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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的周转住房问题,加强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围住房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周围住房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13]344号)做法以及有关文件的政策,结合我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需求和管理现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组织需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易地调动,并由各级组织部门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厅级以下(含厅级)领导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由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调任到上述机关任(挂)职厅级及以下人员(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周转住房,是为解决在新工作地无房的调动干部工作和生活需要,由各级政府或单位筹集,按规定租金标准提供给调动干部在职期间租住、不得由个人买卖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周转住房管理部门,是指省、市(地)县(市、区)等各级事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周转住房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二章周转住房的筹集

第五条周转住房以成套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符合交通便利、配套齐全、方便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

第六条周转住房原则上以相对集中的方式由各级基建投资进行筹集,便于开展管理、服务、保障工作。房源短信渠道主要包括:

(一)从腾退、清理的公有住房中筹集;

(二)政府回购已售公有住房或将不可售公有住房用作周转住房;

(三)清理超标准办公用房后可改造用于周转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买、置换的住房;

(五)政府回购公租房或通过市场统一租赁的住房;

(六)经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新建周转住房,确需新建的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条主管部门筹集的周转住房,产权归属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各地(单位)筹集的周转住房,产权归属各地(单位),由各地(单位)管理部门管理,周转住房筹集方式、配租方案经所在地(单位)审定后,逐级报送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周转住房的标准

第八条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黑房改字[1993]2号)和周转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功能定位,各职级周转住房的使用面积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房改时的控制标准,即:科级干部使用面积50平方米;正科级干部使用面积60平方米;

副处级(县及县组副职)干部使用面积70平方米;正处级(县及县级正职)干部使用面积80平方米;副厅级(市、地副职)干部使用面积90平方米;正厅级(市、地正职)干部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各职级住房使用面积实际控制标准可按上浮不超过10平方米掌握。

第九条上述标准是周转住房的实际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对在本办法下发前已使用的现有周转住房使用面积不超过控制标准30%的,可继续使用;对于使用面积严重超出控制标准30%以上的(含30%),可暂不做改动,待筹集新的周转住房时予以调整;新筹集的周转住房,要严格执行相应的控制标准。

第十条周转住房由管理部门负责简单装修,按照节俭实用、拎包入住、满足基本需求的要求配置家具、卧具、炊具、餐具、电器等必备的设备设施、器具和电器的配置应为国产品牌,不得配备高档备品。

第十一条周转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物业费、家具电器成本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公有住房的租金水平,经所在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后执行,并根据相关因素变化适时调整。租金由调动干部向管理部门缴纳。

第四章周转住房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调动干部本人和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未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在新工作地获得产权住房,也未承租保障性住房(包括公有住房、当地保障性住房、军队住房等)的,可向新工作地管理部门申请周转住房。

第十三条所在单位根据调动干部的住房实际需求,提出周转住房

申请,管理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与调动干部签订房屋租住协议后按排入住。具体审批程序由各地根据周转住房管理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管理部门应建立周转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载明每套周转住房所配备的设备设施清单,并动态管理周转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使用、腾退、设备设施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五章周转住房的管理

第十五条调动干部周转住房的管理,遵循“厉行节约、统一管理、定向供给、只租不售、满足需求、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周转住房不得视为调动干部的现住房按房改政策向其出售。

第十七条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部位和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周转住房的正常使用。根据周转住房入住人员数量和实际需求,有条件的周转房住地,可由管理部门或物业服务单位提供餐饮等保障服务。具体有偿服务的范围和标准,由管理部门参照相同区域类似服务的标准,结合周转住房管理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周转住房的入住人员应合理使用并有责任维护屋内相关设备和设施,不得自行变更房间结构。调动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有权终止房屋租住协议,限期收回周转住房,并索赔相应损失:

(一)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周转住房;

(二)改变周转住房用途;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周转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周转住房内居住3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缴纳租金;

(六)严重损害产权人利益和违反房屋租住协议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周转住房譬缴纳的采暖、物业、电梯等项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统一由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并纳入年度预算;周转住房因个人居住实际产生的水、电、燃气、数字电视、非办公电话和宽带等费用,由调动干部自行向相关社会服务机构缴纳。

第二十条租金收入属于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所在地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各级管理部门作为周转住房租金收入执收主体,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向缴款人提供非税收入收款票据。

