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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

法学流派概述 (2)

一)自然法学派 (2)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

二)分析实证主义 (4)

(一)奥斯丁(边沁) (5)

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

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

(二)凯尔森 (6)

1、法律与道德: (6)

2、国家与法律 (6)

1)一元论 (6)

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

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

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

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

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

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

(三)哈特 (8)

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

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

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

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

2)哈特:恶法亦法 (9)

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

三)社会法学派 (9)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

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

(三)、中世纪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

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

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

法学流派概述

一、法律思维的视角

自然法学派:法律价值的研究视角

分析实证法学派:法律规则的研究视角

社会法学派:法律历史现实的研究视角

二、法律研究的方法

自然法学派:价值的研究方法

分析实证法学派:规则的研究方法

社会法学派: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三、具体

一)自然法学派

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

“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H. S. Maine)

“高烧时的胡说八道”(Jeremy.Bentham)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 法的二元论:实在法v. 应然法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制定良好的法律。--- 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才是法

安提戈涅的故事:“你知道吗,”国王又问,“你已经违反了我的命令。”

“是的,我知道,”安提戈涅坚定而平静地说,“可是这个命令不是不朽的神衹发布的。而且,我还知道一种命令,它不分现在和过去,它是永远有效的。尽管无人知道它来自何处,但凡人是不能违反它的,否则就会引起神衹的愤怒,正是这种神圣的命令促使我不能让我母亲的儿子暴尸野外。你认为我这行为是愚蠢的,而骂我是愚蠢的人才真是愚蠢呢。”

罗马法时代的西塞罗(Cicéron,106-43BC):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自然的力量,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由统治万物的神创造、裁判和倡导的适用于所有民族和各个时代的法律。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 逻各斯:一个普遍的自然法则(赫拉克利特,535-475 BC)

* 智者学派v. 雅典学派(Socrates, Plato, Aristotle)

(智者学派:真理的相对性、主观主义—人是万物的尺度)

(雅典学派:将客观知识作为一切认识活动和思想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主张通过逻辑分析达到客观、善和正义)

* 斯多葛学派:人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去顺应自然与命运,万事万物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普遍的理性。(与雅典学派的区别在于雅典学派从经验出发)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 永恒法:宇宙的统治者上帝安排的管理万物的规则

* 神法:指导人实现超自然的法。(圣经:永恒法的文字表现)

* 自然法:永恒法中与人的事物相关的部分,人不能认识上帝,但人有理性,可以认识正当的行为,自然法就是作为理性生物的人对永恒法的参与。高于人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 人法(实在法):国家制定的法,源于自然法。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代表人物:

格劳秀斯(Grotius, 1583-1645)

霍布斯(Hobbes, 1588-1679)

洛克(Locke, 1632-1704)

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

卢梭(Rousseau, 1712-1778)

?基本观点:自然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人类能够运用理性引申出来这些符合人的根本利益的原则,其核心是自由和平等。(天赋人权)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衰落的原因:理想的实现&分析法学与历史法学的兴起

复兴的原因:分析法学的局限性(法学研究的价值判断、法官的审判实践等)

纽伦堡审判(之后拉德布鲁赫公然从实证主义法学转向自然法)

代表人物:

拉德布鲁赫(Radbruch, 1878-1949)

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 1882-1973)

达班(Jean Dabin, 1889-1971)

富勒( Lon Fuller, 1902-1978)

罗尔斯( John Rawls, 1921-2002)(代表作:《正义论》:无知之幕)

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自己不承认自己属于新自然法学派,罗蒂说他是实用主义者,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1977、《法律帝国》1986)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不再寻求先验和永恒的绝对基础

?不再具有颠覆性和革命性

?具有与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综合的趋势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法律的整体性问题(法律存在唯一正解)

反对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

因袭主义:法律是大家习惯而一致认定的东西,若法律没有规定,则诉讼人没有权利。

实用主义:法律是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或手段,不重视法律规定和判决。

?建构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理论

新自然法学派:罗尔斯的无知之幕

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正义原则是自由的、具有理性的个人,在各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一项选择,而不是从所谓的不言自明的先验中演绎出来的。正义只有符合如下规则才是公平的:(1)无知之幕:即人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自然天赋和地发展程度等情况,即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

(2) 形式上的要求:

A 最大均等自由原则: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B 差别原则和最大最小原则:允许存在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但仅限于此种不平等状况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处境最差的有利。对处境最差的人的帮助,是不能通过效率原则和社会整体福利标准来衡量的。

二)分析实证主义

法官成为的自动售货机,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计算器,只要将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输入之后,就可以自动地生产按照科学原理计算出法律判决。

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边沁和奥斯丁时代。这个时代全面确立了实证分析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地位,并为它找到了功利主义的思想支撑。

