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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课程综合自检自测一

经济法学课程综合自检自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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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课程综合自检自测一

第一编总论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案例一

A食品厂冒充某知名奶粉企业,生产伪劣奶粉并在市场上销售。这一行为被该知名企业发现,该知名企业遂投诉至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责令A食品厂登报道歉,要求其赔偿知名企业的经济损失,并对其处以罚款。

试分析:

本案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案例二

A公司与B公司销售部订立一份化肥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B公司销售部负责供应A公司化肥20吨,并规定了交货日期和方式,A公司应预付定金20万。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B公司销售部未能交付化肥。对此,A公司要求B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经查,B公司销售部乃是B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且未取得法人资格。

试分析:

1.B公司销售部是否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签订合同?为什么?

2.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第二编经济组织法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

案例三

公民甲某与A上市公司经协商,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1)A上市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甲某负责经营管理,并以其劳务作为投资;(2)A上市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55%的收益,亏损时的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均由甲某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未经认真审核就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随后,甲某在经营中一直使用A上市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试分析:

1.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2.本案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四

甲、乙、丙、丁成立一合伙企业,根据约定,甲、乙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参加经营管理,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企业设立2年后,丁提出退伙。此时,该企业的债权人戊就退伙发生前的债务要求4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戊的要求,丙认为自己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丁认为自己已经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试分析:

1.该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丁的退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对于戊的要求,各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五

某市民营企业乐风厂与台湾高华公司达成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同中有如下约定:乐风厂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作为合作条件,高华公司以现金、设备和商标为合作条件;乐风厂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高华公司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作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期满前5年,合作企业每年无论企业盈亏均支付高华公司固定投资回报80万元,之后每年中外合作双方按照6比4的比例分配利润,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及权益归乐风厂所有。

试分析:

上述约定中,哪些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案例六

甲厂是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其试点计划:(1)以甲厂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2)采用原厂消灭、部分改组方式,即将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和非主要生产经营性资本由新成立的实业公司管理。(3)股份公司中,预计资本总额为8000万元,发起人股东占总股本的70%,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资产占总股本的47%,向社会募集股份,占总股本的30%。

试分析:

1.对于甲厂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厂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部分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七

甲、乙、丙、丁、戊欲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

1.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案例八

A企业是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2008年8月1日,由于管理不善,自身状况已不能维持企业生存,A企业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经过调查,于8月20日发布受理该破产案件的公告,然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并指定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甲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12月1日,A企业的债权人乙某向法院申报其拥有的A企业的债权,法院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对乙某进行了补充分配。2008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2009年2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

试分析:

A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案例九

2009年9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调查,发现下列情况:

(1)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8月10日裁定对甲公司价值240万的办公楼予以查封,用以支付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欠款200万元,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该裁定尚未执行。

(2)甲公司与丙公司在2008年8月20日签有一份以甲公司的机器设备做抵押的担保合同,若2009年8月20日前不能支付丙公司的货款,则以机器设备

作价抵偿,并在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3) 2009年7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即将破产,向债权人丁公司清偿了50万元债务。

试分析: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能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乙该如何做?

2.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担保?

3.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公司向丁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

参考答案

案例一

本案的主要法律关系发生在有关政府部门和甲市A食品厂之间,在本案中它们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虽然有关政府部门履行了执法职能,但是这种职能带有很明显的经济执法色彩,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因此也不能简单归结于行政法律关系。

本案中的有关政府部门和A食品厂之间的关系应该界定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要判定主体双方的关系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主要依据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及涉外经济关系。本案中,政府在履行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经济职能过程中与违反经济法规的A厂之间发生的关系正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因此,在经济法调整之下形成的法律关系就应该是经济法律关系。

案例二

1.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活动的实施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的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本案中,B公司的销售部只是B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主体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本案中,由于B公司销售部不能作为经济法主体对外签订合同,因此,A 公司与销售部之间的化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

法律效力,也不能履行,。双方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均负有责任,根据平等原则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B公司销售部应该将A公司的定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还给A公司,而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要件:①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合伙人的上限。②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还要向企业机关在申请登记时提交。

