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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事项

采矿权审批事项
采矿权审批事项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

程序、要件和时限

一、审批事项: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的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采矿登记审批。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扶余县矿产资源规划》。

三、程序: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

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有合适的比例尺,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各拐点之间以直线连接,以下所提及矿区范围图均相同要求);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国家出资勘查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准书。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非企业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 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2. 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

(三)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

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采矿权。

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二、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采矿权价款经确认后,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矿权价款的处置。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三、采矿登记

(一)采矿登记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图名为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拐点标定,有合适的比例尺,并附坐标表,矿区范围要标明拐点号并用标记明显的直线连成封闭多边形);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许可证。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0.储量评审报告及批准文件。

11.非企业型探矿权人设立企业申请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包括有关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三)审批

国土资源局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并确认受理后,对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进行评估,做出审批决定后,同意登记的,应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

退回。对上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签署采矿登记审批责任表。

(四)通知和公告

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四、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变更登记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

2.变更开采主矿种;

3.变更开采方式;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变更矿区范围的,如资源量变动较大,应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并报登记机关审查批准。申请缩小矿区范围的,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储量情况和有关

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变更开采主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应提交相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区范围图。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年度应与原采矿许可证一致;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有效期期满前的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三)采矿权注销登记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下发注销批准文件;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9.登记书到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科领取。

贵州煤炭采矿权审批试点

贵州省煤炭采矿权审批试点 储量1亿吨以上煤炭采矿权审批办事指南(暂行)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一)、适用范围新立煤矿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二)、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办事指南相关依据; 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电子报盘1份)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和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银行存款证明);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1980西安坐标系); 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5、储量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 6、资料汇交凭证;价款评估(计算)备案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外资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提交有关外商企业的批准文件;

9、申请开采矿区范围和所依据的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二者叠合图; 10、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勘查许可证复印件(纸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3)完成最低地质勘查投入,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价款等证明材料;(4)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附具“申请开采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勘查许可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1、非企业法人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非企业法人身份证明资料; (2)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3)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原件); 12、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或中标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2)成交确认书(原件2份)、采矿权出让合同、价款缴纳收据等资料; 13、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有关批准依据之一: (1)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请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文件(原件2份);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和权限的资料(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

目录 一、探矿权申请资料 (1) 二、探矿权申请流程(参考) (4) 附件一:关于取得在线申请探矿证的说明 (6) 附件二:符合在国土资源部取得探矿证的情况 (7) 附件三: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审批流程 (8) 附件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 (12) 附件五:探矿权申请书(样本) (18) 附件六:探矿权(证)审批程序 (23) 三、采矿权办理条件 (27) 附件七:矿产勘察开采分类目录 (32) 四、采矿权申请资料 (33) 五、采矿权申请流程 (36) 附件八:三十四种重要矿产品目录 (39) 六、探矿权审查权限(参考) (42) 附件九: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3) 七、采矿权发证权限 (49)

一、探矿权申请资料 (一)新立探矿权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 3、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 6、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 7、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 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6、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以下属选择性提交材料: 7、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变更勘查范围或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 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权设置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扩大勘查范围的提交); 9、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或矿产资源勘查阶段性报告(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 10、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改变地址的提交); 11、探矿权审批机关关于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

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 2.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五)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应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安全间距。 (六)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 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申请资源储量备案;涉及采矿权价款的,应按规定完成价款评估。采矿权扩区范围原则上限于原采矿权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宜单独另设采矿权的资源。 应申请探矿权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空白区,按新立探矿权办理;其他勘查区,原则上按周边及深部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办理。 (七)需超过上一条规定扩大矿区范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

