣传走 3、心绞痛发作时,硝酸甘油应如何含服? B A、将药置于舌上 B、咬碎后置于舌下 C、直接置于舌下 D、嚼碎后咽下 4、口服降压药的三忌不包括: A A、起床后服药 B、突然停药 C、超剂量服用 D、睡前服药 5、睡前服药通常是指什么时候服用: A A、睡前15~30分钟 B、睡前5~10分钟 C、睡前30~40分钟 D、睡前50~60分钟 6、产后便秘可选择的药物: C A、大黄 B、牛黄解毒片 C、开塞露 D、以上都不是 7、OTC是下列哪类药物的标识:B A、处方药 B、非处方药 C、中成药 D、进口药 8、清凉油的使用注意事项是:D A、对酒精过敏者禁用 B、风寒感冒者不适用 C、孕妇慎用 D、眼睛、外阴等皮肤黏膜及破损处禁用 9、那些情况颗粒剂不应使用: A A、结块发粘 B、松散 C、有光泽 D、干燥 10、煎煮中药时不宜选择下列哪种器具: C

A、砂锅 B、不锈钢锅 C、铁锅 D、搪瓷锅 11、下列哪一种药应烊化后服用: D A、人参 B、石膏 C、生姜 D、阿胶 12、下列内容不属于药品说明书内容的是:D A、药品名称 B、用法用量 C、不良反应 D、药品价格 13、抗癌元素“硒”在下列哪种食物中含量较高: C A、土豆 B、萝卜 C、大蒜 D、青菜 14、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后,下述那种做法是不对的: B A、停止服用药物 B、自行更换其他药物 C、到正规医院就诊 D、到药监部门申报 15、司机感冒时,做到既要吃药又能保障安全驾驶的时间是: B A、上车前4个小时内服药 B、服药后休息6小时再开车 C、上车前3个小时内服药 D、上车前2个小时内服药 16、使用非处方药时,指导用药的最重要、最权威的信息资料是: A A、药品说明书 B、注册商标 C、药品广告 D、药品外包装 17、6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用药剂量一般为成人剂量的3/4,因为: B A、胃肠活动增加 B、肝肾功能降低 C、耐受性较强 D、胃酸过多 18、无论服中药或西药避免用什么水送服:A A、茶、饮料 B、白开水 C、温开水 D、糖水 19、错误的服药方法容易对儿童造成伤害,下面哪种服药方法是可行的:D A、捏住儿童的鼻子喂药 B、将缓释片碾碎给儿童服用 C、中药汤药太苦,服时加点糖 D、将分散片溶于温水中服用 20、止泻药宜在何时服用:B A、及时服 B、饭前服 C、清晨空腹服或睡前服 D、晚上服用

浙江低价药品目录详情

附件 浙江省第一批常用低价药目录 序号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序号药品通用名称剂型1青霉素(钾盐、钠盐)注射剂18吉他霉素片剂2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剂注射剂3苯唑西林注射剂19乙酰螺旋霉素胶囊4阿莫西林胶囊片剂 片剂20林可霉素注射剂5氨苄西林胶囊滴眼剂 片剂软膏剂 注射剂滴耳剂6哌拉西林注射剂21磷霉素注射剂7头孢拉定注射剂22复方磺胺甲噁唑片剂8头孢唑林注射剂胶囊9阿米卡星注射剂注射剂10庆大霉素片剂23磺胺嘧啶片剂 注射剂注射剂11妥布霉素注射剂24磺胺嘧啶银散剂12新霉素软膏剂25甲氧苄啶片剂 滴眼剂26联磺甲氧苄啶片剂 片剂27吡哌酸片剂13氯霉素片剂胶囊 胶囊28环丙沙星注射剂 注射剂29诺氟沙星胶囊 滴眼剂片剂14多西环素片剂注射剂 胶囊滴眼剂15四环素片剂30甲硝唑片剂 胶囊胶囊 软膏剂注射剂 眼膏剂31呋喃妥因肠溶片16土霉素胶囊32呋喃唑酮片剂 片剂33对氨基水杨酸钠片剂17红霉素软膏剂胶囊 眼膏剂注射剂34利福平滴眼剂56阿司匹林片剂

