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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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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愿意为数字音乐付费吗?

——简述付费数字音乐现状及发展方向前段时期,一些知名的音乐服务网站如豆瓣电台、虾米音乐和音悦台纷纷推出了付费音乐服务,加上之前京东推出的类似于itunes的京东数字商城,以及被传得沸沸扬扬的一条“几大国际唱片公司将联合国内酷狗、酷我、百度、QQ音乐尝试采取收费包月制度”的消息,让不少人惊呼,中国付费数字音乐的时代要来临了,果真如此吗?

一、付费数字音乐即将面临的问题

相信当今大多数人都有从网络上下载歌曲的经历,想要听什么歌曲,不论国内国外,不论曲风曲种,都可以从网络上免费下载,而且还有各种音频格式供大家选择,既方便又省钱的模式让所有人乐在其中。所以当听说以后下载歌曲要收费时,大家的第一反应就是:我们不愿接受付费音乐!

和其他许多正版的东西一样,付费音乐将面临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使得付费音乐很难在国内实行:

1.用户习惯

百度MP3等免费的盗版音乐下载服务已经形成了一个音乐免费的思维定势和大环境,尽管取得“巨大”成功之后的百度开始推“百度ting”之类的正版音乐,但是用户习惯已经形成了:既然有免费,为什么还要付费,尤其是对于广大对音乐品质要求并不高的用户来说;

2. 付费模式

关于网上音乐的收费标准,市场比较一致的说法是,如果在一个月时间内,用户付7块钱可以获得授权下载7首歌曲;当在一个月时间内付费达到20元时,用户可随意下载音乐。对于这个传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方面不置可否,部分音乐在线平台也多讳莫如深。大家都认为正版音乐下载该收费,但是怎么收,还是一个问题;

3.版权

在欧美音乐消费市场中音乐内容是付费的,新媒体下著作权保护体系很成熟,而国内用户很容易下载到盗版音乐,盗版音乐毫无成本,而打击盗版让唱片公司疲于奔命。并没有一个良好的机制去反盗版,而盗版音乐带来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艺人失去了生产高品质好音乐的动力,久而久之,用户再难听到高品质的音乐,这是一个恶性循环。

二、付费数字音乐出现的原因

为什么在免费下载音乐这么多年后才提出付费音乐这个想法呢?这就不得不提到数字音乐对实体音乐的冲击。“去年实体唱片的销售额比前年又下跌了15%,互联网所带来的数字格式最终将取代CD光盘成为储存和传播音乐的主流格式。在这样的前提下,数字音乐消费也必然成为最后的主流”百度公司负责在线音乐相关事务的资深人士说。

“去年实体唱片的销售额比前年又下跌了15%,但唱片公司在利润方面依然没有太大变化。”某曾就职于MTV,现就职于百度公司负责在线音乐相关事务的资深人士Jack说,“大家其实都非常清楚这样的情况还会一直持续下去,唱片业正在经

历一场革命。和以往一样,革命的起源来自于传播载体的改变。”

近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百度音乐搜索告上了法庭。音著协总干事屈景明表示:百度向网友免费提供歌曲网上传播服务已侵犯音乐权利人利益,要求立即停止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著作权使用费和诉讼合理支出106万余元。

“在这些搜索企业中,百度是最大的,我们只能擒贼先擒王。这次诉讼只是希望他们停止侵权行为,最终目的不是把百度斗倒,而是希望能够达到双赢。”音著协总干事屈景明说。

张志远,北京数字音乐咨询顾问公司CEO,艾瑞咨询娱乐产业顾问,曾负责中移动全曲下载业务营销策划工作,及联通中央音乐平台运营策划工作。在对他的采访过程中,记者提出一些关于在线付费数字音乐和传播载体的问题:

Q1:在欧美和日韩市场上,在线付费音乐已经拥有可观的市场规模。在中国,这个市场一直迟迟未有起色。中国的在线付费音乐市场是让百度给毁了吗?

张志远:我不认为是这样。百度作为媒体存在,方便了用户,是有它的价值存在。除了百度以外,还有BT和各种在线音乐试听网站,即便没有这些,国内的在线付费音乐也很难发展起来。这是因为国外在线付费音乐的发展是有两个比较充足的条件,一是国外消费者的版权意识,二是国外人人都有信用卡,支付模式相对简单。国内版权意识的淡漠和支付模式的繁琐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在线付费音乐市场。

Q2:在数字时代,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是否已落后于技术的发展?

张志远:在新媒体迅速发展的阶段,版权的立法已经远远低于技术的发展速度。法规要适合新的生产力,必须要做调整。市场只能驱动立法,这中间的灰色时间,就会产生一些联盟,游说或者促进立法的形成来保护版权,还有一种比较极端的现象,就是一旦市场和立法不适应,就会盗版横行。

Q3:目前,百度和一些唱片公司其实也有合作,这种合作的情况如何?

张志远:唱片公司和百度的合作是基于广告分成基础上的,每个唱片公司能分到多少钱是取决于百度能拉来多少广告,百度拉来的广告越多,唱片公司分到的越多。目前百度和唱片公司分的只是百度播放器上的广告,而在百度MP3频道上的广告以及搜索关键字上的广告,是不分给唱片公司的。百度MP3频道的流量占到百度总流量的30%左右,按这个比例,MP3频道收入也可能占到百度整个收入的30%,要是和唱片公司一起分整个频道的成,显然不太可能。所以唱片公司能分到的只是很少部分。

Q4:国内的付费音乐似乎可能消灭在萌芽阶段,如果真是这样,利弊何在?