采矿权审批流程

采矿权设置审批流程 一、采矿权设臵 (一)、设臵方案报批前期基础工作(不少于6个月,其中地方政府3个月,国土资源部门3个月) 1、拟设采矿权当地乡镇街道向县(区)政府提出申请,说明设臵理由,采矿权大致区域、储量规模、年限等。(至少3个月) ①首先是社区、村委会同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②拟设采矿权区域租赁或征用补偿相关政策初步协议; ③乡镇街道与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公安、农林、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初步沟通等; ④乡镇街道研究并起草报告上报。 2、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规划,对申请报告进行批复,同意后,抄告县(区)国土资源局开展前期工作。(至少0.5个月) ①县(区)政府依据相关规划和有关部门意见对采矿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②起草批复意见并通知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 3、矿区范围现场实测:县(区)国土资源局、测量单位、采矿权申请单位对拟设采矿权进行实测,初步圈定矿区范围。(至少1个月) ①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提出初步意见; ②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现场初步确定矿区范围并埋设简易 界桩; ③测量单位绘制简易矿区范围地形图。 4、联合踏勘:县(区)国土资源局邀请公安、安监、环保、农林、水利、交通、港航、当地乡镇等部门现场踏勘,填写

踏勘表,提出意见。(至少0.5个月) ①县(区)国土资源局协调和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现场踏勘; ②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县(区)分管领导在踏勘表上签署意见。 5、矿区范围论证:根据各职能部门意见及采矿地质专家意见,充分论证后圈定矿区范围。(至少0.5个月) ①联系和邀请专家; ②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召开矿区范围论证会,确定矿区范围。 6、地质报告编制及评审:根据圈定的矿区范围由中介单位编制地质普查报告并评审。(至少2个月) ①县(区)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②测量单位组织野外地质工作,测量和钻探; ③测量单位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地质储量报告; ④地质储量报告专家评审、修改和完善。 (二)设臵方案编制、上报、复核、批准和备案(不少于3个月) 1、设臵方案编制和评审。(至少1个月) ①县(区)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采矿权设臵方案; ②组织设臵方案评审、修改和完善; ③县(区)国土资源局起草报告并上报。 2、市级国土资源局复核,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国土资源部备案。(复核20个工作日,批复20个工作日,备案10个工作日) 二、采矿权出让交易 (一)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不少于2个月) 拟招拍挂出让采矿权

项目审批流程管理系统

项目审批流程管理系统 一、项目审批流程管理系统开发前景 2009年5月初,寿光市公安局提出重大建设项目过程实现电子化、网络化管理的要求,并用二个多月时间对原有的审批流程、环节进行了梳理,提出了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和系统功能要点,寿光市公安局信息中心会同我公司采用先进技术,于同年11月份完成了该系统开发。该系统开通使寿光市公安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周期缩短约20%;减少审批环节15%,审批变得更加透明、更加规范和高效。目前该系统已被评为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有较强的示范和推广作用。 二、系统开发目标 1. 建立一套覆盖区域建设项目审批处理各环节和需求的系统; 2. 提高审批效率,精简办事手续,方便信息交流; 3. 实时反映各审批部门项目受理和审批进展情况,便于领导和相关部门掌握工作动态; 4. 建立共享型、大容量的信息源库,实现跨部门资源共享; 5. 保证系统的先进和安全性。 三、系统功能 1. 用户管理:本系统采用组织关系的方式来管理用户,组织的层次可以由用户自行定义与管理。 2. 权限管理:(权限的分类) 数据权限:包括增加、修改、删除、查看、下载和打印。 操作权限:对应用于操作界面上的按钮、菜单、连接等元素。元素的状态包括使用/禁止和可见/隐藏两种情况。对于不同的用户而言,无权操作的元素对于该用户是不可见的隐藏,其只能操作其看得见的元素,对于他可以操作的元素,当某些特定条件不具备时,该元素将处于禁止状态,当条件满足时,状态变为使用。 授权管理:系统管理员可以进行统一授权,如果组织过于复杂和庞大,系统管理员可以