第二个阶段:哈特时代。哈特全面复兴了实证法学,他有着与边沁、奥斯丁同样的抱负,也试图建立某种普遍描述的法学。

第三个阶段:后哈特时代。这个时期实证法学进入了具体化甚至琐碎化的格局,而且其探讨的主题基本没有超越哈特所确立的框架,从而也没有提出新的概念或范式,所以形成的分野也不过是所谓的刚性实证主义和柔性实证主义的分野。

具体的派别划分:

分析法学派

1、规范法学(纯粹法学):

Pure Theory of Law/Reinrechttheorie

凯尔森(Hans Kelsen, 1881-1973)

2、新分析法学:

New (Neo) Analytical Positivism Jurisprudence

哈特(Herbert L.A. Hart, 1907-1992)

后哈特时代的代表人物:拉兹(Joseph Raz) - 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制度法学

魏因贝格尔(Ota Weinberger) :制度法学

(一)奥斯丁(边沁)

?边沁:1782, The Limits of Jurisprudence Defined

中文译名:《法理学限定的界限》

?奥斯丁: 1832,T 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中文译名:《法理学的范围》

* 边沁此书最早系统阐述了分析法学的原则,但该书手稿直至1945年才被发现,长久以来,人们尊奥斯丁为分析法学的创始人。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Benthamism) →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衡量行为价值

最早萌芽于培根和霍布斯的伦理学说中,18世纪的哈里森·孟德威尔和斯密对其都有一定的发展,至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边沁和密尔最终将其建立成一种系统的有严格论证的伦理思想体系。

功利主义与法学→功利主义法学

将权利与义务作为市民法上的最基本概念

权利对应快乐,义务对应痛苦,快乐的大小以主体所享有的客观利益的多少为标志,“权利在本质上其享有者的便利与利益。”

人是社会人,个人功利主义v.社会(斯图亚特·密尔)

耶林:社会功利主义(Social Utilitarianism)

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一目的只能由国家来实现→主权者的命令(实证)

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法是无限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

主权、命令、制裁:具备这三种要素的法律就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恶法亦法

不承认国际法(国际法只是一种道德体系)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在概念上:“主权者的命令”可以是道德的,也可以是不道德的。

在内容上:引入经验和心理向度的功利主义原则来代替上帝与理性,强调“不是去论证奴隶制度在道德上如何不正当,而是奴隶制度下的奴隶是如何遭受痛苦的”,来作为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法律就是要指引人的行为趋利弊害,趋乐避苦。(强调人的感受)

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强调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事实上是什么样的法律”(实然法),不是“应当是什么样的法律”(应然法),而应然法是立法科学的研究对象。

进步意义:为法理学划定了大致的范围,为其作为一门学科的诞生奠定了基础。使西方法理学彻底摆脱了神学、伦理学的束缚,真正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法理学研究的是严格意义上的实在法

?通过对实在法的分析,发现其共同的原则、概念及特征

?研究的方法:完全是一种分析研究,与历史毫无关系,只涉及对含义的澄清。(二)凯尔森

“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

?哲学基础:新康德主义(自然法的影子)

?前提:在凯尔森看来,真正科学的法学,只能是客观地把实在法规范作为唯一的研究对象,而排除任何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心理学的因素,尤其排除价值判断因素。因为这些学科都具有反规范的倾向,是与法学研究不相容的东西。

1、法律与道德:

强调一切价值(包括道德)都是相对的,都是无法理性的商谈、讨论的,最终是每一个人的偏好,因此与作为科学的法律,是无法放在一起讨论的。从概念上看法律完全是一种规则体系,其内部体系的授权产生出正当性。

法律具有应当性,道德也具有应当性,但法律还具有强制性。

法律规范体系的金字塔结构

一个动态体系的诸规范,只能由那些曾由更高规范授权或委托创造规范的那些个人通过意志行为而被创造出来。因此,一个动态的规范体系体现为一个以基本规范作为顶峰的、层层委托、层层授权的规范等级体系,从而也就构成了规范秩序的统一化。

由于一个规范体系中的所有规范,除基础规范外,都是从一个更高规范中取得效力的,也即由另一规范授权或委托创立的,所以,这些规范也就有高级规范和低级规范之分。其中,决定另一个规范的创造的那个规范是高级规范(superior norm),根据这种调整而被创造出来的规范是低级规范(inferior norm)。除了基础规范是最高规范以及处于规范体系最低层次的最低规范外,其他处于中间层次的规范都既是高级规范又是低级规范。而这些规范又有一般规范(如立法和习惯法)和个别规范(即法院和行政机关对一般规范的适用,如判决)之分。基本规范(grundnorm):只能是一个事实问题,即接受

将法当作“纯粹”的、独立自在的规范体系进行研究,认为法律体系最基本的东西是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某种假定(基本规范)。

