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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三期女工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三期女工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三期女工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养老金全国统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可以异地结算医疗费用、工伤报销费用范围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更透明等。尽管新法的很多配套细则仍没有完善,但是其政策导向性已经非常明显,即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利益,加重违法用工成本。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阎付克律师将为HR们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常见难题。

三期女工并非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保护女职工应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产假、劳动关系保护等。但是对于三期女职工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是大众对劳动法的误读。企业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仅限劳动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但是,如果女职工严重违纪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

解除劳动关系不得以女职工处于三期为理由,但是三期女职工违纪、损害企业利益,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阎律师指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排除有一些女职工为逃避解除劳动关系而恶意怀孕的案件。因此,为降低企业风险,在与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阎律师建议HR选择即时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会避免因提前30天通知而产生许多不确定因素的麻烦。假期与薪资管理企业不可犯糊涂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对于常见的病、事假工资,生育津贴,退休金等如何发放问题上,现场HR提出不少疑问。阎律师提醒大家,事假和病假工资不可混淆,事假可以不发工资,病假工资可按照企业规定发放,但是员工当月扣发工资额有一定限度,即员工工资实际领取总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即使因为扣发保险金额等原因不足最低标准,企业也要自己承担这一差额。

生育津贴发放额度,新法有了明确规定,与以往发放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数额不同,新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这对于基层职工十分有利,但是对于某些高额薪资的职工可能会因此而减少领取生育津贴数额。对此,阎律师表示,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采取额外补助等方式予以安抚。

对于劳动者关心的享受养老保险条件,阎律师指出,只要满足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满十五年这三个条件,即可按月领取。但是很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其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本人意愿,不愿脱离岗位,甚至不办理相应退休手续。对此,阎律师提醒HR,此种情况企业要承担很大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对企业非常不利。按照规定,退休人员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社会保险不必继续缴纳(缴纳已满十五年),如果不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企业仍将继续缴纳各项保险。而退休人员,企业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与其签订劳务协议,这样可在领取养老保险金、劳务薪金等方面避免纠纷。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范例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范例 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无论是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办理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 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 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 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合同双方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 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女工五期保护

女工保护制度 女工的劳动保护,除享受男工共同保护外,根据其生理特点,发育成长情况,给予特殊保护,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合同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不得拒绝安排女工、不得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和取消应享有的待遇。 2 女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并建立女工健康情况档案。对查出的疾病应及时进行治疗。 3 禁止安排女工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以及繁重体力劳动。 4 女工较集中的地方,应按规定和条件配备女工卫生保健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5 各部门也可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的女工劳动保护措施。 6 女工“五期”保护 1、经期女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和冷水作业以及繁重体力劳动。 2、孕期 (1)女工在怀孕期间,各部门不得安排繁重体力劳动,如攀高、抬举等作业。 (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怀孕在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并酌情削减劳动定额,准许在劳动时间适当休息。 (3)怀孕女工如不能胜任原工作时或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又无子女的女工,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调整适当工作。 (4)女工在企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孕期检查和分娩所用的医药费、接产费应按公司规定给予报销。 3、产期 (1)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前未休息或提前生产的可将不足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2)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 (3)女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院检查证明,可按病假处理。 4、哺乳期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工,其所在部门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路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

劳动关系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开选聘、平等竞争、择优上岗、优胜劣汰的劳动用工机制,建立“骨干高工资、工作满负荷、考核严管理”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与权限 4.1员工所在部门 4.1.1员工入职手续协助工作。 4.1.2员工调动管理工作。 4.1.3负责与员工进行沟通、离职员工工作交接及物品清理工作。 4.2人力资源部 员工入职手续办理、人员情况统计、社保福利的办理、人员档案的建立、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流动管理。 4.3总经办 4.3.1员工入职行政手续的办理。 4.3.2员工集体宿舍转移的相关手续、公司物品交还手续。 4.4财务部 负责核查离职员工是否移交个人借款、固定资产、资产租赁(对于借款、借用涉及金额超过2000元者,须及时与部门联系,确保公司不受经济损失)及违约金的收取。 5 工作流程 5.1劳动合同管理 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凡本公司职员必须以合同契约的形式,与公司确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由企业法人与员工签订。5.1.2合同管理的权限

