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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

(行业指导价)说明

1.根据国家原发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考虑近十年来的综合物价上涨因素,参照有关省市最新的城乡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特制定我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

2.本标准所列收费项目为省内常见的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未列项目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每工日不低于300元。

3.本收费标准,要求其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执行,最终提交规划设计文件6套,彩图1套及光盘1套,超出部分由委托方另行支付印刷工本费。如果委托方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规划内容、深度,其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4.本收费标准所列项目档次之间的费用,均按内插法进行计费。

5.编制城乡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有委托方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供。

6.规划设计费分期支付,委托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规划方案评审后再支付40%,规定设计项目全部完成后交付全部规划成果时结清全部(剩余的30%)规划设计费用。

湖南省城乡规划协会

2003年5月

二.城镇总体规划

档次,不足1平方公里按一个档次(1平方公里)计算;

②、城镇规模是以经总体规划规模论证报告经评审后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

③、专题研究报告,其费用不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

④、需达到分区规划深度,应按本定额乘以1.2的系数;

⑤、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按本定额的20%计;

⑥、单独编制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纲要,各按本定额的30~40%计。

②、若总体规划完成之后,间隔时间较长,变化较大,必须重新收集资料、调研分析之后才能进行分区规划,可视增加的工作量酌情另计(增加20~40%);

③、各类开发区(含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总体规划按本标准计费。

三、详细规划

②、旧城区、各类开发区应按本定额乘1.2系数计费;

③、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按本定额乘1.3系数计费。2.修建性详细规划

②、不包括制作模型及土方平衡设计费用;

③、增加地块控制性规划指标的,按本收费标准乘以1.2系数收费。

2)城镇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②、管线工程、土方工程设计、模型制作的费用另计;

③、增加地块控制性指标的按本收费标准乘1.2系数计费。

4)城市设计

②不包括建筑设计、单项管线工程设计、小游园、绿化、土方等单项设计的工作量;

③环境设计按此标准单独计费;

④地形复杂地区乘1.1~1.3系数。

②不包括建筑设计、单项管线工程设计、小游园、绿化、土方等单项设计的工作量;

四、风景区总体规划

②不包括“专题研究报告”费用,但含规划大纲工作量;

③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应按本定额乘以1.5~1.8系数;

④水面按实际规划用地范围计算;

⑤风景名胜资源评价费用,按总体规划的40%计。

五、专项规划

②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

②包括城镇(主、次干道,支线)道路红线控制、竖向、坡度、转弯半径及交叉口形式确定等工作量;

注:①不足5平方公里按5平方公里计:

②国家园林城市按本定额乘以1.2~1.3系数。

②国家重点保护名城(镇、村)应按本定额乘以1.2~1.5系数。

②管线工程、土方工程设计的费用另计;

③国家重点保护文物街区乘以1.2~1.5系数;

④需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②旧城区按本定额乘以1.2系数。

10、其他专业规划

其他单独编制电力、电讯、环卫、人防、燃气、抗震防灾等专项规划的收费,每项目按城市总体规划总工作量的10~20%计费,公交规划为30~35%计费。

六、其他项目收费

②管线累计根书超过7根乘以1.1调整系数;

③、各种管线交叉平均每公里累计15次以上的乘以1.2调整系数。

注:①城镇主要平交口一般是指道路红线宽度40M以上的交叉口;

②城区的人行天桥设计费另计。

3、专题研究报告

编制城镇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需要增加的“专题研究报告”,根据实际工作量,按每项专题报告收费3-10万元。

4、村庄规划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收费标准执行;集镇建设规划按建制镇即城镇总体规划收费标准执行。

七、关于规划设计过程中修改规划设计的收费标准

有明确的规划设计任务书(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要点、业主的规划设计要求),已开始进行设计并完成一定中间成果(当超过各设计阶段内容的20%)的情况下,因原定的设计任务书(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要点、业主的设计要求)发生变更而导致设计必须修改,造成返工,应视工作量的多少和其复杂程度确定收费标准:

已完成20%~50%的工作量,按原设计费地20%~40%收取;