张志远:我认为互联网的精神是自由、分享、免费。未来在线付费音乐、电影业务会有两个大的方向,一是在线销售方式,另一种更重要的方式是用户免费,由广告商买单,即消费者在网上听音乐是免费的,而由广告商来承担这些费用。后者是未来的大方向,符合互联网的精神,也更适合中国的现状,但这种方式的弊端就是会造成唱片公司收益的减少。从目前看来,即使有正版数字音乐网站做付费音乐,空

间也很小。

Q5:你对这次“争论”的结局有何预测?

张志远:业内人士可能都有预料,音著协和源泉胜诉的机会不大。百度需要加强媒体的权威性,并且获得广告主认可,从而获得更大的广告收益,把蛋糕做大,才能让产业链上的利益各方都满意。

三、中国数字音乐前景预测

作为世界流行音乐的热土,美国的音乐市场的销售情况,是全球的风向标,我们不妨对比着来看。

在2011尼尔森和Billboard 音乐产业报告中显示,美国的数字音乐销量第一次超过实体音乐销量,占总销量的50.3%。2011年,音乐市场总销售额突破16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其中数字音乐销售额为12.7亿美元,比去年多出1亿美元,同比增长了8.4%。而实体音乐销售额为2.28亿美元,相比2010年下降了5%。

知名乐评人“爱地人”对尼尔森的统计结果并不意外:“数字音乐这些年的上涨谁都看得到,所以取代实体唱片是必然的。尤其前几年苹果iTuens数字音乐平台的开通,可以说是一个关键的转折点。“爱地人”认为,乐迷喜欢实体唱片是出于一种怀旧的情绪,在数字音乐和实体音乐经过多年的较量后,他们的人群已经分流,“人们一直在说音乐产业在滑坡,其实只是实体唱片在滑坡,而在演出产业,数字音乐方面,这些年都在上升。”

国外“战局已定”,国内音乐产业是否也有所好转?记者在调查后发现,国内实体唱片销量下滑速度依旧,数字音乐的前景仍然不明朗。“爱地人”则表示,数字音乐在国内还几乎是零,数字音乐要在国内发展,就必定有其独特的盈利模式:“国内数字音乐起步太晚,消费者的版权意识还是很淡薄,数字音乐和实体唱片一样,只是帮助音乐人宣传自己作品的工具,而不能为他们带来实际的收入,大部分音乐人还是得靠演出赚取收入。

四、解决问题新思路

(一)让广告主为免费买单

作为至今依然保持着一定对立关系的两方势力唱片方和网上音乐方最终达成的一致是,既然很难从消费者身上收到钱,那为什么不尝试着考虑利用互联网本身的特性,让广告主们去为这些免费的午餐买单?

“林俊杰的最新专辑就选择在百度新歌首发平台上做了发布。”相关音乐人士介绍说,“用户通过这一平台可以独家试听这些最新专辑里的歌曲,并且可以随时查看相关的排名、评论等等。和以往‘上网搜歌’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该平台上发布的新歌只提供试听,不提供下载服务,这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版权的问题。而把百度在其他平台上成型的广告模式搬过来,很容易就能实现规模化的收入。今年第2季度,百度已经和首批开展类似合作的唱片公司进行过分成。”

在国外,Youtube在遭遇版权诉讼之后开始重新考虑自己的在线音乐和在线视频版权问题。Youtube的思路是,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版权分析系统,以“机器+人工”的方式将网友自主上传的产品配上版权标签,并以此为依据与版权的拥有者共享相关的收益。

(二)建立数字音乐版权商业化新模式

提出数字音乐收费问题的根本还是版权问题,在线免费下载音乐侵犯了音乐制作人等相关人员的权利,同时也使实体唱片业遭到打击,如果能解决好版权问题,相信对大众、对音乐人、音乐公司都有帮助。

前些日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北京市将推出《数字音乐版权收入倍增计划》,以期经过三年努力,初步建立数字音乐版权商业化新模式,使参加本计划的作者、唱片公司等权利人实现版权收入翻番,推出的原创作品数量翻番。

“政府主管部门已经认识到了音乐产业面临的困境,并将在积极研究的基础上,适时推出一套保护音乐版权的组合拳”,王野霏说。他表示,政府将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鼓励音乐原创,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音乐产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进而促进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围绕如何实现这一收入倍增计划,王野霏介绍说,北京市版权局将从五个方面来推进音乐版权保护工作:

1、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版权意识,为计划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2、组建版权产业联盟,推动版权合作共赢。北京市版权局将指导建立首都版权产业联盟,在整合数字音乐产业上下游企业各方力量的基础上,建立音乐产业联盟分支;建立由法学专家、互联网专家、版权代理人等资深人士组成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专家库”,为促进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献计献策;建立由资深版权律师组成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律师团”,为权利人提供公益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代理维权诉讼等专业服务;

3、支持搭建一个由版权联盟成员共同推出的正版、公正、公开、公平、诚信的音乐合作交易平台——版权财富网音乐版权交易平台。并以此交易平台为基础,构建正版数字音乐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建设正版音乐库,为广大用户提供丰富的正版作品;

4、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合作建立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加强对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版权的监管和保护。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数字音乐版权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5、制定扶持优惠政策,奖励优秀鼓励原创。鼓励音乐企业入驻中国出版产业基地,给予税收、租金等方面的优惠利用文博会等相关展会,为音乐企业提供宣传展示平台;对数字音乐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支持,鼓励音乐原创。同时,还将设立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专项资金,定期评选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优秀企业及个人,给予其相应的奖励、表彰或政策支持,鼓励原创音乐发展,打造优秀音乐品牌,并推动我国音乐产品和服务“走出去”。