③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上是合伙企业法对设立合伙企业所规定的法定条件,是每一个合伙企业都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2.本案中违法行为有:某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律规定。因为某上市公司,为非自然人;公民甲没有缴付的实际出资,不符合合伙企业成立的要件;某上市公司只收取收益,不承担亏损,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合伙协议;该合伙企业被违法批准后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

案例四

1.合伙企业合伙人为4人,符合《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合伙人的要求;合伙协议约定2名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的要求;但是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部分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2.丁退伙不违反法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3.《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戊要求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五

1.关于合作各方的责任形式的约定违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作企业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是合伙关系,各方对合作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关于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约定违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违法。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但是在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本案合同中关于合作企业每年无论盈亏向高华公司支付固定回报的约定,可能造成在合作企业未弥补亏损前回收投资的情况,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六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应该说发起人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设立方式,当然无论哪种设立方式都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另外,《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至少应该是2人,所以本案中甲厂作为独家发起人是不合法的。

2.《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出资的形式做出了规定。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依此规定,发起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但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应该说出资的形式还是比较灵活的。但是为了资本的安全,确保资本的充足,维护社会利益,《公司法》规定了发起人用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83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

所以本案中,甲厂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已经占总股本的47%,使得货币出资低于30%,因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是不合法的。

案例七

1.《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

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所以,该案中,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设立合法,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乙向C公司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例八

1.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破产案件的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而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本案中的A企业是在甲市工商局登记的,应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B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是不合法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B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3.法院对C进行的补充分配的行为不合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这一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逾期未申报的,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案例九

1.不能。因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本案中,保全措施解除后,办公楼应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乙公司可以申报200万元的破产债权。

2.不能。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案中,甲公司向丙公

司设定抵押担保的时间超过了1年。

3.可以。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经济法作业与答案

经济法作业与答案

《经济法》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不 定项每题1分,共15题) 1.经济法的权利是指( A ) A、经济主体权利 B、经济权利 C、财产权利 D、经济管理权力 2.“经济法”这一概念被首次使用是出现以下哪一本书中?( A )A、《自然法典》B、《公有法典》C、《经济学字典》D、《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 3.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名优标志标签。该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节金奖”。经查该名优标志纯属子虚乌有,该厂亦成

立于1993年。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 )A、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使用质量虚假标志 B、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C、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宣传 D、属于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但不违反法律规定 4.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不包括( B ) A、电子产品 B、建筑工程 C、纺织产品 D、陶瓷制品 5.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 ( D ) A、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B、各种经济关系 C、经济法律关系 D、国家干预社会经济关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6.以下哪一类人员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D )A、正读大学的学生B、个体从业人员

C、无业游民 D、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公务员 7.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依法承担( B )A、有限连带责任B、无限连带责任C、有限责任D、无限责任 8.某商场面对因雨伞质量而要求的顾客以“我们没说过你卖的雨伞可以够遮风挡雨”为由拒绝退货,其行为违反了 ( B ) A、明示担保原则 B、默示担保原则 C、国家标准 D、行业标准 9.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认购的股份不能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B )。 A、25% B、35% C、45% D、50% 10.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C )元。 A、500万 B、800万 C、1000万 D、1500万 11.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市场经济不仅仅是法制经济,还必须是法治经济,《经济法》课程是我国非严格意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手段的综合体现。该课程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主要讲授我国各类工商组织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行的秩序监管、宏观调控的法规监督等内容。 作为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在定位上,《经济法》课程不是只采取法律语言,不是单纯讲法规条文,而是注重法商结合,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注重抽象原则与具体应用的结合。在教学方法上,该课程通过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剖析法律规则的要求与市场主体的实际活动的差距。在教学内容上,该课程既提供市场主体设立、市场运行秩序、宏观调控等领域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的规则,也提供现行法律规则的出台及其具体适用的情境分析和政策管理的思考。 S ocialism market economy requires the genuine governance of law instead of the issuance of the law. The course of Economic Law is the comprehensive embodiment of the legal means by which the government intervenes in economic operation. This course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domestic law, mainly teaching the market access of various industrial and - 8 -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912198269.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经济法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 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 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 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 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 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尽管在解释上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这里的国家干预必须是“适度干预”,但这是通过解释的附加,不是定义本身具有的含义。 三是人为割裂了法律与其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跟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主体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一方是干预者(国家),另一方是被干预者(市场主体),经济法是规范双方行为、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追究双方违