已完成50%以上的工作量,按原设计费60%~100%收取;

当设计修改工作量很大,有方案性变化时,要结清该阶段设计收费,另按当前要求重新开始,按本标准收取规划设计费。

项目方案设计收费标准

项目方案设计收费标准 项目方案设计没有固定的收费标准。本文是XX整理的项目方案设计收费标准,欢迎大家查阅。 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二、解析(按照3、2、1的顺序计算) 1> 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参照附表一(内插法)。 2> 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参照附表二,表中未列明的,可按系数计;也可以参照相近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 确定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参照表,Ⅰ级为,Ⅱ级为,Ⅲ级为。表中未列明的,可以参照相近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4> 确定附加调整系数, ①古建筑、仿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等附加调整系数为~ ②智能建筑弱电系统设计,附加调整系数为 ③室内装修设计,附加调整系数为 ④注:简单的、常规的室内装修设计,设计工作量不大的,没有附加系数;中档的室内装 修设计,设计工作量较多的,可以乘以低于的附加调整

系数;高档的、复杂的室内装修设计,设计工作量很大的,应当乘以的附加调整系数。 未列明的,表示该项工程没有附加调整系数。 2、第二步,公式2 (一般不计) 1> 计算其他设计收费,其他设计费是提供设计协调服务等发生的费用,未委托设计人提供其他服务的,不计算其他设计费。 3、第三步,公式1 (一般不计) 1> 浮动幅度值,是发包人与设计人在规定的幅度内(±20%)协商确定的,采用新技术的最高可提高至25%。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基本设计收费*10% 竣工图编制费=基本设计费*8% 注:1、施工图预算应达到技术标准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编制竣工图文件,应达到技术标准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没有达到的,或施工中设计变更较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竣工图编制费。

设计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费 收 费 标 准 2012-6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见附1)。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

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一)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3+5”(环长株潭)城市群城镇体系规划、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建设管治规划等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4.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除(一)、(二)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的建设项目需经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建设项目在设区的市所辖区内的,直接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修订版)

目录 1总则 (1)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 3城乡用地 (3) 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 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 6公共设施 (22) 7道路交通 (27) 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3) 9景观与环境 (44) 10特定区域 (46) 11附则 (47) 附录一:用词说明 (48) 附录二:名词解释 (49) 附录三:计算规则 (51)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61) 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 (66)

1总则 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 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 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 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 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 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 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总体规划的编制 2.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 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 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 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 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 2.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 制计划。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 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 2.5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 编制。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 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概念方案设计收费

概念方案设计收费 概念方案设计怎么收费的呢?概念方案设计收费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帮到大家! 概念性规划设计并不在目前行业取费标准当中,而且概念新规划的内容没有标准深度,设计内容根据甲方的要求差别很大,比如有的做的是概念性总体规划,有的做的是概念性方案设计,有的做的类似于控规。根据内容不同,深度不同,面积不同,根据我做规划的了解,行业内价格从1000~10000元/公顷不等,当然也有直接参照相关规划取费的,别如概念性总体规划按总规标准取费。 1.规划类别:这是决定性条件,概念性规划一大多就是概念性方案设计,基本按公顷计价,价格在1000~10000元/公顷不等,如果是概念性总体规划,且规划深度与总规接近,那就按参考总规标准计费。 2.设计院资质:在第一条确定的条件下,比如是概念性方案设计,那么甲级设计院的一般在6000元/公顷以上,乙级的3000`5000元/公顷,丙级的在1000公顷 3.设计深度:总规层面的参照总规来取费,控规层面的参照控规取费,对于有些项目在用地布局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加入城市设计的,那么一般在5000元/公顷以上。 1、建筑保温阶段:建筑保温是指为防止冬季室内过冷及减少室内热量损失,在设计中所采取的综合性措施,又称