5.1.2.1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所有成员的聘用合同和上岗合约的签订、管理、终止或解除、劳动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 5.1.2.2部门对部门内部员工有权提出终止与解除聘用合同的建议,班组对所属员工有考核权和解除上岗的建议权,并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解聘合同的有关手续。 5.1.2.3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5.1.3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终止或解除等程序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双方约定共同遵守的事项具体见《全日制劳动合同》。 5.1.3.1合同期满续订聘用合同,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并经过综合考评决定。 5.1.3.2员工调到公司其它部门,劳动合同不终止,在新的用工岗位上岗后劳动合同继续生效。 5.2人事档案的管理 5.2.1人事档案的分类 5.2.1.1入职档案 a)个人简历、员工登记表、入职试卷、面试评价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各类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个人入职基本信息。 b)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补充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实习协议等。 5.2.1.2培训档案 员工培训试卷、外派培训心得、培训申请表、培训效果评估表、培训服务协议。 5.2.1.3职位档案 职位说明书、职务任命书、职位职务变更记录。 5.2.1.4薪酬考核档案 试用期考核表、季度/年度考核记录表、工作记录、调薪申请单。 5.2.1.5其他档案 个人党/团相关资料、各类奖励、处罚记录。离职申请、离职工作交接单、离职证明存根、补偿金协议等 5.2.2查阅 相关权限人员可以到人力资源部申请查看,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人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范本_1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9914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Model of a labo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与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 2、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二节职责权限 1.职责与权限 1.1行政人事部:劳动关系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编制、改进劳动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劳动关系管理。 1.2其他部门:在行政人事部门指导下,正确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节劳动关系管理 1、劳动关系分类 劳动关系管理、奖励与违纪事件处理、健康管理、特殊时期员工关系管理等。 2、劳动合同管理 2.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2.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合同范本由行政人事部核准。 2.3.劳动合同办理时间: 新入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职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会该员工直属部门,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公司用人状况并结合该员工的意愿,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继续聘用,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3.3行政人事部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便于集中、规范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对已给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3、劳动关系证明 行政人事部应员工本人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为员工开具相关证明,包括工作证明、离职证明和退社保证明。 4、劳动争议处理 4.1劳动争议是企业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各级管理人员要本着沉着、冷静、务实、灵活的原则,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4.2劳动争议的情形:因职工重大违纪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4.3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依法处理;积极配合。 5、员工意见管理 5.1.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财富,加强对员工意见的管理,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全总50道)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 单选题(共50题)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均衡就业 C、政治平等 D、机会均等 答案:A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答案:A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的内容。 A、恋爱、结婚 B、休息、休假 C、结婚、生育 D、晋职、晋级 答案:C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子女。 A、一个 B、两个 C、三个 D、四个 答案:B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 B、颁发荣誉证书 C、减免子女学费 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 答案:A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 B、2011 C、2012 D、2013 答案:C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答案:D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解除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精)

解除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 完善和规范公司劳动人事制度,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事业部的合同制员工和签约服务期 6个月以上的员工。第三条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 经公司同意后, 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条劝退是批在合同期内, 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经双方协商, 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员工, 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劝退, 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劝退应包括公司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暗示, 而本人自己提出辞职申请的,也应享受劝退的待遇补偿。 第七条如本公司员工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 医疗期满后, 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本公司予以劝退。 第八条如本公司员工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 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又找不到适当的工作,本公司予以劝退。 第九条如本公司员工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内部劳动力市场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的,本公司予以劝退。 第十条辞退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态度、技能、绩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辞退员工必须以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辞退,以加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

