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0829
出卖方:华亭县光辉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时间:年月日
买受方:签订地点:
第一条:标的物名称、规格,单价
第二条:出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出卖方提供的气体标准为:氧气:常温下(20°)11.5 MPa±0.5MPa 乙炔:夏季1.8KPa 冬季1.5KPa
第三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在买受方使用本公司产品期间,如人为因素使气瓶造成损坏或报废及造成不良后果由买受方承担。出卖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的气瓶,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出卖方承担。
第四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无。
第五条:交(提)货方式、地点:买受方提前8小时向出卖方报需求计划,出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产品送到买受方指定的专用存放库房。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费用由出卖方方承担,在运送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由出卖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买受方、出卖方双方代表当场验货,符合供货要求后方可入库。
第八条:付款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买受方结清货款,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条: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节;协商或调节不成的,提交出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后三日内无异义起生效。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1.出卖方在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情况下,不允许第三方出卖方同时出现。2.使用的气瓶属出卖方自有产权瓶,合同期内维护由出卖方负责,定期检验由出卖方负责,丢失或者损坏,由买受方按照每个500元赔偿。第十四条:本合同期限壹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