“基础规范并不是由造法机关用法律程序创造的。它并不是像实在法律规范那样由一个法律行为以一定方式创造的,所以才有效力。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被预定为有效力的;而它之所以是被预定为有效力的,是因为如果没有这一预定,个人的行为就无法被解释为一个法律行为,尤其是创造规范的行为。”

2、国家与法律

1)一元论

否定传统学说中将法律和国家当作两种不同现象的二元论观点,代之以国家和法律同一的一

元论。认为国家即法律秩序。一群人之所以构成国家这个共同体,就在于他们的行为是由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所调整的。他把纯粹法学理论等同于纯粹的国家理论。

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认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3种,而是法律的创立和适用。

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民主意味着国家的法律秩序中所代表的“意志”符合国民的意志。专制指国民被排除在法律秩序的创立之外,法律秩序和人民意志毫无协调的保证。

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认为国家主权原则具有相对性,一国的法律秩序不应该违反国际的法律秩序,只有服从国际法的国家政权,才是唯一的有主权的政权。

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在他看来,国内法和国际法是属于同一法律规范体系的,国际法在金字塔的顶端,是一个“被预定的”“基础规范”,即“约定必须遵守”。这是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也是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的根据。因此,国际法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效力等级最高的优越地位。

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重视对法律规范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揭示了各种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等级层次关系,这对后来的法理学家颇具有启发作用。他的纯粹法学是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的重要渊源。

但另一方面,凯尔森分析法时过于强调纯粹公式,忽视了创造、适用和遵守法的人的因素;没有探讨法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效果。他仅从逻辑上分析实在法规范,反对研究法律和经济、政治、道德及心理等因素的关系,特别要求同体现政治的正义理论和自然法学说划清界限。同时,他仅研究规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法律规范,而不研究人们“实际上如何行为”的事实。从而使得这种法学所研究的仿佛是与外在世界绝缘的、处于真空中的法律。这不仅不能说明法现象,反而曲解了法现象

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1)与奥斯丁等相比,有了突破性的进步。这种见解对后来的学者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哈特在此基础上对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作出了更深层次的分析。但是,凯尔森却未能对国际法的本质和效力根据作出彻底的解释。按照他的理解,国际法的本质和效力根据来自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即“约定必须遵守”。但这一“基础规范”的效力又来自哪里呢?它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凯尔森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只能是一个遁辞:它之所以有效是一个“预先的假定”。由此可见,脱离现实的、纯粹凭逻辑推理和判断对法律规范进行论证,最终导致凯尔森步入理论误区而不能自圆其说。

2)凯尔森揭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内在的密切联系,认为国际法不可能超脱国内法而单独存在,这无疑有其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他却因此而走向极端,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且国际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国际法驾凌于国内法之上,国际法的发展会导致世界国家的建立等等。这种观点没有意识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所存在和发展的不同的社会基础,而是简单地将国际法与国内法按相似的两类法统一在一个体系中,并分为不同的等级层次,进而否定作为国家根本属性和国际法基础的国家主权。

总结:凯尔森v.奥斯丁

?功利主义v.新康德主义

?主权者的命令v.法律规范

?比奥斯丁更严格更彻底地贯彻分析法学的方法

?国际法是否为法

(三)哈特

- 《法学中的定义和理论》

- 《法律的概念》Concept of Law

- 《法律、自由和道德》

- 《功利与权利》

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认为奥斯丁“主权者命令”并不能全部代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一个“失败的记录”:

1)错误地以制裁为中心建立普遍性的法律理论,完全无视授权性规则的巨大意义。

2)从适用范围上看,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致主权者于法律之外,而对法律而言,“本质上不存在只针对他人的东西”。

3)从起源上看,有的法律规则起源于习惯,不能将他们的法律地位归于任何有意识的立法行为。

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规则(rule) 要素。

?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主要规则(原初规则,primary rules):

设定义务的规则

次要规则(辅助规则,secondary rules):

针对主要规则,授予权利,引进新的主要规则,或修改、取消原有的主要规则,决定主要规则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其运作。

1)承认规则:改进PR的不确定性

2)改变规则:改进PR的静态性

3)审判规则:改进PR的无效性

法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其中次要规则中的承认规则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内在观点)

然而,“无论是哈特的“承认规则”还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只不过将自由主义法律的大厦建立在虚无主义的流沙上而已。”

法律可以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并且在内容上也存在与道德的重合,法律和道德使用共同的词汇,这些作为经验是事都可能大量存在,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一个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某种道德或正义。

“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但不意味着它们必然没有联系。”

“没有必然联系”就是强调概念上的分离:一条法律要成为法律不需要在概念上就包含道德因素;