五、国外的正版付费数字音乐

如果我们要实行数字音乐付费计划,不妨参考一下国外的正版付费数字音乐方法,也有助于我国建立在线音乐付费制度。

1、iTunes

itunes是在闭环系统内打造的依靠硬件来推动音乐的消费,iTunes是一个连接器,一端连接的是播放设备,另一端连接的是播放内容。设备这一端的使用者乐于为便利的获取内容付费,内容这一端的唱片公司别无选择,只能将定价权让给苹果。由此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当然,iTunes模式的成功也有其历史原因:音乐工业接连在几起版权诉讼中胜诉,将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11559001.html,、Napster等音乐分享服务逼进死路。

2、Pandora (潘多拉)

简单的讲潘多拉网络电台其实就是一个高度个性化的“私人电台”。通过研究包括旋律、和声、节奏、形式、作品及歌词等在内的400项音乐特征,对歌曲的音乐结构进行分析形成“音乐基因组”;并在此基础上以独具特色的方式为用户提供音乐

搜索、点播等个性化服务。潘多拉网络电台不设置音乐播放列表,不能播放用户选定歌曲,完全颠覆传统播放器模式。

3、Last.fm

Last.fm 是一个音乐推荐服务,The Scrobbler 根据播放过的曲目帮您发现更多音乐。当您播放歌曲时,The Scrobbler 会向Last.fm 发出歌曲信息,然后根据播放哪些曲目最多、您最喜爱哪些曲目、在特定时间内您播放某位艺术家作品多少次,以及哪些好友有相近品味等来发现更多音乐。

4、Spotify

Spotify走的是和iTunes相同的道路,抢的是iTunes的饭碗,你可以在线试听(有6个月的免费期),也可以通过Spotify音乐下载商店下载歌曲,同步到你的iOS、android和kindle fire灯设备,目前Spotify 的付费用户差不多在500万。

词曲创作人对歌曲有著作权

词曲创作人对歌曲有著作权 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授权使用协议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是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的拥有者或授权代理人,乙方为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演唱者及录音制作权利者,双方就本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利归属及授权转让使用方式签定本和约。 一、授权范围及性质描述 1.授权作品:甲方拥有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合法的词曲著作权: (具体授权曲目见附件一) 2.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年。 3.授权地域:全世界地区 4.授权方式:独家专属授权。5.授权性质: A:乙方同意从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本合约之作品的词、曲使用权。 B:乙方同意从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向乙方授予以乙方名义

打击各种侵犯本合约之作品的不法行为及获得赔偿的权利。C:以上两项授权的性质都为独占许可使用或独家代理。甲方在本合约约定的授权内容、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处置本合约之作品。D:乙方对于本授权音乐作品拥有永久、全世界范围的词曲使用权,并且在乙方将本音乐作品制作表演成音乐成品之后所获得所有途径的商业利益,永久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都不参与利益分成。 E:甲方具有本音乐作品永久、全世界范围的词曲著作权和署名权。 F:在和约授权限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内,乙方拥有本音乐作品独家专属使用权,甲方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处置本合约之作品。当时间超过授权限制期限后,既从年月日开始,乙方依旧拥有本协议授权作品的词、曲使用权,但是非独家专属。 G:甲方为乙方特别制作的本协议授权作品的编曲、伴奏内容,乙方拥有永久、全世界范围的独家专属使用权,可用于一切商业、发表、传播、发行等途径,甲方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商业收益,永久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都不参与利益分成。 二、授权内容 1、在本合约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使用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词、曲内容即授权的词、

我国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

我国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 【内容提要】数字音乐的诞生给音乐界带来一个惊喜,网络的普及和应用又给数字音乐的发展带来很大空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新的侵权方式也随之而来,传统的版权制度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数字音乐是用数字方式来处理音乐,这种具有巨大商业前景的音乐市场在当前最大的问题就是音乐的版权问题。数字音乐的市场中音乐版权不清晰,盗版泛滥,严重侵害了版权所有人的应有权益。而网络发展的速度与对其法律保护水平的完善速度之间的差距问题一直存在,虽然技术上的反盗版措施能够取得一定效果,但是最终解决盗版问题还是需要立法和监督的,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虽然艰难但是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介绍数字音乐入手,研究相关问题,试图找到解决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数字音乐搜索引擎版权 一、数字音乐概述 (一)数字音乐的概念 音乐是凭借声波振动而存在,在时间中表现,通过人类的听觉器官而引起各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的艺术门类,是人类创造的诸多文化现象之一。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为音乐作品所下的定义是“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其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保护。数字音乐是利用数字化技术用数字格式存储的,可以用互联网和无线网络来传输的音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数字化的作品仍旧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仍然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数字音乐的本质就是传统音乐的数字化。所谓的数字化技术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存储、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的技术。[1]按照惯常的分法,数字音乐被划分为在线音乐和移动音乐,前者主要指在线收听、下载的mp3、wma、wav、mid等格式的音乐,而后者主要指手机铃声、彩铃等音乐形式。 (二)数字音乐的特征 首先,数字音乐是以数字格式存在和存储的,所以其特点表现为通过网络的传输,可以很方便的拷贝、播放,并且音乐的质量不会下降。[2]其次,数字音乐是利用数字化技术而制作的,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各种简便、快捷的软件在互联网上随手可得,这就使数字音乐的制作变的较为简单。与传统音乐的创作相比,它不需要制作者具备深厚的乐理知识,即便是一个不懂任何音乐知识的人也可以利用各种软件直接将传统音乐制品转换为数字音乐。如利用软件将CD唱片直接转换为mp3等格式存在的数字音乐。再者,数字音乐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除了流行音乐、影视配乐、广告音乐等传统领域外,还在flash动画、网页设计等方面大显身手,甚至与我们日常交流密切的手机也有了数字音乐的用武之地,由此可知,在营销范围方面数字音乐也比传统音乐的营销范围广泛。 二、国内外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

