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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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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一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2)

二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4)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6)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9)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0)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4)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5)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6)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7)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9)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20)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22)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23)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24)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25)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02]575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

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

号)

规依据4.《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6]4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8.其他相关法规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审核材料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4.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

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后续业务办理凭证;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审核原则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外汇局在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

3.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除外)。

4.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

5.外汇局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

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外债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6.外汇局完成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

金额、日期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的,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继续结汇使用,系统中

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外汇入。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也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汇。

8.中外合作开采能源项目,如果外国投资者与具体项目分别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分属

不同地区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个所属地办理外汇登记。

9.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直接投资(新设)设立银行,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登记,但所设

银行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资本金结汇应遵循银行自身结售汇的有关规定。

办理时限授权范围5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02]575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

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

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6年第 10号) 法 规 依

据 5.《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6]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年第 40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9.其他相关法规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

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企业,无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无需变更营业执照

的,应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审 核 材

料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 内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4.特殊目的公司以关联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出具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文件;外资房

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

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

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后续业

务办理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应将业务办理凭证提供给股权出让方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 户开立。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基 本信息登记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

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审 核 原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无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参照本操

作指引“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审核原则第 2条办理)。

4.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注的批 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

14个月内有效”字 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变更

操作,将加注的字样去除。逾期未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外汇局应通

过系统业务管控功能将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暂停。

5.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

起 8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

字样去除。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

交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外商

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应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6.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

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

7.并购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8.外汇局应区分外国投资者并购时的出资方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9.外汇局办理完成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

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10.外国投资者并购 A 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达到

25%或以上的,应在资

本项目信息

系统备注栏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 股并购 25%或以上)”字样。

办 理

授 权

围 5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汇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

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 号)

法规依据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6年第1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6]4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10.其他相关法规

一、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登记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

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

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

司股份不超过总股本5%的,仅需提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材料。办理外资房地产企业外方增资变更、中国投资者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

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范围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

料;企业注册币种变更的,还需提交确需变更注册币种的证明材料。

3.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以及发生股权转让

需对外支付转股对价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按规定不需提

交的除外)。

二、企业注册地(所属外汇局)变更(迁移)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三、除资本变动和迁移外的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

1.变更后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或相关备案文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变更证明。

四、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主管部门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项批复文件的,需提交企业合

作合同及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决议)。

五、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因清算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交依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

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提交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

件;其他清算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

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4.普通清算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交主管部门确认的清

算报告。

一、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础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

地址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注册币种、

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等)、企业合并、分立、迁移、币种变更等,应在主管

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参照本操

作指引“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审核原则第

2条办理)。如变更登记后

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在境内居民或特殊目

的公司权力机构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后,注册地外汇局可依规定在资本项目信息

系统中取消其相应返程投资标识。 3.减资变更登记时,减资所得金额(可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仅限于减少外国投资 者实缴注册资本,不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所有者权益;减资 所得用于弥补账面亏损或调减外方出资义务的,减资所得金额应设定为零。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合并后,存续企业应办理增资登记,被吸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若新产生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合并”。外商投

资企业发生分立后,存续企业应办理减资登记,分立新设的企业应办理新设登记,并

在备注栏内注明“分立”。

则 5.外汇局办理完成变更登记后,应在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

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

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

7.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

8.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的,变更登记不产生对外付汇额度,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中转股对价应按实际交易价格填写;外方持股比例低于 25%的,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

统备注栏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9.外国投资者(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企业)股权对境内企业(被投资企业)出资的,应按如下顺序办理:首先,股权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查验股权企业出资到位后,为股权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然后被投资企业方可根据自身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增资或转股变更登记及股权出资确认手续。

10.外国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并取得后续业务办理凭证后,应将业务办理凭证提供给中方股东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

二、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1.外汇局应审核企业申请表信息与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合作合同相关约定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办理登记。

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累计汇出资金不得超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金。超出部分应参照利润汇出办理。

三、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1.外商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外汇局仅办理相应登记变更即可,无需另行办理登记注销。

3.因合并或分立,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在原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外方股东清算所得处置计划”选为“再投资”。