(完整版)经济法学综合练习------名词解释(可编辑修改word版)

经济法学期末综合练习题3(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 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多种关系 的总称。 2.中国经济法 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 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 体(总称)。 3.经济管理关系 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 是指企业等组织在合并、兼并(归并)和改组经济实体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 是指各组织之间在生产协作、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指在企业等组织中各内部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 7.经济法律关系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8.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

广义上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一般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10、经济法律行为 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并依法运行的最主要的经济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3.国有企业 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14.集体所有制企业 指企业的财产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业。 15.资产评估 指由经授权的评估机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和专业规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16.合伙企业财产

《经济法概论》作业

经济法概论》课程作业作业题目: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简述法律事实的概念。 3、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第二章企业法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特别是出资人的资格) 2、简述合伙企业的种类、法律特征。 3、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情形。第三章公司法 1、简述一人的特征。 2、简述股份设立条件。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4、简述公司合并和分立的形式及原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 5、简述公司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区别。第四章合同法 1、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要约的成立要件。 3、简述合同的主要条款。 4、简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5、简述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实施条件。 6、简述代位权的含义和构成条件、实施方式与后果。第五章工业产权法 1、简述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区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注意不授权的情形)。 2、简述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第六章市场管理法 1、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2、简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3、简述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七章税法 1、简述税收的特征。 2、简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 第八章金融法 1、简述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 2、简述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第九章经济纠纷的解决 1、简述仲裁协议的容,仲裁协议有效条件。 2、简述民事诉讼的普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定。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容 2、简述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客观发生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情况? 3、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⑴ 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企业法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特别是出资人的资格) 1.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经济法学》课程是会计电算化专业专科阶段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是为培养适应四个现 代化需要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大专应用型法律人才服务的。 本课程的任务是:通过学习经济法学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有个全面的了解,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经济法理论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的原理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 1.了解经济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4.掌握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5.学会运用经济法理论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本课程的教学要求中,“了解”、“明确”、“掌握”、“应用”是四个由低到高、逐步深入的能力层次要求。“了解”是指知道有关情况;“明确”是指在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有关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准确表述;“掌握”是指在明确的基础上,能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的完整内容;“应用”是指在掌握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结合基本制度,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本课程考核中,要求“了解”的部分一般不作为考核内容;要求“明确”、“掌握”、“应用”的部分作为重点考核的内容。 三、课程内容 第一章法和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1、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经济法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律关系;了解法律行为与代理、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解经济法的概念、诉讼时效。 2、重点、难点分析 重点: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律关系; 难点:经济法律关系;诉讼时效 3、主要教学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的特征 四、经济法的形式 五、经济法的体系

网院《经济法》课程平时作业一

网院《经济法》课程 平时作业(一)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 1.下列不属于合同内容变更的是( A ) A.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B.丁公司与戊公司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地点 C.己公司与庚公司就合同标的物品质进行了修改 D.辛公司与丑银行协商免除了其贷款利息 2.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多长时间内进行?( B )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D.四年 3.下列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说法,正确的是( D ) A.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同期银行利息支付 B.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C.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D.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性规定 4.租赁合同超过多长期限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C)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D.五年 5.甲与乙协商,甲将其已租给乙的电脑售给乙。该交付为( B)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6.甲公司的业务经理乙经常出差,甲公司便与丙保险公司签订人身意外