第十二条如本公司员工久试用期未满, 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本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如本公司员工合同期内劳动态度差, 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本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如本公司员工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 再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本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除名是在合同期内, 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 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除名的行为。第十六条公司除名员工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员工。 第十七条如本公司员工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本公司予以除名。第十八条如本公司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如本公司员工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如本公司员工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本公司予以除名。第二十一条如本公司员工泄露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本公司予以除名。第二十二条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 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辞职、劝、辞退员工未在报告批准后 3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离职手续或 10个工作日内未办完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第二十三条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四条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 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则上, 在合 同到期一个月前,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合同。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3 4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劳动关系管理。 5员工调动管理 3.1调动范围和形式 3.1.1员工调动按照调动范围,分为一级调动和二级调动,按照调动形式分为借调和正式调动。 3.1.2一级调动是指跨职能部门、跨经营单位的员工调动行为,二级调动是指各职能部门内部、各经营单位内部所进行的人员调整。 3.1.3借调是指为了完成集团阶段性项目工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集团人力资源部、经营单位人力资源科)直接协调员工调动的行为,不办理调动手续,员工人事隶属关系不变,任务结束后仍回原岗位工作。正式调动指经过调入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集团人力资源部、经营单位人力资源科)、调出单位三方协调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调动行为。 3.2员工借调时间,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应超过四个月。对于集团安排借调的员工,员工应服从调动安排。借调员工的考勤由调入部门或项目组统一管理,员工的薪酬等级不做调整。 3.3员工自行申请调动,则应先联系接收的调入部门,调入部门同意后由调入部门提交调人申请。用人部门如想调内部员工到本部门工作,则应预先同员工本人沟通,员工同意后由用人部门即调入部门提交调人申请。 3.4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集团人力资源部、经营单位人力资源科)应本着人力资源最优化配置的原则,协调调入调出部门意见,综合考虑将合适的员工在合适的时段调配到合适的岗位上。

3.5员工调动审批权限 3.5.1下列三种情形的人员调动和调整,应逐级报集团人力资源部、集团分管领导、人力资源总监、总裁审批 3.5.1.1一级调动 3.5.1.2二级调动中涉及科室主管及中层级以上人员的调整 3.5.1.3二级调动中涉及到薪酬变化的岗位调整 3.5.2各经营单位内部对中层以下人员跨科室、跨车间、区队调动调整(同岗、异岗调换),应提交员工调动申请,经本单位人力资源科、分管领导及总负责人签批后,如不涉及薪酬调整,则无须报人力资源部签批,由人力资源科直接下发调动通知。同时,应将调整信息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更改员工档案信息。 3.5.3各职能部门内部对主管以下人员跨科室调整(异岗调换),无须提交调动申请,但应将调整信息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更改员工档案信息。 3.5.4经营单位各车间、区队内部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同岗、异岗调换),如不涉及薪酬变动,则无须提交调动申请,但应将调整信息报单位人力资源科和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更改员工档案信息。 3.6凡涉及薪酬调整的一二级调动,调动审批后,员工薪资自动套用新任职岗位薪酬标准,不再另行薪酬调整审批。 3.7员工应在调动审批后两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到新岗位就职。 3.8新聘员工在试用期未满前,原则上不予调动。 3.9同一员工一年内异岗调动不应超过四次。 6员工离职管理 4.1员工意向离职,应同直接上司及部门、车间、区队负责人充分沟通后,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审批表”。人力资源部应同拟离职员工作深层次沟通,深切掌握员工离职的深层次原因。 4.2员工依据“离职审批表”填写要求,如实填写离职原因后,递交给直接上司,直接上司最多享有15天时间的滞留权限,以确保工作顺利交接和妥善安排。如离职岗位继任人员在15天内尚不能到位,则拟离职员工直接上司应明确签署离职审批意见。 4.3直接上司审批后,拟离职员工应持“离职审批表”在本部门或本经营单位逐级

解除劳动关系管理规定

解除劳动关系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规解除劳动关系的管理,使之规化、合法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类别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 1、辞职 辞职是指在试用期,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试用关系的行为。试用期员工辞职须提前3天申请辞职; 2、辞退 辞退是指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试用期员工参照工作岗位说明书,经综合评定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公司有权终止试用期,人力资源行政部通知员工本人,并于一日要求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到人力资源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二)、合同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辞职 辞职是指在合同期,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 员工转正后在合同期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向公司申请。否则,每提前一天离职,均需在工资所有项目中按比例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

员工申请辞职,须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见附表1),经公司审批后,人力资源行政部予以办理离职手续。 2、劝退 劝退是指在合同期,经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劝退,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劳动法40条),公司可劝退员工: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容达成协议的。 3、辞退 辞退是指是用人单位在合同期,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或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合同期员工参照工作岗位说明书,经综合评定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情节重者,公司提前三天与员工进行交谈,告知公司决定,三天后要求员工进行工作交接,人力资源行政部予以办理离职手续。 除《劳动法》(劳动法39条)中相关条款对辞退的明文规定的情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25858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管理细则 三、劳动保险管理细则 四、附则