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原则上应先办理外汇登记注销,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后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注销的,申请主体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申请材料为: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由原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股东加盖公章(无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法院裁定、行政吊销文件等)、工商登记注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清算组合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外方股东的主体证明文件、清算报告、原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出具的保证书(内容为保证清算组已依法对原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申请人向外汇局提交的文件均真实有效,全体股东将承担违反上述保证产生的一切责任)。

办理时限授权范围外汇登记变更5个工作

日。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法 规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依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据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一、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 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15%的,需提交以下材

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审 二、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 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15%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核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材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料 3.境内机构已向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4.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

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1.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可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2.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企业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

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审 核 3.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 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的,注册地外汇局应要求报告 原 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

则 过 12个

月。 4.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未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

门境外直接投资核准的境内银行,应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 12个月内将剩余资金调回。

办 5个工作日。

授 权

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

合函[2005]131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法规依据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2009]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

发[2012]33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8.其他相关法规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

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并购事项

前期报告表》(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需提

供商务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

准文件。

4.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

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1.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

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中的投资总额(投资

总额内不再区分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同时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按现行规定对外放

款。金融类境外投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等进行相应登记。

核2.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

的原

则合规性,如境内机构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后办理登记手续。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系统登记完成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外汇局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4.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境内机构应到注册地外

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开办费用的金额按照境内机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的请示等文件中所注明的金额登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开办费用应纳入投资总额登记。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每年应按时参加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或年报。

5.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

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该境外企业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

6.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后,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

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办理时限授权范围5个工作日。

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外汇管理局令 2006年第 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2009]30号) 法 规

依 据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

发[2012]3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7.其他相关法规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依据《关于外国

审 核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关变更事项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

材 料 或备案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

件。

3.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1.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也需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2.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所在

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系统变更登记完成后,其他境

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外汇局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3.境外企业因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在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

理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

审 核 原

则 4.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同时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 5.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变更登记。股权受让方也应按照本操作指引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6.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自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如果境内外公司

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注

销其登记。

7.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需追加开办费用的,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开办费用的金额

按照企业实需原则确定,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5个工作日。

办 理

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授

权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分局(外范

汇管理部)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法规依据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2009]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核2.商务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的材

料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关注销事项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3.清算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

核外汇局申请办理清算登记。

原 2.境外企业因清算需汇回资金的,在外汇局办理清算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则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

办5个工作日。

授权范围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清算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 号)

法规依据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

发[2012]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 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1.《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1.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放款人在最近两年内无外汇处罚记录,未违反外汇年检或年报相关规定。

2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股权关联关系企业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包含但不限于母对子、子对母、母对孙、孙对母等),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如兄弟企业)。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此外,对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无限制。

3.境内企业累计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如确有需要,超过上述比

例的,由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

4.取消对放款人和借款人注册资本足额到位的要求,借款人接受的境外放款额度可不受

中方协议投资总额的限制。

办理时限授权范围10个工作日。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

九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法 规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依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据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一、变更

1.《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变更后的放款协议。

审 核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

计报告。 材 料 二、注销

1.《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放款还本付息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或担保履约),或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

款本息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增加境外放款额度或原放款协议发生变化(如利率调整、期限变更等)的,需办理变更登记。

2.境外放款还本付息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或担保履约)后,不再进行境外放款的,需办理

境外放款额度注销。正常还本付息的,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查其还本付息情况。

审 核 3.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境内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注 原 则 销该笔境外放款,由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

4.对外放款债转股的,可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一并办理。

5.境外放款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

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

展期申请。

办 理

授 权

围 10个工作日。

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外汇管理局令 2006年第 10号)

法 规 依

据 3.其他相关法规

一、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 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 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 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

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审 核

材 料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 材料。

二、境内居民个人参与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激励计划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3.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 材料。

三、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 投资外汇登记的,还应提交说明函。

1.境内居民个人除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 公民外,还包括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的境外个人。其中,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 住的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 审 核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具体包括:

原 (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 则 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

(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 自然人。

境内居民个人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须凭合法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件或护照等)办理,境外永久居留证明等不能作为业务办理依据。