事故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投保人,乙为被保险人,丙为保险人。 合同法理论上称上述合同为( B) A.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B.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C.三方合同 D.代理合同 7.张某与租赁公司签订小汽车借用合同,合同约定了租金和归还的期限。根据借用合同的特点,合同法理论上称其为( B ) A.双务合同 B.单务合同 C.双边条约 D.单边条约 8.A公司欠B公司货款50万元人民币,B公司经与C公司商量,双方就 B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B公司并将该转让合同 通知了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转让合同,称之为( B ) A.主合同 B.从合同 C.主要合同 D.次要合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l999年10月1日生效后,原《经济合 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效力为( A.) A.全部失效 B.全部有效 C.部分失效 D.部分有效 10.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水果,合同对该水果的品质作了具体的规定, 如水果甜度水分表皮的颜色。乙公司必须按上述约定予以履行,既不能高于约定的标准,也不能低于约定的标准。该行为遵循的原则是( A. ) A.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履行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11.无效合同的无效始于( A ) A.合同成立之日 B.人民法院判决之日 C.仲裁机构裁决之日 D.当事人主张之日

经济法学教学大纲(72课时)

经济法学 教学大纲 院(系、部): 法学院 教研室: 民商经济法教研室 日期: 2008 年11 月10 日

目录 第一编总论 (3) 第一章绪论 (3) 第二章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 (4) 第三章经济法的概念 (5) 第四章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 (6) 第五章经济法的地位 (7) 第六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8) 第七章经济法的价值 (9) 第八章经济法律关系 (10) 第二编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 (11) 第九章企业规制法律制度 (11) 第十章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13) 第三编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4) 第十一章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理 (14) 第十三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8) 第十四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9) 第四编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23) 第十六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理 (23) 第十七章国有资产管理法 (24) 第十八章金融法律制度 (27) 第十九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31) 教学课时分配表 (36)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绪论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概念;了解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融合;理解经济法是法学20世纪最重要的发展之一。 二、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演变;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产生了经济法 三、教学内容 一、传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不相融性及公法与私法的严格分野 (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含义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就是日常生活和经济生活,它与政治国家和统治体系相对,包括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湮没的社会生活领域。 约翰.洛克(英)认为“国家或政治社会是基于人们的同意而建立的,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赋予国家以权力 (二)传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不相融性 (三)传统公法与私法的严格分野 二、市民社会的局限性及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融合 (一)市民社会的终结 (二)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融合 三、经济法是20世纪法学最重要的发展之一 四、教学课时分配 2课时 五、教学参考书目 1、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绪言。 2、史际春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绪论。 3、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绪言。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

经济法学综合练习------单项选择题汇总

经济法学综合练习题1(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关于经济协作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B )。 A.是横向经济关系中最广泛、最基本的一类 B.参与主体在交往中也可能会发生组织的合并关系 C.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D.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属于这种关系 2.能够体现经济法的“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功能的是( C )。 A.经济法“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本质 B.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本质 C.经济法综合、系统调整的本质 D.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本质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D )。 A.涉外经济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财产继承关系 4.经济法立法宗旨的确立需要依靠的原则是( A )。 A.国家引导市场、市场调节企业原则 B.遵循和运用经济规律原则 C.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D.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5.经济法的体系是指(D )。 A.经济法律关系 B.经济法概论体系 C.经济法律体系和经济法概论体系的总和 D.把各种经济法规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成的统一体 6.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 B )。 A.美国 B.德国 C.俄国 D.东欧 7.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之一是( C )。 A.经济法的地位 B.经济法的本质 C.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D.经济法的渊源 8.在我国下列经济法的渊源中,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是( C )。 A.规章 B.单行条例 C.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D.民族自治条例 9.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以( A )为最高准则。 A.社会责任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2016版)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经济法》 英文名称:Economic Law 课程编码:08202207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财务管理专业 开课学期:第2学期 课程模块:专业教育平台课程大纲编写模板 课程学分: 3 课程学时:总学时数54,理论学时48,实践学时6 二、课程内容与目标 《经济法》是普通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也是管理类学生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也是高职院校管理系财务管理、营销与策划等专业开设的专业基础能力课程模块中的必修课,在课程改革方面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应用特色和能力本位,教学内容应轻理论体系重实际应用,教学方法应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并重,课程考核应当注重应用能力测试。 《经济法》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加强对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制观念并使其具有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熟悉经济活动范围内涉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程序和有关办法,为毕业后在实际工作中做一个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管理人才奠定扎实的基础。 具体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了解现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掌握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市场秩序法律规范、社会保障法律规范。 3.掌握和经济工作密切相关的民商法范畴的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能够用以上所学实体法律规范分析、处理社会实际问题。 三、教学学时分配