软膏剂57布洛芬片剂35链霉素注射剂胶囊36乙胺丁醇胶囊注射剂 片剂58索米痛(去痛片)注射剂37异烟肼片剂片剂 注射剂胶囊38异烟肼/利福平胶囊剂59安乃近片剂 片剂注射剂39氨苯砜片剂60吡罗昔康片剂 胶囊胶囊40醋氨苯砜片剂61对乙酰氨基酚片剂41克霉唑片剂胶囊 胶囊62复方氨基比林(安 痛定) 片剂 软膏剂注射剂42氟胞嘧啶注射剂63萘普生片剂43阿昔洛韦滴眼剂胶囊 软膏剂64双氯芬酸钠片剂44利巴韦林注射剂胶囊 滴眼剂注射剂45乌洛托品片剂65吲哚美辛胶囊46小檗碱胶囊66别嘌醇注射剂 片剂67丙磺舒片剂47伯氨喹片剂68苯噻啶片剂48氯喹片剂69罗通定注射剂49双氢青蒿素注射剂70氯胺酮注射剂50乙胺嘧啶片剂71羟丁酸钠注射剂51咯奈啶注射剂72布比卡因注射剂52甲苯咪唑片剂73盐酸利多卡因注射剂53哌嗪片剂74普鲁卡因片剂54左旋咪唑片剂胶囊55葡萄糖酸锑钠注射剂注射剂75麻黄碱片剂92泼尼松龙片剂 注射剂93曲安奈德乳膏剂

2019浙江化学竞赛共21页

南京师范大学杯 2002年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浙江省 江苏省赛区)预赛试题 相对原子质量:H :1 C :12 N :14 O :16 F :19 Na :23 P :31 S :32 Cl :35.5 K :39 Mn :55 Fe :56 Cu :64 Zn :65 Br :80 Ag :108 I :127 Ba :137 1.本试卷共24题,用2小时完成,全卷共150分; 2.可使用计 算器。 一、选择题(每小题有1个选项符合题意;每题5分,共14题,共 70分。) 1. 光纤是一种很好的通讯材料,制造光导纤维的主要原料是 ( ) (A)CaCO 3 (B)CaO (C)SiO 2 (D)Na 2CO 3 2. 近来查明,二氧化三碳(C 3O 2)是金星大气层的一种成分。下列有 关说法错误的是 ( ) (A)二氧化三碳的结构式为:O=C=C=C=O (B)C 3O 2、CO 、CO 2都是碳的 氧化物