一、总则 (一)、目的 依法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杭州威立雅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三)、职责 本制度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由办公室负责公示、执行及解释。

二、劳动合同管理细则 (一)、劳动关系的确定 经公司确认录用的员工,需在一周内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上一工作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由办公室确认后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公司在员工被正式录用后一月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包括: 1、国家劳动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合同文本; 2、其他相关劳动协议附件: 2.1商业保密协议(附件1); 2.2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协议(附件2); 2.3岗位涉及的其他协议。 (三)、合同的形式及期限 1、合同形式分为二种: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1.1全日制劳动合同:公司与正式员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五险。第一次合同期限为1-3年,第二次合同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期限为4-6年。 1.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公司与临时雇佣的员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工资与五险以现金形式每半月结算一次,由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事宜。合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1.3其他合同: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劳动关系,由公司依法与员工签订相关的劳动合约。(四)、合同的履行及变更 履行劳动合同中,公司与员工应积极沟通。如遇签订合同的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并继续履行。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约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并重新约定合同条款。(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1、员工辞职:员工提出辞职,在试用期内需提前三日,在非试用期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非试用期需以书面形式通知。 2、公司在下列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 知识竞赛题目及答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共85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A、4月28日 B、5月1日 C、5月28日 D、4月30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D)。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1997年7月1日 B、1988年7月1日 C、1988年7月21日 D、1991年7月1日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B)条(不含附录)。 A、12 B、16 C、21 D、28 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A)的和谐与稳定。

A、劳动关系 B、劳资关系 C、企业关系 6、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B)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身体状况 B、生理特点 C、疾病与不适 D、性别弱势 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C)条件。 A、工作 B、休息休假 C、劳动安全卫生 D、收入 8、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B)告知女职工。 A、口头 B、书面 C、正式 9、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B)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10、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A)。 A、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B、解除劳动合同 C、解除聘用合同 1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B),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A、女职工要求 B、医疗机构的证明 C、工会证明 D、女职工身体状况 12、对怀孕(D)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与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 2、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二节职责权限 1.职责与权限 1.1行政人事部:劳动关系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编制、改进劳动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劳动关系管理。 1.2其他部门:在行政人事部门指导下,正确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节劳动关系管理

1、劳动关系分类 劳动关系管理、奖励与违纪事件处理、健康管理、特殊时期员工关系管理等。 2、劳动合同管理 2.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2.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合同范本由行政人事部核准。 2.3.劳动合同办理时间: 新入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职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会该员工直属部门,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公司用人状况并结合该员工的意愿,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继续聘用,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

则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3.3行政人事部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便于集中、规范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对已给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3、劳动关系证明 行政人事部应员工本人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为员工开具相关证明,包括工作证明、离职证明和退社保证明。 4、劳动争议处理 4.1劳动争议是企业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各级管理人员要本着沉着、冷静、务实、灵活的原则,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4.2劳动争议的情形:因职工重大违纪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女工保护法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和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章劳动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二)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三)遵守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 (四)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以书面形式依法告知女职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落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六)采取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安全。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损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行为: (一)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除外); (二)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八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

劳动关系管理实训答案

《劳动关系管理实训》答案 (2010年10月) 专题一:员工入职与建立劳动关系管理 工作任务1-1 工作任务1-2 【解决方案】 方案一优劣:要约如果要撤销的话,必须在承诺作出之前;李磊已经作出承诺;李磊已经辞去原来的工作。 方案二优劣:李磊已经做出承诺;录用通知书已经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采用此种方案,结果与方案一相差无几。 方案三优劣:录用通知书中包含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的内容签订劳动合同,但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予以变更;公司在录用通知书上已经载明了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李磊有权拒绝在劳动合同中变更。 方案四优劣:此时公司遵守了录用通知书;但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果到时候不能证明李磊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必须继续留用李磊;此方案有一定的风险。 更完善的方案:公司向李磊摊牌;公司表示愿意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双方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如果李磊坚持要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与其签订期限为一个月的劳动合同。最终,李磊同意双方不再签订劳动合同。 此方案的理由:录用通知书已载明的事项不能随意变动(职位、月薪、福利、入职日期),录用通知书未载明的事项则可以作为突破口,即劳动合同的期限。 给管理人员的启示:(1)录用通知书是对用人单位的单方约束,在起草录用通知书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应为用人单位留有一定的余地。(2)有了录用通知书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让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以选择让录用通知书作为合同附件继续有效。如果存在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有不一致的情形的时候,用人单位