租金收入主要补充用于周转住房的管理、维修和家具、器具、电器购置及物业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周转住房产权单位负责会同所在地组织人事、房改部门按照调动干部管理权限,建立调动干部住房档案,对调动干部家庭在新工作地的住房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调动干部在办理调动手续时,个人住房档案经原工作地房改部门审核后,随干部行政、工资介绍信等一并移交新调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二条调动干部要如实反映原住房情况,不得瞒报家庭住房情况或违反规定多占住房、骗取住房。

第二十三条周转住房主管部门、管理部门、产权单位以及运行管

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周转住房的腾退

第二十四条调动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周转住房:

(一)调离周转住房所在工作地;

(二)调动干部在周转住房所在工作地退休;

(三)调动干部或其家庭成员在工作地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了产权住房或者承租了保障性住房;

(四)房屋租住协议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

(五)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

(六)因辞职、免职、撤职、开除等原因不存继续担任公职;

(七)违反周转住房管理规定被管理部门终止房屋租住协议。

第二十五条调动干部应腾退和自愿退出周转住房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单位和管理部门,并在6个月内将个人物品腾空后将住房钥匙交回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管理部门组织物业服务单位和调动干部对住房原配备的家具、器具等设备设施进行清点,除低值易耗品外,对于已丢失或人为损坏的家具、器具,由调动干部按有关规定折旧作价后赔偿。清点查验后由管理部门出具交接清单,同时注销调动干部个人住房档案中的租住登记。

调动干部应当在腾退周转住房前,将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结清。未结清的,由管理部门负责追缴。

第二十六条因特殊情况调动干部未能在6个月内腾退周转住房的,经批准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房租按原租金的2倍收取。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按领导干部多占住房认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市(地)、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企事业单位的调动干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的管理,切实有效解决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教职工的短期住房困难,努力营造安居乐教的和谐环境,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周转房是学校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为暂时无力购买商品住房,同时家未在县城内,也无其他就近居住房屋的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的未婚教职工提供的临时性租住房。 第三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小组,对教职工周转房实行统一管理。具体事务由学校工会牵头,行政办公室及总务处负责执行。 第二章租赁规定 第四条教职工周转房的租住对象:家庭居住地在县城以外,暂时无力购买商品住房,同时又无其他就近居住房屋的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时间在五年以内的未婚教职工。 第五条教职工周转房的租住程序:由本人向学校行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本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学校行政办公室给出新进校的教职工名单和周转房屋安排通知;工会牵头,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小组根据学校行政办公室给出的房屋安排通知和总务处提供的房源情况,制定出公正合理的周转房安排方案,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工会代表学校与承租教职工签订相关协议;承租教职工凭签订的协议到总务处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入住手续。 租住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协议期满,租住关系终止。租住人必须在协议期满前办理续签或退房手续,逾期未办理续签或退房手续者,将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第六条教职工周转房的租金标准及缴纳办法: 1. 租金标准:周转房租金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二楼至四楼租住第一年为50元/㎡〃年,租住第二年为60元/㎡〃年,租住第三年为70元/㎡〃年,租住第四年及以后为140元/㎡〃年;一楼103室至106室租住第一年为40 元/㎡〃年,租住第二年为50元/㎡〃年,租住第三年为60元/㎡〃年,租住第四年及以后为120元/㎡〃年;一楼107室至113室租住第一年为30元/㎡〃年,租住第二年为40元/㎡〃年,租住第三年为50元/㎡〃年,租住第四年及以后为100元/㎡〃年。

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驻省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 目; (五)跨地区跨范围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 府支持 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 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 政府确 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 高效的原则, 认真安排好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 直接投资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 途。投 资补助资金可按项目单独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 一集中安排。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资金最低 限额原 则上不低于50万元。直接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研报 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枣由省、市、县级 发改部门审批可研报 告或核准、备案。 安排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山投资资余在200万元及以 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超过200 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 直接投资方式管理,由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正升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在总体计划成本控制范围内实施,以及规范约束建设过程中的不严谨行为,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从设计变更到施工阶段的工期、质量、投资成本以及保证项目品质效果控制的全过程。 二、变更类别 设计变更——指对原设计的补充、完善、优化及市场条件变化而提出的变更。 施工条件变更——指未能预见的现场条件或不利自然条件,与标书中描述有本质差异,导致施工单位向公司提出工程价款、措施和工期调整等而提出的变更。 合同条件变更——指公司对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数量、质量、工艺、供料方式等要求进行调整以及对原标书有关部分进行修改的变更。 三、职责 (一)公司项目部总(副总)工程师负责对所提出的设计变更进行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执行进行监督、签证。 (二)公司项目部、预决算部负责施工条件变更的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执行进行监督、签证。 (三)公司预决算部、项目部负责施工合同条件变更的工作,预决算部负责修订原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的工作,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执行进行监督、签证。 四、工程变更程序实施规定 (一)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司相关部门、政府主管部门等提出。其提出的依据如但不限于下列: (1)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质,水文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资料不符; (2)不影响工程投资、工期及工程最终质量与整体设计功能、效果的局部变动;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核定或改变设计就难以或无法继续施工;

