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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

第二章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

第一节人事争议概述

一、人事争议的概念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它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人事争议主体必须是已经建立人事关系的双方,即一方是事业单位,另一方是该事业单位的职工;二是人事争议的客体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提出的异议;三是人事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人事关系双方由于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

二、人事争议的分类

对于人事争议,可以按照不同的角度分类:

1.按照人事争议涉及的职工人数,可以分为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个人争议是指单个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争议,集体争议是指多个职工就同一类行为或基于共同的理由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2.按照人事争议的性质,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是指因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是指对没有规定、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存在不同的要求发生的争议。

3.按照人事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职工流动产生的争议,包括职工辞职的争议,单位辞退职工的争议等;因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执行聘用合同条款的争议,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的争议、解聘、辞聘的争议,违约责任的争议,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三、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依据和意义

1.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依据

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依据包括实体性依据和程序性依据,实体性依据包括争议所涉及的国家及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政策。程序性依据主要是人事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办法和规则等。

2.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意义

人事争议处理是我国社会公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处理工作,对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人事争议的预防

由于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需求,改革又涉及双方利益的调整,所以双方会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引发人事争议。人事争议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通过积极的预防来尽量减少争议的发生。

1.增强事业单位和职工的行为规范意识。从实际情况来看,事业单位和职工的行为不规范是直接导致人事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行为不规范的主要表现是不遵守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定,或不按规定履行聘用合同。规范事业单位和职工行为,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事业单位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职工遵纪守法的意识,使事业单位和职工能够自觉遵守国家规定和履行聘用合同。

2.强化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着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的重要职责。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人事争议的发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监督机制,通过

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执法检查等方式来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监督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情况,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还可以通过开展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来消除聘用合同签订不规范埋下的纠纷隐患。

3.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民主管理。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民主化,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预防人事争议的有效措施。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民主管理,是指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参与事业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工作民主管理,有利于增强职工的责任意识和行为规范意识,促使单位在人事管理决策中充分体现广大职工的正确意志和合法利益,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形成良好、和谐的人事工作环境,从而避免人事争议的发生。

五、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渠道

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渠道主要包括:(1)人事争议协商;(2)人事争议调解;(3)人事争议仲裁:(4)人事争议诉讼。

单位的人事争议协商不是人事争议调解的前置程序,也不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但进入人事仲裁程序后,人事争议调解就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而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不经过协商去申请调解,还可以既不经过协商也不申请调解就直接申请仲裁。但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经过仲裁后才能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六、人事争议处理的工作特点

1.与人事工作密切相关。人事管理的规范程度是导致人事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处理争议要依据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人事行政部门和单位人事部门须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争议的处理。

2.处理争议及时快捷。调解、仲裁等争议处理程序比较简便、灵巧,同时处理争议的周期比较短,如仲裁机构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就结案,这样能使争议在较短时间里得到解决,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3.把调解工作放在首位。人事争议属人民内部矛盾,采取调解方法来解决,双方易接受,效果比较好,可以防止激化矛盾,这就决定了调解是贯穿争议处理全过程的主要手段。

七、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工作虽然性质不同,各有特点,但都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是:

1.合法原则。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人事争议,处理的依据、程序和结果要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

2.公正原则。人事争议的处理要以事实为基础,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后,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所偏袒。

3.及时原则。处理人事争议要在规定时间内结束,不能无故拖延不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节人事争议处理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

一、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关系

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在性质上是相同,但两者又有区别:

1.工作对象不同。劳动争议处理主要解决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处理主要解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2.适用的实体法规不同。劳动争议处理主要适用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人事争议处理则主要适用于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

3.处理机构不同。处理劳动争议的是劳动争议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是人事争议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法》由“三方”(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可由与争议处理相关的部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人事行政部门。

二、人事争议处理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关系

人事争议处理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主要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人事争议的处理,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居于中立地位,认定人事争议是非的活动;而申诉控告则是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手段处理内部争议的一种行政行为。

2.诉求主体不同。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中的申诉控告只能是公务员个人;人事争议处理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3.适用原则不同。公务员中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而人事争议处理适用调解原则。