授权给各分管各组织的系统管理员,有他们根据业务特点再对用户进行授权。系统权限同时采用用户直接授权、角色授权、组授权三种方式进行管理。 用户授权:用户可以将自己的部分权限授予指定人员。授权允许随时收回。 3. 流程定义:为系统管理员提供独立的图形化流程定义工具,用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流程进行任意修改和定义。 4. 流程控制:系统内部控制可根据流程定义工具所指定的流程进行自动流转。 任务控制功能: 签收:新任务到达时,用户签收之后才能办理。 完成:完成本任务,并将任务自动转达到下一任务。 撤回:提交给下一任务,下一任务没有签收的情况下可以撤回重新办理。 特送: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特殊审批任务不能按照流程流转,需要特送指定部门办理。 阅示:可以将当前任务发送给指定人员阅读并得到其指示。 延期申请:当审批过程某一个环节遇到特殊情况,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当前负责人需要进行延期申请。 任务的路由方式: 直流:任务入口只有一个。 分流:任务的出入口不只一个,但只会选择其中的一条路径。 并流:考虑到并发的可能,如项目审批工作的某个环节需要不同单位或部门协同处理,每个处理者完成任务的一部分,但是所有人必须是同步进行的。也就是说,任务的出入口不止一个并且每个分支必须同时流转。 汇流:与并流相对应,任务的入口不只一个,并且该任务必须等待所有进入的分支都处理完毕才能进行处理,否则流程处于等待状态。 子流:由于审批系统的流程比较长,可以把其中的相关部分组织在一起,形成子流。 5. 系统监控:系统提供全程监控权限,具有相关权限的人员对所有审批流程具有监控窗口,可以查看当前所有审批流程状态,并能进行一定强制执行操作。 6. 自动提醒:当有新项目审批发送给指定人员时,将在其计算机上出现视觉和声音两种方式的提醒,主动提醒用户有新的项目到达。 7. 台帐功能:系统为每个人员提供台帐功能,用户打开台帐就可以发现自己任务处理情况。 8. 操作界面:力求简便,使用户的输入尽可能的简化。 9. 系统包括审批办理、跟踪功能、保留修改痕迹、信息检索与统计分析、资料信息管理、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指南V2.0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指南 (V2.0) 2019年5月

目次 前言 .............................................................................................................................................................................................. I 1范围 .. (1) 2术语和定义 (1) 2.1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1) 2.2 并联审批 (1) 2.3 一张蓝图 (1) 2.4 项目策划生成 (1) 2.5 区域评估 (1) 2.6 联合审图 (2) 2.7 联合测绘 (2) 2.8 联合验收 (2) 3基本规定 (2) 3.1 建设原则 (2) 3.2 建设主体 (2) 3.3 建设任务 (3) 4应用体系 (3) 4.1 一般规定 (3) 4.2 多规合一业务协同 (4) 4.3 区域评估 (4) 4.4 网上申报 (5) 4.5 统一受理 (5) 4.6 并联审批 (5) 4.7 联合审图 (6) 4.8 联合测绘 (6) 4.9 联合验收 (7) 4.10 效能督察 (7) 4.11 信用监管 (7) 4.12 统计分析 (8) 4.13 系统运维 (8) 5数据体系 (9) 5.1 数据内容 (9) 5.2 互联互通 (9) 6基础环境 (10) 6.1 一般规定 (10) 6.2 网络环境 (10) 6.3 运行环境 (11) 6.4 安全环境 (11) 7管理体系 (11) 7.1 一般规定 (11) 7.2 数据共享交换机制 (11) 7.3 系统运行维护机制 (11) 7.4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11)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对外合作油气采矿登记发证(新立)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自营的探矿许可证。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6.《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7.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131号) 10.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是否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开采的除外)。 3、对外合作采矿权申请,是否具有合同书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合同书批准文件。 4、申请登记书、经纬度拐点坐标表的内容是否准确、详实。 5. 必须有自营的探矿权许可证. 6. 采矿权开发利用方案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特别要注意根据国家批准的地质储量和采收率,审查申请人对矿产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对伴、共生矿产是否综合利用等。 7. 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应能满足油气开采的技术、资金条件。 8. 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应对油气田的环境评价报告有批复意见,并明确同意油气田的开采。 9.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1、对外合作采矿权新立申请 ⑴《对外合作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⑵申请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⑶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要提供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3份,下同); 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申请人要加盖公章); ⑸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 ⑹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政府环保部门对环境评价报告的意见(复印件,3份); ⑺资金证明文件或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3份); ⑻地理位置图、地面建设平面图、各种生产曲线图及油气项目关系对照图(原件,一式3份);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时间:2012-12-05 09:10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205 次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6.《土地复垦规定》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二、采矿权申请程序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申请和审批 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国土资源部对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 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内容进行初审的意见函。(三)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在4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l、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采矿证办理流程及指南