“不是必然没有联系”,就是强调法律可以在内容上偶然包含道德。也就是说一条规则之所以是法律是因为它符合形式上的测定标准,这是与道德无关的,但它在内容上可以有道德因素,因为形式上符合测定标准的法律在内容上完全可以符合社会的一般道德,这并不矛盾。柔性法律实证主义反对从概念上直接否定或肯定法律,同时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包容性。

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认为语言在日常生活中无本质,哈特强调他不是要去替法律下定义,去凭空想象法律应法拥有什么要素;反之,他只想描述被我们的语言称为“法律”的各种不同法体系之内容,看到它们之间的异同,从而“阐明”法律的概念。

- 通过“看”和“描述”法律,哈特得出结论:法律这个字在日常生活的语言使用中,是没有必然被顾及到其内容是否符合道德的。这是一个事实问题

2)哈特:恶法亦法

- 恶法非法论完全违反人类用语之事实,自陷语言的矛盾。

- 对正义的实现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 对法学研究造成妨碍:语言游戏

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对自然法持复杂的态度:

哈特斥责自然法理论“一直在做梦”、“一个非常简单的谬见”、“一种信仰的复活”、“过于形而上学”;

又承认:“自然法确实包含着对于理解道德和法律有重要意义的某些真理。”由此哈特提出“以有关人类、他们的自然环境和目的的基本事实为基础的、普遍认可的行为原则,可以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这一学说集中表明了哈特法学向自然法学靠拢的明显倾向。

哈特认为,人们生活在一起的目的是继续生存,而不是安排自杀,这是人类社会的一个自然目的;因此,任何社会组织都必须有某些行为准则,它们是构成一切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因素。这些共同行为准则就是“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这包括五个方面的自然事实:1.人的脆弱性;

2.大体上的平等;

3.有限的利他主义;

4.有限的资源;

5.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

哈特v.奥斯丁:新分析法学派之新

放弃了早期分析法学家试图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制在对基本法律观念和概念进行注释的那种单一的做法,承认社会学和自然法哲学的方法的合理性。

- 运用新的方法:符号逻辑、计算机、语义分析。

- 更为重视司法过程中的程序问题。

三)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1)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2)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3)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4)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评述: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以平衡各种利益。而且,他们还把法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利于对法的内涵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是最容易忽视的,分析介绍得少,重要性就不多说了,翻翻历年真题就知道了。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大学为中心,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 school of Bologna )。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

三大法学流派以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 法学流派概述 (2) 一)自然法学派 (2)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 二)分析实证主义 (4) (一)奥斯丁(边沁) (5) 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 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 (二)凯尔森 (6) 1、法律与道德: (6) 2、国家与法律 (6) 1)一元论 (6) 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 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 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 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 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

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 (三)哈特 (8) 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 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 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 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 2)哈特:恶法亦法 (9) 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 三)社会法学派 (9)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 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 (三)、中世纪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 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 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

论现代法学三大流派存在的意义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增刊 2005年5月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 ocial Sciences Edition)Supplement May,2005 论现代法学三大流派存在的意义 王 化,王 亮 (1.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2.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民商法学院) 20世纪,由于西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加之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西方法哲学从二战前后的“休眠状态”转而复兴,并形成百花竞放、百舸争流的局面。各种法学流派相继出现,诸如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等等。其中以新自然法学派、新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为主,构成了20世纪西方三大主流学派。在这三大主流学派中,前二者均是在前人思想上继承发展而来的,而社会法学派则应时而生,其出现被誉为“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最重大的事件和突出的成就”。本文在对此三大流派存在的意义的分析上,并不以追求判断三大流派谁对谁错、谁优谁劣为目标,而是笔者认为三大流派存在的意义正是其本身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因此,本文将从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及各学说自身特色等几个方面略析三大流派存在的意义。 一 法律与道德 法律是什么?这一至少在2500年前的古希腊学者就提出的问题,至今人们仍未达成一个公认的答案。从古希腊“安提戈涅”式的悲剧到奥斯丁“法即主权者的命令”,人类对法律是什么的思考形成了人类思想史上的两大法学派,即以法律道德化解释的自然法学派和以法律实证化解释的实证主义法学派。两派争论的核心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法哲学范畴的层面上,就是实然法(law as it is)和应然法(law as it ought to be)的关系。从古希腊到近现代,这种关系始终是西方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长期困惑法学家的一个热点问题。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的学说就是在与哈特的新分析法学长期论战中发展而来的,其论战的中心即是西方法理学中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围绕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传统争议。 富勒作为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旨在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由于目的和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必须同时把目的既看成是“一种事实,又视作是一种判断事实的标准”[1](188页)。在《论法律的道德性》中,他主张法律与道德不可分。他以法律的道德性、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作为研究核心,为此,使用了两对范畴:向往的道德(morality of aspiration)和义务的道德(morality of duty),法律的外在道德(external morality)和内在的道德(inner morali2 ty)。义务的道德和法律的道德最接近,义务的道德所谴责的行为一般说就是法律所禁止或应当禁止的行为,区别仅在于法律在禁止这些行为时应区分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大小。向往的道德对法律目的的实现提供帮助、支持;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法律的实体目标,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的方式问题,即一种特殊的、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问题,它可以为不同的外在道德服务。因此在《法律的道德性》的第2章中富勒讲了一位愚蠢可笑的国王的故事来说明法律的内在道德。他认为法律的创制者不能实现程序道德将导致法律制度不再按法制的要求运作。为此富勒列举了八项法制原则。这八项原则是:①法律的一般性,②法律的公布,③不溯既往,④可理解性,⑤不矛盾性,⑥法律的相当一致,⑦法律的可实现性,⑧官方行动和法律的一致性。由此,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与道德有着必然联系,法本身不是中性的词汇,其本身包含着某种道德意义。正如富勒所认为:“一个最坏的政府也会对在其法律中写进残忍、非人道的东西有所顾及,而这种顾及不会来自法律与道德之分,而恰恰来自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2](638页)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是当代实证主义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其特点是: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追求确实的法,代表人物为哈特。人们普遍认为哈特的著作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最高水平。他不仅超越了古典实证主义法学,而且与实证主义的当代代表———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亦有很大不同。凯尔森认为价值问题是不能科学地回答的,道德、正义只具有相对的价值,从而使其理论“纯粹”地局限于规范研究;哈特虽然坚持实证主义法学反对价值研究的基本立场,但他提 86