4.受理机构不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受理机构是行政机关,而人事争议的受理机构是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三、人事争议处理与信访的关系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活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与信访工作的主要区别是:

1.人事争议处理的范围只是人事管理中发生的争议;信访的范围则广泛得多,公民或法人既可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控告,也可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还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2.人事争议处理有管辖规定,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处理机构提出申请;信访则不同,公民或法人可以按规定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问题。

3.申请处理争议一般有时效规定,当事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巧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访则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时效限制。

第三节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一、人事争议协商

(一)人事争议协商的概念

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为妥善解决某些问题,采取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的行为。人事争议协商,是指事业单位和职工因客观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就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协调人事关系共同进行商谈,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应当自觉履行。

(二)人事争议协商的原则

1.双方自愿原则

自愿,是人事争议协商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人事争议双方都愿意协商时,协商才能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协商,要求通过其他渠道来解决争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2.平等互信原则

事业单位和职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进行人事争议协商时,双方只有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才可能妥善地解决争议问题,形成和谐的人事关系,不能把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能采取欺诈手段蒙蔽对方。

3.合法原则

人事争议的协商过程,就是双方增进了解,互谅互让,争取达成协议的过程。协商过程和采取方式要做到合法,协商的结果不仅要体现单位和职工的共同意志,双方都能够接受,而且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否则达成的协议就失去了合法性,不能履行。

二、人事争议调解

(一)人事争议调解的概念及特点

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时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

人事争议调解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人事争议调解是在第三者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这就区别于没有第三者主持的人事争议协商活动。

2.人事争议调解是自愿活动,必须始终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3.人事争议调解是通过教育、疏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的,调解组织的意见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接受的情况下才起作用。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合理、合情和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

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工作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还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此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调解的特有原则:

1.自愿原则

人事争议调解的自愿原则,是指调解组织在处理争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有任何强迫的行为。自愿原则包括:

(I)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争议发生后,只有在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并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时,调解组织才能予以调解。如果当事人不申请调解,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调解就不能进行。

(2)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争议经过调解后,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形成了共识,愿意就此解决争议时才一能考虑订立协议的问题。不能在当事人思想不通、还未相互谅解的情况下,强迫或诱使他们达成协议,或者在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意见、不愿达成调解协议情况下,调解组织强行作出调解决定。

(3)当事人自愿履行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机构可以通过检查督促,动员双方如期履行。但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反悔时,调解协议即自动失效,调解组织不得强迫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

2.合法、合情、合理原则

合法、合情、合理原则,是指调解组织既要依法办事,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参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依据聘用合同进行调解,又要注意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单位与职工的实际情况和主观愿望,对当事人陈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达到法、情、理相一致,妥善有效地解决好人事争议,防止无原则的进行调和,或只考虑合法不顾及合情、合理的工作倾向。

3.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是指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不是人事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仲裁、诉讼受理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之间发生人事争议,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有权利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式,他们可以提请调解组织出面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对在调解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经调解虽达成协议,但事后当

事人反悔,不愿履行协议而要求仲裁的情况时,调解组织对当事人不得进行干涉或阻拦。

三、人事争议仲裁

(一)人事争议仲裁的概念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应用,从字面解释,“仲”是地位居中的意思,“裁”是评断的意思。二者结合在一起就是指居中裁断。人事争议仲裁就是仲裁机构居中对人事争议进行裁断。

人事争议仲裁概念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第一,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就人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第二,人事争议仲裁是“自愿提交”。第三,仲裁机构是居于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享有人事争议仲裁权的机构。第四,人事争议仲裁的调解和裁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同等约束力,并且具有强制性。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特点

1.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范围内,仲裁机构都应该受理;另一方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出庭,不影响仲裁程序地进行。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2.机构独立,一级仲裁。仲裁机构的相对独立是保证仲裁公正性的基础。机构的相对独立,一方面是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预;另一方面是指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任何仲裁委员会都不得干预其他仲裁委员会对人事争议的处理。一级仲裁的含义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不能向其他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重新仲裁的申请,但可以向原仲裁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先行调解,及时裁决。调解和裁决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两种方式,在调解和裁决关系的处理上,实行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先行调解是指调解是仲裁的前置程序,也就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要先调解,后裁决,不经调解不能进入裁决程序。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避免案子久调不决,使双方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护。