(C)C 3O 2 和CO一样可以燃烧生成CO 2 (D)C 3 O 2 和CO 2 都是碳酸的酸 酐 3.生活中碰到的某些问题,常涉及到化学知识,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加酶洗衣粉是在洗衣粉中加入能使蛋白质水解的碱性蛋白质,为了不降低酶的活性,洗衣服时水的温度越高越好 (B)冬季为防止皮肤皲裂,可使用含水量30%左右的甘油护肤,由于甘油具有吸湿性,所以能保持皮肤滋润 (C)SO 2和Cl 2 均可用来漂白物质,同时使用会使它们漂白效果明显增 加 (D)苯酚具有杀菌消毒作用,药皂中常常掺有少量苯酚,所以我们可以将苯酚直接涂抹在皮肤上起消毒作用 4.绿色化学对化学反应提出了“原子经济性”的新概念及要求。理想的原子经济性反应是原料分子中的原子全部转变成所需产物,不产生副产物,实现零排放,以下反应中符合“原子经济性”概念的是( ) (A)乙烯与氧气在银催化下生成环氧乙烷(CH 2 CH 2 O ) (B)乙烷与氯气制备氯乙烷 (C)苯和乙醇为原料,在一定条件下生产乙苯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岗位廉政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党[2010]3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0.18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 法》的通知 (浙食药监党〔2010〕3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委(党组),省直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0年10月18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意见》,进一步构建具有浙江食品药品监管特色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市场监管能力和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确保“两个安全”、坚持“五个监管”和打造“三区”目标实现,结合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是指通过查找具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审评认证、技术检验和人、财、物管理权限等重点岗位存在可能影响廉政建设、酿成腐败问题的“风险点”,形成标准化、规范化、操作性强的处置措施,从而达到有效控制和化解岗位廉政风险的目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是惩防体系建设的具体和细化,是风险管理理论和科学管理方法运用到惩防体系建设的实践创新。 第三条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原则,实行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监督与管理相结合、纪检与业务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经三年努力,在2012年底前,建立起与惩防体系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第四条实施范围和对象包括局机关各处室和全体干部职工。 第五条各市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最基本的特征,在这个基础上,中华人民才有衣食住行等行为习惯。人民的思想最容易体现出民族精神,做中国人都要有优良的品质,一切要达到更好,最好。就这样,民族精神吸附在你的思想,行为和习惯上。你的一举一动都关乎着中国的名誉,千万不要做出让中国丢脸的事。 “民族精神”这个词语,他包含了许许多多深刻的意义,它体现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中国的憧憬和理想。它象征着中国卓越的精神,代表着中国人民对民族精神的追求,这作为动力推动着中华人民把民族精神一代一代的传下去。因为这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的强大支柱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是悠久历史的积淀和文明的结晶。在几千年改造世界、适应环境的长期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语言、习俗和人文传统,表现出独具魅力的性格、气质和品质特征。江泽民同志在“五三一”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把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使广大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途上,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这里强调“极为重要”,说明不是一般的任务,而是意义特殊、作用特别重要的任务。我理解,这种特殊、特别的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 民族精神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民族精神像一条精神纽带,把全国各族人民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年龄维系在一起、凝聚在一起,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宏图伟业,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和希望。以民族精神为纽带,引导人们心系国家命运,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必将激发每一个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对这项伟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族精神世代相传,其中的道德精髓今天仍然适用,如讲个人道德修养和做好工作关系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关于抵御诱惑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以及勤劳节俭、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团结友爱等优秀品质,对于今天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形成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良好氛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中华民族以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状态走向世界。经济全球化、交流网络化的大趋势已使文化的闭关自守几无可能;少数发达国家的文化渗透正在同经济扩张、政治霸权和军事威慑结伴而来。因此,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同时,也只有批判地吸收世界各国文化的精华,以开放的心态面对世界,在广泛的文化交流中吸取世界文化的精华,才能不断增强民族文化的竞争能力、抵抗风险的能力,使我国经济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赢得自己应有的地位和发展条件。 民族精神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精神财富,是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维护中华民族的统一,是弘扬民族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弘扬民族精神,则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强大精神力量。长期以来,我们同国际反华势力和台湾分裂势力的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台湾某些人宣扬“台湾独立”、“一边一国”等分裂祖国的主张,这不仅是对国家统一的严重践踏,而且是对民族精神的肆意亵渎。我军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捍卫国家统一的神圣使命,大力弘扬民族精神,随时准备为捍卫国家主权和实现国家统一贡献力量,这是每个革命军人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

