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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法理分析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法理分析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法理分析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法理分析

姚 淙, 黄琴英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摘 要: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聘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为其产品、服务代言宣传是众多企业的选择,广告代言人也成为一类新的社会群体。中国明星代言广告泛滥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人们认为明星代言“事故产品”的事件屡次发生,他们不应该只知道拿代言费,更应该对此事件负责。

关键词:明星代言; 虚假广告;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F52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743(2010)03-0066-02

On the Legal B asis for Stars πE ndorsement on F alse Advertising H olding R esponsible

Y AO C ong , H UANG Qin -ying

(School o f Law ,Henan Normal Univer sity ,Xinxiang ,Henan 453007)

Abstract :In an increasingly com petitive commercial situation ,hiring celebrities for products ,services ,adv ocacy awareness are the choice of many businesses ,and advertising spokespers on has become a new career.With the over flow of their ads ,s ometimes they market false products.I t is the point of this article that they should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their false ad marketing.

K ey w ords :star endorsement ; false advertisement ; legal responsibility

收稿日期:2009-12-08

作者简介:姚 淙(1980-),男,河南信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从事市场规制法方面的研究。

黄琴英(1983-),女,河南开封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从事市场规制法方面的研究。

“随着电视的普及以及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许多著名

的歌星、影星不断被邀加盟广告的制作,但由于我国在“明星代言”方面的管理尚存在缺陷,出现了不少虚假广告,如袁咏仪代言丸美化妆品,被查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丸美产品的广西南宁百货大楼被告上法庭;葛优代言艺霖,因涉嫌传销,艺霖被定性为北京迄今为止最大的传销案;陈小艺代言三精口服液广告因质量问题被要求“停播”,直至今天三鹿奶粉的代言人邓婕、薛佳凝、花儿乐队、倪萍等人因为代言了问题奶粉遭到人们的炮轰,使“广告门”事件愈演愈烈,这些虚假广告给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及精神方面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使不少虚假广告的“明星代言人”“逍遥法外”,既阻碍了广告事业的发展,又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最终必然会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及时有效地解决“明星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问题,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明星代言广告属于明星广告的一种,是指利用文艺界影、视、歌、剧和体育界的明星以及其他的社会名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等媒介,形象地介绍有关商品或劳务,普及有关商品和劳务的知识,提高商品知名度,扩大流通,指导消费,促进生产,活跃产品的宣传。所谓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就是指明星利用自己的明星身份为不法厂商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负责任地对并不了解或者从未用过的商品大加褒奖,从而误导消费者。主要表现为:明星没有亲身体验过所宣传的产品却在广告中称其使用效果好;在医疗服务和药品广告中虚假宣传、夸大疗效,诱导消费者就医购药。

明星代言是一种社会现象,明星作为社会影响力的代

表,他们的话对消费者有巨大的影响,可以使产品的销量暴涨,名人代言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宣传方式。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代言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对广告事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我认为,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一、广告真实性的特点和明星在广告中的作用决定的广告的真实性是广告的第一生命,广告本身要求真实性与客观性相一致。这就要求广告提供的各项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浮夸,更不得伪造。明星既然要为他人代言,就应该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的目的是说服消费者认同并购买商品,但这一目的也决定了广告主往往千方百计地宣传商品好的一面,而尽量避免涉及商品对消费者不利的一面,甚至作一些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性的虚假宣传。因此,为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必须用强有力的法律调整、规范广告活动主体的行为[1]。名人代言广告,名人在广告中如果没有起到“促销”的作用,那么广告商会钱多的没处花,而把大把的银子给名人?一句:“谁需要明星代言产品?”就可以看出明星在广告中的作用是多么的大。明星由于其身为公众人物的特性,明星更容易成为大众的“意见领袖”。消费者购买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中的产品,或者接受虚假广告中所宣传的服务,往往是基于对名人的信任,也是听信了名人在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因此,如果对这种行为不从法律上加以规范和调整,是不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也违背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明星代言,不是一个人在说话,他面对的是无数的粉丝,如果这种产品在某个环节上出了问题,他的作用就是放大了它的危害。在欧美等国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仅要受到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第29卷第3期

怀化学院学报 V ol 1291N o 132010年3月

 

 J OURNA L OF HUAIHUA UNI VERSITY

 

Mar .2010

任。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规定在明星代言的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明星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明星代言人在进行广告代言时,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保证其所传递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不得因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家有儿女》中“姥姥”的扮演者孙桂田也出现在了网上的曝光帖中,她以真实身份分别代言脑白金、华佗药酒、喘气通胶囊、九阳火灸裤、等医药广告,分别在这些广告中称自己患了牙龈萎缩、牙周炎、风湿骨病、肺气肿、全身麻木、肝病、肾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让网友们讥讽为“几乎生活不能自理”,在每个广告中都说自己吃(用)了广告中的产品后痊愈了,这不自相矛盾吗?孙桂田的家人对孙桂田是否患过广告中的疾病表示无可奉告,并认为这事与广告中的演员无关,应该找厂商、药监局、卫生局这样的部门。对于网民的种种评论,其家人回答:“他们愿意怎么说就怎么说吧,只要我们心态好就行了,无所谓了。现在很多人做了好事还有人说坏呢。我婆婆现在状态挺好的。”对于此事是否会影响孙桂田以后的拍戏、拍广告一事,其家人说:“我们家境还可以,今后如果有人愿意找我们拍戏、拍广告,我们就拍,如果没人找,我们就高高兴兴地在家休息,这纯属个人意愿。”这样的回答是多么的让人害怕,良知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被泯灭,这是最可怕的。明星代言行为不是一般的表演行为,如果你出现在广告上,你不是以代言人的名义出现在广告上,那是一般的表演,如果你以明星的身份来代言的时候,你实际上是在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利用公众对你的信任。你要怎样面对人们对你的信任?你的个人意愿给大家带来多大的损害?当明星在代言一个产品的时候,他应该意识到,他的这个代言行为关系到许许多多人的利益,在我们这个社会当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关系到很多人的利益的时候,他就应当承担一个比一般人更高的注意义务,所以一旦他辜负了大家的信任,或者违反了他应有的更高度的注意义务的时候,他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广告代言人未能履行其在广告宣传中忠实告知消费者的义务,而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根据民法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就应该追究其虚假代言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上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

