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文件
闽工院综〔2013〕33号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
现将《福建工程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工程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表
福建工程学院
2013年6月22日
福建工程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推进建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建工程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的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院系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学校将定期组织抽查。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若为在校学生,学校可取消其毕业资格和学位申请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校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本校教职员工,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处分。
第九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未按岗位职责要求履行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工作,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学位论文审查情况应纳入对各院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院、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院、系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院系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院系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所在院、系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将调查核实后做进一步的认定。
第十三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福建工程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