音乐侵权案例

音乐侵权案例 【篇一:音乐侵权案例】 轻缓的音乐从餐厅飘出,可能成为让你走进餐厅用餐的原因,然而,很少有人想到,餐厅播放音乐是要付费的。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状告杭州九佰碗连锁餐饮食品公司侵权案,九佰碗成为全国首家因 播放未经允许的背景音乐而走上被告席的餐饮企业。 餐厅播放背景音乐是否侵权?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如何平衡?由 案件派生出的两个问题,引发了法律人士的激烈争辩。 餐厅是否需要埋单去年7月23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九佰碗播放《憨哥哥的歌》后,向杭州中院起诉,索赔3.5万元。 餐厅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只向消费者收取餐费,并没有就背景音 乐向消费者单独收费,餐厅似乎并没有从背景音乐当中获得收益, 需要埋单吗?质疑声随之而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海军告诉记者,餐厅播放背景音乐, 尽管没有收费,但背景音乐实际上起到了改进用餐环境,吸引消费 者的作用。餐厅的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所以,它播放背景音乐并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该音乐作品仍处于著作权 保护期之内,则经营者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作品使用费。 在起诉书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为了饭店 经营需要,公开表演播放歌曲《憨哥哥的歌》,其行为侵犯了著作 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背景音乐,属于对音乐作品的表演。通过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也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播放背景音乐就属于这一种情况。”金海军解释说。 音著协有无起诉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起诉书中宣称,其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并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依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条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被告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爱东则提出,原告与著作权人的合同已经期满,合同虽然约定了期满后自动续展,但前提是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告还应提供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合同在有效期内,原告对本案不具有诉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为诉讼当事人,依据的是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金海军说,根据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金海军认为,音著协是我国最早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其会员的作品来颁发作品使用许可和提起侵权诉讼。 背景音乐如何公平定价本案中,原告索赔3.5万元,这一数额在毛爱东看来太高了。他认为,扣除律师费和公证费1.2万元,这一索赔数额是权利人实际损失的3000多倍。 “这里确实有一个如何收费和如何确立收费标准的难题。最大的困难在于,由于收取作品使用费的交易成本过高,无法做到由每一个著作权人按其每一件作品来跟所有的使用人单独协商定价。”金海军指出。

版权许可合同音乐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协议书(标准文本)

编号:QJ-HT-0816 版权许可合同音乐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协议书(标准文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版权许可合同音乐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协议书(标准文本)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许可人(以下统称许可人):_________ 词著作权人:_________ 曲著作权人:_________ 演唱者:_________ 被许可人:_________ 许可人按照有关要求报名并提交许可人的参赛作品(以下简称:参赛作品),许可人的行为即表示许可人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本协议成立并已生效。 一、声明: 1、许可人保证: (1)自身拥有许可被许可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许可人的参赛

作品的权利,如果因为被许可人合理、如约使用本协议的权利而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许可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已经授权演唱者演唱参赛作品,并同意授权代表人参加比赛。 (3)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和演唱者对参赛作品的著作权的份额,可以内部约定,但不得对抗本次活动中被许可人应当得到的授权和权益。 (4)其他参与填词、赋曲、配器、录音、制作的各方的权利,应当由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演唱者根据内部约定买断或者给与补偿,但其他参与方无权享有与参赛作品相关的任何著作权或邻接权。 2、被许可人保证: (1)按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支付方式、使用期限等条款履行本协议。 (2)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许可人支付许可使用费。 二、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述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权利,并依照本协议约定获得报酬。 1、许可内容: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

音乐作品著作权授权使用协议

音乐作品著作权授权使用协议 音乐作品著作权授权使用协议 甲方(许可方): 住所地: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被许可方):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人:联系方 式:电子邮箱: 甲方是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的所有者,现甲乙双方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自愿平 等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授权许可乙方使用等 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声明及保证 1、甲、乙双方于此共同声明及保证如下:双方均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合法存在的企业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甲、乙双方保证依据各自状况或经营能力,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授权作品授权作品为:甲方合法拥有著 作权的作品 1、名称:《》(以下统称“音乐作品”,词、曲内容 详见附件1);

音乐作品著作权授权使用协议 2、作者信息: 曲作者: 身份证号: 词作者: 身份证号: 三、授权范围甲方授权乙方附件一所列音乐作品在范围内的独占/一般许 可使用权。 四、授权内容 1、甲方在授权范围内授予乙方的著作 权权利种类为: (1)包括但不限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利种类(复制权、出租权、 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 译权、出版权、发表权、汇编权等)。 (2)其中几项列举:。 2、 乙方获得的授权是/否具有转授权。 五、授权期限 本协议作品的授权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六、费用及支付方式 1、转让使用费用及付款方式 (1)金额:人民币元(¥元)整。 (2)付款方式: 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将上述费用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账号:

数字音乐网站中的音乐版权问题研究

数字音乐网站中的音乐版权问题研究 信息科技发展已将人类社会推进移动互联网时代,全球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音乐产业的生存样态,音乐产业成为更多国家文化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音乐网站成为音乐传播和商业新平台。数字音乐产业成为美国国家版权产业的核心。音乐网站作为数字化音乐传播和消费的新媒介,是数字音乐商业活动的主要平台,是数字音乐产业链中的 重要环节。它承载了音乐文化经济活动领域中生产、传播、销售等服务内容;音乐、网络科技与版权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都体现在音乐网站中的项目实践活动过程中。本文分为三章,从国内线上音乐产业即音乐网站统计、分类、分析出发,探究数字音乐网站的运营以及其中存在的音乐版权问题。第一章是音乐网站和版权问题概述。首先,对文中相关术语进行概念界定,从互联网、音乐产业、音乐网站、数字音乐、音乐著作权五个方面层层缩进;然后,呈现网络田野最终统计结果与分析,即音乐网站的分类及其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介绍音乐版权法的基本内容。首先,对国内外音乐版权问题研究进行综述;其次,讨论了音乐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最后,介绍网络中的音乐版权的两项专有权利,即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中典型的音乐著作权侵权行为性质认定。第三章探讨数字音乐网站的运营及其中存在的音乐版权问题。首先,关于数字音乐网站的概述,包括数字音乐网站的范围界定,以及网络田野统计结果中的数字音乐网站分布情况;其次,探讨营利性(兼营)数字音乐网站的整体运营模式;接着,分析营利性(专营)数字音乐(在线试听、上传或下载)网站的盈利模式,探讨

网络环境中数字音乐网站的整体生存困境;最后,引入音乐网站的创建实践来探讨其中的音乐版权问题。结语部分主要是结合全球数字音乐市场以及中国数字音乐版权产业现况,总结数字音乐发展之于国家版权产业的意义,并针对当前发展遇到的问题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引起更多研究者的进一步思考。

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

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 摘要:民间音乐作品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和宝贵资源,必须予以适当的法律保护。经过对不同法律保护模式的分析和比较,以著作权方式对民间音乐作品实施保护无疑应是现阶段一种务实而明智的选择。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可谓当今国际上的一个难题,各国对于是否给予其法律保护,给予什么样的法律保护,即采取何种法律保护模式,具体如何实施这种法律保护,不仅存在重大的理论分歧,而且形成了一些不同的立法与实践。为此,曾有学者将此问题称为“法学界的歌德巴赫猜想”。而民间音乐作品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中最为活跃和最具代表性的一个部分,其法律保护问题更显突出,尤为值得关注。本文拟针对现实案例中涌现出来的几个重点问题,就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一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民间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的适当选择及相应法律保护制度的合理构建有所助益。一、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提出 (一)典型案例介绍 1.西部民歌权属纠纷案 著名的音乐艺术家王洛宾先生在深入大西北民间音乐的宝库几十年中,历尽千辛万苦,搜集、整理和改编了大批优秀的民歌,但当其通过协议向台商“一次性卖断”其中的一些作品后,却遭到了中国西部很多少数民族同胞和音乐界人士的猛烈抨击,国家版权局的相关负责人也作出了“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作品”的论断。最终少数民族同胞和国家版权局无法为民间音乐进行法律保护找到适当的法律依据,王洛宾先生也没有办法对自己辛苦搜集、整理和改编的作品进行转让。该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法律缺位已构成艺术作品流通的严重障碍,并对少数民族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2.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是: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乡政府主张《乌苏里船歌》是由《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等赫哲族传统民歌编曲而成,并非被告郭颂原创,应该定性《乌苏里船歌》为赫哲族民歌,并要求被告作出声明及赔偿损失。依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出的鉴定报告,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是:《乌苏里船歌》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世代流传的民间曲调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作品手法创作完成的,郭颂作为合作作者之一,享有对《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时应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应该说,与“西部民歌风波”案相比,该案在解决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问题上有了明显的进步,不仅承认改编作者享有著作权,而且尝试着对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提供一些必要的救济。 3.其他相关案例 湖南的刘鸿志对电视连续剧《水浒》主题曲《好汉歌》产生质疑而进行诉讼,认为《好汉歌》抄袭了中原民歌《王大娘补缸》,后来《好汉歌》被判为原创作品;在英国,1960年代的“西部之家”民歌案也是一宗关于民间音乐作品权属纠纷的案件。英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当地流传多年的苏格兰民歌“西部之家”因无法确认其作者而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任何人都有权将其录制下来,而将其录制下来的成果不具有原创性,因而不能享有版权。在美国,1963年“KingstonTrio”案同样涉及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属。在该案中,名为“KingstonTrio”的三重唱组合改编了一首他们认为属于公共领域的歌曲“TomDooley”,而没有提到这首歌曲的原创者——生活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山区的农民FrankProffitt和记录、整理、改编这首歌曲并发表于《美国民歌集》的民歌收藏家FrankWarner。法院最终审查判决三重唱组合的改编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侵犯了《美国民歌集》印制版本中应当得到保护的著作权。(二)几个重要问题的提出 从上述诸案例不难看出,是否以及如何给予民间音乐作品以何种法律保护,是一个让各国都感到有些措手不及的新问题,但是又不得不认真面对并寻求合理解决的难题。总的来看,该

