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英国石油公司BP漏油事件50天全纪录

英国石油公司BP漏油事件50天全纪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word资料17页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一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课题之一 独立董事,作为中国的一个新生事物,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兴趣、重视和研究。本网站为配合本期培训以及使更多的人认识和研究"独立董事",将全面报道本期培训的课程和议题。以下内容为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童道驰演讲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摘要。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又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或公司管治)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就狭义而言,公司治理主要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从广义上来说,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 一,公司治理的历史沿革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产生是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联系在一起的,其核心是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特别是股东和经营者在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经历了一个从管理层中心主义到股东会中心主义,再到董事会中

心主义的变化过程。但是董事会的出现并没有解决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 公司治理的全球化浪潮 自九十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日益全球化,公司的治理结构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形成了一个公司治理运动的浪潮。英国首先掀起了这一浪潮。英国八十年代由于不少著名公司相继倒闭,引发了英国对公司治理问题的讨论,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委员会和有关公司治理的一些最佳准则,如Cadbury委员会及其发表的《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的报告,关于董事会薪酬的Greenbury报告,以及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Hampel报告。 除了OECD之外,其他国际机构也纷纷加入了推动公司治理运动的行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制定了《财务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及《货币金融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世界银行还与OECD合作,建立了全球公司治理论坛(Global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um)以推进发展中国家公司治理的改革。除此之外,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也成立了新兴市场委员会(Emerging Marker Committee)并起草了《新兴市场国家公司治理行为》的报告。这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9年推出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该原则包

OECD公司治理准则

OECD公司治理准则:推广普适,兼顾特色 ——专访OECD公司治理工作组主席Veronique 价值中国推荐 2007-05-10 15:17:10 《当代金融家》 文/韩松 但在我看来,尽管各国间存在各种不同的现状、不同的体系和不同的模式,但我们都在试图得到相同的结果,即透明度、有效的问责机制、平等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理利益诉求,亦即普适性的公司治理准则,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构建公正有效的市场经济,促进各国人民的福祉。 《当代金融家》:在未来,OECD同中国在公司治理方面还会有哪些合作? Veronique Ingram:OECD同中国的合作正在持续进行中。除了2002年、2005年和2007年3次公司治理政策对话会,我们相信,OECD同中国在公司治理方面还有很多待发掘的合作机会。 其中一个可能的合作机遇,是涉及民营资本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在当前的中国,民营资本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即便在众多大型国有企业中,也存在很多私人股东。 除了如何提升透明度、更好保护中小私人股东和投资大众的利益,我们也在关注如何因势利导,让民营资本在提升公司治理方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同中国的合作对OECD来说,也同样是一个难得的学习经历,因为中国是全球范围内观察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和转型经济公司治理最理想的样板。在同中国同仁的合作中,我们可以更好地修正关于国企公司治理的原则与最佳实践,并向其他国家推广。

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 {page} 第一章确保国有企业具备一个有效的法律监管框架 按照OECD《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法律监管框架的建立旨在为国有企业和与其在同一领域里竞争的私有部门提供公平的环境,以及提高公司治理水准。 A、应该明确分离所有权职能和国家其他可能对国有企业行为产生影响的角色,尤其是在市场监管方面。 B、政府应该努力使法律形式简化、有效,使之更符合国有企业运作的现实状况。这些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其权力,启动破产程序。 C、在公共服务义务和超越通常公认标 准的特定责任要求方面,任何要求国有企业必须承担的特定义务,应该通过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这些义务和责任也应该向普通公众披露,同时要以透明的方式确定相关成本。 D、国有企业不能不受一般法律和法规的约束。相关利益者、包括竞争者在认为它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应该获得有效的补偿和公平对待。 E、法律和监管结构应该具备足够的灵活性,以便国有企业为达成目标的需要而进行资本结构调整。 F、国有企业在进入金融领域时应当面对竞争。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国有金融机构以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英文对照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英文对照 中文: 导言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权利 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_规章制度完整篇.doc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_规章制度 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二节公司的独立性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二十六条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三章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选聘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代表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二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十条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股东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OECD公司治理准则partII(中英文对照)