享受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当今法治社会中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最主要的原则之一,它指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对等的义务。短短几秒钟的广告往往就能获得令人咋舌的丰厚报酬,在于他所拥有的不同于普通人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他们的一言一行所具有的社会导向性源于公众对他们的信赖和支持[2]。名人这种源于公众信赖获得的巨大利益,相应地应该对公众负有对等的义务,即保证自己在广告中的证言真实的义务。消费者怀着对名人的信任和善良的愿望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却由于名人所做的虚假广告而受到损害,而名人在广告中获得了巨额的广告报酬,却并未承担任何义务,这是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获得高额的代言费,而做了虚假广告又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实际上是对明星的一种放纵。在转型社会,最大的成本是信任,明星有必要为诚信这个成本去买单。另一方面,广大消费者在因对名人的信赖产生的损害中,却无法获得任何来自于名人的赔偿。权义在此种情况下产生了极大的不对称。因此,我们有必要平衡一下虚假广告中名人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广告代言人所获报酬虽然表面上是企业给付的,但最终还是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这就相当于代言人实际上是从消费者那里得到了利益,根据公平原则,他就应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就是保证自己所宣传商品的真实性,否则就会造成广告代言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不平衡。商业社会的规则就是,一分风险一分报酬,谁获得报酬,谁承担风险。你赚了钱,也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根据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应增加对广告代言人应尽义务的规定,这样才能体现利益与风险并存、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精神。

四、由明星在代言的法律地位决定的

名人不会白白地为企业做宣传,而企业也是用明星艺人的美誉度以及号召力来为自己的企业形象或商品营销做宣传。明星艺人和企业之间就因此确立了一个有偿的劳务合同,或者形象宣传服务合同。不管明星艺人和企业之间代言合同的名称是如何不同,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它是劳务服务的一种。而且当明星艺人用自己的形象和美誉担任商家的代言人时,他们便实实在在的成为了商品质量和企业形象的明示担保人,这属于《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互责任分担是很清楚的。也就是说,从明星代言合同的法律关系定位来说,明星艺人担任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明确的。

五、建立法制社会的需要

法律规范的静态性和滞后性使它往往难以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及时地调整和规范,成文法的局限性在此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律法规大多都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颁布的,受时代的局限,《广告法》未能对“广告代言”这一新兴经济形态和“广告代言人”这一新型市场主体作出相应的界定与规范。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广告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定还处于“真空状态”,这意味着即使广告有虚假内容,代言人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他们尽享权利却不负担任何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这是法治社会中不和谐的音符。一个法制社会,每个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你不能在负不了责任时候、不想负责任时候就说自己无辜,在能负责任时候就大把捞钱。基于明星的特殊身份,他们的言行对社会的影响也就特别大,所以,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惩处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还社会一个清洁向上的发展与生存空间。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直接关系到以广告为主导的消费行为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在这一领域能否实现社会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广告代言人对自己的虚假代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充分的,而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也能够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3]。因此,我们应该学习国外先进和完善的做法,修改和完善相关立法,使追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有切实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高志宏.广告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J].兰州商学院学报,

2007,(23):103.

[2]牟森.名人虚假广告民事责任[J].云南大学学报,2007,(20):95.

[3]钟金,谢乒.论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J].华东交通

大学学报2007,(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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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卷第3期 姚淙,黄琴英: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法理分析

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佚名点击数:3291 评论:0条更新时间:2009-11-3 8:39:40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规定,明星代言人在食品领域内的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推荐阅读:法律责任明星代言法律责任 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在崇尚明星、讲究fans的明星时代,明星的号召力得到了极大地释放,消费者对明星行为的追风、模仿有时显得近乎痴迷,明星代言自然成了企业扩大产品影响力,争取市场份额的首选手段。明星代言的产品非常广泛,从日用品到耐消费品,从食品到保健品,甚至药品等等几乎涵盖了老百姓消费的所有商品。明星代言也已成为我国广告市场中不可或缺的广告因素,明星代言也不再是个人行为,俨然已成一个产业。 当然,明星代言出现问题也是屡见不鲜,之前有葛优所代言的万里造林运动是犯罪行为、郭

德纲代言藏秘排油为虚假宣传、倪萍等明星代言的三鹿奶粉引发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最近又爆范玮、王刚、张铁林代言商机网存在诈骗行为,范玮还为此写博道歉;更有甚者是,因为代言的凯迪拉克汽车没能弹出气囊,刘翔可能成为第一个因代言成为被告的明星,等等。 一时间,明星代言几乎成了一个烫手的山芋,怀中的定时炸弹。明星们也被搞得惶惶不可终日。为了平复社会公众和明星们产生的过分忧虑,笔者觉得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作出理性而非感性、严肃而非随意的分析,以消除明星的惶恐,明确明星的责任,指导公众正确维权,维护明星代言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背景 明星对所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社会上存在着诸多不同的声音;有的认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认为只承担独立责任;有的认为二种之综合;甚至有大腕明星为