数字音乐的盈利模式分析

数字音乐四大盈利模式谁是赢家 5月25日,有媒体曝出被称为正版音乐网站鼻祖的巨鲸音乐网已有超过一个月无法访问,基本处于关闭状态。这家老牌数字音乐网站的悄然“落幕”引发业内一片哗然,也让数字音乐能否通过市场途径盈利、数字音乐企业能否继续存活的疑问再次浮出水面。 事实上,国内数字音乐企业从未停止探索的步伐,北京商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至少已有“用户下载付费模式”、“音乐社交模式”、“广告+游戏模式”和“增值服务模式”这四种数字音乐盈利模式在探索并发展。有业内人士预测,国内数字音乐将很快进入竞争残酷的“蓝海”,未来哪种模式能够占据先机,还有待观察。 用户下载付费模式 短期难见效长期被看好 今年1月,一家名为YYQ的数字音乐商城悄然上线运营并引发业内高度关注,原因在于其创办方,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明确提出,YYQ数字音乐商城是在借鉴苹果iTunes(苹果公司推出的一款音乐播放软件,有数字音乐购买支付功能)模式基础上以“用户下载付费”为核心盈利模式。 谈及为何会采取这种盈利模式时,星外星品牌官邹小樱反问北京商报记者:“还有比iTunes 更好的盈利模式吗?”一组漂亮的数字似乎也在印证着他的想法。公开数据显示,苹果iTunes 音乐商店在去年共获得了43亿美元营收,占iTunes全年总营收的22%,占世界数字音乐总营收的60%。 邹小樱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的症结之一在于音乐定价不明晰,导致消费者不敢轻易购买正版音乐以及涉及产业各方利益分配不清晰。而YYQ数字音乐商城运营模式很简单,音乐版权方只需简单注册就可以把音乐作品上传销售,音乐人自己管理上传作品,享有后台的完全管理权限并能随时掌握作品的销售数据。在收费方面,商城定价每首歌曲均为1元,如果消费者选择包月,每月只需要支付20-30元。此外,YYQ数字音乐商城严格按照收入的3:7分成,版权方占到大头。 除了YYQ音乐商城外,国内另一坚持用户下载付费模式的就是QQ音乐。其最为核心的盈利模式就是“免费+绿钻模式”。绿钻用户可以享受到高品质的音乐,而免费用户也可以自由试听免费的标准音质音乐。 虽然用户付费下载模式被业内认可,但不少人承认,这一模式在短期内或难有建树。公开数据显示,在国内某音乐网站,其付费用户仅有1万人,相对于其1亿的用户量,占比仅在万分之一;在另一知名音乐网站,付费用户也仅占2.5万人,不足其500万总用户的千分之五。 对此邹小樱也不得不承认,实现用户付费将是个长期过程。“我们并不指望马上盈利,但可以肯定用户付费下载是一个成熟而清晰的盈利模式,随着消费者对于高品质音乐享受的追求,

翻唱歌曲属于侵犯音乐著作权吗

人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合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音乐侵权”似乎无法可依,法官综合各方面意见得出的判断成为决定性依据。对此律师表示,包括影视作品的侵权,很多判断标准都是十分模糊的。对于如何杜绝类似侵权案件,律师认为在相关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唯有进行行业自律,如果你的作品确实是抄袭的,那么即使法律不给你定罪,你的音乐作品也会被歌迷所唾弃,这对你又有什么好处?只有踏踏实实做自己的东西才有市场,这个世界也才能真正‘清静’。 据了解,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也有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而律师对此明确表示,我国并无相关版

权法,版权法律都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下,而《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法律,“法律中对音乐侵权并不像商标、专利,它没有量化的标准,因此类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自由裁定’。说白了,这还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本人对音乐的理解。”

论美国数字音乐版权制度及启示

内容提要 本文旨在对美国数字音乐版权制度作系统性介绍和背景分析,澄清版权界对美国法的一些误解,并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第一手的基础性实证资料。首先,本文体系化的分析美国数字音乐版权制度上的各类法定许可、集体管理和直接许可,对这些纷繁复杂的版权结构和许可流程做出了梳理。其次,美国去年生效的《2018年音乐现代化法》对数字音乐许可制度的许可模式、保护范围和分配机制作出了若干重要修订,本文对该法案作出了详尽的分析。最后,围绕国内近来颇有争议的数字音乐独占许可问题,本文澄清了美国法上对交互性服务独占许可的限制,与反垄断目的基本上没有关系,而主要用来协调录音版权人与音乐作品版权人之间的利益。 一、导论 于2012年启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反响,其中数字音乐版权成为广受关注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涉及著作权法定许可、独家许可和集体管理等重要问题。耐人寻味的是,这些问题的争议各方往往会引用美国的立法与司法经验,作为证据支持己方的观点。美国官方机构最早从1991年开始就致力于对数字音乐版权的系统研究,二十余年来发布多份官方报告,并且数次更新版权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通过音乐版权制度的完善,美国很快确立了世界上最为发达的数字音乐市场,2017年全球音乐产业的产值已经达到173亿美元,而美国贡献了87亿美元,占到一半左右。 我国《著作权法》从1990年制定之初就博采众长,广泛借鉴了各国先进立法经验,例如在精神权利等方面我们采纳了大陆法系的制度,在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归属等方面引入了英美法系的概念。成功法律借鉴的大前提之一,是正确地理解外国法及其立法背景和适用效果。如果照搬法律条文,而忽略法律背后的立法缘由和立法目的,无异于刻舟求剑。本文旨在对美国数字音乐版权制度作一个系统性介绍和背景分析,澄清版权界对美国法的一些误解,并为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最基础的实证资料。