OECD公司治理准则 I.确保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基础 Ensure the basis for Effec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公司治理框架应当提升透明、有效的市场,遵循法治原则,明确规定不同的监管、管理及执行权力之间的责任划分。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framework should promote transparent and efficient markets, be consistent with the rule of law and clearly articulate the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among different supervisory, regulatory and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A、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应当着眼于其对经济的全面发展、市场的统一、 为市场参与者所创造的动力和推动透明有效的市场的影响上。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framework should be developed with a view to its impact on overall economic performance, market integrity and the incentives it creates for market participants and the promotion of transparent and efficient markets. B、在一法域内,影响公司治理实践的法律和规章要求应当符合法治原 则,且是透明的、可执行的。 The legal and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that affect corporate governance practices in a jurisdiction should be consistent with the rule of law, transparent and enforceable C、在一法域内,不同权力之间的职责划分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且应确 保服务于公共利益。 The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among different authorities in a jurisdiction should be clearly articulated and ensure that the public interest is served D、监管、管理及执行机关应当具有威信、正直性及智识,以专业的、 客观的方式履行职责,而且他们的管控应当是及时的、透明的、且是 经充分解释的。 II.股东的权利及主要的所有者权能 The rights of shareholders and key ownership functions 公司治理框架应当能够保护并便利于股东权利的行使

UK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英国公司治理准则

UK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 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Jump to: navigation, search The UK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 2010 (from here on referred to as "the Code") is a set of principles of good corporate governance aimed at companies listed on the London Stock Exchange. It is overseen by the 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 and its importance derives from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s Listing Rules. The Listing Rules themselves are given statutory authority under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1] and require that public listed companies disclose how they have complied with the code, and explain where they have not applied the code - in what the code refers to as 'comply or explain'.[2]Private companies are also encouraged to conform; however there is no requirement for disclosure of compliance in private company accounts. The Code adopts a principles-based approach in the sense that it provides general guidelines of best practice. This contrasts with a rules-based approach which rigidly defines exact provisions that must be adhered to. Contents [hide] ? 1 Origins ? 2 Contents o 2.1 Schedules ? 3 Code compliance? ? 4 See also ? 5 Notes ? 6 References ?7 External links [edit] Origins The Code is essentially a consolidation and refinement of a number of different reports and codes concerning opinions on good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first step on the road to the initial iteration of the code was the publication of the Cadbury Report in 1992. Produced by a committee chaired by Sir Adrian Cadbury, the Report was a response to major corporate scandals associated with governance failures in the UK. The committee was formed in 1991 after Polly Peck, a major UK company, went insolvent after years of falsifying financial reports. Initially limited

国内外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综述

国内外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综述 (作者: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 摘要:公司治理评价对于衡量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 要意义,国内外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领域有众多评价体系。在阐述研究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现实意义的基础上,对国内外主要的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进行回顾和综述。帛 关键词: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综述帛 1研究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意义帛 大量对公司治理的实证研究和案例均表明,良好的公司治 理机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健康运作的微观基础, 对经济和金融的稳定与发展十分重要。因此,对公司治理 评价体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帛 2国外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综述帛 公司治理评价萌芽于1950年杰克逊马丁德尔提出的董事 会业绩分析。美国机构投资者协会在1952年设计了第一个正式评价董事