必须终止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工作任务1-3 【解决方案】 客观地来说,小王完成的这份劳动合同很糟糕。不过,小王也努力考虑到了商场的一些实际情况,比如,商场的营业时间是早9点到晚9点,节假日不休息的。但是如果把这作为劳动合同的条款是不合法的。具体说来,小王起草的劳动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劳动合同缺少“首部”,即缺少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通常情况下,我们把用人单位称为甲方,把劳动者称为乙方,甲乙双方的基本情况要在合同中描述清楚。具体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即使是空白劳动合同书,也要列出这些项目供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填写。 (2)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一共有三种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因此,劳动合同中首先要明确采用哪一种方式来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然后再约定具体的期限。 (3)关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小王起草的劳动合同种,“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的文字显得多余,此条款的重点是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或者约定工作岗位,然后将岗位说明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另外,最新立法规定,工作地点也成为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起草劳动合同时不能忽略了。 (4)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每个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设计自己员工的作息时间,但都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通常情况下,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但是像商场这类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前提是必须提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如果不经审批直接写进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劳动者同意,此条款也会因为违法而无效。 (5)关于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可以是明确的数字,也可以是计算劳动报酬的方法,总之必须明确。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可见,如果劳动报酬条款约定不明确,会给劳动合同的履行带来很大的障碍。 (6)关于社会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在劳动合同中不能有任何更改。目前,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负担,劳动者所应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仅仅约定完全由劳动者个人负担是不合法的。关于福利,主要指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福利,国家目前没有什么相关规定,所以,“福利按劳动部门的规定发放”形同虚设。 (7)关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但如果约定,就不能简单地设定“承担责任”,而应将责任的内容具体明确,以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过,约定的具体责任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过重的违约责任也有可能因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 (8)关于发生事故的免责条款。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如果认定为工伤,其责任理所当然由用人单位承担,任何事先的约定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发生的事故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其责任的承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所以,约定这一条款的实际意义不大。 (9)关于其他条款。小王的这份劳动合同遗漏了很多重要的事项,其中有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劳动合同的条款,例如: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还有一些虽然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但对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管理十分重要的事项,例如: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82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标准 版本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依照集团水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潍坊水务分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1、按照授权委托书要求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与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2、按照授权委托书要求授权人代表公司与除上

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统一由各公司综合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签订。 1、入职各类岗位员工,均须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在原单位正式退休、内退而加入公司的员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聘用协议》。 4、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一个月内,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5、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6、合同终止时间:每年6月30日之前入职的,合同终止日期为终止年份的6月30日;6月30日之后入职的,合同终止日期为终止年份的12月31日。 7、劳动合同版本,当地主管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采用当地主管政府部门提供的统一版本(需到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均按集团同一版本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1、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3年期合同;中层及以上级别的员工原则上签订5年

女职工保护控制程序

上海五冶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 程序文件 女职工保护控制程序 (依据GB/T28001—2001) 文件版号:F版 修订次数:0 发布日期:2004年7月5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5日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版号:F版 1 目的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女职工。 3 职责 公司工会主席负责对本程序的领导,公司工会为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部门为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 3.1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职责 a) 指导各二级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项目部工会女职工委员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做好女职工的管理工作;完善女职工的各项制度;做好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协助行政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b) 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协助行政贯彻计划生育条例,各二级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女职工到医院进行妇科体检、治疗。 3.2 二级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职责 a) 建立女职工组织;做好女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女职工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协助行政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的“五期”保护工作。 b) 协助行政贯彻计划生育条例,各二级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定期组织女职工到医院进行妇科体检; 3.3 项目部工会女职工委员工作职责 a) 建立女职工工作机构;做好施工现场女职工的思想工作;执行国家、地方、公司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若干规定,组织女职工学习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女职工的自我维护能力;在施工现场做好女职工的保护和特殊作业保护工作及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女职工的“五期”劳动保护工作。 b) 各级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要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五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更年期)。 4 工作程序 4.1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如:公司两级工会女工组织和项目部工会委员年度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管理规定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完善和规范公司劳动人事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总部、各事业部的合同制员工和签约服务期6个月以上的员工。 第三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钟点工以合同为准,但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条劝退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劝退,但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劝退应包括在公司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暗示下本人自己提出辞职申请的,也应享受劝退的待遇补偿。 第七条如本公司员工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予以劝退。