(4)原设计的错、漏、缺,影响局部使用功能或使用不便、以及设计标准的不适宜; (5)投资的变化、项目整体规划的变化; (6)其它更改的依据。 2.设计变更的论证、评估 (1)公司总(副总)工程师负责不定期主持设计变更协调会,公司总经理(重大设计变更参加)、分管副总、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代表及专业工程师、材设部、预决算部、营销部、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视具体情况)应参加设计变更协调会。 (2)设计协调会对所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和其它有关资料、合同有关条款,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确定: ·设计变更项目与变更前的技术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设计变更的单价或总价(即成本控制影响); ·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及对工期的影响情况; ·设计变更的技术方案、方法及对施工质量带来的影响; 设计变更由总(副总)工程师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编写或配合设计单位编写设计变更文件,提交设计单位审查同意签章。 3.设计变更的处理规定: (1)基坑与地基、基础部分。公司总(副总)工程师负责要求设计单位处理设计变更的设计师、勘察单位处理地质变化的代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要求随时应召到达现场处理问题。 (2)基础以上至封顶部分。公司总(副总)工程师负责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师代表参加每次的设计变更协调会,处理设计变更事务。 (3)凡多次变更的,必须对每次变更过程进行核定,检查是否每次都进行了实质性的施工,还是仅仅在图纸、变更单上调整。 4.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审定及批准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不足提出的设计变更,直接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督促、跟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2)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洽商)核定单》,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公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提交设计单位审定同意签章。

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及时解决无房教职员工、新入职教职员工入校后过渡期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住房改革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周转房管理的基本原则为“有偿使用、只租不售、限定租期、统一管理、严格监督、公平公开”。 第一章周转房的含义及房源 第三条周转房是指学校为专门解决无房教职员工、新入职教职员工入校后过渡期的住房困难而提供的,产权属学校所有的住房。 第四条学校周转房的现有房源:位于昌平校区家属院、昌平西环里15号楼、学院路校区等住宅小区内,学校住房改革后剩余、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 第二章租住周转房的申请条件、配置标准第五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校新入职教职员工、无力购买和承租校外住房并且未领取国家住房补贴的无房教职员工。 2、本人及配偶没有享受优惠政策购买了相关住房的。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拥有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 4、符合特定条件,经学校批准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允许租赁周转房: 1、作为特殊人才引进学校,享受过一次性大额住房补贴或安家费的。 2、本人或配偶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3、本人或配偶已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购买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 4、学校接收的档案关系未转入我校的非脱产学习的博士后人员。 5、学校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租赁周转房条件的情况。 第七条学校根据周转房房源以及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员工的 实际需求,并结合职称、职务、在校工作年限、婚姻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等情况配置周转房,相关配置标准为: 1、正高级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人员:三居室。 2、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职务人员:两居室。 3、中级职称或正科级职务人员:一居室。 4、初级职称或科员人员:公寓房的一个单间。 第三章周转房租住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人事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相关人事信息。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校园网上公示对符合租住条件者的审核结果。 第十条上述公示期结束后,资产管理处与承租人签订《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 第四章周转房的租期、租金、收费 第十一条周转房承租人的优惠承租期为两年,优惠租赁期满,承租人应主动腾退该住房。 第十二条优惠租赁期满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的教职员工可以申请继续承租,但前后租期之和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优惠期已满的周转房承租人交纳租金以优惠价为基准,参考同类地段租金市场价,采取等价递增式收费。学校将根据周