建筑防寒。建筑保温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进行建筑规划设计、提高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防止冷风的不利影响、使房间具有良好的热特性和合理的供热系统。其具体的保温措施有:在保证充足日照时间的同时避免受寒风的侵袭;选择有效的外围护结构的保温措施;改进窗的材料及构造以提高窗的气密性能;充分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等。 2、建筑防热阶段 建筑防热是指为防止夏季室内过热及改善室内热环境在建筑规划设计中所采取的综合性措施。建筑防热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尽量减轻太阳的直接辐射;二是尽量减轻太阳的间接辐射;三是强化自然通风。且具体的措施有:对建筑物的布局方式、体型及朝向的正确选择;保持建筑室内自然通风;围护结构外表面选用浅色装饰;选择有效的外围护结构隔热措施;选用合理的窗口遮阳方式。 3、建筑防水阶段 建筑防水是指为避免建筑物因水的侵蚀影响建筑使用的耐久性和室内环境质量而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避免建筑物产生裂缝以减少水的来源;将建筑物表面缝中的水引导至缝外以防止内渗;采用具有隔水性能的材料或防水构造以阻断水的通道。按所用材科的不同,防水构造可分为刚性防水和柔性防水两种。其中,刚性防水是用防水

设计公司设计收费标准

专业设计公司设计收费标准-平面设计-广告设计-画册设计价格/收费标准 所属 分类 设计项目名称设计价格/收费标准备注说明 标识设计2个标识设计方案,30个工作日 内免费修改到您满意为止 1600元起 初稿时间:5个工作日内出标识设计稿 内容包括:标识创意设计及创意简介 设计方案:2个标识设计方案供客户选择。 30个工作日内免费修改到您满意为止。 追加标识创意方案600元/个起 标志设计 /商标设计标志设计、企业标志设计、LOGO 设计、商标设计、产品标志设计 2000元起 初稿时间:6个工作日内出标志设计稿 内容包括:标志图形、标准字、标准色, 标志创意设计及创意简介 设计方案:2个标志设计方案供客户选择。 30个工作日内免费修改到您满意为止。 追加标志创意方案600元/个起 画册设计宣传单设计、画册设计、产品目 录设计 宣传单设计:500元/P (8页以上,300元/ 页,20页以上,250 元/页) 企业形象画册设计: 500元/1P起 产品画册设计:16P起 200元 /P起 海报设计:1款1200 元起 招贴设计:1款500元 起 适用于:产品形象彩页设计、企业形象彩 页设计、产品目录设计 画册类设计收费标准:封面、底:500元/ 页 画册内页设计收费标准:300元(16P以上, 200元/页) *个别产品目录类内页制作可以低至100 元/P。 企业办公用品名片设计、信封设计、信笺(便 签)设计、工作证设计、胸卡设 计、票据/单据设计、文件袋设 名片设计:200元款 信封设计:200元款 信笺(便签)设计:200 本收费标准只适用于已经在我公司设计过 标志、标识、画册、网站、光盘的客户, 而且我公司暂时不提供小于3个的企业办

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第二节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本章第四节的基础,一般与第四节结合考查) 大纲要求: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熟悉) 重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镇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乡域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 难点:城市总规和详规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知识点1: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重要程度*)1.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目的 (1)从区域整体出发,统筹城乡发展,明确城镇职能分工,引导各类城镇的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 (2)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 (3)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开发活动,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2.全国城镇体系规划重点:确定国家城市发展方针政策,组织全国城镇空间结构以分类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重点:明确适合当地特点的城市化发展模式,确定发展重点,安排和协调省域基础设施建设,对重点城市职能、方向和规模提出指导性规划。 知识点2: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常考点)(重要程度***)1.涵义: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是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应该包括纲要和成果两个阶段,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两个层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2.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9个方面) (1)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 (2)综合确定土地、水、能源等各类资源的使用标准和控制指标,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

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局城乡规划顾问团队咨询服务招投标书范本

千里马招标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9013908321.html, 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服务类)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湘江新区城乡规划顾问团队咨询服务政府采购编号: 湘新财采计-GK 委托代理编号: -HN 采购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局 采购代理机构: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总则 .适用范围 .定义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费用 .授权委托 .联合体投标.采购进口产品 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偏离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三、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语言 .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报价 .备选方案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的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 .开标 .资格审查 . 评标委员会 .评标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中标信息公布 .投标人质疑 七、合同签订 .中标结果通知 .履约担保 .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变更数量的权利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的规定

