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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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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

一、罪状

简单罪状:不详细描述某罪的构成特征,只规定该罪的名称。

叙明罪状:在条文中详细描述某罪的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引用刑法典分则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罪的特征。

第220条,单位犯213--219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节各该条规定处罚。

空白罪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描述某罪的构成特征,而是仅仅指明该种犯罪行为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通过对其他法律、法规的分析,来了解该罪的构成特征。

罪名

1.罪名的分类有:

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我国尚无立法罪名,有司法罪名。

2.司法罪名的确认分:

(1)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选择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如,第483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罪。

(2)确定罪名和不确定罪名。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定刑与宣告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刑罚种类和幅度。法定刑是法院对犯罪人判刑的法律依据。

宣告刑是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定刑和其他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判决宣告的刑罚。

法定刑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对某种罪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第121条,劫机致人死亡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罚金类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关系

法定刑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对各种具体犯罪规定的具体量刑标准。宣告刑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刑事被告人依法判处的刑罚。法定刑是审判机关对被告人量刑的基本法律依据。宣告刑是法定刑实际运用。法定刑着眼于犯罪的共性,宣告刑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和犯罪人的特殊性。

二、罪名——即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

确定罪名的原则:1、应具备合法性、准确性和简明性。

2、应以《刑法》分则条文的罪状为依据。①在简单罪状中,罪名与罪状不一致,不应另立罪名。②在叙明罪状中一般在描述罪状时已点出罪名。③在空白罪状中,通常都点出罪名。④在引证罪状中,所引证的其他条款的罪名,即是本条款的罪名。

三、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量刑标准。分为绝对确定法定刑、绝对不确定法定刑、相对确定法定刑。

宣告刑:是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定刑和其他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判决宣告的刑罚。

四、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一)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二)客观方面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危害国家主权、危害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侵害国家其他根本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四)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分裂国家罪(103);

颠覆国家政权罪(105);

叛逃罪(109);

间谍罪(110)

国家安全:主要是指国家主权的独立;国家的统一;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的国体和政体稳固,以及国家其他基本利益的安全,即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的安全。

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六、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七、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交通设施(如盗窃铁轨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与盗窃罪容易混淆。两者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但前者盗窃的不是一般公共财物,而是正在使用中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不仅侵犯财产关系,而且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同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大多采取放任态度,即表现为间接故意。因此,这种行为既是盗窃罪,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按一个重罪即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判刑。而盗窃罪窃取的是一般公私财物,或者盗窃未投入使用的交通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其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产权利,因此,与上述以盗窃交通设施为目的而构成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本质区别。(三)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八、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九、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险驾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安全。

2、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3、主观方面故意。

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前者行为是公开的方式,后者行为则是秘密的方式。

十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十二、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税收。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十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

十七、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卜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四、洗钱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洗钱罪,刑法规定:

1、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五、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十六、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十九、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要件:1、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3、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十、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3、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处罚:

强奸罪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侮辱罪、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主体。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3.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不同之处在于:

(1)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2)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要件:1、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2、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3、必须有特定的对象。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4、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要件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对象,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本罪与一般打击报复行为的界限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主要区别在于,。

报复陷害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所谓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违纪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举权等民主权利,同时也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个方面缺一不可。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其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可能与滥用职权罪相同,但并不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对象则既可是物,也可是人,被侵害的人没有身份限制。

3、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则主观上具有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上述人等的民主权利和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却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此罪。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引起公众不满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等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故意。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抢劫罪的转化??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窃罪在实施了以上规定的行为后即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本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两者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上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体上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者的区别是:⑴犯罪客体不尽相同。两罪虽然都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但职务侵占罪侵犯了财物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挪用资金罪只侵犯了所有权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并未侵犯处置权。⑵犯罪行为对象不尽相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外延广于资金;而挪用资金罪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⑶犯罪故意内容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是以非法占为已有为目的,完全不打算归还;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准备日后归还。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抢劫罪的界限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危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历史文化遗产、环境自然资源以及危害公共健康和社会风化一类的犯罪行为。这一类犯罪的基本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以及环境自然资源的管理活动。(2)在客观方面,具有危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环境自然资源的行为。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大多以情节严重或者造成较为严重的结果为必要条件。(3)在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必须是故意,少数犯罪主观方面有过失。(4)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为特殊。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事由。

从重处罚事由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医疗事故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所谓非法利益。既包括金钱、财物等物质利益,也包括荣誉待遇、异性的性爱等非物质利益。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妨害作证罪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

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独立的法定刑。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故意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则听任自然。

