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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
某年3月,A公司与B公司按照CIF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某种日用品的合同。由于考虑到该商品的季节性很强,买方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必须在4月底之前运达目的港,以保证5前提条件。现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最后期限,买方自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你认为卖方主张有理,还是买方主张有理??
答:我认为是买方的主张有理。?理由:虽然根据《INCOTERMS?2010》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在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因为装船之后的由于运输公司逾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责任。?但是,由于在合同中有一条对于卖方极其不理的条款:“保证在4月底之前到达目的港,过期买方不接受货物”,买方也同意签署了合同,那么就应当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履行,买方可以拒绝接受逾期货物。
新加坡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国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白糖500吨。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了一份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
请问,本案中A公司是否承担C公司的损失?A公司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答:A公司需要承担C公司的损失原因:?A公司以保函换取到了清洁提单,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的协议。A公司也因根据保函替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吸取教训:(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是FCA合同,FCA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实在卖方(B公司)所在地,卖方要负责包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2)A公司向承运人开据保单以换取清洁提单,但实际上卖方不仅没有获取利益,反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①承运人管理货物的责任心降低,货损扩大。②卖方面临被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风险。?
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某买方出口一批货物,装运港为法国的加来,目的港在英国的多佛尔。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备妥了货物并安排好了船只。但在办理装运时,卖。全抵达,保险单已失去效用为由进行抗辩。你认为卖方的抗辩有无道理?并说明理由。?
?答:无道理。原因:因为CIF是采用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其实货物才在运输图中损坏或者灭失,买方也要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卖方单据中缺少保单,即使货物完好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有一年,中国某外

贸公司为国内用户引进一套涤纶拉链厂设备,在合同条款中,对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对品质保证?试分析发生本案的原因和我们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具体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当产品与口头协定的不符时,该国内用户无法向供应商要求索赔,起不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作用;?也没有规定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该国内用户显然签订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条款,购买了没有品质保障的产品。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及需要维修时,因为没有相关的规定,该国内用户不能很好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我们从中学到,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严格考虑到多方面的问题,明确产品品名条款及质量条款等多方面的问题,充分了解对方的具体信息。在签订品名条款时应注意合理性、正确性及明确性。在签订品质条款时,应对成交商品的质量要求做出全面、确切的规定。订立严格的买卖合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中国某公司按FOB条件于某年从国外购买一批大宗商品,交易双方的约定的装运港,实际上是一个吃水较浅、大船不能靠岸的港口,加之在买卖合同中,既未规定有卖方负责装船,又未规定滞期速谴费条款,结果,装运港的驳运费和发生的滞期费与速遣费?,只好全由中方承担,吃了哑巴亏,蒙受了经济损失。试分析,我们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国际货物的买卖中,合同的签订需慎重考虑。每一个贸易术语均有多种变形条款及规定,所以不能仅依靠一个贸易术语一笔带过该合同中的装运、滞期费、速遣费等问题,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责义务,以防引发争议和纠纷。同时,对于确定国外装运港时,应结合考虑装运港的特殊因素,如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港口和装卸条件以及运费和附加费水平,有无冰封期等,再做出相应的规定。??总之,买卖双方在明确装运港时,通常都是从本身利益和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产、销和运输等因素考虑的。为了使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顶得合理,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加以考虑,特别是国外港口很多,情况复杂,在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应格外谨慎。?
非洲某商人(卖方)曾按CIF波士顿港向美国某商人(买方)出售一批货物,卖方投保了一切险。该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至码头装船以前,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当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你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理?试具体分析说明。?
答:保险公司拒绝是合理的

,依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CIF买卖双方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是以货在装货港装上船为界限来划分的。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货物在装船前对卖方具有的保险利益,装船之后转移到对买方具有保险利益。如上所述,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得不到保险赔偿,该案中,货物损失发生在装船以前,所以保险利益归卖方,买方无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有道理的。?
??中国某商人(卖方)曾向西欧某商人(买方)出售一批货物,合同规定佣金为5%。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运出口后,收到了买方全部货款。卖方经办人员竟误将全部货款当作佣金开具付佣的传票,以便公司财会人员向中国银行开立汇票,试分析,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事件?我们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事实表明,该公司经办人员复合人员工作粗枝大叶,责任心差,特别是该公司财会人员和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提出质疑后,复合人员还一再坚持并无差错,这件事,幸亏中间商非常诚实,尚未酿成太大经济损失,但对外却造成不良影响。错付佣金此类事件时有发生,值得我们今后注意。
?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交货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付。试分析,买方拒绝付款赎单是否有理?银行对此应如何处理??答: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2.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分期支款时须提供申请人违约的如下声明:“因为在到期日申请人没有对以下本票中的一张付款?分期号?本票号?金额?到期日?即2006年1月1日、2006年2月1日、2006年3月1日、2006年4月1日之前,在备用信用证外,直接向受益人支付了应付的分期付款金额。试分析,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可否拒付??答:.不能。这是因为,与UCP600不同,ISP98明确规定了每次交单均具有独立性,即受益人未能按期交单,并不影响下次交单。?
?某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以CFR条件签订了一笔小五金工具出口合同。合

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检验机构为设在进口国的世界著名的A检验机构。之后,出口商按期发货,进口商也按买卖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半年后,出口商收到进口商的索赔文件,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有80%已锈损,索赔文件上还附有A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试分析,进口商的索赔要求有无道理?出口商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1)进口商的索赔无道理。?(2)这个安全CFR条件下商品质检索赔问题,根据国际惯例,按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索赔是有期限的,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对方有权拒绝;索赔是要有索赔依据的,索赔的商检证书的开出地点机构应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有权拒绝。(3)结合本案例:?1、进口公司按期议付了货款,表示我公司产品在目的港后本身没有问题,也即说明产品的锈损发生在内地,这风险已超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应由买方承提;2、进口出具的商检证书是某内地的,并未按合同规定的在目的港检验,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3、合同中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而进口公司却在半年后才发来检验证书。凭以上三点:我国公司可拒绝进口客户的索赔要求。?
案例分析?
买卖双方按CIF鹿特丹,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不准转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及时将其出售的货物装上直达鹿特丹的班轮,并凭直达提单等装运单据办理了货款的议付。船方为了装载其他货物,中途擅自将卖方托运的货物换装其他船续运至鹿特丹。因其中途转船延误了时间,致使货物晚到一个月,买方便向卖方索赔,卖方拘赔。试分析,买方向卖方索赔是否有理?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不准转船",卖方按此规定及时将货装上直达约定目的港的班轮,并凭直达提单议付了货款,故卖方没有违约。至于船方中途擅自转船造成货物晚到,应由船方负责,买方可凭直达提单向船方索赔。
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检验机构为设在进口国的世界著名的A检验机构。之后,出口商按期发货,进口商也按买卖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半年后,出口商收到进口商的索赔文件,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有80%已锈损,索赔文件上还附有A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试分析,进口商的索赔要求有无道理?出口商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1)进口商的索赔无道理。?(2)这个安全CFR条件下商品质检索赔问题,根据国际惯例,按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

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索赔是有期限的,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对方有权拒绝;索赔是要有索赔依据的,索赔的商检证书的开出地点机构应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有权拒绝。(3)结合本案例:?1、进口公司按期议付了货款,表示我公司产品在目的港后本身没有问题,也即说明产品的锈损发生在内地,这风险已超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应由买方承提;2、进口出具的商检证书是某内地的,并未按合同规定的在目的港检验,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3、合同中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而进口公司却在半年后才发来检验证书。凭以上三点:我国公司可拒绝进口客户的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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