4.性质特殊。人事争议仲裁是具有行政、司法双重性质的制度,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有比较密切的关系,但人事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受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三)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

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和仲裁员须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此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主要是:

1.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独立办案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

2.合议原则合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案件要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仲裁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避免主观臆断,保证公正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3.回避原则回避是指当仲裁员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得参加该案的仲裁活动,以防止徇私舞弊的问题发生。

(四)人事争议的仲裁依据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和特点,人事争议仲裁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事工作的政策规定。这是人事争议仲裁的主要依据,包括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政策和事业单位辞职、辞退规定等实体性依据,有关人事争议仲裁的规定等程序性依据。

2.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在有些其

他方面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人事管理规范问题,也须作为人事争议仲裁的依据,如劳动法、教师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著作权法等。

3.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的,人事争议的发生往往与这些规章制度有关系,所以仲裁应参考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其他依据不同的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作为仲裁的依据前,仲裁机构要对其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

四、人事争议诉讼

(一)人事争议诉讼的概念

人事争议诉讼是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寻求司法救助,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具体讲,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包括人事争议案件的起诉、受理、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

(二)人事争议诉讼的特点

人事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与其他民事诉讼活动相比,人事争议诉讼有如下特点:

1.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人事争议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不服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才受理,没有经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人事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事业单位和职工。

3.人事争议诉讼的标的主要是人事权益。

(三)人事争议诉讼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 30号),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四)人事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根据法释〔2003〕13号和法函〔2004)30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案由为“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人事争议诉讼的意义

2003年8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人事争一议诉讼制度正式建立,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基本形成,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把人事争议纳入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体现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要是人事争议从制度上得到彻底解决,就必须将法院的审判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因为法院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通过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能够使事业单位和职工合法的人事权益从根本上得到维护。

第二,缺乏司法保障的仲裁是不完善的仲裁。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这就是人事争议仲裁权得到了司法权的保障,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人事争议仲裁的权威性。

第三,建立人事争议诉讼制度,实现仲裁与司法接轨,有利于法院对仲裁工作的监督,促使人事争议仲裁更加公正合理。

第四节人事争议仲裁的机构、受案、管辖、时效

一、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处理人事争议具有仲裁职能的专门机构。它既不是民间组织、司法机关,也有别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仲裁活动,并对后果承担责任。第二,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处理人事争议,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第三,在仲裁过程中拥有指挥和裁决权,它的行为对仲裁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起着决定性作用,与仲裁的参与人相比,它在整个仲裁活动中起着积极的主导作用。

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仲裁庭和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领导监督其办事机构、仲裁庭的工作。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经仲裁委员会授权,确定仲裁庭组成等。仲裁庭的主要职能是在仲裁委员会的直接领导监督下和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协助下具体承办案件。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接受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特征,人事争议仲裁处理争议的领域不像人事争议调解那么宽泛,有其确定的受案范围,从而保证人事争议机构在法定范围行使职权,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人事争议仲裁范围的概念

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指对人事仲裁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的界定。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对象范围和案件范围两个方面。

第一,从对象范围来看,人事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一,从案件范围来看,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何种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二)人事争议仲裁范围的确定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主要是: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

一是辞职争议,包括单位不给职工办理辞职手续的争议,单位不给职工接转人事档案的争议,辞职人员与单位关于培训费的争议等。

二是辞退争议,包括辞退条件方面的争议,辞退程序方面的争议,有关辞退费的争议等。

三是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包括因订立、执行、变更、解除、续订、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单位与职工双方虽然没有签订聘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等。

三、案件管辖

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职权划分。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纵向管辖,即上下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权限的分工;二是同级但不同地区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权限分工。根据《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方法》,我省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范围具体划分是:

1.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是:省级机关及其直属驻蓉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人事关系在省的中央驻蓉单位的人事争议;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仲裁;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仲裁。

2.市(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是:本市(州)所属单位人事争议;境内跨县(市、区)的人事争议;驻市(州)的中央、省属单位不属于省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3.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是:本县(市、区)、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