A00302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新立)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五)《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九)《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十一)《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十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 (二)矿区划定经批复同意,符合国家和我省当前产业政策(如最低建设生产规模等); (三)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四)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不重叠; (五)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及其他规定需缴纳矿业权价款情形的,已进行价款处置; (六)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七)开采煤炭、金矿、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的已经相关部门批准; (八)符合采矿权新立的其他条件。

规划审批程序(管理系统)

规划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规划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方案概述 本系统适应不同城市规模的多层次需求,针对城市规划局信息化应用现状,以“一书三证”审批流程为核心,结合规划一张图管理、项目电子报批系统接口,建立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实现流程审批、业务会审、红线管理、批后监察、信息公示、档案管理等信息化功能,整个系统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定制系统实施内容和实施步骤。 本系统以单独CAD或CAD加GIS的模式,实现图形管理、查询等基本功能,完全满足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图形支撑需求,同时还可通过规划门户网站,实现规划成果、审批信息对外公示以及远程办公、移动办公,通过建立全局的规划图文一体化审批系统,为今后数字化城市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整个系统主要由窗口管理、内部审批、业务会审、红线管理、信息公示、批后管理、档案管理等几部分组成,整个系统围绕局内业务审批,实现项目流程化审批、红线管理、业务会审、信息公示以及批后管理、档案管理等功能,系统还可以预留与规划项目网上预审查子系统接口,通过读取项目预申报和方案审查信息,实现项目报建,同时整个系统又可以通过后续建设的规划一张图系统实现图形查询、属性查询以及方案叠加对比等带图办公需要。 规划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特点 一、功能介绍

1、规划项目报建审批子系统 规划项目报建审批子系统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图文一体化办公平台及相关应用模块,系统主要实现系统用户、流程定制管理,对城市模板数据的定制管理,维护管理整个系统,相关模块实现项目窗口报建、项目审批、发证打印、查询统计等功能。整个系统按照局内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满足报批表格和审批步骤的灵活调整需求,重点实现各项行政许可业务的流程化办理和项目在相关多个部门间的衔接,可模拟目前规划局审批业务的办理方式,具有简便、实用的特点,同时还提供方便的程序接口与红线管理、业务会审、批后监察、信息公示、项目档案管理子系统相连,进一步实现项目的带图审批、红线汇总管理、动态公示、业务会审、档案管理等功能。 系统主要功能如下: (1)窗口报建、发证:主要满足各下属单位、办事窗口一书三证、各项公建、私建、批后、施工等阶段的各类业务的受理、撤回、发证、打印以及补办等处理,并通过系统实现与各业务科室的项目协调和办理。 (2)项目审批:主要涉及各下属单位、规划管理等科室,主要通过系统实现各个审批项目的在相关部门间的并联审批,项目相关附图、电子附件、技术指标、设计要求、审批意见等审批内容可直接记录在项目中,随着项目一起流转,项目的所有信息可直接查看、修改,项目审批每一环节都可设置审批时限。

项目审核系统需求分析

1.需求分析: 系统实现了符合条件者申请者申请项目、项目查询;专家进行项目查询以及项目评分;管理员进行项目文档格式的审查,决定是否执行通过专家审核的项目,管理通过审核的申请者的项目;超级管理员分配用户角色及权限。系统分四个功能模块,申请者模块、专家模块、管理员模块,超级管理员各模块的具体功能如下: (1)申请者模块: 1、在线申请 申请者申请共分二步,选择符合条件发布的项目,上传项目文档,申请结束 2、查看申请项目 申请者可以查看所有申请项目列表,项目的基本信息,编辑部的审核状态,每份项目的专家审稿意见和评分和编辑部处理意见和评分等。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者可以查看项目完成剩余时间,或者发送成果。 3、修改注册信息和登录密码 申请者可以修改自己的注册信息以及修改登录系统的密码 4.申请项目条件 I.申请者不得有未完成的项目(未发送成果的项目) II.有正在申请未退回的项目申请。 III.职称为副教授以上人员(或有其他学历要求) IV.未到申请项目截止日期 5.有申请通过的项目 假设有一个X年期限的项目,过了X/2年,要交一份中期报告,到了截止日期,要交一份成果和报告。 6.申请项目延期 如果觉得时间不够可以申请延期(写上延期时间),等待管理员审批 (2)专家模块 1、复审项目 对于申请者格式正确项目(项目状态为10)进行二次审查,对于管理员给出的各项(例如可行度,新颖程度)进行评分并给予意见,在项目审核截止日前前反馈给管理员,否则退回项目。