简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及其治理方案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性及治理方案 摘要: 近年来,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在社会上屡见不鲜,其出现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毒化了社会风气,而且直接导致传播生态环境的恶化,构成了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顽疾”。本文旨在对这一有害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主要针对该问题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提出相应治理对策,并呼吁社会相关部门对此问题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把握控制,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以此来净化传播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社会危害;治理方案 Star Speak Of The Danger Of False Advertising And Governance Programmes Name: Wang Jie ;Instructor: Guan Ni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Stars speak false advertising" of this phenomenon is not uncommon in society, there is not only a viola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poisons the social atmosphere, and directly leads to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pread, it is a major "cancer "to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his paper aims to th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f this harmful phenomenon, finding out its harm to society, proposing some countermeasures, calling on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seize and control the social harm on this issue, improve the corresponding to coordinate of management system , in order to spread clean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advertising industry. Key words: Star speak;False advertising;Harm to society;Governance programmes 1.前言 现代社会中,广告作为一种大众性的信息传播手段,维持与促进着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明星,作为有一定“公信力”的公众人物,与广告相结合,必然会增强传播力度,达到更优质的传播效果。但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明星所代言的产品涉嫌欺诈行为的案件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给消费者乃至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了传播生态环境的恶化。 因此,社会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士应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有害现象进行研究和控制,多方协调,加强立法、监察和治理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以进化我们的传播环境,优化我们的传播质量,推动广告业乃至媒体真正得以实现其自身价值,符合其功能定位,从而走上良性的运作发展轨道。 本文旨在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不良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和须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有关责任方予以一定的剖析,并提出初步的可行性治理方案。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 本论文选取了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作为研究对象,旨在对其出现的社会原因进行分析,揭示出其存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通过借鉴国外该方面相关治理约束机制,探求一套较为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可行性管制方案,以净化广告传播环境,促进我国广告业健康发展。 2.2研究方法 2.2.1文献资料法 本论文在研究过程中,通过对书籍、杂志、期刊、报纸、网络中大量文献的检索、阅读、整理,以拓宽视野和知识面,并尽量局限着眼点,选取于论文有益的内容,获取直接或间接的论文研究资料。 2.2.2案例分析法 本论文中列举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中较为突出的案例,如“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葛优涉嫌为传销组织代言”等,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并提出相应

形象广告之明星代言现象分析

形象广告之明星代言现象分析 摘要:在经济日益发达、商品供给相对过剩的今天,品牌众多、产品同质化现象日趋严重。如何让消费者在琳琅满目的品牌产品面前,青睐你的产品并对你的产品产生较高的品牌忠诚度呢?这就需要品牌运作人煞费苦心,除了保持产品品质的竞争优势之外,还必须在品牌的个性化特色和品牌整体形象的塑造上下一番功夫。而商家大多采用明星代言来塑造品牌形象。本文从多方面对明星代言广告现象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从而帮助广告主更好地为自己的产品选择代言人。 关键词:广告、形象、消费者、明星代言、策略、产品、品牌 一、形象广告中的明星代言现状描述。 品牌形象代言,亦即以形象代言的方式传达品牌独特、鲜明的个性主张,使产品得以与目标消费群建立某种联系,顺利进入消费者的生活和视野,达到与之心灵的深层沟通,并在其心中树立某种印象和地位,使品牌变成一个有意义的带有附加价值的筹码。在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今日中国,明星做广告已屡见不鲜。硝烟弥漫的商场上,因不断有明星、大腕、名流们频频亮相,又平添了几分热闹,几分绚丽,几分神秘。 早在1989年,当著名演员李默然出现在电视屏幕上,向观众推荐“三九胃泰”时,中国的老百姓对明星做广告还心存疑虑。在一个宣扬“君子不言利”的国度中,为了在公众自觉不自觉的道德审视目光中保持清白名声,李默然通过有关宣传媒介不得不一再表白,澄清事实,颇费了一番口舌。而今天,当一个又一个明星在广告节目中相继亮相时,已很少有人为此而惊讶、而忧虑了。明星做广告,已被中国人当做一种纯粹的商业活动被认可与接受。 当今中国广告世界是明星的世界,美女的世界。由明星所作的广告比重愈来愈大,明星做广告已成为人们经常议论的话题。几乎所有的影视、体育明星都在广告中粉墨登场,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为广告主说好话,以“今夜星光灿烂”来比喻今日的广告业,恐怕一点也不为过。 二、明星广告效应(明星代言广告的优点): 明星作为消费者耳闻目睹的公众人物,有其难以形容的特定魅力。明星一旦做广告就必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一种氛围,会对消费者产生强势诱导。往往明星代言后的品牌已不仅仅是某种具有自然属性的物,而是一种“神”一一一种精神产品,它变成一种有个性、有魅力、有风韵、有生命、有象征意义的消费者不可缺少的好朋友。广告主也正是看中这一点而乐于采用明星广告策略。明星为产品做广告宣传,既可以刺激大众的注意与兴趣,又能提高品牌的知名度与接受度,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对策 -大学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 学生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教务处制

诚信声明 我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近年来,商家越来越重视媒体宣传的作用。各类广告铺天盖地

的充斥于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可谓想尽千方百计,无孔不入。在这种背景之下,明星代言广告应运而生。比如李嘉欣代言的“黄金叶坠”案、赵本山代言的“蚁力神”案、葛优代言的忆霖传销案等……之所以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误解和弊端,产生了很多危害,因此要追究这种广告责任。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本文阐释了我国明星虚假代言广告的现状、原因及其危害性,探讨分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治理该类法律纠纷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对策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emphasis on business media

publicity effect.All kinds of advertisements to be in the newspapers, television, Internet and other news media, is to make every attempt, get in by every opening. In this context, the star advertising emerge as the times require. For example, Michele Lee's "golden leaves fall" case, Zhao Benshan's "yilishen" case, Ge You's Yi Lin pyramid selling case etc....... The reason for celebrities engaging in false advertising liability, because their behavior caused a lot of confusion and problems to the consumer and has a lot of harm to them, so to pursue such advertising liability.To solve the problem,this paper expound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causes and harmfulness of false endorsement ads star, o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false advertising spokesperson,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relevant legal system,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f the legal dispute. Keywords:Star endorsement of false advertis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Countermeasures