四、仲裁申请条件及时限

申请条件是指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必须满足的条件。《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仲裁申请人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是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时效,在法律上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是指符合管辖与受案范围要求的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时效内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仲裁,争议机构就受理,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争议仲裁机构就不予受理。《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把仲裁时效规定为60日,即: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或从知道、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这一时效人事争议仲裁委就不再受理。

后记

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深化过程中引入选人用人竞争机制,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就业公平的重要措施。为配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方便参考人员,我们组织编写了本资料。

本资料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公民道德、四川省情、公文写作、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人事争议仲裁等知识要点。编写时参考了大量的专著和教材,在此对这些专著和教材的作者表示感谢!由于时间紧迫,编者的能力和水平有限,书中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指正并见谅。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 二○○七年八月九日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员若干名。 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区别(精)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异同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与机构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对于法规出台前发生的各种人事争议,原则上按照当时的有关政策法规由争议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协调解决。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条例与机构适用位于城、近郊区的中央和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外盛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劳动争议内容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介绍说,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信访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央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信访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北京市××××××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区××× 电话:010-6×××××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尊敬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于2013年×月×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劳人仲字[2013]第××号立案通知书及××等10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答辩意见:被诉人与申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和债务关系。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历来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亦不属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人在申诉书中称,李××雇请其为××××厂干部宿舍楼装潢。申诉人自己也很明白,他是受李××的委托而到××××厂干部宿舍楼从事装潢工作,并非受答辩人聘请或委托。同时,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答辩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诉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诉人,答辩人的工地管理人员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诉人。因此,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更是无理要求。 二、凡是答辩人在××××厂承揽的装修装饰工程有需要材料或者劳务承包的,均与材料供应商或具体施工人签订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但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申诉人也没有证据注明双方存在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填写样本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模版)

一、请求事项(请逐项列明):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000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528元。 —

合计金额:元 二、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 (一)基本事实: 1.入职时间:2013年1月 1 日。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1)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无 (2)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 □√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年月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他 3.工作岗位:钳工。 4.工资情况: (1)工资发放形式: * √银行转账□部分现金发放、部分银行转账 □现金发放□

(2)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应发工资(含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3500 元。 5.离职情况: (1)是否已离职: □√是,离职时间:2016年9月30日 □否 □不明确,最后工作日:年月日 (2)离职或未正常上班原因:申请人2016年9月30日回到被申请 人处要求上班,但被申请人不让申请人进入车间,并于当天违法辞退 申请人。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与理由(如有请求事项的计算方式,请逐项列明): 诉求1:申请人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每天按时上班,但被申请人未发放上述期间的工资,被申请人应予支付。 相关证据:考勤表、工资银行转账清单、工资条。 # 计算方式:3500元/月+3500元/月÷天×11天=元。 诉求2:申请人2015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但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休假,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 相关证据:考勤表、工资条等。 计算方式:3500元/月÷天×5天×200%=元。 诉求3:申请人工作是按标准工时制实行,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申请人每周六加班1天,每天加班8小时,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doc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都是职工、用人单位将其发生的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裁决,下面是我给大家分享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张三,性别:男/女,出生年月:xx年 x 月x日,民族:XX,身份证号: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XXX,现住址:贵港市XX路XX号,邮政编码:XXXX,联系电话:987654321(个人有效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局(写明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四职务:总经理/局长/XX 住所:贵港市XX路XX号(写明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3456789(单位电话)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1.支付XX年X月至XX年X月(明确年限)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XXX元(明确数额); 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XX元(明确数额); 3.支付丧葬补助金XXX元,供养亲属抚恤金XXX元,一次性工亡补助XXX元(写明工亡各项待遇名称、数额);

4.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XX元,住院伙食补助XXX元,停工留薪期工资XXX元(写明工伤各项待遇名称、数额); 5.支付超时加班费XXX元,节假日加班费XXX元(写明加班时间); 6.XXXXXXXXX。 事实和理由:(写明事实经过)如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写明入职时间、合同、岗位、工资标准、解除及离职时间、解除终止原因等;②工伤待遇争议写明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工伤的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医疗期、本人工资、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已支付的工伤待遇等;③劳动报酬争议写明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 (写明请求的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因XXXXXXXXXXX,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XXXX》等有关规定,XXXXXX。故被申请人应当XXXXXXXXXX。因被申请人XXXXXX,导致申请人XXXXXX,根据《XXXXXX》第XX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XXXXXXX。(按照仲裁请求分别写明各项请求的法律依据) 此致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一式三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申请人:张三 二○XX年X月 X日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认真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能力,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社会管理中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多发,社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问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手段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领域,是社会管理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各项利益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

