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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保留
作者:曹韵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1期
摘要本文简要的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以及目前国际社会对仲裁的承认和执行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保留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决承认公共政策保留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85-02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交由第三方做出裁决,双方都有义务执行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理论界对于何为国际商事仲裁并没
有统一的定义,多是从其基本性质的角度对其进行界定,笔者比较赞同的一种定义是,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各方将它们之间发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商事争议提交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由仲裁庭做出对当事人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制度。①
二、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关系及现状
(一)承认与执行的概念及二者的区分、共性
一般认为,对仲裁裁决的承认,是国家司法机关对仲裁机构就当事人之间特定法律关系通过仲裁程序做出的其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予以许可,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司法行为。对仲裁
裁决的执行,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承认的基础上通过国家强制力使已经生效并取得执行力的仲
裁裁决得以实施的司法行为。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论是外国仲裁裁决还是在浮动仲裁理论下产生的非内国仲裁裁决,都存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而内国仲裁裁决一般只存在执行问题,不存在承认问题。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