浙江省2020年高中化学 竞赛试题及答案

2020年浙江省高中学生化学竞赛试题 考生须知: 1.全卷分试题卷和答题卷两部分,试题共有六大题,26小题。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2.本卷答案必须做在答题卷相应位置上,做在试题卷上无效,考后只交答题卷。必须在答题卷上写明县(市)、学校、姓名、准考证号,字迹清楚。 一、选择题(本题包括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意) 1.2020年12月7日,联合国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该会议的目的是通过全世界共同努力来减少CO2的排放,以减小温室效应。有资料表明,当压强达到22MPa、温度达到374℃时,水成为“超临界状态”,此时水可将CO2等含碳化合物转化为有机物,称之为“水热反应”——该反应能吸收CO2。生物质在地下高温高压条件下通过水热反应可生成石油、煤等矿物能源。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水热反应”是一种复杂的物理化学变化 B.水热反应说明研究如何吸收利用CO2很有意义 C.随着科技的进步,“水热反应”的制取能源有望实现地球上碳资源的循环 D.生物质与超临界水作用生成汽油的反应,能解决目前人类汽油短缺问题 2.生活中常会碰到的某些化学问题,例如: ①“白雪牌”漂粉精可令所有有色物质黯然失“色”,没有最白,只有更白; ②霸王洗发液不含任何化学物质;③人喝了啤酒会打嗝,是因为啤酒中的碳酸盐与胃酸反应生成了二氧化碳;④53度白酒是指该白酒的着火点是53℃;⑤三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是一种高分子化合物;⑥太太口服液含丰富的氮、磷、锌等微量元素有关上述说法,你的看法是()A.全部正确B.只有①⑤正确 C.只有③⑤⑥正确D.以上说法都是错误的 3.你认为下列数据可信的是() A.某溶液中溶质的质量分数超过100% B.某常见气体的密度为1.8g/cm3 C.某澄清石灰水的浓度是2.0mol/L D.某元素的原子半径是0.160nm 4.最新研发的波音787客机具有更省油、更舒适的特点,波音787还 是首款使用碳纤维复合材料超过50%的客机,开创了在航空领域复合材 料大范围代替传统金属的新时代。下图所示的某聚酰胺树脂是波音飞机 材料中的一种,具有较好的碉热性、耐水性。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C O C C O N O N n A.碳纤维复合材料中,碳纤维是增强材料,该树脂是基体材料 B.复合材料是未来材料发展的趋势,因此应该停止金属材料的研究 C.该树脂中所有原子共平面 D.该树脂可以由单体 C C O C C O O O 和O NH2 H2N 通过加聚反应得到 5.国际奥委会于2020年2月10日宣布,有30名运动员因为兴奋剂药 检呈阳性,从而被取消参加202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的资格。以下是 其中检测出的两种兴奋剂的结构: CH3CH2C 2 C O Cl Cl OCH2COOH OH OH Cl OH C CH2 H3C 兴奋剂X 兴奋剂Y 关于它们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1mol X与足量的NaOH溶液在常温常压下反应,最多消耗3mol NaOH B.1mol X与足量的氢气反应,最多消耗2mol H2 C.Y与足量的浓溴水反应,能产生白色沉淀 D.Y遇到FeCl3溶液时显紫色,但不能使溴的四氯化碳溶液褪色 6.在硫酸的工业制法中,下列生产操作与说明生产操作的主要原因两 者都是正确的是() A.硫铁矿燃烧前粉碎得越细越好,因为大块的硫铁矿燃烧不完全 B.从沸腾炉出来的炉气需净化,因为炉气中SO2会与杂质反应 C.SO2氧化为SO3时需使用V2O5催化剂,这样可以提高SO2的转化率 D.用98.3%在硫酸吸收SO3,目的是为了防止形成酸雾,以便使SO3 吸收完全 7.以石墨作阴极,铜作阳极电解饱和NaCl溶液,电解开始约30s,阳 极附近略显白色浑浊,然后开始出现橙黄色浑浊,进而生成较多的橙黄 色沉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阳极:Cu – 2e- = Cu2+B.