会的程序,随后出现了公司治理诊断与评价的系列研究成果。1976 年9 月,英国学者米勒在美国管理协会《管理评论》上发表了“ Are Directors BoardWorthy?-A Report Card for Board Members”,从能力、道德、代表性、独立性、准备程度、实践经验、发展潜力、任职经历、任职时间保证程度、任职资格、特殊服务能力十一个方面对董事人员素质进行评价;1990年12月,美国学者托马斯在《欧洲管理》发表了“ Developing Directors ”一文,对董事应具备的技能和素质作了研究,认为董事应具备的个人素质按重要性排序是:战略意识、客观性、责任感、客户思想、自律能力、团队精神、创造力、预见性、任职经验。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公司治理评级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日益深入,公司治理评级的内容从专题性向综合性方向发展。1997 年,美国标准普尔公司构造了一套公司治理评级指标,主要涉及公司所有权结构和影响、金融相关者关系、财务透明性和信息披露、董事会结构和运作等方面,并对世界1500 家超大型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了评级。1998年,美国《商业周刊》推出了1997 年全美25 家最佳董事会和25 家最差董事会的排名。1999 年,戴米诺公司在欧洲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进行了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接管防御的范围、董事会的结构与功能、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等。2000年,里昂证券(亚洲)总部对25 个新兴市场国家的495 家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评价,评价指标包括公司透明度、对小股东的保护、核心业务、债务控制、对股东的现金回报等。国际上这些咨询公司推出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在主要方面都是类似的,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国家分析和公司评分。国家分析主要评估一个公司所处的外部环境,如法律规则、法律实施、监管和信息结构等,侧重于关注宏观层次上的外部力量如何影响一个公司治理的质量,侧重于外部治理机制。公司评分则主要分析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及相关人互动的有效性,主要集中于内部治理结构和运作,集中于公司遵守法律和规则的最低要求的程度,侧重于内部治理机制。具体来说,公司治理评分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所有权结构和影响,二是股东大会的运作情况,三是财务透明性与信息披露,四是董事会结构与运作(包括董事会结构和组成、董事会职能和有效性、外部董事的职能和独立性、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评价和任免政策等)。帛 国外治理评价体系的优点在于:第一,根据《OECD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国际上公认的对公司治理要求较高的指引、规则 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坚持了较严格的标准。第二,考虑了与公司治理关系最为密切的外部环境的几个方面如法律、监管、信息、市场等因素的影响。第三,综合考虑了公司治理的各个方面的水平,比如所有权结构、股东关系、信息披露和董事会结构,避免了单一因素导致的片面性,使得评价的结果较

OECD公司治理准则(中文版)

OECD公司治理准则 [2004版] 目录 前言 (2) OECD公司治理准则简介 (3) 导言 (4) 第一部分OECD公司治理准则 1.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要确保的基础 (6) 2. 股东的权力和所有权作用的关键 (6) 3. 股东的公平待遇 (7) 4. 在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角色 (7) 5.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7) 6. 董事会的责任 (8) 第二部分OECD公司治理准则注解 1.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要确保的基础 (9) 2. 股东的权力和所有权作用的关键 (10) 3. 股东的公平待遇 (13) 4. 在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角色 (16) 5.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17) 6. 事会的责任 (21) 前言 OECD《公司治理准则》在1999年发布以来,已经成为全球政策制定者、投资者、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一个国际性的基准。在OECD和非OECD国家,都在为改善公司治理纪录,主动对法律和规章制定指导细节。“金融稳定论坛”已经将本准则作为衡量“健全的金融系统的十二个基本标准”之一。本准则也为OECD和非OECD国家企业的各种应对方案提供了一个基础,并构成了世界银行(World Bank)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关于标准和规范遵守情况的报告》(ROSC)中有关公司治理的一部分。 本准则完整地重审并考虑到了近来的发展和OECD成员及非成员国家的经验。政策制定者现在已经更深刻地认识到良好的公司治理对金融市场稳定、对投资和经济成长的贡献。企业更好地理解了良好的公司治理对他们竞争能力提升的帮助。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和养老金的信托代理机构,明白了他们在达到良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扮演着怎样的一个角色,而这将支撑他们的投资价值。在今日的经济社会中,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要超过股东在个别公司中的作用。企业在我们的经济社会中扮演了一个关键角色、同时我们也日益依赖私人部门的机构管理个人储蓄和保护退休金,正因为这样,面对人口的日益增加,良好的公司治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在2002年由OECD部长委托下的OECD指导团队开始着手重新审核本准则。重审得到了OECD成员国为应对公司治理挑战而进行的广泛的研究进展所支撑。它也汲取了OECD 以外经济体的经验,以及OECD、世界银行和其他赞助人、组织、地区性的公司治理圆桌会议的改革成就的支持。 重审的过程得益于许多团体的贡献。关键的国际性机构、同时也包括了私人部门、劳工、市民和非OECD国家的代表广泛地参与并提供了咨询意见。在这过程中也得益于许多国际知名专家的洞察力,他们参与了我所召集的两个高层次的非正式会议。最后,在本准则的草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

---------------------------------------------------------------范文最新推荐------------------------------------------------------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 x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治理准则   导  言 为推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依法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参照其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权利 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出 1 / 28

资额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      第二节股东会的规范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遵照下列规则进行: 1、通知和公告:按照《大庆同拓储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和公告管理办法》执行,并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2、提案的审议:由股东代表填写提案单交董事会秘书登记编号,提交董事会列入会议议题; 3、投票和计票:按照公司章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4、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集团公司的治理准则(doc 8页)