明星虚假代言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当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屡见不鲜,给公众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害,明星就其代言的广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近年来,娱乐明星比如解小东唐国强代言的北京新兴医院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张铁林被批做某榨菜虚假广告出卖了“爷爷的爷爷”,熊天平减肥广告被指作假,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被央视3·15晚会曝光,台湾36名艺人也涉嫌代言假药200万人上当受骗,举不胜举,但最窝囊的还是明星葛优为合作造林首选亿霖”的传销骗局代言,事情败落后葛优在全国舆论的一致批评下不仅向广大群众道了歉,还甘愿退还出来30万代言费以平民愤,甚至由于接拍虚假广告而被受骗上当的群众打官司的明星也比比皆是,比如张铁林和郭冬临等明星代言假广告就被消费者告上法庭,06年南昌消费者吕萍在使用了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后,感到皮肤瘙痒与部分灼痛,也以“刘嘉玲和SK-Ⅱ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为由,将著名影星刘嘉玲告上法庭,这些在群众中都引起很大反响。 与此同时,有调查表明,我国有91.8%的公众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感觉“愤怒”。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并无明文,如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代言明星往往以道歉了事,至多会使其信誉遭受质疑,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简言之,在我国法上,明星代言广告长期无“规矩”[1]。 本文在近几年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前提下,从明星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两方面展开分析,对当前我国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使我国法制建设进一步走向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虚假广告的概念及表现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具体表现为: (一)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二)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对产品、服务部分承诺虚假,带有欺骗性。虚假性主要表现为: (1)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2]。 (2)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

名人代言广告风险案例

当年,巩俐代言美的空调,借助巩俐的巨大影响,美的空调从默默无闻的无名小卒成为空调业巨头.其次是借梯登高,借助明星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迅速提升产品的档次和知名度.由于明星的特殊地位和富足的生活水平,逐步形成了一个高档消费者群.明星的日常用品被理所当然的定义为高档消费品,厂家从而实现借梯登高的广告效应. 如蒋雯丽为雅士利婴幼儿奶粉所作的广告宣传,为雅士利婴幼儿奶粉树立了高品质的产品形象.第三,名人在特定的范围或领域当中往往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从而易于获得消费者的信赖.再次,请名人作品牌代言人虽费用昂贵,但从所获得的效益上来看,还是物有所值的.最后,好的明星广告能起到出奇制胜的效果.1984年,耐克公司找到了当时稍有名气的乔丹合作.在广告中,脚穿耐克的乔丹激情四射,伴随着乔丹的声誉日隆,耐克公司迅速成长为世界知名企业,达到了出奇制胜的效果. 不过相对企业而言,明星广告容易产生如下问题:首先,由于名人有较高的夺目率,往往会分散人们对广告商品的注意力,容易喧宾夺主.调查结果发现,在名人广告中,记住名人形象地占82%,记住产品商标名称的占49%,记错或混淆商品形象的占45%.数据表明消费者更容易记住明星的个人形象.企业花费了巨额资金,结果是为别人做嫁衣裳.其次,如果名人与广告产品无任何内在的或明显的联系,会形成牵强附会、不可信的感觉.如那英为"喜之郎"所作的广告宣传.那英的形象和年龄与"喜之郎"的市场定位严重不符.这种明星广告对企业来说达不到广告宣传的目的.更有甚者,可能激发消费者

的抵触情绪.再次,名人的不良形象波及企业.明星个人形象参差不齐,一旦其社会名声不好,可能会波及产品.最后,名人广告容易本末倒置,广告质量差强人意,广告内容缺乏新意.明星广告费用巨大,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元,有的甚至几千万元.实际上,大部分资金都用在了明星的出场费上,广告制作费则少得可怜,广告制作粗制滥造,许多明星广告采用"摆拍"的方式制作,缺乏新、奇、异、特之效果.

明星代言协议范文

代言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肖国栋(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等相关事宜。 一、代言内容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 1、代言内容:乙方作为甲方产品、品牌的代言人 2、代言范围:全球范围 3、代言时间:从2012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间内有效。 4、代言方式:甲方在产品、品牌、公司形象的推介和广告宣传的商业用途中,可以使用乙方肖像图片、影像视频、姓名、签字、声音等可传播信息(专业电视广告除外),以及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参加甲方的宣传推广活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对上述内容的使用形式、次数和发布载体,在符合国家法律、行业规定和不损害乙方权益和形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进行合理安排。 二、报酬、奖金和税金 1、基本报酬。 1)基本报酬数额:协议期间,甲方按期支付乙方基本报酬,第一年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每年以50%递增),第二年人民币壹拾伍万整,第三年人民币贰拾贰万伍千元整,第四年人民币叁拾叁万柒仟伍百元整,第五年伍拾万陆仟贰百伍拾元整。 2)支付方式:以合同签署日为基准日,十五日内支付年度应付基本报酬数额的50%,半年后再支付另外50%年度基本报酬,以次类推,每半年支付当年度应付基本报酬数额的50%。

2、奖金(奖励)部分。 1)世界职业排名奖金(奖励):甲方对乙方发放国际排名奖金按世界台球协会每赛季(按年)排名进行发放,每个赛季结束后根据排名的变动(以世界台球协会官网为准)情况进行奖金(奖励)的调整。发放奖金(奖励)的标准为:进入世界职业排名前4名,奖金(奖励)为50万/赛季;进入世界职业排名前8名,奖金为40万/赛季;进入世界职业排名前16名,奖金为20万/赛季。 2)大型国内外赛事决赛奖金(奖励):由世界台球协会和中国台球协会联合举办的排名比赛,以及有中央电视台直播的大型赛事活动中,乙方如能进入冠亚军决赛阶段,按照比赛主办单位发放冠亚军赛手的奖金数,甲方将另行给予乙方不低于奖金数的50%。 3)奖金发放:国际排名奖金和决赛奖金的发放互不重叠互不影响。在世界台球联合会职业排名赛或大型赛事决赛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上述奖金。 3、税金:乙方所得的一切报酬和奖金如果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税款。 三、双方义务和权利双方义务 1、合作首个年度,根据甲方需要,乙方须参加甲方安排的签约仪式。 2、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每年至少参加4次甲方安排的广告拍摄工作和至少参加两次由甲方组织的品牌或产品现场宣传活动(如新闻发布会、市场推广活动等)。甲方安排活动的时间和地点等选择,需提前与乙方商议,不得影响乙方的比赛和正常训练。上述活动的时间安排事宜,双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 3、上述活动,每次安排不超过2天,每天不超过八小时。甲方确实需要增加上述活动次数的或者天数,在乙方确认可以参加的前提下,每增加一次或者一天需另行支付乙方壹万元报酬。乙方参加甲方组织活动所发生的机票、车、餐旅费由甲方负责承担(含乙方一名陪同人员的相关费用)。