四、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主要介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所颁布的经济法律和法规,并结合人民法院及正规媒体公布的丰富相关案例予以阐述,并结合新法规的颁布予以更新和补充。尤其注重于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金融票据法律、房地产法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讲解和分析。初步了解有关经济法律的基础理论和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现状,基本掌握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重要的经济法律和法规,并能以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典型案例,以法律视野去观察和认识不断完善发展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提高学生的知识面和综合分析能力。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一)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掌握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渊源。 要求学生在本章的学习中理解对经济法基本概念,掌握有关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经济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 (二)教学内容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三)重点与难点 重点: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2.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难点:1.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涵义 2.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3.诉讼时效;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 第二章公司法 (一)教学要求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是最典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民商法体系中十分重要的法律部门。在本章学生要了解有关公司运行管理的基本规则。掌握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的概念、特征与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运行规则上的不同之处,有关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的法律规定。在掌握以上内容的基础上解决简单的案例。 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公司的概念、特征;熟悉公司的分类;了解公司的历史沿革。掌握公司的基本理论及公司的各种类型;理解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概念、内容以及《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了解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法律责任。通过学习,使学生既掌握公司法学的有关理论,同时也注重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 公司法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经济法学综合练习------单项选择题

经济法学综合练习题1(单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关于经济协作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B)。 A.是横向经济关系中最广泛、最基本的一类 B.参与主体在交往中也可能会发生组织的合并关系 C.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D.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属于这种关系 2.能够体现经济法的“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功能的是( C)。 A.经济法“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本质 B.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本质 C.经济法综合、系统调整的本质 D.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本质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D)。 A.涉外经济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财产继承关系 4.经济法立法宗旨的确立需要依靠的原则是( A )。 A.国家引导市场、市场调节企业原则 B.遵循和运用经济规律原则 C.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D.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5.经济法的体系是指(D)。 A.经济法律关系 B.经济法概论体系 C.经济法律体系和经济法概论体系的总和 D.把各种经济法规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成的统一体 6.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 B)。 A.美国 B.德国

C.俄国 D.东欧 7.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之一是( C)。 A.经济法的地位 B.经济法的本质 C.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D.经济法的渊源 8.在我国下列经济法的渊源中,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是( C)。 A.规章 B.单行条例 C.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D.民族自治条例 9.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以( A)为最高准则。 A.社会责任 B.个人责任

经济法基础作业

江苏开放大学 形成性考核作业 学号 姓名杨杰 课程代码 110081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 评阅教师 第 7 次任务 共 7 江苏开放大学 任务内容: 实训:撰写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 1.学习本单元法律知识,了解经济纠纷解决的法律程序。 2.自行收集一典型经济法相关案例(也可参考“附:参考案例”),利用所学经济法知识进行分析。 3.撰写《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报告分以下部分: (1)案例介绍 (2)案情分析 (3)民事起诉状 4.以word形式提交,并可就撰写过程、心得体会等方面进行阐述。 5.要求:(1)格式规范;(2)杜绝抄袭;(3)按时完成。 作答结果: 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 第一部分:案例介绍 林某、王某、李某、秦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13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5000元外出旅