问题,是新时期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全面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社会服务能力是当前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新形势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即将全面实施,劳动人事关系矛盾已进入易发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的调处任务越来越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我们当前必须抓好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要努力减少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纠纷;要求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基本建设,着力解决劳动关系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夯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基础,是当前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大局的需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力保证。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的紧迫性,要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作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一)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原则。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是指做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该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实体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可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其他名称,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实体化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并配备人员,以仲裁办案场所建设为基础,以落实仲裁经费为保障,着力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既要立足当前有效应对争议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贵委劳人仲案字()第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就XX诉XX区XX药房一案答辩如下: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与事实不符: 一、申请人提出的给付加班工资XX元的请求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申请人自从XX年月来工作后,很快就被任命为XX药房的店长,一直在店长位置上工作至年月。店里的大事小事大多数都是申请人自行决定。申请人的工资也都是及时给付,根本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 申请人提到的加班问题,我这里有年月和年月份、月份的考勤打卡记录的复印件,从该复印件不难看出,年月至年月个月的时间内,申请人的出勤打卡是其自己打的,加班的记录仅有为数不多的次,分别为年月日、年月日、日、日。而且打卡记录有次为申请人自己填写,加班也只有下班时间,没有上班起始时间。我想问一下在座的,如果你加班了,又是自己负责打考勤卡,你能不把自己的加班都记录在案备查吗?我想没有这样的傻瓜吧。既然不存在所谓的加班又何来元的加班费呢?纯属无稽之谈。相反,从年月至年这个月的考勤打卡记录可以看出,申请人平时在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和旷工,常常是来店里点个卯就不见人影,且存在经常不打卡、擅自填写机打卡片的情形,这些店里的其他员工均可证明。由于申请人经常不遵守劳动纪律,影响极坏,造成其他店员意见很大,为平息众怒,教育申请人本人,被申请人

先后于年月、年月和年月分别给予申请人一次口头警告,一次书面警告的处罚。虽然申请人的情节恶劣,鉴于申请人为该店店长,被申请人从稳定大局出发,并没有扣其一分钱,请问,这样对待她是不是做到了仁义至尽。 因此该请求与事实不符,请仲裁委明察秋毫,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出的给付XX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其理由也不成立,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加付赔偿金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手上是一份工资发放表格,申请人的工资都是按月足额支付的,而且远远高于XX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何来XX元的经济补偿金。至于加班费,前面已经提及,不再重复。 因此该请求与事实不符,请仲裁委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出的给付XX元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其理由也不成立,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申请人自己也讲了,申请人从年月来XX药房工作至擅自离开,时间已有年多,也就是说申请人在XX药房的工作年限已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评析

第一部分劳动关系 案例:刘某与某设施维护有限公司非全日制用工解除劳动关系案 【焦点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如何界定? 【适用要旨】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可随时通知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否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应予证明。 【案情简要】 年月日,刘某入职某设施维护有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刘某在公司承包维护的某水库工作,职位为清洁工,负责水库外围的清洁和绿化工作,每月工资元。入职后,刘某上下班时间单位未作考勤管理。年月日,单位以与某水库的维护承包合同到期为由,通知刘某终止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单位念及刘某家庭困难,额外多支付了刘某个月的工资元。后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设施维护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元。对此,某设施维护有限公司抗辩其与刘某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可随时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不予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某设施维护有限公司应对刘某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某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作为管理者,掌握管理刘某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出勤记录等管理信息,因其未提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刘某之间为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裁决某设施维护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差额元。