第八条如本公司员工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又找不到适当的工作,公司予以劝退。 第九条如本公司员工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公司内部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的,公司予以劝退。 第十条辞退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技能、绩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辞退员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钟点工以合同为准,但至少提前一周)通知被辞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辞退,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 第十二条如本公司员工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如本公司员工合同期内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如本公司员工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其工作表现仍然达不到要求,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除名是在合同期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除名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除名员工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员工。 第十七条如本公司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如本公司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1 / 7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劳动纪律管理 为了严明劳动纪律,加强劳动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建立严谨的生产、生活和经营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考勤工作,有核算员的单位由核算员负责考勤,没有核算员的单位由单位领导指定一人负责兼职考勤工作,考勤员要如实进行考勤,真实反映员工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考勤表由考勤员签字后必须经单位一把手签字(不可以盖领导手章)确认后交到人力资源部,然后才可以做本单位工资。人力资源部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考勤不认真或弄虚作假者,当事人按旷工处理,并扣考勤员50元工资,扣单位领导100元工资。人力资源部工资管理员按月对全公司员工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做出相应处理。(二)坚持查岗制度,各单位内部要经常性地检查劳动纪律和员工出勤情况,要求每月不少于四次,并于季度末汇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公司成立查岗领导小组,每月至少查岗四次,对查出的各类问题要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予以曝光。(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1.上、下班迟到、早退累计两次或一次达到15分钟扣工资20元,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扣30元,达到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

扣50元,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工作岗位睡岗、脱岗或干私活扣50元;工作时间脱岗超过1小时按全天旷工处理,扣100元;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扣1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委托他人替上班按旷工处理,扣双方工资各1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在工作时间内假借正当理由请假或无故脱岗而从事第二职业,按全天旷工处理,并扣工资200元,对于技术人员,长期干私活经常缺勤或脱岗,还要取消享受技术津贴资格;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会议、学习和义务劳动等活动者扣工资50元。 2.员工旷工,本单位要在三日内进行批评教育,五日内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和本单位共同进行家访教育转化工作。员工连续旷工时间达到5. 2 / 7 天,或一个年度内累计达到10天者,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达到10天,或一个年度内累计达到20天者给予记大过处分;经批评教育无效仍不上班的,当连续旷工时间达到15天,或一个年度内累计达到30天,视为自行离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有旷工行为而不报的单位,一经核实,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旷工期间所得的各种待遇两倍对单位进行处罚;员工连续旷工时间达到15天而不报的,还要削减该定员。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已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臵;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封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特病保险办法 第一条参保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凡身体健康且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的能正常工作及劳动的女职工及男职工女性家属,均可自愿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责任期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原发性乳腺癌保险金:参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原发性乳腺癌的,本公司全额给付该参保人“原发性乳腺癌保险金”。 二、原发性其他妇科癌保险金:参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原发性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及子宫肉瘤的,本公司全额给付该参保人“原发性其他妇科癌保险金”。 三、妇科癌症手术切除术住院医疗保险金:参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妇科癌症(原发性或原位癌)且必须行子宫全切除术或卵巢切除术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付“妇科手术切除术住院医疗保险金”。 四、妇科癌身故保险金:参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包括原发性或原位癌)、子宫肉瘤造成身故的,本公司全额给付该参保人“妇科癌身故保险金”。 五、妇科原位癌保险金:参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经诊断初次发生妇科原位癌(即乳腺原位癌、子宫原位癌、子宫颈原位癌、卵巢原位癌、输卵管原位癌、阴道原位癌),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该参保人“妇科原位癌保险金”。 六、女性大病爱心救助金:参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包括原发性或原位癌)、子宫肉瘤的,本公司全额给付“女性大病爱心救助金”。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妇科癌症(原发性或原位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妇科癌症(原发性或原位癌)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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