九、其他规定 .政策与法规 .招标代理服务费 .其他规定 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 一. 总则 . 评标委员会 . 评标方法 二. 评标程序 .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 澄清有关问题 . 比较与评价 .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定义 .合同的适用范国 .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价款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货物的验收 .货物包装要求 .运输和保险 .质量标准和保证 .权利瑕疵担保 .知识产权保护 .保密义务 .价款支付 .伴随服务 .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 .合同中止与终止 .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不可抗力 .解决争议的方法 .适用法律 .通知 .合同未尽事项 .合同份数及生效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项目管理信息 .合同标的及金额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付款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组成合同的文件 第五章投标文件组成 资格证明文件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作为签字代表的提供)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作为签字代表的提供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年月至月期间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委托代理人作为签字代表时提供) 附、投标人基本情况(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用地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二○○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 (4) 1.1用地分类及代码 (4) 1.2 建设用地相容性 (7) 第二节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原则 (9) 2.1 一般原则 (9) 2.2 城市建设用地的选址原则 (9) 2.2.1居住用地 (9) 2.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0) 2.2.3工业用地 (11) 2.2.4 仓储用地 (12) 2.2.5对外交通用地 (13) 2.2.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3) 2.3 村建设用地选址原则 (16) 2.3.1村民住宅用地 (16) 2.3.2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6) 2.3.3村经济发展用地 (16) 2.3.4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17)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 3.1 一般规定 (18) 3.2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 3.3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9) 3.3.1 一般要求 (19) 3.3.2村民住宅用地 (20) 3.3.3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 3.3.4村经济发展用地 (22) 3.3.5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22) 第四节名词解释 (23)

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 1.1 用地分类及代码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 合广州市规划用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了划 分和归类。 1.1.2广州市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8中类,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1的规定。【条文说明:1.1.1 城市用地分类参考《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表1.1 广州市用地分类

最新工程设计收费标准A

最新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OO二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

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 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 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 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 湘建规〔2006〕167号 各市州规划局、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实施,特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经2006年1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简称规划验收,下同),

是指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核准图纸为主要依据,对申报竣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复核和认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设市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遵照本制度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规划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划验收工作由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建设厅直接负责国家和省重大项目规划验收的监督管理,并参加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划验收;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建设厅报告规划验收情况。 第二章验收程序 第五条建设单位根据本制度组织自检后,持以下资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三)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放线、验线成果资料,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 (五)竣工测量图; (六)其它相关资料; (七)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

国家计委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2018建筑规划设计收费参考标准

2018建筑规划设计收费参考标准(附各类建筑收费参考标准) 来源:中机院时间:2018-06-13点击:12108次 中机院结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和建筑行业相关项目情况制定了本院2018年建筑规划设计收费参考标准,仅供行业参考! 第一章综述 一、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2017年《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编制组编制。中机院结合《计费指导》和建筑行业相关项目情况制定了本院2018年建筑规划设计收费参考标准,仅供行业参考!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人工单价调整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9〕396号 关于发布201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人工工资变化的实际情况,为准确反映市场,我厅组织对各市州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经征求建设各方意见,现发布2010人工工资单价(具体人工工资单价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工资单价和市场工资单价。附表中其他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二、在合同签定、招投标或结算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合理价)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照市场工资单价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其成本价的规定作出处理。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10%以上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最低工资单价与市场工资单价之间的取定值)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12-01 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东省的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适应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依法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公民权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生态保护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划定程序】生态控制线按下列程序划定: (一)【工作方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划定工作组织和计划、初步的空间边界、分级管制边界和管理实施措施等。 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成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修改完善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二)【生态控制线成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工作方案,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编制生态控

设计收费标准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现将我院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公布如下,并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 一、收费依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全文附后)。 二、区综合经济园区项目比照上述文件标准减半计收。 附件: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

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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