【评析】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也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因此,有不少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用工时,未能完全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仅认为只要双方口头约定是非全日制用工即可。法律上,《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定,其中第条、第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此,用人单位要充分证明劳动者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一、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以此证明劳动者的用工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二、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是按法律规定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据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让劳动者对录用相关情况进行书面签字确认。此外,用人单位一方面还应做好以下方面管理:一是规范公司的用工管理制度,让非全日制劳动者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保障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不能单方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并在平时日常工作中对非全日制的员工进行一定的考勤管理,可以使用书面、电子打卡或指纹录入等考勤形式,保留记录;二是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支付周期做好工资发放工作,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工资,不能私自延长工资发放周期,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三是用人单位如果确有事由需要与劳动者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时,应耐心和劳动者进行沟通,阐明解除缘由,得到劳动者的理解,避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引致矛盾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人事争议仲裁 文书样式

(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之一)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申 请 书 申 请 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家 庭地址、电话、邮编)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 单位驻址、电话、邮编)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单 位住址、电话、邮编)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 致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副 本 份 2、证 据 份

说 明 一、本文书是为了指导人事争议当事人进行仲裁申请而供申请人填写使用的。 二、申请人如果是单位的,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事实和理由”栏可续页。

(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之二)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立案表 字 第 号 案 由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 情 摘 要 承办人 意见 仲裁办 意见 仲裁委 意见 备 注

说 明 一、本表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经审查需要立案的人事争议案件,报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时负责填写的文书。 二、案情摘要由工作人员填写,应简要地将案件的主要情节及请示写明,并将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附上一并报批。

(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之三)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理案件通知书 字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收悉,本委经审查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按规定,请缴纳受理费 元,预缴处理费 元。 三、向本委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空白)。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以自动离职案为例)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尊敬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市劳人仲字﹝﹞第***号”答辩通知书收悉,现就申请人***与***公司(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已于年月日自动离职,主动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现又请求答辩人补发申请人年月至年月工资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未经申请审批于年月日已自动离职,主动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申请人主张的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元已过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赔偿金系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以及《劳动法》第十条仅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后果的立法缺陷,增设了双倍工资的惩罚,该第二倍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故第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

罚性赔偿金的性质。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在仲裁申请书中的陈述来看,其主张的应为年月份至年月份期间共计个月的双倍工资。至今已远远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 三、申请人请求答辩人为申请人补缴年月至年月的社会保险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年月至年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应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该期间内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至今未看到申请人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主张,故其主张期间的社保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

2020年深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2020年深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员工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职务: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实际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申请,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驳回仲裁申请。 一、请求事项(简明扼要,争议金额或其他请求要清楚、明确):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_______ 年____ 月____日至 _______ 年____ 月____日日)_______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_______ 年____ 月____日至_______ 年____ 月____日)_______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_______ 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_______ 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_______元。 合计:______________元。

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总结

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总结 根据市人事局《关于做好XX年度人事争议仲裁统计和总结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1个,仲裁员共有9名,其中专职3名,兼职6名。我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成立以来,严格要求,秉公执法,积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一年来,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人事争议案件为0件,调解结案0件,裁决结案0件。全年无人事争议方面的来信、来访。 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措施 1.注意抓仲裁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的自身建设。 一年来,在认真抓好各项业务工作同时,我们还注意抓了人事仲裁办事机构和人员队伍尤其是兼职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作风及廉政建设,确保了人事仲裁工作机构内部两个文明建设的整体协调推进。一是坚持了政治理论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保持了每月一次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时间,保证了组织生活会的按期开展。二是认真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及人事仲裁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注意抓了人事仲裁办事机构和有关人员的党纪党风教育和廉洁勤政

建设。如及时组织仲裁工作人员学习党纪党风教育和廉洁勤政建设文件,观看党纪党风教育和廉洁勤政建设录相,学习人事仲裁工作纪律规定;要求仲裁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道正派、依法办案原则,做到了对仲裁工作人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和严格管理。 2. 加大了人事争议仲裁的宣传和调研检查力度。 目前,虽然我区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专、兼职仲裁工作人员,但至今仍未受理和处理过人事争议案件。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先后到辖区内相关单位开展仲裁调研工作。与此同时,为了增进人们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了解和支持,纠正一些同志对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在认识上的偏差,我们还采取措施加强了对人事争议仲裁的宣传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来,我区的人事争议仲裁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理论的研究未够深入,人事争议仲裁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业务指导力度不够,上述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一个时期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四、XX年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主要打算 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实际,XX年我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要点是: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8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了适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整合和仲裁办案工作需要,规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认定和使用行为,提高仲裁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印发执行后,原《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劳仲发[2009]2号)同时废止。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参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第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 第五条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八条在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