对于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等境外个人,在境内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需审核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内购买的房产、内资权益等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等)。

对于同时持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的,视同境外个人管理。对于境外个人以其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不纳入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范围。

2.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其他出资(含境外出资)行为,否则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处理。

3.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4.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在境内居民个人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后,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补登记。对于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5.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涉及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分局

(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登记。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境内

居民个人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集中办理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

申请办理登记。

如为多个境内居民个人共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可委托其中一人在受托人境内资产权益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集中办理。

十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 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6

年第 10号) 法 规 依

据 3.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其他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1.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 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的,适用 本操作指引。 审 核

原 则 2.境内居民个人从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在外汇局办理外汇变更登 记后,境内居民个人可到银行办理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资金入账等手续。

3.收回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并填写新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 外汇登记表》。

办 理

授 权

围 10个工作日。

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办理。

十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法规依据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6

年第10号)

3.其他相关法规

1.书面申请(重点说明资金汇出需求及安排等内容)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如涉及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需提交上市公司公告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审核

材料3.境外上市公司如成功退市,应在退市操作完成后,补充提供公司退市的相关证明文件。

4.境内居民个人采取委托方式集中汇出资金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

材料。

1.境内居民个人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可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汇出资金用于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等。

2.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汇出的资金应专项用于申请事项,不得转作其他用途。

3.境内居民个人应在汇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款项前按本操作指引“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

理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办理登记,或在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

原则记时一并申请购付汇用于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4.境内居民个人应在股份认购、股权回购或退市完成后到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境内居民个人可以集中委托特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境内集中用于收购或回购的人民币资金,由集中受托人向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

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

外汇操作第一讲

外汇业务会计操作指南 主讲人:王淑杰 第一章外汇日常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中国正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特别是加入WT0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更加频繁,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更是催生了国际贸易的繁荣。如果企业经常有外币业务应到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然后进行外汇款项的支付和结算,并且在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时,进行相应的核销;外汇账户信息发生变化时,也应及时变更或撤销账户等。 第一节外汇与外汇管理 一、外汇的含义和种类 (一)外汇的含义 一般而言,外汇有动态和静态两种含义:动态意义上的外汇,是指人们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个意义上的外汇概念等同于国际结算。静态意义上的外汇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静态外汇是指一切用外币表示的资产;狭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之间结算的支付手段。 我国的外汇管理法令中一般沿用广义的静态外汇概念。根据2008年8月1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5)其他外汇资产。 (二)外汇的分类 外汇基本分为三大类,自由外汇、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和记账外汇。 1.自由外汇 自由外汇又称“自由兑换外汇”、“现汇”,是指不需要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或者是可以向第三者办理支付的外国货币及支付手段。世界上有50多种货币是可自由兑换货币,其中主要有美元、英镑、日元、港币、新加坡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等货币,以及用这些货币表示的汇票、支票等支付凭证和信用凭证。 特别提示 实务中可能会接触到现汇(外币,下同)和现钞的不同提法。现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现钞是指外国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也就是说现钞就是通常说的钱,而现汇除了钱外还包括外币银行存款、票据、股票等。 现汇账户的收入是各种汇入或转入的现汇款项,现钞的收入一般是由境外携入或个人退还的外币现钞,比如赴国外出差人员返还的外币备用金;如果单位收到的外币现钞要存入现汇账户,需经过现钞折现汇的计算;同样,如果单位从现汇账户上提取现钞,也要经过现汇折现钞的计算。 2.有限自由兑换外汇 有限自由兑换外汇是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者进行

证券从业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5月统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真题八

证券从业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5月统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真题 证券专业资格考试科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题量为120题,投顾考试的含金量高,难度大并且只有在通过从业考试之后才可以报考。更多考试资料请关注乐考网或本文库持续更新。 选择题(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 36[单选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年。 A.2 B.3 C.5 D.10 参考答案:C 易错项为C,B。 参考解析: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37[单选题]基本分析中自上而下的分析流程是()。 A.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 B.区域分析—产业分析—宏观分析 C.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公司分析 D.公司估值分析—公司财务分析