心理学三大流派简介

心理学三大流派简介 一、精神分析学派 对弗洛伊德大家都比较了解,他的学问很深,我在这里说一个最简单一点,就是人的现在是由过去所决定的,人的很多心理活动是可以理解的,是可以理解的。(小提示:人的现在是由过去所决定的,人的心理现象是可以理解和分析的)我这里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四川灾区我做过一些灾后心理援助的工作,那么在这个地震的废墟里面你呆的时间很长的人,比如说48小时或者72小时才被救出来以后。那么他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没有得到及时的心理疏导,没有及时的得到心理援助的话,未来如果有机会他进到大城市,到了48层的这种电梯、那个高楼大厦去工作,他是不敢坐电梯的,为什么?就是因为他这个过去的经历会决定他未来会有很多障碍。就是人的现在的状态会受到过去的影响,因为你曾经在密闭的空间呆的时间太长,所以你就很害怕去面对这种密闭的地方,我们称之为“负性的心理能量”,一定要去释放,一定要去表达。所以我们讲碰到这样的人,就要用多鼓励他参加活动,多跟人交流。那么如果真正要帮他改变的话,就要看到他这个现象背后是有原因的。 二、行为主义心理学 它认为人之所以出现压力,容易碰到压力,就是因为他有不好的习惯。(小提示:人们常常遇到压力是由于人们习以为常的习惯所导致的)比如说我们现在很容易拖延,是吧,很容易形成很多坏毛病,生活方式不健康,所以他容易使得生活很乱,所以容易有压力。那么

大家就可以去体会一下这么一个经典的心理学故事,就是说这个跟我们这个干部的社会管理也有关系,是理解人性。

案例:从前有位老人家门口有一片公共草地,他非常喜欢在这安静的草地上享受阳光。可是某一天开始,一群小孩来到草地上玩,非常吵闹。老人想将小孩赶走,可他知道越赶他们,他们会玩得越开心。于是他想了一个办法,他对小孩说:“孩子们,你们明天继续来玩吧,我给你们一人1美元”,这群小孩喜出望外,于是第二天真的来了。这样几天之后,老人说“孩子们,我不能再给你们1美元了,我只能给你们每人0.5美元。”孩子们有些不悦,但是也接受了。又过了几天,老人说“从明天开始,我只能给你们每人5美分了。”孩子们说“5美分太少了,以后我们再也不来了!” 那么这是一个心理学的一个小实验,在这个过程当中老人家就觉得人的行为是不好控制的,是吧,不好控制的,就像我们现在做管理的时候,有很多老百姓的行为是不好控制。但是,他可以,他所能控制的就是控制他自己口袋里的钱,他的智慧的地方就在于把他口袋里的钱和这个人的行为挂起钩来,通过控制钱来控制人的行为,这里面就是行为主义就强调的是要形成一种良好的习惯,人的行为习惯也是可以控制的,关键是要找到这个行为的背后受到哪些东西的一些影响,那么形成一个很好的管理机制。 三、人本主义心理学 那么人本主义强调的人是有他的动力的,特别强调要以人为本哪,关注人的感受。它强调的是有两种倾向性,第一种倾向性就是说每个人都想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最大限度的去贡献自己的这种主动性、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但是他同时还会受到一种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错误!未定义书签。法学流派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一)自然法学派................................................................................................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错误!未定义书签。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错误!未定义书签。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错误!未定义书签。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错误!未定义书签。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错误!未定义书签。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分析实证主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奥斯丁(边沁)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错误!未定义书签。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凯尔森错误!未定义书签。 1、法律与道德:错误!未定义书签。 2、国家与法律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一元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错误!未定义书签。 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错误!未定义书签。 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纯粹法理论之评价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际法理论之评价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哈特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错误!未定义书签。 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错误!未定义书签。 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2)哈特:恶法亦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社会法学派错误!未定义书签。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