【2019年整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文件号:黑建造价[2005]2号 日期:2005-8-1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第六条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解除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备案。 第七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八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 工程定额测定费已足额上缴; (三) 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四) 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五) 担保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 , 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 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鄂管发[2014]7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8.04 【实施日期】2014.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的 通知 (鄂管发[2014]70号)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的管理,我局于2010年3月制定并印发《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4年多来,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的申请、租住、调配程序进一步规范,部分无房职工的住房困难得到了有效缓解。 为适应实际工作需要,针对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我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并听取相关单位及干部职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

订,进一步优化了申请、审核程序,提高了配租工作透明度和周转利用效率,完善了周转住房日常维护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新的规定执行,原《暂行办法》废止。 2014年8月4日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管理,保障省直单位机关公务员周转性住房需求,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湖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办发〔2006〕17号)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周转住房房源包括:省政府专项投资建设的周转住房;回收旧房中用作周转的住房;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第三条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周转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大修和退出等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规范透明、租赁使用、短期周转的原则。 第四条在汉省直党、政、群机关和省委、省政府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且本人及配偶均未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或承租政策保障性住房的,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完整版)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变更计量的工作程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变更的合法、合规、有序和时效性,满足工程质量、精度和成本控制的要求,结合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工程在实施工程中发生的所有变更。 第三条管理原则 1.先审批后实施原则 工程变更严格实行“先生僻后实施”的原则,应急性以及存在严重安全应还的变更。井项目部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可先实施,并按本管理办法在60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批手续。 2. 实事求是原则 相关部门及单位在工程变更管理中必须坚持“实施求实”的原则。不瞒报、不虚报、不增报,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等方式认为降低审批级别。

3,实施与审批一直原则。 工程变更的实施必须于生僻通过的范围、内容、工程量、金额等一直,项目部应加强实施工程中的动态控制,对审批后出现范围、内容超审批或实施金额超过审批金额20%或实施金额跨越审批权限之任一情况的,有项目部负责按事前审批手续补充报审,未补充报审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四条工程变更分类 第一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变更;第二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60~100万元(含60万元)的变更;第三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20~600万元(含20万元)的变更 第四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变更。 单次变更金额,是指拟发生变更的全部直接费金额,变更金额不冲抵被替换项目的造价。 第五条审批管理 (一)变更报批要件 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 4,建立、造价对变更应另行计费的分析意见; 5.造价单位出具的计价表;

周转房管理办法

青龙满族自治县教育局 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建立《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暂行)的目的为规范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切实保障辖区内教职工基本住房需要,有利于教师工作和生活。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入住教师周转宿舍的教职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本辖区范围内在编教职工、城乡交流教师和特岗教师,已婚家庭的双职工和单身的教职工。 属于下列情况的教职工,不予安排周转宿舍。 1、学校所在地有住房的教职工(包括福利房,商品房,自建房)。 2、虽符合条件,但本人声明不需要教师周转宿舍的教职工。 3、今后调入学校的教职工(如果周转宿舍有空余而又符合入住周转宿舍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教师周转宿舍分配原则 1、教师周转宿舍的入住对象按照德、能、勤、绩、廉以及年龄、教龄、家庭人口等相关条件确定。按照县教育局《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学校学校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2、在符合入住教师周转宿舍条件的教职工中,单身教职工多人合住在一套房内,双职工居住在一套房内。 第四条教师周转宿舍资产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 县教育局具有教师周转宿舍资产的所有权,学校具有教师周转宿舍资产的管理权,入住教师具有教师周转宿舍资产的使用权。 第五条教师周转宿舍申报审批程序 本人申请,学校审查研究同意,初步确定入住对象,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根据群众意见最终确定入住对象,同时将分房方案和名单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教师周转宿舍管理的相关规定 1、教师周转宿舍入住期限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续住租,每年要与学校签订入住合同。 2、入住教职工在签订入住合同时要缴纳住房保证金,每套1万元,合住的按平方米均摊。不缴纳住房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居住权利。保证金利息做为房屋租金,退房时只退还本金。每套单职工宿舍室内配有电视机、办公桌椅、床、煤气罐、操作台、燃气灶、油烟机;双职工宿舍室内配有床、办公桌椅、操作台,等生活用品。供用户使用,并负责管理。如果出现人为损坏或丢失,由使用者照价赔偿,赔偿金从保证金中扣除。入住教职工不得改变周转宿舍结构或擅自进行装修,不得擅自接、改电线,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注意