易错项为A,C。 参考解析:自上而下分析法是指先从经济面和资本市场的分析出发,重视对大环境变量进行考虑,挑选未来前景较好的产业,再从所选的产业中挑出较具有竞争力和绩效不错的公司。其主要步骤为:①宏观经济分析;②证券市场分析;③行业和区域分析;④公司分析。 38[单选题]某客户准备对原油进行对冲交易,现货价格为40美元/桶,1个月后的期货价格为45美元/桶,则零时刻的基差是()美元。 A.-8 B.-5 C.-3 D.3 参考答案:B 易错项为B,C。 参考解析:基差是指某一特定商品在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现货价格与该商品在期货市场的期货价格之差,即:基差=现货价格-期货价格。本题中的基差=40-45=-5(美元)。 39[单选题]下列指标中,不能反映企业偿付长期债务能力的是()。 A.利息保障倍数 B.速动比率 C.有形资产净值债务率 D.资产负债率 参考答案:B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八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发生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况; (二)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平台操作指南审批稿

国家外汇管理平台操作 指南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前言: 1.本指南适用于尚未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和首次登陆平台尚以及尚未进行初始化角色分配的用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地址:建议使用版本以上IE浏览器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用服务平台。 4.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对外服务时间:工作日 8:00-20:00 5.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有时会出现无法登陆,网页打开缓慢等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多试几次或者晚些时候重试1.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开通 企业应到所属外汇局申请业务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到银行申请业务开通),外汇局业务人员通过本应用中的“企业网上业务开通/关闭”功能为申请开通的企业办理业务开通并出具开通通知书(见下图1),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为开通后的企业生成业务管理员(ba),为其指派/撤销该应用的企业类角色。开通通知书包含访问地址、初始密码等信息。 若使用中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由业务操作员进行密码重置。 企业的业务操作员由企业业务管理员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操作员已经在平台存在(即办理过其他业务),则应直接分配权限即可。在使用过程中若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ba)进行密码重置。

图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 ? 2.首次登录&重置初始密码 ASOne的客户端是IE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相应的URL地址,显示图2的登录页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 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5]97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汇综发[2015]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高报送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原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asone)访问系统,各托管金融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

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9a11274690.html,/asone)访问系统。 外汇局、托管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二、系统上线后,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中所要求报送的数据(除明确规定书面报告外),通过系统及时、准确进行报送,报送时限见附件。 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以金融机构标识码登录系统并按要求报送数据;未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应按照《国

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大纲

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大纲(2015)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5年11月

目录 第一部分业务监管 第一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监管 (1) 第一节资格管理 (1) 第二节主要职责 (1) 第三节工作规程 (1) 第四节法律责任 (2) 第二部分专业基础 第二章基本理论 (2) 第一节生命周期理论 (2) 第二节货币的时间价值 (2) 第三节资本资产定价理论 (2) 第四节证券投资理论 (2) 第五节有效市场假说 (3) 第三部分专业技能 第三章客户分析 (3) 第一节信息分析 (3) 第二节财务分析 (3) 第三节风险分析 (3) 第四节目标分析 (3) 第四章证券分析 (4) 第一节基本分析 (4) 第二节技术分析 (4) 第五章风险管理 (5) 第一节信用风险管理 (5) 第二节市场风险管理 (5)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管理 (5) 第四部分专项业务 第六章品种选择 (5) 第一节产品选择 (5) 第二节时机选择 (6) 第三节行业轮动 (6) 第七章投资组合 (6) 第一节股票投资组合 (6) 第二节债券投资组合 (6) 第三节衍生工具 (6) 第八章理财规划 (7) 第一节现金、消费和债务管理 (7) 第二节保险规划 (7) 第三节税收规划 (7) 第四节人生事件规划 (7) 第五节投资规划 (7)

第一部分业务监管 第一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监管 第一节资格管理 掌握证券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取得方式;掌握证券投资顾问的监管、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掌握证券投资顾问后续执业培训的要求。 第二节主要职责 熟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顾问提供品种选择投资建议服务的职责;熟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顾问提供投资组合投资建议服务的职责;熟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顾问提供理财规划投资建议服务的职责。 第三节工作规程 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掌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原则;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要求;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流程;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要求;熟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要求;熟悉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相关依据;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回访机制;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掌握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环节留痕管理的要求;掌握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性行为的要求;掌握证券投资顾问应具备的职业操守;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熟悉证券投资顾问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公众媒体开展业务的要求。

个人外汇业务试题-单选必考题50题-更新.