水被电解后析出白色浑浊物NaCl C.橙黄色浑浊是CuCl D.橙黄色沉淀可以用氨水溶解 8.据2020年的报道,采用1︰1硫酸溶液同槽浸出锰结核矿[质量分数 w(MnO2)=0.20]和锌精矿[质量分数w(ZnS)=0.70]的工艺方法提取锰和锌 获得成功。该方法的原理是利用MnO2与ZnS在酸性条件下发生氧化还 原反应,使矿物中的锰与锌以Mn2+、Zn2+的形式浸出。研究发现,两种 矿物同槽酸浸4hr后,锰和锌的浸出率只有80%左右,为了提高浸出率, 在实际工艺中,需将过滤后的滤渣用四氯乙烷处理后再做二次酸浸,此 处的四氯乙烷所起的作用是() A.氧化剂B.还原剂C.催化剂D.溶剂 9.某芳香化合物的分子式为C8H8Cl2O2,其分子结构中有三种不同化学 环境的氢,它们的数目之比为6︰1︰1,且分子中的Cl原子皆形成C—Cl 键,则其可能的结构有() A.2种B.3种C.4种D.5种 10.设N A代表阿伏加德罗常数的数值,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1mol Fe(OH)3可形成NA个氢氧化铁胶体微粒 B.0.03mol Cu与过量浓硝酸反应,收集到1.12L气体(标准状况), 则被还原的硝酸的分子数目是0.06N A C.常温常压下,100mL 0.5mol/L的乙二酸溶液中,总的离子数目大于 0.15N A D.20g D2O所含的中子数为9N A 二、选择题(本题包括8小题,每小题4分,共32分。每小题可能有 1或2个选项符合题意,若有2个正确选项,只选1个且正确给2分, 多选、错选都给0分) 11.下列离子方程式不正确的是 A.在硫化铜中加入稀硫酸溶液:CuS +2H+=== Cu2++H2S↑ B.在亚硫酸中加入过量的次氯酸钠溶液: H2CO3+ClO-=== Cl-+2H++SO42- C.在碳酸氢镁溶液中加入过量氢氧化钠溶液: Mg2++2HCO3-+4OH-=== Mg(OH)2↓+2CO32-+2H2O D.在过氧化钠中加入稀硫酸: 2Na2O2+4H+=== 4Na++2H2O +O2↑ 12.t℃时Na2SO4的溶解度是S g,其饱和溶液密度d g·cm-3,物质的 量浓度为c mo l·L-1。向足量饱和溶液中加入X g无水Na2SO4或蒸发 掉Y g水后恢复t℃,均能获得W g芒硝晶体,下列关系式正确的是() A. ) 100 ( 142+ = S dS c mo l·L3B. Y W W s 322 180 142 + =g C.100X=YS D. S X W 18 1420 3220 - =g 13.下图是一水溶液在pH从0至14的范围内,H2CO3、HCO3—、CO3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日 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XX 256年8月1日+ -1- 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督要求和职责,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1、一般规定和职责 省、市、县(区、县级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加强对大麻和精制药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大麻和精制药品的动态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辖区内大麻及精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档案;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大麻及精制药品的监督管理;建立麻、细药品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由主任负总责,分管主任牵头,部门领导亲自抓,麻、细药品人员具体抓四级监督管理责任制省、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麻醉药品和精制药品的人员变动,