评述三大法学流派

评述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而本文就是从法的理论基础、法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现实生活的影响这几个方面,对三者的优劣势进行比较分析。 一、法的理论基础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经历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和现代自然法这几个历史阶段,它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而其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各有侧重点,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其中,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 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二、法的研究方法 新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法为价值的研究方法,其更强调法的正当性,即立法、司法、执

简评国际关系三大理论流派对国际体系的认识

简评国际关系三大理论流派对国际体系的认识 摘要:国际体系作为一个概念,是国际关系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学术用词之一。本文主要阐述不同学派对国际体系的不同认识,同时说明我们应该从不同角度去观察、认识问题并以综合性手段解决问题。 关键词: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建构主义国际体系 对于国际体系概念的认识,学者并不一致,但是他们无一例外地提到构成体系的三个要素:体系、单元、互动,都承认国际体系是“存在于地球上的社会系统中,自身不带上位系统的最上位系统”。国际体系的根本属性是:体系成员(角色)间的战略性相互依赖或社会化。战略地相互依赖的角色能够判断体系中其他成员可能的行动,一个角色的外交政策不仅有赖于其自身行为,而且有赖于其他角色。 一、现实主义对国际体系的认识 按照古典现实主义理论,所谓国际体系,就是无政府状态下以国家为主角的权力政治,行为体基于权力因素互动而形成权力结构。国际社会从根本上遵循“丛林法则”,国际关系的本质是冲突,即无政府状态下国家争夺权力的斗争。在无政府状态下,民族国家不可避免地要依靠实力确保生存。国家要无限度地追逐权力,参与国际社会的目的是运用权力改变他国的行为以确保本国国家利益最大化。 大国之间的权力对比关系构成国际格局,人们通常用“极”表示国际权力结构。许多学者对权力结构建立模型进行分析,例如,单极的奥根斯基的“霸权稳定论”、莫德尔斯基的“长周期理论”、理查德·罗克斯兰斯的“国际体系行为模式”、莫顿·卡普兰的“国际体系六模式”。过分强调权力的结局就是各国不断追求权力,引起军备竞赛,最终导致“安全困境”。冷战时期的美苏对峙,印度、巴基斯坦的不断冲突,以色列与阿拉伯世界的纷争,朝鲜半岛的朝韩对抗,以及中亚地区的地缘政治之争,都是权力构建的国际体系的体现,说明国际体系的权力属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重要作用。 结构现实主义沃尔兹重点突出结构对于国家行为的影响。传统现实主义忽视合作,新现实主义则承认国家合作的可能性。沃尔兹的观点是:国家构成结构,结构造就国家。他抽象掉除能力之外国家所有的属性,只强调由实力决定的单元在体系层面的排列结构,结构对单元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国际体系一旦确立,就具有自身的结构和实力,而这种实力是体系内个体无法控制的。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 法学流派简介: 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 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 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 .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 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 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首先,哈特提出法律是两种规则的结合:1.设定义务的规则,即原始的小型社会法律规则;2.授予权利的规则,由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构成。他坚持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他承认两者有一定的联系,提出“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概念。他赞同奥斯丁“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的区分,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t’]同时,他向自然法学靠拢,信奉自由主义道德哲学. 2.新自然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是在自然法“复兴”的口号下进行的。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哲学家富勒(助n LFuller)。富勒的学说是在他与以哈特为主要代表的双方长期论战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富勒继承了西方历史上世俗自然法思想的理性传统,但又不同于以往的自然法学说。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道德可分为两种:愿望的道德(mo司ityofasPiration)和义务的道德(moralitvofduty)。〔’〕愿望的道德是指人们应当去努力实现的、有关善行的美德,它是肯定性的道德,实行这种道德的人会受到赞扬,而背离这种道德的人如果受到谴责,是由于他的失败而不是背叛了义务,是缺陷而不是行为不当。义务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道德,它的要求属于否定性的,即不怎样做,遵守这种道德的人不会因此而受到赞扬,但不遵守则会遭到谴责。因而又认为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类似,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联系. 为了论证法律和道德的不可分,富勒进一步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即程序的自然法与实体的自然法。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法律的实体目标,内在道德是指法律的解释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1 / 5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 的学科。①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或相互吸纳,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