集团公司治理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辽宁XX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整体经济发展与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控股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拥有或委托管理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相对控股是指集团公司通过直接拥有和间接控制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是能够实际控制其董事会。 第三条公司治理的目的是通过集团整体规范运作,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集团公司有义务协助各子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五条集团公司有义务协助各子公司完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的构成和聘选程序,明确其主要职责,建立健全相关议事规则,充分发挥其决策与监督

职能。同时,还要建立市场化的经理班子选聘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促进生产经营。 第六条各子公司须严格按照本准则规定的公司治理标准规范运作,并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治理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准。 第二章母子公司体系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是一个战略导向型的治理架构,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以企业文化为核心的经济、文化统一体。 第八条集团公司与子公司是控制与被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 第九条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出资,依法行使出资人(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具有产业规划、资本运营、知本运营和企业文化传播等多种职能。 第十条集团公司实行母公司、子公司二级组织体制,如果出现孙公司三级组织体系,则由子公司对孙公司进行管理,可比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是整个集团的战略管理中心、投资决策中心、资本运营中心、财务监控中心、资源管理中心、经营协调中心和文化中心,其主要职能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开展投融资、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资本运营

各国公司的治理模式

各国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 (一)各国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 1、分类 根据各自的研究需要,学术界将世界上各国所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分类。 Berglof(1997)的总结性评述将全球公司治理模式分为“内部型—外部型”、“距离型—控制型”、“基于市场型—关系导向型”、“基于市场型—基于银行型”等。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分类结果是区分出世界范围内比较典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为,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即“英美模式”和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银行导向型即“德日模式”。前者又被称为股东治理模式。由于这种制度对于公司信息的披露有着严格要求,也常被称为“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制度”(Nestor and Thompson,1999)。后者突出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法律法规经常是禁止“投机性”活动而不是坚持严格的信息披露,主要借助主银行或全能银行的外部化相机治理机制与不同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内部治理机构,被认为更接近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 LLSV(1998)使用49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区分出四种传统法律体系来解释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因而将全球公司治理模式分为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包括美国、英国及前英殖民地)、法国模式(包括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殖民地影响范围)、德国模式(包括中欧和日本)和斯堪的纳维亚模式(主要包括北欧国家)四种类型。 Claessens等人(1999,2000)考察了9个东亚经济实体中的近3000家公司样本,发现东亚模式出现了新的代理问题,即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犯,并且总结了东亚企业的共同特征,。Khan(2001)将其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大多数东亚企业被家族所控制;二是家族控制常常通过股权金字塔、横向持股以及一股一票规则的偏离等方式而得以加强。他将东亚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视为与市场导向型和银行导向型平行的一种新的制度类型。 另外还有一些学者研究了转轨经济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俄罗斯和中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都存在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需要进行重组,同时又继承了原有较为混乱的法律体系。在转轨经济国家中,公司治理最突出的问题是内部人控制,而内部人控制最典型的国家就是俄罗斯。由于企业内部人持有多数股份,所以,企业内部人的利益得到了强有力的体现,经理层事实上依法掌握了企业的控股权(青木昌彦,1995b)。内部人员(一般为经理层,波兰则为工人)把持或控制科公司的多数股份后,成为了新的“所有者”。他所代表的就是他自己或本集团的利益,而不是普通股东的利益 (Cull,Robret,2002).(Schutte,Clemens,2000)对捷克的研究表明,捷克私有化企业中,经理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所有者实际缺位的条件下,大量侵吞企业资产,形成所谓的严重“掏空”(tunneling)问题。这是制约捷克私有化企业迅速得到重建的重要因素。 2.为什么存在这样的差异? 典型的理论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政治起源论;认为各国公司治理合约的形式与该国的文化传统、法律规定、政治利益集团的寻租有关。Roe(2000)认为美国区别于欧洲各国的主要政治因素是否有深厚的社会民主。英美是个体主义和平民主义思想较重的国家,人们对权力的集中有一种持久的不信任感。不管这种权力的集中是在政府内还是在政府外。并且,全民参与式的竞争性选举和社会利益集团的普遍存在,强化了经济权力分散化,最终导致企业股权结构分散。相对而言,德日市场体系不十分完善,集体主义深厚,社会追求对公民的长期承诺,所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规章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规章制度