品牌代言人案例分析——百事可乐的全明星助阵效应

品牌代言人案例分析——百事可乐的全明星助阵效应品牌背景 1898年8月28日,是百事可乐“Pepsi-Cola”诞生的日子。100多年来,百事可乐在喧嚣、纷乱、竞争的氛围中,随着时代的步伐,与美国和世界一起成长、壮大。在广阔的全球饮料市场上,百事可乐后来居上,终于与先于其12年问世的可口可乐并驾齐驱、鼎分天下。百事公司(PepsiCo.,Inc.)是世界上最成功的消费品公司之一,在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4万雇员,2004年销售收入293亿美元,为全球第四大食品和饮料公司。2006年,曾获得由世界企业品牌竞争力试验室《中国100家最佳雇主排行榜》的第53名,在2004年公布的《财富》杂志全球500强排名中,百事公司位列第166位,并于最近连续两年被评为《财富》“全球最受赞赏的饮料公司”第一名。 品牌差异化形象定位 在全球的可乐市场中,可口可乐均占上风,但在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该处的百事可乐销量却比可口可乐高,是少数能超越可口可乐的地区。在那里,不少说法语的人均惯饮百事,透过法语明星做代言人,百事在当地的市场地位得以把持。 百事将自己的品牌定位于“年轻、时尚、活泼”的形象。2000年据调查结果显示,百事可乐已成为中国年轻人最喜爱的软饮料之一。 全明星助阵,深化品牌形象 百事可乐完成了自身的定位之后,开始转向目标群体的调研,发现百事所针对的年轻群体现在最流行“酷”,百事迅速抓住年轻人的这种耍酷心理,开始推出了一系列形象代言人广告。百事可乐运用的名人广告,是它的一个重要传播手段。 1983年,百事可乐与美国最红火的流行音乐巨星迈克尔?杰克逊签订了一个合约,以500万美元的惊人价格聘请这位明星为“百事巨星”,并连续制作了以迈克尔?杰克逊的流行歌曲为配曲的广告片。“百争可牙,新生代的远择”这一宣传计划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百事可乐从美国市场上名人广告的巨大成功中尝到了甜头,于是在世界各地如法炮制,寻找当地的名人明星,拍制受当地欢迎的名人广告。 在中国香港,百事可乐推出张国荣为香港的“百事巨星”,展开了一个中西合璧的音乐营销攻势。不久以后,百事可乐更是聘得美国的世界级走红女歌星麦当娜为世界“百事巨星”,轰动全球。 “每一次选歌和出唱片,我都有自己的选择。追风,那不是我的性格。……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我选择百事。”中国大陆的不少消费者,也许都听过这段出自刘德华之口的广告语。作为走红于中国大陆和港台的影、视、歌星,刘德华的号召力是巨大的。 这是百事可乐为开辟中国饮料市场而做的广告。 郭富城与百事的合作始于1998年,其“雨中飞奔为邻家女孩买百事可乐”“百事蓝罐包装上市”“与国际巨星珍妮?杰克逊合作”“与王菲合唱百事主题曲”“为百事可乐中国足球联赛主唱首支主题曲”“森林中智取可爱猩猩”等版本广告,成为百事广告的扛鼎之作。在全国各地百事饮料的销售点上,我们永远无法回避的是郭天王执着、坚定、热情的渴望眼神。郭天王高人一筹的号召力和感染力获得了百事的一致认可,并升格成为亚洲区品牌形象代言人。 王菲的歌曲在亚洲乐坛独树一帜,她为百事拍的广告片同样以“渴望无限”为主题,由她创作的音乐《存在》表现了王菲对音乐的执着追求和坚定信念。“渴望无限”的理念得到了很好的诠释和体现。 2002年1月,乐坛天之娇女——郑秀文小姐正式加盟百事家族,成为新一代中国区百事巨星。2002年,F4的“百事可乐”广告成为备受中国消费者欢迎的广告。 案例分析总结

明星代言案例

明星代言案例 一凡客代言 “凡客体”去年红遍了大江南北,凡客由此开始自己的品牌之路。韩寒的与众不同、与主流恰如其分的距离,王珞丹的青春亮丽,时尚健康,二人为凡客带给了巨大的品牌影响力,堪称为凡客的品牌立下了汗马功劳。尤其是被誉为“80后领军人物”的韩寒,他在作家与赛车手的双重身份中,很好地保留着特立独行的风格;还有那锐利锋芒的批判,令他的博文无论何时发表都有数以百万计的浏览量。他成名于互联网,人气和才华一样旺盛,在凡客之前几乎没有商业代言。可以说,是韩寒为凡客最初的品牌调性倾注了很多的文艺范儿,自由得体、简单时尚,这是在互联网土壤中孕育出的、鲜活的、有性格的VANCL。 然而,此次电视广告片却未选用韩少的版本,而是选择了王珞丹。是因为她成名于《奋斗》电视剧与电视剧受众有着天然的亲切感。主流电视台不是韩寒的阵营,他也不需要。他成于互联网,已然足以。 2010年5月,凡客第一个品牌广告,由韩寒、王珞丹代言的灯箱广告一夜之间遍布北京、上海、广州的公交车站。在这支广告中,凡客第一次对外界传达了品牌个性标 签,“爱”、“不爱”、“我是”、“我不是”让VANCL变身“我是凡客”。“29元”被写在韩寒的旁边,而“99元”写到了王珞丹身旁,凡客用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告诉大众,凡客是大众的时尚,是平价的时尚,是全民的时尚。 韩寒: 我爱写作,我渴望从中找到自己,没有人说我行,但我觉得我可以,我耳边始终回响着批评与置疑,但我告诫自己永远不能说放弃,我这么做只想正名自己,向全世界证明我的实力,我是韩寒也是凡客,我只想和你在一起。 王珞丹:我爱表演,我尝试从中做回自己,没有人夸我好,但我认为我争气,我脑海一直闪现着失败和哭泣,但我相信自己坚持就会是胜利,我这么做只想正名自己,向全世界证明我的实力,我是珞丹也是凡客,我只想和你在一起。