7. 单选题 境内个人办理结售汇时,以下可以作为有效证件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武 装警 察证、B 出生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驾驶证 如果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购、 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 户口簿 亲属关系公证书 超额结售汇证明材料 委托人授权书。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中所指的直系亲属证明关系为:户 口簿、结婚证、 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和 B 单位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居委会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护照 银行为客户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必须先登录 办理结售 汇业务。 核心系统 个人结售汇系统 个人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管理系统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个人从银行提取外币现钞,在没有出具《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的情况下,每人每天提 取外币现钞最高额度为_B_ 5000美元或等值5000美元的外币 1万美元或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 2万美元或等值2万美元的外币 5万美元或等值5万美元的外币 境外个人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由于名字过长,银行业务人员在“个人结售汇系统” A 录入姓名全位。 3. A B C D 在中国永驻的外籍人员凭 护照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临时居留证 以上全对 B 可享有双向结汇和购汇等值 5万美元年度结售汇限额。 1. 2. 结汇的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D 4. 5. 6. B 查询客户结售汇信息后,再为客户

“个人结售汇系统” “备注”栏 “个人结售汇系统” “空白处” 无需注明 以上全部正确 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办理个人结汇业务时,按照职工报酬结汇需向银行提供 入学通知书及费用单据 保险支付凭证 有交易金额的消费单 劳务合同及收入证明(完税证明)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 等值500美元以内兑换可凭本人 有效证件在银行办理兑回,超过规定金额需凭 B 在银行办理兑回。 消费单据 24个月内的原兑换水单 收入证明材料 劳务合同 10.境外个人办理个人购汇业务,经办员在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时,以下购汇种类中可 选择的是_B — 境外旅游 境外个人原币兑回 商务考察 职工报酬与赡家款 11. 境外个人办理个人结汇业务,经办员在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时,以下结汇资金属性 不可以选择的 是_B_ 旅游 职工报酬与赡家款 其他经常转移 直接投资 12. 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时,港澳居民证件号码应录入“港澳往来大陆通行证”中含首 位字母在内的 B 位证件号码。 前8位 前9位 全部号码 除零以外的号码 13. 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时,台湾居民证件号码应录入 “台湾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的A 位号码。 前8位 前9位 全部号码 8. A B C D 9. A B C D A B C D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2.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 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

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3.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需审核哪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答:(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4.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国家外汇管理平台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前言: 1.???????本指南适用于尚未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和首次登陆平台尚以及尚未进行初始化角色分配的用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地址: 3.???????建议使用IE6.0版本以上IE浏览器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用服务平台。 4.???????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对外服务时间:工作日8:00-20:00 5.???????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有时会出现无法登陆,网页打开缓慢等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多试几次或者晚些时候重试 1.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开通 企业应到所属外汇局申请业务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到银行申请业务开通),外汇局业务人员通过本应用中的“企业网上业务开通/关闭”功能为申请开通的企业办理业务开通并出具开通通知书(见下图1),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为开通后的企业生成业务管理员(ba),为其指派/撤销该应用的企业类角色。开通通知书包含访问地址、初始密码等信息。 若使用中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由业务操作员进行密码重置。 企业的业务操作员由企业业务管理员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操作员已经在平台存在(即办理过其他业务),则应直接分配权限即可。在使用过程中若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ba)进行密码重置。 ?图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 2.首次登录&重置初始密码 ASOne的客户端是IE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相应的URL地址,显示图2的登录页面: 图2: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页