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09-03-18 08:51:38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 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我国首例背景音乐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李祥君[摘要]: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外国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这一问题的凸显则是步入新世纪以后的事情。随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加强,著作权人权利意识的提高,对音乐作品的使用不再是“免费的晚餐”。“美廉美”案的作为首例超市背景音乐侵权案的意义重大,甚至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媒体和民众激烈的讨论,笔者试图借助本文就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做一下探讨。 [关键词]:背景音乐侵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费标准 一、案件回顾 作为消费者我们在超市购物的时候商家播放的各种各样的背景音乐会时刻回荡在我们的耳边,或是当下的流行歌曲,或是东西方的经典民歌,给消费者一个愉悦的购物心情,同时也提高了超市的品味。地处北京的美廉美超市也不例外,其将《烛光里的妈妈》作为背景音乐在超市里播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美廉美超市针对未经授权使用该曲作为背景音乐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6500元。2009年1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美廉美就其使用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并支付合理维权费用1200元。其实类似案件早在2003年的时候就以出现,当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以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长安商场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但该案以双方和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诉告终,没有形成生效的法律判决。“美廉美”案于是作为我国首例做出判决的超市背景音乐侵权案载入史册。美廉美被判侵权败诉其意义绝不局限在个案的探讨,它意味着曾几何时商家们免费使用的音乐作品不再是“免费的午餐”,音乐著作权保护的触角触及的范围更加广泛,权利保护也更加严密。 二、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构成侵权的法律分析 经营者使用背景音乐需不需要获得相应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界定经营者使用背景音乐这一行为的性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同样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著作财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12项具体的权利。经营者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主要涉及的就是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从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得知,“表演”一词是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基于对“表演”的界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直接现场公开演唱歌曲、演奏乐曲、表演话剧、朗诵诗词歌赋等; 二是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者录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即通常称作机械表演。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很显然就属于这种机械表演,所以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就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许可使用费。 其实只是机械表演不足以构成侵权,因为著作权法在给予著作权人的权利保障的同时也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合理使用就是限制之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被播放其目的仅仅是为了个人的欣赏,那么不必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不必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那么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属不属于合理使用呢?关键问题就是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个人”的理解,这里的个人是指使用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的单个自然人甚或推而广之包括这个自然人所属的家庭。超市播放背景音乐其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并不是超市中具体负责播放音乐的超市员工,而是作为法人的美廉美超市。音乐所

版权-音乐著作权申请和保护期限

音乐著作权申请和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很多的音乐网站开始了音乐收费的模式,音乐也是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在注册之后,其他人使用该作品需要获得音乐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那么,音乐著作权怎么申请?已经保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一起来看看关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注册及保护期限的讲解。 相信大家可能会听过多米音乐,多米音乐曾经也是国内知名的音乐播放器,在2014年时,多米音乐有超过2000万月活、470万日活用户。 随着国内音乐版权开始规范、相关政策陆续下发,多米音乐因“不再能够获得音乐许可证”,很多音乐成为“无版权”音乐,版权的缺失,失去了大量的用户,经营状况日下。 1、音乐著作权怎么申请? 可以在MORP数字音乐在线注册系统进行音乐版权的注册,该系统可对音乐的词、曲、编曲、翻唱等音乐作品进行在线的版权注册。 作品注册成功后,MORP系统将自动生成国际标准的ISWC临时码,该代码是全球性音乐著作权代码。

通过版权注册号码,各个国家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将提供相应的版权代理保护,该作品在这些国家内被使用,当地音乐著作权协会将代理收取著作权费,并通过中国音著协将费用转给著作权人。 2、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音乐著作权也属于著作权的一种,适合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音乐作品的版权受到法律保护,音乐播放平台更应当重视音乐著作权,而群众在听歌时也要注意购买版权,听取有版权保护的音乐,为维护知识产权尽一份力量。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

音乐版权与唱片公司详解

版权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以确定谁实际拥有歌曲和歌曲唱片,以及谁能赚取版权费。当歌曲作者撰写歌曲时,歌曲一旦成形(如唱片,或印制成乐谱)即自动取得版权。但是,为了对版权侵害进行诉讼,应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的版权局注册歌曲。在任何情况下,应先完成歌曲注册再向公共领域发布(可在网站上收听等等)。 职务作品 如果您曾经在工作中撰写了一首歌曲(可能您为广告公司工作,并为某商业广告撰写了一首歌曲),那么这首歌曲并不归您所有-- 而是归公司所有,因为您撰写歌曲是工作的一部分。同样道理,如果您曾经受委托撰写作品,也属于集体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您签署的协议将特别声明这是“职务作品”。作为版权所有者,您有权转载拥有版权的歌曲,创造该歌曲的拷贝或变奏曲,以及公开分销、表演和展示。(虽然我们无法确定您如何“展示”歌曲。)如果您自己演唱并录制了这首歌曲,则您也持有录音版权(彻底与他人区分开)并且拥有通过数字音频传播方式公开播放或“表演”的权利。 版权许可 通过授予某人一份许可,可允许他使用您的歌曲。但是,录制该歌曲并公开分销后,将免除强制许可,任何人如果想要涉猎(录制)该歌曲都无需您的特别许可。但是,他们需要按照法律向您支付法定版税税率,而且还要通知您他们准备发行这首歌曲,并且每月向您发送版税结算单。未经版权所有者的同意,他们不得对歌词或旋律进行任何改动,也不得改变“歌曲的基本特征”。如果歌曲一经改动,则视为“衍生作品”。唱片公司很少使用强制许可,因为他们不想每月提供版税结算单。他们与版权所有者联系并获得直接许可,以便他们能够更加自由地协商相关条款。 共享版权 如果您为一首歌曲撰写歌词,而您的伙伴创作乐曲,则您们每人各拥有50% 的版权。您不是拥有全部歌词,而您的伙伴也不是拥有全部乐曲——您们每人拥有整首歌曲(乐曲、歌词和所有内容)的50%。这意味着如果您与伙伴发生冲突时,您不能把自己对该歌曲的专有权转让给别人。并且,如果您通过该歌曲赚了钱,那么这笔钱的一半必须付给您的伙伴。 产生其他形式共享版权的情况还有:您或您的发行人(通常您会将歌曲版权的控制权交给发行人)签字向其他发行人转让部分版权用于采样合成(一首歌曲使用其他歌曲的一部分)。 版权转让 在大多数音乐发行协议中,都会要求歌曲作者将写成歌曲的版权转让给发行人。这称为“版权转让”,或简称“转让”。这可以有效地将歌曲所有权转让给发行人, 作为交换,发行人根据双方一致同意的发行合同定期向歌曲作者支付一定的版税。通常,歌曲版权由音乐发行人持有,而唱片的版权则由唱片公司控制。 唱片的主要参与者包括: * 歌曲作者——为歌曲撰写歌词和旋律的人(或人们)。 * 发行人——与歌曲作者合作推销其歌曲的人(或公司)。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模式。首先通过分析法律制度中对赔偿方式规定的不足,总结不同的赔偿方式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所考虑的影响赔偿数额计算的各种因素,研究不同因素的特性以及在判决中所起的作用。最后提出完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期望能够对制度的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网络环境音乐作品赔偿数额高速发达的网络使信息的传递更加快捷,而音乐作品的传播更是摆脱了原有的以磁带、光盘等为媒介物,人们仅需要在网络中搜索或点击自己想要收听的歌曲或其他音乐作品,便可在几秒钟之内下载或是在线收听。如此快捷的获取方式大大降低了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成本,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服务的网站运营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审查义务,使得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事件经常发生,并且难以制止。大量的侵权行为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谋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知识产权经济的正常秩序。 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第二,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第三,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首先,在网络环境中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往往存在困难。音乐作品通常情况下主要是存储于光盘、影碟等有形载体中在市场上销售和流通。在音乐作品的销售价格中,除去光盘、包装等物理材料的成本外,主要包含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以及音像制品权利人的经济报酬,而音像制品销售量的减少会导致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损失。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而将其音乐作品在网络中传播,此行为是否必然导致相应的音像制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减少,没有定论。权利人因音像制品销售量减少而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确定。因此,在网络环境中,按照第一种赔偿方式进行计算,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弱。 其次,在网络环境中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音乐作品被网站收录或转载,并对公众提供相关服务。有些网站提供免费的视听和下载服务,有些网站对音乐的下载收取相应的费用,如从网站上下载彩铃或铃声到手机,往往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也有些网站利用音乐作品的点击率而扩大其知名度,再利用其较高的知名度获取其他利益。不同的网站服务商有不同的获利模式,其实际获利因网站经营模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另一方面,擅自传播音乐作品的网站服务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并不会公布自己网站的获利情况,或是修改网站中音乐作品的点击量或下载量,从而隐瞒自己的实际违法所得,对法院的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最后,在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官可以在五十万元额度以下,按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自由裁量。但是,侵权行为的情节包括哪些具体情节,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每一个具体情节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标准,不同的情节在认定赔偿数额中所占的比重有多大,只能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自行把握,主观性较强。由于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导致著作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面临诸多的困难。 二、赔偿数额的计算与司法实践