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

【正文】广告市场上,明星代言越来越成为大小品牌不约而同的选择。据美国学者谢尔曼(sherman)上世纪80年代末的统计,在美国电视广告中出现的人物,大约20%是名人,明星代言的费用占据了所有电视广告费用中的10%,并且这一比例正在迅速增长。据西班牙media-analizer市场调查研究所的一项调查,近10年来,西班牙的名人广告增长了400%。在我国,早在2006年上半年,央视一套晚黄金时间明星代言广告,占比即已高达80%以上,其中娱乐明星占总量的88%,其次是体育、商界名人。与此同时,有调查表明,我国有91.8%的公众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感觉“愤怒”。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并无明文,如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代言明星往往以道歉了事,至多会使其信誉遭受质疑,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简言之,在我国法上,明星代言广告长期无“规矩”。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填补了这一空白,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至此,包括明星在内的个人代言广告,终于有了法律规矩。但争议也随之而来,冯小刚认为这条规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法律也开始欺负明星了”,张艺谋则持相反立场,认为“如果你代言错了,你就得认,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那么,我国《食品安全法》这一规定究竟是不是“欺负明星”?连带责任的承担又是否属于“重责”呢?不妨先与国外相关立法作一粗略比较。可以说,在其他国家,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定要比我国严格得多。据了解,一些发达国家对名人、明星做广告都设有严格而侧重的法律规矩。明星代言广告的“域外规矩”在美国,作为政府管理广告的授权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为名人代言广告立下了明确规矩:广告词必须反映代言人真实的意见、想法和使用经验;代言人所声明的准确性必须得到广告商的证实;代言人在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部分的声明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如果广告中指出代言人使用该产品或服务,那么他必须是该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只有当该产品被使用者证实具有所述功效,并且代言人愿意坚持他在广告中所发的声明时,广告商才能继续使用该广告。可见,美国对代言广告的真实性要求极为严格,广告中的语言是广告主对其商品的明示担保,一旦发现违背担保,消费者可据此索赔。明星代言广告被看作“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查出不实,即会遭遇重罚。尽管说,美国演艺及体育明星充当代言人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在严格的法律规矩面前,明星对代言广告却持有十分谨慎的态度,代言行为多见于大众消费品和服务类产品(如化妆品或银行信用卡服务等)的广告中,而对美容产品、保健品及药物类广告的代言则多是敬而远之,宁可只做公司品牌形象代表,也不愿去代言广告。规矩如此严格,违法代言者注定遭遇“重责”。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甚至很有可能倾家荡产。比如,歌星帕特?布恩因在一则粉刺药霜广告中作了假证受到重罚;[1]摇滚巨星迈克尔?杰克逊因为没有喝百事可乐饮料而受到惩罚,并被公众列为普遍讨厌的知名人物;影视剧演员菲德勒尔为一种治疗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的药物代言,被查出虚假代言后,不得不将150万美元的代言酬金上交给警察署,另被罚款5万美元,3年内被禁止参与拍摄任何媒介广告;[2]一个好莱坞演员也被证实没有使用代言的美容产品而被罚款50万美元。在法国,基于欧洲人相对理性的消费观及注重品牌的消费意识,广告大都注重通过“创意”凸显产品或服务品质,很少去单纯指望代言明星制造人气。在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方面,当然也是非常严格的。立法不仅规定广告必须真实、禁止误导消费者,还规定不允许那些定期在有关电视新闻节目中露面的人用其形象或声音做广告。一旦有虚假代言,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遭遇牢狱之灾,一位电视主持人就曾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因此,法国明星不会随便接受代言广告。在韩国,政府通过预审制度来规范电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3]电视广告由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进行预审,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须经过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自行播放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广告自律审议机构给广告行为制定了系列“规矩”,从广告用语、受众、表现形式等各方面对不同领域的产品作了严格限制。另一方面,鉴

新《广告法》处罚明星代言的亮点和无奈

新《广告法》处罚明星代言的亮点和无奈 据新华网11月13日消息,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典型违法案件。通报了某些利用名人进行的虚假广告案件,其中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人被点名。在这些通报的典型案件中,名人以参与推荐、证明、节目访谈等形式,为发布广告的企业站台,共同制造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今年9月1日才生效实施,修订条文实施时间较短,通报的12起典型案件显然不是发生在新修订的广告法实施之后。 新修订实施的广告法有两个显着亮点,第一,明确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与广告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同时限制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代言广告;第二,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作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由原来的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增加到19种,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即便如此,并不能得出违法广告数量必然下降的结论,也不能据此推论明星违法代言广告的现象因此而减少。电视里不要1800元只要188元的黄金还在继续播放;价值数十万元的清朝收藏品或纪念币,只需要几千元即可得到并持续升值还在纸媒肆虐;喝下这瓶药,你就是全中国肾最好的男人,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衡量一项法律实施是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既需要公众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也需要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等多方当事人守法意识的自我约束与规范,更需要监管部门严格执法。而这些,都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过程来推动与规范。 阻碍良法获得善治效果的,恐怕首当其冲的重要因素还是利益。企业发布广告,最终追求的还是利润,广告效益推动的品牌建设、产品推广、市场占有等都在为企业利润服务;广告设计者做出的广告方案,除了表现自己的专业影响力,七弯八拐绕出来的广告思路或噱头,最终也还是为利益服务,广告发布媒体或平台以精确到最小单位计费的模式,广告代言明星动辄七