黑龙江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消毒工作及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卫生管理,防止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消毒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三十三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消毒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等系统的主管机构对本系统的消毒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设置消毒科,并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辖区内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疫源地消毒、预防性消毒、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及消毒药械的消毒效果进行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等系统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消毒监测管理,并接受当地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省对生产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经销上述外省产品实行准销证制度。 凡生产上述产品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按卫生部《消毒药

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办理。 凡在我省生产并销售上述产品的,按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医疗、卫生、保健、消毒服务和从事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二章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预防医院感染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消毒管理人员,消毒管理人员须经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预防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职责范围: 1. 建立消毒、隔离制度、制定医院控制感染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医疗、保健人员定期组织消毒技术培训与业务考核。 2. 负责本单位新建设施卫生学标准的审定,消毒设施管理及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3. 审查本单位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的订购,并组织对其消毒效果的考核。 4. 负责提出预防院内感染对策及发生院内感染的调查和上报工作。 5. 组织对本单位消毒工作的经常性检查,定期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

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投资,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厦财建[2013]117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厦发改投资[2017]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厦百程[2014]25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开标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结算前,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做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的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避免在同一工点发生二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代建的各类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主体的变更。因工程主体变更引起的水保、环保、规划、用地、用海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变更报批手续。公司自营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工程变更实行业主项目部负责制,工程建设管理部、总工办、工程管理部参与审核,公司领导根据权限审批。 (一)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审核、报批(或审批)等工作,督促承包人落实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变更的汇总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部参与复杂工程或重要工程的变更方案审核,审查工程变更手续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业主项目部年度绩效考核。 (三)总工办参与复杂的工程变更或重要的工程变更的方案审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做好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市发改委。 (四)工程管理部参与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与变更施工图审查,负责审核工程变更预算,审核工程变更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部和业主项目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办理工程变更预算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核中心。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 第六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工程变更: 1.道路路线方案调整的; 2.工程主要结构物(如隧道、桥梁、互通等)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 3.工程标准、等级、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

鄂化研院字(2011)第06号 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 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院周转房给新聘职工过渡性居住,为了稳定、合理、规范、有效周转,特制订本办法。 一、周转房的租赁、使用、管理由院办公室统一负责。 二、租赁条件 1、2006年后正式调入、分配来我院的在册职工; 2、已婚(持结婚证)无住房者可租赁一套; 3、未婚单身职工二人合租一套。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分三个阶段: 1、未满4年工龄者,可免费租住到满4年工龄止,到期后仍无住房可继续低租金(2元/ M2/月)租住2年,市场价50%(院宿舍

区价)再租住2年,同时停发住房补贴; 2、未满6年工龄者,可低租金(2元/M2/月)租住到满6年工龄止,到期后仍无住房,可按市场价50%(院宿舍区价)再租住2年,同时停发住房补贴; 3、已满8年工龄以上者,可按市场价100%(院宿舍区价)租住2年,同时停发住房补贴; 4、从外地调入我院,6年工龄以上无住房者,可参照满4年工龄职工租赁办法办理,8年工龄以上,可参照满6年工龄职工租赁办法办理租住2年; 5、引进的特殊人才,暂无住房由院务会决定可参照满4年工龄职工租赁办法办理。 四、租赁办法 由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签署意见,经院办公室审查同意后,与之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方可领取住房钥匙。 五、退租管理 承租人到期退房,由院办公室严格按照租赁合同逐一验收并做好书面记录,收回住房钥匙。 在租住期间,承租人调离本院,在办完离职手续后三个月内,必须退还租住房。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出现房源不足,满足不了租住者需求,则试行办法应及时修改。

(此页无正文) 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院宿舍区价——由院办在了解宿舍区租价后,取3家平均值确定。 主题词: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 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2011-05-17 共5份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黑建造价[2004]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和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三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式。一个工程项目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和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和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简称《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条件及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七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是指构成工程实体消耗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B、C、D、E 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关

