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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基本规范要求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基本规范要求
为了规范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基本规范要求。
一、食品现场制售场所要求:
(一)加工销售区应环境整洁、有序、无污染、远离有毒、有害等污染源,避免危及食品安全。
(二)加工区与销售区应有效隔离,应当具备基本的经营设备、工具、容器。设备摆放应当满足加工工艺流程的要求。
(三)加工间必须是独立密闭的,应干净、清洁、通风、有上下水设施,并能有效防止蝇、鼠、虫、厕等污染。
(四)加工间内墙面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滑、耐腐蚀、耐温、表面涂层不易脱落、不易污染垢积存且易于清洁的材料;顶部应易于清洁,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地面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
(五)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容器、工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的材料制作,并经常进行清洁,消毒和保养。
二、食品现场制售从业人员要求:
(一)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操作人员和销售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不得长发外露、不得留长指甲,不得佩戴饰品。
(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现场制售原辅料采购要求:
(一)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索要食品原料供应商的供货发票或供货证及台账记录(原料供货者为自然人的,供货商档案中应当审核并留存供货商的身份证明信息)。
(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还应当在所在街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进行登记。
四、食品现场制售操作要求:
(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GB2760的规定执行,并将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最大使用量、实际使用量进行公示上墙,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也应该有承诺公示。
(二)食品添加剂管理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并如实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三)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辅料。
(四)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该离地离墙存放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避免交叉污染。
五、食品现场制售销售要求:
(一)现场销售的食品应采取防护措施,根据食品的特点选择适宜的储存条件,必须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二)食品销售

时,应在醒目位置对制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事项进行明示。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并将健康证明存档备查。
二、重要食品协议准入制度:本公司经营的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
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等工作,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票索证制度。索取供货者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票据,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四、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五、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产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抽验以及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食品监管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保留进货票据,完整记录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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