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它与本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并且在实施的犯罪中两者还会发生交叉。因此,有必要正确区别这两种犯罪。概括起来,两者有下列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教唆犯罪并无特定的和统一的直接客体,具体的教唆行为侵犯的客体,就是所教唆之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而本罪作为独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统一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不同。教唆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来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手段。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给他人,为达到这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传身教,从犯罪对象上来说,教唆犯的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传授犯罪方法的对象则无此种限制,无论向何人传授犯罪方法都构成该罪。

3、主体要件不同。对教唆犯罪而言,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教唆他人实施本法第7

条第3款规定的各种罪,才有可能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不同。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识地引起他人的犯意,并与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内容是有意识地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者与被传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5、在一罪与数罪问题上不同,教唆犯罪如果是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教唆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教唆人就具备了不同罪的犯罪构成,如教唆了强奸、盗窃、抢劫等犯罪,应认定教唆人构成教唆强奸罪、教唆盗窃罪、教唆抢劫罪等数罪而予以并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则可以同时包括数种犯罪方法的传授行为,传授人尽管传授了不同犯罪的方法,也只能认为一罪。

6、犯罪停顿状态的不同。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随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而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没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就是犯罪既遂。

7、量刑原则的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独立的法定刑。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特殊主体。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是否具备该后果,是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有: 1、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2、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3、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处罚: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贪污犯

试述罪名、罪状、法定刑

交通肇事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

关于抢劫罪的构成条文有哪些?具体内容是什么?

简述转换抢劫罪的构成。

关于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具体的内容什么?

职务侵占最和侵占罪的区别

1.前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前者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前者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前者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贪污罪的法定刑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简述我国犯罪预防的方式和方法

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

试述受贿罪

缓刑的使用条件

试述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试述犯罪当量的概念、特征以及意义

论犯罪形态论刑法权及其制约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汇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村民小组长)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绑架了他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不得已交付财物还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时当场)。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物暴力、对人轻微暴力、紧密占有、当场直接、来不及反抗)。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

吉大19春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一

(单选题)1: 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诈骗罪 B: 职务侵占罪 C: 盗窃罪 D: 侵占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2: 甲某加工生产了100件计6万盒、批号为“991104”的假普利胃炎胶囊,分3次出售,得赃款11.282万元。() A: 甲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B: 甲某构成诈骗罪 C: 甲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D: 甲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3: 农村青年某甲到供销社买东西时与营业员发生争执。产生报复之念,遂取出自家的农药“乐果”30毫升,返回供销社,并乘营业员不注意,将“乐果”倒入食盐池内,致250公斤食盐被污染。因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某甲的行为构成:() A: 投放危险物质罪 B: 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 C: 故意毁坏财物罪 D: 故意杀人罪(未遂) 正确答案: (单选题)4: 甲某因为乙某纠缠其女友产生报复心理。某日甲某让女友约乙某至某饭店,并纠集另三人将乙某带到饭店的包间内,对乙某殴打。造成乙某轻伤。次日凌晨5时许,甲某以打断腿相威胁,向乙某索要1万元。乙某打电话以在外打架致人受伤需赔偿医药费为由,向他人借钱。甲某次日10时许冒充乙某朋友到乙某公司取走4600元。甲某构成:() A: 抢劫罪 B: 绑架罪 C: 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 D: 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5: 甲某是某国有银行办事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储户存入的委托贷款80余万元不入账,归个人用于经营汽车运输、赌博、炒股以及购买房子、家具等。贷款期满后,甲某采取自制取款凭条透支储户存款的手段归还了上述80余万元的委托贷款。致使库款与账面不符,出现80余万元的亏空。为了对付上级的财务检查,甲某找到乙某,请乙某以个人名义与办事处签订了一份虚假的80万元贷款合同,用以冲抵该80万元的亏空。在财务检查时,会计从账面发现办事处尚有乙某的80万元贷款没有收回,督促甲某收回该笔贷款。于是案发。()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章刑法各论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犯罪的直接客体B.犯罪对象 C.犯罪的同类客体D.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罪状是()。 A.简单罪状B.空白罪状 C.叙明罪状D.引证罪状 3.下列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 A.处死刑B.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C.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D.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定刑属于()。 A.绝对确定的法定刑B.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C.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宣告刑 5.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引证罪状B.空白罪状 C.简单罪状D.叙明罪状 6.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 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 7.在条文中不直接说明某种犯罪的构成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罪违反的有关法规的,属于()。 A.引证罪状B.空白罪状 C.简单罪状D.叙明罪状 二、多项选择题 1.刑法理论将法定刑分为()。 A.相对确定的法定刑B.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C.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D.绝对不定期刑 2.下列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 A.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B.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C.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名词解释 1、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 5、法定刑6、绝对确定的法定刑7、相对确定的法定刑8、宣告刑 四、简答题 1、简述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2、简述我国刑法分则中罪状的种类? 3、简述我国刑法中相对确定法定刑的表现形式? 4、空白罪状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是什么? 第一章刑法各论概述(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A 4.C 5.D 6.C 7.B