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附件1 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周转房为学校划定的成套住房和教职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周转房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教职工有期限的租赁。周转房仅限于承租人自住。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租赁周转房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进学校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未婚人员可申请集体宿舍,已婚人员可申请成套住房)。 新进学校工作的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雇员制人员,在本市无住房且未婚或配偶、子女均在外地,可申请集体宿舍。 (二)居住集体宿舍的已婚事业编制人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可申请成套住房。 (三)进校博士后流动站人员。 (四)经学校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调配及程序 第五条各类人员租赁周转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一)引进人才为80 平方米以下。 (二)进站博士后及其他人员为60 平方米以下。 (三)各类事业编制未婚人员承租集体宿舍标准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一人一间,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 2 人一间(注:105 栋、107 栋单身公寓仅限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居住)。 (四)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雇员制人员的住房标准为集体宿舍一个床位。 第六条周转房租赁期限 (一)博士后人员租赁期为在校从事研究时间。 (二)其他人员承租集体宿舍或成套住房租赁期不超过 5 年。 (三)承租集体宿舍的事业编制未婚人员租赁期满后,经本人提出申

请,住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续租,续租期不得超过 5 年。承租集体宿舍期间若领取结婚证,可按规定申请承租成套住房,租赁期不超过 5 年,且集体宿舍和成套住房的合计租赁期不超过10 年。 第七条周转房租金 (一)租赁期内的租金,按当年南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属第十五条中应退房的人员,住房管理部门提前 1 个月发放退房通知。对逾期 3 个月及以内的周转房,学校按每半年公布的经市场调研后认定的同类住房市场租赁价(附件2)收取租金;对逾期 3 个月以上的周转房,按上述市场租赁价 2 倍收取租金,直至交回原住房。 (三)租金由财务处从承租职工工资中按月扣除,入住半个月内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按 1 个月计收。 第八条周转房申请程序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入住周转房条件的人员,可到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住宅管理科领取或在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网页下载《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附件3),本人应如实填写,经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并将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进学校工作的各类人员及博士后人员凭《调入通知单》或人事处《承办单》,由住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安置。其中成套住房的安置,由住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提出承办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承租集体宿舍人员结婚后,符合申请调换成套住房条件的, 应如实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由住房管理部门提出 承办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成批周转房调配程序为:根据申请人填写的申请登记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张榜公示 3 次,接受监督和纠错,按排序选取房号。排序办法为:正高级职称人员、正处级干部f 副高级职称人员、副处级干部f博士学位人员、中级职称人员、科级干部f硕士学位人员f学士学位人员、初级职称人员f大专及以下学 历人员 同职称、同学位、同职务人员依次按照任职时间或取得学位时间(以月为计算单位)、工龄(以参加工作月份为计算单位)、校龄(以进校工作月份为计算单位)、单双职工(双职工排前)、年龄(以申请者的

(完整版)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云南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 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条、目的 1、为了加强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2、通过对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变更是对原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变更共分为三类: 1、一般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下的; 2、较大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2万元至10万元(含)以下的; 3、重大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 1、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提出的变更; 2、由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3、由设计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4、由施工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第四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按本变更管理办法中图一及图二进行逐级上报审批。 第五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六条变更单由项目部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第七条变更的控制 1、变更控制原则: 1.1 符合国家规范: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1.2 保证使用功能: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周转房管理办法

富蕴县领导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富蕴县领导干部周转房的使用管理,有效解决异地交流干部烦人安家问题,确保异地交流干部能够安心工作,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富蕴县异地交流的四套班子领导、援疆干部主要领导、公检法主要领导、挂职县领导周转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领导干部周转房按照“属地管理、统筹房源、统一分配、及进及退”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章周转房现状 第四条现有领导干部周转房2栋,其中四套班子领导干部周转房共有房间20套,每套面积138平方米,援疆干部周转房共有房间12套,每套面积65平方米。 第五条入住周转房的领导干部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使用期间不得私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 1 —

第三章周转房入住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异地交流的县四套班子领导、援疆干部主要领导、公检法主要领导、挂职县领导、上级下派的工作组成员、邀请的专家及无住房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原则上可入住。本地直接提拔的领导干部不允许入住周转住房。 第七条异地交流的领导干部需解决住宿问题的,须个人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情况报请县委、政府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审定后,通知本人入住。 第八条援疆县领导、挂职县领导、上级下派的工作组成员及邀请的专家经县委、政府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入住。 第四章周转房的管理 第九条四套班子领导干部周转房住户每月需交纳房租200元,援疆干部周转房住户每月需交纳房租100元,房租由住户到县国资中心缴纳,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促,缴纳的房租均交县财政。 第十条周转房的电、燃气、电话等日常费用由入住人员个人承担。 — 2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 理办法》的决定(1998)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1.03 【实施日期】1998.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1月3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包括有固定交易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公开交易的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文化等市场,以及租赁柜台超过50个以上的市场。” 二、第五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开办单位)在新建市场立项审批前、改建市场施工前、租赁场地开办前,应当经县(市)以上人民政