必须报上级备案。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各级职责明确: (一)省级局职责 负责全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开发、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的监督管理 -2- 1年,负责麻药和精制药物生产经营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2、负责建立全省麻药、精制药物监测信息网络(一)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发展的初审 (2)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的定点初审 (3)负责省内企业接受境外厂商委托加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及含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复方制剂的初审 (4)负责对本省向外省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区域性批发企业进行初审 4、审批职责: (1)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的定点审批(二)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三)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的审批(四)负责省内从事第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批发的企业(地区批发企业)的审批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的审批

最新-2018年浙江省高中学生化学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001 精品

2018年浙江省高中学生化学竞赛试题 考生须知: ⒈全卷分试题和答题卷两部分。试题共有六大题,26小题。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⒉本卷答案必须做在答题卷相应位置上,做在试题卷上无效,考后只交答题卷。必须在答题卷上写明县(市)、学校、姓名、准考证号,字迹清楚。 一.选择题(本题包括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意,) 1.自英国科学家狄拉克提出反粒子存在的预言,人类开始在茫茫宇宙中寻找反物质的例证。后又聚焦于反物质的合成研究。1997年人类首次合成了9个反氢原子。2018年是人类合成反物质的丰收年,合成了5万个反氢原子,也是对狄拉克诞辰100周年祭典的一份厚礼。你认为反氢原子的组成应该为( ) (A)由1个带负电荷的质子与一个带正电荷的电子构成。 (B)由1个带正电荷的质子与一个带负电荷的电子构成。 (C)由1个不带电荷的中子与一个带负电荷的电子构成。 (D)由1个带负电荷的质子与一个带负电荷的电子构成。 2.环己基氨基酸钙约比蔗糖甜30倍,曾广泛用于食品中,但近年来发现它能致癌而禁止使用。下列溶剂中不能溶解该化合物是( ) (A)H2O (B)CH3OH (C)NH3(液) (D)CCl4 3.第ⅢA族A1、Ga均为两性元素,Al(OH)3与Ga(OH)3相比,后者酸性比前者强。当CO2通人NaAlO2和NaGaO2的溶液中,首先沉淀出来的氢氧化物是( ) (A)Al(OH)3(B)Ga(OH)3(C)同时沉淀(D)无法判断 4.2018年10月26日,俄罗斯特种部队在解救歌剧院人质时,使用的气体中可能有 芬太奴,芬太奴的结构简式为,它是一种医疗上速效强力镇痛药。下列关于芬太奴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分子式为:C19H23N2O (B)芬太奴属于芳香族化合物 (C)芬太奴显碱性(D)芬太奴既能与盐酸反应,又能与热的氢氧化钠溶液反应 5.用一定量的铁与足量的稀硫酸及足量的CuO制单质铜,有人设计了以下两种方案: 若按实验原则进行操作,则两者制得单质铜的量为( ) (A)一样多(B)①多(C)②多(D)无法判断 6.已知C-C键可以绕键轴自由旋转,结构简式为的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浙政%E5%8A

【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4〕44号 【发布日期】2004-05-26 【生效日期】2004-05-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浙政办发〔2004〕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在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 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 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 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用辅料、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 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三)划入卫生部门承担的保健品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研究起草食品、

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 实施。(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 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 全事故的查处;经省政府授权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 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指导、协调 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 测及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安全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五)贯彻执行保健品市场准入 标准,负责保健品产品及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审查保健品广告,监督抽验保健品质量并发布公告。(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和规章;受委托研究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订有关规范性 文件并监督实施。(七)监督实施药品法定标准;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非处方药物目录; 初审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淘汰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和药品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审 核中药饮片炮制规程、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负责实施医药包装材料的许可;审查出口药品;组织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和中药品种保护、药品行政保护制度。(八)监督实施医用生物材料、医疗 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审批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验证);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 册证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并监督实施注册产品标准;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监督实 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监督。(九)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和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制度;依法核发药 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监督检验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并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 购销规则;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监管城乡集贸市场中 药材交易。(十一)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 药械;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工作;核准、检查药品、医疗器械 广告。(十二)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组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和管理工作;负责 系统及相关人员培训管理,组织实施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十三)领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十四)利用监督管理手段, 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产业政策;组织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 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省食品安全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 综合协调机关的行政工作,负责政务督查督办,起草重要文稿;承办文秘、会务、机要、保密、 保卫、档案、信访、外事接待、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综合、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资产、财务、规费管理;监督指导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负责 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拟订系统基本建设和装备设施 规划。 (二)人事教育处(基层工作处)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省238号令)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9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医院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规模较大的卫生院。规模较大的卫生院的具体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负全面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组织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职责。 第二章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与储存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一)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二)从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三)采购进口药品,应当查验药品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采购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书,有进口质量检验要求的,应当同时查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 第八条医疗机构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并作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助、赠送药品和医疗器械,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需要药品和医疗器械,或者从药品零售企业直接购进急救需要药品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验收,并作记录。 第九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有灭菌批号、有效期的,应当记录灭菌批号、有效期;医疗仪器、设备的验收记录还应当包括相关配置和技术性指标。 验收记录由验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后,归档保存。验收记录以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3年;有产品有效期的,应当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1年。 第十条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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