(0323)《刑法分论》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0323)《刑法分论》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1:第1批次 2:第2批次 3:第3批次 4:第4批次 5:第5批次 6:第6批次 1:[论述题] 苏某于1992年被A国间谍机关招募为间谍,经过特工训练后,于1994年受该间谍机关的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了国家机密情报,1999年再次潜人我国境内某市时,被国家安全机关人员抓获,苏某在被抓捕时,开枪拒捕,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一名。 问: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多选题] 下列各罪中,属叙明罪状的犯罪是( ) A:故意杀人罪 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传授犯罪方法罪 D:走私淫秽物品罪 参考答案:BD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3:[多选题]下列关于法定刑和宣告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础 B: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 C:宣告刑是绝对确定的

D:法定刑是绝对不确定的 参考答案:ABC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多选题]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罪状分为( ) A:简单罪状 B:叙明罪状 C:引证罪状 D:空白罪状 参考答案:ABCD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5:[单选题] 某法院在判决书中以盗窃罪判处甲有期徒刑8年,以强奸罪判处甲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这15年属于( ) A:法定刑 B:宣告刑 C:执行刑 D:宣告刑和执行刑 参考答案:B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6:[单选题]《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的,处……"此罪状属于何种罪状?( ) A:空白罪状 B:叙明罪状 C:简单罪状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 编者:张明楷※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5.谢某(15)岁,伙同张、米、孙(均未成年)于某日12时许,在某大街附过预谋对沙某(19)进行殴打,谢在预谋时曾说“今天要活埋了他”。谢指使孙将沙骗到孙家门口,谢、张、米等候并拦截沙,沙见状跑到某路口时,被张抓住,谢与张对沙进行拳打脚踢,后又将沙带到一楼房四层平台上,谢持木棍继续对沙进行殴打,沙两次向谢求饶,并一次骑坐在平台上,表示如果继续被打将跳楼,谢仍不住手,并说:“你跳,我不信你会跳,你今天不跳都不行了。”沙被迫从四层楼跳下,当场死亡。沙跳楼后,谢不仅未救,反而表示:“自己跳下去的,省得埋了。”伤害、伤害致死?抑或故意杀人? 6.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黄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如何认定本案? 7.X为了与又朋友A分手,便对A说:“周围的人都不同意我们结婚,我们分手吧。”A说:“与其分手,不如一起死算了。”X假装同意一起自杀而决意杀害A。X提出将车开到海里溺死,A同意。A开着车,X坐在副驾驶位上。在A加速冲入大海一瞬间,X从车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法学在线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根据解释的方法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和。 2、我国刑法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原则和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3、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是指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处罚的行为。 4、刑法上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与之间的因果关系。 5、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周岁周岁。 6、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与。 7、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处罚。教唆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8、管制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9、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10、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不得少于。 1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的科学。 12.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和。 13.享有和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4.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 15.精神病人在或者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16.防卫过当是盘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17.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和两个方面。 18.拘役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19.对于构成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20.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之日起计算。 21、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22、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和。 23、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

24、为了犯罪,、的,是犯罪预备。 25、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6、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27、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决定罚金数额。 28、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24分) 1、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 A、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限制 C、对前段的强调 D、是前段的例外 2、按照()划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A、犯罪行为的多少 B、犯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次数 C、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D、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3、盲人犯罪后可以()。 A.不负刑事责任 B.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减轻处罚 4、某甲故意用言语挑逗某乙,诱使其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对某乙实行“防卫”而造成某乙损害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刑法考点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恐怖组织而参加且未进行恐怖活动的,不构成该罪) 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交通肇事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 司法实务: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保险诈骗罪 特征: 1、侵害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