2、查看项目信息 查看通过管理员格式检查的项目(项目状态为10)和项目的信息 3、修改注册信息和登录密码 超级管理员分配用户名和密码(或者自行注册,由超级管理员提升至专家权限),专家可以修改完善自己的信息以及修改登录系统的密码 (3)管理员模块 1、发布项目 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发布项目(此时项目状态为0) 2、初审项目 对于申请者们申请项目(项目状态为10)进行格式审查,合格项目(项目状态为20)交予分数指标(例如满分一百,可行度60分,新颖度四十分,专家以此为基础打分)专家进行评分。不合格者退回给申请者 3、项目审批 对于通过专家审核的项目(项目状态为20)进行判断,是否执行该项目 4、项目延期申请 对所有申请延期的项目(项目状态为32),对其进行审核是否同意其项目延期 5、修改登录密码 修改登录系统的密码 6、人员管理和系统设置 管理员可以添加专家人员,并对其进行管理,可以查看所有注册申请者的信息。 (4)超级管理员模块 角色管理与权限分配 可以增改删查用户角色及修改用户权限

采矿权延续审批办事指南【模板】

采矿权延续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延续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 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 证自行废止。 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 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 行,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 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 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 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 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 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 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 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 证自行废止。 三、行政审批条件 1. 《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二(十三)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号)第七条第二款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 内提出申请的,应有正当理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 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一条、《关于 报部审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07〕280号)附件3、《关于进一步 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二”采 矿权人依法开采并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 4. 《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二(十八) 矿区范围内尚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且剩余保有资源 储量清楚; 5.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号)第十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 一、采矿权申请表格(国土资源部规定格式) 附件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1) 附件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 附件3、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3) 附件4、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4) 附件5、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5) 二、审批及通知表格式样:一部分是国土资源部开发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表格;另一部分是结合我省采矿权管理工作实际,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一)划定矿区范围 附件6、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7、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8、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系统生成) 附件9、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10、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 附件11、采矿权申请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2、云南省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3、云南省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4、云南省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5、云南省X X国土资源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通知(系统生成)(三)采矿权延续登记 附件16、采矿权延续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7、采矿权延续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四)采矿权变更登记 附件18、采矿权变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9、采矿权变更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五)采矿权注销登记 附件20、采矿权注销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1、采矿权注销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2、云南省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六)采矿权转让审批 附件23、采矿权转让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4、采矿权转让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5、采矿权转让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6、采矿权转让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7、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准予转让) 附件28、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不准予转让)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 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 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内涵】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线平台适用于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平台组成】在线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组成。

中央平台负责管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地方平台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地方各级在线平台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XX省、XX市、XX县)”。 第五条【平台功能】各级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大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第二章工作体系 第六条【体系组成】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开展绩效管理。 中央平台综合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地方平台综合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由地方政府指定。 第八条【应用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负责通过在线平台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审批和监管职能,制定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完善、及时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

煤矿证照办事指南

一、项目初步设计报批(省煤管局、省发改委) 项目初步设计报批办事指南 一、主要依据 1、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2、《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核准批复(复印件); 2、地质勘查报告(1套); 3、采矿证(复印件); 4、初步设计5套(审查用); 三、办理程序 1、上报材料; 2、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会审; 3、设计单位补充修改设计; 4、修改上报 5、下发批文。 二、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省煤监局) 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报批办事指南(信息来源:贵州煤监局)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3、《煤矿安全监监察条例》; 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5、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 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5、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要求); 6、煤矿初步设计; 7、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或投资人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组织处室、专家会审; 3、返回修改; 4、修改上报 5、下发批文。 三、土地征用手续 省政府批准的“圈外”单独选址和“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征用手续办事指南(信息来源:省国土厅网站) 一、适用范围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及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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