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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实录翻译

《明实录·作铁榜申诫公侯》



(洪武五月六月三十日)铸造铁榜告诫国公列侯。榜文说:

我观看过去史书中的帝王本纪和功臣列传,结果发现:有的君主虽有爱护体恤功臣的心意,但有始无终,致使忠良辅臣不免遭受杀身灭门的大祸,实在值得怜悯啊!偶或也有耳聪目明的圣主,对待功臣的一片心意,光明皎洁得如同日月,奸臣不能从中挑拨离间,因而君臣能够和睦相处,一直到度完一生。这在国家方面,有安如盤石的结果;在功臣方面,有世代享受富贵的好处。我对此非常羡慕。也有明智的君主,本想保全功臣,情意十分恳切,无奈跋扈成性的大臣,依仗自己有功,屡屡犯下过恶,经过多次宽恕,仍不改悔,不得已才把他处死。这是臣下自取祸殃啊!

还有其他的情况:君主具备宽厚仁义的德性,功臣怀有忠诚善良的心地,然而他们各自缺乏察辨判断而互有误解,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功臣家奴倚仗主人权势,欺压良善,而功臣却不能明察家奴的所作所为,致使他们胡作非为。司法部门对他们依法惩办,立案定罪,奏报朝廷。这在忠良大臣来说,必定不会指使家奴这么干,只是家奴擅自犯下的罪过。可君主却不能体察大臣的本心,认为是大臣指使干的。如此,姑息大臣有功、免罪而罢官的处理方式就出现了,略微警告功臣家奴的处理方式也出现了,但却不向功臣明明白白地告诉他家家奴所犯下的罪恶,含忍的太过分。等到司法部门屡屡奏报这家家奴犯法,就怀疑大臣欺骗蒙蔽君主,一旦不宽容,马上就加以残害,这是君主昏昧不明所造成的。(反过来,)当时功臣尽管怀有忠诚善良的心地,却不能约束督察自家的下属,一有朝廷怪罪下来,就抱怨君主,这是为什么呢?这也是因为家奴这类人,在外面干坏事,回来却说办好事。而大臣在朝廷料理政务,或者作为元老退休在家,加上小人阿谀奉承,极少能够劝谏,所以就听之任之了。等到家奴犯罪,司法部门收执讯问,君主命令处死大臣家奴,而大臣却不理解君主保全自己的心意,随即产生疑虑怨恨,以至恶果牵连到自己身上,这种现象往往存在。还有的是天子追念功臣的功劳,免掉家奴的罪过,而家奴回来后却禀告大臣说:“君主不能容纳您,所以就编造罪名来查办奴才等人罢了。”大臣一时听信,不亲自加以明察,认为必定如此,于是产生猜疑,导致身遭极刑,这是大臣不能约束督察自家下属的过错。(以上列举的情况,)可以说君臣两方面都做得不对了。

我从平民崛起,仰赖众位大臣效力,平定天下。过去已经论功行赏,封为国公列侯,赐予丹书铁券,发给

优厚俸禄,让子孙相传,共享太平。但我还担心公侯家中的奴仆各色人等,一向沾染恶劣的习气,冒犯国家的法典。现通过铁榜申明律令。

我明白地告知众卿等人,除亲属犯罪另议处罚办法外,只要奴仆一犯法,马上就查办,但对你们并不追究责任。如果敢有倚仗功劳藏匿罪犯的,就按抵消一次死罪赦免来处治。你们各自应该谨慎守护好自身,对亲属奴仆严加管教,以求符合我保全功臣、善始善终的心意。为此有九条规定:

其一,凡是京师和外地各指挥、千户、百户、镇抚以及总旗、小旗等军官,不许私自接受公侯赠送的金银布帛或衣服钱物。首次接受的,杖责一百下,发配海南岛充军。第二次还接受的,处死。公侯赠送礼物的,初次违犯和再次违犯,都免予惩罚,但要作为过失记录在案。第三次还违犯,就准照抵消一次死罪赦免来处治。奉命征讨,无论赠送者还是领受者,都不在这条限令之内。

其二,凡是公侯等官员,不是遵奉朝廷特殊旨令,不许擅自役使官军。违犯这条规定的,初次犯、二次犯免除惩罚,但要作为过失记录在案。第三次还犯,准照抵消一次死罪赦免来处治。官军中敢有随便就听从役使的,杖责一百下,发配海南岛充军。

其三,凡是公侯之家强行霸占官府或平民所拥有的山场、湖泊、茶园、芦苇荡以及金银铜场、冶炼作坊的,初次犯、二次犯,免予惩罚,但要作为过失记录在案。第三次还犯,就准照抵消一次死罪赦免来处治。

其四,凡是京师和外地各个卫所的官军,不是在出征时,不许擅自在公侯门前侍立,听候差遣。违犯这条规定的,杖责一百下,发配到烟瘴边地充军。

其五,凡是功臣家中负责管理庄田的人,不许仗势在乡里欺压殴打平民。违犯这条规定的,刺面、割鼻,把家产登记没收,入充官府。妻儿老小都迁徙安置到南宁。其余帮凶,各杖责一百下,连同妻儿老小全都发配到南宁充军。

其六,凡是功臣家中的屯田佃户、管庄干办、火者、奴仆及其亲属等,仗势欺凌乡民,侵占抢夺乡民田产财物的,都按照国家倚势欺殴人民律,处以死刑。

其七,凡是功臣之家,除去赐定仪仗户以及佃田人户已向官府申报户口、记录在册的以外,其他人胆敢私自托身公侯门下,逃避差徭的,杀头。

其八,凡是公侯之家倚仗权势,欺压良善,强迫民户定立卖田契约,实际上分文不给,侵占抢夺他人田地、房屋和牲畜的,初次违犯,免除惩罚,但要作为过失记录在案。第二次违犯,停发一半俸禄。第三次还违犯,停发全部俸禄。第四次又犯,与百姓同罪。

其九,凡是功臣之家,不许暗自接受民户

的田地以及朦胧投献物业。违犯这条规定的,初次犯免除惩罚,但要作为过失记录在案。第二次犯,停发一半俸禄。第三次还犯,停发全部俸禄。第四次又犯,则与百姓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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