16秋浙大《刑法分论》在线作业

浙江大学17春16秋浙大《刑法分论》在线作业 一、判断题(共15 道试题,共30 分。) 1. 甲系一民间土医生,利用祖传的治疗肝炎的偏方为周围群众看病,于2002至2005年间,治愈患者众多,收取诊费6000余元,甲构成非法行医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2. 甲为向乙索要高利贷,就将乙非法拘禁在某空房内,向乙的妻子索要债务,并声称如果不还钱,就将乙杀害。甲的行为成立绑架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3. 张某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江某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江某某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张某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4. 李某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杨某后,为防止杨某逃跑,又将杨某关在自己的房间里长达半年之久。李某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5. 林某、高某和唐某三人利用某制药厂的车间,生产了大量的假的三金片。2002年10月,三人找到某医药公司,谎称是真的三金片。某医药公司信以为真,购买了价值达10万元的假的三金片。林某、高某和唐某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6. 邓某将汤某价值3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邓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7. 某公安局局长张某在接到某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的情况下,不依照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张某仍坚持错误意见,致使高某被非法羁押3个月。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A. 错误

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word版本

刑法重点法条比较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 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特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2.比较: 共性:主观方面——两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 区别:主体——A非国家工作人员与B国家工作人员;客体——A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与B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A要求数 额较大与B没有此要求 二.贪污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 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此罪定 B略 2.比较: 共性:客体——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 区别:客体——A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B一定程度上还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 主体——A的范围较大;财物的对象——A是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和B是他人或者单位 (包括国有单位)所有的财物;客观方面——A仅仅用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和B可 能是为他人牟利 三.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VS行贿罪 1.名词解释: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B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2.比较: 共性:主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体——一般主体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答案

四、案例分析 1、哈吉奥格雷,男,33岁,某外国国籍,飞机副驾驶员。奥格雷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外国境内内航班飞行任务……请分析:对奥格雷的劫什么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 答: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典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 罪的,除法律有5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刑法 典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犯罪。”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发生在我国的领空,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的领土上,所以我国具有管辖权,对他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 2、陈X文,男20岁,书店职工。金X七,男,20岁,书店职工。一天傍晚,陈某、金某、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某…… 请分析:陈X文、金X七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被告人陈X文、金比的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相当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陈x文、金x七与方x罗x之间的行为是在双方自愿 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四人均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青年,他们的行为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为刑法所禁 止,因此陈x文、金x七的行为只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 3、王某,男20岁,农民。王某与被害人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矢系甚好。一日,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请分析:王XX 的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矢系?王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王xx勺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尖系,王xx勺行为已构成犯罪。(二)王xx带领未满114周岁的未成年人 陈xx去河里游泳,他就有保护陈xx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义务,但是王xx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将陈xx带到深水处后没有在旁边保护,而是自行回到岸边洗澡,洗完澡后又没有将陈xx带回,最后导致陈xx深水中体力消耗过大,又无人 帮助而溺水死亡。因此,王xx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矢系,由于王xx的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 致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为刑法所禁止的,因而王xx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4、李某,男,45岁,农民。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ill坡上挖树克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答:李某行为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因为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被告人李某明知其往山下滚石头可能砸死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克的人,但李某仍然希望砸死他,并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往ill下滚石头的行为,而且也导致了挖树莞的农民中的一人砸死。所以被告人李某的心理态度为直接故意。 5、李某,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李某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答:李xx行为时的主观心里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被告人李xx应当预见到自己在自家 院内烤冰油的行为,会导致油桶爆炸而危及他人生命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炸死一人、重伤一人、烧伤数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 6、赵某,男,十九岁。一天晚上九时,赵某在某市某某厂门口见陈某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 伸手拦截.... 请分析:赵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赵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典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陈X等人在赵XX-再解释,并多次回厂躲避的情况下,还用砖块向赵XX勺面部猛打,陈X等人的行为严重危害赵XX的人 身安全,而且,赵XX的正当防卫权也不应当由于赵XX非法携带刀具而予以剥夺,因此,赵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为,

刑法学在线测试 (4)正确答案

《刑法学》第04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哪个年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A不满14周岁的人B、14至16周岁的人C、16至18周岁的人D、18周岁以下的人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B、14周岁以下C、16 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D、18周岁以下 3,不适用死刑的年龄 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至16周岁 C、16周岁至18周岁 D、18周岁以下 4,李某在家中喝酒,喝得高兴随手将啤酒瓶扔出窗外,恰巧砸中过路行人刘某,经医院多次抢救,刘某没有死亡但成了植物人。李某居住的楼房正好处于闹市区。问:李某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过失D、过于自信过失 5,钱某身强力壮,喜欢逗弄小孩。这天,他抡起邻居的小孩左摇右晃,小孩很开心。钱某走到桥上,继续晃悠小孩并问小孩:“你怕不怕?”小孩回答:不怕。钱某十分得意加大了摇晃力度,一失手小孩被甩出去,撞上了桥墩,当场死亡。问:钱某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A过于自信过失B、疏忽大意过失C、直接故意D、间接故意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 A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B、犯罪主体不必是自然人 C、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D、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可以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企事业机关团体可以成为下面哪些犯罪的主体. A受贿罪B、行贿罪C、走私罪D、逃汇罪 3,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 A不可抗力B、意外事件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 4、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主要是: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单位 C、聋哑人 D、醉酒的人 5 没题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 2,特殊人群可以成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3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4,不可抗力事件和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 ∨ 5,甲想杀死乙,举枪瞄准乙扣动扳机,枪声过后乙没有被杀死,却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甲不构成故意杀人。×