数字时代下音乐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数字时代下音乐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摘要:我国进入数字时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我国著作权法已经不能适应我国飞速发展带来的问题,因此把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提上议程。本文通过对专家学者的理论成果进行综合研究,结合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我国音乐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同时通过对国外部分国家的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进行研究,从而对我国音乐著作权制度需要如何完善和发展提出建议,使其不断革新以更好的解决日益复杂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促进音乐作品的传播和发展。 关键词:数字音乐;音乐著作权;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Abstract:As China enters the digital age,Science and technology are developing rapidly,but it also brings a series of new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Because the law is lagging behind, China's copyright cannot adapt to the problems caused by the rapi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Therefore, the revision of the third copyright law has been put on the agenda. This paper which is based on the existing research results analyzes the permission system of music copyright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At the same time, this paper studies the permission system of music copyright in some foreign countries,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perfect and develop the music copyright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better solve the increasingly complex copyright legal relations, and promoting the spread and development of music. Key words: Digital music;Music copyright;Legal license 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不断进步、日新月异,新技术、新问题也随之涌现。随着我国进入数字时代之后,面临的问题也随之增多。但同时,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我国原有的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与当今信息时代的进步不相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通过互联网传播和下载音乐作品成为常态,但是在数字时代下,我国相关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制度并不完善,在立法和实践方面依旧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音乐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本文通过对专家学者的理论成果进行综合研究,结合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我国音乐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同时通过对国外部分国家的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进行研究,从而对我国音乐著作权制度需要如何完善和发展提出建议。在2011年,我国国家版权局把著作权法

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及歌曲著作权问题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来源:作者: 「要点提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作品名称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修改权,该行为导致的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进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对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2005)青民三初字第975号(2005年8月8日),合议庭成员:阎春光、邱松、陈明明; 二审:(2005)鲁民三终字第76号(2006年4月18日),合议庭成员:戴磊、傅志强、从卫。 「案情」 2001年7月,原告青岛澳柯玛影视有限公司与青岛电视台签订《电视剧合拍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现代诱惑》。关于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双方约定:“本剧版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享有青岛地区无偿首播权,乙方享有本剧的发行权”。 2001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全权为其代理《现代诱惑》在全国范围内的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的播映权)及华北地区电视播映权的发行事宜。 之后,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授权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生产及发行《现代诱惑》的所有音像制品和所有镭射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上的播映权 2001年12月,原告与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签订合同,原告向该公司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节目费为240万元,磁带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共计6000元。同时,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也与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为72万元,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合计7000元。 2002年3月,原告先后在青岛、北京等地购买到了标明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VCD音像制品。该音像制品封面正面中部以较大的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红蜘蛛Ⅲ”字样,“红蜘蛛Ⅲ”下方为较小的白色字体“现代诱惑”,音像制品VCD碟片亦有同样的文字。该音像制品标明广东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 2002年2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电视剧《红蜘蛛》及其《红蜘蛛Ⅱ》、《红蜘蛛Ⅲ》知识产权所涵盖的《红蜘蛛》剧名使用权等归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在电视剧《现代诱惑》前冠以《红蜘蛛Ⅲ》加以发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后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红蜘蛛Ⅲ》VCD碟片提起侵权诉讼。 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于2003年1月以版权不清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苏以外其它地区版权。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发函要求退回该剧版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8万元。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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