府授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核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申请办理或者委托其中一方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三、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七条增加二项,作为第(四)项、第(五)项: “(四)市场负责人的任职及身份证明; “(五)建设、开办市场资金来源;” 四、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合并为一项,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建立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并在工商行政机关指导下,建立并落实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专职人员以及有关器材设备,设置公平计量器具、灭火器材等,确保市场安全稳定。” 五、第十条修改为:“开办市场应当按照下列管理权限进行登记注册。 “(一)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审核批准的中央直属和省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市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二)经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部门审核批准开办的市场,由市(行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2)

XXXXXXXXX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XXXX公司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依据政府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系指工程签订合同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工程现场工程施工的活动。经确定的设计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单个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变更管理。 公司是指XXXXXXXXX公司。下属企业是指公司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项目公司是指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下属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中工程变更限额范围为累计工程变更价款在单个合同总价的0%-10%(含)之间,超出10%以上的需重新申报追加合同金额并上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从有利于工程出发,或加快竣工,或降低费用,或提高工程效率和价值、或提高安全性以及满足要求。 第六条审核工程变更应以合同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从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第七条变更指令是实施变更的唯一途径,有指令才能实施变更,

无指令不能实施任何变更。 第八条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控制工程变更的外部管理。监理单位接受工程变更申报,全面审核工程变更,确定变更的原因和责任,发布变更指令,监督变更的实施,做好变更的管理台账;跟踪审计负责审核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并审核与确定承包商提交的工程变更价款。 第九条项目公司控制工程变更的内部管理,负责资料完善和传递,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洽商、初审、审核审查论证,负责跟踪、检查、督办、监督变更实施,建立变更管理内部台帐等。 第十条如工程项目未配备监理单位,由项目公司发布变更指令,并履行监理单位的变更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承包商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变更和施工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验收和计量;项目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而擅自发出变更指令的,应按公司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对现场应急、抢险、突发的、急需的、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的重大变更,项目公司可事先口头或书面向工程技术部报告,经同意后先行紧急变更,事后及时完备图纸等工程变更资料,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的各项管理工作应确定具体的时限要求,各部门都应遵照执行并承担超限责任。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

教职工周转房分配及管理办法

教职工周转房分配及管理办法 运职院字[2010]60号 各处(室)、系(部)、直属科(中心): 一、住房人员范围 (一)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和协议、非运城市区居住的全体教职员工。 (二)与学院有特殊约定的人员。 (三)工作需要,必须住校人员(由院长审批)。 二、分房办法 (一)已婚正科级以上干部、研究生学历和中职以上职称的教师,及夫妇双方均与学校签订合同和协议的双职工可计分排队参加单套住房分配。 (二)未婚正科级干部、研究生两人分配一套住房。 (三)其它与学院签订协议的教职工3人分配一套住房 (四)选房按职务、年龄、工龄计分排队。 1、基础分:副院级、正教授30分;副教授、正处级25分;讲师、科级以上人员20分;其它人员15分。 2、年龄分每一年0.5分。 3、工龄分(宏源司龄+学院校龄),每年1分。

4、夫妇两人按一人最高计分。 5、未列职务,按上述相应职务计分(具体由人事处确定)。 6、选房一次选定,没有特殊理由,不再调整。 三、住房管理规定 (一)本人到后勤处填写住房申请表。 (二)由分房领导组审查住房人员资格及职务、职称、年龄、工龄,进行计分排队后报院分房委员会研究批准,并在全院公示三天。 (三)公示结束,确认无误,开始选房并发放钥匙入住; (四)住宅楼实行福利型有偿住房,具体租金标准为:二、三、四层每月180元;一、五层每月160元;六层每月120元; (五)水、电费自付,标准按学校规定收取; (六)租金、水费每季度由后勤处造表报院领导签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七)房屋必须自己居住,不得随意调配、更不得出租他人,否则除立即收回外,租住期间每平米按20元收取房租; (八)住房人员调离时,要即时交清房屋的财产、钥匙和租金、水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财物损坏照价赔偿。 附件:1、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住房申请表 2、教职工周转房入住协议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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