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秦某建议,这8元钱已不需要退回,干脆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期体彩揭晓,4人发现林某分得的彩券中了15万元的大奖,其余3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某等人要求与林某平分这15万元奖金。林某认为,体育彩券已分给个人,谁中奖就归谁所有。4人为此争执起来,王某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第二部分:案情分析 ????对于这15万元的奖金的归属,我个人认为,这15万元奖金应当归林某一人所有,不应当4人平分。王某等4人用8元钱购买的4张体育彩券的确是他们的按份共有财产,但每人分得其中的一张,已构成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而共有财产一经分割,共有关系就不再存在。各个共有人就他分得的份额取得了单独的所有权。本案中,王某等4人每人分得1张体育彩券,他们之间的共有关系就消失了,每人就他分得的那张体育彩券享有所有权。 也许有人会认为每人分1张体育彩券不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而是对共有财产权利的共同行使。其实这是不能成立的。假设王某等4人每人分得2元钱,没有人会怀疑这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每人就分得的2元钱单独享有所有权。那么每人分得2元钱与每人分得2元钱1张的体育彩券的情况实质上是一样的,也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应认为二者有什么不同。当然,体育彩券本身具有中奖的机会,可能会带来一些收益,但这些可能的收益与体育彩券本身紧密联系在一起,随着彩券所有权的变动而变动。体育彩券因为分割,变为个人的财产。体育彩券可能带来的收益也相应地转归得个人所有。王某、李某、秦某3人在分发体育彩券时,并没有说明获奖后平分,实际上是放弃了这项权利。现实生活中,不少财产在日后都可能增值。作为共同财产,只要在分割时公平合理,各共有人又没有约定对增殖的部分应合理地分配,就应认为各共有5?人对其分得的份额日后增殖的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其他共有人不得要求对增殖的部分重新分配。因此,林某就其分得的体育彩券享有所有权,该彩券中奖所得的15万元奖金也应归他一人所有。 第三部分: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性别__出生___民族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李某性别__出生___民族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秦某性别__出生___民族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被告:林某性别__出生___民族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诉讼请求: 1、王某、李某、秦某三人要求与林某平分体育奖券所得奖金15万元奖金。 事实与理由: 林某、王某、李某、秦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12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2000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秦某建议,这8元钱已不需要退回,干脆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期体彩揭晓,4人发现林某分得的彩券中了15万元的大奖,其余3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某等三人认为这15万元奖金应当平分。其理由如下,用来购买彩券的8元钱是从4人共同出资的8000元钱中剩下的,属于按份共有财产。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4人旅游用的8000元由每人出资2000元,剩余的8元钱每人也应有2元,也就是说林某、王某、李某、秦某4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盈亏分担权。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完整版)《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法学专业)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经济法学Economic-Low 二、课程编号:04025030 三、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 四、考核方式:考试 五、先修课程:无 六、适用专业:法学及财经本科各专业 七、课程教学目标: 1、使学生了解经济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 2、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3、使学生掌握经济案件的分析及裁判方法。 八、说明: 经济法学是高等院校法学类各专业及一些财经类专业的共同基础课,着重于阐述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以便学生据以了解掌握和运用经济法这一法律工具,为社会主义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发展以及建设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法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最新成果及新兴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合理安排经济法学的结构体系,较准确、全面地概括经济法学的基本内容,期望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反映经济法最基本、最必需和最重要的内容; 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经济法学科的最新成就; 3、基本原理、基本法律、法规和案例的有机相结合; 4、尽可能总结、概括并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中取得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也要吸收、借鉴和移植西方国家在社会化大生产与市场经济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经济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合乎科学原理的部分法律、法规,使之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执法及司法实践相结合,为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服务。 根据上述设想,大纲分成三篇:第一篇,全面地阐述经济法基本理论和基本

概念;第二篇,阐述市场规制法的原理与内容构造;第三篇,阐述宏观控制法的基本原理与内容构造。 本大纲供法学及一些财经专业使用。不同专业仍可根据培养要求,确定讲授重点。但由于本大纲所列内容属于经济法学中最必要、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知识,不宜任意取舍,以免影响本课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九、基本教学内容: 第一篇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的历史 [提要]本章是经济法学的开端,它以经济法的观念演化和制度变迁为经,以经济法在西方国家、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中国的产生和发展为纬,对经济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客观社会经济环境及法律文化背景;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内容范围等,作了发生学的论述。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对本学科的历史渊源和轮廓有所了解,是以后各章的学习前提基础。 第一节经济法思想史 一、前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学说 1、摩莱里:经济法概念的提出; 2、德萨米:对现代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3、蒲鲁东:对经济法产生原因的揭示。 二、资本家经济法学说 1、经济法母国——德国的学说; 2、日本的经济法学说。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学说 1、前苏联的经济法学说; 2、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学说; 3、中国经济法的新旧“诸论” 第二节经济法制度史 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制度史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 第三编市场规制法 第十一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 1.市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制 (1)市场