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价值表,为应然的法律 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启示意义 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 2 / 5 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 的必然联系。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④既然对正义持道德怀疑论和不可知 论的态度,⑤于是凯尔森认为,正义只能是一种合法性,应当 建立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研究法律结构的法律科学(即所谓纯粹法学),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以某些特定的 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 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由于目的和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必须同时把目的既看成是“一种事实,又视做是一种判断事实的标准。当然,他还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法本身不是中性的词汇,其本身包含着某种道德意义。重新提出了“恶法非法”。 2、法的功能 法律的价值目标是多方面的, 诸如平等、自由、秩序、社会福利、公共幸福、社会效益等,法律的价值目标在不同的社会其侧重点是不同的, 自然法学派尤其关注秩序、自由、平等、正义。 ( 1)秩序。自有人类始, 暴力冲突就始终存在, 冲突本身并不会彻底根除,但人们找到了解决冲突的办法,这就是法律。秩序是与法律相伴的基本价值,一个没有秩序,没有相对安定的社会,法律的其它价值的实现都将成为泡影。 ( 2)自由。人的自由是人支配和驾驭客观世界的一种能力,是人在与客观世界的斗争中所争得的一种相对独立性,卢梭曾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把人类的历史说成是自由的实现过程,但自由并不意味着放任。 ( 3) 平等。平等观念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最为关注的一个观念之一,其中以卢梭的平等观最为著名,“人们制定法律就是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 (4)正义。法律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是人们根据正义原则制定出来的行为准则。正义不是一个和其它价值目标并列的一般性价值目标,而是一个能综合、包容和指导、调整其它价值目标的最高的全局性的价值目标。 所以,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必然包含了能使人们明辨是非、知善恶的价值标准。法律发展的目的在于社会,制定法律时要把公共幸福和人权作为其首要的目的,法

法学流派

三大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 一、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观点):1)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 2)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 3)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 4)现代新自然法 二、起源: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他认为,自然法永 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 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三、理性自然法学派 1、形成时间:17-18世纪 2、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荷兰创始人)、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 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 3、主要观点:1)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 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 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 然法的支配。 2)天赋人权论 3)社会契约论 4)主权在民论 5)法治论 四、新自然法学派 1、自然法学的复兴: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进一步被重视, 尤其通过几次大论战:如富勒与哈克,哈克与德沃金,使自然 法学派威信大增。 2、代表人物及其主张:富勒教授坚持主张,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包含了其固 有的道德性,缺乏这种道德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为法律。他还指 出,法律不仅要体现普遍意义上的道德目标,而且必须满足一 些程序上的要求。 3、特点:1)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新自然法学派有两个支派或者说有两个 发展方向,即世俗的与神学的,但他们都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 的制约。如威玛政府的司法部长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必须有 绝对的价值准则,否认人权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 2)强调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观。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一、分析主义流派 分析主义法学 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并列的西方历史上三大法学思潮之一。其基本特征是把法律规范当作唯一的研究对象,采取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分析主义法学的历史很悠久,仅次于自然法学。它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1)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的是注释法学。这种倾向,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的平民法学家格伦卡留斯到帝国时期的普罗库鲁士学派、特别是三大法学家为代表的一派人物,已有表现。在中世纪即11到15世纪的近500年时间里,意大利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发挥了重大的影响。(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包括:以解释《拿破仑民法典》为己任的法国一比利时注释法学;在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J.奥斯丁指导的分析法学,是适应资本间自由竞争需要的一种典型的法学思潮。(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即现代分析主义法学。先后出现过德国实证主义法学、H.凯尔逊的纯粹法学或规范主义法学、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别。不过,在这个时期,除美国外,分析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已由社会学法学所取代。分析主义法学经历的历史阶段,都是适应各个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实际需要而出现的。它们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作出了某种贡献,但又失之于把这种研究方法绝对化。 注释法学派 11世纪兴起于欧洲的,用注释或文字解释研究罗马法、特别是查士丁尼法典的一个法学家派别。注释最初是加在正文行间或写在边空上的、对难词和难知的解释;后来发展成为对整个段落和有关原则的解释;继而又发展成为对具体问题知识的概述,包括对各种原稿材料、平行段落和冲突段落的批评性注解。最后成为一种包括总结、解说性实例、一般原则推论和讨论现实问题的全面注释。注释法学派存在于约1050年到1250年。13世纪以后,由于对正义的研究代替对注释的研究,所以注释的研究方法开始衰退。注释法学家们为罗马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注释者和人本主义者在此基础上把罗马法研究作为法律方面的训练基础,对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寺院法方面也出现了注释法学派,他们主要是对教令作注释。 后注释法学派 又称“评注法学派”,1250—1400年活跃在意大利的一批法学家和教师所组成的一个学术派别。与注释法学派相区别,后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方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精)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① 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 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 或相互吸纳, " 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 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 。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 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 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 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 20世纪特 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 各不相同, 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 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 法律 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 " 程序自然法 " 、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 " 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他 们的手中都有一份 " 价值表 " ,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 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 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启示意义