大学考试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1.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2.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3.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1)

刑法分论试题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总分核分人题满分20 20 20 20 20 得分 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得分评卷人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甲某的行为构成( C )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 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丁某盗窃某单位财务室只盗得该单位盖了公章的空白支票,丁私刻了财务印章盖上并填写了金额二万元取出,丁某的行为构成( D ) A、盗窃罪 B.伪造金融票证罪 C.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数罪 D.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但只从一重罪定处 3、如果某乙将信用卡交给某甲保管并告之了密码时,某甲私下用该信用卡取了5万元现金使用且拒不归还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某甲构成侵占罪 B.某甲构成盗窃罪 C.某甲构成诈骗罪 D.某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李某构成(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交通肇事罪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 5.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B )? 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 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2015年刑法分论在线作业答案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2015年刑法分论在线作业答案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单选题 1.【第20章】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 以叛逃罪论处 B 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 以间谍罪论处? D 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2.【第20章】叛逃罪的犯罪主体为()。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 一般主体 C 外国公民 D 中国公民 正确答案:A 多选题 3.【第20章】间谍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A 参加间谍组织 B 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 C 接受代理人的任务 D 刺探国家秘密、情报 E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正确答案:ABCE 单选题 4.【第21章】乙某盗窃正在架设中的高压电线500米,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乙某的行为构成?

A 破坏电力设备罪 B 盗窃罪 C 故意毁坏财物罪 D 破坏生产经营罪 正确答案:A 单选题 5.【第21章】司机某甲在给汽车加油时,将自己认为已熄灭的烟头扔到地上,未完全熄灭的烟头将地面上的残油点燃,并使加油站内的气体爆炸燃烧,引起大火,烧毁了整个加油站,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爆炸罪 B 失火罪 C 放火罪 D 过失爆炸罪 正确答案:B 单选题 6.【第21章】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 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 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 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 按意外事件处理 正确答案:C 多选题 7.【第21章】警察甲某要为自己的儿子上学筹一笔钱,便找乙某借钱。乙某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抵押。甲某将公务用枪交给乙某质押。乙某借甲3万元现金,借期一年。一年后,甲某无力还钱,乙某持枪逼债,被公安机关发觉,关于甲某、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A 甲某、乙某均无罪 B 甲某、乙某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的共犯 C 甲某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刑法复习题1

(0323)《刑法分论》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题 1、罪状: 2、罪名: 3、法定刑: 4、法条竞合: 5、间谍罪: 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破坏交通设施罪: 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9、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0、消防责任事故罪: 1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5、伪造货币罪: 16、假冒注册商标罪: 17、保险诈骗罪 18、合同诈骗罪: 19、故意伤害罪: 20、强奸罪: 二、填空题 1、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 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处罚。 3、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4、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定罪处罚。 5、,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6、,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7、,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了月末还的行为。 8、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9、,是指组织、领导或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

刑法分论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 分,共15 分) 1.某甲与某乙投宿同一旅馆同一房间,某甲得知乙是一家大公司的采购员,携带一笔巨款,准备进货。于是晚上某甲便机请乙喝听装饮料(内掺有安眠药),乙服后很快就错昏睡不醒,某甲便乘机将某乙携带现金的皮包扭开,拿走定货现金15000 元。甲的行为构成(D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2.甲、乙二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A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D.抢夺罪 3.甲偷乙的自行车被乙当场抓住,甲为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A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4.甲自己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经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掏走,钱包内有现金850 元。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和盗窃罪 5.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之机,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B )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6.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王

某的行为构成(B )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C.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7.盗窃由单位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向商店骗购大量货物的,应定(A )。 A.盗窃罪 B.票据诈骗罪 C.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 D.诈骗罪 8.甲盗窃了某单位印鉴齐全的空白转帐支票,自己不到商店使用。于是甲找到邻居乙,对乙说:捡到一张支票,请乙帮忙去商店买些高级音响,并许诺给乙一台录象机。乙跑到商场签发单位的人员骗购了大量高档音响。乙的行为属于( C )。 A.盗窃罪 B.盗窃共犯 C.票据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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