*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治理准则 导言 为推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依法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参照其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制订本准则。本准则阐明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权利 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出资额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股东会的规范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遵照下列规则进行:

1、通知和公告:按照《大庆同拓储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和公告管理办法》执行,并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2、提案的审议:由股东代表填写提案单交董事会秘书登记编号,提交董事会列入会议议题; 3、投票和计票:按照公司章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4、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会审议事项。股东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第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股东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第九条股东会因故不能召开会议的,也可以以信函方式举行,并进行表决,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第十条按第九条方式召开股东会的,董事会秘书有义务保证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股东充分披露信息。

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两点意见(doc 7页)

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的两点意见 汤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自1997年以来,大力加强对于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工作,迄今颁布的一系列重要规章,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年12月16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1998年2月20日第一版,2000年5月18日第2版)、《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1993年6月12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2号)》、《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2000年3月16日)、《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28日)、《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6日)、《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4月3日)、《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4月3日)、《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1997年3月3日)等,在国内公司组织和资本市场发展迅猛,而公司、证券制度“法律不足”的背景下,为上市公司改善治理、规范运作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证监会为改善公司治理所作的最新努力,是依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OECD原则》”)[1],制订中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2]。《准则》涵盖了《OECD原则》的几乎所有内容,同时充分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情况,是《OECD原则》精神的深化和在我国的具体应用。但比较之下,仍不难发现《准则》与《OECD原则》的几点重要区别:(1)对“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概念的理解。《OECD原则》虽然从狭义上理解公司治理,但仍然突出“公司控制权市场”在治理中的作用,强调“应使公司控制权市场以有效及透明的方式运作”,“反收购机制不应成为公司管理层自我庇护的工具”(第1、E条);《准则》则忽略了公司收购的功能;(2)涵盖的范围。《OECD原则》仅涉及“股东权利”、“平等对待股东”、“利害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披露及透明性”和“董事会的责任”五个方面,《准则》则进一步着力于“规范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第13-20条)、“规范关联交易关系”(第21-23条)、“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第42-46条)、“规范控股股东的权益披露”(第87—90条),显示对于中国公司的针对性;(3)《OECD原则》始终秉持非强制性、原则性和参考性的基本性质,《准则》则开章明义即宣示“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准则》规定的公司治理标准,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最佳作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准。” 基于推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成功经验,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准则》将在提高国内上市公司(并由此推演到其他公司)的治理水平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笔者并不揣简陋,愿意为《准则》的修改提供两点参考意见,并就教于方家。 一、《准则》与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法律体系中居于中枢地位(通常认为,证券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从公司法规范的基本性质上观察,规范(规则)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前者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绝对的形式,当事人不得相互约定或自行做出另类规定,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doc 22页)中英文对照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doc 22页)中英文对照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英文对照 中文: 导言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

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权利 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规范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第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

OECD公司治理准则介绍(doc 10页)

OECD公司治理准则介绍(doc 10页)

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 郑小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确保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基础 公司治理框架应当提升透明、有效的市场,遵循法治原则,明确规定不同的监管、管理及执行权力之间的责任划分。 A.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应当着眼于其对经济的全面发展、市场的统一、为市场参与者所创造的动力和推动透明有效的市场的影响上。 B.在一法域内,影响公司治理实践的法律和规章要求应当符合法治原则,且是透明的、可执行的。

C.在一法域内,不同权力之间的职责划分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且应确保服务于公共利益。 D.监管、管理及执行机关应当具有威信、正直性及智识,以专业的、客观的方式履行职责,而且他们的管控应当是及时的、透明的、且是经充分解释的。 2、股东的权利及主要的所有者权能 公司治理框架应当能够保护并便利于股东权利的行使。 A.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当包括有权:(1)获得股权登记方法;(2)转让或者过户股份;(3)及时定期地获得公司相关的、实质的信息;(4)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5)选举或者撤换董事会成员;及(6)分享公司利润。 B.,股东有权参与且应被充分通知关于公司变更的决定,诸如: (1)对设立协议、公司章程或类似的公司管控文件的修改;(2)追加股本的授权;(3)实质上导致了出售公司的特殊交易,包括全部的或者是基本上全部的资产转让。 C.股东应有机会有效地参与股东大会,并进行投票,且应获得包括投票程序在内的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 1.股东应当知悉关于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和议程的充分而适时的通知,及有关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完整而及时的信息。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