①市场是交易场所,人们在这里从事商品和服务的交易; ②市场是一种交易机制,是由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 ③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2)市场竞争 市场竞争,又称商业竞争或经济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之间,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3)市场规制 ①市场和市场竞争同样是双刃剑:正当的竞争所带来的公平和效率,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过度的、不正当的竞争或限制竞争,会妨碍公平、危害效率,阻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②发挥国家和政府的功能,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入市场,对市场竞争扬长避短、兴利除弊,规制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正是上述原因的作用,产生了市场规制法。 2.市场规制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 (1)产业组织理论的概述 ①产业组织理论是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以为政府规制提供政策建议为主要目标的一门交叉性应用经济学科。 ②产业组织理论,总体上经历了萌芽时期、产生时期、发展时期。产业组织理论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则被称为新产业组织理论(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 (2)市场结构

①相关市场,是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产品种类和地域上的相关市场。 ②影响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的集中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障碍、产品的差异性。 ③市场结构的基本形态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四种。 (3)市场行为 ①市场行为的概念。市场行为是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的总称。 ②市场行为的分类: a.依市场行为的内容,可将市场行为分为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和组织调整行为,这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分类。 价格行为包括价格歧视、价格固定、掠夺性定价等。非价格行为包括广告行为、产品差异、研究与开发。组织调整行为包括企业合并等。 b.依产生市场影响的时间周期,可将市场行为分为短期行为、中期行为和长期行为。 短期市场行为如价格行为、广告行为等;中期市场行为主要指产品差异的设计;长期行为主要指研究与开发行为。 (4)市场绩效 市场绩效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市场效果评价。市场绩效的评价,大多集中在资源利用效率、技术进步和分配公平等方面。 (5)不同学派对不同市场结构、行为的市场绩效评价 ①哈佛学派认为,政府规制垄断的措施应以拆分等结构措施为主。 ②芝加哥学派认为,高集中度市场结构通常能获得的高额利润,并不一定来自垄断结构,还有可能来自大企业的高效率。

(完整版)电大法学专科期末资料《经济法学》参考答案

佳木斯资料《经济法学》综合练习(三)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或填空 1、经济管理关系,也就是纵向管理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以及其授权的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的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P6 2、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者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P42 3、债务人财产,也就是破产程序启动时,以及自该破产程序启动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也就是破产财产。P122 4、破产法:指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其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 或者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者对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P113 5、合伙企业财产,也就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 其他财产。P57 6、资产评估:由经过授权的评估机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和专业规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P53 7、破产和解,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避免受到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事 务达成和解以预防破产的制度。P134 8、破产宣告,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P136 9、公司法,指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存续、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及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75 10、财政转移支付法,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54 11、关税,关税是对进出关境或者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P185 12、企业所得税法,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所得税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P187 13、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在一定期间内的财政或者财务收支计划。P145 14、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权,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P145 15、国债法,调整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51 16、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个人所得税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P191 17财产税,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者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P195 18、税收征管制度,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税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97 19、商业银行法,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的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P219 20、内幕信息,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P239 21、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狭义的证券,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拼争以及具有等同于书面效力的凭证。P231 22、维护尊严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 权利

经济法课程作业一

杭州商学院经济法课程作业纸 班级_____ 姓名 _____学号 _____第一次作业(第1-3讲): 案例分析: 一、2013年4月1日,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150万元出资;丙以一项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出资,另以货币出资50万元。 201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首次股东会,该次会议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2013年6月3日,公司的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以该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由拒绝。 2013年7月12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的决议,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丙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至2013年9月15日,公司与股东丙仍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丙遂于2013年9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首次股东会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二、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3)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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