西方的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的主要法学流派: 从方法的角度把西方的法学流派划分为两大类(包括非实证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两者主要的区别有: 1、研究对象不同。一个侧重于应然法;一个侧重于实然法。 2、研究方法不同。一个侧重于理性主义;一个侧重于经验主义。·非实证主义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应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理想主义),包括: 1、自然法学 1)早期自然法学 2)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3)古典自然法学 4)新自然法学(包括:世俗的自然法学和神学的自然法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2、哲理法学 1)早期哲理法学 2)晚期哲理法学(包括: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实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经验主义),包括: 1、注释法学 2、历史法学 1)早期历史法学 2)晚期历史法学 3、功利主义法学 4、分析法学 1)早期分析法学 2)晚期分析法学(包括:现代分析法学、纯粹法学和制度法学) 5、社会法学 1)自由法学 2)利益法学 3)北欧法学(斯堪的纳维亚法学) 4)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5)实用主义法学(美国的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 6)法人类学 6、综合法学 7、经济分析法学 ·其他法学派 1、批判法学 2、存在主义法学

3、政治自由主义法学 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 5、文学分析法学 6、女权主义法学 7、种族主义法学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 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评述: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

评述西方近代心理学三大流派的代表人物

评述西方近代心理学三大流派的代表人物,主要理论及其贡献 悬赏分:5 - 解决时间:2007-6-2 07:49 希望概括一点,不要太具体的~谢谢~ 提问者:露面超人WD50 - 书童一级最佳答案 精神分析学派、行为主义、人本主义心理学影响最大,被称为心理学的三大主要势力 精神分析学派弗洛伊德(以及其后的荣格) 精神分析由弗洛伊德开创,其后被不断修正与发展,影响力远远超出心理学,所以读者群相应更为广泛。 要想对弗洛伊德的思想有清晰的认识,还可以读几本介绍其思想的著作。查尔斯·布伦纳所的《精神分析入门》(北京出版社,2000)概括了弗洛伊德的基本思想与精神分析的主要内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弗洛伊德和马克思》 容,阐述明确贴切,在同类书中极为难得。 阐述了精神分析学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书虽写于上世纪30年代,却仍不失其价值。 观点:精神分析学派是弗洛伊德在毕生的精神医疗实践中,对人的病态心理经过无数次的总结、多年的累积而逐渐形成的。主要着重于精神分析和治疗,并由此提出了人的心理和人格的新的独特的解释。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最大特点,就是强调人的本能的、情欲的、自然性的一面,它首次阐述了无意识的作用,肯定了非理性因素在行为中的作用,开辟了潜意识研究的新领域;它重视人格的研究、重视心理应用。 行为主义

代表人物华生、斯金纳 华生创立的行为主义心理学理论体系在20世纪20年代风行一时,深刻地影响了心理学的进程。在其后,行为主义得到不断发展,以斯金纳最有影响。 行为主义是美国现代心理学的主要流派之一,也是对西方心理学影响最大的流派之一。行为主义可以被区分为旧行为主义和新行为主义。旧行为主义的代表人物以华生为首。新行为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则为斯金纳等。 华生认为人类的行为都是后天习得的,环境决定了一个人的行为模式,无论是正常的行为还是病态的行为都是经过学习而获得的,也可以通过学习而更改、增加或消除,认为查明了环境刺激与行为反应之间的规律性关系,就能根据刺激预知反应,或根据反应推断刺激,达到预测并控制动物和人的行为的目的。他认为,行为就是有机体用以适应环境刺激的各种躯体反应的组合,有的表现在外表,有的隐藏在内部,在他眼里人和动物没什么差异,都遵循同样的规律。 斯金纳认为心理学所关心的是可以观察到的外表的行为,而不是行为的内部机制。他认为科学必须在自然科学的范围内进行研究,其任务就是要确定实验者控制的刺激继之而来有机体反应之间的函数关系。当然他不仅考虑到一个刺激与一个反应之间的关系,也考虑到那些改变刺激与反应的关系的条件,他的公式为:R=f(SoA) 哲学背景:20世纪初,把人当作机器的机械唯物主义思潮(包括笛卡尔关于人的身体机制的机械论思想、拉o美利特等把人看做机器的观点),以及以经验事实作为勾销主客观界限的工具的新实在论都对华生有很大的影响。 观点:行为主义的主要观点是认为心理学不应该研究意识,只应该研究行为,把行为与意识完全对立起来。在研究方法上,行为主义主张采用客观的实验方法,而不使用内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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