关于“明星代言”广告效果的一些分析

关于“明星代言”广告效果的一些分析 在广告营销中,明星代言起到的作用通常是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根据调查显示,有明星参与的广告和活动会有更高的参与度。 但如果所有注意力都只集中在明星而非品牌上,就会出现所谓的“视频吸血鬼”(Video vampire)现象,即广告提升了代言明星而非自家品牌的曝光率。以最近的“超级碗”广告研究为例,代言明星的平均认知度是78%,而平均品牌关联度仅有28%。也就是说,在观看这些商业广告时,四人中就有三个知道代言明星是谁,但这其中只有一人将广告与品牌对应。 那么,要如何才能避免这种“品牌的迷失”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只跟某一位明星建立持久且众人皆知的合作关系,而且最理想的情况是,这位明星没有同时代言诸多其他品牌。 还是以“超级碗”为例,绝大多数的广告主启用的都是第一次合作的明星,这就势必陷入“视频吸血鬼”的怪圈。与之相反,那些营造出最佳“明星/品牌”关联的案例都源自长期合作的深厚积淀,比如丹尼斯·海斯伯特(Dennis Haysbert)与好事达保险(Allstate)、奎因·拉蒂法(Queen Latifah)与封面女孩(Cover Girl)、大卫·贝克汉姆(David Beckham)与H&M。不过在一切开始以前,你必须确保明星与品牌是相互匹配的,即明星自身的形象气质能够代表甚至树立品牌想要传递的目标定位。 恰当的明星选择能为品牌增添一抹独特的气质,即使是著名品牌,也能从中获益。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明星关联也存在风险,有可能会削弱公众对品牌的认同感,不再觉得这个品牌针对的是“像我这样的人”——而这种认知常常跟购买行为紧密相连,著名品牌也不例外。 那么,明星代言真的可以拉动销售吗?尽管著名代言人能够促使消费者购买某个品牌产品,但根据我们针对上百项营销活动的研究,在对品牌行为的影响上,有没有明星参与,差别并不大。 当然,有些明星确实能够刺激销售。比如2014年的“超级碗”,劳伦斯·菲什伯恩(Laurence Fishburne)就为起亚的新车型K900成功造势,并催生了许多购买需求,还有由威廉·达福(Willem Dafoe)、亚瑟小子(Usher)和凯特·阿普顿(Kate Upton)联袂出演的新奔驰CLA广告也同样成功。但是,约翰·斯塔莫斯(John Stamos)就没能促进达能Oikos酸

明星代言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明星代言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当代商业竞争激烈,为了生存,商家们使用各种手段来吸引消费者。广告是运用最广泛且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利用影视、体育明星做广告或形象代言,是国内外一些厂商进行商品和企业宣传、产品销售量的一个惯例。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在明星代言人责任制度上存在缺陷,造成对明星代言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因此,有必要以广告法及适用于广告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基础,对目前广告法尚未明确的关于明星代言法律责任问题做出建议。并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关条列中探讨民心代言法律责任问题,改变大多数人仅以广告法为法律依据寻找明星代言法律责任的误区,提出建议对明星代言责任进行专门立法,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字:明星代言广告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 因为明星的身份与众不同,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观众会因为喜欢明星,转嫁到其代言的产品上去。特别是一些本身就虚假的、不负责任的医疗、药品广告,延误病情,浪费钱财,公众人物再替他们作广告无疑是带来更大的欺骗性和更大的危害,这样无异于间接“杀人”。所以,作为公众人物,他们具有一定的闪光点,使很多人关注的对象,是大众崇拜和追捧的对象,也就更应有义务和责任对公众的利益着想。当然,明星也是这个社会的一份子,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社会各方面的规范协调,同样责无旁贷。

一.重要事件回顾 自称“非著名相声演员”的郭德纲,因一起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代言事件而“著名”起来。事情缘起2007年央视“3?15”晚会,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广告因涉嫌虚假宣传被曝光,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话题再度引发广泛关注。 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安全事故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往日里众多明星粉墨登场,频频为问题婴幼儿奶粉做广告宣传仍历历在目。但发生婴幼儿奶粉安全事件后,这些明星们又纷纷以各种方式来推卸责任。据报道,著名影视明星张国立出面为自己的妻子邓婕辩解道:让消费者受害很不应该,但那是五年前的合同,当时的奶粉品质是没有问题的,我估计这应该是一个独立的事件,是这批商品出了问题。蒋雯丽代言的雅士利婴幼儿奶粉,同样也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抽查中出了问题。她的经纪人说,蒋雯丽代言雅士利婴幼儿奶粉是一年前的事了。她曾经也考察过,据说这个品牌是当地一家知名企业,质检证等相关证件都有。认为蒋雯丽不必为这个事负责,因为她代言的那一批没出现问题,代言的合同一年前就结束了。记者追问她的经纪人,蒋雯丽接下这则广告的时候,刚好生完小孩,那么她是否曾经给她的宝宝食用过雅士利奶粉?经纪人支吾表示:“这个我就不知道了。”陈建斌、蒋勤勤夫妇代言的伊利婴幼儿奶粉也被检出了问题。在广告中他们拿自己的孩子说事,口口相传,真是“值得信赖”。真是这样吗?这些明星们给我们很突出的印象是,他们在极力推脱自己的责任。首先,他们都是明知自己是有责任的才这样极力寻找托辞。其次,想利用

法学论文 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分析

1 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代言自己商品或服务发布广告,早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然而,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信口开河、夸大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虚假宣称各种代言产品功效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比如“新兴医院”事件、“眼保姆”事件、“SK-Ⅱ化妆品”事件、“藏秘排油茶”事件等等。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的代言人邓婕由于在广告中声称“我信赖”而遭到了公众的强烈指责。代言的广告产品出现问题后,很多民众认为广告代言人应该对此负责任;相反,广告代言人却直喊冤,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问题产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一时成了社会舆论的热点。 从广义上讲,广告代言是指企业聘请一些社会名人或者普通人来为自己推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宣传行为,利用知名人物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来扩大商品的知名度,从而最终达到提高销量,获得更大效益的目的。广告代言人本身并不限于人们通常讲的“明星”。但是在目前众多的问题产品广告代言案例中,尤以影视界或娱乐界明星们广告代言的问题产品给人们造成的印象最为深刻,社会公众反响最大的也是这类广告代言。因此,本文拟从我国现行广告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出发,以“明星”代言问题广告为切入点,探讨分析问题产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在借鉴外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2 我国现行广告法规定上的缺失 2005年一名江西的消费者选择使用了刘嘉玲代言的SK-Ⅱ化妆品,使用后,并没有出现如刘嘉玲所说“连续使用28天皱纹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的效果,反而感到皮肤痒痛与部分灼痛,于是把经销商江西凯美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总经销商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同时要求将生产商宝洁公司以及该产品代言人刘嘉玲追加为被告。最终被告宝洁公司被处以20万元罚款,但是在该案中,广告代言人刘嘉玲却没有受到处罚。同样,在“藏秘排油茶”这样的类似事件中的广告代言明星也均没有受到法律的处罚。原因何在呢?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广告法并没有关于明星涉嫌代言问题广告的法律责任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广告主、广