用户登录:在该区域,输入用户的机构代码(同组织结构代码)、用户代码、用户密码,系统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如果用户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系统会要求修改密码,如图3所示,如果不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登录后,显示该用户可访问的应用系统(如图5),用户点击应用系统后,进入组装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 图3 系统强制修改密码 在图3所示界面,输入用户的原有密码、新的密码、重复密码,其中新的密码与重复密码必须相同,且不等于初始密码,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如图5所示的平台主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 图4 修改密码 图5:平台主界面 3.创建业务操作员并进行权限分配(以个人结售汇为例) ? ?(1)首先用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员(简称ba)登录到应用服务平台 ? ?(2)进入功能页面,单击“用户角色管理”-》“业务操作员维护”,如下图: ? ?(3)点击“增加(A)”按钮 在上图业务操作员的增加界面,输入用户代码、用户名称、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初始密码,其中用户代码、用户名称、初始密码为必填项,用户代码不能重复。 注意:如果业务操作员在平台中已有用户代码,则直接分配角色即可。 ? ?(4)在角色分配区域,为该业务操作员分配角色,如下图: 注意,为了保证自营出口数据采集工具生效,角色中务必包含:“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 注意:用户代码对应首页登录框中的用户代码,并且一定要为该用户分配角色,否则新建用户登录系统后没有可以访问的功能资源。 ? ?(5)在上图中,单击“保存”按钮,如果保存成功,会有提示信息,如下图: ? ?(6)设置成功后,请用业务操作员账号重新登陆本系统,并修改初始密码。密码修改完成后,再按照《自营出口数据采集工具说明书》的流程设置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指导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规范外汇收支活动,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第六条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第七条对于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第八条公司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具有外汇业务管理经验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公司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呈报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准后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告(正本)或购汇申请; (五)公司外汇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指引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原理是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信息,以单个企业为主体,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识别异常行为,锁定现场核查对象,核实异常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企业在外汇局办理业务流程如下: 第一步:企业持以下材料至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与电子口岸IC卡认证手续: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 (七)企业法人卡; (八)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第(一)和(二)项材料企业可在“贸易外汇服务直通车”网站()和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网站()【专题频道】-【金融服务】-【外汇政策汇编】中填写完整后打印出来。其中,第

(一)项材料,企业应准确填写海关注册码信息。 第二步: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三步:企业接受外汇局非现场监测。 (一)外汇局设置以下总量核查指标对企业进行非现场监测: 1、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正常区间范围为【-20,20】万美元; 2、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30%,30%】; 3、资金货物比=(∑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进口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50%,150%】; 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0,25%】。 (二)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中【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查询总量核查指标信息。 当企业指标高于正常区间范围上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红色;当企业指标低于正常区间范围下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绿色。 (三)当企业指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将由监测系统自动筛选为“重点监测企业”: 1、总量差额率超标和总量差额同时超标,即两项指标同时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2、资金货物比指标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3、贸易信贷余额比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资本项目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 业务操作指南 (银行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 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 外债项下结汇 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 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 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 外汇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货款 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退汇 延期付款 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 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规范外汇收支活动,指导各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以及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第六条总公司、各分支机构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

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外汇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三年。 第七条对于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中国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第八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应当具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四)具有外汇业务管理经验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呈报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准后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历年真题及详解(第2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历年真题及详解(第2版),益星学习提供全套资源 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真题(一) 一、选择题(共40题,每题0.5分,共20分)以下备选项中只有1项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2010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业务。 A.投资顾问 B.证券经纪 C.证券投资咨询 D.财务顾问 【答案】C查看答案 【解析】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种基本形式,进一步规范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反应过度可以用来解释股市中的()。 A.市盈率效应 B.动量效应 C.反转效应 D.小公司效应 【答案】C查看答案 【解析】行为金融学派的学者认为反转效应和动量效应是市场过度反应和反应不足的结果,并认为这是市场无效的依据。 3一个人在现货市场买入5000桶原油,同时在期货市场卖出4000桶原油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则对冲比率是()。 A.1.25