人力资源知识人事争议案例

(人力资源知识)人事争议 案例

人事争议案例 1、辞职,需交俩万培养费? 从壹起人事争议仲裁案例见规范聘用合同 某高校和其职工钱某因辞职问题引发的人事争议。此案对事业单位切实 规范聘用制度,依法维护职工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案情:钱某于2003年7月至某高校工作,壹直未签聘用合同。2004年2月,钱某和该高校曾签署壹纸协议,其中约定:乙方(钱某)于甲方(某高校)工作期间,若申请自费出国、调离、报考研究生、辞职等,若工作不满俩年须交纳俩万元人民币的培养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钱某于该高校工作1年半后申请辞职,某高校坚持要求钱某交纳2万元培养费后方为其办理辞职手续。经协商未果,钱某自动离校,某高校遂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协议约定的培养费即为培训费,也可解释为违约金,请求依法裁

决钱某支付培养费俩万元人民币。钱某则辩称,其于该高校工作期间,仅于日常工作中接受了基本业务培训,除此之外该高校未出资对其进行培养,因此该高校主张的培养费没有事实根据。 裁决: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 流动暂行规定》中的规定,培训费系指单位因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而支付的费用,而培养费则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本案被申请人钱某于申请人处日常工作中所获得的培训,为正常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非该高校出资对被申请人进行的专门培训,申请人主张培养费系培训费没有合法依据。由于单位和职工未签订聘用合同,未就聘期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某高校关于培养费可解释为违约金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另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中的规定,于职工符合辞职、调动关联规定的情况下,亦不应限制人才的合理流动。故仲裁庭裁决,驳回申请人某高校的仲裁请求。 分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结合此案分析指出,上述争议从 表面见是双方就权利义务约定不清形成的纠纷,症结则是双方未签订规范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指南(2015最新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指南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仲裁申请书的基本格式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等;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2、被申请人。此项内容应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同上; 3、请求事项。此项内容应简明扼要、明确具体。请求事项涉及时间的,要明确起始和终止的时间;涉及金额的,要列出具体的数额;涉及撤销某项处理决定的,写明该文件名称及文号;涉及多项请求事项的,分项列明; 4、事实和理由。此项内容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争议发生的经过;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证据及证据的来源等。 5、申请人亲笔签名,日期。 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A4纸,一式两份,有多个被申请人的,按被申请人的数量相应增加申请书份数。注:仲裁申请书须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不能用圆珠笔填写。另,申请书也可以打印,但落款签名及时间须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劳动者且自行申请仲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提供(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递交申诉材料时,申请人、代理人须同时到场,并填写公民代理承诺书;(4)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公函或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律师证原件。以上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供律师证原件,律师事务所公函。 3、明确的被申请人(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资料(注:用人单位为企业的到工商行政部门打印单位工商注册查询单;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打印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的到民政局打印注册资料);(2)单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公司版)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暂住地址: 委托代理人: 尊敬的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京朝劳人仲字[****]第*****号”仲裁通知书收悉,现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仲裁标的不属于贵委的受案范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均主体不适合。 申请人所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所陈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仅存在一定程度的项目合作关系,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且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均无法佐证本案与被申请人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不应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即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该证据也无法证明本案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转账记录证据,仅能体现申请人与答辩人之间存在过项目合作,但答辩人并未以工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支付过任何费用。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申请人与答辩人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3、答辩人为申请人介绍的项目结束以后,向申请人所支付的有关费用是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即应视为答辩人的个人行为,该支付行为也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定构成要素。 4、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答辩人曾于****年**月份至****年**月份向申请人推荐第三人与其合作的事实存在,并且由申请人直接收取有关费用,同时自担相应责任,该事实与申请人的请求和所述事实完全矛盾。即能够印证仅存在合作关系。

5、申请人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形式均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实为合作关系,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申请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支撑。 二、申请人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就其与被申请人间存在劳动关系举证不能,申请人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三、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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