浅析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浅析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明星代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明星代言广告缺乏有效的管理。因此,有必要通过明确广告代言人的义务,规定广告代言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明星代言;法律责任;规制 近年来,涉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相关的报道层出不穷。那么,国家法律如何规范明星代言行为?明星代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明星代言的作用及虚假代言的不良影响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已经在社会相关领域形成了很高的知名度,明星在广告代言中的言辞极易有效地吸引公众注意力,在消费者当中形成巨大的认可感和影响力,进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与判断。随着越来越广泛的明星代言行为,因明星代言引起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明星代言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一旦代言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言语表述不严谨,消费者肯定深受其害,而且由于广告媒体的巨大传播力,受害者的牵涉面比较大,产生的连锁危害更加严重。 二、明星代言行为的法理分析 (一)明星代言行为的概念 明星代言广告是指明星以本人的名义向不定的人群推荐各种产品。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指明星利用自己的特有身份为不法厂商进行不实的广告宣传,对并不是十分了解或者从未用过的商品大加夸奖宣传,从而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表现为:明星并没有亲身使用或品尝所宣传的产品却在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夸大效果,诱导消费者购买,进而剥夺消费者知情权、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二)现行法律对明星代言的规制 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并无明文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以道歉了事,至多会使其信誉遭受质疑,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引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强烈关注,也引起社会各界重新思考明星代言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2009年初我国立法机关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本法中明文规定了明星代言食品类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明星代言是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共同行为,特别是因接

(完整版)从明星代言事件看广告业诚信缺失问题-全文9kchen4.17改

从明星代言事件看中国广告业诚信缺失问题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明星广告代言越来越普遍,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从汽车到洗发水,从白酒到家具,从保健药品到电器,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步伐明星们的身影。随之而来的,明星所代言的广告中出现虚假宣传所导致的纠纷也在迅速增加。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本文阐释明星代言产品及明星广告代言失真的原因和法律责任,通过剖析明星代言广告的问题发现现行法律规范的问题、比较国外立法原则,深入分析中国广告业诚信缺失的的原因和对应策略。 1.关于诚信 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礼记》 失去了诚信,就等同于敌人毁灭了自己。——莎士比亚 当信用消失的时候,肉体就没有生命。——大仲马 轻千乘之国,而重一言之信。——孔子 《新唐书·曹华传》:“华虽出戎伍,而动必由礼,爱重士大夫,不以贵倨人,至厮竖必待以诚信,人以为难。《北齐书·尧雄传》:雄虽武将,而性质宽厚,治民颇有诚信。郭沫若写的《苏联纪行·六月三十日》中说:一位大领袖倒不在乎每宴一次客,一定要来一套大演说的。诚信已孚,思想已移诸实践,不说话比说话还要伟大。 我们能够轻易找到很多很多关于诚信的论述和名言,可见诚信在人类的历史上都是永恒的话题。当然作为四大文明古国的中国,诚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道德文化的核心,为历代思想家所推崇。 诚信的基本内涵包括“诚” 与“信” 两个方面。“诚”这个字是儒家为人之道的中心思想,立身处世,当以诚信为本。“信”不仅要求人们说话诚实可靠,切忌大话、空话、假话,而且要求做事也要诚实可靠。而“信”的基本内涵也是信守诺言、言行一致、诚实不欺。

“诚”与“信”作为伦理规范和道德标准,在起初是分开使用的。最先将“诚”与“信”连在一起使用的是在《逸周书》中:“成年不尝,信诚匡助,以辅殖财。”“父子之间观其孝慈,兄弟之间观其友和,君臣之间观其忠愚,乡党之间观其信诚。”这里的“信诚”实际上表达的是“诚信”的意思。 从一般意义上,诚信是指诚实不欺,讲求信用,强调人与人之间应该真诚相待。“诚”即诚实或诚恳,主要指主体真诚的内在道德品质。 而“信”即信用和信任,主要指主体内诚的外化。“诚”更多地指“内诚于心”,“信”则侧重于“外信于人”。“诚”与“信”一组合,就形成了一个内外兼备,具有丰富内涵的词汇,其基本含义是指诚实无欺,讲求信用。千百年来,诚信被中华民族视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在基本字义的基础上形成了其独具特色并具有丰富内涵的诚信观。 简而言之,诚就是诚实,不欺诈,信就是信守诺言,履行约定。保持诚信是广告行业必须遵守准则,没有诚信就没有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没有诚信的广告业就失去了灵魂。但目前,我国的广告业仍存在很严重的诚信缺失的现象。 2.明星的含义 字典中对明星有明确的定义:称呼广大公众认可的有名的演员、运动员等。明星们都是在社会上被广泛认可的人,他们富有、美丽、能力超群,在他们的周围不会缺乏公众的目光,进而成为传媒关注的人物。有大群的公众追逐和喜爱这些个明星,在社会上颇具影响力。 明星太多了,有的因为事业出名,有的因为事件出名,造星的运动从来没有停止过。尤其在演艺界、体育界更是繁星点点。不管是有真才实学的,还是哗众取宠的,总之他们出名了。他们在社会的上的影响力是十分巨大的。 明星的一言一行都受到人们的关注,作为公众人物他们总是话题的焦点,在一般人的眼里他们的举动带有很强的引导性。明星们代言什么东西,人们往往就认为这个东西不错,就回去尝试,进而这个物品的价格就高了,成为名品,其带来的附加经济价值非常可观,远远大于那些代言的广告费用。 总之,只要成为明星商家们就回去利用他们的影响力去做广告,捆绑着明星的光环将自己的产品推销出去,明星们的广告代言收入也是他们收入的一大部分,可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支出都会由老百姓买单,将风险和损失转嫁到了老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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