B.1 C.0.5 D.0.8 【答案】D查看答案 【解析】对冲比率是指持有期货合约的头寸大小与资产风险暴露数量大小的比率。根据定义,该组合的对冲比率为:4000/5000=0.8。 4下列各项中,企业的长期债权人关注相对较少的是()。 A.速动比率 B.资产负债率 C.产权比率 D.已获利息倍数 【答案】A查看答案 【解析】长期债权人着眼于公司的获利能力和经营效率,对资产的流动性则较少注意。A项,速动比率是从流动资产中扣除存货部分,与流动负债的比值,是反映速动资产变现能力的财务比率。 5某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产品生产量预算为1200件,单位产品材料用量为3千克/件,期初材料库存量800千克,第一季度还要根据第二季度生产耗用材料的10%安排季末存量,预计第二季度生产耗用6000千克材料。材料采购价格计为12元/千克,则该企业第一季度材料采购的金额为()元。 A.26400 B.60000 C.45600 D.40800 【答案】D查看答案 【解析】该企业第一季度材料采购的金额为:(1200×3+6000×10%-800)×12=40800(元)。 6下列不属于健康保险的是()。

2004050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9号

弹出窗口上篇下篇关键词当前法规:8/24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 【颁布日期】2004.04.12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05.01 【分类号】417041200401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贸易外汇管理类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汇发[2004]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和便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外汇收付,现就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外汇收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险费和赔款的支付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后,双方应将保险合同在各自开立外汇账户的外汇指定银行备案,备案银行留存保险合同复印件。 备案后,投保人从其在备案银行外汇账户支付保险费,或购汇支付保险费时,应当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下列有效凭证之一办理:“保险费通知书”,“预收保险费通知书”,“最低保险费通知书”,“保险承担费通知书”。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预付赔款时,可持相关保险赔款计算书到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凭赔款计算书及被保险人“赔款转让授权书”,将赔款付至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账户。 备案银行应根据备案的保险合同,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提交的有效凭证进行真实性审核。 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保险费退费 (一)预收保费退费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持“预缴保费余额退款通知书”,到备案银行将保费汇至保险费缴纳人指定的账户。 (二)保险费退费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持“保险费退费通知单”或“保险合同批单”,到备案银行将保费汇至保险费缴纳人指定的账户。 三、追回款及追账费用的外汇收付 (一)支付代理追回款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当持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追收协议和“追回款通知”,到境内商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向客户支付国际商账代理追收业务的追回款。 (二)支付保险业务追回款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向被保险人支付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追回款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当持“追回款计算书”,到相关保险合同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根据被保险人债务重组协议向被保险人支付应收账款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持相关债务重组协议或相关文件到相关保险合同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三)被保险人归还已获赔款后追回款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银行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 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 外债项下结汇 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 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 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 外汇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货款 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退汇 延期付款 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 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 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

我国保险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研究(08届省一等奖)

存档编号: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我国保险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研究 专 业: 保 险 学 院 系: 金融学 院 年 级: 200 4 级 学 号: 04024102106 姓 名: 蒋姗姗 指导教师: 刘 宁 职 称: 讲 师 湖北经济学院教务处 制

目 录 目录........................................................................................................................................I 摘要......................................................................................................................................II Abstract................................................................................................................................III 引言 (1) 一、外汇风险管理概述 (2) (一)外汇风险的概念与具体形态 (2) (二)保险企业所面临的汇率风险 (3) 二、我国保险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4) (一)我国保险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现状 (4) (二)我国保险企业外汇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6) 三、国际保险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最新进展 (7) (一)保险企业外汇风险管理战略的选择 (7) (二)发达国家保险企业开展汇率风险管理的经验 (10) (三)基于金融工程技术的保险企业外汇风险管理 (11) 四、我国保险企业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建议 (13) (一)保险企业外汇风险管理外部环境的建设(宏观层面) (13) (二)保险企业外汇风险管理内部环境的建设(微观层面) (14) 五、案例:中国平安外汇风险管理的经验 (18) (一)明确的外汇风险管理目标和战略 (19) (二)稳建的外汇投资理念和方案 (19) (三)相对完善的外汇投资管理体系和操作流程 (19) (四)国际化的外汇管理人才 (20) 结束语 (21) 致谢 (22) 参考文献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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